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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一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建筑結構設計前期質量管理、設計過程質量管理、設計后期質量管理的闡述,分析了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的過程,簡潔透明、便于掌握。有效地執行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是設計單位在同行業競爭中的關鍵因素。
【論文關鍵詞】結構設計iso9001:2008全面質量管理表格文本。
在建筑工程領域中,建筑結構設計是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不同于其它專業設計,它的設計質量直接影響著工程周期、成本節約,可以說是一個工程中重要的生命線。對業主而言,在同行業中是視時間和成本為金錢的,有效地縮短工程周期和節約成本就意味著在市場中能取得先機,立于不敗之地,獲取更大的效益,業主對設計單位的要求就是如此。可以說能做到業主滿意、以業主為服務中心就會增強設計單位的同行業競爭力。正因為如此,設計單位執行iso9001:2008全面質量管理來保證設計質量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針對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設計單位可采取如下過程管理方法,其中設計單位結構總工程師是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的總負責人,組織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一、設計前期質量管理。
1.根據業主要求設計單位組建設計項目組,安排結構設計各階段的設計人員、校對人員、專業負責人、審核人員并安排相應的完成時間,形成設計進度計劃表。
2.在簽定設計合同時由設計人員了解業主對該項目的明確要求和隱含要求,向業主指定的業主代表收集設計資料,包括a.委托書、b.立項文件、c.地質勘察報告、d.環評報告、e.規劃總平等等,同時對提供的資料要由業主代表簽字確認。
3.針對建筑工程的不同類型,由專業負責人對設計和校對人員進行事先指導,形成事先指導表。同時專業負責人應起草本設計項目結構設計統一措施,經結構總工程師批準后,結構人員保證人手一份使用。設計項目結構設計統一措施可按以下選擇a.工程地質勘察要求、b.結構設計制圖標準、c.工業廠房結構設計統一措施、d.多層(磚混、框架等)民用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措施、e高層(框架、框架剪力墻、剪力墻等)民用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措施等。
二、設計過程質量管理。
1.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中設計人員應嚴格執行結構設計統一措施,如有異議應及時向專業負責人提出,由專業負責人和總工程師確定最終標準,而不能一意孤行,違反全面質量管理,影響設計進度。
2.建筑各專業在各階段設計過程中應互提設計基礎資料,形成配合資料互提單表,以此表來約束各專業人員的設計責任行為。結構設計人員應做到主動與建筑各專業溝通,做到設計嚴謹、不遺漏。
3.在初步設計結束后施工圖設計過程中可根據工作情況,由各級負責人進行設計中間工作檢查,形成中間檢查表。各級負責人應做到主動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免設計校對、審核時改動過大,影響設計進度。
4.設計人員應嚴格執行設計進度,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安排時間內完成,應及時把情況向專業負責人說明,由專業負責人另行安排設計人員協助工作,保證工作按時完成。在各階段設計結束后進行設計校對、審核,并形成校對記錄表、審核記錄表。對校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設計人員可以有自己的思路原則,說明理由經總工程師審核確認后,可以不修改,否則都應進行修改,而不能弄虛作假不修改。
5.最后設計圖紙要進行圖紙會簽、加蓋印章、曬圖、打印、包裝、交付、備份設計電子文件等工作,屬于設計人員完成的要及時履行責任完成,不要影響下一步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的進行。設計人員應按照本設計單位結構專業計算書的要求完成本專業計算書。
三、設計后期質量管理。
1.根據建筑設計審圖中心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修改,設計人員如遇不理解之處,要主動早與審圖人員溝通修改,并按審圖中心的要求提供修改后的設計文件,爭取早日通過,交付業主使用。
2.按照業主的要求進行技術交底,形成工程設計會審記錄表,做好業主與施工單位的溝通橋梁作用。
3.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如果涉及設計變更,要及時做好設計變更,按照本設計單位的相關要求處理后形成設計變更通知書表交付施工單位使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般問題要及時處理,不拖沓,形成現場服務記錄表。
4.在施工過程各部位驗收中,設計人員要虛心向業主和施工單位收集設計質量信息反饋,并且從中要吸取教訓,形成質量信息反饋單表。
5.主體工程驗收后,設計人員要對整個設計過程文本、底圖、表格、計算。
書等資料存檔保管并做好設計文件記錄。
按照以上對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的闡述,可以形成以下組織結構表進行歸納:
從上面組織結構表可以看出,用一些規范的表格和文本是進行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的關鍵,這種過程可以是一目了然的,在執行時會很有條理,容易讓人接受并執行。同時我們看到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很好地把握了全面質量管理八項原則,即以顧客為中心、領導作用、全員參與、過程方法、管理的系統方法、持續改進、基于事實的決策方法、互利的供方關系。
實際在建筑結構設計全面質量管理的過程中,常會遇到一些來自各方面的阻力,比如設計項目因某種原因突然受阻、施工圖時擴初又進行修改、業主要求設計周期提前等等,有時是沒有辦法的。本著為業主服務的思想,設計人員應正確面對現狀、克服存在的困難,比如增加設計人員力量、進行集體合作,保證業主的要求同時也要保重結構設計的質量,切實把建筑結構設計iso9001:2008全面質量管理真正落實到實處。
參考文獻:
[1]iso9001:2008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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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二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屹立著一座宏偉壯觀的特大型公路橋梁,這就是我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這是一個官民并舉、以民為主、完全采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的建設項目。在國內,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它開創了以少量國有資產為引導、帶動大量民營資本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先河。[1]筆者的家鄉在泉州,所以對刺桐大橋給家鄉帶來的重大經濟效益關注較多。11月10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wto),這使我國經濟的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薄弱,尤其是當前我國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利用西部豐富的自然資源必然要進行各項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bot投資方式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鑒于bot是一種效應很好的投資方式,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bot方式引進外國資本,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有鑒于此,以下筆者擬對bot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膚淺論述。
二、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簡述。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三、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關于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理論界已對其有了相當深入和寬泛的討論。以下筆者選取bot投資方式中幾個有爭議且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加深對bot的了解。
(一)bot特許協議的性質問題。
特許協議是指bot運作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特許私人投資者進行bot項目建設和經營的協議,其不同于政府對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給予必要的批準和同意[5]。特許協議是bot方式賴以運行的基礎,隨后的貸款、工程承包、經營管理、擔保等諸多合同均以此協議為依據,因此,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說,特許協議是bot法律關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為從合同。bot特許協議被譽為“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許協議外,基于這一協議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可以通過有關的民商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而對于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爭議則較大。有關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爭論主要存在于兩方面:第一,bot特許協議是國際契約還是國內契約(其中一方為外商投資者的情況下);第二,假如是國內契約,該契約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1,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
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有分歧: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應屬國內法契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國際性協議,也有人認為特許協議屬于“準國際協議”,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跨國契約”等[6]。爭論的焦點在于: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還是國際協議。
筆者認為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特許協議是根據東道國的立法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并經東道國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批而成立。協議的一方為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并非兩個國際法主體。而持國際協議者認為主權國家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專屬于國家的某種權利,國家就已默認另一方外國公司上升到主權國家的地位。[7]我們知道,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由法律確定,而不是由締約一方賦予;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賦予或默認。[8]因此,bot特許協議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不屬國際協議,不受國際法支配。
2,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
劃的一種方式,因此稱之為“行政合同”,并通過行政法院的判例,發展了一整套關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9]在國內,有人認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認為它是類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政合同[11]。
筆者認為,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民事合同(廣義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經濟合同做一區分。首先應當明確的一點是,這三種合同是分別屬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的調整范圍。[12]具體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意,那些為了明確上下級責任或將公權力具體化的合同,不屬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14],其所側重的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利設置、行使、制約和監督;至于經濟合同,此處其具有特定的含義,筆者認為其是指由經濟法調整的、國家在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其包括三種具體的法律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15],“國家調節及參與”是其主要特征。經濟合同所側重的是有國家一方主體參與的、與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有關的內容。從前面對bot投資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bot特許協議的主體——政府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政府運用bot特許協議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用事業的需求,而且,政府還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單方面變更和中止合同,體現了“國家意志”和“經濟”二者的統一。因此不難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證問題。
第一,國家主權豁免問題。在bot項目運作中,如果東道國政府違約,又不放棄主權豁免,會由于不能對其起訴而導致項目承辦公司諸合同項下的權利不能享有。對這一問題的國際慣例是要求簽約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項放棄司法豁免權,從而成為bot運作中與其他當事人平等的法律主體。事實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雙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對項目進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這對投資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許協議中訂立相關的補償條款,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同時也要求因投資者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政府損失由投資者對政府進行補償。
