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執行需要依法進行,同時也要注重改進和優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需求。規章制度的建設需要全體成員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夠共同推動。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管理,嚴控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地方標準《機動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維修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分類表見附件)。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
第五條維修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必要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維修企業應采取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因收集、貯存、處置不當,而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維修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管理計劃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流向、貯存、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維修企業在提交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時,應提交有效的危險廢物處置協議、電子聯單復印件。
第十一條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傳,督促轄區維修企業積極參加環保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與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進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維修企業要強化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本單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四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主要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以及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貯存、處置、利用等情況。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條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立危險廢物貯存區域、設施。
(二)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貯存區域(房間)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
(四)危險廢物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集、利用、處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處置或利用。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維修企業轉移危險廢物時,需按有關規定登陸天津市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二、適用范圍物業部全體員工。
三、職責。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四、維修流程。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維修時間安排。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六、維修工作要求。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八、處罰規定。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危險廢物包括:。
2、廢鉛蓄電池和廢電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氣囊;
4、廢尾氣凈化催化劑;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7、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如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吸附漆霧產生的廢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單獨收集的廢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等。
(一)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具體包括:
7、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和重點機動車維修企業(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和危險廢物管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從事收集、利用和處置機動車拆解和維修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開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特別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收集和轉移記錄臺賬。嚴格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點建設和管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西豐縣環保局將于2021年3月末開始對全縣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不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2019年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行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需要鑒別認定的固體廢物主要有: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劑。
1、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x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并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危廢暫存間設置:企業需在廠區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規定專門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放倉庫,貯存場所必須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地面必須要高于廠房的基準地面,確保雨水無法進入。
2、危險廢物常規管理:所有危險危廢必須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堆放處,完善環保標志標識牌,所有危險廢物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3、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臺帳管理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征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時間、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在危險廢物轉運的時候必須報請當地環保局批準及填寫危險廢物轉運單。
1、重點對汽修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安全管理情況;應急救援工作準備等情況進行了檢查。
2、對操作間、危廢暫存間、易燃易爆品儲存間等安全生產關鍵點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嚴禁企業將拆下來的汽車廢舊電瓶、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8塊上墻制度示范文本)3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落實全市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嚴禁違法銷售、傾倒、收集或處置。
二、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單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建立產生、貯存、轉移臺帳,規范設立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三、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和經濟合作、市場監督等部門將加大綜合懲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安全處置,防止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我市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備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管理對象】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主要包括:廢鉛蓄電池、廢包裝物及容器(包括機油桶、機油罐、油漆桶等)、廢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液壓油、制動液等)、染料涂料廢物(包括廢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更換的過濾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條?【部門職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企業責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建設必要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源頭控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采取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污染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七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當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園區、鎮(街道)交通運輸部門開展機動車維修業開業備案、企業誠信評價、機動車維修檔案監管等工作,并對誠信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和公示。
各園區、鎮(街道)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受理機動車維修行業備案申請,開展誠信評價工作,督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執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園區、鎮(街道)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注冊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信息,指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完成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申報登記、臺帳及使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規范轉移危險廢物等工作,依法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宣傳培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的危險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開展危險廢物管理培訓,組織轄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信息互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強化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主體責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人)為第一責任人、專職人員組成的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明確主管機構及責任,指派專人負責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對危險廢物管理、流向負總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日常檢查。
