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們需要不斷努力學習和提升自己,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革。用工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關乎企業的運營和發展。企業需要根據實際需求制定用工計劃,確保人員與崗位的匹配。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用工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用工范例,供大家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xxx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試用期自02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xxx崗位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x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x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xxxx元,試用期間工資xxxx元。甲方每月xx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xxxx元,試用期間工資xxxx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xx日。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1、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二
甲方:
乙方:_。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鑒于公司員工膳食需要,雇傭乙方為我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年。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
第四條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每日食堂膳食工作。除每周日及國家法定節日外。
第五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勞務報酬。
第六條甲方每月10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元/月。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合同》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工作期間出現嚴重的健康問題;。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所作食物不衛生,導致公司大多數員工出現腹瀉、嘔吐等狀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三
(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日)。
二、工作內容。
第一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二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一條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8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三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一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注:甲方在乙方試用期滿后為乙方提供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如乙方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必須出具書面申請。
第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工作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一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六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相關補償條例辦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四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出生年月:____民族: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根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勞動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擔任______職務。工作地點位于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甲方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_門審批同意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
第四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
第五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元/月。
第六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第八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應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一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在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
第十二條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乙方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按照《_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條款。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
___年___月____日。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五
雇主(甲方):
住址:
雇員(乙方):
住址:
經協商,甲方分配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為明確雙方的責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用工約定。
1、乙方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后,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立即解除其勞務用工關系(試用期內按實際日工計酬)。
2、勞務用工協議期滿,如甲方繼續留用乙方,可續簽協議。甲方不再留用,勞務用工協議即時終止。
3、勞務協議期內乙方要求辭職,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通知甲方。
三、乙方職責。
1、乙方要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服從分配,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遵紀保證出勤。
3、要認真執行甲方的員工守則,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出現工傷事故,本人應負一定責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資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損害甲方利益,出于個人行為而給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風險提示:雇主義務。
但是,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雇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
另外,建議雇主應給雇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務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和勞保用品,乙方調出時需將勞動工具歸還甲方。
2、甲方應按照勞動法的用工規定,給乙方上社保。
3、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勞務費。
風險提示:工作崗位及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雇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春節等。
建議雙方在簽勞務合同的時候最好明確約定相關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以及勞務報酬等問題,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
五、工作時間。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每周________小時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將按《勞動法》的規定予以支付相應報酬。
2、乙方必須規定的勞動日數出滿勤,缺勤者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業務主管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主管應在請假單上簽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報考勤計工資時備查。
3、凡缺勤者均扣發當日工資,但缺勤休假不得超過________天月,凡超過者,按不勝任崗位工作予以解除勞務協議。
風險提示:勞務費用。
勞務合同雇員提供勞務服務,雇主主需要依據協議支付勞務報酬,這里要區別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需要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務費,雇主也不用像勞動合同那樣為雇員繳納社保的義務,是否繳納可以雙方協商約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等相應勞務費用,并據此作出詳細約定,以免給雇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糾紛。
六、勞務費。
1、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
2、本合同執行定時工作制,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________元。
七、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協議: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乙方違反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隱瞞身體健康情況并影響工作者。
5、甲方宣告解散的。
八、違約責任。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均應按照實際損失的數額向守約方支付。
九,其他。
1、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補償。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后失效。
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4、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5、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負責人:
聯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六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現聘用?????(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期?????。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溫保健食品。
1.甲方實際每周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準,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1.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日。
3.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1.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險按《?????》規定執行。
2.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后,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甲方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
規章制度。
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4)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余的職工;。
(5)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間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乙方有正當理由,不能或不愿繼續工作,需要辭職并經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內受過甲方出資培訓(含間內、外實習進修)需延長合同期限,由甲乙雙方另簽協議。如乙方因個人情況辭職或自行離職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培訓費。在培訓期內或培訓結束上崗工作不滿1年的,辭職或自行離職按培訓費的100%賠償。以后工作每滿1年減免賠償培訓費的20%,合同期滿不賠償。如乙方出境培訓,培訓費項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規定辦理。如需續訂,應在期滿前1個月雙方協商同意。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適用勞動爭議程序。
2.勞動爭議的程序為:
(1)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2)協商不能解決的,可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執行。如本合同所列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應以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標準文本報上級有關部門:?????勞動局、?????人事局和?????總工會備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次簽訂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七
甲方:(名稱):經營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省市縣鄉村現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施工生產需要,經上級部門批準同意把施工工地臨時用工統一承包給乙方。根據《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條生產崗位及任務。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崗位承擔任務。
第三條勞動紀律及安全責任。
甲方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服從管理,并按要求操作。
1、凡用工人員必須嚴格按其要求的操作規程去做,對違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價賠償。
2、乙方必須愛惜自己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交予他人使用。
3、在工地施工人員必須嚴格聽從工地負責人的指揮,不得擅自做主去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任何合同。
4、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工作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任何工種、任何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喝酒,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合同。
5、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所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統一承包臨時用工的其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監管,因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處理,與甲方無關。
第四條勞動報酬。
按國家規定根據乙方崗位所承擔的勞動強度,定為每月元。支付方式為現金,按月支付。
