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動者,簽訂一份明確的勞動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基礎。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經典的勞動合同總結,供大家學習參考。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一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雇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二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_______(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內從事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條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日。
簽收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三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現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前,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項目的移交,資產的交接,向甲方的欠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整理并移交客戶信息等。同時雙方應按甲方規定程序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如乙方的個人檔案、戶籍關系在本協議簽定前已存放于甲方的,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以下簡稱“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個人檔案及戶籍關系從甲方調出,否則甲方將在上述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屆滿之日后一個月內將乙方的檔案及戶籍關系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甲方轉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滿,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_________個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金額為:_________;甲方同時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1個月工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金額為:_________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_________元。以上工資計算方式均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上金額若不超過3倍前12個月平均工資金額的,不扣除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國家規定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
4、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和調離手續后,甲方于年月日公司工資統一發放日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本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因有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故不和工資一起發放,在工資發放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
5、乙方離職后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乙方應對在甲方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各種保密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6、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它義務。
7、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8、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四
b、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
c、勞動者單方解除;。
d、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e、用人單位裁員;。
g、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i、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j、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k、用人單位破產;。
m、其他: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五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小時、每月按。
2、因生產經營需要,若該月未休息者,甲方按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或補息。
四、勞動報酬。
甲方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1.試用期為2個月,工資;試用期滿,工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工傷養病期間按基本工資發放工資;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執行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愿買社會保險的員工須提供承諾書)。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未經甲方批準私自離廠者則扣除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六
1.何為法律規定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勞動者處于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那么,何為“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呢?如果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遞交了病假條,用人單位何時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呢?是病假期滿還是醫療期滿呢?現實中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所享有的醫療期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所享有的醫療期的計算是相同的。例如,如果勞動者依法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也應當在6個月內休完。
但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終止時的醫療期計算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醫療期的計算是不同的,后者可以通過累計休假的方式休滿醫療期,而前者由于存在終止的情況,因此,應當執行“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的規定,而不應當適用前述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對于何為“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筆者認為是指病假期滿,即勞動者需要連續提交假條,如果病假期滿后未繼續提交病假條,則用人單位即可終止勞動合同,而無需將勞動合同續延至該勞動者享有的醫療期滿,因為病假期滿后,如果勞動者未繼續提交病假條,則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已經完成,法律對其的保護已經終結。同理,如果勞動者處于孕期,其勞動合同亦并不是一定續延至哺乳期滿,而是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2.醫療期能否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問題醫療期是否應當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呢?因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處于醫療期勞動合同順延,如果因此導致勞動者具備了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絕大多數持此觀點,筆者查閱了此類案例,司法實踐中,亦是傾向于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上述操作有欠妥之處。
(1)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勞動者處于醫療期則順延,已經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如果再要求用人單位因此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對勞動者進行了雙重保護,這對用人單位施以的社會義務過重。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注重經濟效益是其首要任務,如果企業的社會負擔過重,其經濟效益必將因此受到影響,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勞動者的利益。
(2)勞動者因醫療期導致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是勞動者個人的身體原因所致,并非基于用人單位主觀上的持續雇傭而產生的,且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并無任何過錯。因此,為用人單位設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有顯失公平之嫌,這種失衡的公平勢必會影響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獲得。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與勞動者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因此應當支付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呢?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以下稱“《會議紀要二》”)的內容,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會議紀要二》對該問題持肯定的態度,認為即使是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仍然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應簽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定。但筆者認為,將此種情形與勞動者初次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罰則同一適用,值得商榷。
1.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強調的是“用工之日”起未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并未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應支付二倍工資。
2.從制度設置目的及未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影響看未簽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設置的初衷是為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多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未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利益的損害是很大的,《勞動1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資關系,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則不然,其工資、工作時間等均已經在入職后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進行了約定,由于勞動者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處于較穩定的狀態,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對其權利義務影響不大,如果出現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情形,其可以依據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進行維權。筆者認為,如果將此情形與初次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等同適用二倍工資的罰則,對用人單位處罰過重。
當然,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確實會對勞資關系的穩定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考慮設置一個催告程序,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是否有權獲得年終獎金呢?這是現實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區別不同情形處理。
1.合法終止筆者認為,在勞動合同合法終止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發放年終獎金時不在崗的員工不享受獎金,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對此進行了約定,則有權不予支付。理由如下:(1)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因素,對勞動者工作質量的評價,同時也是用人單位行使自主管理權的表現,根據《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及發放數額。(2)用人單位制定的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其行使管理權的表現,勞動者應當遵守。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發放條件,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了簽字確認,基于契約誠信精神,其應當遵守,履行約定。
