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風格和形式多樣,從古代的宏偉古建筑到現代的創意建筑,每一座建筑都有其獨特之處。下面是一些經典建筑項目的總結分享,希望能對大家的設計和創作有所啟發。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一
1、責全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擬定技術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
2、負責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的'管理工作。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
4、掌握公司的綜合質量水平,提出改進意見。
5、制定質量標準和管理辦法。
6、對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7、制定材料采購和使用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
8、負責新工藝、新標準、新材料和新設備的考查、推廣和使用。
10、組織公司技術質量檢查。
11、組織投標,審核投標報價。
12、負責預算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項目對主要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項目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危險源明白卡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主要危險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項目在施工前應填寫《主要危險源明白卡》,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項目安全協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監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記錄在案上報機械部和安全協調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
第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協調辦公室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協調辦公室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安全協調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救助制度救護制度教務處制度。
教務制度教學制度教導處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三
a生產責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質安部審批。
b生產責任制:分為項目經理生產責任制、工長生產責任制、質安員生產責任制、班組長生產責任制、工人生產責任制、特殊工種生產責任制、防火小組責任制、文明施工責任制。
a由施工隊與各班組長直接簽訂合同
b合同內容:應包括甲、乙雙方的責任、工人進入工地應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傷亡率、安全施工檢查、文明施工檢查的標準,進入工地現場應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及法規、技術交底。安全生產指標、獎罰制度等。
c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雙方經辦人簽證。
d設立安全生產指標。
a工種操作分別為鋼筋、模板、砼、砌磚,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規程。
b工具操作規程為:鋼筋機械、鋸木機、振動棒、砂漿機等工具的操作規程。
c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度:參加人員應為工人、施工員、質安員、項目經理。工具操作規程應由工人、施工員、質安員、機電工、項目經理制定。操作規程應參考工程報建時的操作規程標準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將操作規程打印好,張貼在工地的顯眼處。
a項目安全管理目標的分解:應分解成傷亡控制指標、安全達標目標、文明施工達標目標。
b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考核的內容和標準及考核辦法,考核的獎罰措施。
c考核的部門:由同一等檢查單位的部門考核。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安全部分應具備以下內容:施工安全措施、用電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四
1、擬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2、制定生產計劃,簽訂工程合同。
3、分配工程任務,與施工承包人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
4、協助業務人員聯系工程。
5、進行工程產值統計、工程進度對比,督促各工程按計劃進度完成任務。
6、負責施工隊伍管理。
7、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回訪,落實工程保修。
8、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組織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處理。
9、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設備采購計劃,根據各工地需要進行設備調配。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五
項目管理人員必須進行上述安全規范、規程的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所有進入現場的操作人員必須分工種進行《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新進場工人及變換工種工人必須進行以上安全教育。
項目在季節性變化時,或節假日前后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工人進行各種安全教育。
加強對進場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實行培訓考核上崗,建立勞務承包方培訓檔案制度。
班前安全活動由各專業工長和班組長主持,在每天工作前進行10~15分鐘班前安全活動。
班前安全活動主要講述當天工作的安全技術交底或安全注意事項,作業時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的正確使用,對于昨天發現隱患如何進行整改。
班前安全活動由班組長做好每天活動內容以及受教育人簽名,每星期總結一次,并將整理好的記錄交項目專職安全員歸檔。
(1)公司對項目的檢查。
公司每月對項目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文明施工的副總經理為首,公司總工程師、公司技術組、工程組、材料部、設備部及公司安全主任參加組成檢查組,檢查評分標準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來進行。并填寫《項目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
公司安全主任不定期對項目進行安全檢查。
公司對每次檢查提出考評報告,并對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講解,提出整改的措施,發出整改通知書。項目部根椐檢查提出的問題定人、定時進行整改,整改完后將結果上報公司工程組,由公司安全主任負責進行復查。
(2)項目自檢。
項目經理部每周定期對本項目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由項目經理為主,生產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材料負責人、設備負責人及項目安全員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三定"(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并填寫《項目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并將整改結果上報公司工程組。
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自檢:班組作業前后對自身所處的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安全檢查。
互檢:班組之間開展的安全檢查,相互監督。
交接檢查:上道工序完畢,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前,應由工地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班組及其它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或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交給下道工序使用。
項目安全員每天對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的安全情況進行巡回檢查。
項目專職安全員的巡回檢查,要有巡回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
(3)安全驗收。
a腳手架搭設好后,必須由項目安全員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架子班(組)長進行分段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b井字架安裝完畢,由項目安全員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經理、設備負責人、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c施工現場所使用的施工機具在安裝完畢,由項目安全員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經理、設備負責人、施工機具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d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裝完畢,由項目安全員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生產副經理、設備負責人、臨時用電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安全交底的要求:
工程開工時,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條件以及施工程序,編制項目施工安全交底計劃,明確施工過程中要進行哪些安全交底,交底應包括哪些內容,各次交底應在什么時候由誰負責進行以及交底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由誰來檢查和驗證等內容。
本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分別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各工長負責進行。
在下列情況下,需進行安全交底:
a、工程開工前,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及整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b、推廣應用"四新"技術時。