第五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內,如需甲方代繳養老保險的,甲方代為繳納,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條其他約定。
1、乙方如要求甲方提供住房、生活用水、用電需要的,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嚴格用水、用火、用電規定去做。因違反要求所發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甲方為乙方提供就餐必須遵守就餐時間,不得大聲喧嘩,如提前和錯后就餐的提前通知。
3、各崗位職責付本合同后頁。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追究另一方責任,按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
第八條勞動爭議。
因本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企業勞動爭議有關規定提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訴訟。
第九條在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有抵觸時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八
出賣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買受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事項訂立本《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以資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認購甲方開發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小區的下列物業:商品住宅:______號樓______座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二、上述房屋的價格商品住宅: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元,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優惠價為____________,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買受人如選擇公積金按揭貸款方式,商品住宅的優惠價為____________元,成交價格為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協議書的同時向甲方交付簽約定金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其中住宅定金______萬元,商鋪定金______萬元,車位定金______萬元)。甲方另開《收款收據》。
四、乙方選擇的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已付的定金抵作價款)。
2.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乙方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交付總房價款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元。(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
第二期付款:乙方須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______天以內,交付總房價款______%,計人民幣______元。
(3)。
第三期付款:乙方須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______天以內,交付總房價款______%,計人民幣______元。
(4)。
第四期付款:乙方必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之前十天付清余款,即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乙方付清余款后,方可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甲方通知延期交房的,交款時間順延。
按揭(商品房個人按揭貸款):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已充分了解個人辦理按揭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2)乙方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交付不低于總房價款的______%作為首期付款(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計人民幣______元,余額計人民幣______元,由乙方向xx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買受人的按揭申請由審批確定,如認為需要買受人增加首付款或不同意放貸,買受人須增加首付款或更換付款方式。)。
(3)按揭的具體手續按貸款有關規定辦理。
五、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已仔細閱讀了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完全清楚合同內容并予以接受。
六、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次日起____日內主動到____________售樓部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簽署《業主臨時公約》。甲方可以另行指定簽約地點。
七、乙方前來簽訂上述合同等法律文件時,應當攜帶下述證照及文件:
(1)個人購房的,須持本人身份證及本協議書;。
(2)委托他人代購房產的,代理人須另持購房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3)單位購房的,須持單位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書及本協議書,經辦人不是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須持該單位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
八、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協議書。
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內未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簽署《業主臨時公約》并交納相應的購房款的,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協議并自動放棄該套物業的認購權,甲方有權將乙方原認購的物業轉售他人,乙方無權收回所交定金。
九、如甲方在本協議書。
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內,未經乙方同意而將乙方認出購的上述物業另售他人的,雙方的認購關系即行解除,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交定金,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十、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法律文書后,簽約定金即轉為履約定金。十。
一、本協議書所有手書之數據、文字內容均已經乙方核對無誤。十。
二、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x)后生效。十。
三、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一份。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蓋x)(蓋x)電話: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房合同篇10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市_________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____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乙方愿意在本合同。
第一條款及。
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貸款部分房款按規定由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議。
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
第八條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九
民辦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學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
第二條居間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條報酬及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金額的___%或者(大寫)___元。委托人應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大寫)___元。
第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章):居間人(章): 鑒(公)證意見: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鑒(公)證機關(章) 賬號:
甲方(委托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居間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就收購成都xx-xxx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100%股份,引薦甲方和xx-xx公司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xx-xx公司的重要信息,并最終促成甲方與xx-xx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托事項。甲方與xx-xx公司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股份轉讓合同,視為委托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xx-xx公司的有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主要資產有:)、股份轉讓價格為元,大寫:元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xx-xx公司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于xx-xx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xx-xx公司單位所簽訂股份轉讓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托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4、乙方應保證xx-xx公司及其主要資產情況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xx-xx公司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促成xx-xx公司將100%股份轉讓給甲方。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xx-xx公司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xx-xx公司單位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轉讓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項目居間報酬為萬元。
2、本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待甲方與xx-xx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2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甲乙雙方共管賬戶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賬戶密碼或印鑒,此款歸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沒有促成甲方與xx-xx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視為乙方居間不成功,乙方應將居間報酬萬元退還甲方。
4、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雙方約定:甲方負責保管賬戶的法人專用章,乙方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間,甲方不得將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動;在乙方未完成居間任務之前,乙方不得對法人專用章進行掛失處理。
5、乙方在甲方將前述款項存入或轉入以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后,應當為甲方出具收條;乙方完成居間任務,實際取得居間報酬后,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稅務發票,相關的所得稅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居間報酬的承擔
居間報酬是指乙方為完成委托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一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一百六十八條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用工單位)名稱:xx。
地址:xx。
委托代理人:xx。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詳細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甲方施工生產需要,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地從事臨時性工作,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臨時性用工勞務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受聘期限。
經雙方協商,聘用期限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報酬。
1、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按每月元(大寫)人民幣支付。
2、該工資包括甲方單位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個人所得稅、各種節假日加班及中夜班補貼、績效工資、生活費、日常交通費等。
3、每月三天(含三天)以內的病、事假工資照發,但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三天以上的病、事假亦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聘用工資按實際請假天數減發。
4、甲方為乙方提供受聘期間的住宿。
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作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受聘期間采取不定時工作方式。
四、社會保險:
鑒于國家省內和省際社會保險統籌及其配套辦法尚未健全和完善,甲方又系跨省、區作業的流動施工單位,乙方工作地變動頻繁這一實際,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按xx省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社會保險中甲方應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按月計入在乙方工資清單中一并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本人自行到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若乙方不參加社會保險,其責任自行承擔。
五、乙方服從甲方的管理,受聘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揮,并應遵紀守法,樹立吃苦耐勞的精神。
六、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銅仁地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合同期內,如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已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如甲方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乙方也有權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前,均應提前七天告知對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三
甲方(委托方):簽約時間:
乙方(施工方):簽約地點:
為規范住宅裝飾裝修施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石家莊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的條件:甲方裝修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為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住宅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
