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作為一種法律文件,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撰寫合同協議時,以下的范文可以給大家一些建議和靈感。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一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理疵。對于有想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二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那些?什么請看下面會無效?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近期,本人至國家法官學院參加最高院民四庭組織的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審查培訓班,現將本人在此期間的部分所學和理解進行整理,以與各位同仁分享。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從性質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它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內容上,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爭議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
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當事人關于仲裁事項的約定可以通過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獨立的仲裁條款加以表現,后者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獨立性體現在仲裁條款無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作為解決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紛爭的解決機制(當然,這也事關當事人在該條款中對于仲裁范圍事項的約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因仲裁協議(條款)的約定存在瑕疵或疏漏而導致仲裁協議效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下文中,本人將通過對一些真實案例逐一進行解析的方式就仲裁協議(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解讀。
1、約定或裁或審。
案例1:“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訴。”
案例2:浙江一順進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亞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均可以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順進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訴。
【解析】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據此,案例1、2中均因在仲裁協議(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且不具備法律但書所對應的情形,故該或裁或審的約定依法無效,對仲裁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
2、未約定仲裁機構。
案例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下提請有關部門仲裁。”
案例4: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將提交仲裁庭仲裁。
仲裁庭由兩名仲裁員組成,一名中國籍的由買方指定,另一名泰國籍的由賣方指定,首席仲裁院由雙方協商一致任命。
仲裁地點經協商后一致確定”。
【解析】根據《仲裁法》第4條、第16條第一款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條款)需具備書面的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16條第二款對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亦進行了明確,即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三項內容。
案例3、4中所涉及的仲裁協議(條款)雖然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但均未確定具體、特定的仲裁機構(案例4中的仲裁協議雖然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庭的選擇和組成的約定,但仲裁機構未能選定),除非當事人就仲裁選定的機構能夠形成補充協議,否則上述兩個案例中的仲裁條款都歸于無效,對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
案例5:“凡是因為執行合約或與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的爭執,雙方應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應提交由中國涉外合同的仲裁機構評判之。
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案例6:“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案例7:“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按照中國的法律由中國仲裁機構仲裁。”
【解析】上述三個案例當事人雖在書面在仲裁協議(條款)中體現了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并確定了仲裁事項,但在仲裁機構(注意:我過只認可機構仲裁,不認可臨時仲裁)的選定上卻沒有明確,不符合《仲裁法》第16條第二款對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的規定,導致仲裁協議(條款)本身因此無法執行。
除非當事人就仲裁機構的選定達成補充協議,否則上述三案例所涉及的仲裁協議(條款)均應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4、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
案例8: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貿部仲裁委員會”。
案例9: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章提交南京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解析】案例8、9中仲裁協議當事人所選定的仲裁機構均不存在,應當視為沒有約定仲裁機構,不符合《仲裁法》第16條第二款對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亦導致仲裁協議(條款)無法執行,該類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不具有仲裁協議條款的法律約束力。
但仲裁機構名稱表述不準確的情形須與仲裁機構不存在嚴加區別。
案例1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引起的有關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頒布的仲裁程序暫行條例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
案例1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仲裁”。
【解析】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案例10和11有所區別,個人認為案例10中對協議選定的仲裁機構的表述內容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tradeabitrationcommission,簡稱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maritimearbitrationcommission,簡稱cmac)的原有名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均有所趨同,其表述的不準確足以影響對特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確定和判斷,該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而案例11中,因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上海和深圳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各自獨立前均以上海分會和華南分會的名稱對外開展業務,而在北京的機構卻并不以北京分會的名稱示外,故對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的文字即應當對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該案中涉及的約定內容屬于名稱不夠準確,但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情形,故該約定仍為有效,對仲裁協議(條款)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5、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
案例1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企業所在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案例13:湖北三江航天萬山特種車輛有限公司v.挪威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中,合同約定:“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或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應在北京市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的。”
案例14:深圳市糧食集團有限公司v.新加坡來寶資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爭議,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買方,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賣方,爭議提交倫敦谷物與飼料貿易協會仲裁”。
【解析】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案例12是本人見過的約定最為細致繁復的仲裁協議(條款),當然這并不必然意味著該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于確定了多家仲裁機構導致該仲裁約定無法確定執行而導致仲裁協議(條款)歸于無效。
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
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案例13中仲裁協議(條款)約定為“在北京市申請仲裁”,而北京市轄區卻至少有三家仲裁機構(中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屬于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條款)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例14與案例12、13有所不同,表面上,當事人選定了兩家不同仲裁機構,但該兩家仲裁機構的選定與特定的前提條件一一對應,分別為“被告是買方”、“被告是賣方”的兩種不同的情形,在該對應前置條件下所指向的仲裁機構依然為特定唯一(類似于當事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協議的內容),故該約定符合我國《仲裁法》對仲裁機構選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規定,不應視為當事人約定了兩家仲裁機構,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
6、僅約定了仲裁規則,未約定仲裁機構。
案例15:德國旭普林公司案中,合同約定“arbitration:iccrules,shanghaishallapply.”
