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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一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0xx年6月15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二
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房屋。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原告:陳瑤瑤女漢族1988年01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1101045住址:聯系電話:
被告:張春鵬男漢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8103430住址: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于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即20xx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戶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簽及后續房屋過戶事宜,被告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戶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xx00元.
原告購買本房屋是為年底結婚作為婚房使用,被告遲遲不履行房屋過戶義務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諸多損失,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庭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將房屋過戶給原告,并賠償原告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原告: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區花園幢室,身份證號碼:。
被告:1,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區花園幢室,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2,男,漢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省市區花園幢室,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1萬元及因被告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房屋溢價損失34萬元,返還購房款5萬元,合計80萬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1于20xx年9月15日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下簡稱為“買賣合同”),在xxxxxx經紀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間服務下,原告以人民幣205萬元的價款購買被告2與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區xxxxx號xxxxx區xx幢xx室物業(該房產證顯示被告2與被告1系夫妻關系)。合同對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遞件過戶時間、房產產權現狀、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當原告和居間人面與被告2電話聯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該房產。
20xx年11月4日,被告1以該期限房價波動較大其夫妻沒有購置合適價格新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絕,并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該地段房價大漲,現今該交易房屋的房價已增至280萬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時價格上漲了75萬元。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能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價部分。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現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及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41萬元的違約金,及承擔交易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期: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三
_________________(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訴狀副本______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四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合同書》,向被告購買位于_____小區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層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取得正式購房發票。房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_____年收樓入住,被告有義務及時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被告至今未辦理。由于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并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房產證;若被告逾期仍未辦理,致使房產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購房合同成立,被告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五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x1x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x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x年x月15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六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__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_______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一式二份。
證據件。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七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_______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一式二份。
證據件。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八
答辯人:徐,男,1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
一、原告張訴稱的大部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自簽訂協議時即知曉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事實,答辯人系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取得房屋及宅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相關基本事實為:1xx2年,答辯人因長子徐x即將結婚、原有住宅不能滿足家庭成員居住等原因,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但根據當年的政策,村委會不允許新建毛坯房。答辯人無經濟能力建造樓房,村委會建議可以在村內購買平房。1xx2年12月2x日,在村委會主任王等人的見證下,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關于徐買張房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將北房三間及宅院(現位于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支付給原告xx元。其中,簽訂協議的在場人為原告及其成年的哥哥孫、答辯人、村委會主任王、村民李,村民徐x。本協議書由王執筆,李作為“忠人”見證,由原告之兄孫以原告名義、答辯人作為買房人簽署。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價款(當日支付x元,年底前支付5xx元),原告亦按期交付了房屋及宅院。答辯人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后,于1xx3年初入住房屋,此后將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購買的房屋內。答辯人與家庭成員,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近1x年。
2、原告訴稱其多次要求答辯人返還房屋但答辯人拒不返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告將房屋出售給答辯人后直至其x年x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十幾年以來,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任何權利。
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1、協議雙方均為平等的合格的民事主體。(1)訂立協議時,原告已滿15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民事活動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原告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知道且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并委托其成年的哥哥孫代為簽字。孫代為簽名的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根據當時原告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與孫相依為命的家庭情況、原告本人一直在簽訂協議現場的實際情況,答辯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孫具有委托代理權。(2)作為買房人的答辯人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均為xx鎮xx村農民,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的身份符合相關規定。
3、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房屋的過程,包括訂立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均認可協議內容并依約履行,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此后在該村內居住近1x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4、房屋買賣行為征得了村委會的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書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執筆,并見證雙方交易過程。
5、答辯人購買房屋并未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x2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一戶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在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申請第二處宅基地,該條款也并未限制農民轉讓住房,而是限制農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2)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在購買房屋后,已經將原宅院通過分家的形式,將原房屋分給次子徐x一家,其并不存在二處宅院。而且答辯人與長子徐x二戶共用一處宅院,不但不是“一戶一宅”,而且屬于“二戶一宅”。
x、雙方買賣房屋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任何情形。
三、原告提出本次訴訟屬于無理纏訟。
在房屋買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1x年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起訴訟,僅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可能被征用、房屋可能被拆遷,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原告受利益驅動而致。而且原告截止本次訴訟前,就本案已經先后2次起訴并撤訴,通過訴訟的方式折騰答辯人,造成多歲的答辯人身心疲憊,并浪費司法資源,純屬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之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
