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寫讀后感可以培養我們的思考能力和寫作能力,是一種對所讀書籍的深入思考和整理。下面是一些著名作家和學者的讀后感,他們的見解和分析會給我們帶來一些新的思考。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一
作者及篇名簡介:《法律的正當程序》(thedueprocess)是二戰后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以下簡稱丹寧勛爵)的著作之一。本書作者丹寧勛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蘭罕布什爾郡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從24歲時當律師,45歲時被任命為法官,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的任內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丹寧勛爵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大膽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思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重視和借鑒。他的名言"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廣為流傳。
丹寧勛爵不僅是一位優秀的法官,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法律的正當程序》是丹寧勛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專著,這里的"正當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本書共七篇,其顯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來說理。書中浸透著丹寧勛爵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歷史知識,并引用了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主要通過案例來論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采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國戰后婚姻家庭法的發展。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與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這種區別并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本書中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法律思想,筆者將結合本書內容談談自己讀后的感想。
丹寧勛爵認為"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公正來源于信任",正所謂:"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即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書開篇即講"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所謂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筆者認為是保護日常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寧勛爵列舉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磚頭、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抗議、侵害證人等蔑視法庭的行為,并明確了蔑視法庭罪的界限。蔑視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據陪審團控告就可以審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審判的犯罪。之所以賦予法官這種審判權,是因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并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認定蔑視法庭罪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準則,丹寧勛爵認為蔑視法庭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性才能夠以蔑視法庭罪處罰,對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為最好不予理睬,對于拒絕回答可給予告誡,對于破壞法庭、威脅證人、陪審員,則應當立即逮捕。此外,當法官受到輿論的.攻擊與批判時,法官不能以蔑視法庭罪用來作為維護自己尊嚴的一種手段,法官應正確區分蔑視法庭的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開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須保持神圣性和權威性。正義來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證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維護司法權威。蔑視法庭罪即是從宏觀上保證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培養司法信任,樹立司法權威,進而使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法院以及法庭作為司法場所,無論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莊嚴性。
第三篇是關于逮捕與搜查的具體程序。在英國,執行逮捕必須基于合理判斷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證;對于搜查,必須持有具體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證,扣押物品應當符合搜查證所列物品的要求,執行逮捕與搜查必須遵守正當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為都必須遵守一國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就是濫用司法權,破壞司法權威,甚至侵犯民權。在我們國家也是如此,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法官審案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法,保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辯論權、申述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并不一定能夠實現實質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由于法律本身發展的滯后性,在現實中會出現維護法律并不能實現公正的情形。為此,丹寧勛爵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面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于法律條件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于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么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丹寧勛爵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
體現丹寧勛爵這一思想的包括本書第四篇所講瑪利瓦禁令的確立。瑪利瓦禁令即為凍結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被告有可能將其財產在法院管轄范圍內處理或者轉移到法院管轄區域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防止當事人轉移或者處理其財產,以確保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順利執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郵船會案"中,丹寧勛爵便提出法院在判決前可以應原告申請,發出禁止被告處理其財產的禁令。而在一個月后的"瑪利瓦訴國際散裝貨船公司案"中丹寧勛爵再次提出簽發禁令,自此該禁令就被命名為"瑪利瓦禁令"。按照英國的慣例法,在判決之前不能發布這種禁令,但瑪利瓦禁令確實有助于原告權益的實現,丹寧勛爵正是基于實現公正發布了這種禁令,隨著法律的發展并得到了廣泛認可。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極大促進了貿易與航運的順利進行,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并擴展適用于英國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訴訟保全中。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動了英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另外本書最后三篇關于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也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思想的體現,丹寧勛爵采取改革措施,從一個個微不足道的小案子,開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的改革,從被遺棄的妻子在結婚住房中的居住權一直發展到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最終促成了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對這一法律領域的改革。丹寧勛爵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婦女不僅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履行了自己應履行的義務。丈夫的外出勞動與妻子的家務勞動一樣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在夫妻離婚時,他們各自的勞動都應該是家庭財產占有權的基礎,婦女應該和男子一樣,平等地擁有自己的份額,這樣對被遺棄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寧勛爵評價道"沒有我們的努力,被遺棄的妻子要想獲得保護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寧勛爵基于實現公正的追求才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維護了婦女的權益。
理論上,立法就是為了實現公正,從而實現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應當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難免會出現法律漏洞,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會導致不公正的現象出現,這就要求司法部門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推動立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官作為法律的適用者,應當遵守法律,同時根據案件認定的基本事實合理公正的解釋適用法律,法官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于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或者法律滯后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以推動立法的發展,使法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從而無限趨近于實質正義的實現。
