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勞動關系制度下,勞動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好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基本權益和義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一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較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保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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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制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持。
1、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的糾紛。
2、若直接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于直協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于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單位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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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四
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職期間,未作報備,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曠工,達六天。
按照公司規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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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五
____________先生[員工工號:____________]:
茲有你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休無薪事假假期屆滿后至今未依時到公司上班,公司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過ems快遞書面通知你上班。
因你未經公司同意至今無故曠工達______天(不含周末),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你本人曠工的正當理由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第______條的規定,現公司根據前述之規定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于你收到本通知書當日正式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請你于收到本通知書后三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造成的損失由你自行承擔。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___年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六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協議編號:
當事人雙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乙方(員工):
(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身份證號)。
鑒于乙方原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合同期限為××年,現因××原因,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及金額如下:。
(2)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且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保密費的標準及金額如下:。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黨團關系接續等與勞動關系解除相關的一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2)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四條其他。
從簽訂本協議起,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七
張某2004年1月4日通過商調進入某房屋裝飾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幾年虧損,于2008年9月被本市一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張某不服,雖經多次與裝飾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裝飾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予以受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張某稱: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即使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裝飾公司辯稱:裝飾公司沒有與張某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裝飾公司沒有應承擔補償的義務,對于張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兼并后裝飾公司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退工手續。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
案件評析:
本案爭論焦點:單位法人變更后,變更后的法人單方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立即只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本案的用人單位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兼并原裝飾公司,兼并后裝飾公司宣告終止,因為裝飾公司是原裝飾公司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它有義務對原公司的人員重新做出安排,有責任承擔原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撤消裝飾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決定,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裝飾公司收到裁決書后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對原告(本案裝飾公司)要求與被告(本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訴到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八
xxx:
鑒于您在合同履行期間,自201x年x月xx日起,已連續曠工xx個工作日/累計曠工xx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經慎重考慮,現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您的最后工作日為201x年x月x日,請您按照公司的程序在當日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您的工資將發至201x年x月x日,公司已結算您的薪金,請您至公司領取。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人力資源部聯系,人力資源部將隨時為您提供指引和幫助。
感謝您在公司工作期間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圖!
xx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九
按照公司規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簽收:_________。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
回答:第一,勞動部1995年309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這就是說,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到哺乳期滿,即孩子滿一周歲才能解除。因此,如果你不愿意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去,但應當向公司說明為好。
第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就是說,如果“三期”女職工犯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應當依照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一般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病假條,曠工達到規定期限也有可能被解除勞動合同,此事應當引起你的高度重視。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一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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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二
xxx先生/女士:
由于你經常曠工遲到,影響到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經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員工辭退辭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30日內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特此通知。
xxxx公司人力資源部。
201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三
__x,男,____年x月出生,x族,____文化,身體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x,____年x月進入本單位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共x年x個月,最后一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自20__年6月13日至20__年6月12日止,本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自20__年7月至20__年6月止。
現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及本人身體情況無法繼續安排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勞動法》,決定從20__年7月1日起與____解除勞動關系,按協商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________x元整(____x.0元)。
請____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如有異議,請于60日內申請仲裁。
____x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失業人員本人、市失業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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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四
案情介紹:
周先生是某進出口公司的老職工,在該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與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近年來,該進出口公司營業利潤連年下滑,最近更出現了巨額虧損現象。為了加強經營管理,減少資產流失,該進出口公司的投資方某股份公司作出決定:對該進出口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將該進出口公司的資產、業務和職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屬的某經營公司進行兼并。該經營公司全面接管后,對進出口公司的資產進行了清盤、審計、評估和入帳,之后辦理了進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銷登記手續;對進出口公司的職工則確定了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原則,對某些需要調整崗位的職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資產重組后,周先生對經營公司安排的崗位不滿意,就以原進出口公司主體注銷為由,要求原進出口公司的上級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股份公司表示原進出口公司并未解除周先生勞動關系,現經營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工作崗位,周先生的原勞動合同得到繼續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并無依據,對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絕。周先生對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不成的情況下,周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理由:
周先生認為:自己是進出口公司的職工,進出口公司依法注銷后,自己與進出口公司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解除,進出口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進出口公司的資產重組決定是上級股份公司作出的,因此股份公司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股份公司認為:對進出口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股份公司的股東行為,周先生無權提出置疑;股份公司在資產重組中對原進出口公司的職工進行了安置,周先生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已由經營公司繼續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依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那么,企業資產重組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呢?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用人單位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勞動合同可以由轉制、改制、資產重組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原則相一致。上述規定中的“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顯然不屬同一范疇;從立法原意角度看,兩者應無概念重疊部分。因此,企業資產重組不屬于“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由資產重組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那么,企業資產重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述規定,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二個條件之一: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另有約定。即在上述情形下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的合意,從而排除了勞動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單方面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資產重組后的經營公司依法繼續履行進出口公司與周先生的原訂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周先生以其與進出口公司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法律規定上缺乏依據,在給付申請上搞錯主體,其申訴請求自然不能獲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過協商的途徑進行,如未經協商也無其他約定事項的,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雙方都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五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六
時近年終,有些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因辭退職工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增多了,南南在接聽了數個讀者的電話訴說以后,覺得有必要幫助讀者了解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總是希望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規定,只有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適用這一條需注意兩點:一是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二是在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合同,否則試用期不成立,用人單位不能引用本條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這一條要符合4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證實員工嚴重違紀;二是“嚴重”的標準,應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來認定;三是用人單位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而且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四是用人單位以除名為由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從程序上必須經過工會的同意。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這一條要注意三個問題:一是失職,是指員工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應對“崗位職責”作出解釋,并已告知員工。二是“營私舞弊”,是指謀求私利、玩弄欺騙做違法的事情。用人單位要提出有關的證據。三是“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的規章來規定,若由此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隨時”不是隨意。尊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是用人單位最起碼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切不可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挫傷了絕大多數員工的積極性。(2)員工在用人單位無端剝奪自己的工作權利時,要敢于據理力爭,必要時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南:法律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申請哺乳假6個半月。
南南: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至于違約金,法律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允許成立,即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企業在試用期中設定違約金是不合法的,張先生如果辭職當然可以不付“違約金”。
南南:企業應正確對待勞動糾紛。首先是不要激化矛盾,爭取與員工通過調解處理糾紛。其次是作好應對仲裁部門的準備。在收到仲裁部門發出的申訴書副本后,在15日內要提交答辯書和有關的證據。再次,在仲裁部門發出了調解書或裁決書后,企業都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建議企業通過這起勞動糾紛,吸取教訓,加強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七
張某1月4日通過商調進入某房屋裝飾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幾年虧損,于9月被本市一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張某不服,雖經多次與裝飾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裝飾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予以受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張某稱: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即使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裝飾公司辯稱:裝飾公司沒有與張某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裝飾公司沒有應承擔補償的義務,對于張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兼并后裝飾公司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退工手續。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
案件評析:
本案爭論焦點:單位法人變更后,變更后的法人單方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立即只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本案的用人單位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兼并原裝飾公司,兼并后裝飾公司宣告終止,因為裝飾公司是原裝飾公司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它有義務對原公司的人員重新做出安排,有責任承擔原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撤消裝飾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決定,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裝飾公司收到裁決書后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對原告(本案裝飾公司)要求與被告(本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訴到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大全(18篇)篇十八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必須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那么究竟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呢?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