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報告的撰寫過程需要經過充分的調研和分析,同時也需要注重文字的規范和清晰,以提高報告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疾靾蟾媸且环N對特定對象或事件進行詳細觀察和分析的書面材料,通過撰寫考察報告,可以深入了解被考察對象的特點和情況??疾靾蟾婺軌蛱峁┛陀^的數據和實證的證據,為決策和改進提供依據。在撰寫考察報告時,需要全面而詳盡地記錄被考察對象的相關信息??疾靾蟾鎽撛谥辛⒖陀^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獨立觀點和建議。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考察報告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考察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一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得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以500-600噸/萬平方米的標準推算,到,我國還將新增建筑面積約300億平方米,新產生的建筑垃圾將是一個令人震撼的數字。然而,絕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經任何處理,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費等建設經費,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還對不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罰,以此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主要處理方法是將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僅以北京為例,據相關資料顯示:奧運工程建設前對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設,北京每年都要設置二三十個建筑垃圾消納場,造成不小的土地壓力。
其次是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膠、涂料、油漆不僅是難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還含有有害的重金屬元素。這些廢棄物被埋在地下,會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邊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壞土壤結構、造成地表沉降?,F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層,但土層之上基本難以重長植被。而填埋區域的地表則會產生沉降和下陷,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達到穩定狀態。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二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癥懶癌齊復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城市垃圾處理的社會實踐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近我走訪了深圳市環衛處,調查了本市垃圾堆放、清運和處理的情況。這里我把調查的材料分兩項說明。
垃圾在人們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僅就生活垃圾來說,我市每人每天要生產一公斤多的生活垃圾,每人每年就有近四百公斤的生活垃圾要處理。從整個深圳市來看,每天將有八十萬公斤垃圾急需處理。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大量垃圾隨意堆放,長期囤積,就會占用土地,產生臭味,造成對大氣、水域和土壤的嚴重污染,而且導致蒼蠅、昆蟲及鼠類的滋生,威脅居民的健康。因此垃圾是城市的一大負擔。垃圾處理起來并不容易,可以歸納以下幾點:
第一,從垃圾的平均組成來看本市居民的生活燃料大多以煤為主,煤灰占垃圾總量的四分之三,市場及廚房有機廢物約15%—20%,再就是街道庭院的落葉塵土等,總量是無機垃圾施肥,并且還混有一定數量的玻璃、塑料、壞金屬等雜質,難于燃燒銷毀。
第二,用這種含有雜質的垃圾施肥,就會使土地碴化。據調查,施用這種肥料碴化的土地,已由原來的百分之十五點七,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點五,問題很嚴重。再說我市郊區在落實分田到戶后,肥源立足自給,含雜質成分的垃圾,愈來愈不受歡迎。
第三,過去處理垃圾都是埋在地下,現已發現垃圾埋在地下會破壞地下水,填埋后的`場地也派不了大用場。何況在遠郊和市區一切可供垃圾填埋的洼地大都用完,尋找垃圾出路,迫在眉睫。還有本市雖以做出保護環境衛生的一些規定,但由于不能嚴格執行,成效不大。隨地亂拋垃圾的情況到處存在,垃圾量還在不斷增加。如何處理好垃圾,確實是當務之急。
第一,城市建設需要綜和處理,服務設施需要配套成龍,垃圾處理應當在綜合處理之中。本市設有環衛處,市領導親自過問,對垃圾處理,也在無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資源利用等方面綜合考慮。市里已建有五十噸無害化處理工廠,不久還將建立二百噸垃圾無害化處理工廠;還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滲浸糞便的顆粒有機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資源化納入城市經濟的組成部分。
第二,處理垃圾前景廣闊,但目前還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減少垃圾來源。例如蔬菜在農村就應該先進行加工,將不能用的菜桿、采根、黃葉等除掉,不要帶進城市,蔬菜公司則應該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黃爛,減少垃圾量。收購舊貨處要適當提高廢紙、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購價格,這樣可以減少人們丟棄這些東西的數量。
第三,垃圾處理工作是全民的工作,必須深入進行宣傳,使人人重視。垃圾處理是環境衛生的重要環節,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環境衛生狀況,可以反映一個社會的精神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我們應該徹底改變“少數人治臟,多數人制臟”的狀況。治臟除了專業隊伍以外,還可以適當組織業余、課余、公余的勞動服務隊,工農商學兵,大家齊動手,人人關心城市衛生工作。特別對中學生更應該鼓勵他們參加體力勞動,鼓勵他們為凈化、美化城市出謀獻策,也可以把這作為培養又紅又專的勞動后備軍來抓,這樣,收效是會大的。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的發展,垃圾處理也必將日趨現代化,前景必將無限光明。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三
衡南縣新縣城云集在起步建設時,曾定位于綠色生態城市,綠色生態城市是基于園林城市、花園城市之上的更高品級的城市,要建設綠色生態城市,首先要打造園林城市,一個優秀的園林城市的評判標準包括景觀建設、文化遺產管理開發、環保措施、公眾參和、未來規劃等五個方面,景觀建設和文化場館建設擺在最前端。欣聞長沙瀏陽市文化場館和湘西花垣縣縣城廣場建設頗具特色,衡南縣政協副主席王煒帶領三位政協委員組成考察團前往觀摩學習,現將考察情況匯報,希望能對縣政協撰寫《關于在云集建設二館一場的建議案》有所提示,對縣委縣政府決策新縣城建設有所啟發。
市人民政府:
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要求,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帶隊,市建管委牽頭,組織市規劃局、市房產局、市公安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石港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等11人赴??谑?、昆明市、南寧市和重慶市考察學習城市綠化建設及拆遷工作。現將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一、考察概況。
1月13日晚到達??谑泻蟮牡诙煸缟希?谑型醺笔虚L帶領我們考察人員參觀市容市貌、城市公園、城市綠化、小區建設和城市規劃展,介紹了海口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經驗。17日下午到達昆明市聽取市人大、市政府關于城市建設的綠化、拆遷工作的經驗介紹,晚上參觀城市亮化工程,第二天參觀昆明市北二環、東二環拆遷現場,規模大、戰線長。18日晚到達南寧市參觀城市亮化工程,第二天聽取市人大、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對規劃、拆遷、建設工作的經驗介紹。20日到重慶市參觀兩個中心城區的拆遷、綠化工作,并聽取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拆遷、綠化工作的經驗介紹。7天時間,考察4個城市,所到城市都熱情好客,傳經送寶,看了很多靚點,聽了很多經驗,思想感觸很大,達到了解放思想、擴大視野、學習經驗的預期目的。
二、考察城市的主要作法及經驗。
綜觀幾個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作法和經驗,特色鮮明,成效明顯,可以概述為“力度大、資金活、品位高、氛圍濃、效果好”。??谑泻湍蠈幨卸际菄壹増@林城市,昆明市和重慶市也是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先進單位,??谑羞€是全國造林綠化十佳城市,積累了豐富的園林綠化建設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具體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領導重視,理念創新,以城市建設帶動經濟社會發展。各城市都成立了城市綠化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城市建設副市長任副組長,政府各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城市綠化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各城市都將綠化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內容,以綠化建設帶動城市建設,以城市建設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牢固樹立“規劃植綠、拆違復綠、通墻透綠、見縫插綠、治污變綠、改城造綠”的全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和利用城市的園林綠化、公園、風景名勝區的整體優勢,以園林綠化資產為紐帶,建立良好的投融資平臺,有效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和經濟社會發展。南寧市xx年1至10月份引進內外資合同項目745個,合同資金317.68億元;全市“十五”期間城市房地產投資252.96億元,占全市gdp的11.34%,拉動gdp增長1.2%。