第二,給予bot項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優惠。以bot方式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不能帶走或實施法律強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產出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以法律的形式把對bot投資者的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投資者的顧慮。但不能單純依靠諸如稅收優惠這樣的手段來引導bot的發展,因為這種以犧牲國家利益來吸收外資的行為不是長久之計,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東道國投資環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環境,包括有關bot法律的制定及實施。
(三)bot項目公司的經營權與政府的所有權問題。
首先,可以從bot的具體內涵解析。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定義,具體的bot投資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為建設—擁有—經營—轉讓;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為建設—擁有—經營。現在國際上的bot投資方式是指第一種,它與后兩種方式的主要區別是項目公司只擁有基礎設施經營權,而無所有權。
其次,從權利轉移看。政府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專營權),轉移基礎設施的經營權,項目公司則在一定期限后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所有權自始至終由政府掌握。
(四)bot投資方式引起的有關爭議是適用國內法、國際法,還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問題。
關于bot投資方式引起的爭議,發達國家主張采用意思自治原則或適用國際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為合同行為以及發展中國家法制不健全,若適用東道國法律,會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由于bot投資方式涉及的項目均為東道國的基礎設施,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并且是在特許協議下進行經營的,因此應適用東道國的法律。
筆者認為,bot投資方式中涉及兩類重要合同,即輔助性合同和bot特許協議(已如前述)。所以對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輔助性合同引起的爭議可以依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來適用法律;至于bot特許協議,如前所述,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標的,則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東道國法律,雖然如此,這一實踐與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仍然有著密切聯系。
出一部完善的、能夠對bot投資實踐起積極指導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規。
主要參考書目:
1,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3月版。
2,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0月版。
3,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1月版。
4,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月修訂第三版。
[1]參見《應用“bot”投資模式建設泉州刺桐大橋的探索》,《中國工商》,期。筆者較關注家鄉的建設,對于bot這種新型的投資方式也頗感興趣。
[2]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第2期(總第195期),第42頁。
[3]參見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年第4期;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3月版,第222頁。
[4]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年第2期(總第195期),p43。
[5]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頁。
[6]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10月版,第147—148頁。
[7]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總第91期),第7頁。
[8]同[6]。
[9]同[7],第8頁。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質分析——兼談我國的立法對策》,載《杭州大學學報》1998年。
[11]孫潮,沈偉:《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適用沖突及其法律分析》,載《中國法學》年第1期。
[12]“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可參看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頁。這有助于對“經濟合同”的理解。
[13]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第644頁。
[14]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8月版,第156頁。
[15]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頁。
[16]參見李運霽:《bot投資方式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實踐國際比較》,載《廣西經貿》2001年6月(總第208期),第37頁。
[17]龔曉春、王鴻波:《試析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載《投資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財經理論與實踐》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楊志祥、王承志:《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鄂州大學學報》207月,第9卷,第3期。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三
哲學家圣奧古斯丁極為關注后來所謂的“惡的問題”。我將把這一“問題”本身當作一個問題來考慮,因為它表明了我們對世界和上帝有過分的期許和要求。惡的問題再次顯現了我們的責備傾向和對權利資格的不正當想法。
早在史前時代,人們就明白好人也會碰上壞事。而且自史前時代以來,這一直就是關切、錯愕的根源,是不解之謎,還是過度哲學化、神學化、理性化的借口。或許更令人氣惱卻在形而上學上同樣迫切的是,很顯然,壞人也會有好事,即那些進行傷害的人并不總是會有報應。
苦難這一事實,壓倒性地規定了惡的問題。佛陀教導的第一條高貴的真理就是,“生命就是受苦。”全知全能的善良上帝竟然容許自己的領域內有惡存在,面對這一悖論,一直以來有諸多嘗試性的解決方案。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中最突出的方案就是,天堂和地獄的雙重承諾和威脅。這種化人類悲劇為神圣正義的做法有許多形式,既有粗糙的形式,也有精致的形式,前者有極令人厭惡的電視布道者所講的那種粗糙的獎懲模式,后者則有盧梭和康德那種精巧的“世界的道德秩序”觀;但我不想進入這種神學迷宮,對它們分類梳理。我的大致看法是,這種信念即使無法證明,也完全值得尊重,在這里,我不想對此加以辯護。
但并非所有這類信念都是美妙的。不怎么令人生厭但同樣成問題的是,把它們當作發狂者的安慰劑。若喪子的父母有適當的宗教信仰,對他們說“這是上帝的旨意”,能夠喚起的只有同情,不會有哲學爭論。但是,安慰劑并不是解藥,而且,若撇開其療效不說,從此世生活的觀點來看,極樂世界也無法補償被悲劇斬斷的人生。為了回答或解釋惡的`問題,出現了無數多少有些獨創性的方案,其中一種是修補和弱化上帝概念。有人說,信仰只是要求人們相信上帝很有能力,但并不是全能,或者說,上帝有極其出眾的知識就夠了,無需全知,當然,這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在這一標尺的精妙末端,人們可以想見,是那些試圖解決這一問題的“干癟的”邏輯方案,尤其是沒有充實“惡”的概念,但這才是問題的實質核心。另一方面,只需一點點哲學或神學詭辯術,一般人就會輕易地相信我們不能期望知曉上帝的“神秘行事方式”這類解釋。因此,他容許人類生活中有苦難和死亡的事實,并不一定與他關心普通人這個觀點相矛盾,而且拿這些與情緒和期望作比較也完全不得要領。最為著名的說法是,他的這一創造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那個”,惡和苦難都是在必要的范圍內——在某種意義上,我們是不可能理解的。
與通常談論這一問題的框架相反,惡的問題與相信上帝存在或相信來生并沒有關系。加繆是一位無神論者,然而惡的問題以及人類苦難的存在擾亂了他天生的正義感和公平感。反而是對神學廉價瑣碎的利用,借此否認或合理化苦難,而不去直面它,或像他所推崇的古希臘人那樣,讓它有點價值——即使無法讓它美,也至少可以讓其有意義。要質疑惡的問題,我們不必去質疑上帝的性質和存在,或對來生的信念。相反,要去質疑惡的問題,我們必須時刻記住好運的偶然性,明白否認不幸的必然性和生命的有限性,是多么地不理智。
因此,我們質疑那些對上帝和來生觀念的濫用,因為它們罔顧事實,壓制了我們最深刻的情感反應,還向我們保證說,我們所受的苦難都是值得的。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四
(1)加強管理。管理人員應選擇技術嫻熟、經驗豐富、整體素質較高的設計團隊,這類團隊一般都具有先進的設計理念,最新的工作設備以及經驗豐富的設計人員,能夠達到理想的設計結果。(2)加強理論學習,提高設計素質。土建工程的設計人員應加強自身對設計理論與方法的掌握程度,這對提高土建工程的設計水平至關重要。(3)設計計算嚴密。設計人員應考慮到每一方面的因素,核對好所有數據,使設計結果能夠滿足各種條件下安全要求,避免疏漏某一項目的安全設計。(4)詳細的設計圖紙。由于設計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之間有較大的技術差距,因此設計人員應不怕麻煩,詳盡、嚴謹地對一些細節加以說明,保證不同層次的施工人員都能看懂,從而提高工程質量避免錯誤理解圖紙等不必要事故的發生。(5)加強監督管理。當設計方案通過審核后,設計人員應時刻與施工范圍保持聯系,保證實際建設中發現問題能夠及時改正。對施工人員提出的建議或問題能夠認真對待。
3.2設計的經濟性。
(1)加強管理。管理人員對投標公司的設計方案進行對比,安全性是首要因素,其次對比其經濟型、美觀度等條件,選出最優設計,從根本上節約開支。(2)不局限于標準圖。設計人員在設計工作中為了減少工作量和設計漏洞,往往會采用標準圖。而標準圖由于沒經過嚴格經濟計算,很容易造成超支問題。因此,設計人員應保持一顆踏實勤奮的心態,逐一審核設計方案,在能節約的地方盡量節約設計,做到既保證工程安全性,又保證設計的經濟性。(3)減少多參數設計的安全積累。土建工程構建設計應考慮多種因素,例如我國最常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時應考慮材料的選擇、橫截面大小、形狀、鋼筋的粗細等,多種因素導致了同一荷載數值的兩個構件并不相同。因此設計人員在保證構件強度的前提下,盡量設計出既經濟又美觀的構件。(4)搞好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大局為重。土木建設工程會涉及到眾多部門與單位,例如數據整理、拆遷辦、設計單位等等。在實際生產中這些單位應該拋棄本位主義,與其他單位積極合作,以大局為重,減少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4結束語。
土木工程建筑結構設計事關國家與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決定了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是整個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設計人員應加強重視程度,提升自身設計水平,設計出安全經濟的施工方案,提高我國土木工程的整體質量,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五
李旺城。
[內容提要]:本文由二則真實案例入手,引發對超期羈押問題的思考: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從哪幾個方面有效地去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筆者客觀分析了超期羈押現象的內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羈押立法建設的三個點,增強訴訟監督職能三條線,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三個面”的“三三聯防”機制。
[關鍵詞]:超期羈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濟預防機制。
有這樣二則案例:廣西玉林市的謝洪武在“無卷宗、無罪名、無判決”的情況下,被當地公安部門自1974年6月至10月超期羈押了28年,詳見《文摘報》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貢監獄刑滿人員楊宗華因患有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而被家屬拒絕接收,結果被迫滯留在監獄,從1987年至20被監獄超期羈押了,詳見四川在線網年4月14日訊。
沈家本曾言:“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則案例一樣,超期羈押既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也是我國當前羈押制度的瓶頸之一[1],其問題的嚴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視[2],全面地分析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科學合理地提出解決方案已經成為黨和國家在訴訟法方面體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標志!筆者根據高檢院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教育,從分析超期羈押的主、客觀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預防對策和救濟途徑。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性措施濫用,其本身具有違法性、侵權性、瀆職性和社會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它的存在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各種問題綜合作用的結果,總的說來包括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羈押產生的內在因素:司法機關、執法者的執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是的深層次和內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首先假定被羈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羈押人拿不出證明自己無罪的確鑿證據來,我們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這種思想的潛意識作用,當司法人員不能足以證明被羈押人有罪的情況下,便以種種借口和托詞對被羈押人進行羈押,甚至借用“補充偵查”為名義進行超期羈押。
