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基本信息。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范本,對于正式簽訂合同時會有很大的幫助。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一
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數量日趨增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次活動的設計就是為了關注我校的留守兒童,號召全體師生關心留守同學,幫助留守學生樹立起樂觀積極的學習態度和生活態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留守兒童心手相牽,使他們能快樂成長。
1、通過活動,使留守學生在活動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勞。
2、培養獨立生活的意識,養成學習、生活自理的好習慣,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們的子女,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和關愛,懂得只要我們從身邊小事做起,捧出一顆愛心,奉獻一點愛,那么世界將到處充滿愛。
六(2)班全體學生。
1、關于留守兒童的視頻資料。
2、留守學生給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兒童代表發言稿。
(主持人出場)。
ab: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a:有這樣一群孩子,當別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懷中撒嬌的時候,他們的父母卻遠離家鄉到外地打工。
b:有這樣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著父母的歸來,就那么一個人看著照片里父母慈愛的笑容。
a:有這樣一群孩子,生病時沒有擁抱過父母的懷抱,就那么一個人躲在被窩里哭。
b:這些被留在家鄉的孩子有一個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兒童。
ab:同學們,老師經常教育我們:我們雖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們是——快樂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牽快樂成長”――關愛留守兒童主題班會現在開始!
a:首先請大家觀看一段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家時的情景。
b:看了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們這個大家庭里,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的同學為數不少,他們一直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或叔叔嬸嬸一起生活。
a:在我們班現在就有十名留守兒童。
b:這十位同學的爸爸或媽媽都在外面打工。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其中一位留守同學的心聲吧!有請馮天嬌同學,大家歡迎!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二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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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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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___份。
3.書證_____________份。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三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四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現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小程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五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和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按照“三服務一加強”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學科交叉、為舉辦地服務”的年會定位,以落實國家“”規劃和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為契機,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會公眾、政府和企業為服務對象,搭建學術交流、科普活動、決策咨詢三大平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年會主題。
創新驅動與轉型發展。
三、活動安排。
(一)開幕式暨大會特邀報告會。
于5月25日上午舉行。開幕式擬請致開幕詞;領導同志講話;貴州省主要領導致歡迎詞;頒發求是獎、周光召基金會獎。開幕式后,擬請有關領導和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圍繞年會主題及前沿、熱點科技問題等作特邀報告。
(二)學術交流。
共設27個分會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臺分會場6個,國際分會場會議語言為英語)。分會場主要邀請和組織在學科前沿領域的國內外一線專家出席,圍繞學科發展中前沿交叉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由所屬全國學會及有關單位承辦,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舉行。分會場設置情況及聯系方式見附件1,征文要求見附件2。
(三)科普活動。
圍繞年會主題,結合貴州省公眾、社會和科技需求,充分發揮全國學會和貴州省有關部門的特點和優勢,開展形式多樣、具有年會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動。科普活動由與貴州省有關單位共同組織,于5月25日起舉辦。
(四)專題論壇和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
圍繞貫徹落實國發〔x2〕2號文件精神和貴州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設立系列專題論壇。論壇由貴州相關部門牽頭,省直有關單位和部分省級學會組織實施,有關市州、企業和高校配合,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參與。會前組織院士專家深入調研,緊密結合“院士專家援黔行動計劃”等,為貴州省有關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基于前期調研和專題研討成果,于5月26日舉辦貴州省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為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五)衛星會議。
為進一步擴大年會為舉辦地服務實效,擴大年會影響,在貴州省相關市(州)設立衛星會議。衛星會議圍繞年會主題及貴州省相應市、州的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活動,由貴州省相關市(州)承辦,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支持。
(六)專項活動。
根據和舉辦地需要,舉辦系列專項活動。
四、與會人員。
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人員的參會資格通過征文產生。請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等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發放年會通知,組織科技工作者報名參會。擬報名參加學術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請于x3年3月15日前將報名表提交到相應分會場組織單位,并通過網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注冊個人信息、提交論文。
年會科普活動、專題論壇及專項活動的參加單位、專家和人員,采取申報和邀請相結合的方式,由承辦單位根據活動需要確定。
地方科協和特邀代表參會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網為第xx屆x年會官方網站,即時發布年會有關信息。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專用網址為:。
年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cn。
附件:
技術協會。
x2年11月30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六
原告xx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臺區。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xx3)第79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xxx1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x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瞞哄、推諉。xxx3年2月,原告繼續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章制度。據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所以,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xx1年9月擔任班主任工作至xx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且不能出示失業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七
申請人:杜毛,男,63歲,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內退職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130863xxxxx。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5328988666。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1993】111號令),并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采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議》無效。
被申訴人應予補發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內退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朽敗法官串通一氣,采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毛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毛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于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證據。
由此說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內退協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即國發(1993)111號令規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259號令《關于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定,并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以上國務院規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富余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
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富余職工,內退后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富余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說明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
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八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xx,郵編20***1。