第十三條?【準入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新建、擴建或改建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以及新建、擴建或改建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開工建設前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四條?【準入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執行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相關條款的規定,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執行相關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建立臺賬】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暫存量、委托處置流向及處置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接收單位信息(接收單位名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等相關信息,并按要求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月度匯總信息;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
第十六條?【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屬鎮街(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管理計劃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流向、貯存、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七條?【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申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產生量、貯存、處理處置等有關信息。申報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
第十九條?【危廢貯存】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并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和危險廢物標簽。
第二十條?【規范處置】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依法轉移】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須按有關規定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使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轉移。
第二十二條?【危廢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委托運輸危險廢物或辦理運輸交接手續時,應詳細核實運輸單位、車輛、駕駛員及押運員的資質,并根據廢物特性,選擇運輸工具;若承運企業、車輛、人員不具備相應危險廢物專業運輸資質,應當停止運輸交接活動,并立即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內容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指導性文件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指導性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各機動車維修業戶要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和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健全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構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廢棄物污染防治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指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各類廢礦物油(包括車輛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等廢潤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煉制生產的溶劑油),廢鉛酸蓄電池、廢電路板、廢尾氣凈化催化劑、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廢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吸附漆霧的廢活性炭、廢過濾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廢棄抹布和勞保用品)等。
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手冊》制定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明確本單位危險廢物底數,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辦人、貯存、轉移等情況。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及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必須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二是貯存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三是貯存場所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危險廢物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具體可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名稱、特性、形態、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牌照、接受單位等詳細信息,并于轉移完成后及時將轉移聯單紙質件報環保部門備案,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
(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業戶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于每年年初開展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定期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六)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業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
(一)提高思想認識。環保工作是當前的重點工作,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務必高度重視、緊急行動,全面落實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做到整潔、規范、有序,達到環保要求。
(二)完善軟件資料。各種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預案等必須完備,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類臺賬、登記簿填寫要規范、準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材料的采購臺賬、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臺賬和轉移的臺賬要相吻合。
(三)規范硬件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要嚴格按國家《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標準,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購環保設備,建設廢棄暫存間等設施,廢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明確責任人,做到進出有臺賬,使用有記錄,符合環保要求。各維修業戶要推廣使用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四)加強督促指導。局各相關股室要及時與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開展聯合督查,對維修業戶危險廢物管理的軟硬件建設進行督導;對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汽車維修業戶要責令盡快完善;對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的要嚴厲查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經營資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年版)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機動車維修企業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切實履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不得非法排放、倒賣、處置危險廢物。
(一)完善相關環保手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規定,依法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切實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專兼職人員組成的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明確主管部門及責任,指派專人負責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員發生變動調整時,要及時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交接與監管工作,確保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轉移、出入庫情況以及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信息,并按月匯總填寫危險廢物臺賬企業內部報表。管理臺賬保存五年以上。同時,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及時注冊并應用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實時記錄電子臺賬,確保管理臺賬與電子臺賬數據相符。
(四)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設施。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并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志,配備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五)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處置行為。按照2020年底前“危險廢物不出市,一般固體廢物不出縣”原則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轉移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移。切實強化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控,落實轉運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嚴控長距離運輸,防止二次污染。危險廢物不得非法自行處置、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名單可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查詢)。
(六)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企業按規定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利用等有關資料(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同步申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詳見生態環境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并調整危險廢物管理年度計劃。