2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九
2019年11月7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收到以唐蘭為賣方、程永莉為買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合同登記申請表》等關于唐蘭所有房屋的房屋買賣材料,材料上均蓋有“唐蘭”字樣私章,部分材料簽有“唐蘭”字樣簽名,重慶市九龍坡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憑上述材料將登記在唐蘭名下的房屋過戶給了程永莉。2019年4月17日,唐蘭以其從未與程永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唐蘭的起訴,并在裁判理由中認為:唐蘭與程永莉蓋章簽訂制式房地產買賣合同,經登記部門審查,獲準房屋權屬轉移登記。2019年3月,唐蘭向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判令程永莉將訴爭房屋返還給唐蘭。訴訟中,法院查明,上述“唐蘭”的簽名均為程永莉丈夫所簽,“唐蘭”字樣的私章無法證明為唐蘭所有。該案經一審、二審以及重慶高院再審,均在合同是有效還是與無效之間爭議,重慶高院再審判決認為合同有效并據此駁回了唐蘭的訴訟請求。唐蘭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2019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與無效的問題,而是是否成立的問題。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唐蘭”簽名被證實并非唐蘭本人所簽的情況下,程永莉不能證明“唐蘭”字樣的私章為唐蘭本人所有并加蓋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行政裁定書認定的事實只能證明房管部門行政行為的合規性,并不能證明民事行為的成立,且多方面證據均證明唐蘭并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唐蘭與程永莉之間沒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程永莉向唐蘭返還房屋。
該案庭審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接受當事人當庭質證,對于我國民事抗訴程序的豐富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該案的合同效力形態上,當事人在有效與無效之間爭議,原審法院也在合同有效與無效之間裁判,但經審理發現涉案合同僅涉及是否成立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運用合同成立的舉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從而做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對于民事判決中舉證責任的適用方法具有指導意義。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__________,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原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人民法院追加___________________為申請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第三人。
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糾紛一案的爭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已向________________抵押,案件的處理結果與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追加________________作為本案的第三人,望準許。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二
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3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x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3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三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采取何種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四
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怎樣寫房屋租賃交易合同?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房屋租賃交易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甲方;王日紅。
已方:唐延正。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汗巴嶺村興林路七巷1——9號(建筑面積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層,雜房面積約貳拾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94)第0103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5)00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5)13號)。四界以證號上所標為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雙方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證該房屋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未辦房產證手續,如乙方要辦理手續,新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
4、甲方應在20__年12月30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爭議,交付該房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屋的結構。
5、合同簽定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向對方支付陸萬元違約金。
6、本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執筆人:在場人: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注明:甲方于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寫:)。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額為。剩余,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貸款期限為年。截止本合同簽訂之日已支付個月的貸款,每月為:元,共計:元。
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甲方自愿將按揭期間的房屋轉賣給乙方。
甲乙雙方現就按揭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河南省__市區路(街)號的小區號樓單元樓戶,為______結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使用權證號為。
買賣合同》編號為:,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編號:。
三、現甲方將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轉賣給乙方,雙方商定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
四、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元(大寫:)。
五、該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出讓取得,合同一經簽訂,該按揭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按揭房屋同時轉讓。
六、甲方并將所有與按揭房屋相關憑證(原始購房合同、稅單、繳款憑證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于乙方驗收,并共同到房屋管理機關備案,公證處公證,以及到所屬物業管理公司登記。
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下個月由乙方按《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號:)》向銀行支付月供。甲方應提供該房屋貸款月供銀行卡及密碼,每月按照銀行規定時間打款至指定賬號。(開戶行:卡號:)。甲方在沒有乙方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有變更或者掛失該卡,無權處置該卡內的資金。
八、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以開發商通知為準等情形),甲方應負責提前歸還該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及息,迅急辦理解押手續,所有產生的費用應有甲方負責繳納;甲方辦理完產權證后應在十日內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余款。甲方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辦好房產相關手續,視為甲方違約。
九、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并無任何隱瞞。
十、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無爭議,除銀行按揭外無任何擔保抵押及房產瑕疵,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十一、本合同簽訂后即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乙方辦理過戶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對此房屋享有所有權,更不得再次出售該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間,因自然升值,貶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擔風險,甲方不得從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違約,應支付乙方以該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另以乙方實支總款按銀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資金占用費。
十四、甲方因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后,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違約行為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約定違約金后,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未按期履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十五、上述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助提供乙方辦理與過戶有關的相關手續。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共同約定的管轄法院__人民法院起訴。十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相關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共有權人: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
該房屋附屬的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第三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元(大寫:元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寫:元整),簽訂之后日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元(大寫:元整),余款元(大寫:元整)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清。
2、乙方所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金;。
(2)轉賬。
第五條交房期限。
甲方應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并保證該房屋在交付時符合約定的狀態。
第六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甲方實際交付該房屋之日起,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九條保證。
1、甲方保證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也不存在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債務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交易后如有上述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