2、“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嚴重。所謂重實體,輕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在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及量刑上重視依法辦事,而在訴訟程序上則掉以輕心。有的司法人員過分強調法的實體價值而忽視了法的程序價值,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棄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造成“重懲罰、輕保障,重打擊、輕維權”。
3、“英雄主義”的思想泛濫[3]。所謂英雄主義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沒有完全偵查清楚之前,出于單位或個人私利目的向上級機關、新聞媒體邀功取寵。在經過上級贊賞和媒體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變,發現被羈押人犯罪證據不足時,便不得以用種種借口超期羈押。
4、人權觀念談薄。人權是當今社會民主、法制的首要保護的主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內容,而我們的個別司法人員在這方面恰恰相當薄弱,認為關的都是罪人,多關一天無所謂,所以直接導致該移送的移送不了,該結的案結不了,該進入執行程序的進入不了。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國之所以產生大量超期羈押現象的必然性、“合法”性原因。
1、立法制度原因。(1)首先在立法形式上。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將羈押期間與訴訟期間進行嚴格分離,致使羈押期間嚴重地依附于訴訟期間或者辦案期間,使得羈押期間的延長完全服務于偵查破案、審查起訴甚至審判的需要[4]。“無權利則無訴訟”,“無權利則無程序”。如果說訴訟期間的延長所導致的訴訟拖延,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長時間的訟累,那么羈押期間的延長更是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程度的非正義。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羈押制度上沒有貫徹“成比例”或者“相適應”原則。由罪刑相適應原則引申,羈押制度的“成比例”原則便是程序正義的理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個可能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和一個可能被判處甚至無期徒刑的嫌疑人,在審前羈押的期間上可能完全一樣。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強制措施適用上的謙抑原則。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將刑事拘留、逮捕與羈押實現嚴格的分離,而是幾乎混為一談,導致羈押在適用上出現嚴重的任意化和隨機化。在英美,逮捕通常只會帶來24小時的羈押狀態,之后是否羈押須通過中立法官的羈押聽證程序。相比之下,我國的刑事拘留、逮捕一旦獲得授權,就意味著可以將嫌疑人采取長達14天甚至是37天的持續羈押。
(2)其次在具體法條上。第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126條規定,省檢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一個月的羈押期限后,又自行批準延長兩個月的羈押期限,這是有背于我們的立法價值取向的,給了超期羈押現象有機可乘。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128條規定,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立兩個不同罪名或身份不明為由使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從而“合法”達到延長羈押的目的。第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檢察人員發現所提起的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但是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期限和次數,從而為超期羈押現象開了綠燈。第四,一般法理認為:“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法院自己決定。這一條款在法理意義上不利于被羈押人權利的`實現[5]。
段都難以保證涉案嫌疑人及時到案。
3、承辦機關原因。第一,經費不足。現在公安機關辦案經費嚴重不足,單靠政府的撥款遠遠不夠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單位出車、出錢到外地辦案,或是要求受害人個人交一定的辦案經費,交不起的案件審理就會受到影響:該取回的證據取不回,該找的證人沒去找;由于時過境遷,證據也就得不到落實,案件久偵不決,超期羈押現象也就司空見慣了。第二,警力不足。現在公安體制改革后預審機構已經撤銷,原來的預審人員充實派出所的刑警大隊,連偵帶審,由于管轄地區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數又大,一個派出所的警力應付全轄區的刑事案件確實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來搞突審。辦案粗糙導致在報拘、報捕時遇到麻煩,退補又需要一個周期(二十多天一個來回),故延長羈押成了順理成章的事,甚至有時警力不足導致抓回來的人沒有人力去審查。第三,工作效率不高。在偵查、起訴、審判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問題,該在期限內辦完的事情做不完,一天能做完的非要等一個星期,等到該報會研究時又因客觀原因不能上會導致延期。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辦法是合理簡化案件訴訟程序,對于承認罪名和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4、案件的原因。第一,取證難。警方在偵查中,由于群眾對作證的意識不強,不講真話有之,不敢作證有之,作偽證有之;有的群眾做了證、講了真話,往往遭到報復、不公正待遇、被告人家屬的毆打和謾罵,于是便撤證或翻證,從而導致早就應該移送的案件擱淺,造成超時效羈押。第二,先供后翻。由于在偵查機關在剛立案審理時警方采用“非常措施”,這樣的對象往往是年輕的犯罪嫌疑人;對于中老年或婦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體,如只許站不許坐;有的24小時不準睡;有的扣吃扣喝。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實的,環境稍微一改變,就會馬上翻供,導致案件審理從頭來過,偵查時限不得不延長。第三,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7]。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有時會嚴重影響對在押犯犯罪事實的認定,同時對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未必能及時有效,導致結案困難。第四,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得到答復。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都須向上級領導請示。實踐中,有的疑難案件各方面原因錯綜復雜、牽涉面廣,上級未必能及時作出答復,使得案件訴訟受阻。
總之,內因和外因是產生超期羈押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是我們本身所固有的制度、體系不科學、不完善的外在表現,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后解決超期羈押問題過程中對我們原有的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的綜合的考慮、比較、分析,從而在程序上為我們這場反超期羈押的戰斗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規范上的支持。
當前,我國學術界對解決超期羈押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將拘留權和逮捕權賦予給承擔訴訟職能的公安、檢察機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質的程序救濟手段,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這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和人權的保障,故建議取消人民檢察院的批捕權和公安機關的拘留權,由法官統一行使強制措施的審查權,且被告人有權要求法官對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審查。第二種觀點認為,將逮捕批準決定權保持原狀但對逮捕程序做較大的完善。可以批捕公開質證程序,使逮捕的決定必須經過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的公開質證方能決定其效力。
但是就我國司法制度的現實而言,采取第一種觀點需要對司法體制做較大的變動,適時阻力可能較大;采取第二種觀點則需要巨大增加我國的司法資源,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于審前的程序公平判斷上,這不符和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和我國的經濟實力。因此,筆者在批判繼承兩種學術觀點的同時綜合分析超期羈押問題產生的內外因素,有針對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超期羈押預防對策:即“完善羈押立法建設的三個點,增強訴訟監督職能三條線,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三個面”。
(一)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建設,在制度上時間、地點、人物三個點的結合上來杜絕超期羈押。
1、從時間上,按照比例性的原則確定羈押的期限。在這一點上既可以參照我國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可以參照外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例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的規定[8]。使預防性的羈押的總期限時間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被指定之罪規定的最高刑期的2/3。這樣可以根據不同的案件規定不同的羈押期限,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可以規定的相對短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則可以規定的長些。同時一旦達到最高的羈押期限,應當立即改變強制性措施,從而保證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8日頒布了《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就具有積極意義。
2、從地點上,對不同訴訟階段的羈押地點加以明確的法律限制。將除逮捕外的強制羈押措施實施地放在公安機關,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準逮捕之后應當立即更換其羈押場所,也就是使公安機關的羈押權與偵查權相分離,從而有效地防止羈押權的濫用,確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妨礙的行使其基本的防御權[9]。
3、從人員上,建立超期羈押個人追究制度,使任何違反法定羈押期限的個人都會受到經濟、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10]。”因此,應當根據責任者的主觀過錯和超期羈押造成的客觀后果追究其不同責任。被超期羈押者、其近親屬、律師和羈押地的專門負責人員都可以提出申訴,而檢察機關提出違法通知書并負責檢查對違法通知書的實際履行情況。責任者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也要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落實處理,同時向檢察部門備案。
(二)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強化超期羈押的預警機制、同辦案機關的聯席會議機制、換押制和定期催辦制度三條線,在客觀上杜絕超期羈押現象,保護被羈押人的訴訟權益。
1、嚴格執行換押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堵塞換押過程中的脫節問題。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監督,認真貫徹執行“兩高”、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自覺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換押程序,做到銜接到位、反饋及時,誰出問題誰負責;另一方面,通過檢察建議等多種方式保證相關單位和辦案人嚴格執行法律。
2、強化監督手段,變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未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實踐證明這種“對口”監督方便可行,能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各個訴訟階段得以有效監督。
3、不定期與辦案單位反饋交流、定期向人大進行匯報,加強監督協調力度[11]。采取對超期羈押較長案件可由人大進行個案監督,對一般超期羈押案件實行跟蹤監督的原則。對已經超期羈押的及時提出書面建議,向辦案單位詢問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予以糾正;并深入辦案單位,對辦案單位的改正情況掛牌監督直至問題解決。
(三)真正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職業素質,在司法準入、職業培訓和執法理念三個面上加大力度,從主觀上解決超期羈押現象的存在。
1、嚴格司法準入制度。目前,全國進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解決司法機關進人不嚴的有效辦法。這項制度一定要長期堅持下去,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和放松。
2、進行長期有效的在職培訓。對現有在職司法人員進行長期有效的、多渠道的、大范圍的培訓工作,加大司法人員任職期間的考核力度,真正讓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員來執法,從而減少因辦案人員個人的學術、思想和道德問題帶來的人為性的超期羈押現象。
3、灌輸科學的司法執法理念。需要加大對現有司法人員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和法治觀的培養,做到能真正用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思想武裝頭腦,用“三個代表”的思想衡量自身行動,從而保證整個司法訴訟程序的公平和正義!