2.裝飾施工地點:區路(小區)幢號(單元)室。
3.住房結構:室廳結構建筑面積平方米。
4.裝飾施工內容:詳見附件一《施工圖紙》。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
6.本工程由設計。
7.工期:工程期限從年月日開工,至年月日竣工。
1.(大寫)元(其中:設計費(元,稅金%)元)。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的,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2.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
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
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
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尾款甲方。
應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日內一次付清。
(一)甲方工作。
1.甲方開工前,應向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登記備案;確需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的,應當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鑒定和加固方案,經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領取住宅裝修許可單。
2.甲方應在開工前天,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電,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3.做好施工中臨時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產生影響鄰里關系等行為的協調工作。
4.指派為甲方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項。
(二)乙方工作。
1.甲方進行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2.指派為乙方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未經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4.與所在地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5.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乙方應辦理驗收手續。如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或無法提供有關證明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經書面認可,可繼續使用,由此造成工程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提供的材料:詳見附件三《乙方提供的材料清單》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環保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并應得到甲方認可,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的,應按挪用材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偽劣商品的,應按提供材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環保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以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通訊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的發生。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如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賠償;屬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加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凡發生工傷及死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詳見附件四),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造成費用增減或工期改變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做法說明、設計變更和《石家莊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行業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工程質量和環保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5.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甲方不能按預約規定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書面承認。
6.工期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七日內進行驗收。
1.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乙雙方應覆行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包括經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預算及圖紙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方將付給對方工程預算總造價的10%的違約金,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2.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違約金。
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
4.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要求乙方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1.凡包工包料的“雙包”工程,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計算,保修期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地進行維修。
3.由于甲方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不屬保修范圍。
4.本保修單須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四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座落: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用途_____,建筑結構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土地來源為:________。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商品房價款。
商品房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___________元(幣種:____),價款為_______元,計_____(大寫)。
第三條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第四條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乙方按下列第種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條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
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
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乙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的處理商品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
商品房建筑面積與甲方銷售面積差異不超過____%(包括____%)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
第八條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商品房住宅質量標準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商品房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下列配套設施運行日期約定如下:
1、上水: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下水: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供電:_____年____月____日。
4、燃氣(氣源種類):_____年____月____日。
5、暖氣: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運行的,甲方應在____日內采取撲救措施,并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并且每項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
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與乙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商品房產權登記。
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須在____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完畢后,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
關于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按有關規定由乙方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商品房時,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如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
第十七條合同份數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五
合同編號:
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日。本合同終止。
第二條 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達到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____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工作制。
第五條 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按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
第八條 乙方的保險待遇按執行。
第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____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依據____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____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新版用工合同(精選16篇)篇十六
第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在培訓期內或培訓結束上崗工作不滿1年的,辭職或自行離職的,按培訓費100%向甲方償付培訓和招接收費。以后工作每滿1年減免賠償培訓招接收費的20%,合同期滿不賠償。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第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員)。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聘用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作為合同期限: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至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門從事崗位的工作,聘為職務。在聘期內,甲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一致后,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并相應地變更合同中的有關約定。
(二)崗位職責要求的具體內容:
(三)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公示,用以確定乙方的崗位紀律。
(二)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保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理。
四、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二)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工作報酬與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乙方的崗位報酬標準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報酬。乙方工作報酬的具體計算方法和標準如下:
(二)乙方調整工資、獎勵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的發放,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三)乙方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乙方在聘期內的工時制度、各類假期、女職工權益、因公(工)非因公(工)負傷、致殘、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地的有關規定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告知乙方。具體辦法和標準是:
(五)乙方享有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等權利以及參加黨組織群團組織權利。
(六)乙方享有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因裁減機構或調整工作任務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或者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含緩刑)及以上刑罰的。被勞動教養的,甲方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乙方的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工作的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除外)。
(六)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七)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應當為乙方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乙方的人事關系、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2、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共同約定下列合同終止條件:
3、乙方按照有關規定退休或者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為乙方出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聘用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的事實聘用關系,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不得超過乙方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原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培訓費,標準為: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未經允許使用甲方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雙方共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條款: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其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60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