案例16:泰州浩普投資有限公司v.瑞士魏克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約定“仲裁應按國際商會的調解和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三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四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
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五)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五
根據《仲裁法》第17條和最高院相關司法司法解釋,以下情形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六、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七、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八、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
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六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五)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無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不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條款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索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仲裁協議的。
例如,曾有這樣一個仲裁協議:“履行本合同如有糾紛,向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個仲裁協議從字面上看,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約定了仲裁地點,但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執行的仲裁協議。因為法律上沒有”未違約地“這個概念,它是指未違約一方住所地,還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確。即使認為”未違約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未違約一方的住所地,那么在案件尚未審理前,仲裁機構又如何確定哪一方未違約?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就意味著仲裁機構未經審理就已認定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是未違約的,這顯然有違仲裁機構公正的原則。
退一步講,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認為他們未違約,應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機構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案件審理結果是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違約或雙方都有違約情況,那么仲裁庭如何繼續審理此案?因此,有這樣的仲裁協議等于沒有,因為沒有哪個仲裁機構可以受理此案,所以這是一份無效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七
根據《仲裁法》第17條和最高院相關司法司法解釋,以下情形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六、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七、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八、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
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他們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簽訂仲裁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什么是仲裁協議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二)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
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五)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協議的無效有哪些情形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無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條款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索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仲裁協議的。
例如,曾有這樣一個仲裁協議:“履行本合同如有糾紛,向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這個仲裁協議從字面上看,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約定了仲裁地點,但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執行的仲裁協議。
因為法律上沒有”未違約地“這個概念,它是指未違約一方住所地,還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確。
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就意味著仲裁機構未經審理就已認定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是未違約的,這顯然有違仲裁機構公正的原則。
退一步講,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認為他們未違約,應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機構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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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怎樣認定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申請書
仲裁協議無效和失效的情形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八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無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條款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索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仲裁協議的。
例如,曾有這樣一個仲裁協議:“履行本合同如有糾紛,向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這個仲裁協議從字面上看,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約定了仲裁地點,但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執行的仲裁協議。
因為法律上沒有”未違約地“這個概念,它是指未違約一方住所地,還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確。
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就意味著仲裁機構未經審理就已認定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是未違約的,這顯然有違仲裁機構公正的原則。
退一步講,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認為他們未違約,應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機構受理此案。
因此,有這樣的仲裁協議等于沒有,因為沒有哪個仲裁機構可以受理此案,所以這是一份無效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九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他們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簽訂仲裁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
《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由于仲裁協議大多締結于商事主體之間,對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締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不得以欺詐、脅迫方式訂立的相關規定,容易理解及規避。實踐中,更多是因為形式要件或內容要件的欠缺或瑕疵而導致仲裁協議被判定無效。以下,本文以案例為引導,梳理了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當事人之間無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稱以口頭形式或默示形式達成仲裁協議,另一方不予認可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并且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故上訴人認為雙方有口頭仲裁約定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觀點】張曉鳴提出其曾與張扣寶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扣寶對此亦不予認可,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故張曉鳴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2、默示不視為達成仲裁協議。