(二)規劃先行,凸現特色,高起點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注重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結合各自的實際形成鮮明的特色。海口市突出適宜居住的城市特色,南寧市突出四季如春的城市特色,昆明市突出觀光旅游的城市特色,以此拉開城市綠化格局,各自形成了亮麗的風景線。??谑谐浞掷妹利惖臑I海風光、深厚的歷史文化、優良的生態環境等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突出“熱帶風光”和“海濱城市”特色,編制了《??谑谐鞘袌@林綠化總體規劃》、《??谑芯G地系統規劃》、《海口市公園系統規劃》等,從整體布局、長遠利益上明確了城市以及城市的道路、公園、廣場等近遠期綠化建設的重點和具體內容。同時,嚴格規劃審批管理,出臺了《??谑谐鞘芯G化條例》、《海口市萬綠園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制度,使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目前,海口市基本形成了以椰子樹等棕櫚科植物為主,配置常綠喬木和四季間隔開花的樹木花卉,點、線、面相交映的總格局,展現出“椰風海韻、熱帶風光、終年蔥翠、四季常青”的園林綠化景觀。
(三)改革體制,盤活資本,多渠道籌措城市綠化建設資金。按照經營城市的理念,打破城市建設項目投資由政府“獨家買單”的模式,實現融資渠道社會化、多元化、市場化。一是貸款建設。充分運用收回的閑置土地等存量資產作為資本,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建設。xx年9月,海口市政府與開行簽署了120億元的開發性金額合作協議,已到位資金16.05億元,其中2億元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二是融資建設。通過出售冠名權等形式,引導企業融資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谖骱0稁罟珗@綠化建設,總投資3000多萬元,但政府實際投資僅1000萬元,政府通過授予冠名權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優惠政策給予補償,有效地帶動沿岸企業投資,填補了綠化建設缺口資金。三是舉債建設。昆明市對城市新區和待開發區等地段的綠化建設投入,通過政府貸款負債的形式,先完善配套公共區域的綠化建設,實現土地升值,再通過土地拍賣的回報價值逐年償還債務。通過多渠道地籌措建設資金,有效地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進程。
(四)政策保障,協調配合,形成舊城拆遷工作的強勢力量。一是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各城市都制訂了有關舊城拆遷及補償工作的規章制度,南寧市人大對舊城房屋拆遷形成了決定,??谑嗅槍Τ菂^違章建筑的拆遷工作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為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政策依據。南寧市投入拆遷賠償資金1億元,成功拆除了市中心的別墅區,改建為集休閑、娛樂、觀光為一體的五象廣場,為廣大市民提供了一個休閑小憩的活動場所。二是統一協調,形成合力。市政府牽頭,組織發改、建設、房產、規劃、國土、公安、法院、廣電、信訪等相關部門成立拆遷工作專班,新聞媒體全程跟蹤做好拆遷的正面宣傳,法院對綠化拆遷戶的訴訟不予受理,信訪部門對此類信訪件不予批轉,但要負責做好拆遷戶的說服解釋工作。昆明市耗資35億元,在認真做好拆遷思想工作的基礎上,成功將全長16公里的東二環、北二環的舊城建筑全部拆除,拆除面積177萬平方米,正按“總體規劃、分期建設、控制綠地”的思路進行改造建設。三是抓住難點,全面推進。對于拆遷“釘子戶”,按照“自拆為主,強拆配合”的方法,先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并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如仍不服從統一安排的,組織工作專班強制拆除。海口市拆除的177宗建筑中,其中政府強制拆除15宗,占8.5%。
(五)加大投入,打造精品,建設高品位的園林綠化城市。一是加大綠化建設資金投入力度。各城市每年都從城市維護費和地方財政中預算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為創建國家級園林城市提供了資金保障。重慶市在籌辦亞太地區市長峰會時,投入綠化建設和整治專項資金2.26億元,完成綠化面積78.32萬平方米,使重慶的綠色城市形象有了明顯提升。二是提高園林綠化設計建設檔次。南寧??谑性诰G化設計中強調喬、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以栽植大樹和海南特色樹為主,大氣魄開展綠化,城區新建主干道路兩側,喬灌木相互交錯,立體綠化層次感強,城區道路綠化率達到了40%。??谑凶⒅刂参镌炀昂蛨@林小品的和諧配置,城市綠化風格明顯,塑造了綠色精品,海府路突出大特區、熱帶海濱的特征,形成了雄偉大氣、層次分明、色彩跳躍感強的綠化風格;海秀東路突出休閑商業特色,形成了富麗繁華、風情萬種的綠化風格;濱海東路突出濱海熱帶風光特色,配置熱帶特色樹種,并設置了千姿百態、富有濱海氣息的園林小品,塑造了??谑胁季趾侠怼⒐δ荦R全、造型豐富、四季常青的綠色精品。三是加強園林綠化的日常維護監管。建立了城市綠化監察網絡,強化日常維護監管。重慶市在主城區劃定了2期城市綠化禁建保護區,總面積1.7萬公頃,地塊120塊。昆明市設立了綠化投訴中心和舉報電話,鼓勵廣大群眾檢舉揭發各種違法違規破壞綠化的行為。同時,大力發展城市空間的垂直綠化和立體綠化,綠色城市的格局日益形成。目前,海口市、南寧市、昆明市、重慶市的綠化覆蓋率分別達到了43.64%、39.56%、34.36%、26.33%。
[nextpage](六)宣傳造勢,強化意識,全民共建綠色家園的氛圍濃厚。市政府將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綠化意識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南寧市常年在電視、廣播、報刊等宣傳媒體廣泛宣傳綠色家園建設的深遠意義、近期重點和長遠目標,做到家喻戶曉,并將愛綠護綠教育納入了小學教育課程,使全民的愛綠護綠意識明顯增強。在城市綠化中,行政、企事業單位捐贈大樹,減少政府投入。??谑忻磕甓奸_展大型的綠化宣傳活動,并實施了“全民義務植樹卡”制度,全市黨政軍民參加義務植樹活動已成為一種自覺行為。近五年來,全市義務植樹盡責率達83.6%,共種樹55萬株,栽花300萬株,種植地被植物250萬平方米。同時,積極開展“花園式單位”和“綠化達標單位”創建活動,全市共有“花園式單位”和“綠化達標單位”349家,全民共建綠色家園的濃厚氛圍已經形成。
三、結合黃石實際的工作建議。
通過考察學習???、昆明、南寧、重慶等城市的園林綠化建設,我們深感壓力沉重,雖然我市通過近幾年的努力,城市綠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上述城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存在著規劃滯后、設計水平不高、綠化精品不多、建設力度不大等問題。為此,我們必須加大規劃力度,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設步伐,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夯實基礎。
(一)加大考察學習力度,創新理念,推進發展。這次考察學習,收益匪淺,感觸頗深,開闊了視野,活躍了思維,取得了真經,這將對我們今后一段時期的綠化和拆遷工作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為此建議,xx年,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分期分批地到南寧等城市考察學習綠化建設管理工作的先進作法和典型經驗,進一步創新建設和發展理念,指導和推動我市園林綠化建設上臺階,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夯實基礎。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明確目標,強化意識。加強愛綠護綠教育是我市建設國家園林城市的一項長期性戰略任務。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引導人們拓寬視野、積極參與、關注支持園林綠化建設,力爭前完成國家園林城市的創建目標。愛綠護綠教育要唱響旋律,市委、市政府要將城市綠化作為城市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將生態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意識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社區、居委會要組織開展“全民建綠、自覺護綠”專題教育,城區各小學要將愛綠護綠作為小學生社會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良好的愛綠護綠意識。愛綠護綠教育要走向社會,《黃石日報》、黃石電視臺、黃石廣播電臺都要設立“建設綠色家園”專欄,及時宣傳近遠期綠化建設重點和目標。愛綠護綠教育要貼近生活,要確定一個日期作為每年固定的“綠色宣傳日”,每年組織一次“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通過實際行動,使廣大市民的愛綠護綠意識有明顯增強。
(三)加大規劃編制力度,嚴格管理,突出特色。要盡快完成《黃石市植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做好黃石園林綠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規劃,規劃要明確各區域綠化的具體控制指標,要突出依山傍水的城市特色,充分展示中國青銅文化和礦冶名城的精神風骨。要盡快出臺《黃石市綠線管理辦法》和《黃石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管理規定》,園林部門要嚴格綠化方案審查,規劃部門要保證綠化用地,對市政、道路、小區等建設項目的綠化區要形成點線連接,規劃部門對已經劃出的綠化范圍要嚴格進行控制,配合園林部門督促建設業主落實綠化建設。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要實行規劃、施工、驗收“三同時”。對“綠線”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用地,包括街道綠地、單位庭院綠地等,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四)加大資金籌措力度,靈活形式,積累資本。高品位的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有雄厚的專項資金作保障。要充分運用市場化運作的手段,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市場融資為輔”的多層次園林綠化建設籌資渠道。政府投入可以每年從城市維護費、財政預算經費、房地產開發收益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建設資金,市場融資以拍賣土地、出售冠名權、租賃使用權等多種形式,盤活城市可利用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源,不斷積累城市綠化的發展資本。要充分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扶持建設的機遇,積極申請專項貸款,為我市園林綠化建設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進一步加強綠化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做到專款專用。
