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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一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一案,官渡區人民法院于7月6日受理后,于20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屬于重復起訴。上訴人不服官渡區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區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并不相同。后訴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訴的被告為昆明×××××公司。雖然前訴上訴人起訴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決的實際責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并不相同。后訴的訴訟標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訴的訴訟標的是167075.6元。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時受傷,經官渡區人民法院()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昆明××××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640元。上訴人與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三方就判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50000元,丙方的賠償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第一次于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12月30日前支付給甲方”但是被上訴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訴人迫于無奈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后訴訴訟請求是以前訴判決為前提,依據《和解協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前訴是以受傷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連帶賠償167075.6元,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昆明××××公司賠償上訴人105640元。
四、官渡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出現新情況,法院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雖然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受害一案進行過判決,法院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及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屬于發生了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根據二百四十八條,出現新情況,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貴院撤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位,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16]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三
原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告:
地址:
請求法院對______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勞仲裁字第(_____)_____號裁決書的第____項、第____項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擔支付和賠償義務。
_____年_____月份,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_____年下半年,被告對工作表現出極不負責的態度,連續三個月未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被告為此十分不滿,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管城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請求,______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做出勞仲裁字第(____)_____號裁決書。
原告認為,______市管城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___項、第_____項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被申請人制定并出臺的“____年銷售部薪酬激勵方案”第五項“淘汰原則”中明確:銷售部實行末位淘汰制,對于連續三個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銷售顧問公司將予以辭退。而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月份連續三個月銷售排名倒數第一。被申請人根據公司內部出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勞動合同法》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施行,之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仲裁庭裁決違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請書中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額為_____元,而仲裁庭裁決結果第二項卻認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__元。在被告并未申請變更仲裁請求的情況下,仲裁庭確認的支付數額明顯超出被告請求支付數額,程序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______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原告作為依法注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對于被告的處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規規范尺度。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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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書。
》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
x年7月15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漢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路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裁定指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投資有限公司和蠟,而濟歷城檢公刑訴[]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擔保行為。蠟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擔保行為發生在x年3月11日)蠟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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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書。
》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
x年7月15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
合同。
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六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于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后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并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于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二十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七
上訴人(一審反訴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寶山莊(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玄武區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裁定玄武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
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當事人進行訴訟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本毋須多言,但一審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未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考察上訴人反訴請求所依據法律關系的正當性、合法性,僅僅從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因而上訴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項反訴請求主體資格的結論。本案中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針對被上訴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承諾要做到而實際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項,正是因為被上訴人在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違約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上訴人反訴訴請的表述有利于其他業主,就認定上訴人的反訴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曲解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的目的,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問題。
1、沒有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本案雙方當事人糾紛因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而起,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十分明確,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的雙務、有償性,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向另一方主張自己的權利。本案中上訴人提出的反訴請求與被上訴人提出的本訴請求基于同一個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本訴的請求針鋒相對,從內容與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訴的條件,但一審法院卻審理了被上訴人的本訴而駁回了上訴人反訴中的重要訴請,這極大地限制了上訴人的反訴權利,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民事訴訟權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顯然,一審法院沒有平等地維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2、剝奪了上訴人作為業主對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資格。
如前所述,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是基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被上訴人應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諾而提,換句話說就是針對被上訴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違約行為而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關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在本案中作為業主的上訴人完全有資格針對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正確地適用法律,充分保護上訴人這一民事權利,而是武斷地剝奪了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資格駁回了上訴人這一正當的反訴訴請。
3、法律程序適用不當。
根據解釋第3條的規定,上訴人作為業主有權向作為物業公司的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該項權利作為上訴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應當充分地予以保護,即使經過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也應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體現,而不能以裁定這種處理程序性問題的方式加以處理,而且從一審法院適用裁定的依據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來看,駁回反訴根本不在可以適用裁定的范圍之列,一審法院法律程序適用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的裁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及適用上的諸多錯誤,裁定不當。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位,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2、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xx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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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九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內容僅供參考。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xx鎮頭xx村。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
