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申請書時,申請者需要注意邏輯性、結構性和語言表達的準確性,以使申請書更具說服力。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推薦幾篇精選的更多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并積累寫作經驗。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一
請求事項:
恭請你院立即依法對被告人賴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由:
x年2月8日被告人賴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實的理由“網上追逃”,之后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員“抓捕”。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檢察院在未有足夠清晰證據支持之下濫用權力非法逮捕。x年5月19日該案在“未結而結”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兩次退補。一次有不規范不完整的“手續”;一次程序根本違法,而且迄今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其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的證明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為,即便錯誤地認為賴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也應當嚴格依法保障賴健忠的程序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案明顯屬于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的案件,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賴健忠,最低限度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面臨以上所羅列的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后的”價值性問題“,該案確實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清晰明確地規定的法定的審判期限內辦結,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后的”價值性問題“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
有鑒于此而僅僅因此,本律師作為賴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正式提出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恭請你院依法核準并立即交予相關公安機關執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賴辯護人:龍。
聯絡電話:
x年2月7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二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戴律師,執業證號:
聯系地址:xx市xx區人民貿中心xx室,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于x年月日被貴局刑事拘留,后于月日經江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受家屬的委托,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辯護人申請對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既不會妨礙本案偵查程序的正常進行,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的恢復,以保障后續的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局提出申請,望予以批準。
此致
寧波市公安局江東分局。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
戴律師。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三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的強制措施,現已超過法定期限。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特提出申請。請予解除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章)。
注:本申請書可用于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理階段,向有關機關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四
請求事項:
恭請你院立即依法對被告人賴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由:
xxxx年2月8日被告人賴xx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實的理由“網上追逃”,之后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員“抓捕”。xxx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檢察院在未有足夠清晰證據支持之下濫用權力非法逮捕。xxxx年5月19日該案在“未結而結”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x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兩次退補。一次有不規范不完整的“手續”;一次程序根本違法,而且迄今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其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的證明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為,即便錯誤地認為賴xx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也應當嚴格依法保障賴健忠的程序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案明顯屬于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的案件,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賴健忠,最低限度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面臨以上所羅列的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后的”價值性問題“,該案確實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清晰明確地規定的法定的審判期限內辦結,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后的”價值性問題“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
有鑒于此而僅僅因此,本律師作為賴xx的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正式提出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恭請你院依法核準并立即交予相關公安機關執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賴xx辯護人:龍xx。
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
xxxx年2月7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五
申請人:李,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一審辯護人。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xx市x區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
申請事項: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師(申請人,以下簡稱我)擔任他的辯護人。
身為辯護人,我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日前我審閱了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進行了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實體方面,我發現:
從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質是“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在盡心履行工作責任”確保及時圓滿完成“胖哥健民這一縣委縣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萬元巨額公款特別扶助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工作任務。
從情理上來講,根本“不屬于挪用公款謀私利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說,絕對“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行為”!
為此,我今天向合議庭緊急提交了《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一)》及《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二)》。
同時,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并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x年10月25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就本案提起公訴,貴院于x年11月9日開庭審理了本案,11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其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截至申請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據此,即使從x年11月9日第一次審理本案計算,再加上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的一個月,貴院對本案的審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屆滿,但貴院一直沒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處于超期羈押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我認為:
1、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2、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于審理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4、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7、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8、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9、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我現特向貴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望貴院及時予以決定。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一審辯護人):
李律師。
xx市律師事務所。
x年4月23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六
申請書。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戴律師,執業證號:
聯系地址:xx市xx區人民貿中心xx室,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于x年月日被貴局刑事拘留,后于月日經江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受家屬的委托,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辯護人申請對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既不會妨礙本案偵查程序的正常進行,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的恢復,以保障后續的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局提出申請,望予以批準。
此致
寧波市公安局江東分局。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
戴律師。
申請人:李,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一審辯護人。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xx市x區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
申請事項: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師(申請人,以下簡稱我)擔任他的辯護人。
身為辯護人,我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日前我審閱了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進行了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實體方面,我發現:
從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質是“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在盡心履行工作責任”確保及時圓滿完成“胖哥健民這一縣委縣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萬元巨額公款特別扶助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工作任務。
從情理上來講,根本“不屬于挪用公款謀私利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說,絕對“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行為”!