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寧勛爵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廣博的知識、過硬的法律基礎,還有當機立斷、敢于以正義之劍去揭開和審判現實的罪惡的信心和勇氣。在本書第二篇行為調查中,丹寧勛爵用兩個案例表達了法官應當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第一個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講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證人席上的證人提問,也向律師提問,結果統計下來,他問的問題比人家雙方的辯護人說的加起來還要多,導致兩造律師都以該法官問的問題太多妨礙了雙方的辯護效果紛紛上訴。最終上議院支持上訴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辭職而告終。或許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動機提出了那些問題,但卻對庭審雙方行使辯護權利造成了干擾。在法官審案制度中,法官是開庭聽訊和裁定各方爭論的問題,而不是代表社會進行調查或驗證。法官的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然后再根據法律進行公正裁判,律師對查清案件事實發揮著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應讓律師們一個接一個地在天平上加碼——精確地計算利弊得失——但最終還是由法官決定天平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應當保守的聽訟,不介入雙方的爭論。法官應當聽取證詞,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為得體以符合法律規范時,在需要排除與案情無關的事情和制止重復時,在需要通過巧妙地插話以確保法官明白律師闡述的問題以便估價時,以及最后在需要斷定真情所在時,法官才能親自訊問證人。作者在書中非常巧妙的運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話:耐性及慎重聽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應當耐心聽訟,在律師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介入雙方的爭論,我們應以哈利特法官為戒。
丹寧勛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還有諸多見解依然有現實意義,比如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與宗教的關系。丹寧勛爵認為法律雖然與道德、宗教是可以分開的,但它們不是互不搭界的。通過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準,可以使人們將承當責任和義務當成出自內心的本能,自覺的少鉆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這種觀點依然具有現實意義。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統一,堅定理想信念、堅定法治信仰,堅定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和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的人生理想,以堅定的信念和飽滿的熱情投身人民司法事業,更好地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二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種,選擇讀書方法的標準就是對閱讀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發才有了精讀和略讀的區別。《法律的概念》這本書就個人而言有精讀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習法理學繞不過的幾本書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這點毋須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實證對于我們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漸顯現,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這些客觀因素,個人口味的轉換也驅使著我把目光從當初本科的《為權利而斗爭》們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靜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生很多新問題。產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后并不是“談收獲”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獲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獲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應。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增長。我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我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于是我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本)?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我,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
不可避免的,有人還會追問“知其所以然”的意義何在。這里必然涉及對待文本的態度問題。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許有人會說是知識,我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識這個詞語包含了肯定的價值判斷,而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夠符合這種肯定的價值判斷嗎?不然,離開了歷史的解讀,所謂的“知識”也許僅僅是被肢解、拼湊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來說,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本書談的是:哈特在批判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說”基礎之上提出的“規則說”,即國內法律是由第一性規則和第二行規則的結合構成的一個規范體系,他在堅持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同時,也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并且有這種“進化論式”的感覺:哈特的觀點比奧斯汀要完善。這種解讀文本的方式是靜態受動的。在肯定時間精力有限的前提下,這種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對自身而言甚至是對研究一門學科而言具有重要價值的文本,這種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這種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們提取,形成了某種認識。提取的過程無形中賦予了認識生命力,這種生命力“似乎在開辟原理生活實踐的自身的歷史和世界”,當我們以后在就該認識進行討論時,“往往不是從這些生活現實中具體的歷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從抽象的一般理論入手,不是使理論回到生活現實,而是在遠離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三
在每個人的人生中難免有犯錯的時候,但我們想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就不能犯法。我讀過一些青少年必讀的法律故事,其中有兩個故事,我記憶猶新。在這兩個故事中,主人公都是因為持刀搶劫而觸犯了法律。第一個故事里主人公把學費拿到網吧玩網絡游戲,但錢不夠,后來起了搶劫的賊心;第二個故事是主人公在同學的誘惑下,一塊到別人家搶劫。最后這兩個故事的主人公都被判處了有期徒刑1至5年,緩期執行。通過上面的事例,使我懂得了:我們身為這個社會的一員,就應該遵守法律,不能犯法。父母把我們養這么大不容易,我們不能辜負了父母這么多年來的心血,更不能自以為是,應該分清楚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如果觸犯法律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會判處有期徒刑,有時會判處無期徒刑,有時甚至會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后,我要告誡大家:我們一定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四
“法2113制”一個人人都熟悉的字眼。我經常會通過電視、報紙、大人們的談話,知道很多的有關法制的資料,這些資料使我受到了極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小時偷油,大時偷牛。”這就告訴了我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打人,罵人,甚至偷竊等壞事,不僅僅是給你個人的形象抹黑,而且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漸漸地,就會使你經常情不自禁地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發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會越變越嚴重。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監獄了。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近年來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趨勢,便是證明.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才干的時期,可塑性很強。
作為學生要想讓犯罪遠離我們,首先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到學習上,處處以優秀的人為榜樣,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要“慎言行,謹交友”,要聽進家長、老師和同學的教誨,從小養成好的行習慣,不貪圖享樂,不看不健康的影視作品,不去網吧那些容易讓人沉淪的游樂場所去;要和品質好的同學在一起,相互告誡,相互激勵,取長補短,擇善而從,見惡而避。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別是非的能力。總之,作為一個小學生,要讓犯罪遠離我們,要付出的努力還將很多,很多。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我們要知法、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才能健康成長,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五
法律與我們同行,法律與我們作伴。我們生活在這個法律的世界里,是否真正理解法律了呢?對法律的無知,就是在傷害自己。對于林肯說過的“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我深有感觸。法律和道德如同一根線,在你剪斷法律線是時,道德線也同時收到牽連。要知道,心中牢記法律,道德也逐漸形成了。