(五)加大體制改革力度,理順機制,完善體系。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為機遇,進一步深化城市綠化建設體制改革。在運營機制上,全面實行市場化運作,綠化行業從設計施工、管理養護到種苗培養每個環節都可以引入市場經營機制,園林綠化的規劃設計和工程施工可以向市場公開招標,道路、公園的綠化管理養護可以采取轉讓、委托、租賃、承包、合作等形式,以減少政府投入。在市場主體上,要以優惠的政策鼓勵和引導成立城市綠化建設投資公司、城市綠化規劃設計院、城市園林綠化開發研究所等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努力培育1—2家適應市場發展的競爭主體。在綠化管理上,要強化市區兩級管理,不斷完善綠化管理的社會機構,逐步完善綠化管理責任網絡,實行目標管理、責任管理。在制度建設上,要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不斷完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體系,保證城市園林綠化目標的順利實施。
(六)加大項目建設力度,擴大綠量,多出精品。抓好中心城區的綠化建設,是城市綠化工作的當務之急。一是要突出綠化項目建設。要繼續實施濱水綠化、景點綠化、道路綠化、社會綠化“四大工程”,重點抓好人民廣場改造、大眾山風景區建設和小區綠化建設等20項綠化項目工程。二是要不斷擴大綠化數量,要抓好沿路鋪綠,突出道路兩旁的綠化帶、行道樹的栽植工作,努力形成“一路一樹,一路一景”的綠化風格;要抓好拆違復綠,加大城區違法違規建筑的拆除力度,拆除后盡可能地恢復為綠地;要抓好見縫插綠,推廣屋頂蓋綠,小巷鋪綠,破墻透綠。三是要提高綠化科技含量。要積極培育新的綠化品種,做好外來植物種類的引種、研究和栽培工作;規劃設計要注重喬、灌、花、草、藤的合理配置,形成多種喬木相間的立體綠化格局;要做好樹木、花卉病蟲害防治的研究、應用和推廣工作,不斷提高園林綠化工作的科技含量,提升檔次,多出精品。
(七)加大舊城改造力度,改善環境,增強功能。以加快城中村村改造步伐為主線,大力實施舊城改造工程,不斷改善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一是要制定配套政策。市政府要結合黃石的實際情況,制定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辦法和賠償標準,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資金使用、拆遷責任單位的權責等予以明確,為房屋拆遷工作提供依據。同時,要加強房屋拆遷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力度。二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組織發改、建設、房產、規劃、國土、公安、法院、廣電、報社、區政府等相關部門成立拆遷工作專班,統一協調,形成合力,為舊城拆遷工作提供組織保障。三是要抓好試點建設。xx年的舊城拆遷工作,要在圍繞磁湖南北岸開發改造和文化宮、聯合村、東風路等地塊改造基礎上,拆遷工作有新的突破,力爭打造1—2個舊城拆遷示范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進,全面推進我市舊城拆遷改造工作進程,不斷改善市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聚集能力和輻射能力。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四
包括餐飲業及單位食堂餐飲泔水、農貿集市水果蔬菜下腳料、屠宰場及食品加工廠動植物下腳料、畜牧保險制度執行時上繳的死禽畜、為清除外來入侵植物(如互花大米草、水浮蓮等)而產生的草料等[3―5]。這類垃圾含水量大,營養豐富,極易變質,可能傳播各種病毒,有擴散傳染源風險。目前處理辦法是:一是干燥和直接作為動物飼料,這存在從食物鏈傳播疾病的風險,應禁止;二是發酵作有機肥或沼氣使用,要求完全滅菌,成本高,是一個虧本經營,需政府大量補貼企業才能生存。
建議:將生物質垃圾變成微生物農藥生產的培養基,既使垃圾得到完全無害化處理,又可生產微生物農藥,獲得豐厚利潤。
1.2可焚燒垃圾。
從居民社區收集的垃圾,基本上是廚房垃圾、包裝物以及廢棄生活用品。目前,社區已定點定人收集垃圾,只要下達制度,可以初步分除建筑垃圾等不可焚燒垃圾,余下可以視大部分為可焚燒物垃圾。焚燒是國際通用的垃圾減量化處理手段,已有先進的焚燒機械;也有成熟的煙氣處理方式。主要采用“濕石灰吸附―活性炭吸附―布袋集塵”,排出煙氣可達到歐洲標準[6―8]。
問題:這是一個不斷耗費成本的過程,而且排出減量與投入的增量相關;中國垃圾焚燒時采用定量補貼的財政模式。經營者為了謀取利潤,不惜偷工減料,人為地造成排放超標。因此,建垃圾焚燒廠的地方,必然污染嚴重。
建議:一是采用新的煙氣處理模式?!皾袷椅建D低溫等離子體降解―納米碳纖維布簾式除塵―納米光催化二氧化鈦石英砂降解”。這不但是技術上的'升級,可以更徹底地消除煙塵中包括二惡英在內的污染物,而且處理成本低廉。二是采用與納米碳酸鈣聯產技術。濕石灰可以采用碳酸鈣生產過程的副產品,而經凈化后的煙氣又作為co2源,用于納米碳酸鈣生產。通過這種互惠型經營模式,使凈化煙塵變為生產納米碳酸鈣的必需生產環節,企業必然“自覺地”處理煙塵。
1.3可填埋垃圾。
填埋處理是城市生活垃圾最基本的處理方法。它是將垃圾埋入地下,通過微生物長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成無害的化合物?,F代化大型垃圾衛生填埋場多采用單元填埋法[9],對填埋的垃圾采用逐層壓實和每日覆蓋的方法,提高利用效率。
問題:一是垃圾填埋產生的氣體危害,填埋垃圾經微生物的好氧分解和厭氧分解會產生大量填埋沼氣,其成分主要有ch4、co2、nh3、h2s等,其中ch4、co2占絕大多數。當甲烷濃度達到5%~15%,在有氧條件下可能發生爆炸;co易溶于水,不僅會導致地下水ph值降低,而且會使地下水的硬度及礦物質增加;此外,植物由于受根部積聚的co2和甲烷的影響,因缺氧而危害其生長。二是滲透液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垃圾經微生物分解和地表水的影響會產生一定數量的滲透液。它是一種高濃度有機廢水,可穿透周圍地層,對飲用水造成污染。
建議:一是通過滲漏液回灌技術加速有機物分解。采用沼氣收集網絡收集沼氣作燃料,并通過噴射無害化消毒劑與混合填埋生產納米碳酸鈣過程產生的石灰廢渣消毒除臭辦法。二是在填埋物上方覆蓋土壤,種植香料植物構成香味公園,既改善環境,又獲得生態化利用。
2結語。
城市垃圾成分復雜,并受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自然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的影響,很難有統一的處理模式。對城市垃圾的處理一般是隨國情而異,不管采用哪種處理方式,但最終都是以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為處理目標。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起步較晚,目前我國多數城市垃圾不太適宜焚燒用于發電,而填埋又受土地資源限制,采用經濟高效與納米碳酸鈣聯產技術的處理城市垃圾是值得推廣應用的有效方法。其直接利用熱能作為微生物農藥與納米碳酸鈣生產的熱源與冷源(通過吸收式制冷系統轉換)。考慮到能源平衡問題,將剩余的熱能用于制冰,生產有保鮮殺菌功能的“超級冰”,可廣泛用于魚肉保鮮業的衛生用冰。從而實現垃圾高價值利用與完全無害化處理,不但減輕城市市政負擔,還為社會創造財富,這種方法可實現垃圾的“減量、再用、循環”的無害化處理。
3參考文獻。
[1]朱志玲。上海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現狀與對策[j]。環境衛生工程,,17(4):51―53。
[2]黃珞,周曉麗。城市垃圾治理措施新探[j]。中州煤炭,2009(8):59―60。
[3]李建兵。淺談城市垃圾的處理技術[j]。江西化工,(3):28―29。
[4]王玉麗。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的技術研究[j]。中國西部科技,2009,8(20):56―57。
[5]莊偉強。固體廢棄物處理與處置[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6]教育部人事教育司。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7]柴曉利,趙愛華,趙由才。固體廢物焚燒技術[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8]常萬林,劉麗萍。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現狀及趨勢[j]。煤炭工程,2004(12):52―54。
[9]薛嘉韻,孫水裕,源亮君。城市垃圾處理技術分析及對策研究[j]。能源研究與利用,(4):11―13。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五
研究目的:我們的國家的垃圾越來越多,據調查,目前我國城市垃圾年產量已達1.2億噸左右,而且正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增長。我希望通過本次調查,減少江蘇省的垃圾的快速增長。
研究成員:謝志勇(我的爸爸)、莊金飛(我的媽媽)、謝晨蕾。
研究對象:江蘇省。
研究時間:xx年10月19日至xx年10月21日。
2)討論確定調查表內容。
1)根據調查表通過電話進行調查并記錄。實施負責人:莊金飛,謝晨蕾。
2)根據調查記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實施負責人:謝晨蕾。
3)上網(百度)查詢南京是江蘇省每年平均生產多少垃圾,以提供對調查統計進行分析及提出研究建議時使用。實施負責人:謝志勇。
3、形成研究成果階段。包括形成調查統計報告、相關分析及提出建議等。實施負責人:謝晨蕾、莊金飛。研究結果:垃圾在人們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僅就生活垃圾來說,我省每人每天要生產1.5公斤的生活垃圾,每人每年就有近500公斤的生活垃圾要處理。
從整個江蘇省來看,每天將有11400多公斤垃圾急需處理。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大量垃圾隨意堆放,長期囤積,就會占用土地,產生臭味,造成對大氣、水域和土壤的嚴重污染,而且導致蒼蠅、昆蟲及鼠類的滋生,威脅居民的健康。
第一,城市建設需要綜和處理,服務設施需要配套成龍,垃圾處理應當在綜合處理之中。本市設有環衛處,市領導親自過問,對垃圾處理,也在無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資源利用等方面綜合考慮。市里已建有五十噸無害化處理工廠,不久還將建立二百噸垃圾無害化處理工廠;還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滲浸糞便的顆粒有機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資源化納入城市經濟的`組成部分。