被答辯人黃xx(化名),女,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室,電話58***3xx,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就是說,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總之,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月31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與本案有關并且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證據材料:
2)動合同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用人單位出入證等);。
3)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有關書面憑證;。
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5)工資收入憑證;。
6)欠薪證據;。
7)購買社保憑證等;。
8)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1.法律規定勞動糾紛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你直接上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
2.社會保險一事,看你是農民還是居民,如是居民你直接向社保稽核舉報就可以了。
3.如是農民,現行法律規定你只能要保險損失,可和雙倍工資一起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你要求的社會保險和雙倍工資和是否你提出辭職沒有任何關系,單位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5.在仲裁委立上案件沒有,如立上的話,超過60日你可以讓勞動局出具證明(無法審結的證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6.如果沒有時間可以委托家屬、親戚或律師都可以。
編輯。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一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xxx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相關知識。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二
范文一: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4月7日至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05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06年所簽合同與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06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范文二: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47號文第2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三
申訴人:李x,男,54歲,漢族,現住xxx市xx站車庫辦公室。
被申訴人:xx,女,40歲,漢族,無職業,現住xxx市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屬房。
申訴人李x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通民終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特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首先,本案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
一、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本案合同有效是錯誤的,被申訴人作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個人進行承包建筑工程,聽說勞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為無效合同,既然是無效合同,那么被申訴人應當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按照建設施工合同請求承擔責任,一審、二審法院在明知雙方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出判決也是錯誤的。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通民審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也認為本案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原審上訴人所建設的建筑是生產性建筑,原審上訴人將工程承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原審被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原審被上訴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原審認定雙方之間的建筑承包合同有效證據不足,此案應提起再審的裁定。
二、無效合同不適用工程款給付問題,涉及的只是雙方返還的問題,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中規定,本案中,申訴人已經舉出被申訴人所建造的工程為質量不合格產品的鑒定,被申訴人并沒有給申訴人進行修復便請求支付工程價款,而一、二審法院視而不見,強行做出判決顯然是錯誤的。
四、申訴人主張被申訴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問題,二審法院引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指導性意見》第5條規定認定被申訴人是本案訴訟主體,而第5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合同----本案中,被申訴人并沒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其所施工的工程已經被鑒定為不合格產品并沒有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適用本案規定。
五、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于雙方是口頭約定,而一、二審法院采信的都是原告提供的基建鑒定報告。該基建報告是在原審原告起訴內蒙古源源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破碎站所做出的,與本案當事人并不相符,一、二審采信了一個有明顯瑕疵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嚴重不當。
其實,本案一、二審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原一審認定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適用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即關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既然法律關系不同,適用的法律亦應有所不同。根據二審的認定,本案應該適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而二審判決對法律適用明顯錯誤的判決依然予以維持,屬于明顯錯誤。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關鍵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明顯錯誤,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依法提請申請,請求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x。
xxx年4月16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四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采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后,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盡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br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五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xxx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xx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xx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六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兩種不同合同,目前雇傭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如《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的批復》等等。不過,一般而言,雇傭合同被認為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對于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務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就此,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雇傭合同社會化的體現,是雇傭合同隨時著社會經濟和大工業生產的發展導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的衍生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經營__為由,向原告__信用社借款_____元,月利率為__‰,約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xx銀行。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貸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07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計100,000元(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1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見證據一),雙方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六年。同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見證據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5月13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銀行。
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10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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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優秀18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
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楷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
而雇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
在雇傭合同中,雇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與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與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
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
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到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