[1]我國羈押制度的瓶頸包括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其中超期羈押問題更具有普遍意義;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對我國保障人權,強化法律監督和建設法制國家具有重大的意義。
[2]如最高檢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把超期羈押專項清理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截止到7月底全國就累計糾正檢察辦案階段超期羈押359人,摘自《我國力爭實現辦案階段無超期羈押》,中國新聞網2003年7月22日訊。
[3]孟波:《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發表于法律資料文庫網。
[4]陳瑞華:《超期羈押問題的法律分析》,載于《人民檢察》20第9期。
[5]刑事訴訟法條文的相關內容: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6]陳衛東、郝銀鐘著:《被告人訴訟權利與程序救濟論綱》,《中外法學》第3期載。
[7]鄭華:《超期羈押原因與對策探究》,載于《檢察時空》第4期。
[8]意大利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涉嫌實施的犯罪預計可能判處6年監禁刑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2年;而涉嫌犯有可能判處6年以上監禁刑甚至終身監禁的,審前羈押的法定最高期間為4年。
[9]陳瑞華:《審前羈押的法律控制-比較法角度分析》,《北京政法論壇》20第4期載。
[10]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11]馮敬之:《超期羈押的原因及對策》,載于20《檢察日報》。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六
[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市場化,物業管理糾紛也日漸增多。
由于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因而給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本文僅針對物業管理糾紛經常涉及的、當前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尚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屬性、物業服務收費等幾個主要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認為業主委員會是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組織,物業服務合同屬于信托合同,應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物業管理費收取及管理權的歸屬,并加大對物業管理收費的監管力度。
[關鍵詞]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
所謂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服務行業,伴隨城鎮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和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展,已經基本形成了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的運行機制。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業,6月國務院制定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國務院于8月又做出了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在某些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很快,物業管理又很具體和復雜,而相關法律法規的某些條文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對某些問題的規定不明確,這就導致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糾紛和訴訟呈繼續上升的趨勢,物業管理現狀成為公眾批評和責難的焦點之一。
本文擬就物業管理糾紛經常涉及的、當前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尚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幾個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一、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它由業主代表組成,得到全體業主經過法定程序的授權,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各項權益,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
業主委員會作為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在物業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物業管理條例》雖首次將“業主委員會”在行政法規中做出規定,但該條例主要是從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內部關系上來界定業主委員會的性質,至于在對外的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如何,它是否為法人機構、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等問題,該條例都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對于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從國外立法來看,各國規定不一。
如德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法國規定為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為民事及訴訟上的一切行為;美國雖在法律上不承認其有法人資格,但有關物業管理的判例承認其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在我國,對此問題不僅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并且理論界、法學界爭議較大。
在司法實踐中,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物業管理的自治組織,其職責內容主要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它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的機會較少,因此沒有將它設立為法人的必要。
但是,基于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充當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賦予它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
這不僅有利于有效預防和及時解決物業管理糾紛,而且也能從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中找到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屬于“其他組織”?關于“其他組織”,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詳細列舉了屬于《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其他組織”的八種具體情形,并在第九項規定了一個開放性條款“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就屬于這一類組織,它應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理由如下。
首先,業主委員會是合法成立的組織。
建設部20制定的《業主大會規程》第五條規定: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籌備工作之一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第22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踐中,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確定,并經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批復后成立的。
這些法律上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充分說明,業主委員會是在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全體業主選舉,并得到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法組織。
其次,業主委員會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其成員由業主代表擔任,所在地的社區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員。
業主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章程,業主委員會就是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業主委員會章程來履行職責的。
最后,業主委員會有一定的財產。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得到全體業主授權,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各項權利。
鑒于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及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應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賦予業主委員會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這既有利于業主委員會大膽地開展工作,從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也有利于全體業主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且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也將起著促進和監督作用。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
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依法訂立的,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支付管理費用為內容的,規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顯然,這一條僅對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了規定,但對其性質沒有明確界定。
理論界對此問題也存在不少分歧。
有人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委托合同,也有人認為是服務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還有人認為是無名、混合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同。
筆者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應為信托合同,并且它還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我國《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起來,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才訂立的。
二是委托人移轉財產權給受托人。
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或處分行為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是信托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義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擔。
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業服務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首先,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自行選聘自己滿意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由業主委員會與之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其次,業主移轉物業共有財產權給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占有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與其共有財產權基本分離,單個業主不能以其享有物業共有權而排斥物業服務企業對它的管理。
再次,物業服務企業按業主大會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業主的名義進行管理,并自行承擔物業管理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這表現為物業服務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自主決定聘用何人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自行承擔履行職責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第四,物業服務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對物業專業化的管理和維護,以實現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從以上四點分析可以認定物業服務合同屬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至于認為物業服務合同屬服務合同或承包管理合同,或無名、混合合同的觀點也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如下:第一,所謂服務合同是指一方以其勞務、技術、知識等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從形式上看,物業服務合同屬服務合同,但服務合同的外延較廣,不能準確反映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移轉物業共有財產權的個性特點。
將物業服務合同抽象地、籠統地認定為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具體,難以預防和解決糾紛。
第二,雖然物業服務合同與承包管理合同都是由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但承包管理合同的承包方要支付發包方的承包金,以作為占有發包方財產的對價,而物業服務合同則是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管理費用,兩者的區別顯而易見。
第三,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法律對有關合同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合同的性質。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合同應屬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
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對某物或某事項的管理,而物業服務合同不僅涉及對業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設施設備等物的管理,而且還涉及對業主群居生活關系的管理,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此可見,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比較復雜、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業服務收費問題。
物業服務收費是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良好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每位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由于我國有關物業服務收費制度的不完善,業主拒交或延交物業管理費成了如今物業管理中的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物業服務企業由此與業主發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這不僅影響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且導致物業服務質量下降,最終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這種狀況又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部分業主拒付或延付物業管理費的心理,從而造成一種惡性循環。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解決這一類糾紛,應從以下幾方面健全物業服務收費制度。
第一,應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因此,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相關法律規定,制訂本地區物業管理收費具體實施辦法,完善物業收費價格形成機制,其規定要做到詳細、明確、具體。
要將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同服務水平和檔次掛鉤,把按房屋性質收費改為按不同的服務等級收費,以體現按質論價。
第二,應調整物業管理費收取及管理權的歸屬。
關于物業管理費收取和管理權的歸屬,《物業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各地立法均規定物業管理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并進行獨立管理和核算。
在我國物業管理收費制度不完善、業主又缺乏一定的監督能力的情況下,這種規定為物業服務企業侵犯業主的權益埋下了隱患。
如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出于某種目的,對個別或少數業主送、免物業管理費,其結果可能造成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服務質量或把這部分經濟損失轉嫁到其他業主身上。
這種規定也為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不信任,甚至導致個別或少數業主拖欠管理費提供了可能。
