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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一
**醫院:
此致
敬禮
***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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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二
張三是中國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在從事軋鋼工作中,不慎燙傷左腿。經xxx醫院診斷為:左小腿50%xx度燒傷。
上面這段文字適用于《工傷認定申請書》的事故經過。
辦理程序:
(1)本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個體、三資企業)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事故單位在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快報。
(2)事故快報,可用電話、來人口頭或書面送達等形式報告。
(3)事故單位應向勞動保障(已投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需同時向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報告。
(4)屬個人因工傷事故采反映的,來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寫明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經濟類型、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及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有關證人、證據。
(5)接報人接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要求事故單位來人領榷工傷事故報告表》3份,未投保險的領l份。《工傷事故報告表》最遲不得超過15天送達保險退休和勞動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簽收。
(1)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在國務院75號令規定的結案期限(結案時間一般9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內給予確認。死亡事故應在現場勘查后盡快給予確認,一般不超過15日,最長不超過法定結案期限給予確認。
(2)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經辦人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負責人(或分管的領導)簽發,加蓋安全監察專用章。
(3)分別交給事故單位、工傷者或其家屬。
(4)職業病依市職業病診斷組的診斷書予以確認。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受傷者,經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后,留有殘疾或功能障礙,需做傷殘等級鑒定的,經工傷確認后向本科室領榷醫療終結與鑒定表》、《勞動能力鑒定表》各3份。
(2)有關表格填好并蓋章后,還應提供受傷者本人身份證、病歷證明、各種檢查診斷資料等復印件各1份及受傷部位彩照1張(四寸),送保險退休科審核,材料齊全后即可辦理委托鑒定手續,再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傷殘等級鑒定。如需辦理傷殘等級證書的,應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張。
(3)如對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查或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工傷事故一般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超過180日內結案。對死亡事故應由區人勞社保局作回復。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三
工傷認定范圍:。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凡用人單位在臨淄區勞動保險事業分處參加工傷保險的或雖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在臨淄區范圍內用工的(包括異地用人單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單位工傷認定申請所需材料:
1、《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48小時內快報;。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封面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用a4紙打印、本人簽字按手印);。
5、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11、受傷害職工的作息時間表及考勤記錄。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四
領導:
男歲年參加工作。是我單位職工于年月日上午在學校內上體育課時摔傷后經鑒定為工傷鑒定時間是年月日鑒定文號第號文傷殘等級為:級。由市勞動仲裁委裁定應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即本人傷前13個月繳費工資:元合計:元整。根據保險處規定單位當時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老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應有原用人單位支付。
特此申請,請領導批準!
單位領導簽字:
辦事處領導簽字:
單位: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五
為了對生產安全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調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公司、項目必須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在出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部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應急救援小組積極投入施救工作,力求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成立以副總經理為組長的救援組,成為應急救援的第二梯隊。
三、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四、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五、職工發生重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通過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部;公司安全生產部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
六、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分管經理負責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將登記調查表及時報到公司安全生產部。
(二)重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公司安全生產部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通知書》于事故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三)死亡事故: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和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七、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并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生產部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分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事故調查組批準。
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十三、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十四、為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項目部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疇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效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十五、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部提出處理意見,公司安全生產部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十六、重傷和死亡事故應建立事故檔案,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片、照片;。