【裁判觀點】昊天控股在其向雙欣公司出具的《承諾函》中雖有將因該《承諾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但雙欣公司并未明確表示同意仲裁,因此不能認為昊天控股與雙欣公司之間存在仲裁協議,雙欣公司仍享有訴權。
【裁判觀點】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必須采取明示的方式,排除了默示接受的方式。本案中,廣藥集團與六被告之間均未簽訂有仲裁協議,事后亦未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仲裁協議,故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當事人雖然約定“仲裁”,但未明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或未明確約定仲裁事項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雙方的意思表示僅為向“仲裁機構需求幫助解決”,沒有明確的就其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雙方的仲裁協議沒有明確的請求仲裁內容的情形下,該約定應屬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煤炭買賣合同》13.2條約定:“協商不成時,應將爭議提交合同簽約所在地法院管轄進行仲裁,由該委員會依其仲裁規則以仲裁方式解決”,該條款對爭議解決事項前半部分約定提交法院管轄,后半部分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對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且對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亦未約定,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故該條款應屬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設備租賃合同》第六條爭議解決約定:“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公司內部由公司領導裁決;公司外部由提出疑義方當地仲裁機關按程序裁決,敗訴方承擔一切費用。”在該條約定中雙方雖然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所約定的仲裁事項為“公司外部”,屬于約定不明。雙方對“提出疑義方當地仲裁機關”的約定會導致選定不同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故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故安徽省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東升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仲裁協議雖然約定了將爭議提交仲裁,但未選定管轄仲裁機構或選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或者,根據其約定,不能確定唯一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1、未約定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根據賈國利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顯示為“仲裁”,該約定雖然能夠證明雙方有在發生爭議時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對仲裁委員會沒有明確約定,之后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議對仲裁委員會進行明確約定,故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仲裁的條款無效。
【裁判觀點】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本案中牛原與平安財險三門峽支公司簽訂的仲裁條款雖然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均沒有約定,牛原與平安財險三門峽支公司亦未能達成補充協議,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2、選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雙方簽訂的三份《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版本為準,該三份合同的中文版本約定:所有由于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提交“貿仲”或者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案三份中文版本的合同載明的仲裁條款,均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仲裁機構的選擇問題達成補充協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裁定三份《銷售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3、只選定了仲裁規則且根據仲裁規則不能確定唯一仲裁機構的。
【裁判觀點】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約定:在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以及所有無法友好解決的爭議應通過仲裁解決,仲裁應根據貿仲調解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應在北京進行。雖然雙方約定"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但北京現有的仲裁機構不只是貿仲一家,故盡管雙方約定"仲裁應根據貿仲調解和仲裁規則進行",也不能推定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當然為貿仲,因為雙方當事人在選定其他仲裁機構的同時,也可以在仲裁條款中約定適用貿仲仲裁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涉案仲裁條款應視為沒有約定仲裁機構。由于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仲裁機構,涉案仲裁條款應被確認無效。
4、仲裁地點約定不明,無法確定唯一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錦亭公司與金鹿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轄區內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該約定中雙方雖然明確了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的事項,但對仲裁地點(轄區)的理解發生分歧,無法確定仲裁地點的唯一性,進而無法確認仲裁機構的唯一性。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雙方對具體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故一審法院認定該仲裁協議無效并無不妥。
【裁判觀點】案涉合同約定產生爭議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未明確“當地”指合同履行地、申請人住所地還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故該仲裁協議屬系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屬對仲裁委員會的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在事后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故該仲裁協議應認定無效。
5、雖明確約定仲裁地,但一地多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租賃合同》中關于仲裁機構的表述為“上海市仲裁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上海市有兩個仲裁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雙方未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該約定應為無效。
【裁判觀點】涉案《委托管理賬戶協議書》中約定:“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北京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因北京有兩個仲裁機構即北京仲裁委員會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但雙方對仲裁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應為無效。
6、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
【裁判觀點】案涉《采購合同》第22條約定的仲裁機構為北京市仲裁處,該仲裁機構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的規定,該仲裁條款本身無效。
