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樣本是一種書面文件,用于記錄和規范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常見的合同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借鑒。這些樣本涵蓋了各個領域的合同類型,包括購銷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等。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合同樣本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一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200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二
我是98年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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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三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所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補助費。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因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人單位瀕臨破產或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同時,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這時,用人單位除全額發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四
由于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解除,如有經濟補償金及未結算工資,甲方須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資發放日一并支付。
甲乙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擔其他責任,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_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五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了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六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那么應當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七
我是98年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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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八
3月1日,張某被某建筑設計公司聘用,擔任該公司項目工程師,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三年。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按月為張某發放工資3500元。9月22日,張某發現該公司未為其發放防暑降溫費,便與該公司負責人協商。不料雙方發生矛盾,最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拒不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為此,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防暑降溫費共計7360元。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按照“一裁終局”的法律規定做出裁決,由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防暑降溫費7360元。該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評析。
首先,“一裁終局”僅適用兩類標的數額小、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
所謂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后,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見,該條對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僅限于兩類勞動爭議案件,一類是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小額勞動仲裁案件;一類是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標準明確的勞動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標準比較明確,相對而言易于勞動仲裁及時裁定。
其次,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符合法定規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用人單位受“一裁終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證明了案件存在六種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顯然,用人單位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方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否則要想行使撤銷權將是非常困難的。
設置“一裁終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濫用訴權,從程序上拖延勞動者,使得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對用人單位的“濫訴”行為加以限制,以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率。
最后,為了保護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勞動者如果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不受“一裁終局”限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裁終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使訴權作出了不同規定,足見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但是還有個例外規定,即如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銷裁決的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九
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
李女士是北京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師,2008年2月到該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12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期為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月17日,該公司書面通知李女士,公司將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決定與李女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協商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時發生爭議。公司準備按以下辦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李女士在該公司工作兩年,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工資以李女士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2010元計算;共計4000元。李女士認為應按公司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每月為3126.58元,兩個月共計6253.16元。
該爭議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無效。李女士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對其申訴給予支付。仲裁的結果是對李女士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果不服。同年6月,她又向企業所在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她的請求包括:一、堅持原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二、勞動爭議仲裁費、訴訟費共250元由公司負擔。三、因公司不切實履行勞動合同,對其本人造成了精神損失,公司向其支付500元作為賠償,并向她公開道歉。
公司則辯稱,公司因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所以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李女士對此無異議,僅僅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有異議,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962.65元,向李女士支付4000元的經濟補償于法有據。
駁回其他請求。
案件的受理費50元,李女士負擔20元,公司負擔30元。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產生該爭議的原因在于,公司不當地使用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計算李女士的經濟補償金,似乎可以按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找依據,即按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計算的標準是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公司忽略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第八條中還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雖然同樣是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計算的標準卻不同于第五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標準。而是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也是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但解除的根本原因卻是,公司的生產經營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公司被其他單位吸收合并,李女士成為企業冗員,不得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該起勞動爭議啟示我們,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合同管理事項時:一是須注意容易引發勞動爭議的關鍵環節,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工傷待遇等。二是尋找法律法規、部頒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作為依據時,須認真仔細,全面理解。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一條規定:“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第五條規定:“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于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01]209號)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生活補助費等收入,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其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二
(二)分析。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這項規定,應把握兩點:。
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公司也只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三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四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這項規定,應把握兩點:。
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公司也只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五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__年__月__日(封存或轉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優質16篇)篇十六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200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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