物業管理費本是全體業主交付的用于物業管理的資金,其所有權本應屬于全體業主。
其收取權及管理權歸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出的,由業主代表組成的,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各項權益的業主委員會享有比較合理。
[6]業主委員會應設立自己的專用賬號,實行獨立會計核算,物業服務企業每發生一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費用,需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然后方可從業主委員會賬戶中支出。
這種做法能夠使業主有效監控管理費用的支出。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權和管理權歸業主委員會享有,既有利于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也有利于保障物業服務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收費的監管。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收費項目及其公示要求。
規定收費項目有車輛保管費、綜合服務費(物業服務費)、物業維修養護費、特約服務費及代理收費共五項規定。
規定這些收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經過物價部門審查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雖有以上明文規定,但由于法規對不履行以上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財務公開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另外,相關法規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多收費、少服務等行為應當怎樣處罰也缺乏具體規定,導致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因經濟利益驅動,損害業主合法權益。
[7]因此,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對物業管理收費的規定,在實踐中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大對物業管理收費的監管力度。
隨著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蓬勃發展,物業管理糾紛出現了許多新的類型及特點,涉及的法律問題也不斷增多。
進一步完善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健全地方物業管理規章,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解決不斷攀升的物業管理糾紛已成為當務之急。
這需要不斷去研究、探索,不僅要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而且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物業管理經驗,以更好地推動我國現代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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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七
內容提要:本文針對當前人們對國有企業經理激勵不足的看法提出了國有企業經理激勵悖論,指出以扭曲的控制權收益激勵所主導的激勵機制是產生此悖論的緣由,并給出了建立國有企業經理市場化選擇機制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控制權,激勵,博弈。
目前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對企業經理實行以月薪制為主的報酬制度,其特點是低工資、低獎金,部分上市的國有企業實施了管理層持股的輔助激勵方案,但激勵效用也不顯著。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對中國企業經理成長與發展的專題報告顯示,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工資水平明顯偏低(見表一);另據一項將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年度報酬與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分別進行回歸分析的統計結果表明,總經理的年度報酬與每股收益的相關系數僅為0.045,與凈資產收益率的相關系數僅為0.009,并且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企業經營業績的相關性也很低,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不僅存在年度報酬激勵不明顯的現象,而且存在股權激勵不明顯的現象;在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19對企業經理對經濟地位滿意程度的調查報告顯示,國有企業經理的滿意程度最低,只有22.9%,有44.4%的經理表示不滿意(見表二)。
以上事實似乎表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對經理激勵嚴重不足的情形,使得他們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經營才能,并最終導致了我國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不佳的結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從來沒有發現國有企業的.經理職位因激勵不足而空缺,也沒有出現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理因為對自己的激勵不足而離開國有企業的現象,雖然這其中不乏因“事業心”的驅使而堅守崗位的經理的存在,但這種“事業心”卻大多與政治地位、社會聲望、在職消費等由對企業的控制權帶來的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現代產權理論把企業所有權分為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兩部分,主張對代理人實現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對稱結合,從而達到最佳的所有權安排。基于此我們也可以把企業的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權收益,也即難以度量的非貨幣形態收益,它包括政治仕途、在公眾當中的聲望、在職消費以及通過資源的轉移而得到的個人好處等等;另一部分則是貨幣收益。這兩項收益都能起到對企業經理的激勵作用,而當前在討論我國國有企業經理的激勵問題時,大多數的學者或是沒有考慮對企業的控制權收益,或是雖考慮到了企業的控制權收益,卻把它與貨幣收益分開,僅僅只把貨幣收益作為激勵經理的因素,從而得出了我國國有企業經理激勵不足的結論與共識。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國家的放權讓利,國有企業的經營人員獲得了較為充分的企業經營自主權,這一點由近幾年來出現的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便可得知。在貨幣收益激勵不足的情況下,控制權收益激勵成為對他們最有效的激勵機制,為提高國有企業的活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看到控制權收益激勵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它消極的一面。由于沒有對國有企業經理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導致了控制權收益激勵的扭曲,經理們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對控制權收益的追逐上。在我國國有企業出現的內部權利斗爭、規模的盲目擴張、項目的重復建設、管理層對兼并收購的抵制等現象無疑說明存在巨大的控制權收益在激勵著國有企業的經理們。也就是說,雖然國有企業經理的收入普遍偏低,即來自貨幣收益的激勵不足,但來自控制權收益的激勵彌補了貨幣收益激勵的這種不足,從而控制權收益和貨幣收益加和的總的激勵并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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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八
[內容提要]:本文由二則真實案例入手,引發對超期羈押問題的思考: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從哪幾個方面有效地去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筆者客觀分析了超期羈押現象的內外因素,提出了“完善羈押立法建設的三個點,增強訴訟監督職能三條線,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三個面”的“三三聯防”機制。
[關鍵詞]:超期羈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濟,預防機制。
有這樣二則案例:廣西玉林市的謝洪武在“無卷宗、無罪名、無判決”的情況下,被當地公安部門自1974年6月至年10月超期羈押了28年,詳見《文摘報》2003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貢監獄刑滿人員楊宗華因患有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而被家屬拒絕接收,結果被迫滯留在監獄,從1987年至2003年被監獄超期羈押了16年,詳見四川在線網2003年4月14日訊。
沈家本曾言:“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如上述二則案例一樣,超期羈押既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也是我國當前羈押制度的瓶頸之一[1],其問題的嚴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視[2],全面地分析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科學合理地提出解決方案已經成為黨和國家在訴訟法方面體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標志!筆者根據高檢院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活動,從分析超期羈押的主、客觀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預防對策和救濟途徑。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超期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性措施濫用,其本身具有違法性、侵權性、瀆職性和社會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它的存在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各種問題綜合作用的結果,總的說來包括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羈押產生的內在因素:司法機關、執法者的執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是的深層次和內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首先假定被羈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羈押人拿不出證明自己無罪的確鑿證據來,我們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這種思想的潛意識作用,當司法人員不能足以證明被羈押人有罪的情況下,便以種種借口和托詞對被羈押人進行羈押,甚至借用“補充偵查”為名義進行超期羈押。
2、“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嚴重。所謂重實體,輕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在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及量刑上重視依法辦事,而在訴訟程序上則掉以輕心。有的司法人員過分強調法的實體價值而忽視了法的程序價值,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功能而放棄了法的一般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功能,造成“重懲罰、輕保障,重打擊、輕維權”。
3、“英雄主義”的思想泛濫[3].所謂英雄主義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沒有完全偵查清楚之前,出于單位或個人私利目的向上級機關、新聞媒體邀功取寵。在經過上級贊賞和媒體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變,發現被羈押人犯罪證據不足時,便不得以用種種借口超期羈押。
4、人權觀念談薄。人權是當今社會民主、法制的首要保護的主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內容,而我們的個別司法人員在這方面恰恰相當薄弱,認為關的都是罪人,多關一天無所謂,所以直接導致該移送的移送不了,該結的案結不了,該進入執行程序的進入不了。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國之所以產生大量超期羈押現象。
[1][2][3][4]。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九
中國到底有沒有哲學?這是一個自中國哲學這一學科體系成形之初就一直緊緊跟隨的提問,也是在一個西方的思維模式下對中國思想的質疑。假若連中國到底有無哲學這個問題都沒有解決以前,是談不上中國哲學學科,也談不上中國哲學學科的“合法性”問題,更談不上新時代下中國現代哲學的發展問題的。
一、哲學與中國哲學。
要談中國哲學,首先必須對“哲學”的定義有一個明確的認同。然而,在“什么是哲學”的問題上,長久以來哲學家們并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但是哲學畢竟存在了兩千多年,所以對其一致的對象和籠統的規定還是有的。學界普遍傾向于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規定哲學的含義:廣義的哲學包括中國哲學、西方哲學、印度哲學以及其他文明的哲學。但狹義上理解的哲學就單單只是西方哲學,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哲學的確不是哲學。相對于狹義的哲學,我們可以將廣義的哲學稱為“田相”。
在中國來說,中國本來沒有“哲學”一詞,自古也沒有這樣一個學科“哲學”是一個舶來詞,最早是由晚清的學者黃遵憲從日本引入中國的。而哲學作為現代學科體系的一部分正式進入中國則是在19,北京大學設立中國哲學門。19,謝無量出版了中國第一部系統的、完整的《中國哲學史》教科書。19,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出版,該書被公認為中國哲學這門學科的奠基之作,奠定了這一學科的基本走向。1934年,馮友蘭所著的《中國哲學史》問世,憑借系統性和完整性的特點完整地呈現出中國哲學史的學科面貌。自此之后,對中國哲學史的研究經歷了近一百年的歷史。中國哲學也在這近百年的時間里,不斷地豐富發展。
本文中所說的“中國哲學”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指中國古典哲學,即中國哲學史的研究對象;另一方面指中國古典哲學在當代的傳承與發展,亦即中國現代哲學。
二、西方傳統哲學家對中國哲學的質疑。
通常來說,我們把世界哲學劃分為:西方哲學、中國哲學和印度哲學三大形態。然而對于將中國哲學劃歸到哲學的名下,歷來就爭論不斷。先前有黑格爾,近來則有德里達。黑格爾認為哲學的起點是思想的自由,只有當人類超脫了自然階段而達到思想自由時才產生哲學。中國沒有哲學,能稱之為哲學的只有希臘哲學和日耳曼哲學。九月法國著名的結構主義哲學家德里達在與王元化的對話中重提“中國沒有哲學,只有思想,使在座的人不禁愕然。雖然他的意思并不含貶褒之意,但是中國哲學的“合法性”問題又被凸顯出來。
中國哲學與傳統的西方哲學存在很大的不同。總的來說,中西方哲學各自有其誕生、發展的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倫理道德、宗教信仰、價值觀念、思維方式、風俗習慣、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差異。同時,對于宇宙、社會、人生、人心的體認方式和表達方式亦有所不同。
(一)西方傳統哲學以天為本,側重研究自然本體,其哲學家都是自然科學家;中國傳統哲學以人為本,潛心思考社會人生。可以算是人生哲學。
(二)中西方哲學的研究方法不同。整個西方哲學可以說是來源于古希臘文化,比較著名的代表人物有: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蘇格拉底的“是什么、為什么”的助產術式的提問模式,為后來整個西方哲學奠定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胡適以及馮友蘭分別所著的兩本著作基本奠定了中國哲學史的研究方法,即依傍西洋哲學治中國哲學史的路向。但是,這一方法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此后絕大多數學者以其全部心血力氣在這條“西方哲學在中國”的路上,中國哲學史變成了西方哲學在中國的發現史。中國哲學失去了本身的獨立自主性。
(三)中西方哲學的研究目的`不同。
西方將哲學定義為“愛智慧”使智慧成了“愛”的對象或目標,這使智慧本身變成了“目的”。這種“為智慧而智慧’、“為理性而理性’、“為科學而科學’、“為學術而學術”的傾向,推動并且引領者西方哲學不斷完善與飛躍,鞏固建立和不斷完善關于我們能夠認識到的、以人為中心的這個世界如何發展的學說。
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中,第一次明確表達了研究哲學史的任務、目的。他說哲學史有三個目的,即“明變’、“求因”、“評判”。明變是“使學者知道古今思想沿革變遷的線索,求因是“尋出這些沿革變遷的原因,評判是“要使學者知道各家學說的價值。”
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中胡適給出了哲學的定義。他說:“凡研究人生切要的問題,從根本上著想,要尋出一個根本的解決:這種學問叫做哲學。”在這一定義中,胡適以“人生切要問題”作為紐帶打通了中西哲學,從而回答了長久了以來人們對中國哲學史合法性的質疑。
馮友蘭則進一步認為,中國哲學相較于西方哲學,缺少的僅僅是某種類似于西方哲學的形式和敘述方式,作為學術思想本身,中國哲學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著的,這一點毋庸置疑。這是馮友蘭對于中國哲學史合法性質疑的獨特回答。
牟宗三繼承這一哲學論題,試圖從嶄新的視角回答對于中國哲學史合法性的質疑。他的回答的根據和切入點在于哲學形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系。他就是在這樣一種思路下尋求中國哲學史合法性危機的化解之道的。
但是胡適、馮友蘭、牟宗三等學者對中哲合法性的討論僅僅停留在化解中國哲學史作為一門學科的合法性,而并未徹底解決中國哲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合法性。
五、走出困境。
獨立自主走自己的路“中國有沒有哲學”或“中國哲學是不是哲學”的論爭一百多年來爭論不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說服不了誰,誰也不認同誰,這樣辨下去,再辯論1、200年,仍然各說各的,于問題本身并沒有化解。
我認為應該暫且拋掉這種表面層次的對話,自己走自己的路,我們不能再一味地圍繞著西方文明中心論的指揮棒左右轉動,如若如此,我們即使寫出了更多也更好的哲學史,這些中國哲學史也只能成為西方哲學的注腳,是西方哲學的靈魂在中國的翻版,這將是中國哲學莫大的悲哀!
那么,我們又要如何超越“是不是’、“有沒有”自己走自己的路呢?