法律與道德是支撐這個社會的柱子。破壞這根柱子同時,也在破壞你自己的未來。或許你覺得你自己在遵守法律,但是,在你毆打同學時,已經觸犯法律了。雖不滿十六周歲不用服刑事責任,但也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時,你不僅為你所做的事而受到處罰,還牽連到你的家人。為你的未來添上了陰影,讓人們為你的道德而感到鄙視。后悔已成了觸犯法律者的代名詞。要想讓你的世界充滿色彩,就要加強自己的“柱子”
法律是人定的,它說不可拆除他人信件閱讀,那么你就安靜的看自己的信件。它說不可帶匕首等利器到公共場所,那么你就帶上你的書去公園看。它說不可進入舞廳等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場所,那么就到操場上活動身體。在你遵守的同時,你的道德也在提升。道德能使一個人的未來顯得跟美好,要知道“無才有德,可以培養;有才無德,堅決不用。”而那道德的源頭也就是法律。
法律的世界時美好的,他總能保護每個人不受傷害。他在支撐整個世界。不要為了一時的快樂而得到一世的痛苦。或許你可以去觸犯那些法律。非要去閱讀他人的信件,非要攜帶利器到校園,非要去舞廳消費,非要去毆打別人。若真到了那個地步,我想,那可不是偷閱信件、帶利器到校園、毆打他人那么簡單了。那可是在危害社會,傷害自身的利益。你大可去找個律師,憑他們的三寸不爛之舌,找法律的縫隙,鉆進去,就能脫離責任了。那么這個世界就不在美好,到處都有人喊冤,開始報復社會。確實,也發生過這類事。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六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孟德斯鳩開篇便闡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世間我們看到的萬物都是由一個盲目的命運所創造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盲目的命運是無法創造“具有智能的創造物”的,而是有一個最淺顯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這個淺顯理性與各種存在物之間關系的總和,同時也體現著所有客觀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因此,從最大限度廣義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鳩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他認為所有規律產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是人為法的基礎。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并沒有將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開,因為他探討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與一國國情相符合、同已經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相吻合,法律與國家自然條件的關系,與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與居民的信仰、性情、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系,以及法律條款之間的內在關系等等,這些關系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七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國務院頒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從1986年7月起,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總額的2%計征。2005年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規定從2005年10起,教育費附加率提高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教育附加費作為專項收入,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使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費”。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八
種什么樣的意象。我希望用盡量嚴謹的文字,告訴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關的知識。
[關鍵詞]哈特實證主義法學法律故事服從意象。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種,選擇讀書方法的標準就是對閱讀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發才有了精讀和略讀的區別。《法律的概念》這本書就個人而言有精讀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習法理學繞不過的幾本書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這點毋須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實證對于我們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漸顯現,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這些客觀因素,個人口味的轉換也驅使著我把目光從當初本科的《為權利而斗爭》們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靜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生很多新問題。產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后并不是“談收獲”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獲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獲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應。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增長。我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我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于是我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本)?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我,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
離開了文本自身的創作歷史環境以及作者感受,我們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非完整的知識,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膚淺。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紙張,而是思想傳遞的載體,思想雖然具有超越時代的一面,但是同樣也無法擺脫時代、家國的烙印。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九
“148”是普通話“要司法”的諧音,“148”法律服務是指以人民政府為便民利民而設立的148法律服務所為橋梁,以“148”為尾數的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紐帶,把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普法等業務融為一體,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優質法律服務的公益普法專項工作。
將法律交給廣大群眾,送服務走進千家萬戶。
148法律服務的任務和目的:
“148”法律服務的任務和目的是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及民營企業、公民個人,提供法律服務,排憂解難,給社會營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氣氛。
148法律服務熱線:
我們設立有“81928148”法律服務熱線,需要法律服務的當事人隨時可以撥打,就可獲得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和咨詢服務;通過傳真系統索取有關資料;還可以通過上網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
148法律服務的主要職責:
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知識;代寫法律文書,代理訴訟案件;調解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遵循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會民情,當好黨政參謀;接受社會監督,強化隊伍建設。
如何獲得148法律服務:
在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拔打電話81928148預約到“148”法律服務所辦公室面談,即可獲得“148”法律服務。
148協調指揮中心:
“148”協調指揮中心是由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它由協調領導小組、協調指揮中心、熱線電話值班室、接待室、法律服務隊組成。在協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協調指揮中心具體負責指揮和管理值班室、接待室、法律服務隊的工作。值班室負責接聽“148”專線電話,并進行法律咨詢和案件分流;接待室負責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服務隊主要根據指揮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服務。
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獲得上門法律服務?
需要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如果是老、幼、病、殘或因其他原因有困難不能親自到法律機構要求法律服務的,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指派法律服務人員上門提供法律服務。
148律服務需要交費嗎?
通過專線電話咨詢不需要交任何費用;需要法律服務機構提供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的,需要辦理相關委托代理手續并按照該法律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交納一定的法律服務費用,便可獲得專項法律服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148法律服務機構可以幫助當事人聯系有關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有關規定減、緩、免收法律服務費,并指派法律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研讀之后,第一感覺是上大學時都干什么去了,這么好的書竟然沒讀?不過,晚雖晚矣,但終于已經閱讀了。讀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是什么?作為法官,我們雖然每天都在運用法律,但如被問起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我還真不知道。在我們日常處理的案件中,有兩種模糊性的來源,即事實上的模糊性(發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對所發生的事實運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確定的東西在我們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么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現實生活中,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我和他的想法一樣。