第二,處理垃圾前景廣闊,但目前還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減少垃圾來源。例如蔬菜在農村就應該先進行加工,將不能用的菜桿、采根、黃葉等除掉,不要帶進城市,蔬菜公司則應該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黃爛,減少垃圾量。收購舊貨處要適當提高廢紙、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購價格,這樣可以減少人們丟棄這些東西的數量。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六
摘要:城市生活垃圾已成為困擾中國大部分城市人民生存環境的一個嚴重問題。本文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處理、處置、資源化技術。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技術污染處理。
按照城市垃圾綜合管理的思想,城市垃圾的收集和運輸也是城市垃圾綜合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城市垃圾收集和運輸方式尚處于比較落后的階段,絕大部分的居民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未實行分類收集。混合收集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運輸的數量,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處理的技術難度、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減量、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目前資源化技術主要有填埋處理、堆肥處理、焚燒處理三種處理方式,下面就三種技術的現狀作個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絕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溝和填坑等方式消納城市垃圾,不但侵占了寶貴的土地資源,而且對環境造成了潛在的影響和危害。特別是填埋場的城市垃圾滲瀝水,由于沒有進行必要的收集和處理,導致水資源及其環境被嚴重污染的現象普遍存在。80年代末以來,我國的城市垃圾填埋處理技術有了一定的發展,全國相繼建成了一批較為完善的城市垃圾衛生填埋場(或準衛生填埋場)。在這些衛生填埋場(或準衛生填埋場)中,一般均設有較完善的防滲系統、滲瀝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填埋氣體導排系統、雨污水分流系統等。深圳、北海、北京和天津等城市建設的城市垃圾衛生填埋場,還采用了進口的高密度聚乙烯襯層。但現階段我國的大部分城市垃圾填埋場,在填埋場場底防滲、填埋氣體收集利用、滲瀝水收集和處理、填埋作業分層壓實以及填埋場日常覆蓋和終場恢復等方面還存在較多的不足。
目前我國城市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處于相對萎縮的狀態。實踐證明,用混合收集的城市垃圾生產出來的'堆肥,肥效低、雜質多、成本高,不便用于農田生產,也影響其市場發展?!捌呶濉逼陂g建設的無錫、杭州、北京、上海等地的機械化城市垃圾堆肥廠都因技術和市場等原因而相繼關閉。目前在我國應用較多的是一些機械化程度低、主要采用靜態好氧發酵技術的城市垃圾堆肥廠。其特點是工藝簡單、機械設備少、投資和運行費用低,但同時也存在堆肥質量不高,堆肥篩上物以及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氣味及污水等未進行有效處理,城市垃圾堆肥廠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大等問題。降低堆肥成本,提高堆肥產品質量,開辟市場渠道是發展城市垃圾堆肥處理技術的關鍵因素,而影響這些因素的重要條件是實現有機垃圾的分類收集。
焚燒處理是我國城市垃圾處理技術的新熱點。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城市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剛剛起步,目前還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了許多企業投資進行城市垃圾焚燒技術設備的開發。深圳市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建設的我國第一座現代化城市垃圾焚燒廠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八五”攻關計劃,完成了3#焚燒爐國產化工程,設備國產化水平達到80以上,在技術性能方面達到或超過了原引進設備的水平,為我國城市垃圾焚燒設備國產化打下了基礎。近3年來,國內一些經濟較發達城市特別是沿海城市如上海、廣州、北京、深圳、珠海、北海、寧波、廈門等都在積極籌建城市垃圾焚燒廠,目前在建和已經列入計劃的城市垃圾焚燒廠規模總量約為10000噸/日,其中大部分是通過引進技術和設備建設的。利用國內的技術設備已經建設的城市垃圾焚燒廠,大多處于較低的水平,難以正常運轉和滿足污染控制標準。
目前我國的城市垃圾處理體制,很容易將城市垃圾處理問題只局限于處理方式自身進行討論和分析,就城市垃圾處理談城市垃圾處理??傮w上說城市垃圾成分的特性是高水分(因為廚余垃圾所占比例高)、高灰分(燃氣普及率較低的地區灰渣含量高)和低熱值;收集方式基本上是混合收集。目前城市垃圾處理的現狀可歸納如下幾點:
(3)在混合收集的條件下,城市垃圾堆肥處理難以發展,在一些地區還處于萎縮狀態;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估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八
針對福州市生活垃圾現狀及問題,提出處理處置對策:建立和完善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機制;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制;加快垃圾處理場技術配套工程等綜合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
作者:吳英作者單位:福建省環境保護設計院刊名:海峽科學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6)分類號:x7關鍵詞:生活垃圾現狀處理對策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市、縣(區)、鎮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及其它廢棄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工程開挖后需外運的余泥土石方。
第四條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公安、環保、物價、規劃、國土、工商、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分類管理,集中處置。
鼓勵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技術和經濟許可范圍內,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和財政優惠政策。
第六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處置。委托具備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垃圾進行處置。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市、縣(市、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設施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棄料、棄土以及其他廢棄物的用途分類設置。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城市的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獲得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對符合條件的應于20日內頒發核準文件。對不予核發核準文件的應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因零星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如需臨時堆放,應當堆放在社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物業管理者指定的地點。
第十一條收集建筑垃圾時,不得與生活垃圾及危險廢棄物混裝,不得將棄土、棄料和不同種類的棄料混合收集存儲。
第十二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筑垃圾運到指定的處置場地,并按要求傾倒。
第十三條凡將建筑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交納處理費。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或施工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將建筑垃圾清理干凈。
第十五條需要回填棄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回填棄土的數量、地點、時間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建筑垃圾的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保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建筑垃圾的安全運輸和處理。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或者消納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
摘要介紹和分析了城市垃圾處理的方法和存在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的技術,以實現垃圾“減量、再用、循環”的無害化處理。
“垃圾圍城”已是不爭的事實,垃圾處理已成為各地城市管理者頭痛的難題。將垃圾看作可利用能源與資源,從生態產業整體出發,通過信息流、能源流、物質流的整合,使垃圾處理變為生態循環系統。政府出臺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研發和全民積極配合,企業積極投資參與開發,依靠現代科學技術水平,將垃圾作為原料資源的補充,使垃圾處理與回收利用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1―2]。中國垃圾有其特殊性,中國人城市生活以家庭為單位自行烹調三餐的,家庭廚房是垃圾主要產出源,而且垃圾至今沒有實行嚴格分類收集。因此,城市垃圾成分復雜,有機質含量大,熱值低,垃圾量大。為了更好地利用和處理好城市垃圾,筆者現介紹和分析垃圾處理殘余物的利用方法,并提出處理方式以及適合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的有效途徑。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一