(七)強化環境污染防治和應急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等。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機動車維修行業開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業數量、分布以及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進行抽查考核評分,考核結果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排放、傾倒、倒賣、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把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置、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危險廢物、不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要加大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環境監管力度,規范其經營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是機動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嚴格加強維修企業備案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將廢鉛酸蓄電池、廢礦物油(廢機油)、染料、涂料廢物(如廢油漆、廢漆渣等)、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濾芯、廢機油壺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管理作為雙隨機檢查的重要內容,指導和督促維修企業規范危險廢物的管理;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培訓;將危險廢物管理情況納入機動車維修企業年度考核內容,按照《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嚴格考核,對危險廢物管理不到位的維修企業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級;對環境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涉及危險廢物環境犯罪案件的,及時移送環境執法和公安等部門,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于未經備案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已備案但超范圍經營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
各級交通運輸、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和企業充分認識危險廢物的危險性、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業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安全處置;實施固體廢物違法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對固體廢物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以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聯合對轄區內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檢查,及時糾正機動車維修企業違規、違法行為,促進機動車維修企業全面落實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推動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環境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實施,原金華市環境保護局金華市交通局《關于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環發〔20-〕40號)自實施日起自動廢止。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為大、中、小修,由廠(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生產部匯總,平?后,請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由生產部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部及供應物流部。
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生產部下達。
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項目,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
第四條:經批準的檢修計劃,應該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參加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可靠。
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設備所屬廠(車間)、部門負責進行,具體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清除并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條:設備必須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直到達到動火要求為上。
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后,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將設備交給檢修人員,并派熟悉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設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項目、設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桿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生產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
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須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焊接動火,看火人由設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濕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大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
第十六條:使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基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善,并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
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處檢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
(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
(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
(3)安全設施、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
(4)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須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處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
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根據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
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
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須有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改變,需繼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
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
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須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1)供電單位供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2)廠(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廠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
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三十八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第四十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
(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
(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為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襲擊,機械震動或設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
(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
(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
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
(3)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人監護。
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
(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堅固和蓋板蓋嚴,并要懸掛明顯標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須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系信號,并有專人監護。
(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使用繩索捆扎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須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
(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范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
(1)由各生產單位,根據作業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后向生產部部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
(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并經廠委會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檢查,主管副總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制度。
(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施安全的作業。
(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
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
(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范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加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
(2)動力設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許可證,應會同基建部門,仔細審核,并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動土作業,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主管副總批準。
(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范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別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生產部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須根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
(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須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避免工具、機械傷人。
(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設經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支撐,頂寬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并報告生產部處理。
(7)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