【裁判觀點】在11月17日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發生爭議時向東平仲載委員會提請仲裁,而東平仲裁委員會并不存在,因此仲裁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裁判觀點】上述合同約定了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七條的規定,該爭議解決方式中關于仲裁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裁判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故雙方關于仲裁的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裁判觀點】鐘科提交了其與上海同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其中第五條載明,乙方(即鐘科)明示反對《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甲方(即上海同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宏達公司約定的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不能約束乙方。故雖然涉案《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約定了仲裁管轄條款,但鐘科并非該協議簽訂人,且其在受讓債權時明確表示不同意該仲裁管轄條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涉案《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的仲裁管轄條款對鐘科不具有約束力。
【裁判觀點】依據《保險賠付協議》第7條的內容,平安財保北京分公司明確表示有關涉案《海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綜上,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一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二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鑒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表示自愿將他們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評判和裁決的法律文書。
根據《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訂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是仲裁協議的一種形式。仲裁協議書既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問題的前提條件。
[寫作要點]。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仲裁協議書”。
2、當事人的簡況。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個人簡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組織名稱、處所、,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處所、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稱呼,各方當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稱謂,也可主要重新標注甲乙丙丁各方稱呼。
正文。
尾部:
1、雙方或幾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2、訂立協議日期。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三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那仲裁協議怎么樣才會無效,下面是仲裁協議午休的幾種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未依法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不得再以協議無效為由申請不予執行【2】。
【審判規則】。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糾紛后,仲裁機構經審理作出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未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付款義務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交由當地仲裁機構仲裁,申請人遂以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屬無效協議為由申請不予執行。
因申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故其異議不能成立。
鑒于此,仲裁協議有效,申請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主張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姜xx與xx公司(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1月13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作出約定,即若雙方產生爭議無法協調解決,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作出仲裁。
xx公司按約完成施工后,姜xx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為此,xx公司向泰安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姜xx在仲裁過程中未向仲裁庭提交答辯狀,開庭時,其代理人作出口頭答辯,內容為姜xx與xx公司所約定的仲裁條款中未將解決爭議的具體仲裁委員會明確,系約定不明。
泰安市仲裁委員會于4月7日,作出內容為姜xx向xx公司償還73925.00元工程款、并賠償損失的裁決。
裁決作出后,姜xx未履行付款義務,xx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姜xx以其與xx公司簽訂的合同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屬約定不明,且其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仲裁協議無效,故泰安仲裁委員會不享有仲裁本案的權利為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請求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爭議焦點】。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糾紛后,仲裁機構經審理作出仲裁裁決。
后因申請人未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付款義務,被申請人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申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還能否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
【審判結果】。
受理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姜xx的不予執行仲裁申請。
【審判規則評析】。
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若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訂立仲裁條款,且事后亦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則被申請執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條款無效,與其未訂立仲裁條款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
仲裁條款的生效要件包括:雙方均具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處理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屬于仲裁范圍;仲裁委員會明確具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綜上,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為由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其異議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否則應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無權在執行過程中以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訂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雙方之間產生爭議且無法解決時,交由當地仲裁機構處理。
之后,雙方因合同履行產生爭議,仲裁機構審查后作出仲裁裁決。
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并未提交答辯狀,其代理人系在庭審中以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不明為由而主張仲裁協議無效。
因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故申請人的上述異議主張不成立,應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所簽訂的仲裁協議有效。
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協議時,申請人無權以其與被申請人之間無仲裁協議為由申請不予執行。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文書】。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民事裁定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有效參考適用。
案例【3】。
姜xx與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仲裁法·仲裁協議·協議效力·效力認定(a0203023)。
【案號】()萊中執不字第1號。
【案由】不予執行仲裁。
【判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權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
【部門體系】仲裁法學。
【檢索碼】b0374+++++sdlw++1914d。
【審理法院】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其他程序。
【審理法官】王爾云吳忠成李帥。
【申請人】姜xx。
