組織成員在遵守和執行規章制度時應保持思維的開放和積極的態度。規章制度的案例與范文展示了一種科學和系統的管理模式,希望能夠對大家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一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領導。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崗位職責,把道路安全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有部署、定計劃、抓落實、見成效。
二、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長效機制。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把握宣傳教育時機,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創新宣傳方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知曉率。
三、增加宣傳教育活動經費投入,完善宣傳教育設施建設,印發各類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資料,開展形式多樣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工作。安全宣傳教育要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指定專職(兼職)人員負責宣傳教育資料收集、建立管理檔案。
五、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宣傳。
六、經常組織開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與技能知識,安全駕駛常識,保養維護常識培訓教育。
七、組織開展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開展“六五”普法與交通安全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九、突出農時與重要節慶(假)日,結合道路交通執法檢查,組織開展元旦、五一、中秋、國慶、春節等重要節假日期間的道路交通安全專題宣傳教育;要深入村社等重點區域,采取適合農村特點,以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形式,增強針對性、知識性、趣味性和有效性,進行廣泛宣傳。
十、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廣播、展板、宣傳欄標語等方式,深入村社、學校,加強對駕駛員、農機戶、農村學生等重點群體,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做到“墻上有標語,路邊有警示,手中有資料,報上有文章”。
十一、開展以“安全生產月”為主題的專項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村社、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咨詢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交通安全政策和便民惠農政策,推動安全發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進鄉村、進學校、進農戶。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和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進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應當與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建設、改造相協調。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所需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需要,每年適當增加或調整。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改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作業條件,積極開展機械化清掃,有條件的城市要對道路、公共場所地面實行水洗和建立進城車輛清洗站。在炎熱季節,適時組織對重點道路實行灑水、降溫、壓塵。并與有關科研單位進行協作,對城市道路清掃、沖洗、除雪機械化等技術進行研究和開發。
第六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七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區內的道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均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自行負責清掃、保潔。
(四)飛機場、各類車站、停車場、隧道、體育及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的規定用地范圍和衛生責任區及公園、風景點的門前道路、廣場和公共場所綠地,由各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五)集貿市場、商亭、攤點(流動商販)的經營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
(六)城市水域的碼頭、裝卸作業區的專用道路和場地,由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八條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市民,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掃雪等義務勞動。
第九條負責清掃、保潔本責任區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垃圾容器和運輸工具。
第十條城市清掃的垃圾、冰雪,應當運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沖洗等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性服務。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批準的、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清洗等經營性服務的企業代辦。委托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潔,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及各類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雜物;
(三)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資時,不準沿街撒落;
(五)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禁止夾帶泥土,保持道路清潔。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負責對各單位(包括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服務經營公司)、個人分工負責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潔監督崗、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反映和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第十七條妨礙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人員正常工作和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道路清掃、保潔人員或監督檢查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由于監督檢查不嚴,造成道路、公共場所臟亂,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第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
(三)對于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載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通行證》式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承運人必須持有效《通行證》,并懸掛明顯標志,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
第十五條承運人不得涂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
第十六條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且應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
第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對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五)項限值標準且未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超限運輸車輛,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現場管理,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派員護送。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駛公路論,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承運人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ㄗ灾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中,經國家批準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車輛,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限值標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四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蝕、放射等性質,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三條(危險貨物的分類)
危險貨物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陸上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陸管處)負責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具體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稱區、縣陸管所(署))具體負責轄區內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環保、民防、衛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監督檢查)