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占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于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于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我們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我們崇尚正義。何謂正義?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么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愿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說法律的目的在于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采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盡可能地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抵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斷的裁判者,用正義的理念指導裁判。
所以,相對于優秀的技師,法官應該具有更深層的關于價值的追求。雖然爭議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東西,但通過我們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結果更接近正義,更趨向正義。我認為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技師,而且亦應當是一個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個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好人。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同時亦是在創造法律。
大多數美國人將法律視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盡管他們可能在這一過程中輸掉法律戰役和金錢,這種“訴訟爆炸”往往使人們成為了“司法帝國”的奴隸。現階段,我國的“訴訟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經陳述了法治的目的是為了規制人民在物質分配方面的行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費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所以,這種以法院為單一途徑的解決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到了我們社會的法制健康?訴訟泛濫使我們的法院沒有能力及時、經濟而有效地施以救濟,訴訟泛濫同時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與合法性而將觸角伸向不該伸向的領域,不僅要求法院處理公民好訟喜爭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又將法院力所不及的社會難題一股腦推向法院這個看似終極的處理方式。
有鑒于此,西方國家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美國,有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司法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和沖突解決研究會以及許多社區團體,正嘗試運用以社區為基礎的調解,以解決微小的個人糾紛,這將提供一個更人道、反應更靈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這種形式的糾紛解決,其撫慰與合意的性質在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對抗制審判和威脅性制裁的狀況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許在現有法律體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糾紛所涉及的實體正義能夠更好地實現……這仿佛與我們現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內部要求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不謀而合。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更多地尋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于是,我們又回到了正義的話題。正義,作為法的目的,是個人生活與擁擠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我們的司法程序尋求這種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方式,更是糾紛解決的藝術。美國的法學不是沒有深刻的理論,它的理論體現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德國哲學的繁瑣和法國文學的浪漫,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
“法的門前有一位守門人在站崗……”而我已經從門外走進去了……。
《法律之門》讀后感《法律之門》這本書,雖然只是看了書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啟發還是有很多的,我覺得這本書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對法哲學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讀起來那么迷惑。首先,說一下我對《法律之門》這本書的總體感覺。《法律之門》給我的第一個啟發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書的作者主張,我們不能單純學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系起來,從法的總體精神去理解法。我認為這一點對于我們真正學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們看待一些法律問題時,得出的結論很多時候只停留在專業知識的層面,這樣的觀點往往是狹隘的,不利于我們長遠的學習,所以書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另外,《法律之門》是一本很有味道的書,它除了讓我們從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指導我們去思考問題,不僅是在引導我們思考書中的問題,更多地是在傳達給我們一種理念方法,讓我們掌握如何來分析問題,如何從被動看書轉變為主動探究。書的開篇序言中就講到,初讀本書的人可以從前言、導言和引言中獲益,確實,在這些部分,也會有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引言中,作者給我們陳述了卡夫卡的一則寓言——法的門前,第一次讀了這個寓言的時候,感覺這個寓言所要表現得是法律的威嚴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對守門人最后說門是為鄉下人而設的但是鄉下人最終還是沒能見到法感到費解。接著,看了卡夫卡擬續的一位教士和k關于這個寓言的討論,對這則寓言的寓意又有一個新的認識,但同時對這則寓言還是留有同樣的疑問。
教士與k的爭論點我認為是鄉下人到底有沒有被守門人蒙騙,k在開始的時候認為鄉下人是被蒙騙了,而在教士與k在爭論的過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騙的是守門人的說法,守門人不了解門內情況,不知道自己其實從屬于鄉下人,處于受蒙騙的狀態,我覺得這兩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審視那責寓言,我又覺得他傳達給我們的是法或許是虛無縹緲的,但因為有鄉下人的期待和守門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講到這里,我想講一下對后邊提到的“壞的秩序比根本沒有秩序要好”這個問題我的一些粗淺的看法,壞的秩序或許沒有讓所有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但壞的秩序還是一種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碼生活在其中的人不會終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對是安穩的,人們能慢慢適應秩序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但是如果沒有秩序,人們的生活是處于動蕩與不安穩的,我認為,人們對于安穩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壞秩序也具有強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邊看了第一章,它的標題是:法官和律師是如何從先例開始推理,只要通過一系列北卡羅來納州的案例來闡釋遵循先例的原則,從中我們了解到美國的法律過程是爭訟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則的論點,法官則需在爭訟者提供的論點范疇內,基于先例作出判決,就這樣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師制度的地位就顯得格外重要,盡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記錄,但卻很少注意它們或者隨意對待它們,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就會尋找支持觀點的方便判例記錄,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壓力。書里的提示與問題一直引導我們跳出法律的框框,從日常的生活中去窺視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為一種經驗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聽到人們說:“這個還沒有先例”、“破例了!”、“下不為例!”。其實就是對傳統的尊重的體現。
作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會穩定和延續,不至于被突然襲擊所擾亂。另外,盧埃林寫到:繼續過去的實踐,就是為沒有經驗的新官員提供前人積累的經驗。如果他無知,他可以向他們學習,從先行者的知識中獲益;如果他懶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為,并從他們的勤奮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從他們的智慧中獲益;如果他有偏見或者腐敗,則過去存在的實踐在與他的行為進行比較時,對其偏見或者腐敗進行了公開的監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為的空間。最后,即使前人進行實踐時也曾懶惰、無知、愚蠢而有偏見,不過,知道他將繼續前人所為,也會提供一個基點,使人們能夠由此預見法院的行為,事先調整自己的預期。”
由此可見,先例的還在于對法官的監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體智慧的形成,更為重要的是,普通人從具有權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為的,哪些是不可為的,從而調整自己的預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賴保護的作用。最后,我想說,雖然只是看了書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確實有對書里的一些內容進行反復地揣摩,并嘗試著去解答書里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會有一些迷惑,但這也是一種思維的樂趣,最佳的讀書效果就應該是與作者之間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隨著我們閱歷的增長以及法律哲學方面的知識的學習,回過頭來看這本書,一定會有不一樣的思考與收獲。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一