日益加重的城市垃圾污染,已成為目前城市生存與發展的嚴重制約因素。本文著重在推動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城市垃圾處理產業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以求引起更多的有識之士對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的關注,推動這一產業的發展,把城市垃圾處理早日納入市場化、產業化發展的軌道。從而消除城市垃圾污染,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掃清障礙。
城市生活垃圾問題困擾著所有大中小城市,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已迫在眉睫。
研究發現,2噸垃圾燃燒所產生的熱量,相當于1噸煤燃燒的能量,可通過發電機組轉化為電能。但目前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率僅為50%左右,處理的主要方式是焚燒、填埋和堆肥或其他方式的回收再利用。以盤錦市垃圾處理廠為例,該廠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是焚燒、填埋和堆肥,每天處理200余噸,處理率僅為50。垃圾中的水、泥土等非可燃成分阻礙了垃圾的焚燒效率,垃圾滲濾液也難于處理,剩余垃圾的填埋又不能符合環保規定,給地下水造成嚴重的污染隱患,濕垃圾的晾曬又造成嚴重的惡臭污染,已成為盤錦市西部空氣環境的主要污染源。
應該說,這樣處理水平雖然較低,但其在我國城市垃圾處理中還處于較好的狀況。相當一部分城市由于受經濟技術條件的限制,對城市垃圾基本上不經任何處理,簡單堆放于城外荒地荒灘或地坑、山溝等地,因而造成了日趨嚴重的垃圾圍城現象。對地下水和地面水域形成污染,對城市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造成目前我國城市垃圾處理滯后,嚴重污染環境的局面,既與我國垃圾處理的技術水平和城市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和認識上的陳舊觀念、落后的管理體制和不完備的政策支持體系有關。正是這些綜合因素制約了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產業的快速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根本的途徑是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垃圾產業將作為一種以實現資源回收利用為主要目的,以多元開發為手段,以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為最終目的.的產業,在我國有著極為廣闊的市場前景。
1、缺乏有效的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
2、管理體制落后。
城市垃圾處理在現行制度下,大部分為政府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投入很大,給地方財政造成很大負擔。全國建設垃圾處理場的費用達86億元,,這個數字超出100億元。垃圾處理費用連年攀高,使得許多地方政府不堪重負。垃圾無害化處理低、勞動密集型作業等現象自然無法改變,遠遠達不到國家環保的要求。
3、垃圾分類回收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致使垃圾成分復雜,處理難度加大,處理成本增加;
4、投融資渠道單一,政府財政支出難以為繼;
5、現行制度無法與市場經濟接軌,企業不能產生經濟效益,影響企業的處理積極性;
我們必須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來考慮城市垃圾處理產業發展戰略,使城市垃圾處理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形式,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走向市場化和產業化。
1、建立比較完善的城市垃圾處理的法規體系,使城市垃圾處理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在這方面,我國目前雖然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各地也制定了一些相關法規,但都不完備,需要進一步完善。
同時我們在執法上還存在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執法尚不多見。對于那些隨意堆放垃圾的行為還僅限于口頭提醒,懲治力度太小。在垃圾回收再利用方面也執行得很不到位。
2、改革現行城市垃圾管理體制,把垃圾處理由社會公益事業性質的政府行為轉變成為企業的社會服務性質的經濟行為。
現行的垃圾管理體制為政企合一,管理、監督和運行主要由政府一家包攬。環衛部門既是監督機構又是管理部門和執行單位,這種體制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競爭體制,也制約著垃圾管理的發展。
3、培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市場,為企業在城市垃圾處理產業領域進行生產、投資、建設、經營等活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4、建立垃圾處理分類回收制度。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二
針對福州市生活垃圾現狀及問題,提出處理處置對策:建立和完善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機制;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制;加快垃圾處理場技術配套工程等綜合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
作者:吳英作者單位:福建省環境保護設計院刊名:海峽科學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類號:x7關鍵詞:生活垃圾現狀處理對策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三
包括餐飲業及單位食堂餐飲泔水、農貿集市水果蔬菜下腳料、屠宰場及食品加工廠動植物下腳料、畜牧保險制度執行時上繳的死禽畜、為清除外來入侵植物(如互花大米草、水浮蓮等)而產生的草料等[3―5]。這類垃圾含水量大,營養豐富,極易變質,可能傳播各種病毒,有擴散傳染源風險。目前處理辦法是:一是干燥和直接作為動物飼料,這存在從食物鏈傳播疾病的風險,應禁止;二是發酵作有機肥或沼氣使用,要求完全滅菌,成本高,是一個虧本經營,需政府大量補貼企業才能生存。
建議:將生物質垃圾變成微生物農藥生產的培養基,既使垃圾得到完全無害化處理,又可生產微生物農藥,獲得豐厚利潤。
1.2可焚燒垃圾。
從居民社區收集的垃圾,基本上是廚房垃圾、包裝物以及廢棄生活用品。目前,社區已定點定人收集垃圾,只要下達制度,可以初步分除建筑垃圾等不可焚燒垃圾,余下可以視大部分為可焚燒物垃圾。焚燒是國際通用的垃圾減量化處理手段,已有先進的焚燒機械;也有成熟的煙氣處理方式。主要采用“濕石灰吸附―活性炭吸附―布袋集塵”,排出煙氣可達到歐洲標準[6―8]。
問題:這是一個不斷耗費成本的過程,而且排出減量與投入的增量相關;中國垃圾焚燒時采用定量補貼的財政模式。經營者為了謀取利潤,不惜偷工減料,人為地造成排放超標。因此,建垃圾焚燒廠的地方,必然污染嚴重。
建議:一是采用新的煙氣處理模式?!皾袷椅建D低溫等離子體降解―納米碳纖維布簾式除塵―納米光催化二氧化鈦石英砂降解”。這不但是技術上的'升級,可以更徹底地消除煙塵中包括二惡英在內的污染物,而且處理成本低廉。二是采用與納米碳酸鈣聯產技術。濕石灰可以采用碳酸鈣生產過程的副產品,而經凈化后的煙氣又作為co2源,用于納米碳酸鈣生產。通過這種互惠型經營模式,使凈化煙塵變為生產納米碳酸鈣的必需生產環節,企業必然“自覺地”處理煙塵。
1.3可填埋垃圾。
填埋處理是城市生活垃圾最基本的處理方法。它是將垃圾埋入地下,通過微生物長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成無害的化合物?,F代化大型垃圾衛生填埋場多采用單元填埋法[9],對填埋的垃圾采用逐層壓實和每日覆蓋的方法,提高利用效率。
問題:一是垃圾填埋產生的氣體危害,填埋垃圾經微生物的好氧分解和厭氧分解會產生大量填埋沼氣,其成分主要有ch4、co2、nh3、h2s等,其中ch4、co2占絕大多數。當甲烷濃度達到5%~15%,在有氧條件下可能發生爆炸;co易溶于水,不僅會導致地下水ph值降低,而且會使地下水的硬度及礦物質增加;此外,植物由于受根部積聚的co2和甲烷的影響,因缺氧而危害其生長。二是滲透液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垃圾經微生物分解和地表水的影響會產生一定數量的滲透液。它是一種高濃度有機廢水,可穿透周圍地層,對飲用水造成污染。
建議:一是通過滲漏液回灌技術加速有機物分解。采用沼氣收集網絡收集沼氣作燃料,并通過噴射無害化消毒劑與混合填埋生產納米碳酸鈣過程產生的石灰廢渣消毒除臭辦法。二是在填埋物上方覆蓋土壤,種植香料植物構成香味公園,既改善環境,又獲得生態化利用。
2結語。
城市垃圾成分復雜,并受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自然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的影響,很難有統一的處理模式。對城市垃圾的處理一般是隨國情而異,不管采用哪種處理方式,但最終都是以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為處理目標。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起步較晚,目前我國多數城市垃圾不太適宜焚燒用于發電,而填埋又受土地資源限制,采用經濟高效與納米碳酸鈣聯產技術的處理城市垃圾是值得推廣應用的有效方法。其直接利用熱能作為微生物農藥與納米碳酸鈣生產的熱源與冷源(通過吸收式制冷系統轉換)。考慮到能源平衡問題,將剩余的熱能用于制冰,生產有保鮮殺菌功能的“超級冰”,可廣泛用于魚肉保鮮業的衛生用冰。從而實現垃圾高價值利用與完全無害化處理,不但減輕城市市政負擔,還為社會創造財富,這種方法可實現垃圾的“減量、再用、循環”的無害化處理。
3參考文獻。
[1]朱志玲。上海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現狀與對策[j]。環境衛生工程,2009,17(4):51―53。
[2]黃珞,周曉麗。城市垃圾治理措施新探[j]。中州煤炭,2009(8):59―60。
[3]李建兵。淺談城市垃圾的處理技術[j]。江西化工,2007(3):28―29。
[4]王玉麗。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的技術研究[j]。中國西部科技,2009,8(20):56―57。
[5]莊偉強。固體廢棄物處理與處置[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1。
[6]教育部人事教育司。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7]柴曉利,趙愛華,趙由才。固體廢物焚燒技術[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8]常萬林,劉麗萍。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現狀及趨勢[j]。煤炭工程,2004(12):52―54。