市陸管處和區、縣陸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員,可以進入相關的經營單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七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資質條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六)有經職業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制度;
(八)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營規模和經營貨物道路運輸經歷的證明;
(3)停車場地證明;
(四)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平面圖;
(五)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名單;
(七)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的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八)有關的管理制度文本;
(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和審批
需要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事先向輛陸管處提出申請;由市交通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含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工商、稅務登記)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經營范圍)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變更和歇業)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車輛的車種、數量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需要遷移、改名的,應當在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十天內向原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繳銷有關證件、發票并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十三條(年度審驗)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的經營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購車審批)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購置貨運汽車的,應當向市陸管處提出購車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車輛技術狀況和容器設施安全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其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設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車輛標志)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標志。專用車輛標志由市陸管處統一印制、發放。
第十七條(車輛修理、改裝和檢測)
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維修、保養。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修理、改裝與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殊部位的,應當送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修理資格的單位進行。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性能的綜合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運輸。
第四章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危險貨物托運行為規范)
托運人應當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托運危險貨物.并按照交通部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托運手續。
托運國家規定必須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交有關準運證明。
第十九條(危險貨物受理行為規范)
承運人、貨運代理受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核實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拖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不得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受理下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在起運的3日前向市陸管處申報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運輸線路和運輸日期;緊急情況下,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應當在起運的同時,向市陸管處申報: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壓罐(槽)容器運輸的烈性危險貨物。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培訓)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和業務受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攜帶證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加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搬運裝卸活動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運輸、裝卸作業規范)
駕駛人員、裝卸人員運輸、裝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搬運裝卸的作業規程.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拼裝件貨、混裝散貨或者超載運輸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車輛行駛與停放)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運輸途中,不得在機關、商店、單校、影劇院和商業繁華區、居民聚居區、旅游風景區等人員稠密地區附近停車。裝運忌火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第二十四條(貨物交接)
托運人或者發貨人與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危險貨物交接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貨或者裝車運輸:
(一)運輸車輛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
(二)裝運的危險貨物與托運單、提貨單所列的品呂、數量、規格不符的:
(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下符合規定要求。發現破損、滲漏的;
(四)遇濕易水物:培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五)無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或者標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險貨物配裝(含拼裝、混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禁運規定)
禁止拖掛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裝運爆炸品、—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拖拉機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級易燃品、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自卸車輛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以外的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積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車輛裝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運輸統計報表)
從事營業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外省市來滬車輛管理)
以本市為運輸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和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其中裝運爆炸品的,還必須持有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
運輸危險貨物的外省市過境車輛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須在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八條(運輸事故報告和處理)