如果可以把書分為硬書和軟書兩類,那么《法律的概念》無疑使一本硬書。在閱讀方式的選擇上,筆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實證對于日后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顯,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因此,這本書對筆者還是有精讀的必要的。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生很多新問題。產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后并不是“談收獲”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獲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獲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應。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增長。筆者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筆者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于是筆者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本)?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筆者,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筆者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學上的經典之作,要從全書而論,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筆者將從《法律的概念》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這一角度展開敘述,談談自己的認識。
法律是什么?這是一個經久不決的反復問題。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就是對這一問題的一種回答。把法律視為一種命令的觀念,最早可以追述到中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書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主要是對19世紀著名的英國法學家、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約翰.奧斯丁堅持法的命令說的批判。再此邊只對此進行詳細的分析。
奧斯丁在其《法理學的范圍》中指出:“法律一詞或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奧斯丁說:“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種進行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希望,而當我拒絕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動時,你則以一種災難來懲罰我,因此你對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為命令的法律總是和制裁相聯系的。在奧斯丁看來法律是由主權者發布的對臣民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以制裁為后盾的強制性命令,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權、命令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強制性則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對法律概念命令說的批判世紀享譽世界的英國法學家哈特,是奧斯丁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繼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奧斯丁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對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說作了詳盡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奧斯丁把法律說成是主權者發布的以威脅為后盾的強制性命令相當于強盜持槍搶劫的情況:一個強盜舉著手槍對一個銀行職員說:“把錢交出來,否則就要你的命。”但是,強盜的命令與法律是有區別的:前者以暴力和傷害為后盾,后者以權威和權力為后盾;前者是對銀行職員單獨發布的,后者則是對多數人發布的。顯然,奧斯丁關于法律的定義太過簡單,是法律概念的簡單模式。那么,如果命令說的缺點僅在于簡單的話,其實就可以通過對這個簡單模式添加內容,最后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著這一思路,認為法律應該是這樣一種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這樣一些人或團體,他們發布以威脅為后盾、被普遍服從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種普遍的確信,即確信如果拒不服從,這些威脅就可能被付諸施行。同時,也必定有一個對內至上、對外獨立的個人或團體。如果筆者相仿奧斯丁把此種至上的和獨立的個人或團體稱為主權者,那么,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將是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發出這種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權者,也可以是服從于主權者的那些下屬們。哈特則認為,這個按命令模式完善起來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它完全無法說明現代法律制度中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于是,哈特又從法律的內容、適用范圍、產生方式和主權者四個方面對命令說進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內容。在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才與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存在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但是,在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刑法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重要的法律,最明顯的就是授予各種公私權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適用范圍。在這方面,哈特的論證較為簡單。他認為,根據簡單的命令說模式,主權者作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適用于他人而不適用于制定者本人。但是,關于立法,本質上不存在只針對他人的東西。在現代法律制度中,許多法律都對其制定者設定了法律義務,單就刑法規則而言,制定者也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對此,哈特指出,命令說的簡單模式斷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剝去其偽裝,都可顯露出與立法的相似之處,其作為法律的地位歸于有意的創制法律的活動。哈特認為,這種把法律的來源歸于立法活動的觀點也是有問題的,最明顯的是,作為法律的習慣就不是以明文規定的形式產生的。
最后是主權者學說。哈特指出,主權者學說是指凡在有法律的地方,就必然有某一或某些擁有主權的人,惟有他的一般命令才是法律,他習慣地受人服從卻不習慣于服從其他任何人。哈特對主權者學說批判的思路是:一是關于服從習慣的觀念。他認為:服從習慣觀念是主權者學說的基礎,一個習慣是否足以解釋大部分法律制度有兩個顯著特征:即一系列不同立法者擁有的立法職權的連續性以及法律的制定者和表示對該立法者習慣服從的人們死去較長時間后這些法律的持續性;二是關于法律之上的主權者的地位。他說:“我們這里將考查該最高立法者的這個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對于法律的存在來說是否必需,以及對立法權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據習慣和服從來解釋。”
哈特從以上四個方面對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全面批判之后寫道:把法律等。
同于主權者的強制命令這種簡單模式在各關節點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奧斯丁關于法律的定義是一個失敗的記錄。這一失敗的根源就在于:命令說將法律的基本要素規定為主權者、命令和制裁,而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們的結合產生出規則的觀念。
三、筆者總結。
在我國的法學理論中,一直視強制性為法律的基本特征。但是,從哈特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中,筆者受到啟發,認為將強制性作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懷疑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貫穿始終。
然而,強制性能貫穿法律的始終嗎?回答是否定的。
從我國法學界的法學概念來看,是主張一種規范主義的法律觀,認為法律是某種規范的總和。根據這種法律觀,全部規范可分為兩大類,即權利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當然,也可以再分出一類職權性規范,這是一種兼具義務和權利二重特性的規范。在這些不同性質的規范中,我們認為,只有義務性或兼具義務性的規范才具有強制性特征,而純粹的權利性規范是不具有強制性特征的。因為對法律義務而言,其強制性特征是明確的、毫無疑義的。但是,權利性規范就不同了。在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自主性是法律權利的一個基本特征。所謂權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權利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自己決定是享有或放棄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只能為公民設定權利,不能強制公民享有或放棄權利。強制性作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國的法學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筆者在哈特的書中并不能得到詳細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讀書報告之內。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辭理性冷靜又不失睿智的書,在讀書的過程中筆者得到了很多啟發,受益頗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師的指點,謝謝!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二
誰也不會想到,母親的望子成龍,換來兒子一聲沒有控制的猛擊,她就這樣倒在自己兒子的手下;誰也不會想到,一念之差,盜竊、搶劫,他沒臉正眼看父母一眼,無法承受親人痛心欲絕;誰也不會想到,他縱情于虛擬的網絡世界,為滿足虛榮侵犯網絡安全,走上人生歧途;誰也不會想到,披著一件“溫情”外衣的“網戀”令他嘗到了苦澀的滋味,一刻沖動付出一生不幸;誰也不會想到,罌粟看似美艷,卻邪惡地誘惑著她,摧殘著她,把痛苦帶向更多的家庭;誰也不會想到……唉,罪孽啊!