第一,必須同時提防“中國中心主義”和“西方中心主義”。中西哲學只有互為詮釋,中國哲學可以以西方哲學為參照系從而凸顯其精神本質和特性。從而實現中西哲學的共同發展。只有做出這樣的努力,中西方哲學之間有了一定通性,才能建立起中國哲學與世界哲學特殊性與普遍性的“交疊共識”。
第二,對胡適、馮友蘭模式進行反思。近年來只要談及中國哲學的合法性問題,學者們大都從對胡適和馮友蘭的模式的反思開始。馮友蘭明確宣示:“今欲講中國哲學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國歷史上各種學問中,將其可以西洋所謂哲學名之者,選出而敘述之。”這就如同將中國哲學削足適履地鉆入西洋人設定的框子或架子或表格中。當某一天西方的眾多主義敗下陣來,馬列主義得以一統天下之時,中國哲學史自然而然又成為馬列主義的注腳,中國哲學將再一次失去其獨立性。
為了重拾中國哲學的主體性,使中國哲學史研究向其自身回歸。定然要拋棄表格法,方哲學不再作為表格而是“砥石”。讀西方哲學的書,不是為了獲取某種解釋的框架,而是自覺地將自己的頭腦這把刀放在西方哲學這塊磨刀石上打磨的過程。這才是西方哲學對中國哲學史研究的真正意義。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十
中國現代哲學深受西方哲學的影響,對現代中國哲學影響最大者當數德國哲學。可以說,德國哲學構成了現代中國思想理論話語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中德哲學的交流從來就不是單向的。早在德國哲學影響中國哲學之前,中國哲學就對德國哲學家產生過影響,而這種影響,一直延續到當代。要說中國人文科學對德國人文科學(geisteswissenschften)的影響,首推中國哲學。中國哲學對德國近現代一些重要哲學家產生過不同程度的影響。德國哲學家對待中國哲學的態度,不但具有文化交流史的意義,也具有世界哲學的意義。
(一)。
由于歷史原因,我們中國人直到19世紀下半葉才開始逐漸了解與談論德國哲學。比起中國哲學家對德國哲學的了解,德國哲學家對中國哲學的了解要早得多。17、18世紀,中國文化大規模、多渠道、多層次地傳到正值啟蒙時代的歐洲,當然,這種文化傳播工作基本上是由歐洲的傳教士完成的。1687年,比利時耶穌會士柏應理(philippecouplet,1623~1693)在巴黎出版了《中國哲學家孔子》一書,這部書向西方讀者介紹了孔子的生平、四書五經的歷史和要義、宋代理學家周敦頤、程顥、程頤、朱熹等人的思想,對四書五經的重要注疏、佛老和儒家學說的區別、以及《易經》六十四卦及卦圖之意義進行介紹。德國哲學家托馬修(christianthomasius,1655~1728)首先在法國、德國、荷蘭出版的幾家雜志上讀到該書的節錄,然后讀完全書并寫出長篇評論。萊布尼茨也在該書出版的當年12月,在一封信中表達了他長期懷有的想看到《中國哲學家孔子》的愿望。
(二)。
從18世紀下半葉開始,德國哲學家對中國哲學評價有了根本的變化。中國哲學和中國文化從贊美的對象變成了批判的對象。這當然不是偶然的,也不能完全用不夠了解來解釋。隨著現代性的發展,西方人在對待其他文化上的西方中心論傾向,也變得越來越明顯與強烈。出于西方中心論的傲慢與偏見,對中國哲學的熱情在德國哲學家中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對中國哲學極度的藐視與不屑。
也許人們會說,此時的德國哲學家由于自己哲學思想的關系而對中國哲學持批判的態度。例如,康德強調個人自由的道德哲學與將公益置于首位的儒家道德哲學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康德對不強調個人道德意志自由的儒家哲學不會感興趣。盡管在中國,很多人認為,在西方哲學中,康德哲學是與儒家哲學最契合的,而且西方學者也有這么認為的。
(三)。
進入20世紀,隨著現代性危機的.日益暴露,西方哲學家,尤其是德國哲學家對西方思想傳統的批判越來越深入。同時,對中國哲學的態度也有明顯的改變,即更多地是以理解和欣賞的態度對中國哲學作出大體正面的評價,而且也日益覺得了解中國哲學、與中國哲學對話,是有益的。但也并非所有德國哲學家都是如此,例如,胡塞爾在其30年代的著作中就用理性來區分西方和印度與中國哲學,他認為只有歐洲才有真正的、以絕對真理為目的的理性,而印度與中國只有“準哲學的”理性,所以哲學是歐洲特有的產物。與此相反,舍勒和雅斯貝斯都明確提出“世界哲學”的概念。在雅斯貝斯看來,世界哲學是歐洲哲學的出路:“我們正走在通過我們時代的暮色從歐洲哲學的晚霞走向世界哲學的朝霞的路上。”
在布伯與海德格爾那里,我們發現了德國哲學家對中國哲學的真正接受,這種接受為中德哲學的平等對話打開了一條道路。從德國哲學中獲益良多的中國哲學家期待這種有益的對話在我們這個世紀能夠繼續下去,盡管這在今天可能仍然是一個不易實現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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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十一
當前,計算機網絡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和普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要組成部分,特別是絕大多數企業都借助網絡平臺實現商務交易,更使得中職院校的計算機相關專業受到普遍關注,其中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可以說是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相比于其他課程,它內容更加復雜系統,需要以多種技術為前期保障,其中既要有基礎性電子商務知識,也要有對電子商務的科學分析與規劃、開發與應用能力。這種綜合化的要求,如果采取傳統的教學手段來應對,將會使知識點過于分散,不利于師生的把握,為此,教師需要引導中職學生進行目標引導下的任務完成嘗試,使學生在親身體驗后,自主接受相關的知識,并形成創新性思維,從而為更好地理解與掌握目標知識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目標引導法的作用。
經過實踐嘗試,目標引導法在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教學中的成效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該學科的教學是以前期各項基礎知識為保障的,因此廣大中職學生已經有了足夠的理論知識儲備。因此目標引導法可以說是一種更為宏觀的,改善學生思維方式的做法,從成果來看還是比較可觀的。具體而言,目標引導下的中職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教學具有下述幾方面優勢。其一是使學生學習更加主動,當教師給出任務以后,學生在任務的鞭策下學習,普遍有比較積極的表現,能夠以主動的姿態對資料進行查閱,同時還能夠積極投入到互動學習中去。其二是使學生動手能力得到加強,借助任務完成的過程,中職院校學生了解了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所需要的基本知識如何應用問題,并且于此過程中增強了資料查閱能力、ppt制作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等。其三是促進學生創新思維的升華,因為目標引導法是探究型教學的一種方式,學生在問題任務的引導下進行學習,獨立思考的能力自然形成。
二、目標引導法的應用過程。
以目標引導法應對中職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教學,主要可以分為下述四個環節。其一是對目標任務的課前充分準備,教師在上課之前,即需要按照本課程的基本教學目標與基本教學內容安排相應的設計任務,以便把教學目標和任務目標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其作用在于使學生借助完成網站建設任務來達到理解、掌握相關知識點的效果,實現知識的自我認知與構建。目標的安排可以說是一個大項目,大項目下可再分解為若干個子項目,比如密碼登錄與密碼驗證體系的完成、商品信息的維護方法系統、富于集成功能的購物車系統,還有電子商務網站后期管理與維護方法等等。其二是對目標引導過程的充分安排,在教學初期,教師即應當把目標任務交至學生手上,要求學生按照教學內容安排,合理地完成各項子任務。又因為通常一個大任務里面包含有多個子任務,工作量會很繁重,所以通常還可以采取分組的辦法由學生共同完成。其三是對目標完成過程的充分管理,當任務交至學生手中以后,教師要依規范要求進行引導和檢查,同時做好階段性成果的檢驗工作,由此可以防止中職學生最后應付檢查情況的發生。其四是對任務完成后的應用和評價,當學生把目標任務完成以后,相應的任務評價工作要及時跟上,這可以說是目標引導法的重要手段。筆者在教授電子商務網站建設課程時,順勢引入了綜合化評價手段,即把教師評價和學生評價進行結合,使評價過程和評價結果全面展現學生水平。
三、目標引導法的注意事項。
目標引導法在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教學過程中需要注意下述幾項內容。其一是對任務進行設計時應當盡可能合理,目標引導法的關鍵在于目標任務的設計,教師需要以電子商務網站建設教材為基礎,設計出難易程度適中的任務,既要防止任務難度過高,超出學生現有認知水平的問題,也要保證任務設計具有一定的層次性,使中職學生有可能依自身能力進行自主選擇,投入到任務活動中來。另外,在任務設計時,應當考慮到關聯性問題,使接受同一任務的小組成員之間有聯系的可能性,充分開展彼此的合作。比如在教材工作任務六中,提出的任務是網站的測試與發布,其中測試和發布是兩個子任務,這兩個子任務由不同的學生來完成,而兩項任務應當進行合理對接,防止測試和發布處在不同水平情況的出現。其二是教師應當具有足夠的實驗經驗,在目標達成過程中,教師要以豐富理論知識指導學生,同時注意師生間的知識與情感交流。其三是要把小組負責人的價值發揮出來,教師在給學生提供目標以后,通常以小組為單位,而小組負責人則要擔負起組織、協調、管理的作用,用以保證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別是對于一些技術性較強的任務,負責人的作用更應被強調。因為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社會各界給電子商務提出了日益嚴格的要求,與此要求相比,電子商務網站建設的人才則相對不足,中職計算機專業關注到這方面問題,致力于電子商務網站建設課程的改革,除了要對教師專業素質進行完善以外,還應當從教學方法上著手,最好基于中職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使之以明確目標為引導進行自主學習,從而讓學生不再僅關注理論知識學習,而是更好地認識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必要性,真正提升自身能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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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十二
[摘要]隨著競爭的加劇,生產、商業領域所能獲得的利潤越來越少,作為第三方利潤的來源,物流(logistics)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借鑒了發達國家(美國、日本)物流管理的先進經驗,通過深度分析阻礙我國物流產業高速發展的主要“瓶頸”:觀念陳朽,技術落后,政策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人才匱乏;將著眼點置于電子商務物流這一領域內,從系統論與信息論的角度入手,對該領域的發展提出了具有創造性的看法與建議:物流一體化——完善物流產業結構,使得企業內部物流、企業間物流、第三方物流這三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布,實現物流自身一體化、微觀物流一體化和宏觀物流一體化;組建物流聯盟,實現資源的最優化,為企業、社會創造財富。