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時,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和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門報告。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應當配合公安、民防部門處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車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按照下列規定于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駕駛人員不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裝卸人員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偽造、轉借、倒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或者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收繳非法印章、證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標志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輛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轉讓、倒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車輛標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經批準擅自購車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似下的罰款。
(八)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的,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報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統計資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驗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以5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危險貨物搬運裝卸作業規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責任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十)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在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條(其他行政措施)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暫扣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簽發違章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或者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車輛,可以中止其運行。車輛被中止運行,當事人逾期3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將其車輛作為無主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罰沒款處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妨礙公務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其池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規定)
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具體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適應性強
機動靈活
貨運汽車單位載質量相對小,因而在貨物運輸中可以承擔批量較小的貨運任務,又能通過集結車輛承擔批量較大的貨運任務,并能實現較高的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
快速直達
道路運輸比鐵路、水路運輸環節少,易于組織直達運輸。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級道路建設的迅猛發展,在一定運距范圍內,道路貨運快速送達的優點十分突出。
方便
由于汽車運輸具有適應性強、機動靈活、快速運達等特點,使得貨物承運既可以在固定的站場、港口、碼頭裝卸,又可以在街頭巷尾、農貿市場、鄉鎮村莊等處就地裝卸,實現“門到門”直達運輸。因而在很多情況下比其他運輸方式更為方便,能更好地滿足用戶需要。
經濟
從各種運輸方式的始建投資效果看,道路修建比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投資少,周期較短;從各種運輸方式的運送效果看,由于公路網密度大,加上道路運輸適應性強,機動靈活,對汽車貨運選擇最佳線路提供了便利條件,因而可以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相應地縮短貨物運輸距離,降低商品周轉費用,加速資金流動,增加貨物流動的時間價值,并相應節約了運力和能源,能夠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五
為加強村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開江府辦發〔20xx〕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請求協助處理。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六
為使本部門工作管理到位,確保公路的安全、暢通,規范清障工作秩序,達到清障快、收費準、服務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道路業務部門全體員工。
清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值班表安排工作。因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時由部門負責人另行通知。
1.部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遇特殊情況時,需提前告知部門負責人做好工作安排。
2.清障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車(發現后開除處理)。
3.清障工作一般為2人一組,由駕駛員和清障輔助人員組成。清障人員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4.清障人員接到通知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在可聯系的情況下,告知客戶到達時間。按操作流程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清障工作。
5.清障人員應按規定著裝,穿反光背心,戴白手套,攜帶有關證件、票據、安全帽等。檢查車況、示警燈是否良好,標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齊全、有效。
6.清障出車要如實填寫《清障工作記錄本》,無私自出車現象。
7.清障要嚴格按標準收費,任何人無權減免收費標準。清障前,應向車主說明收費標準。嚴禁營私舞弊,敲詐勒索客戶。
8.清障工作完畢后,撤除有關標志,迅速離開現場。
9.清障人員要做好交接班工作。部門內工作人員應根據清障人員上下班嚴格考勤,收集整理清障記錄、出車單、相關票據等。
10.同時有多起清障通知,需要清障援助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調配車輛開展清障工作。
11.對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重大疑難清障時,應迅速報告領導協調處理,在有關部門排除危險源后方可進行。
12.接到清障任務后,如需要吊車配合工作,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協調聯系吊車,互相配合完成清障工作。
13.遇重大、復雜事故現場,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配合交警,聽從指揮,通力合作,快速安全的清楚路障,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接到清障任務后,清障人員迅速啟動車輛,檢查儀表指示顯示是否正常,正常后方能開動車輛。
3.到達清障作業現場,清障工作人員必須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帽。清障輔助人員及時注意周圍人員及車輛情況,協助駕駛員做好清障工作。清障車開啟示警燈,故障車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示寬燈;在作業區后方設置警告標志隔離作業區。距離為:
在路肩的排障作業不得小于150米,并用反光警示標志隔離作業區,確保清障作業安全。
占用行車道的清障作業,清障作業現場的控制,參照高速公路養護維修交通標志設置規范進行管理,在清障作業現場來車的方向擺設警示、導向、減速標志,提醒過往車輛減速通過。在距作業現場200米處,擺設警示、導向、減速標志和反光錐筒,隔離作業現場,防止發生二次事故,確保排障作業安全。
在雨、雪、霧天、夜間、坡道、彎道等情況下相應增大警標志的設置距離。
4.清障車空載時行駛速度應根據道路限速標志確保行車安全下行駛;牽引車在牽引行駛過程中,最高速不得超過60km/h并根據被牽引車輛及道路情況調整速度。
5.排障車向被牽引車倒車時,要有專人指揮;根據被牽引車的車型、車輛損壞情況合理選擇托具和托牽方法。
6.無法采取托牽作業的要用托具將被牽引車托緊,并固定好,防止在行駛過程中脫落。
7.使用液壓系統作業時,先踏下離合器踏板,開啟取力開關,然后緩抬離合器;用絞盤牽引、起吊作業時,必須將自車支起后才能作業,在起吊過程中,作業區域、吊臂下、吊鉤和被吊物下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及通過。
8.采取吊拖作業時注意不能將吊臂升得過高,行駛中通過橋梁、帶電線路等空中障礙物時,必須下車觀察,必要時一人在車下指揮,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9.牽引和被牽引車之間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兩車都必須開啟警示燈和示寬燈,被牽引車除司機外不得載人;在牽引過程中要隨時觀察清障車和被牽引車的動態,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檢查排除。
10.牽引作業時,每次只能牽引一輛車。
11.嚴禁清障車超負荷作業或用于與該車功能無關的其他作業。
12.清障工作人員應將故障車輛拖至規定的停放地點。
13.清障作業后,將各種作業工具清潔、擺放好,做好車輛的檢查、維護及補充。如實填寫好各項記錄。
1.清障施救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專管專用。原則上只能用于清障施救、正常巡邏。有特殊情況用車,需報請領導審批。
2.清障施救車應由公司指定清障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指定位置,并確保安全。
3.車輛交接前應主動檢查車況,保持外觀整潔。
4.車輛不得停放公共娛樂場所。
5.駕駛員每天上班出車前必須進行常規檢查,做好車輛每日保養工作,確保清障車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行駛安全。檢查內容如下:
(1)燃油、潤滑液、冷卻水、電池液是否正常,制動器(含手制動)、離合器是否正常;
(2)方向盤、轉向器、傳動軸及轉向橫直拉桿連接是否牢固有效;