(四)鑒定、勘察記錄及試驗報告;。
(五)物證、人證材料;。
(六)直面、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七)傷者的自述材料;。
(八)醫療部門的診斷過程及結果;。
(九)處分決定文件;。
(十)事故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六
張三是中國公司操作工,年月日時分在從事軋鋼工作中,不慎燙傷左腿。經醫院診斷為:左小腿50%度燒傷。
上面這段文字適用于《工傷認定申請書》的事故經過。1工傷事故處理。
辦理程序:
(1)本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個體、三資企業)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事故單位在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快報。
(2)事故快報,可用電話、來人口頭或書面送達等形式報告。
(3)事故單位應向勞動保障(已投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需同時向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報告。
(4)屬個人因工傷事故采反映的,來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寫明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經濟類型、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及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有關證人、證據。
(5)接報人接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要求事故單位來人領榷工傷事故報告表》3份,未投保險的領l份。《工傷事故報告表》最遲不得超過15天送達保險退休和勞動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簽收。
2、工傷確認。
(1)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在國務院75號令規定的結案期限(結案時間一般9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內給予確認。死亡事故應在現場勘查后盡快給予確認,一般不超過15日,最長不超過法定結案期限給予確認。
(2)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經辦人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負責人(或分管的領導)簽發,加蓋安全監察專用章。
(3)分別交給事故單位、工傷者或其家屬。
(4)職業病依市職業病診斷組的診斷書予以確認。
(5)當事人對確認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工傷認定批復后六十日內向臨河區人民政府或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傷殘鑒定。
(1)對受傷者,經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后,留有殘疾或功能障礙,需做傷殘等級鑒定的,經工傷確認后向本科室領榷醫療終結與鑒定表》、《勞動能力鑒定表》各3份。
(2)有關表格填好并蓋章后,還應提供受傷者本人身份證、病歷證明、各種檢查診斷資料等復印件各1份及受傷部位彩照1張(四寸),送保險退休科審核,材料齊全后即可辦理委托鑒定手續,再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傷殘等級鑒定。如需辦理傷殘等級證書的,應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張。
(3)如對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查或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4、批復結案。
工傷事故一般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超過180日內結案。對死亡事故應由區人勞社保局作回復。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七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勝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xx年我國頒布實施的《xxx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自承擔,這勝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八
事故責任人:
負責人簽名:
制表人簽名:
制表日期
3、對現場安全生產的過程進行檢查,排除各種安全隱患,負責填寫現場安全日志;。
4、負責施工現場安全保衛、成品保護工作;。
5、督促各勞務單位及各級管理人員簽訂施工人員安全協議書、安全合同書、安全責任書;。
7、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規定,并參與應急救援演練工作;。
8、配合工傷事故及突發事件調查與處理,編制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報表;。
9、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申訴人:錢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漢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劉女士,女系申訴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偉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同申訴人。
被申訴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郵編:200030。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徐匯區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錯誤:
一、申訴人傷殘是由工傷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沒有治愈,所以被申訴人應該支付傷殘津貼以及因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即鑒定為工傷,2003年7月29日傷殘鑒定結論出來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但是在隨后的法院一審、二審中都認定申訴人“工傷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于是申訴人再次申請傷殘鑒定,2005年9月9日鑒定結果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而且兩次工傷鑒定都是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兩次鑒定結果再一次說明申訴人自2002年工傷后一直處于殘疾狀態并且始終沒有治愈。
與此同時,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1、鑒定診斷:抑郁癥。2、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錢先生目前無訴訟行為能力。”該診斷亦能證明申訴人自工傷以后一直沒有治愈。
二、一審判決以“體檢結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為由,認定“工傷醫療期應視為終結,享受5月28日后的工傷津貼沒有依據”是錯誤的。理由是:
1、體檢的結果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申訴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氣,腦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腦器官的損傷。新華醫院診斷意見為“復查腦電圖正常,心電圖正常,體檢神清”,申訴人認為腦器官的損害和殘疾是無法通過腦電圖,心電圖的簡單檢查能夠確認的。而且“體檢神清”也不足以認定申訴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一點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鑒定書》的認定就是最明顯的證據。該《鑒定書》第2頁也說申訴人“意識清”,但是結果仍然認定申訴人“抑郁癥、無訴訟行為能力”。試想在這種情況下開車,怎么能夠不出車禍呢?由此可見新華醫院的診斷只是針對申訴人的傷情,而不是殘疾,申訴人的腦部殘疾始終沒有治愈。
2、那么第二點“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了。在第一次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已經呈現出“精神病性癥狀”,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這些從申訴人的同事對申訴人“變成憨大”的戲稱就能說明。看到申訴人出院以后,被申訴人就要求申訴人馬上上班繼續出車,申訴人的妻子下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訴人只能繼續上班。一審法院以此認定申訴人已經病愈是毫無根據的。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后矛盾還體現在,既然要是以醫院的證明認定病愈,那就應該是5月20日,而判決卻是以5月28日為認定治愈的時間,那就是以上班作為認定治愈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訴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傷殘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訴人1996年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后經常出車,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氣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沒有治愈,并一直處于“精神病性癥狀”,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訴人才停止叫申訴人出車的。