通知書。
》(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無論《通知》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其程序是:“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訴人魏,男,x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者,無黨派人士,身份證號,現住址xx市橋口區長豐街長豐村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上訴請求:
一、確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
二、撤銷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裁定;。
三、裁定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質證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三、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關鍵事實是清楚明確的,即“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為!“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不能改變“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這一客觀事實。
上訴人認為,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理由有二: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僅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點,上訴人認為,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
上訴人認為,本案訴爭事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而重大地影響,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確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并予以撤銷;請求貴院將本案發回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重審。以上訴求,請貴院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x年04月07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復印件一份;。
3、本訴狀副本一份。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xx北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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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權限為一般權限。
被告:xx縣民政局,地址:xx縣行政路東段11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確認周口市xxxx縣民政局下設的殯葬執法大隊強制拆除其責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墳墓的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確認周口市xxxx縣民政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3、請求貴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墓碑損毀損失5000元,重新安置費用10000元,地表整平費用500元,田間作物損失1500元,共計17000元。
4、請求貴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告認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執行平墳。被告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原告遠在廣東打工,事前并不知曉被告要求配合平墳的事實和期限,因此被告認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墳”并以此為由進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沒有任何理由的。
2,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國家行政主體所做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然后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法律制度。根據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本案中的強制平墳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只能由法院執行。本案中,被告則依據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該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其階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對抗作為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時,適用上位法的規定。對于被告所主張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并未賦予被告以行政強制執行權。綜上,被告并無對原告責任田中墳墓進行平整的強制執行權。被告適用法律法規存在錯誤。
3,被告違反法定程序。一般來講,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經過一下程序:告誡——陳述和申辯——制作行政決定書——送達——采取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本案中,被告僅于村委會張貼通知,并未聽取原告的申辯,也未制作行政決定書,更未送達原告。原告身處廣東打工,行政機關在未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了原告責任田中的墳墓。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
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使用大型機械刨挖墳墓,造成原告先人與妻子的尸骨散亂田野直到原告歸來。而并未進行妥善的安置。與其在通知中將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墳墓的精神相違背,違反了其自我設定的義務,屬于行政不作為。
5,20xx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強行將推土機開進原告即將要收獲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墳墓。共計破壞花崗巖制墓碑三座,價值人民幣5000元;對墳墓進行挖掘過程中,粗暴執法,造成棺材成為碎片,破壞墓坑。重新安置費用總計需要人民幣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機械進入原告的責任田造成作物損失價值人民幣20xx元;大型機械碾壓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結需要進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費用500元。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強制拆除原告責任田中墳墓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不能妥善安置平墳尸骨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并且其平墳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懇請貴院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先人墳墓的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并且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第二項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由,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濟幫助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相識至今,已近十年,雙方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被上訴人生活上存有困難,上訴人愿意盡己所能幫助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時間的了解,被上訴人自營服裝生意多年,生活談不上困難,被上訴人暫時不便購房或者租房,上訴人愿意將名下位于東湖區房屋暫時提供至被上訴人居住。但這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生活困難的依據。上訴人的經濟條件并不寬裕,短時間內也無法拿出5萬元的經濟幫助費,上訴人同時認為,婚姻失敗對雙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傷害,上訴人沒有理由向被上訴人提供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4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依據該三法條,上訴人認為,離婚時,給予另外一方經濟幫助的前提是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房居住且租房居住存在經濟困難,失去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來源,或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本案中,被上訴人完全不符合這些情形。無房居住的原因有多種,其并不當然等同生活困難。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的正常收入,徑行認定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生活困難,作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濟幫助的錯誤判決,無限擴大解釋生活困難的范圍,曲解法律條文,該判決系缺乏客觀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作出,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審理,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三
地址:
負責人:xx職務:總經理。
被告一:蘇xx,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壯族,
身份證住址:
現住址:
被告二:溫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
1、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xx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粵kbj545號二輪摩托車g207線沿高涼西路往高州市區方向行駛,于20時50分途徑高州市區高涼西路高廣汽配門前人行橫道斑馬線路段時,碰撞行人陳xx、廖立致,造成陳xx、廖立致受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xx受傷住院治療,終結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原告依(20xx)高法民初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書》向陳xx支付了人民幣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駕駛的車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說是法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之一,當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被告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原告已支付相應款項給陳xx,依法原告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方追償。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20xx年3月26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四