[9]薛嘉韻,孫水裕,源亮君。城市垃圾處理技術分析及對策研究[j]。能源研究與利用,2006(4):11―13。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市郊各鎮、開發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四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應實行分類袋裝收集,運輸密閉化,并積極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六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發展規劃,會同市規劃、計劃、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實施。
第八條從事經營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環衛有關作業規范、技術標準做好所承接的環境衛生經營業務,提高作業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各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各單位環境衛生設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設和設置由各單位負責并按下列分工實施:
(一)各企、事業單位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各單位負責;。
(二)各類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醫院、屠宰場(廠)、生物制品廠等單位應設置具有便于識別的容器單獨存放有害特種垃圾。
第十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設置垃圾箱(桶)等設施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相適應,有密閉、防蠅、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容器,外觀應整潔。未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搬移、拆除、封閉和毀壞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保養、維修、更新和管理。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加強檢查監督,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
第十二條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居民應按環衛管理部門規定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塑料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存放各種生活垃圾的塑料袋,應完整不破,袋口扎緊不撒漏。水域沿岸單位、船舶應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袋內,委托環衛部門有償收集。禁止將生活垃圾傾倒在江、河、海域內。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將垃圾分類袋裝,在規定的時間,投入相應的垃圾容器或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重量超過5公斤或者體積超過0.2立方米以及長度超過1米的舊家具、辦公用具、廢舊電器及包裝箱、籮筐等大件廢棄物,應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
第十五條醫院垃圾、放射性垃圾、傳染病人的垃圾、動物尸體等有害垃圾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房屋中產生的渣土垃圾應自行清理,或委托環衛管理部門有償清理,不得混人生活垃圾中。
建筑工程渣土、泥漿的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活垃圾運往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轉運站及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七條垃圾收集后,垃圾容器應及時復位,清掃作業場地,做到車走場凈。
第十八條環衛管理部門和駐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應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垃圾袋裝和分類袋裝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裝運生活垃圾的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不得暴露運輸。裝運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經常清洗和保養,保持車輛整潔完好。裝運生活垃圾不得超載、吊掛,行駛途中不得飛揚、撒漏。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對委托其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及設置生活垃圾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服務費。
對居民可按一定標準收取生活垃圾管理費用,所收款項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維修和建設,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收取。
第二十一條在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遵守本辦法并做出明顯成績的;。
(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
(五)不按規定投放大件廢棄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每件五十至二百元罰款。
(十)未按規定繳交或逾期不繳交生活垃圾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已造成污染環境衛生的,應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采取代為改正措施,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涉及環境保護和衛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關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海府辦函[1994]118號文同時廢止。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五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四章?項目建設。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六章?項目的移交。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八章?違約的補救。
第九章?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其它。
第十二章?附件。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和中國?。ㄗ灾螀^)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國?。ㄗ灾螀^)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協議一方:中國?。ㄗ灾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協議另一方: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主要處理的垃圾,日處理規模噸/日(或噸/年),主要工藝為。
第四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對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確定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和。
第五條?(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所列舉的批準。
_____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_____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_____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_____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_____;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_____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并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_____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_____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帳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帳戶,向境外帳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_____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_____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_____單、暫保單和_____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入,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_____。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_____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_____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f.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終止。
(1)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它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_____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_____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_____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_____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批準。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_____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_____解決的機構。