c、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
d、特殊過程、關鍵工序施工前。
e、重要、關鍵結構部位或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組位施工前。
安全交底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的安全政策、法令、規范、規程、標準等。
安全交底以書面形式進行,交底后,交底人應組織接受交底人認真討論并及時回答接受交底人提出的問題,待接受人明確交底意圖后,雙方在交底書上簽字。
為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嚴肅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以合同形式來約束項目經理部、以及施工班組的行為,以加強全體人員的責任心。
公司與項目經理部、項目部與勞務承包方、項目經理與班組負責人、項目部與班組工人(職工)均應簽訂安全生產合約書。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范圍: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3)所有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持有國家或當地市、縣有關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的考核上崗證。
(4)施工現場所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登記并報公司工程組備案。
(1)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于自防自救,堅持安全第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防火工作,實行各級防火制度,明確各崗位防火責任區和職責。
(3)建立防火檢查制度,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整個施工現場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項目部每星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防火進行一次檢查;公司每月對項目進行檢查評比。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項目對主要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項目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危險源明白卡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項目在施工前應填寫《主要危險源明白卡》,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項目安全協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監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記錄在案上報機械部和安全協調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
第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協調辦公室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協調辦公室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安全協調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七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凡2米以上的懸空、高處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勾。
3、高處作業時不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開動使用;機械設備在未切斷電源,不準進行維修和移動,嚴禁無證開機。
5、無安全措施和指揮信號,不準進行起重吊裝操作。
6、未經有關人員批準不準任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7、未經教育不得上崗、無證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危險區域。
8、酒后不準上班操作。
9、穿拖鞋、高跟鞋、赤腳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10、穿硬底鞋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浙江恒力建設有限公司。
1、進場及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工作人員的精神文明教育常抓不懈;樹立職工“愛崗敬業,熱愛集體,珍惜企業榮譽”的良好風尚。
2、各工點掛牌作業,全體人員配胸牌上崗,并統一著裝。
3、在各主要工點、作業場所、交叉路口或有危險的地方立醒目的安全、服務性標識牌、警告牌。
4、各種主要規章制度張掛有序。
5、工地范圍場地平整,材料堆放整齊、標識齊全。
6、有專門的生活、施工垃圾堆放地點,并及時清理。
7、誠懇接受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和批評并積極改進。
8、服從當地政府及國家有關機關的管理,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
9、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加強兩個文明建設,促進施工生產施工臨時道路、運輸道路和施工現場,經常灑水整修,防止揚塵。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八
1、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范圍內設置防護網。
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3、施工單位應禁止學生和校內兒童進入施工現場,不聽勸阻者,及時送到學校處理。
4、嚴禁施工單位人員在校食宿(學校同意除外)。
5、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學校管理,不準隨便進入教學區、生活區,形象正常教學秩序。
6、學校按照圖紙、合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道道把關、層層驗收,有權禁止違反操作規程,偷工減料等不良現象,確保工程質量。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九
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工程生產活動,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從事建筑生產活動的專業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4、在建筑施工企業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三類人員)職務,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佩戴身份識別標識牌,注明工作單位、姓名、崗位、編號等基本信息。
6、施工現場應建立安全臺帳,及時、全面、真實反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
(一)目的: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更好地為公司各部門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為公司公務保障使用的所有車輛。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專職駕駛員及因公務用車持有正式駕駛執照的員工。
(三)管理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配、車輛檔案、司機培訓考核、跟蹤、資格驗證、車輛年審、保險、修理、安全事故處理。負責制定車輛管理制度,考察各部門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經濟性,定期向總經理匯報總體情況并提出檢討改善意見。
(2)、財務部:負責車輛費用預算控制與審計,編制年、季、月費用支出表。
(3)、各部門:負責使用過程中的管理。
2-1辦公室建立駕駛員檔案,凡本公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正式駕駛執照。凡遺失車輛各種證件(含駕駛證照、行駛證照),致使公司車輛不能正常營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2-2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駕駛員必須具備高度的事業心、敬業精神、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熱情為公司服務的.精神。
2-3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第一時間回復公司的任何聯系,并隨時注意自身通訊設備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如果由于駕駛員疏忽大意造成長時間與公司失去聯系者,所發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駕駛員承擔。
2-4駕駛員未經批準,不得私自用車,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2-5駕駛員要絕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主管副總經理反映。
2-6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坡、緊跟、爭道、賽車等)、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后駕車。由此發生事故及損壞車輛者,由駕駛員負責賠償事故損失。
2-7駕駛員違章行車,造成交通事故或處罰的,由駕駛員本人負全責,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在行車中,乘車人要求駕駛員違章的,駕駛員應堅決阻止,否則,一切責任也由駕駛員負責,乘車人會受到另行處罰。
2-8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做好車輛日常例保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做好發動機維護和保養。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9辦公室每季度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申報主管副總給予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除名處理。
3-0駕駛員工作職責
3-0-1負責所指配車輛的安全駕駛。
3.0.2負責車輛出車前、收車后的車況檢查。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途中,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
3-0-3負責車輛的清潔和內務。抽適當時間隨時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3-0-4駕駛員上班不出車時間,必須在公司待命等候,臨時有事須離開,必須報辦公室主管批準后方可離崗。