(5)各種儀表、示警燈是否正常,發動機聲音有無異響;
(6)車外觀是否整潔,有無脫漆碰損痕跡,車內是否整齊干凈。
6.日常清障施救工作,不得違章行車,必須確保行車安全。發現車輛出現問題,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
7.需要進行例保及中、大修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擬報修計劃,協調聯系專管部門,待批準后方可修理。
部門實行衛生輪流值日制。當天值日人員在下班之前負責清潔辦公室衛生間工作。辦公室、值班室無人值守時應檢查、關閉所有電器、門窗后再離開。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七
1、工程現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每天準時出勤。因工程進度需要加班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服從。
2、項目組人員外出執行任務需要向項目經理請示,施工隊長外出執行任務需要向分管項目經理請示填獲準后方可外出。
3、施工項目經理外出需向項目副經理通報。
4、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書。
5、事假要向項目經理申請,填寫請假條。
6、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三天者除名處理。
二、施工現場例會制度
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堅持每天舉行一次碰頭例會。
2、每日例會由施工項目經理召集,項目組管理人員、施工隊長參加。例會內容及決定由項目組指定專人記錄歸檔。施工項目經理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范圍。
3、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交例會討論,重要事項報公司總經理。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
4、各施工隊、班組間需協調的問題提交每日例會解決。例會中及時傳達有關上級指示精神、作業要求、安全狀況及最新工程動態。
5、每周例會由公司總經理召集,由施工項目經理、項目組人員參加。例會內容及決定由項目組指定專人記錄歸檔。公司總經理可根據具體情況擴大參加人員范圍。
6、公司部門間的協調問題、甲乙雙方等的協調問題提交周例會解決。例會傳達公司最新工程動態、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現場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管理由項目組專人負責。
2、做好施工現場每日例會記錄、每周例會記錄、臨時現場會議記錄等。
3、現場工作人員登記造冊。施工班組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整理歸檔。
4、工程中簽證單、工程任務書、設計變更單、施工圖紙、工程檢查資料、采購資料、合同等的整理歸檔。
5、工程中其它文件、資料、文書往來整理歸檔。
6、各類檔案資料分類保管,做好備份,不得遺失。同時建立相關電子文檔,便于查閱。
7、項目組人員借閱檔案資料需辦理借閱手續。填寫工程資料借閱表,并及時歸還。
四、施工現場倉庫管理制度
1、材料、外購件入庫必須經項目經理驗收簽字,不合格材料決不入庫,采購員必須及時辦理退貨手續。
2、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外購件必須清點后方可入庫,登記進帳。填寫材料、外購件入庫單。有條件應錄入電子文檔備查。
3、材料、外購件帳冊必須有日期、入庫數、出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4、倉庫內材料、外購件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并做好標識管理。留有足夠的通道,便于搬運。
5、油漆、稀釋劑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險品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購件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做好遮蓋工作,防止雨?淋日曬,避免造成損失。
7、倉庫存放的材料、外購件必須做好防火、防潮工作。倉庫重地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8、材料、外購件出庫必須填寫領料單,由施工項目經理簽字批準,領料人簽名。
9、工具設備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帳。嚴格履行借用手續,并及時催收入庫。實行誰領用誰保管誰賠償的原則。
五、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業時不準抽煙。
2、施工現場大小便必須到指定廁所。廁所使用后要隨時清洗。
3、材料、外購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不沿途遺灑并及時清掃維護。
4、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及時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5、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統一、規范、整潔。
6、工作場地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7、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堅決杜絕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等情況。
8、對施工機械等噪聲采取嚴格控制,最大限度減少躁噪聲擾民。
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5、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7、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標記。
8、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10、大中型施工機械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11、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12、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現場地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臨時用電由專業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2、施工現場每個層面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電箱。
3、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二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進行檢查和維護。
4、所有臨時線路必須使用橡膠護套線。線必須架設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6、所有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使用。
8、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及施工用金屬平臺必須要有可靠接地。
9、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并有三級以上電工在場監護才能工作。
八、施工現場看護保衛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看護保衛人員(24小時,一班不得少于兩人)??醋o保衛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堅守崗位、晝夜?巡視。保護施工現場財產不受損失。
2、施工項目經理應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設置符合標準的擋欄,圍欄等。盡可能實行封閉施工。
3、施工項目經理應對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增設安全防護設施,或派專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員必須佩戴號牌,外來人員無施工項目經理許可,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5、夜間值勤的保衛人員,必須巡視整個施工區域,不得睡覺。
6、保衛人員現場巡視時,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機具設備等。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7、施工班組自帶的所有設備、工具等應進行登記,登記清單由項目組保管。以備有關人員查閱。
8、施工班組離場時,攜帶的工具、設備出場,必須有項目經理部的批條方可。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每個層面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消防器材。
2、項目組人員每天必須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損耗應及時補充。
3、消防器材安放處必須有明顯的標記。
4、消防器材的設置地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
5、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類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油漆工施工時要避開火源、熱源。
7、施工現場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須保證有專人值守,做到人走火滅。
8、保持消防道路通暢,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刻組織人員撲滅,必要時向消防部門報告?。
9、臨時工棚等設施支搭符合防盜防火要求。定期進行防盜防火教育,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一、市政道路施工安全事故分析?
1、安全事故分類?
(1)機械損傷?
(2)物體打擊與高空墜落?
(3)火災與電擊傷害?
2、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員安全生產的知識與意識不足?
(2)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不到位?
二、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落實安全規章制度?
2. 建立安全組織管理機構?
2、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加強設備管理工作?
4、 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
5、 強化現場環境的安全管理?
6、重視道路施工安全工作的檢查?