(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廠暫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于一般起重作業,由生產部請廠外起重隊進行。
第四十九條:對于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工作前,必須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
(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后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一致。
(5)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
(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
(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設備、管道。
第五十條:檢修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單位行,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生產車間協助進行清掃工作。
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須設置圍欄,布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
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裸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1、修理電器設備的員工須持有相關上崗證。
2、應熟悉校區各種電力供應的設備所在,如:大樓的電力總閘、每層的電路分線、保險絲、消防電泵制、電表及各水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緊急開關的操作程序,同時必須購置備用保險絲、消防總閘、電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備急修時使用。
3、如部分樓層電力中斷,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派人檢查修理大樓供電系統。
4、公共使用的電力設備,如電梯、總閘走廊及電梯的電燈、水泵及消防系統的電線等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或過熱現象,應立即派人修理。
5、接到供電公司通知停電時,應立即張貼通告,清楚地列明日期、時間及受影響的設備;停電完畢后,張貼恢復供電通告,并檢查各系統是否恢復正常。
6、大樓內的總閘房、機房及各層的電表均應保持整潔,不得放置各種雜物。
7、大樓供電系統由專業人員定期檢查保養,以保證安全正常地供電。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根據學校規模和學校長遠規劃,從實際出發,著眼發展,編制校園規劃。學校基建應根據校園規劃有計劃進行實施。
1、學校成立基建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產生。
2、大型拆、擴建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均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論證。經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報行政會議批準確定后,由總務處負責實施。
大型工程均應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型工程由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投標竟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準備,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大型基建項目工程實行監理制,在施工招標前確定監理單位,委托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小型工程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對工程實行監理,以確保工程質量。
對于招標工程的暫定價,一律由學校采購小組實行市場詢價采購。對于工程確需變更的部分,須經過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和暫定價的.聯系單資料包含:
(1)會議記錄,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教師代表簽字認定,
(4)監理人員的簽字認定。
興建、擴建項目施工,根據工程量大小,基建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做為校方施工代表,按設計要求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并填表寫好施工日志。隱蔽工程要有多人驗收簽字,定期召開工程例會,確保順利施工。
基建項目竣工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規劃、質監、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基建、擴建項目的財務工作,由總務處嚴格根據合同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決算,由分管校長向基建領導小組匯報,必要時要進行工程審計。
竣工驗收后將全部基建資料進行整理,建檔并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學校校舍維修由總務處負責。總務處要經常檢查校舍使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提出維修項目和用工用料計劃,經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后實施。
校產維修采用承包方式時要認真審核工程預算,集體研究確定,防止偏差。嚴把工程質量關、驗收關。臨時請小工要確定工作內容,派人檢查工作情況,記清工日,定期核對、結算。
負責基建維修的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二)禁止在施工現場吸煙。
(三)所有特殊工種都必須持證上崗。
(四)工地中的一切機械操作,必須指定專人使用。
(五)各工種所使用的工具要隨時檢查是否安全,避免工具傷人。
(六)進行高空作業時,要仔細檢查安全帶是否系的結實,拴掛是否牢固。
(七)進入高層工地時,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八)登高作業時,嚴禁將工具掖在腰間,一定要裝在工具袋內。
(九)施工的所有工種,在工作進程中,一切按施工規范操作,嚴禁出現違規、敷衍、替代行為。
(十)施工現場要設立警告標識。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1、公司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以提高服務水平,便民利民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
2、收費的原則是保本微利、略有盈余,其收入能保證維持服務機構正常動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添置設備,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服務水平和檔次。
3、做到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質量“三公開”自覺接受住戶監督和上級檢查。
4、服務人員在收取各項費用時,必須開具統一的發票,嚴禁收錢不開票或打白條,所收款項最遲在次周周一上午繳財務部,不得挪用。
5、接受有償服務的業主,有權監督公司收費標準的執行,如果交款后不開發票的,業主有權拒絕交費或向公司投訴。
6、嚴禁服務人員直接或變相索要小費,嚴禁收受紅包、禮品,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7、業主提出有關服務的.要求時,如果是屬于有償服務方面的,公司必須向業主解釋清楚收費的原則,避免服務后因收費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8、公司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接受業主舉報或投訴。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物業部全體員工。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1、電氣維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按照國家頒布的《電氣安裝工作規程》標準作業。
2、電氣維修過程中維修人員應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同時配備絕緣良好的電工工具。
3、維修和保養電氣設備時,應按要求做好保證的組織和技術措施,維修班班長應在分配工作的同時向維修人員說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并在工作中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4、在配電干線、變壓器、低壓配電箱上作業時,至少設二人進行專人監護。
5、一般情況下,盡量避免帶電專業,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須帶電作業時,應采取必要隔離措施,并有專人進行監護。
6、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標記牌。
7、維修或保養后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在經檢查無誤,拆除所有安全隔離,全體維修人員撤離現場后,方可送電。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在生產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的組織領導下,全面搞好礦井巷道維修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負責修復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巷修單位按標準與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總工程師的具體領導下,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部門必須準確及時了解井下巷道變形情況,對需要維修的巷道及時安排維修計劃,消除安全隱患。
巷道維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要強化對巷道維修作業規程以及補充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維修作業規程應納入采掘作業規程管理程序。
對于時間緊、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維修工程,需編制臨時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傳達貫徹,隊組跟班領導當班必須跟班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要調整好采掘關系,防止因接續緊張等原因惡化巷道維修作業環境。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動壓進入穩定階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維修施工隊伍進入動壓峰值影響區進行巷道修復工作。
巷道維修工作面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巷道維修替棚要堅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則逐架進行,采用機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須分別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強頂板管理外,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維修工作面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執行文明施工,巷道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巷道經修復后,其有效斷面在行車安全間隙、管線吊掛、通風斷面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施工單位要強化對巷道維修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嚴格貫徹執行現場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項權利”,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能力。當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技術條件時,工人有權拒絕進入施工現場,干部違章指揮時,工人有權拒絕作業。
由于巷道施工作業地點分散,因此要求隊組跟班領導在當班必須對巷修施工地點至少巡視一次,安監員要對主要巷修施工地點加強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二)必須無條件的認真執行領導下達的各項任務,并要管理好全班組的員工共同完成任務。
(三)負責本班組員工的`思想、勞動紀律、工作質量等考核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消極怠工的員工有權同領導商量后對其進行處罰。
(四)要積極努力工作,帶領本班組員工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對用戶不準索要財物,更不準將材料私拿送人。
(五)負責本班組維修范圍內的安全、防火、衛生工作,經常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以身作則提倡員工提高業務技能,注重整體影響和自身形象,工作時一定使用文明用語。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