三、二審法院以“工傷鑒定的日期在煤氣中毒與車禍后”“不能認定該傷殘是何種事故造成”所以認定“工傷醫療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沒有對申訴人造成傷害,更不會造成申訴人六級的傷殘,申訴人的傷殘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氣泄漏事故造成的。兩次工傷鑒定依據的都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申訴人2002年6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導致申訴人“精神病性癥狀”的。因此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根本就沒有查明申訴人是何種類型的六級傷殘。
退一步講,不管是哪個事故造成的,都是工傷事故,既然是工傷事故致殘就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等等,這是申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級傷殘,2003年與2005年的傷殘鑒定也足以證明傷殘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訴人更應該支付醫療費和傷殘津貼。更何況傷殘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這本身就是二審法院應該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就以簡單的一句“無法認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剝奪了一位工傷致殘程度六級的工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其次,申訴人認為“哪次工傷事故造成的”與“醫療期”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只要沒有治愈,申訴人就需要醫療費,就需要傷殘津貼,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沒有任何關系。申訴人主張并且所有證據和材料都顯示傷殘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調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應該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申訴人經過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處于工傷致殘六級的狀態,并且一直持續,且一直需要治療,申訴人認為依此要求傷殘津貼和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完全有法律依據。
四、申訴人現在非常困難,希望法院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查清事實,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現在傷殘情況日益嚴重,需要專人護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申訴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資非常低,兒子仍然在校就讀,生活狀況非常艱難,現在被申訴人連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支付,所以申訴人只有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貴院收到本申訴書后能夠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年月日。
尊敬的書記:
我叫xxx,現年xx歲。我是在xx年以勒鎮工商所招聘的合同工,我對工作認真敬業,出差途中摩托翻車,身負重傷,由于傷勢嚴重,所領導送以勒鎮衛生院搶救,在即時轉縣人民醫院治療(附傷檢證明)我為以勒鎮工商所工作因工傷事故傷殘,如今落下后遺癥,天陰下雨疼痛難耐加之年老體衰難抗傷痛的折磨,兒女們又在外打工謀生在外。我為工商所打拼十年,如今落得困難重重無人照顧,生活困難到萬般無奈,特此才申請困難補助。且有以勒工商所的請示書和以勒醫院和縣人民醫院的傷檢證明。我為國家因工傷殘,敬望各位領導依照法律解決因工傷殘的困難補助,我曾多次找相關領導反映,未得妥善解決,我因工傷殘,我對國家是有功的,傷殘情況的性質,按《xxx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也產生法律效力的關聯,請依法解決為謝!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九
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管理工作。
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工會參與并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后工作。
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十
員工因公負傷可寫工傷證明,讓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要為員工的工傷事實寫一個證明該如何寫呢?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員工工傷的證明范文,僅供大家參考。
證明。
我公司員工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月__________號__________左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路經__________的地方,過一陰井時被下陷的陰井蓋絆倒,從自行車上摔下致使鎖骨、肋骨骨折,臉部重傷,特此證明。
xx有限公司。
證明。
xxx,性別,xx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員工。在崗期間,于20xx年x月xx日在辦公樓內消防通道檢修設備時,不慎滑落跌倒,于當日x時x份送往臨沂市人民醫院治療,確診為顱骨骨折。
特此證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
茲有我司促銷員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員工為我司新員工,入職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
我司已按照國家規定給該員工辦理保險,其中包括工傷保險,在此期間,促銷員若在貴商場發生工傷情況,一切責任由我司負責,特此證明!
供應商(蓋章)。
年月日員工工傷管理規定。
的
為了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傷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與公司簽到勞動用工合同的每位員工。
企業工傷是指企業員工在工作中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的。
董事長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理工作。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xxx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給工傷保險部門。
分由公司承擔。
共2頁,當前第1頁12。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茲有我公司伐木工人張xx,男,身份證號碼:53272619900202xxxx,于20xx年2月20日18時40分左右在我公司鎮沅縣恩樂鎮民江村民委員會上中坡組等色丫口伐區伐木時,一根已經被砍倒的樹突然從背后滑下,不慎打在其腰背。事故發生后其工友熊安華、王安華、魯永等人立即叫了伐木運輸將其送往鎮沅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后經診斷為l4椎體棘突開放性骨折。由于該工人在我公司伐區正常上班時間內進行伐木作業而受到傷害,我公司認為該事故屬于工傷。
特此證明。
xx木業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十八日。
本人***和工友***在*年*月*日上午*點多,親眼看到當事人***在*********作業時,不慎被掉下來的鋼筋戳傷頭部,安全帽被戳穿,造成腦部損傷,隨即被我們兩人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特此證明!
證明人:
日期:
本人陸xx和工友xx,是當事人劉培培的工友,在20xx年10月12日晚上八點多,劉xx在公司繞城廣告設施建設工程現場倉庫進行裝卸作業時,我們看見劉xx不慎被物資壓傷他的左手食指,造成裂傷,我們親自去幫扶,13號和劉偉一起把他送到黨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包扎,由于傷情有些嚴重,14號又一起將他送往蕭山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特此證明!