為此,我今天向合議庭緊急提交了《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一)》及《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二)》。
同時,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并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x年10月25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就本案提起公訴,貴院于x年11月9日開庭審理了本案,11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其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截至申請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據此,即使從x年11月9日第一次審理本案計算,再加上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的一個月,貴院對本案的審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屆滿,但貴院一直沒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處于超期羈押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我認為:
1、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2、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于審理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4、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7、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8、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9、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我現特向貴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望貴院及時予以決定。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一審辯護人):
李律師。
xx市律師事務所。
x年4月23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七
申請人:李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xx的一審辯護人。
聯系電話: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市xxx區xxx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xxxx。
申請事項: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師(申請人,以下簡稱我)擔任他的辯護人。
身為辯護人,我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日前我審閱了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進行了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實體方面,我發現:
從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質是“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在盡心履行工作責任”確保及時圓滿完成“胖哥健民這一縣委縣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萬元巨額公款特別扶助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工作任務。
從情理上來講,根本“不屬于挪用公款謀私利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說,絕對“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行為”!
為此,我今天向合議庭緊急提交了《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一)》及《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二)》。
同時,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xx于xxxx年6月2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并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xxxx年6月23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王xx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xxxx年10月25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就本案提起公訴,貴院于xxxx年11月9日開庭審理了本案,11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其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截至申請之日即xxx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據此,即使從xxxx年11月9日第一次審理本案計算,再加上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的一個月,貴院對本案的審限至xxxx年3月8日也已屆滿,但貴院一直沒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處于超期羈押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我認為:
1、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2、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于審理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4、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7、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8、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9、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我現特向貴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王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望貴院及時予以決定。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的一審辯護人):
李xx律師。
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年4月23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八
xx派出所:
本人兒子居民戶口簿上的名字是,男,漢族,20年生,身份證號。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兒子姓名為的申請小孩改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兒子提出書面申請。改名理由:由于當時起名草率,沒有考慮到重名現象。
辦理戶口登記時用的是,到現在一直沒有在任何場合使用過,現在上幼兒園了,考慮到將來要上小學辦學籍,如果還使用這個名字會出現重名現象,現特向貴所提出書面改名申請。
請貴所給予辦理,在此感謝!
此致
敬禮!
xx年xx月xx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九
某某領導:
您好!由于長時期在某個工種工作,覺得較單調無味,現已經不能很好的調動工作的積極性,而某某崗位相對來說工作豐富,更具有挑戰性,故申請掉到某某崗位,希望可以更好的發揮我工作的積極性,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效益。(具體的可以根據你目前的崗位以及想要調到的崗位進行具體說明!例如身體情況,家庭情況等等。)。
特此申請,望領導批準。
申請人:
時間: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20xx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戶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20xx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戶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執行(執行依據: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判決書/調解書),給付子女撫養費,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經法院以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結案。如今,該判決書/調解書早已生效,但被申請人卻不履行該判決書/調解書中相應的給付內容,經申請人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履行。現申請人與孩子的生活處于極大困境,因此,申請人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上執行申請,望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20xx年_____月_____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一
申請人: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
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xx省石獅市錦尚鎮港前村中區34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今,五易涉嫌罪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邊[國]境罪,組織他人偷越邊[國]境罪)八變強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再逮捕),現羈押于石獅市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xx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一時無法裁判,也應解除對其的強制措施。
事實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國]境罪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再次被逮捕,貴院在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至今押而不決,該案經延期后,又超法定審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法(20xx)163號]的精神,特申請貴院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若如一時無法裁判,也應依法解除對xx的強制措施。
此致
石獅市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二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
申請事項: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時始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現已超過法定期限。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特擔出申請。請予解除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三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xx、蔡xx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四
xx市交通局執行辦:
由新疆樂峰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新疆立弓交通監理咨詢中心監理的`伊犁州交通局xx年重要農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單位第九合同段,監理組第五合同段。目前項目部因多方原因,現提出對以下人員變更的申請。
為了更好的把進度趕上來特此上報!望。
領導。
批示為盼!
申請人:
日期: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五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時始被___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的強制措施,現已超過法定期限。
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委托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特提出申請。請予解除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六
xxxxxx派出所:
本人族,日生,身份證號:。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姓名為的申請。改名理由:由于當時起名草率,辦理戶口登記用名一直沒有使用,從上幼兒園到現在小學年級,一直使用的是這個名字,為了保證我兒子學籍的延續性,方便以后的升學和就業,現提出書面改名申請。我知道,這樣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但還是懇請貴所予以批準我的改名申請為謝!
時間: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