道路施工企業應形成定期安全檢查的工作制度,做好預防工作。定期檢查不僅周期要固定,而且在檢察人員的配備、檢查手段、重點檢查對象方面都是固定的。在檢查過程中,要檢查安全生產投入是否有效實施,安全設施、安全技術裝備是否能正常發揮作用,檢查安全施工狀況是否正常等。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且將檢查和處理情況作記錄,作為數據存檔備案。
總之,在實際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員要抱著維護企業的社會信譽和經濟效益、國家和集體財產以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態度,科學管理,規范施工,統籌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質量、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意義重大、任重道遠,管理者應不斷深入地研究和探討,把安全生產貫徹到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使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減小到最低限度,從而有利于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八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九
1、機動車司機熟悉交通規則,必須持交警部門發放審核的駕駛證駕駛相應的.車輛。
2、學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
3、實習駕駛員應由正式司機帶2-3月后才準單獨駕駛。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動開展正?;?/p>
5、超高、超長、超寬大件和特殊重型設備、器材運輸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懸掛明顯標志。
1、及時維護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帶病運行。
2、出車前檢查制動、轉向、燈光等,確保性能良好可靠。
3、備有消防器材。
4、特種車輛標志清楚,油罐車裝有拖地鏈條。
5、冬季冰凍期間應配有防滑鏈條和擋木,回場后將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2、路寬:雙車道7米,單車道4米,不準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單行道有回車場。
4、排水良好,路面無積水。
5、危坡險段設有標志、護柱、護墻等。
6、及時清理路面廢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鐵道路口、重要設施應有明顯標志和燈光信號。
8、橫跨路面的線路、設施應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專人指揮。
0、卸料倒碴場地平坦,不得有較大坡度,臨空邊緣有車檔。
11、裝卸料場所有專人指揮。
1、按規定的車速、車距行駛,禮貌行車,不盲目超車、會車。
2、駕駛室不準超坐,或堆放過多的物品。
3、嚴禁酒后開車,不準穿拖鞋開車。
4、不準私自出車和繞道行駛。
5、自卸車、油罐車、平板車、吊車、裝載車、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室外,不準乘載人。
6、載重汽車載人、人貨混載應遵守有關規定,車廂墻板高度大于1米,載運器材應綁扎牢固。
7、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禁煙火,做到低、中速行駛,不準隨便停車,雷雨天氣停止行駛。
8、危坡險段處禁止停車。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編制一次。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機械、市政、城市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和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素養。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旨在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目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義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九條每年4月30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二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位置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
(二)按照規定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示標志;
(五)禁止加裝、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部照明裝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以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還應當符合國家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或者保養。
第十四條懸掛本省號牌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以及大型客車,應當在明顯位置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輛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同時噴涂準牽引質量或者準載質量,大型客車應當同時噴涂準載客人數。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出租標志,并在指定位置載明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字跡應當保持清晰、完整。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除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志外,還應當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十六條校車和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重中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所有人不按規定報廢注銷機動車或者不按規定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除注銷登記或者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以外的其他機動車業務。
第十七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城市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登記時,不得收取牌證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兒童。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禁止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禁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本省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條駕駛大、中型客車從事長途運輸的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并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要求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而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吸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其完好。
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抄告的道路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城鄉規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規劃、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先采用港灣式車站。
進入城市市區的長途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車,不得隨意占用道路停車候客。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條在道路上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收費站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置并開通相應數量的收費通道。
設置檢查站應當選擇視線良好、具備檢查條件的地點。檢查人員在檢查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條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始施工五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完成施工作業。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交通、建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樹木、電桿、電線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出現傾斜、折斷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形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三條在道路兩側、隔離帶或者橫跨道路設置廣告、懸掛標語,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未達到規定的快速車道行駛速度的,不得進入快速車道行駛。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直行時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或者轉彎時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六條在規定時間內,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允許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出租汽車上下站、??空緸槌鲎馄噷S猛\嚨攸c,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除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人隨車押運,隨車押運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三)中途停車時,應當停放在空曠、安全的場所,并采取看管、隔離等措施;
(四)裝載應當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一級公路禁止拖拉機通行。
二級公路,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路段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采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二級以下公路、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和縣級市城區的中心主干道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四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進行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轄區道路和交通安全情況,經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七座以上營運客車、半掛牽引車、重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不得逆向行駛;
(二)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內滯留;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不得騎行。
第四十二條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
第四十三條超限、超載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設有應急車道的,除應急救援車輛外,其他車輛非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沒有專用應急車道的高速公路,右側路肩為應急車道。