上訴人張因被上訴人田訴張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區地段街號棟單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系公產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區街號棟單元至今,上訴人的戶籍婚后一直在該公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戶口上的可以繼續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戶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萬元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道里區安順街號單元號門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樓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采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xx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于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五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并載明于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鼎誠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雇傭關系。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于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鑒于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于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月××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六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變更婚生子__________的撫養權,由原告撫養;。
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婚生一子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通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孩子__________由被告撫養。由于考慮到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原、被告仍共同生活、撫養孩子直至__________年原告與被告分開,之后孩子由被告撫養。由于被告脾氣不好,不能與孩子很好的溝通,且生活無規律,致使孩子的生活、學習受到很大的影響。后原告在征求孩子的意見后,認為由原告撫養更利于孩子的.成長,且孩子也希望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故為了孩子今后更好的成長,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原告撫養孩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七
上訴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漢族,x銀行職員,住x市xx區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王,黑龍江律師。
被上訴人:陳,男,x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x市xx區清濱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市xx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數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財產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過司法鑒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態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2,關于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為公積金的數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關于雙方子女陳撫養權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濟條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更為合適,如果撫養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于x年因為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八
e-mail:[emailprotected]。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諾,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人民幣一萬元整;
3、本案訴訟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房屋售價為二十五萬元整,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支付給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二十四萬五千元于20xx年1月24日支付給被告。被告收訖房款后即將xx街xx號宿舍樓x層x號及其房屋所有權證交付原告入住。時至今日,被告遲遲不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根據以上事實,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并賠償一萬元損失,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xxx。
20xx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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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
起訴狀的范文:民事起訴狀。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九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決被告__________立即歸還所借的公司筆記本電腦。
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是原告單位的員工,于1998年11月與原告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20__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職6個月的請假申請,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總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準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_________________“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見證據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__年3月14日。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而不到公司上班(見證據二),在此期間,被告的部門主管_______________多次與被告聯系未果。20__年3月24日,被告突然電話告知__________,說準備向公司提出辭職(見證據三)。20__年3月28,被告來到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在被告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被告拒不歸還公司的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的核準(見證據四)。20__年4月1日,針對被告連續礦工等事實,公司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開除決定。因工資等問題,被告于20__年5月31日向上海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__年7月20日,上海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_____勞仲(20__)辦字第__________號裁決書。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準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申請事假。
根據原告《公司員工手冊》(見證據五)第三章第六條第(四)至(六)項規定“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寫《休假申請單》,按照假單上的要求逐項填寫、簽名……如果每月事假超過56小時(7天),必須到地區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作礦工處理。員工請病假必須在病假結束后的一周內……”,公司員工請假的事由有請事假、請病假等,具體方式、要求不一。20__年2月26日,公司總裁在被告__________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準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為“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準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以請假方式處理”就認定原告已批準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錯誤的。事實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請假要求履行任何請假手續。
二、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正確的,被告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間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來公司上班,連續礦工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被告__________應在書面通知公司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后,繼續礦工。加之,在其辭職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不按公司離職流程辦理,拒不歸還公司的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的核準。因此,20__年4月1日,公司對被告__________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開除決定并無不妥。被告無權要求原告支付其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是錯誤的。
三、被告至今還非法占有原告筆記本電腦【型號: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務編號: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及測溫儀mt4、風速儀ms6250、溫度計tes-1332a各一臺。
20__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營建部向公司提出“t類簽呈”(見證據六),為被告申請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型號: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務編號: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營建部主管__________將該臺筆記本電腦領用后即交付被告_______________使用(見證據七)。被告__________在原告多次催促其歸還上述所借公司財物情況下拒不歸還,其行為已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決。
此致
上海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訴狀副本1份。
2、《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1份。
3、證據清單一份。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___。
被告:管_,男,20__年9月19日生。
身份證號:____。
住所地:美蘭區區聯合鄉五星村三組。
電話:134567____。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京朝勞仲字。
【20__】第22356號仲裁裁決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000元;。
4、請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1、被告管_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由中泰建設有限公司繳納。20__年,被告管_在中泰建設有限公司任職,由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繳費截止日期為20__年5月。只有當勞動者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企業才會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中__泰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與被告形成勞動關系,與原告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2、原告從來沒有以工資的形式向被告支付過任何款項。因被告曾經做過工程預算,在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任職時,工作比較輕松,時間比較寬裕,被告也想做兼職增加收入。通過朋友介紹,20__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為一個工程做預算,并口頭約定一次性支付勞務費1500元。后原告以現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該筆勞務費。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被告的社會保險各項費用由中地長泰建設有限公司繳納,原告從未以工資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費用,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相應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具狀人:____有限責任公司20__年3月5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十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農業合作社,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系該社社長。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______畝土地。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