3-0-5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1辦公室根據車輛申請單進行車輛調配安排,駕駛員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要求進行出車,各部門負責所屬車輛使用過程的日常管理。
3-2任何部門或員工申請用車都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并填寫清楚申請部門、日期、申請人、用車事由、出車路程、用車時間等事項,報辦公室審批;特殊情況如出車時間大于一天須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交辦公室將此單存檔。
3-3公司所有車輛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嚴禁管理人員公車私用或未經批準私自用車。嚴禁管理人員利用職權要求駕駛員出私車,帶私貨,如一經發現,初次違規處以警告,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處以罰款200元在工資中扣除。(如遇特殊情況需報主管副總同意;審批后方可使用)
3-4駕駛員有權拒絕管理人員非因公出車的工作安排,并可越級直接向主管副總或總經理反映。
3-5辦公室對每臺車輛建立車輛檔案,記錄車輛的主要數據和資料,包括:車輛型號、購買時間、保養記錄、維修記錄、出現故障、原因以及車輛像片與各種證件復印件等。
3-6凡車輛證件(行駛證、養路費、保險證明等)被盜或遺失的,須把遺失過程書面報告辦公室主管,并由遺失人辦理有關手續,補辦費用由本人支付。
3-7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賠償,由辦公室辦理理賠手續。免賠部分根據事故責任由駕駛員或公司支付;未經批準私自用車,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罰款,由該駕駛員負責維修并賠償損失。
3-8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由駕駛人員負責填寫,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第一次提出批評警告,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罰款200元。
3-9駕駛員每天工作后,應將車輛停放在其他車輛方便出入的位置。
4-1車輛出現故障必須及時通報辦公室主管,辦公室主管批準后方可進廠修理,未經批準擅自修理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本人自付。
4-2維修車輛提倡勤儉節約,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車輛確需修理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項目單,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廠修理。
4-3出車前檢查:
駕駛員出車前,應事先對用車進行檢查,確認車況良好方可出車,檢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4-3-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是否堅固;
4-3-3檢查手、腳制動是否良好,各連接管道是否漏油;
4-3-4檢查方向盤、轉向器及擋直拉桿連接是否緊固、有效;
4-3-5檢查喇叭、燈光、雨刷是否正常,電瓶接線是否牢固清潔;
4-3-6檢查隨車工具是否正常;
4-3-7檢查車輛聲音是否正常。
4-4收車后的檢查:駕駛員出車返回公司后,應對用車例行檢查后方可交車,收車后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4-4-1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有無松動;
4-4-2檢查車的冷卻水、燃料、玻璃清洗液和電池水;
4-4-3檢查燈及雨刷是否關閉,關好車門、車窗并鎖上保險鎖。
4-5車輛的清洗:
4-5-1駕駛員應經常整理車輛內部的雜物,保持車內及尾箱整潔;
4-5-2駕駛員應首先本人注意清理車輛清潔;
4-5-3原則不進洗車場洗車,如需由洗車場清洗時,應經辦公室主管同意,方可進行清洗。
5-1公司車輛油料及維修費以制定加油卡出具的憑證為準,由經辦駕駛員填寫報銷申請單后,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由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5.2駕駛員出車產生的各項費用以憑證報銷。由經辦駕駛員填寫報銷申請單,張貼好各項發生費用發票(注明費用項目)后,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確認,由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5.3辦公室定期檢查各車輛油耗的情況,要求車油耗與行駛公里數相符合,對于用油與用車不相符的,由辦公室追查,并做出相應紀律處罰。
5.4財務部、辦公室可隨時對各項費用進行審計,各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6.1對待客人要熱情友好、使用禮貌用語;面對客人做到精神飽滿、不卑不亢,不得流露出厭煩、冷淡、惡心、憤怒的表情。
6.2必須提前五分鐘發動著車或到達所需接人的地點,并打開空調。
6.3接待客人時,要把車停靠到客人最方便上車的位置,打開車門,調整好座位以方便客人進入,幫助客人把物品裝上車,然后關上車門。
6.4客人下車時,應主動幫客人把物品取出。
6.5與客人說話,要客氣、清晰、平穩,不講粗言,不講過分的玩笑。
7.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7.2由于駕駛員本人原因造成的交通違章罰款不給予報銷。
7.4責任事故劃分及賠償:駕駛員責任事故在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者,賠償10%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在20xx~5000元之間,賠償20%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在5000元以上者,賠償30%分兩次在工資中扣除。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一
1.5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6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1.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2.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發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并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及有關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聯絡員,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信息動態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時期曾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4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的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
2.5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與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與發生事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并將約談告誡記錄向社會公示。
2.7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2.8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立卷歸檔。
2.9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利用網絡、媒體等向全社會公示,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二
建筑施工企業規章制度種類繁多,一般按其作用和性質可分成三大類。
1、基本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制度是企業帶方向性的根本性制度。
2、工作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經營工作、技術工作、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
度,是指企業為搞好經營管理而制回定的各種規定、標準、辦法、條例等。
3、責任制。責任制是根據社會化大生產分工協作要求而制定的制度,規定企業內部各級組織、各類人員在本職上應承擔的任務和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是指答從事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的生產企業。
建筑施工企業產品按其性質不同,可分為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類。
公司管理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偏重于工作內容、范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側重于規范責任、職權和利益的界限及其關系。一套科學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多數中小企業在建立公司管理制度時,多是參照樣本文檔稍加修改來作為自己的管理制度。
不少企業設定了管理制度也只是放在資料柜的角落,在需要時拿出來讀一下,而很多員工根本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管理制度。這種情況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實際意義,并形同虛設。
首先,并不排斥參照樣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為有了參照才能讓我們取長補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首先應確認以下幾方面,企業的行業性質、企業的工作性質、員工類別等等。
比如,廣告公司由于行業性質決定了他們多數采用彈性工作制,所謂彈性工作制是指每周達到一定工作時間,但這些時間是可以由實際情況而安排的,并非嚴格的朝九晚五工時制。新的一些網絡游戲開發公司也實施這種工作制。
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制度會對員工的著裝及發型等都會做明文規定,但由于行業性質的不同,比如廣告、公關等等相關設計宣傳類的公司就比較注重形象的前衛時尚,不會對員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業、服務業等等就會對員工的儀表做嚴格統一要求。
每個公司的管理制度都會有所不同,一般會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以上內容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法律快車律師。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三
一、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體格普查,對特殊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二、對防暑降溫藥品要保證及時供應,并檢驗清涼飲料衛生狀況。