網絡、通信和信息技術的突破性進展,使得電子商務應運而生,且呈現出勃勃生機,但電子商務真正主導我們生活仍然有很長的距離,尤其物流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瓶頸,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無疑走在我國的前面,其物流解決方案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1。美國——物流中央化。
美國——物流中央化的物流模式強調“整體化的物流管理系統”,是一種以整體利益為重,沖破按部門分管的體制,統一從整體進行規劃管理的管理方式。
在市場營銷方面,物流管理含分配計劃、運輸、倉儲、市場研究、為用戶服務五個過程。在流通和服務方面,在物流管理過程含需求預測、訂貨過程、原材料購買、加工過程,即從原材料購買直至送達顧客的全部物資流通過程。
2。日本——高效配送中心。
物流過程是:生產——流通——消費——還原(廢物的再利用及生產資料的補足和再生產)。物流是非獨立領域,受多種因素制約。物流(少庫存多批發)與銷售(多庫存少批發)相互對立,必須利用統籌來獲得整體成本最小的效果。物流的前提是企業的銷售政策、商業管理、交易條件。產品設計階段決定效率。
物流代理(thirdpartylogistics,縮寫為tpl,字面含義為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務)。物流代理是這樣定義:“物流渠道中的專業化物流中間人,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間內,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業務服務”。
從廣義的角度以及物流運行的角度看,它包括一切物流活動,以及發貨人可以從專業物流代理商處得到的其他一些價值增值服務。提供這一服務,是以發貨人和物流代理商之間的正式合同為條件的。這一合同明確規定了服務費用、期限及相互責任等事項。狹義的物流代理專指本身沒有固定資產但仍承接物流業務,借助外界力量,負責代替發貨人完成整個物流過程的一種物流管理方式。物流代理公司承接了倉儲、運輸代理后,為減少費用的支出,同時又要使生產企業覺得有利可圖,就必須在整體上盡可能地加以統籌規劃,使物流合理化。
二、我國企業在實施電子物流方面的存在問題。
我國企業在發展電子商務時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其一,互聯網對傳統企業似乎是一種“中斷的技術”,它將挑戰企業現有的組織、生產流程及人員心態,改變傳統經營模式,使擁有文化基礎的傳統企業很難接受它。企業擁有較多的舊有的遺留系統包袱,且員工觀念上害怕重新組合,有抗拒變革的傾向。要改變一種成型的企業運作模式,在各個環節中導入電子化運作模式,可能比建立新型網絡企業要面臨更多的困難,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其二,由于經營模式比較成熟,無法得到風險投資者的青睞,迅速獲得大額融資,使開展電子商務面臨資金的巨大缺口。其三,營銷模式的改變。零售企業具有較好的商務經營和配送優勢,精減庫存和貨架計劃,但要完全適應網絡零售環境下地域廣泛、業務量小、送貨上門的個性化營銷的新型網絡零售模式,還需要經過一個過程。其四,缺乏既懂商務又懂技術的復合人才,且網絡人才資本昂貴。
基于上述情況,我國企業在發展電子商務時,可與零售網站合作結成同盟。采用這種模式,使企業不但節省了人力、物力、財力,而且能夠滿足老客戶的新需求,有利于企業開拓新市場。傳統企業通過網站發布商品與價格信息,利用因特網的交互性,充分詳細了解消費者需求,迅速作出回應;零售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便于消費者比較價格,達成購買意向,網上訂購,最終通過傳統零售企業實現實體商品的配送與支付。國外一些傳統零售企業與零售網站己經開展了各種聯合的嘗試,如傳統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和kmart依托其著名的品牌、強大的資金實力、完善的后勤系統,積極向電子商務滲透,已宣布分別與美國在線與雅虎合作,強強聯合,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爭取雙贏。日本擁有8000家遍布各地便利店并與軟銀合作開展網上銷售業務,顧客網上訂購商品,商家把商品送到最近的便利店。
(一)物流一體化——我國物流發展的必經趨勢。
物流一體化是以物流系統為核心的由生產企業、經由物流企業、銷售企業直至消費者供應鏈的整體化和系統化。它是物流業發展的高級和成熟的階段。物流業成為社會生產鏈條的領導者和協調者,能夠為社會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務。物流一體化的發展可進一步分為三個層次:物流自身一體化、微觀物流一體化和宏觀物流一體化。
物流自身一體化是指物流系統的觀念逐漸確立,運輸倉儲和其它物流要素趨向完善,各子系統協調運作,系統化發展。微觀物流一體化是指市場主體企業將物流提高到企業戰略的地位,并且出現了以物流戰略作為紐帶的企業聯盟。宏觀物流一體化是指物流業發展到這樣的水平:物流業占到國家國民總產值的一定比例,處于社會經濟生活的主導地位。它使跨國公司從內部職能專業化和國際分工程度的提高中獲得規模經濟效益。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勞務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務的物流運作方式,第三方就是指提供物流交易雙方的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務提供者。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它是物流專業化的一種形式。第三方物流隨著物流業發展而發展。第三方物流是物流專業化的重要形式。物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第三方物流的發展,而且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與物流產業的水平之間有著非常規律的相關關系。西方國家的物流業實證分析證明,獨立的第三方物流要占社會的50%,物流產業才能形成。所以,第三方物流的發展程度反映和體現著一個國家物流業發展整體水平。按照物流企業完成的物流業務范圍的.大小和所承擔的物流功能,可將物流企業分為綜合性物流企業和功能性物流企業。功能性物流企業,也可叫單一物流企業,即它僅僅承擔和完成某一項或幾項物流功能。按照其主要從事的物流功能可將其進一步分為運輸企業、倉儲企業、流通加工企業等。而綜合性物流企業能夠完成和承擔多項甚至所有的物流功能。綜合性物流企業一般規模較大、資金雄厚、并且有著良好的物流服務信譽。按照物流企業是自行完成和承擔物流業務,還是委托他人進行操作,還可將物流企業分為物流自理企業和物流代理企業。物流自理企業就是平常人們所說的物流企業,它可進一步按照業務范圍進行劃分。物流代理企業同樣可以按照物流業務代理的范圍,分成綜合性物流代理企業和功能性物流代理企業。功能性物流代理企業,包括運輸代理企業(即貨代公司)、倉儲代理公司(倉代公司)和流通加工代理企業等。物流一體化是物流產業化的發展形式,它必須以第三方物流充分發育和成熟為基礎。
(二)組建物流聯盟。
對于已經開展普通商務的公司,可以建立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銷售系統;同時可以利用原有的物流資源,承擔電子商務的物流業務。擁有完整流通渠道的制造商或經銷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比isp、icp或因特網站更加方便。國內從事普通銷售業務的公司主要包括:制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等。而制造商進行銷售的傾向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得比較明顯,從專業分工的角度看,制造商的核心任務是商品開發、設計和制造,但越來越多的制造商不僅有龐大的銷售網絡,而且還有覆蓋整個銷售區域的物流配送網,國內大型制造商的生產人員可能只有3000人?4000人,但營銷人員卻有1萬多人。制造企業的物流設施普遍比專業物流企業的物流設施先進,這些制造企業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的物流網絡和設施支持電子商務業務。對這些企業來講,比投資更為重要的是物流系統的設計和物流資源的合理規劃。而批發商和零售商應該比制造商更具有組織物流的優勢,因為它們的主業就是流通,在美國,如沃爾瑪、kmart、sears,在國內象北京的翠微大廈、西單商場等都開展了電子商務業務,其物流業務都與其一般業務在一起安排。另外,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具有物流網絡上的優勢,在達到一定規模后,隨著其業務沿著主營業務向供應鏈上游或下游延伸,第三方物流企業轉而進入網上購物的經營,有著相當的經營優勢。因此,組建物流聯盟最合理發揮生產企業和專業物流企業的自身優勢的一條捷徑,在生產企業己有的物流設備的基礎上,結合專業物流企業的物流理念和制度安排,共同建立企業的電子商務物流系統。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十三
電子商務不論怎么便利、快捷,但卻不能減少物流配送這一環節,商品的配送效勞如不能相匹配,網上交易就不能表現前期便利快捷的優勢。依據電子商務的特色,對全部物流和配送系統實施一致的信息辦理和調度,依照用戶訂購請求,在物流基地進行理貨工作,并將配好的貨物送交收貨人的一種物流方法,這一領先的、優化的流轉方法對流轉公司進步效勞質量、降低物流本錢、優化社會庫存配備,進而進步公司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具有重要意義。物流配送對電子商務起到如下效果:
(1)進步電子商務的功率和效益;
(2)擴展電子商務的商場規模;
(3)完結根據電子商務的供應鏈集成;
(4)集成電子商務中的商流,信息流與資金流;
(5)促進電子商務變成21世紀最具競賽力的商務方法。
2.1相對于別的工業開展的不和諧。
雖然我國已呈現了一些專業化物流公司,但物流效勞水平和功率仍是對比低,首要表如今:如今從事物流效勞的.公司規模和實力都還對比小,只能簡略地供給運送和?倉儲效勞,而在流轉加工、物流信息效勞、庫存辦理、物流本錢操控等物流增值效勞方面,尤其在物流方案設計以及全程物流效勞等更高層次的物流效勞方面還沒有?全部打開,難以供給包含方案、方案、咨在內的全過程的效勞。大都從事物流效勞的的公司,短少必要的效勞規范和內部辦理規程,運營辦理粗豪,很難供給規范化?的物流效勞。?近幾年來,國家財政加大了對物流根底設備建造出資力度,但與別的行業對比,物流業的開展依然對比滯后。根底設備的才能短少,設備的方案不合理,東部運送設備對比發達,約占全國的50%,中西部區域分別只占34%和16%;在運送工具與運送方法上,線路進程少密度低,現代化水平也較低、抗自然災害才能弱;在倉儲方面,我國是以行政部分為系統樹立的庫房,面積大、數量多、倉儲設備現代化水平低;此外,全部物流業的物流辦理水平和物流信息化程度都對比低。
2.2政府及有關公司對電子商務物流的注重與知道程度相對短缺。