花一般的生命被蒙上了一層又一層的陰影,花季中的青春年華也早已黯淡,是誰偷走了他們的青春?罪惡,一切都是罪惡。當它布下陷阱的時候,你就不能再踏出一步,一步之遙,那是犯罪的深淵,當它的“魔掌”真正靠近你的時候,一切都晚了。
罪惡,還“我”的青春!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三
說實話,讀此書前,我對這本書的書名十分好奇,法律和稻草人能有什么關系?作者在書的自序中就對法律稻草人的概念進行闡釋,讀后就猶如是給了我當頭一棒,正如書中所言:在一個不尊重法律的社會,法律只能嚇鳥,不正像那稻草人一樣?在法律只是稻草人的社會,沒有人相信,法律的正當程序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好辦法。
人們遇到麻煩即使求助于司法,也對司法心存疑惑,他們將希望寄托于明君、賢相和清官身上,但又不太相信自己真有遇上他們的好運氣。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四
在導師的指導下,我拜讀了丹尼斯·羅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書,全書共十四章,分別從實體、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論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會。然而學習的目的不僅在于將知識系統化地裝入大腦,更在于將其應用于社會,使影響或改變不適的社會現狀。所以讀完這本書后給我最大的想法與其實就是,法律如何從書本理論而應用于實踐。因為社會、實踐才是我們直接接觸的現實環境。
19世紀時,社會學才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其產生應該歸功于一個大膽的想法:即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應用到社會科學的研究上。奧古斯特·孔德創造了社會學這個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創立物理社會學。埃米爾·迪爾凱姆也說,社會學是“物理習慣學”。人口的增長、工具革命的開始以及隨此而給大多數人帶來的災難更加促使人們進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究竟什么是人類苦難的罪魁禍首?怎樣才能改善人類的生活?社會學及其研究方法一開始就帶有批判性和社會改革的特性。批判和社會改革是孔德和迪爾凱姆論著中的重要內容,這一特征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者更加明確。
眾所周知,社會學是有關社會的學說,換句話說,只要他還涉及社會環境中的其他人類,他就是研究人類社會和人類行為的學說。如同昂格爾在其書中第一章寫到:“偉大的人物讓其后繼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當政治、藝術、思想領域取得顯著的成就時,隨之而來并從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會有一種沒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無所作為的感覺。”
社會學對社會的許多概念和主流理論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理論社會學的。
研究任務就是勾畫出思想坐標的草圖。換句話說它將不斷地根據調查數據檢查其社會理論是否與社會現實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論研究和分析僅僅以其所擁有的調查資料為限。在社會學領域,因為由于人類的思維結構,是否有可能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實證主義的功力基礎在于合理選擇促進人類福祉的目標;以及一種有關人類本性的心理結構,認為他的動機僅僅導源于快樂或者同科對各個有機體的沖擊。新實證主義者宣稱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必要的是將它作為一種批評的標準,適用于我們所做的所有的法社會學調查中。
如同作者丹尼斯羅伊德在書中說到:“隨著工業革命的刺激與資本家企業的勃興,個人主義已不再是一種哲學或心理學上的教條,它發展成一項政治與經濟上的口號:自由放任。這一口號成為許多法律與社會思想的基礎。2”社會理論的困境表明我們是踩在許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會理論。社會理論是對社會的研究,它最早出現在孟德斯鳩及其同時代人及后繼者的論著并在馬克思、迪爾凱姆和韋伯的著作中達到了頂點。古人的政治哲學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范性的,這意味著它遠不止關心社會該如何組織,也不止想將其有關個人和社會的觀點付諸實踐,因這兩者都可以是非常現代的社會理論。
法律研究的一個重要科學領域—法社會學—正在向世界上的許多地方擴展。而法律社會學不是近年來才興起的,在19世紀出現了法律社會學,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過,應是卡爾馬克思,其次是迪爾凱姆、馬科思韋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社會的一種現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來加以研究,并要關注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效用,這是法律社會學的理論要求。
以這樣的觀點去考察中國法治社會建設與法律社會學的學科關系。可以說,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興起是時代的一種呼喚3。當今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與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主題相聯系。
許多學者筆下的法律從根本上講都體現了現代社會的秩序和規范與傳統社會之間的斷裂,以及這一宏大的社會歷史制度過程的制度與個人自由的緊張關系。
在羅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為第十章提到的“習慣”與“常習”。而且他認為常習是一種固有的行為,沒有絲毫義務或被迫的感覺。“常習能不能轉變為習慣,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種常習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會中享有特殊權力和權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同時一項常習可以因為它顯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為流行。??換句話說‘實際’的行為,逐漸演變成‘應該’去做的行為,最后可能變成必須去實踐的行為。”然而,習俗、道德的哲學問題到底對于法律現實的作用有哪些?對此,學者朱蘇力關于“道德哲學到底有多少東西可以以回答具體法律問題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聯系的方式提供給法律,對此我很懷疑。”羅伊德在書中寫到:“即使以現代最進步的國家為例,??法律制度一定會溯及到一個與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況相似的時代。”
文化決定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為一種規范或社會制度,把文化所內涵的因素以外顯行為模式表現出來,法律作為維系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工具,由此對人們的行為以普遍化的方式進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國清末著名法學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說:“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頗。則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8”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的背景下,建設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制教育體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國模式的現代教育體制。何謂中國模式。吳建華認為:“中國模式”應當包含,經濟體制改革模式、政治體制改革模式、對外開放模式、經濟發展以及和諧社會模式等方面的內容。是中國在全球化和全球性問題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種戰略目標和發展模式的選擇,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漸發展形成的。
如果法學家的任務僅僅是在概念上和邏輯上整理成文法,使他們構成一個合理的思想體系,那么這種法學是不能恰當的反映法的本質和現實的。確切而言,這樣的法學應不屬科學,而僅僅是法律人單純的一項技術。因此,法律人的任務是適用法律。所以,羅伊德教授認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創制法令,而僅僅是闡明現行法的真正內容,并且在疑義發生的時候,給予權威性的解釋。10在當代,司法程序的獨立是一個熱點也是一個難點。法官亦同常人,無法使自己與他們所處的社群中的價值形態中隔離,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識的努力來保持公正或摒棄感情以消除這類因素的影響。”
龐德曾說過:“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為它成功的在專斷權力之一端與受限權力之另一端間達到了平衡并維續了這種平衡。這種平衡不可能永遠維續下去。12法律、社會、公正是法律人的壓力與任務。每個人都是這一時代大潮中的一員。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五
在討論該案本身或應承載的實質意義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經拜讀過的一本法學著作――《木腿正義》。該書為法學家馮象所作,馮象先生在書中涉及法律、文學上下兩篇,憑其深厚的法學與文學功底,通過結合個案立足于社會現實的視角,為人民展示了法律與文學不一樣的圖景。木腿正義便是其中之一篇。
每每談及正義,學者們樂于用法治社會下必須依賴于法律的保障和維護來實現公正的觀點來指導公眾。的確,法與正義密不可分,維護正義是法的職責之一。真假馬丹一案,假設阿爾諾與白特蘭(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也沒人戳穿阿爾諾,似乎會有個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有悖于倫理和正義的愛情終歸是負疚的,以上假設可以說很難經得起考驗。將倫理考慮到法律之一中,更重要的是符合了西方傳統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羅馬詩人賀拉斯所言,“蟊賊跑再快,逃不脫跛足的懲罰”.