三、協助技術部門做好塵毒、噪聲的防治。
四、發生工傷事故要積極搶救治療,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傷勢情況和歇工日數。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加強鐘山賓館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鐘山賓館集團公司所轄各子公司進行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必須貫穿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的責任,并專門簽訂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書。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協調管理工作,并安排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報送建設單位安全部門。建設單位的安全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施工現場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六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如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承擔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經理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及時調整和完善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施工現場的事故易發區域,設置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
(三)根據季節或者氣候特點,設置或者調整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專項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滅火器材,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施工現場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第十四條???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現場進行分裝、調料,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并報建設單位安全部門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建設單位安全部門派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控。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 宿舍不得設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不得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灶間嚴禁設于在建建筑物內,不得與宿舍、辦公用房合建,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四級,有專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建設單位安全部門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于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筑、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初次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在崗期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和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
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建設單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工程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六)繳納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圖紙的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并在投標時列為非競標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組織施工,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并遵守如下規定:
(一)施工前,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施工進度對工程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技術說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設工程停工后復工的,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等重新進行檢查維修,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未經檢查合格的不準復工;被責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驗收合格下達復工令后,方可復工。
(五)施工現場應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險品責任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并設立醒目標志。
(六)施工現場應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相關要求。
(七)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和機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并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性能完好,并建立完善的維護、保養登記制度,定期自行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報送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簽訂拆除安全管理協議。
拆除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現場應實行全封閉管理;
(二)拆除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并監督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
(四)拆除的垃圾,應采用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裝袋運輸,不得拋擲;
(五)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應從上至下分層拆除;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拆除作業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并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
工程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時,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對施工圖結構安全進行審查的;
(二)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在招標為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為競爭性費用的;
(二)建設工程停工后未經檢查合格擅自復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復工的;
(三)施工現場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拆除作業現場未實行全封閉管理的;
(二)拆除作業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監督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操作的;
(四)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時,其施工未按從上至下的分層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的;
(二)未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時糾正的;
(三)未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實施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五
為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設備檢維修和施工過程中避免發生意外設備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1.1編制施工、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施工、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1.2施工、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施工、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施工、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檢修負責人在施工、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施工、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施工、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檢修存在危險物質的設備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1.5設備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施工、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1.6施工、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專人監控,方能施工、檢修。
2.1施工、檢修人員要對施工、檢修項目進行檢查,符合危險作業的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施工、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施工、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施工、檢修。