3、甲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稅、契稅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交納。
第十一條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保證于交接日之前將上述費用結清,與乙方無關。
第十二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當面送交、郵寄、傳真、郵件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乙方:。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出賣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電話: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電話:_______。
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讓甲方名下_______房屋一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咨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
本房屋為央產房或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備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無它項權利設置;。
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承租人已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聲明附件)。
或,本房屋的共有權人_______,其已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不購買此房。(附聲明附件)。
第二條:成交價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采取一次性付款;。
或分期付款,具體付款時間:_______。
第四條:房屋實際交付時間。
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房屋騰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在此之前,乙方無權要求提前交房。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產權過戶時間。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同辦理產權過戶,具體方式如下:
第六條:房屋交付時的狀況。
具體見附件。
第七條: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的承擔。
房產過戶前的水、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及物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交付后由乙方承擔。在房屋過戶之前前往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業交接。
第八條;違約責任。
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過戶遲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_______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____天仍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或乙方違約不協助辦理過戶的,甲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_______的違約金。
如甲方未按約定日期騰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交付房屋總價_______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____天,乙方有權要求騰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權。
如乙方未按約定方式交付房價總款(銀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_______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____天仍未交付房價總款或拒絕交付的,甲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__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協議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選擇其一)。
第十條:定金條款。
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價款時實際充抵。
本協議共_______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辦理過戶時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1、甲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交易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4、房屋交付時財產清單一份;。
5、承租人聲明一份或共有人聲明一份等。
甲方:(房屋賣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房屋”)賣給乙方,本著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則達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況房屋坐落于____區路號棟單元,建筑面積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買賣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買賣前此房屋所有費用(包括房屋集資款或購房款、所產生的稅費、水電氣搭戶費、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擔,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為交納。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價款元(大寫:元整)。在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元(大寫:元整),余款元(大寫: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產證過戶給乙方____日內付清。此次房屋買賣產權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付款以甲方收據或銀行轉賬憑據為憑。
三、簽訂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應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鑰匙、甲方購房合同、甲方交納房款憑據及相關票據資料等。
四、本房屋產權證辦理兩年后(隨國家相關政策及時調整),甲方應在一個月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本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如甲方有意推諉或超出一個月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應按違約時房屋市價、裝修費用、家具電器和違約金元(大寫:元整)賠償給乙方;如乙方在辦理產權過戶____日(48小時內)不能付清余款,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權另行處置,房屋裝修損失和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生不可逆轉的39;情況至本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擔相關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如在過戶前甲乙雙方當事人發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償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繼續執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公證處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和司法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五
房屋買賣在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發生,為此而產生的糾紛及訴訟也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筆者據此談點看法。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六
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賣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權物業: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結構:建筑面積:
3、乙方購房用途:
4、房屋所有權人:
買賣產權價:人民幣(大寫)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產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調協商不成時,可采取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局辦理撤件手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七
聯系方式同上。
聯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壇******樓。
電話: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區******。
電話:075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1向四位原告賠償返還定金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6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1萬元。以上三項合計70.6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買賣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室的房屋,總樓價298萬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書范文。合同第三條約定“買賣雙方須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10天內前往銀行遞交申請借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逾期視為違約。”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原告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發出《催促辦理銀行提前還貸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發出《通知函》確認相關事實。于20xx年1月7日發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確認相關事實。
***于20xx年1月9日明確表示:如果要繼續履行合同,則必須將房價總款從298萬元提高到350萬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發出《通知函(第四次)》確認相關事實。
被告對原告發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復或對上述相關事實提出異議。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物業售予原告,已嚴重違反合同。根據合同第11條約定,被告除返還定金外,還需按總樓價的20%支付違約金。以及第13條約定,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甲方現有位于____的私房一套,結構是聯層,建筑面積__平方米,合計面積___平方米,已辦理土地使用證、城建用地許可證、房產證,另有一處有使用權的院落共計_平方米,甲方自愿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房屋及院落總價_萬元,乙方愿以此價格成交。
2、甲方須確保自己的土地、城建、房產證件真實合法、有效,且必須確保乙方改建施工過程中,與四鄰沒有糾紛。如果乙方在城建與施工中與四鄰有產權、界限、風水等糾紛,甲方必須負責處理、調解。
3、甲方有義務提供資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4、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字之日付_萬元,除下部分_萬元在過戶手續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書(優質19篇)篇十九
委托人:xxx,男,漢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義縣履坦下坭村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茲委托黃棟在委托人張曉陽訴被告陳望建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有權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和解、調解;有權代為處理與本案訴訟過程中有關的一切實體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