真假馬丹,中間是重歸家庭與焚尸滅跡的差距,善惡于歡,中間隔著五年與無期的自由剝奪差異,馬丹案的正義拄著木腿姍姍來遲,于歡案的正義頂著輿情謹慎前行。在二審判決之前,媒體的報道使于歡案進入公眾視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實支撐的輿論轟鳴讓原本不盡復雜的刑事案件變得撲朔迷離,真真假假的說法滿天飛甚至給司法工作帶去困擾。隨著二審的全程直播公開,案件的細節浮出水面,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大眾情緒也趨向理性、客觀。由此可見。司法機關通過這樣一種司法公開的方式回應社會關切,在司法與輿情之間找到平衡,可以說是達到了真善合一的結果。
在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點是,法律必須考慮社會輿情以保證經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終讓法官敲法槌落定論卻依靠的是法庭審判規則。木腿正義涵義之一是,倫理上的是非善惡之分要成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須通過對于案件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資格或關系的確認,而嚴格的確認規則往往是不盡合情合理。例如于歡案中,站在倫理角度來看,先不管我國的民間借貸規則如何,明明是黑惡勢力暴力逼還高利貸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傷害案?于歡既不是案件的發動者,又非主導者,他由始至終不過是一個處于多人暴力行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
基于這樣的案件基本事實,民眾考慮的更多是同態復仇的正義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將定性作為審判工作的首要環節,這也體現出司法干預的強制性特征。事實上,法庭當然也考慮情理,但這種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眾情感,披著刑罰嚴厲性外衣的它多多少少顯得有點冷冰冰。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庭審判才是最好的平臺,因為借助于國家公權力及強制力的保障,有些證據的獲取往往更為便利與具有信服力。審判者手執正義之天平,利用法律與事實區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確認利益紛爭,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確保法律之正義本色。實質上,這樣法庭確認規則之下的結果,往往也是沖突的各方利益之間妥協的結果。
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長期以來人們的行為都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準則來加以規范,這種“人與人之間關系”一言以蔽之即倫理。民眾對法律權威的認知通常始于道德倫理的規范,從而可見司法審判為何如此重視輿情的社會監督作用。但是同時人們又必須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觸動,干預起來是猝不及防、不留余地的。從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標有二:一是審判技術足夠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維護正義的信念。
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義來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預料,只是一條木腿的保證,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規則,防備正義出錯而求較小的損害,于歡一案二審糾錯程序啟動之時,采用的是庭審公開策略,將控辯雙方的對證置于公眾眼前,重事實和證據,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須提供一種信念,即正義必勝,真善合一的'說法。于歡案公開庭審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嚴謹的程序和對真相的較真告訴公眾:個案的正義需要實現在法庭,而且應該實現在法庭。
杜米耶在《刑辯律師》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與習慣。以前述觀點來看待這句話,兩者之間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法律程序提供給人們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義啟迪人們,案件的審判往往體現法律實體正義對程序正義的妥協,通過這一妥協,理智規則的勝利獲得了信念儀式的認可。我國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并不重要,但孰知離開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于歡案庭審公開的方式給圍觀者提供了自我判斷的機會,每個人都可以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證”,即使最終判決的結果或許不能獲得每個人的贊許,但它的過程之中承載著對事實與法律的尊重,會得到大眾的普遍認可,由此看來,此亦不失為我國法治建設探索路上的又一進步。
最后我們還需要看到的是,這點也尤為重要,正義雖然拄著木腿,但它終歸會到來,這不僅是法律給予民眾的承諾,也是一個法治社會的重要職責。不管是當前的于歡案,還是早前的聶樹斌案、佘祥林案,李莊案等等,最終法律都會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國家審判機關也會進行深刻反思并從中吸取教訓然后投之于更進一步的法治建設工作中去。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正如《圣經》所言,上帝的磨盤轉動得很慢,卻磨得很細。法律不能淪為權力的奴隸,但也不能被道德倫理所誤解,其真正的威嚴來自于人們真心的擁護和虔誠的信仰,也只有當司法只向事實與法律,而不是權力、利益及偏見卑躬屈膝時,正義才有可能如期而至。
此文章榮獲院刊第十二期征文大賽一等獎。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通用16篇)篇十六
作為法學專業的大一學生,對“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現在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和了解,而在讀完劉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則對法律是什么這個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劉星教授從讀者的角度深入地對西方法理學進行批判解讀,用語平實易懂,例證簡潔明了,在此基礎上,劉星教授也抒發了自己對法理學的認識:我們對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們的姿態決定的。
本書分為七個章節,以下是我對七個章節的總結和認識。
第一章,實際存在的法律命令。嚴格的說,常識法律觀念在19世紀后才可稱為常識觀點。這種觀點被認為是一般性的沒有錯誤的法律知識。分析法學的核心包括三個基本內容:法律的命令說;“實然”與“應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為科學的研究對象。其概括為三個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強制決定;摒棄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觀中立的法律知識。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實質是表達制定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必須為他人接受,否則制定者將給以暴力式的制裁。這種觀念來自對法律現象的思考。法律是義務性執行的規定,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均有體現,例如,不得盜竊他人財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及安全,不得破壞國家安全和利益等等,這些要求都被權威機關規定為一種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編寫作品,可以訂立遺囑等。