(4)根據_____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_____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_____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一條?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_____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_____和中國____省(自治區)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協議一方:中國____省(自治區)______市(縣)人民政府____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協議另一方:_____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____,注冊號: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條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____,主要處理____的垃圾,日處理規模______噸/日(或噸/年),主要工藝為________。
第四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托于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對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___,確定___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___,___,和___。
第五條(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_____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所列舉的批準。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_____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并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帳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帳戶,向境外帳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入,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f.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終止。
(1)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它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批準。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備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確上述合同批準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準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一條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附件。
附件2技術規范與要求。
附件3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范圍。
附件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
附件5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
附件6技術方案。
附件7融資方案。
附件8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9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準。
附件10需預先批準的合同清單。
附件11保險。
附件12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5仲裁協議。
附件1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7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8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垃圾發電的情況下)。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
(公章)(公章)。
法寶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日期:日期: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市、縣(區)、鎮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及其它廢棄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工程開挖后需外運的余泥土石方。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公安、環保、物價、規劃、國土、工商、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分類管理,集中處置。
鼓勵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技術和經濟許可范圍內,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和財政優惠政策。
第六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處置。委托具備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垃圾進行處置。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市、縣(市、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設施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棄料、棄土以及其他廢棄物的用途分類設置。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城市的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獲得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對符合條件的應于20日內頒發核準文件。對不予核發核準文件的應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因零星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如需臨時堆放,應當堆放在社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物業管理者指定的地點。
第十一條收集建筑垃圾時,不得與生活垃圾及危險廢棄物混裝,不得將棄土、棄料和不同種類的棄料混合收集存儲。
第十二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筑垃圾運到指定的處置場地,并按要求傾倒。
第十三條凡將建筑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交納處理費。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或施工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將建筑垃圾清理干凈。
第十五條需要回填棄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回填棄土的數量、地點、時間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建筑垃圾的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事故災難。
應急預案。
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保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建筑垃圾的安全運輸和處理。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或者消納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得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以500-600噸/萬平方米的標準推算,到20xx年,我國還將新增建筑面積約300億平方米,新產生的建筑垃圾將是一個令人震撼的數字。然而,絕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經任何處理,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費等建設經費,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還對不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罰,以此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主要處理方法是將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僅以北京為例,據相關資料顯示:奧運工程建設前對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設,北京每年都要設置二三十個建筑垃圾消納場,造成不小的土地壓力。
其次是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膠、涂料、油漆不僅是難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還含有有害的重金屬元素。這些廢棄物被埋在地下,會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邊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壞土壤結構、造成地表沉降?,F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層,但土層之上基本難以重長植被。而填埋區域的地表則會產生沉降和下陷,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達到穩定狀態。