【被申請人】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其他文書》。
申請人:姜xx(曾用名姜麗),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時振平,萊蕪高新振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
被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執行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姜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姜xx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姜xx稱,20xx年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條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協調解決不成時,可向當地促裁委員會仲裁”。
“當地促裁委員會”屬于約定不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故泰安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本院查明,20xx年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0113,其中第十條約定了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即“雙方發生爭議協調解決不成時,可向當地促裁委員會仲裁”。
施工完畢后姜xx并未完全給付工程款,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泰安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姜xx一方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代理人在開庭時口頭答辯稱仲裁條款未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屬于約定不明。
20xx年x月x日,泰安市仲裁委員會作出(20xx)泰仲裁字第39號裁決,裁決姜xx償還泰安市岱岳區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925.00元并承擔其經濟損失及相應仲裁費用。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本案中未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請人姜xx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對于仲裁協議的異議,因此泰安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行為有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姜xx的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四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是怎么樣的,仲裁作為常見的合同、財產權益糾紛解決方式之一,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中問題請看下面。
效力及于問題一、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常簽訂不止一份合同,這些合同相互之間是什么關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條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許多當事人在確仲案件審理階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問題。
對此請求,法院的一貫態度是:該請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實問題,關系到仲裁庭的裁決范圍,應由仲裁庭決定。
法院一般不審理,對申請人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一概予以駁回。
然而,通過查閱大量的裁定,可以發現在少數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問題,法院也鮮明地表達出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對于法院為何表態,我們不予置評。
不過對于這些已經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經或多或少涉及實體審查部分,無論該意見是否能作為法院系統的通論,都值得說明。
1、主合同仲裁條款有效,補充協議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否及于補充協議?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約定“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協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本協議仍按原合同的條款執行。
法院認為,原合同的仲裁條款意思表示明確,有仲裁事項,并選定了北京仲裁委員會,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故仲裁協議合法有效。
又因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應受雙方簽訂的原合同仲裁條款的約定,該仲裁協議對《補充協議》繼續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后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對工程竣工結算及撥付工程款等問題達成結算協議。
法院亦直接認定,結算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工程的結算付款問題達成的補充協議,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效力及于結算協議。
通過前述兩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條款,概括約定仲裁事項,如果能確定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系,在補充協議沒有對爭議解決做出相反性約定的情況下,法院認可補充協議受仲裁條款管轄。
2、主合同有仲裁條款,補充協議約定訴訟,仲裁條款是否及于補充協議?
前文已述,在補充協議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情況下,法院認為補充協議應受原合同的仲裁條款約束。
同理,如果補充協議約定了訴訟解決,由于補充協議通常簽訂在后,應視為雙方對原爭議達成的仲裁合意做出變更。
即使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當事人對同一爭議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解決的,約定無效的規定,也應視為仲裁條款無效”。
因此,當補充協議約定訴訟的情況,通常會導致原合同的仲裁條款也無效。
但有一起案件,雖然補充協議約定了訴訟,法院仍認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
具體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針對施工過程中的經費不足,墊資解決對外欠款的問題,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約定“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補充協議的約定能否改變施工合同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法院認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簽訂的,約定的是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價款、質量、進度、驗收等問題。
補充協議是為解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對外欠款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施工合同指向的對象、約定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同……補充協議的內容并未改變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的數額和支付對象,對施工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沒有進行變更。
故因施工合同發生的糾紛依然適用施工合同的約定,不適用補充協議的約定。
由此可見,法院在審理效力及于問題前,通常會先判斷兩份合同的關系,主要是補充協議與原合同的關系,最后再看仲裁條款是否被變更。
在一起案件中,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約定,“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對《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的補充: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當雙方當事人對補充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產生爭執時,法院認為:
第一,《補充協議》簽署于《租賃合同》之后,《補充協議》第六條是對《租賃合同》第十二條內容的整體補充,而非部分補充。
《租賃合同》第十二條是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而《補充協議》第六條是對《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的補充和進一步明確,是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調整后達成的新的最終合意,即選擇仲裁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二,雙方在《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既選擇了仲裁,又選擇了訴訟,約定不明確,為無效仲裁條款;而雙方在《補充協議》第六條中排除了訴訟,非常明確地選擇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