第四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內進行,不得擅自變更作業的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六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十七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和其他障礙,阻止行人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九條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和個體駕駛人的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規范使用和管理,保證有效運行。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時消除違法狀態,對違法駕駛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營運客車駕駛人在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乘車人進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車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在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組織清理現場,疏導堵塞車輛,盡快恢復交通。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檢查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條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保管事故車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培訓、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六十四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二)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六十七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三)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機動車行駛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四)向車外拋灑物品或者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九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后,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的。
第七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三)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六)駕駛時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九)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十)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十一)畜力車在停放時未拉緊車閘、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罰款:
(一)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四)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五)駕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六)駕馭畜力車時并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七)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八)駕馭畜力車時在禁止超車的道路超車、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隨車幼畜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不避讓盲人的;
(二)醉酒駕駛或者駕馭非機動車的;
(三)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四)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學習駕駛人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的;
(三)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六)駕駛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載物時遺灑、飄散載運物,駛入專用車道,或者違反拖拉機禁行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不依次等候,進入路口的;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的;
(十)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
(九)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駕駛拖拉機載人的;
(十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危險物品運輸規定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無法確認駕駛人的,可以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四)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七)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在道路上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一千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八十條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恢復原狀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八十一條收費站未開通與交通流量相適應的收費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開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三條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四條加裝、改裝國家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裝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一千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三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有本條前四款規定的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三千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七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八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八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或者摩托車的,處三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駕駛證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參照前款規定從輕處罰。
第九十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五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或者幅度的;
(五)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六)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九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安全監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農用機械車等機動車。
本規定所稱水上運輸,是指內河、水庫、湖泊、公園風景區的水域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及游覽。
本規定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筏具、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
本規定所稱農業運輸機械,主要包括專門從事農田作業或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拖拉機變形運輸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和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從事道路交通、水上運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私營業主和個人,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各級海事機關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監督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協調、職務職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是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機動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檢驗、號牌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
(五)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處理違章行為。
第六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運輸行業、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和駕駛員考核前的培訓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航道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綜合整治。
第七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業運輸機械的檢驗和號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年度審驗,糾正違章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三)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頒布地方性有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第八條各種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能行駛。應按規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嚴禁給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報廢的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掛牌辦照、檢審驗;汽車駕駛人員未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未經汽車駕駛培訓學??己撕细竦?,公安機關不得給其發放駕駛證件。
第十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對汽車客、貨運站(場)和水上交通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加強安全管理;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進站經營,做到“車進站、人歸點、貨入場”。營運客車駛出站(場),要設卡登記,嚴格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一律不準上路運營。
第十一條加強對客運個體經營業戶的安全管理,鼓勵客運個體經營業戶通過資產重組實行法人經營。凡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
經營水路旅客運輸、游覽的船舶,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禁止個人船舶從事水上旅客運輸。
第十二條嚴禁各種車輛超高、超寬、超員(不含嬰兒)、超載行駛;對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嚴禁除聯合收割機以外的其它農業運輸機械進入國道、省道行駛;嚴禁農機從事客運服務,確需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三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2人,四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3人,并須有安全位置;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超速行駛,超期服役,帶病運營。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必須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急彎路段、危險路段要減速行駛。
第十四條對營運車輛每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強制維護,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強制報廢;對改裝車輛必須恢復原狀;對拼裝車輛要堅決依法取締。