城市垃圾處理的考察報告(專業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城市運行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桶裝收集、清潔直運,實現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遺灑。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負責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環保、房產、貿易、工商、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清潔直運、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活動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的教育。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七條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確定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的發展方向,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第八條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范,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九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和清潔直運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服務、環境保護等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駁轉運,不得配備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投放點應當按照清潔直運規范要求的比例,具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功能。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集中采購、配發。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采購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滿足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在既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運輸作業的場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三條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轉運站應當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改造為符合清潔直運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駁場所。
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容器間應當按照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改造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
第三章分類與投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電等,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織物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廢棄物。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并公布。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投放廚余垃圾應當裝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閉袋口。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分類投放不當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指導、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四章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主城區內的生活垃圾采用清潔直運方式收集、運輸。清潔直運的作業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主城區內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清潔直運單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文件后方可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
第十九條清潔直運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清潔直運作業技術規范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條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駁轉運方式實施清潔直運;。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七)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灑生活垃圾;。
(八)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條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并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運輸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清潔直運作業場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接駁轉運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范圍;位于居住區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清潔直運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服從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指揮。
第五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產能狀況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含有有害物質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本市優先發展采用焚燒技術處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評估制度,積極推行生活垃圾生物處理技術、綜合處理技術,提高生活垃圾處置水平。
第二十五條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第六章費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清運費、處置費,具體辦法按照《杭州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成本核定。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負責生活垃圾的稱重計量,并定期校準、維護稱重計量設施。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計量監督,保證計量數據的準確。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月支付給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組織制定垃圾分類投放、清潔直運和處置的技術規范;。
(三)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六)按年度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二)在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三)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等活動的投訴。
第三十一條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市市容環衛、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公開環境參數。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投訴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容環衛、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未按規定投放、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清潔直運,是指利用裝備有密閉、壓縮設備的作業車輛,將生活垃圾從投放點、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分類收集后,直接運送或者經密閉接駁運送至相應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垃圾運輸車輛停放維保場等設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廢物箱、垃圾箱(桶)等設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是指用于集中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大型清潔直運車輛收集作業的場所。
(五)生活垃圾接駁場所,是指用于小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向大型作業車輛進行密閉式轉移、集中生活垃圾的場所。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發布,并根據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