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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xx京衡(xx)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xx”以及“海曙區”,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4月2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二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三
總部與加盟店基于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作關系,加盟店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加盟店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加盟店不是總部的代理人或業務代表。加盟店不得以總部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總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和執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簽訂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總部和加盟店應當自覺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徑。
第二章加盟商與加盟店。
第五條加盟商。
加盟商為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_____歲至_____歲之間;。
(二)文化程度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業的從業經驗;。
(四)無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記錄;。
(五)無破產史及_________記錄;。
(六)有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萬元的個人(家庭)財產;。
(七)有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九)_________。
加盟商為企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萬元以下;。
(三)公司凈資產為_____萬元以上;。
(四)公司擁有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項的要求;。
(七)_________。
第六條加盟店。
加盟店應當注冊為_________,并以其名義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選址應當進行商圈調查和評估,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其營業面積應當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間,與其他加盟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進行裝修,經總部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總部統一設計(制作)的招牌,費用_________承擔。
文檔為doc格式。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四
上訴人:劉為民,男,住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18號樓2-304室。
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132號大眾花園小區9號樓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3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為民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xx4年2月19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xx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于本院管轄的范圍。”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為民認為,其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為民的戶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為民的住所地是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并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上訴人劉為民的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為民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xx3)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理人:xx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日。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五
特許經營是當今世界較為流行的企業擴張途徑之一,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化經營、標準化服務及實現科學化管理,是一種高效率的經營方式。近幾年,我國企業在特許經營領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由于企業經營者對特許經營這一國際流行經營模式的認識,尤其是特許經營過程中所涉及法律風險的認識并不十分明確,因此企業運營中引發的特許經營糾紛比較頻繁。本文就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擬從特許人在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后三個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應防范對策,以便經營者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用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自身經營行為,減少受到損害的可能。
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定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權人將屬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號使用權、經營訣竅等依法享有的經營資源授權給受許人使用,并提供統一的營運指導、支持和后續服務保障;受許人根據合同約定,在特許人的統一運營模式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費用的商業活動。特許經營一方面有利于進行大規模的擴張,另一方面有利于進行專業化的組織管理和服務支持,降低組織成本,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會和道路。特許經營自20世紀中葉產生于美國以來,在全世界獲得了快速的發展,90年代以來,特許經營在中國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其經營領域已由傳統的餐飲業、零售業、美容美發業等向家電、電腦、軟件、汽車租賃、教育培訓和健身旅游等行業發展,可以說特許經營已成為一種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現象,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就業率的提高。
雖然特許經營在我國獲得較大發展,但是我國關于特許經營方面的法律規范比較缺乏,目前只有國務院剛剛頒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商務部12月31日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進行了規范。前者剛剛通過,還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該辦法是規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規,因此其在執行中力度不夠,對于一些具體的合同糾紛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給特許經營企業的規模擴展和企業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故本文旨在對特許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從三個角度即特許人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后的法律風險展開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風險提出相應防范對策。
一、招募加盟階段的法律風險和防范對策。
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特許人有償輸出自己的經營資源,許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標權、專利權以及獨特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訣竅等一整套知識產權。因此,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從招募加盟階段即已存在,如特許人知識產權權利來源的正當性、選擇合適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義務,如未能處理好上述問題,則可能給日后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糾紛。下面筆者分述之:
1、特許人應保證所授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即擁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許經營權文件組合,這是企業開展特許經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直接關系到企業規模的擴展,一個存在權利來源瑕疵的特性經營權必然會影響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許人應該從下列幾個方面來保證權利來源的正當性。
首先,特許人必須保證其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則,特許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業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營業模式等經營資源。因此,如果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出現如下情形,勢必影響到特許授權的開展。第一,將受理階段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第二,權屬有爭議或已轉讓的商標。第三,特許人非授權商標的持有人,或者特許人獲得的商標許可使用權中沒有再許可的范圍。第四,授權商標有效期到后沒有續期,致使該商標已喪失有效性。如果特許人將上述有瑕疵的商標授權加盟商使用,在特許授權經營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實際的商標持有人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的糾紛中,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也會因為特許人不符合經營資格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風險。同樣,在特許人授權中涉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的,特許人同樣應保證其為合法權利人。