也就是說,當某人自愿訂立遺囑時,他人便不得干涉。劉星由此得出一個結論:所有法律規定最終應以權威機構的強制義務的意愿和刑事處罰即暴力制裁為依托,沒有這種實質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懾,法律規定便會失去實際意義,將無法區別于道德規范或其他社會規范。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是社會的主權者為支配社會成員而發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種命令,法律的淵源便來自主權者的意志。根據分析法學的觀點,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某個或某些人的習慣服從。劉星還認為法律命令說的出發點是將權力性規則視為暗含著義務性規則的法律。而英國哲學家邊沁則認為,主權者的命令存在好壞之分。但是,不論其好壞,都必須將其視為法律。分析法學試圖引進客觀觀察的科學方法解讀法律現象,這種愿望導致分析法學主張經驗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動中的法律。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說暗含著一種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實踐中,人們將有爭議的案件稱為疑難案件。它有兩個特征:
一是在法律規定和案件之間缺乏明確單一的邏輯關系;二是從法律規定推出的若干結論之間沒有明顯的正誤之分,各個結論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由于法律適用者的在解決具體法律問題時,并不以白紙黑字的規則作為唯一依據,其所形成的判決依據的淵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適用者的具體判斷要比通常所說的規則,對人們具有更強的真實有力的影響。現實主義法律理論的核心觀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現實主義法學在確定“行動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礎上,指出了實用主義的期待與展望,并試圖改變通常理解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價值。
第三章,官員統一實踐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員行為模式“內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規則之一的“承認規則”之中,因為“承認規則”具有確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確規則內容的法律。一句話,法律存在于官員的統一實踐中。道德困境的復雜性,有時并未表明廣義的法律觀念優于狹義的,尤其在出現較為一致的對邪惡的憎惡時,后者可能優于前者。但是,在價值觀念的影響下,一方面,人們對日常語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會產生爭論,另一方面,上述社會現象展現的“出處”、“形式”和“結構”,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認識法律現象。
第四章,解釋性質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釋,法律具有解釋的性質,其不僅包括具體的規則,而且包括作為具體規則背景“根據“的原則、政治、政策道德標準,甚至一般性質的法律理論和政治道德姿態。在德沃金眼里,法律與道德或政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質和政治道德性質。在法律實踐者的“理論爭議”中,正像“明確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樣,“隱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終都是人們對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國是由態度界定的”。法律知識可說是“客觀的”,因為它始終是隱含于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說是“主觀的”,因為,它始終是依賴人們用理想來確證。但是,它總會存在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
第五章,關于意識形態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著內在矛盾,法律認知存在著內在結構,于是最終形成的法律內容是不確定的。從法律最終形成的機制上看,這種不確定性的終極根源在于意識形態的滋擾與破壞。意識形態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論中具有獨特的含義。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內在矛盾,依賴讀者的閱讀姿態的選擇,或許它并非是客觀存在的。從知識論看,主張法律不確定,必然主張法律具體內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體內容不可知意味著一般性質的法律知識是沒有意義的。
這是我對整本書七個篇章的認識和了解,從整體而言,我認為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它是統治階級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實現階級統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用以規范各種行為的體系。但是,如此“簡單”的問題在西方許多學者眼中卻如此“復雜”,換言之,中國語境的讀者很難在同一視角去審查西方法理學的語境,本書作者嘗試將兩種語境“融合”,并在其中運用大量正反雙方面的例子,讓讀者在與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識狀態下進入西方法學語境,從而建立一個漸進的圍繞中心問題而展開的邏輯思路,因而把握更為廣泛深刻的法律知識。
而對于法律是什么的問題,作者并沒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從不同的角度運用分析法學理論和現實主義法學等方法向我們一一陳述。法律是什么,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層次,即是從抽象方面來解釋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律是正義的象征”,“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等等便是在解說法律的抽象含義。其二是“具體”層次。在此層次上,人們會針對一個具體實踐問題來問法律的具體規定是什么,這便具體到相關的案例。除了這些認識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在美國紐約州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瑪案件中,a是b所立遺產的唯一指定繼承人,a為防止b改變遺囑,從而將b殺害。在當時,紐約州法律并沒有規定如果繼承人為謀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a的確是違反故意殺人罪。
經過慎重思考,法院最終并沒有執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而是從眾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個法律原則,即不容許以欺詐行為或犯罪行為從而獲得利益,并判決a不能獲得b的財產。面對這種規定,人們似乎可以向常識觀念提出問題,在里格斯訴帕爾瑪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對的,因為法律的義務是在于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解釋來解決紛爭,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則認為自己行為并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他們的判決非但沒有受到譴責而且成為新的先例,一是因為a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成立,二是法院雖然沒用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但是其靈活的運用與此案法律規定明確相關的立法資料,同樣是運用法律。法律條文是死的,靈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讓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這給我們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作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須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劉星教授的字里行間,我更加透徹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將通過對法律最基本的概念為前提,努力學習,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