2.違法終止如果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被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認定為違法終止(如應當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終止等),筆者認為,在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金的規章制度制定合法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金的`支付條件進行了約定的前提下,應區別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程序違法的,用人單位在履行了合法程序后,違法終止的條件消失,終止有效,則無需支付年終獎金。實體違法的,且裁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由于勞動者繼續回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存續,其如果具備年終獎金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如果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年終獎金。
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是企業行使管理權的重要依據,為防止勞動爭議尤其是獎金爭議的發生,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明確獎金的支付條件,并對規章制度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但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是否構成終止無效?筆者認為,不應當據此認定終止無效。
1.法律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這并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簽署的勞動合同何時到期應當是知曉的、有預期的,其有義務對勞動合同是否終止進行相應的準備,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合同,對其合法權益并未產生影響。
2.對于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需向其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該筆款項設置的初衷,不僅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付出勞動的肯定,更多的是為了解決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可能無法及時就業導致的生活困難問題。
對用人單位設定此義務,已經能夠有效保障勞動者可能失業后的基本生活及權益,如果再認定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即終止無效,無疑使得用人單位的負擔過重,有失公平。
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但有些地方文件對此進行了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即有此內容。我們理解該文件的規定是為了使得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有所準備和預期,為勞動者設置一個緩沖期,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但是,應當如何設定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以下稱“代通知金”)的標準呢?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代通知金的標準為: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也就是說,是以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為標準的。
筆者認為,此規定有欠妥之處,原因在于:很多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是不固定的,如果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畸高,如上個月發放了獎金或者銷售提成,以此為標準支付代通知金,則對用人單位來說,經濟負擔過重,不公平;反之,如果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標準過低,如上個月單位處于生產淡季,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一年中最低的,這對于勞動者來說亦不公平。基于勞動者上個月工資標準的不確定性,筆者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可參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對終止前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進行平均,以此標準計算日工資,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計算日工資支付,比以上個月工資作為支付標準更加公平、合理。
1.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筆者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理由如下:(1)1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且不具備法定不得終止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的終止有利于明晰勞動關系。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此時勞動合同終止,不論裁決和判決結果是否支持勞動者的訴請,都會導致自勞動合同到期日至生效裁決或判決作出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未決狀態,雙方還可能因此而產生新的爭議,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3)不終止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顯失公平。如前所述,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公權力機關不宜對此進行過多的干涉,如果不賦予用人單位單方終止權,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因為仲裁或訴訟的原因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顯失公平。
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已經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同一勞動關系再行做出終止行為,則前后矛盾,無法操作。因此,筆者建議,如果仲裁機構或司法機關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勞動合同到期的,仲裁和法院在作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裁決的同時,可同時作出勞動合同履行至勞動合同到期日的裁決,由仲裁機構或司法機關對勞動關系是否終止的狀態進行確定。
2.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由于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符合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前12個月的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實體違法,則標準為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程序違法,則以在仲裁訴訟期間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為標準計算出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終結,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亦會因此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如何能夠合法、平穩終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同時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兼顧用人單位的相對公平,是我們大家亟需思考和解決的問題。筆者撰寫此文,希望能與大家對因勞動合同終止產生的問題進行探討,亦期待通過更加規范、明確的立法,解決這些問題,使得用人單位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能夠有法可依;勞動者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七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甲、乙雙方于20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于20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于20 年 月 日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終止,雙方之間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于20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幣 元。
3、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后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也不損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愿負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并結清上述款項后,雙方無任何其他異議,同時一致同意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補償、要求的權利。
5、乙方確認,甲方已經和其結清了全部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其也同意放棄。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乙方:
身份證號:
簽署日期: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八
鑒于乙方于年月日入職本公司,乙方于20xx年月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面申請(辭工書),雙方自年月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萬仟佰拾元),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與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系,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后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
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
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款收據
今收到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xxx元。
(大寫:萬仟佰拾元)
收款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九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依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乙方工資、經濟補償金共計元。
四、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十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住址。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年月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十一
編號:
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因 根據《勞動合
止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于 年月 日
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在甲方工
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
方,計人民幣元。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存入乙方個人檔案一份。
年 月 日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十二
公司(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訂立(續訂)了以下第壹項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現對該勞動合同按以下第4項辦理。
2)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5)其它:
說明:
1)乙方社會養老保險證序號:
2)乙方醫保個人編號:
3)乙方住房公積金個人編號:
5)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憑本通知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6)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單位一份(存入勞動者檔案),勞動者本人一份,單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一份,勞動者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一份。
甲方:公司乙方(簽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十三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字之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體表現,依據勞動關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本協議簽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的終止淺析(優秀14篇)篇十四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字之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體表現,依據勞動關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本協議簽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