第四章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機動車和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能駕駛相關車型的車輛,嚴禁酒后駕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紀,具備熟練的駕駛技術,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營運車駕駛員應按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保證車輛運行安全;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不得隨意改變農業運輸機械的用途。
第十七條營運客車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第十八條營運客車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第十九條營運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車和夜行班車,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輪換駕駛,末配備兩名駕駛員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落地休息。
第二十條危險貨運車輛要有明顯標識,指定專人押運,并按公安機關指定路線運行,嚴禁搭乘其他人員;運行途中駕駛員、押運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人員稠密場所;夜間休息時應選擇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條運輸行業應逐步推行車輛運行衛星定位技術,利用汽車行車記錄儀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車輛運行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集市貿易和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維護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專用道路由專用道路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縣鄉道路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管理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城市交通勤務和公路巡邏勤務,加強路面執法巡查,對交通、治安情況復雜的路段,應當進行有效控制,重點路查或者定點管控。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對道路使用安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多發點和安全隱患,應報告轄區政府,采取措施及時治理;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損壞、路面塌陷、斷裂以及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治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負全責,主管領導人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應依照本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本轄區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和農業運輸機械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對事故隱瞞不報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私營業主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凡運輸安全四項指標有一項超標的運輸企業,一年內不再對該企業增批新的經營項目。
第三十一條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其技術狀況達不到一級、客貨運輸車輛達不到二級的,無證經營的車輛、超員20%以上、超載30%以上的車輛要強制停運15天,并按《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高限處罰,駕駛員還應參加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無證經營的車輛,符合經營條件的,在其接受處理并補辦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二條汽車客運站(場)未按規定對駛出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的,對超員及存在安全隱患車輛仍放行的,以及檢查人員末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未經海事機關檢驗、登記的,末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救生、消防設備的,船舶超載、超員的,渡船不在批準渡口渡運的,未經批準、審核、檢驗、私修造(買)船舶、船用產品的,由海事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一
第五條?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五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6、?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第十二條?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
8、?在院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置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校園內交通安全管理
1?、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學校辦公室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
2?、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履行手續后方可放行。
3?、各種機動車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定路線、速度行駛;進入校園后嚴禁鳴笛,嚴禁超速,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
4?、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非停車區隨意停放。
5?、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6?、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
7?、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交通和車輛管理。
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道舉行集會和進行體育娛樂活動。
9?、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移動校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10?、禁止任何部門或個人隨意阻礙交通、占用路面。確需占道施工,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報辦公室。
11?、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2?、有校車的學?;蜇熑稳吮仨殗栏駡绦熊囕v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人符合運行要求。
二、校園外交通安全管理
15?、臨近交通要道的學校、幼兒園,必須在校門口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燈、斑馬線和車輛禁停區(校門口左右各50?米)
16?、上、放學時間,接送學生車輛、公交車禁止在校門口車輛禁停區內停車。
17?、市區繁華路段的的學校,如上、放學期間不能執行管控地段(經交-警部門批準,學生上、放學時段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的學校,必須實行交-警、老師聯合協管措施。
18?、學校如有校車或租賃車輛接送學生,學校必須與駕駛員和租賃公司簽訂安全接送責任書,學校要協同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同時,學校要指定負責人,對接送車輛進行管理,限定車速,嚴禁超載。
19?、學生上、放學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輪車,禁止“三無”車輛、報廢車輛等其他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學校、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督查,及時報告。
20?、如有校外集體活動學校需要租賃車輛時,必須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每臺車要指定安全負責人,要明確限乘人數和行車路線。
21?、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接送登記制度。幼兒接送原則上由監護人負責,監護人不能接送的,必須簽訂委托書,幼兒園不能將幼兒交給不認識或沒有委托的責任人接送。
22?、學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規、彬彬有禮過馬路、安全文明行駛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確保學生的交通安全。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二
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公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點多、面廣、線長、任務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產,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避免工傷事故,減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保護職工的人身安全極為重要,為保障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路養護安全作業的基本原則
1、安全生產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3、道班的工作車輛應有由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開車作業,嚴禁車輛在危險處停留。
第二條:公路養護安全作業應注意
1、凡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服或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背心,若發現道班上路作業人員無穿著安全標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罰款50元。
3、作業人員操作特種養護機械。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5、嚴禁在作業時亂丟火種;不準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腳上路作業。?
7、當養護維修作業區處于視距不良的路段時,應在維修作業區前后明顯位置設置施工標志。當對整個路面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應修筑臨時交通便道,以保證車輛通行。
第三條:清掃 綠化養護作業應注意事項。
1、嚴禁在能見度差(如夜晚、大霧天)的條件下進作業。
2、凡需占道進行綠化作業的,必須按作業控制區布置要求設置有關標志。如遇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必須停止清掃、綠化養護作業。
第四條:公路巡查應注意的事項?.?
1、各道班的養護人員每天要堅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數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須做到定時、定向、線路進行檢查時,必須做好檢查記錄。
2、各道班養護人員要把當天巡路的情況匯報班長,并認真填寫好《道班巡查日志》,記錄員和班長應簽名,認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歸檔工作。
3、全面檢查公路路面及沿線公路設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發現問題,按職責范圍及時處理超出范圍的應及時上報縣局處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為了搞好我縣縣道養護管理工作,依據《洛陽市縣鄉公路養護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必須服從上級的.各項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做好公路養護工作。
2、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必須保持所管護的路段暢通、整潔,定時對管護路段路面進行徹底清掃、路肩進行除草整理、邊溝進行清理等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同時,積極配合上級搞好農村公路創建等工作。
3、養護管理人員要隨時檢查管護路段路面、橋梁、隧道、涵洞、路沿帶、擋土墻、防護坡、道路交通標志等附屬物等損壞情況和水毀塌方情況,及時做好統計上報工作,同時做好管護路段各種報表填寫和上報工作,所有填報數據必須真實可靠,不得瞞報、虛報。并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及時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護路段的各種險情,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安全隱患。