2.2一切施工、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2.3凡施工、檢修時,要在施工、檢修場所懸掛警告牌。特殊作業,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4在受限空間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采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并設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2.5凡施工、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2.6拆卸有危險物質設施,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防止中毒和灼傷等傷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2.8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2.9在施工、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再次施工、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10較大型設備內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1施工、檢修竣工后,施工、檢修部門要細致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施工、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
3.3竣工驗收時,使用和施工、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3.4檢維修設備(設施)竣工驗收單,簽字驗收后;交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六
建筑工地也要注意防火安全,否則會很容易引發火災。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 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指導方針,使每個職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群眾防范意識,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現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 施工現場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合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嚴格執行“電焊十不燒”規定。
(14)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 工地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間、食堂、腳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檢查時如有發現,除沒收器物外,罰款50元。
(4)木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積不能及時清運的,處以罰款50元,木工間發現有人吸煙者罰款10元。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常可使用狀態。
4.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后報公司,經公司安全部門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審核,在一周前將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在4天前填寫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在3天前提出,經焊工監護人簽署意見后,報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開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三、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三級審批審批制度安全規定及“十不燒”規定。現場動火作業人員需持有動火證,佩戴動火監護人袖標。
四、氧氣瓶、乙炔瓶的使用、存放,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五、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六、施工現場的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一級箱到二級箱的`巡檢制度管理。電工必須每天填寫巡檢記錄表,三級箱掛起離地60cm使用,電纜要架空使用,并有明顯標志,一、二級配電箱要接地,以防發生電氣火災和漏電傷人。
七、發現火警的時候,應迅速地、準確的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八、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班前活動會向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消防知識和防火警惕性。
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一時難于消除的隱患,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十、各房建單位要制定消防保衛機構和消防制度職責到人。
1、各房建單位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月對本單位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進行整改。
2、專(兼)職防火人員對防火重點部位要堅持每天檢查兩次(班前、班后),對一般部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領導。
3、施工班組每周要組織班長、工段長,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報防火負責人或質安部。
4、班組、部位要落實責任,堅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火安全情況要列入交接班內容。
5、各級防火安全檢查情況,要留有記錄,以便備查。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七
1、開工前施工組織設計中要編制安全檢查防護用具及臨時設施費用使用計劃。
2、工地積極開展施工現場防護用具打假工作。
3、把好使用關,要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確保工人安全。
4、要積極做工作,爭取建設單位的理解,獲得多一些的'資金,把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5、按規定及時填寫“安全防護及臨時設施費用統計表”該表主要為了考核安全防護用具及臨時設施費用的使用情況,該表由防護用具管理人員填寫,安全員監督。
1、提高認識堅持實行準用證制度。
2、不買、不租、不使用無準用證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
3、對假冒偽劣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要積極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打假。
4、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使用要定人、定責任把好各個關口,做好預防事故工作。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八
第一,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責任,從法律的層面上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保證。第二,現行政策建立的約束機制,使參建各方重視安全管理,強化了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意識。第三,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監理行業的規范和發展,促使行業內整個安全生產監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責任心比較差的監理企業意識到危機。第四,現行政策對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進行了界定,使監理過程有法可依,為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監理人員的作用。
2.1建設各方主體的經濟和社會屬性。
從現行政策對各方法律責任的要求來看,建設單位屬于消費者,施工單位則屬于生產者,監理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者。
2.2事故致因規律的理論認識。
在安全事故的統計中,無論是美國的osha,還是我國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統計,如高空墜落、擠壓、觸電、物體打擊以及坍塌等類別。
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都面臨著利潤空間被極度壓縮的不良生存環境。
3.1安全責任分配制度設計應從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發。
安全與質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標是沒有事故,質量管理的目標則是沒有廢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現廢品的復雜原因中,存在著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響。
3.2制度再設計中應體現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屬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設單位(業主)是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具有強勢地位,對包括質量、安全、進度、費用等在內的生產管理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3.3制度的導向應注重激勵和積極引導。
根據安全事故致因理論,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九
1.新設備到公司后由設備科會同申請單位分管設備主任或機械員開箱驗收設備隨機附件及技術文件。(隨機附件交申請單位保管,技術文件設備科收回后交資料室,隨機備件入備品庫保管)。
2.工藝科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并與使用車間、設備科共同確定新設備安裝地址并繪出平面示意圖、地基圖委托技改辦施工。
3.基礎施工完成后,由設備部門向機修車間下達設備安裝任務。
4.安裝單位負責對設備進行調試,調試中后設備的平穩性、可靠性、精度保持性等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技術規范并詳細記錄在自檢憑證上。使用部門派將專職人員共同檢查記錄。
5.安裝部門憑自檢合格憑證向設備科申請驗證。