第三,雙方在《補充協議》第六條中約定“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上述約定,有請求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和明確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故上述約定合法有效,是雙方當事人對《租賃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項下可能發生的糾紛約定的解決方式。
法院在對認定過程進行考察時,首先仍是判斷原合同與補充協議的關系,從補充協議的名稱、鑒于條款/前言、簽署時間先后、約定內容與原合同關系方面切入。
在確定兩者之間關系后,再判斷補充協議構成對原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補充和進一步明確,是否是雙方達成的新的最終合意。
進而得出補充協議中有效的仲裁條款治愈了原合同的無效仲裁條款的結論,最終判定補充協議仲裁條款合法有效,是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項下可能發生的糾紛約定的解決方式。
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當事人如約定“履行合同中的爭端”、“因合同產生的糾紛”,“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提交仲裁”,都應屬于對仲裁事項的概括約定。
在同一合同文本內,對相同的爭議事項,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則仲裁條款無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中約定:“本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所有爭議須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仍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該司法程序的管轄權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合同第十九條“其它事項”第4款約定:“本協議項下事宜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未果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法院認為,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即約定爭議可以仲裁,又約定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對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條款內的沖突約定,仲裁條款無效。
舉例如下,“若合同雙方發生爭端或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
若協商不成時,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對于仲裁過程中貨物供應是否照常進行,供貨單位必須按分包單位和建設單位要求執行。
若協調后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則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就“仲裁過程中貨物供應是否照常進行”自然屬于合同中的爭端或糾紛,本條款前半部分前文剛論述爭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員仲裁,后半部分又將“仲裁過程中貨物供應是否照常進行”的問題約定訴訟解決,法院認為,該條款存在或裁或審的情形,屬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
現協議雙方并未就該爭議解決條款達成新的補充協議,認定該仲裁條款無效。
但是,如果同一條款內,雖然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但是沒有相互沖突部分的,仲裁條款對于仲裁約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關合同責任的承擔,由北京仲裁委員會管轄;但關于責任情形的認定,由人民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仲裁締約主體問題二、
一部分確仲案件中,申請人主張并非仲裁協議的簽訂者或不應受仲裁協議管轄,這類申請雖不是請求法院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范疇,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協議的管轄范圍,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常會涉及。
1、未在合同中簽字蓋章的主體是否受仲裁條款管轄?
在一起案件中,物業公司以有仲裁條款的物業合同是由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業主并非締約主體為由,不認可業主對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認為,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月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
因本案所涉業主委員會系依法成立,并經有關部門登記備案,故其有權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且該合同應屬有效。
本案業主雖未與物業公司直接打成協議,但其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仲裁條款,故該仲裁條款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生效。
同理,在一起業主申請確認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仲裁協議對其無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確認了業主委員會簽字蓋章的合同對業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且業主已經在該《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根據前述兩個案例可知,未在合同中簽字或蓋章的主體,也能成為仲裁案件的主體,受仲裁條款的管轄,只有實際簽字蓋章的人簽訂的合同對其有約束力。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五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
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
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于,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六
(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已對仲裁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仲裁裁決。此時,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目的已經完全實現,該仲裁協議自然失效。
(2)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具體包括三種形式:(1)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仲裁協議;(2)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變更了爭議解決方式;(3)雙方當事人通過起訴、應訴行為放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七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理疵。對于有想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1x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大全(18篇)篇十八
我國《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提請仲裁爭議范圍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如約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或者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由仲裁處理,則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是具有訂立仲裁協議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訂立的,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行為能力中最常見的是訂立合同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自主地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也不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因而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屬效。
三、—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這樣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它違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則,因而協議是無效的。
上述三種情況是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對于仲裁協議不完整、不明確的如何確定其有效無效,則要根據仲裁協議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來說,仲裁協議有了主要的內容但不完整,沒有上述三種認定無效的情況的,可以認定有效,但通常需補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