4、堅決制止侵占、損害公路及公路設施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及時上報單位,交給所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及時進行處理,依法維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三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四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 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 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 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 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 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 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 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 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 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 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 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 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 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 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 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 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 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 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 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 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 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 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 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 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 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 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 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 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 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提高機場路環境衛生質量,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確保道路日常保潔管理指標,制定本方案。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有關要求,加強機場路的管理,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把機場路打造成“xx第一路”。
(一)、保潔范圍:負責機場路xx飯店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段快慢車道衛生,機場路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南北側人行道的的衛生,新機場路全長24.64公里,道路保潔面積約152萬平方米。
(二)、保潔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確保道路日常保潔管理指標,管段人員要監督到位,蓮山~課件點撿人員要確保責任區無成堆垃圾和泥沙,城市段清掃人員每天清掃路面不得少于兩次,高速段清掃人員每天清掃不得少于一次。
(一)、物業部管理人員劃分為七段進行責任管理。
點撿人員從7:30—18:00按時在路面點撿垃圾,確保路面無白色垃圾,要求各段清掃人員早(5:30—8:30)、中午(13:30—15:30)對路面各清掃一次,確保道路衛生。
(二)、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各自管轄路段,若發現清掃人員當天沒有清掃路面的,嚴格按照物業管理制度處罰。若自己管轄路段有保潔人員遲到、早退、甚至曠工,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按物業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三)、管理人員應加強責任心,與周圍群眾建立良好的關系,隨時準備好備用的保潔員,當自己管轄段有保潔人員辭職時,能及時找到新的保潔員頂上,以免影響道路保潔工作。
(四)、管理人員要加強巡查和檢查工作,隨時掌握路面情況和保潔人員情況,發現有遲到、早退、曠工的應及時處理,做好保潔員考勤工作,確保路面保潔質量。
(五)、上班時間管理人員發現保潔人員在路邊聊天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沒有去制止,按物業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作出管理失職的處罰,同時也要對保潔人員進行處罰。
(六)、政治任務期間,按公司政治任務要求管理人員除負責管理保潔人員外,還應穿反光衣進入快車道巡撿路面垃圾。
(七)政治任務期間,清掃人員嚴格按照公司政治任務要求進行清掃,保持通訊暢通,政治任務需要時聯系不上,每次扣當月獎金10元,未到崗參加完成政治任務的按曠工處理。
(八)、保潔人員點撿、清掃不干凈、不及時被公司領導發現一次扣當月獎金30元,被市領導發現一次扣除全部獎金。
(九)、建立信息聯絡關系,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因機場路車流量大,垃圾較多突發事件較多。需要發動群眾,部門經理與全段保潔員建立聯絡關系,分段管理人員與各段保潔人員建立聯絡關系,當發現路面有垃圾、泥土和石渣時都能及時通知保潔人員進行清理,縮短垃圾、泥土、石渣等在路上的停留時間。
(十)、采取機掃與人工清掃、人員工點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潔。當有重大政治任務時,根據公司政治任務預案,合理增加臨時點撿人員,除特殊情況外,物業部全體人員上路巡撿,確保道路干凈整潔。機掃范圍:負責xx至路口村快車道衛生,清掃時間(5:30—8:30),人工清掃范圍:xx至機場口慢車道和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兩側人行道衛生。人工點撿范圍:xx飯店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快慢車道,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南北兩側人行道,點撿時間(7:30—18:00)。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六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聽說交通法律法規。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糖尿病腎病能治愈嗎。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療。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學會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交通法律法規。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2023年村間道路管理制度(專業17篇)篇十七
廣西崇左安東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04月,注冊資金為壹仟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是:道路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法定代表人:劉斌。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一、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劉斌。職務:總經理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責任人:劉銘。職務:車隊隊長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惫ぷ?,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署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貨物運輸的流程: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高、寬、重,保證運輸全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3、防雨防潮,需遮篷布的必須嚴密綁扎牢固,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造成人員傷害和貨物損失。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的安全。
2、注意行車安全,文明行車,不疲勞駕駛,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發生交通事故。
3、按指定路線行駛,在定點加油站加油。
4、保證按期交貨。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服從指揮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和卸貨人員的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清楚簽收貨物與財務結算后返回。
大型物件運輸的流程:
1、司機接到裝貨通知后,立即趕赴到指定廠家業務部,請求驗車裝貨。廠商驗明車號后,開啟發貨單。司機持發貨單到倉庫進行裝車,裝車時,司機應核對其所裝產品名、規格、數量是否與發貨單一致。司機拉貨出廠時需立即向本公司有關部門電話報告,報告的時間、品種、數量需準確。部門人員將司機的電話報告做好紀錄,以作為運輸進度控制的依據。
2、裝車時,承運雙方要當場對裝運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行清點核對。司機應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或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由于包裝輕度破損,短時間修復調換有困難,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經雙方同意,并做好紀錄和簽名蓋章后,方可裝運,其后果由托運人負責。
3、運輸時,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嚴禁酒后開車、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在外遇特殊情況或意外發生事故,不論何時何地,都必須馬上通知公司領導或公司管理人員。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一切條例規定,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交給無駕證和非本公司人員駕駛,運輸過程中做好《車輛行駛日記》。
4、卸貨時,司機和收貨方負責人應在場交接,收貨負責人檢查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無誤后應同意承運人將車上貨物卸下。如發現貨損貨缺,雙方交接人員做好紀錄并簽認,經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由收貨人在運費結算憑證上批注清楚、貨損賠償由責任方負責,作為結算運費的依據。收貨人不得因貨物有損壞、有誤差拒絕收貨。
5、卸貨完畢,收貨方負責人在承運方持有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司機攜帶運費憑證單到收貨方財務部進行本次貨物運輸運費的結算。司機向公司部門報告運輸任務安全完成后返回。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后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后應該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后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責任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處理。
1、出車前和收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范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并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了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了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范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二極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