6.設備部門會同計檢科和使用單位,對照設備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7.設備投產使用前,由設備科負責設備編號,裝訂固定資產標牌,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建立設備檔案,并會同使用單位確定操作人并負責考核及發放操作證,同時通知生產科設備已交付使用,通知財務科確定設備使用年限,折舊率,建立設備折舊臺帳。
8.設備安裝驗收合格后交使用單位使用一個月,試用期內發生問題由機修車間負責排除。屬設備自身質量等問題由設備科負責向生產公司家協商解決,進口設備必須在索賠期內向對方提出解決。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代為鑒定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三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10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他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廣州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他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范圍(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城鎮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規劃、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監、南通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第六條?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抗震、消防等有關規定,確保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改造活動,應當在確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礎上提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從事下列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申報:
(一)拆改房屋墻體、柱、梁、板等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墻或樓面結構層上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尺寸;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或者在屋頂上增設構筑物和大型廣告設施;
(五)對已建成房屋進行加層改造;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涉及規劃、建設、消防等其他行政許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非住宅改造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建設局申報。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實施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活動,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報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裝修改造申請表;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四)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房屋結構變動設計方案;
(五)需要審驗的相關行政許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實施的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經批準實施第七條所列改造活動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或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加強后續監管,對經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改造活動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住宅以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申報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提交市房產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五)按規定應當取得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應當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物業管理單位收到房屋裝飾裝修人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其他注意事項告知裝飾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報告。
第十二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毗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確保毗鄰房屋的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出具該項目經過白蟻防治處理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銷售商品房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資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改造房屋前,有權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單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結構情況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由依法設立的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可以申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因遭受火災、水淹、臺風、撞擊等災害受損壞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三)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且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開辦娛樂、休閑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
(五)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涉及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行為的。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時,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托申請后,一般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文書;對有明顯險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鑒定。對被鑒定房屋需要進行跟蹤監測的,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應當使用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術語及法定計量單位,并加蓋南通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商場等重點單位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普查或抽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及時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校舍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建立房屋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及時維修、改造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結構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出具鑒定文書。經鑒定確認屬于危險房屋的,必須及時通知申請鑒定人并抄告相關管理機構;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為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或行為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市房產管理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減、緩、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拆改或裝修行為損壞毗連房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批準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活動的,屬于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工程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的裝飾裝修行為違反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舉報;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查處。拒絕、阻礙市房產管理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宗教房屋以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負責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宣傳教育。
第五條? 規劃、建設、房地產、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高層建筑火災特點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為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裝備保障;