證明人:
日期: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蓋章:
負責人:
年月日共2頁,當前第2頁12。
文檔為doc格式。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十一
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包扎/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后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范疇內,并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十二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9:00左右發生一起工傷事故,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1、職工信息。
2、受傷過程。
×年×月×日上午9:00左右,我公司職工×××在沈陽市開發區給客戶安裝機器時,被掉下的物件砸傷右腳,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初步診斷,×××右腳多根趾骨骨折,具體病情詳見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單等。
3、原因分析。
在事故發生后,公司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原因體現出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識較低,對生產、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這次事故。
4、糾正預防。
公司管理層在召開事故原因調查分析會后,又立即組織召開了安裝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會,教育外出安裝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裝要求,杜絕三違現象,必須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
××××年××月××日。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對工傷事故導致職工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規定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即“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實際上采取了免除模式,在工傷事故出現時,無論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有無責任,受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都只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通過訴訟的形式請求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第二款“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款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實際上采取了相加模式。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這個規定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得到“雙份賠償”,這是對合法勞動關系的有力保護。
單位工傷死亡事故報告范文(13篇)篇十三
1、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后才能上崗開料。
2、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后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鉆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一、事故發生經過:在2019-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鉆孔b部工序員工康成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掉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匯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范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糾正及預防措施:
1、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后才能上崗開料。
2、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后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鉆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申訴人:錢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漢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劉女士,女系申訴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偉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同申訴人。
被申訴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郵編:200030。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徐匯區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錯誤:
一、申訴人傷殘是由工傷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沒有治愈,所以被申訴人應該支付傷殘津貼以及因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即鑒定為工傷,2003年7月29日傷殘鑒定結論出來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但是在隨后的法院一審、二審中都認定申訴人“工傷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于是申訴人再次申請傷殘鑒定,2005年9月9日鑒定結果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而且兩次工傷鑒定都是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兩次鑒定結果再一次說明申訴人自2002年工傷后一直處于殘疾狀態并且始終沒有治愈。
與此同時,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1、鑒定診斷:抑郁癥。2、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錢先生目前無訴訟行為能力。”該診斷亦能證明申訴人自工傷以后一直沒有治愈。
二、一審判決以“體檢結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為由,認定“工傷醫療期應視為終結,享受5月28日后的工傷津貼沒有依據”是錯誤的。理由是:
1、體檢的結果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申訴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氣,腦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腦器官的損傷。新華醫院診斷意見為“復查腦電圖正常,心電圖正常,體檢神清”,申訴人認為腦器官的損害和殘疾是無法通過腦電圖,心電圖的簡單檢查能夠確認的。而且“體檢神清”也不足以認定申訴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一點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鑒定書》的認定就是最明顯的證據。該《鑒定書》第2頁也說申訴人“意識清”,但是結果仍然認定申訴人“抑郁癥、無訴訟行為能力”。試想在這種情況下開車,怎么能夠不出車禍呢?由此可見新華醫院的診斷只是針對申訴人的傷情,而不是殘疾,申訴人的腦部殘疾始終沒有治愈。
2、那么第二點“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了。在第一次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已經呈現出“精神病性癥狀”,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這些從申訴人的同事對申訴人“變成憨大”的戲稱就能說明。看到申訴人出院以后,被申訴人就要求申訴人馬上上班繼續出車,申訴人的妻子下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訴人只能繼續上班。一審法院以此認定申訴人已經病愈是毫無根據的。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后矛盾還體現在,既然要是以醫院的證明認定病愈,那就應該是5月20日,而判決卻是以5月28日為認定治愈的時間,那就是以上班作為認定治愈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訴人2002年6月12日再次因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傷殘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訴人1996年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后經常出車,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氣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沒有治愈,并一直處于“精神病性癥狀”,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訴人才停止叫申訴人出車的。
三、二審法院以“工傷鑒定的日期在煤氣中毒與車禍后”“不能認定該傷殘是何種事故造成”所以認定“工傷醫療期至2002年5月28日”,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02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沒有對申訴人造成傷害,更不會造成申訴人六級的傷殘,申訴人的傷殘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氣泄漏事故造成的。兩次工傷鑒定依據的都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申訴人2002年6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導致申訴人“精神病性癥狀”的。因此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根本就沒有查明申訴人是何種類型的六級傷殘。
退一步講,不管是哪個事故造成的,都是工傷事故,既然是工傷事故致殘就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等等,這是申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級傷殘,2003年與2005年的傷殘鑒定也足以證明傷殘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訴人更應該支付醫療費和傷殘津貼。更何況傷殘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這本身就是二審法院應該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就以簡單的一句“無法認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剝奪了一位工傷致殘程度六級的工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其次,申訴人認為“哪次工傷事故造成的”與“醫療期”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只要沒有治愈,申訴人就需要醫療費,就需要傷殘津貼,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沒有任何關系。申訴人主張并且所有證據和材料都顯示傷殘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調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應該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申訴人經過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處于工傷致殘六級的狀態,并且一直持續,且一直需要治療,申訴人認為依此要求傷殘津貼和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完全有法律依據。
四、申訴人現在非常困難,希望法院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查清事實,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現在傷殘情況日益嚴重,需要專人護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申訴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資非常低,兒子仍然在校就讀,生活狀況非常艱難,現在被申訴人連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支付,所以申訴人只有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貴院收到本申訴書后能夠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