因此,特許人為避免因權利瑕疵問題而引起的法律風險,保護自身特許經營業務的順利運行,就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許人應將其正在使用和即將使用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盡快注冊;其次,如已為注冊商標,特許人應該具有防御意識,積極注冊防御商標來保護自己利益;如為知名商標,則特許人應考慮使用馳名商標來擴大保護范圍;另外,特許人應及時發現授權的商標或專利是否處在有效狀態;發生權利轉讓的要及時辦理核準轉讓手續;作為特許人,一定要了解商標持有人授權使用的范圍中是否包括再許可使用的內容。特許人還應注意,由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許人在經營合同終止后雖已停止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等權利,但對加盟店的裝修設計等卻并未拆除,仍延續原店門裝修設計進行經營,這導致消費者易誤認為其仍是特許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據法律規定,裝修設計風格不能申請注冊商標,但上述加盟商的行為顯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為保護特許人權利不受損害,特許人應該將加盟店的統一外觀形象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商標法允許“將可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申請商標注冊。所以,只要不屬于禁止注冊范圍的加盟店外觀形象均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以保護特許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許人應創造條件盡可能使商號與商標都經過法定程序確認權利。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使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出現商標權或者商號在先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為防止企業名稱被他人搶注為文字商標或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搶注為商號,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之初,應盡可能將字號與商標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時辦理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相關手續。另外,由于商標與商號分屬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作為企業名稱組成部分的商號的檢索范圍僅限于在省市區域內。因此,特許人將來如需在其他省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就必須進行企業名稱預登記,以防止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從而保證日后特許經營業務的開展。
另外,相對于商標權、商號權和專利權而言,特許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權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特許人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權時一般需向受許人提供相應的經營手冊。實踐中,該部分資料一般包括運營管理、vi、ci、培訓指導或裝飾裝修手冊等文件。這些資料有的是特許人組織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有的則是委托專業的咨詢公司編寫的。前一種情況下,特許人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文件資料一般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權外,特許人享有該文件資料的其他著作權;但后一種情況下,如果特許人與專業咨詢公司未對編寫文件的著作權進行約定,則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專業機構享有受托編寫的有關資料的著作權。也就是說,特許人雖然花了錢,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資料的使用權。因此,如果特許人許可受許人使用該部分文件資料的,就存在著被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的風險。所以,特許人應采取的防范對策就是事先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該委托創作的文件資料的著作權屬于特許人所有。
2、特許經營體系的建立除需具備必要的資金基礎、物質條件和擁有成功的單店經營管理經驗外,更需要有適合企業發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業經營體系而成功經營是一個特許企業能否發展擴大的關鍵。因為,加盟人員的素質往往限制了特許經營企業的發展,而我國目前特許經營的人才嚴重缺乏,專門培養特許經營專業人才的學校也是鳳毛麟角,很多特許人一般對招募進來的加盟商僅進行一些知識方面的培訓就開始運作,以至于在經營中缺乏技術,不能成功推銷產品,錯失商機。反觀國外,其許多特許經營商都出自一些專業學校如麥當勞在漢堡大學開設了18門專業課程,從業務座談討論到市場評估、管理技巧等題目的教學,讓學員們了解麥當勞的經營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員的專業素質。所以,對于特許人而言,如果不能選擇到合適的加盟商則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特許人在選擇加盟商時,主要應考察受許人的經營條件,主要是受許人的主體資格、資金、場所、人員;以及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主要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
3、根據法律規定,特許人在招募加盟商時應盡信息批露義務,不得做虛假宣傳。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受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紛爭,特許人一方面應在在簽約前應盡信息披露義務,所批露信息內容可依據法律規定的范圍確定;另一方面,特許人應盡快完善企業內部及與受許人之間的保密制度并與受許人簽訂嚴格的保密協議,特別是面對那些并非以經營為目的惡意加盟商。另外,特許企業在招募加盟的宣傳中進行必要的包裝和修飾時應注意宣傳的內容不能有虛假的成分,否則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六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鄭還,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鄉縣xx工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與被上訴人安鄉縣xx工貿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上訴人以其與xx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買賣合同,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定性錯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蘇省昆山市,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來看,xx公司按xxx公司要求的用料、規格、型號組織生產,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亦是為了滿足xxx公司的特殊要求而訂立,該合同的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據(法復[xxx]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第一項的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名為買賣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因此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加工行為地在湖南省安鄉縣,因此湖南省安鄉縣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安鄉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魯xx。
審判員文xx。
審判員李xx。
xxx年六月十八日。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八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九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申請書得具體問題問題具體分析,一下回答僅作參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該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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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年7月15日,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
買賣合同。
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上訴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
通知書。
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京衡()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以及“海曙區”,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4月2日。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
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徐,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京衡()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以及“海曙區”,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日。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匯總12篇)篇十二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