(六)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項外,還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九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三)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三)依法實施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五)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的高層建筑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高層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高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高層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供水單位和企業按照消防要求,建設、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
城市供水單位和企業應當按照高層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設置市政消火栓,并負責日常維護。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執法信息。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新建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二)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按規定承擔整改所需資金;
(三)委托高層建筑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四)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高層建筑業主與使用人對消防安全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高層建筑業主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制訂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并開展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演練;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妥善保管高層建筑消防檔案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沒有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約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七條? 各類學校必須每學期舉辦一次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題教育,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故障或者損壞的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維修。
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給水管道陳舊或者水量、水壓不足的,供水單位和企業應當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三十條? 對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整改業主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者維修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主與使用人、高層建筑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收支。
第三十一條? 發生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高層建筑的建筑構件、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歌舞廳、夜總會、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設在1—3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樓層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必須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廚房煙道、燃氣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逐棟制訂滅火救援預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況;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滅火救援戰術措施;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的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并不斷完善預案。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管理的高層建筑逐棟制訂并落實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四)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消防宣傳教育;
(六)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七)確定滅火行動、通信聯絡、疏散引導、防火救護等人員分工;
(八)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九)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訂、完善方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訂和落實。
第四十二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單位或者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十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專人值班、專人負責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經消防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十五條? 高層建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需要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第四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和高層建筑管理人必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發現的影響高層建筑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并函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社會公告,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章? 火災救援
第四十九條? 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可以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倡導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撲救場地。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消防撲救場地上空,不得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第五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后,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并盡可能告知火情和聯系方式。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五十二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高層建筑管理人必須立即開啟固定消防設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初期火災撲救,協助公安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公安消-防-隊在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出警,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出警趕赴火災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保證其優先通過。
第五十五條? 高層建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和滅火撲救預案的要求,有權調動公安、交通、供水、供電、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形成全方位救援。必要時,可以申請調動直升機參與火災救援。
第五十六條? 高層建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協助水源供給,滿足現場火災撲救用水需求。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無線通信指揮網絡,配備滿足火災撲救的通信設備,必要時依照滅火撲救預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聯絡,確保火災現場通信通暢。
電信部門應當協調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確保及時、準確地傳達火災事故現場信息和調度指揮命令。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協助消-防-隊做好火場聯絡保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公安、規劃、建設、房地產、工商、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未進行勸阻、制止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函告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
(三)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未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的;
(五)設置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的。
第六十二條? 高層建筑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改建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改建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高層建筑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管理人,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自行統一管理的組織、個人,或者接受業主委托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