物流業的開展涉及到根底設備、物流技能設備、工業政策、出資融資、稅收與運送規范等各方面,分屬不一樣的政府職能部分辦理。但各職能部分對現代物流知道短少并短少一致和諧的戰略思想。如今,商務部、交通部在資歷認證方面各有多項政策法規,政府職能部分對物流公司是一種多頭辦理體制。一些地方政府為維護本地物流公司利益,在交通運送、稅收、工商等方面設置障礙,約束非本地物流公司的運營活動,嚴峻阻止著電子商務物流業的快速開展。現有與物流有關的法令法規多是部分性的、區域性的,短少全國一致性的專門法令文件。
2.3具有商品來歷含糊性。
互聯網上大大都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坐落別的國家的計算機,其間存儲著與初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選用鏡像的意圖是防止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然后加快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交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供給了商品或效勞。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需取得所需的商品和效勞,它們的來歷情況怎么是無關緊要的。
2.4商業環境相對落后。
我國公司中自營物流的占大大都,這種“大而散”、“小而全”的物資流轉規劃阻止著我國物流工業的開展,一起構成很多財物的閑置和資金的糟蹋。另一方面,以往條塊分割的辦理體制構成了如今大批功能單一的貨代公司。這些公司效勞規模窄,橫向聯合單薄,不能供給完好的供應鏈效勞;再加上檔次低,配備落后,無法滿意客戶在時刻性和效勞質量方面的請求,或供給的物流效勞沒能使客戶感到比自營物流更有利,因而易構成物流需要效勞的疲軟。別的,我國信息盯梢效勞系統和網絡系統的落后也制約著物流業的開展。信息效勞和網絡系統更新的落后顯著使物流業的開展失去了鞏固的條件。
超期羈押問題之探析論文(熱門14篇)篇十四
教學實踐智慧是指教師在教育理論指導下,在教學實踐活動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積累的教學經驗以及深刻洞悉,感悟、反思和靈活應對復雜教學情境的綜合能力系統,具有動態生成性、實踐性、個體性、緘默性、情境性等特點。初任教師,教學實踐智慧問題的成因有顯性的也有隱性的。因為教師總是處于一定環境中,大至社會變遷、制度改革,小至學校文化、課堂人際關系等。教師正是在與周圍環境的互動中、在實際的教學交往中、在人際互動中形成實踐智慧。所以,初任教師教學實踐智慧問題除了教師自身的教育教學信念、知識結構、能力素養等外,還應從學校組織文化、教育教學制度、培訓機制等外部環境中去尋找原因。針對初任教師教學實踐智慧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分析初任教師教學實踐智慧問題的成因,大致與教師教育、學校環境以及教師自身因素有關。
一、教師教育理論與教學實踐脫節。
高校教師在專業知識方面已經形成了專業知識結構,然而缺乏的是教學的實踐能力。由于教學實踐的復雜性和情境性,以至于初任教師處于實際的教學活動時,卻不知如何運用崗前培訓中所學的教育理論知識,恰到好處地解決具體的教學實踐問題,從而造成理論與教學實踐脫節。因此,使得初任教師面對新的工作環境,在思想、價值觀念、態度、信念等方面難以適從。此外,初任教師對課程內容及相關的教學法、對于不同學生及其個性特點的需要、教育環境等知識倍感不足,對教學實踐理想化,對工作困難的認識不足,致使教育理論與教學實踐大相徑庭。初任教師所學到的教育理論知識,只有通過崗前培訓才得以獲得,然而崗前培訓時間短、內容多,而未使他們獲得足夠的教學實踐技能以及形成個人的教育理念和教學藝術,致使初任教師面對實際教學時感到手足無措,教學實踐智慧缺乏。
在教師制度方面,國家有關教師的政策法規為教師的專業發展提供了政策的保障,但在落實到地方和學校時,各級管理者往往通過修訂有關條文制度和實施細則,又將教師的自由范圍限制得越來越小。相對于教師教育宏觀體制改革,我國教師教育在微觀培養層次的改革處于一種相對滯后的狀況。由于受傳統教育思想和教學觀念束縛,教師教育培養目標單一,專業設置狹窄,學科課程知識內容空洞、陳舊,教學方法和手段落后等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教師職前培養階段,教師培養脫離專業發展改革的實際,在教育教學理念和方式上,仍然遵循著以單一的知識講授為主的灌輸模式。參與教師教育學科理念和實踐指導的教師,主要以大學教授或學科帶頭人為主,缺乏來自從事專業實際工作專家的經驗的傳授和對現實過程中就業需求變化的分析和總結,這一狀況可能造成的結果是一個專業課教師所備的教案可以用幾年,甚至是十幾年都沒有變過,很難適應專業發展的需要。
目前,教師入職培訓的教育思想、教育方法和教育內容難以擺脫傳統觀念的影響和束縛,初任教師入職培訓的效果不理想,對教育教學經驗的總結提煉方面重視不夠,過于注重教育理論講授,缺乏培養教師的職業素質所需要的環境和氣氛,實習指導缺乏個性化和針對性,往往造成初任教師進入角色和狀態的緩慢,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培訓內容脫離教學實際需求,難以調動教師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入職培訓考核的方式主要采用考試的方式,題目基本上是一些死記硬背的,加之培訓的時間短,內容多,教學任務繁重。因此,在授課時,教師只是根據教材進行重點講解,對教學內容的針對性、教學方法的實用性考慮較少、功利性強。授課形式主要是理論講授,教學方式單一。入職培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新進教師的教學實踐技能的特點,實踐性不強,出現少數新進教師考試成績很好,但實際教學水平不理想的現象。教師職前培養與入職培訓分離,造成教學內容、教學技能培養等各方面與教育實踐脫節,影響了教師教學智慧的生成。
二、學校管理中忽視教師教學自主權的充分發揮。
許多學校在管理中未能為初任教師的入職培訓提供充分的支持,忽視初任教師作為生命個體的本質要求,對于入職階段在整個教師專業發展過程中的作用認識不足,往往把教師看作教學的工具,而忽視教師的主體性和獨立性,缺乏對教師工作、教師教學必要的尊重和重視,影響了教師的發展動力。
現有的學校管理體制習慣了傳統的“三中心”(教師、學生、課堂)及其被動型、依賴型的教學方式的影響,強調管理方式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如何發揮教師個性,展現教師的教學自主權方面有所欠缺,這種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從某種程度削減了初任教師的教學風格、個人魅力和發展動力。對于初任教師來說,面對新的教育思想、新的教學模式和新的教學手段還沒有形成教學習慣和模式。學校管理體制中缺乏對新課程深入的了解,未形成探究和思考課堂教學問題的意識。教師的個體化教學、教學風格沒有形成,導致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沒有得到注意和培養,沒有個體化的教學風格就不會有教學智慧的產生,沒有教學自主權的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很難發揮教學智慧。
三、教師評價標準的局限。
有效的教師評價標準是督促和管理教師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教師向智慧型教師邁進的有效手段。而一些學校的教師評價考核方式中,對教師的考核內容不僅僅是課時工作量,還有對教師科研成果的考核,有些學校甚至把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參與各級各類技能大賽的成績與教師升職、晉級、加薪、獎金等聯系在一起,造成教師為考核而教,忽略了對教師作為完整的生命個體的整體素養的考評。這種評價制度對教師的影響是自上而下的,實踐證明它對教師專業素質的提高作用是有限的,在某些時候還可能是消極的。傳統的評價制度過分注重實效,忽視了對被評價者的激勵作用,過分強調結果的重要性,而淡化了評價本身的反饋、促進作用,評不出教師的積極性,反而影響教師的工作積極性,未能適應教師專業發展階段追求職業發展的需求。
有限的時間和精力是制約教師教學實踐智慧發揮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教師的工作屬于精神活動的范疇,具有很大的個體性,需要自由思考的時間與空間,需要一種良好的心境狀態,需要創新性。教師只有在沒有外界約束和強制的狀態下,才能有條不紊地去選擇知識,加工、整理、貯存知識,并根據學生的思維特點,通過細心的準備去講授知識。而教師由于課時量與備課量的極大增加和頻繁、嚴格、統一的考評制度,使得教師的個性化教學受到壓抑。
多數初任教師反映,他們也有改革課堂的想法,但是受到強制性、微觀管理的課程統一性的困擾,以單一的標準化測試為主要方式,這使教師教學以知識、技能教學為根本出發點。而教師的教學風格、個人魅力、創造力、責任心等被忽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初任教師對教學的憧憬和熱情,造成對職業發展的冷漠、缺乏激情,難以形成教學智慧。
四、教學動機水平不高。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學動機影響表現為教師的教學積極性、教學態度以及教學行為。教師教學動機是由內部動機、外部動機構成。內部動機反映教師對教學工作的主觀需要和價值取向,對教師的教學行為具有發動性作用。具體表現為教師對教學工作的興趣愛好以及對自我實現的期望等不同層次的需要。現實中,部分初任教師對專業發展目標模糊,有很大一部分教師對教育事業缺乏熱心,只是把教師職業作為謀生的手段,教師很難全身心投入到教學工作中去,態度消極,專業發展水平偏低,對自身發展水平關心不多;還有一部分教師對教育的認識與信念存在偏差,認為教師職業本身不具備明顯的專業性和排他性,教學帶著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依賴經驗的程度大,而對教師專業發展信心不足。
內部動機還表現為教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觀原因并決定了教師教學動機的強度。教師自身缺乏理性判斷與反思能力,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知識基礎和思維方式,內在的自主性又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未能進行深入持久的反思體悟,促進學生和自身理性智慧的生長。受新思想和新技能的挑戰,受教育理論水平和教師群體中存在的消極文化的影響,缺乏轉化內在發展的動力。外在的目標和誘因對個體動機的刺激形成教師教學動機的外部動機。社會因素、人際關系或工作環境等都是構成外部動機的外在誘因。外部動機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可以起到激勵和指導教師作為的作用。具體表現為教師教學動機的宏觀目標和實際努力方向。這是教師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工作的客觀原因。外部動機決定教師教學動機的目標定向。當一個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宏觀目標適當,而實際努力方向又明確,他采取的教學態度就是認真的、端正的,教學行為就是積極的、主動的。
新手階段的教師如何盡快適應教學環境、提升從教技能、形成自身教學風格,是初任教師專業成長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從分析初任教師專業成長的核心要素——教學實踐智慧的生成與發展問題,對于發展對教師教學實踐智慧的訴求,進一步深化教師專業發展基本要素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