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或機構為了管理和規范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條例,它有助于維護秩序和提高效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制定規章制度的經驗和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海南省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試行)》,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所法律服務質量管理由主任負責。
第二條律師為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實要做到誠信、優質、高效,其服務質量要達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送給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辦結的案件要及時回訪委托人。
第三條本所對律師的法律服務質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對收案、辦案過程、辦結案件等主要環節嚴格審查、監督、審核。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全;
(三)無代理詞或辯護詞;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
第五條本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務,責令承辦律師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三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五
一、本所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和行政人員組成。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為本所的決策機關。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本所的章程,研究決定本所重大事項。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領導下進行。本所根據需要設兩名副主任,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專門)部門負責人。副主任按分工對主任負責,其它工作人員對主任或副主任負責。
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決議及研究決定本所內的一般性問題。
三、本所律師應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律師執業證,品行端正、具有實踐經驗和專長。行政人員根據崗位設定聘用條件。所有工作人員都可按本制度的條件推薦律師或行政人員。
四、凡經履行申請審查程序,簽訂書面合同,都可以成為本所律師或行政人員。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含試用期三個月)。實習律師等其它人員來所工作可以口頭協商的方式決定。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未達成協議的,原合同關系解除。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六
第1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4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
律師事務所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律師事務所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應當通過聯合成立黨組織、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并在條件具備時及時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場地、人員和經費等支持。
第5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6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7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8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9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0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1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2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2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13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14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15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第16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17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18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19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20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21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22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23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24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6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26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27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28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6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報批。
第29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30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32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可以直接報原審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合伙人承擔。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設立、變更和終止第33條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34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1至2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10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1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13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36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37條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38條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
(六)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32條的規定辦理。
第4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41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保障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4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三)接受本所監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所的形象和聲譽;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4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44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45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46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47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第48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49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律師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5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范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51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5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53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54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55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56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表現突出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
第57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6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3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58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和誠信檔案。
第59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6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61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公開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情況。
第6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6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任免分所負責人;
(二)決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
工作總結。
;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64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65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6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7條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0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50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68條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69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70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71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72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73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7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76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77條軍隊法律顧問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78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七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八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余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后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___%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___%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___%為醫療基金;
(5)___%為業務培訓基金;
(6)___%為儲備基金;
(7)___%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準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伙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準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伙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于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托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后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會計制度。
第七條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關部門的收費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及收費管理,必須嚴格按國家計委計價費〔_______〕_______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收費由本所統一辦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統一規定的收據。律師不得私自收費。
四、本所在國家收費標準范圍以內,根據業務標的大小、需時長短、繁簡程序、律師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數額。本所應給委托人提供《收費說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詢,一般根據用時長短計時收費。
六、對委托本所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費,在為聘方辦理簡易法律事務時不再收費。
七、本所辦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辦理涉外業務時,不得高于收費標準的最高限。
八、本所辦理異地委托業務,仍按收費標準收費;但食宿、交通等費用由委托方另行負擔或報支。
九、本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所花費的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和其他必須開支,憑報銷單據向委托人報支。
十、本所辦理業務可預收費用,待辦結后按收費標準結算,多退少補。在符合國家收費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協商收費。
十一、本所對下列情況的法律服務,酌情減免收費。
1.關系到國家利益,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
2.當事人被嚴重侵權,經濟上無力負擔法律服務費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收費的。
減免收費由主任決定。
十二、對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辦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還辦案費時,根據辦案的實際付出,本所將余額退還給委托人。
十三、當事人對本所收費有異議,本所與其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部門申訴。
十四、本所嚴格收費管理并訂立“獎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對違反國家有關收費規定的責任人均應給予處罰。本所主動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
十五、本制度報司法局批準,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9.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第二條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一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匯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托人負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知識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注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并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托,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托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
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并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
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并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制,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并于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第九條事務所承辦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對做無罪辯護有爭議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國影響較大的各類案件;
四、涉及各級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委員、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第十條事務所對下列行政事務應向司法局報告或備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設立或撤并新機構;
二、與外國律師建立協作關系或舉辦工作交流活動;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本事務所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其他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作為本所顧問,顧問有權得到相應的報酬。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制度;
財務管理細則。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11、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每工作日結束后。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支出審批制度。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財產。
二、適用原則。
(一)使用商業單位制,經營計劃和財政預算內,授權行使終審權。(經理/部門負責人對該單位之營業指標負全責)。
(二)部門經理可適當的將其權限或部份權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其副經理或部門主管等。
(三)授權方式可分為兩類:
三、審批程序。
1、計劃內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
2、超計劃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和超支報告)、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
四、計劃審批內容。
1、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計算機的外設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計劃,由運營中心收齊匯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原則上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購買并庫存,各部門登記領用,并進入各部門的費用。每月底由運營管理中心向財務部提供有關方面的明細表(經各部門簽字確認)。
2、固定資產與辦公家具(包括機房與oa設備):其購買由各部門報申請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技術部、運營管理中心統一協調核準后,對協調或購買情況寫出需求報告,報公司總經理批準統一購買,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入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3、參展/會費:由經辦人隨借款單附上邀請函與蓋章完全的參展申請表復印件,由部門經理審批,財務部審核付款。本地展會原則上不得支付會務費;外地展會如在參展費中包含會務費用的,必須注明人數與明細并履行上述審批手續。凡批準住會,予以報銷往返車票與會務費;不住會的,報銷車票與差旅補助。
3、凡是參加境外展覽會,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專項申請報告,注明參展必要性、參展人數、費用預算等。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4、差旅費: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計劃,應注明出差地點、事由、時間、人數、由部門經理審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經理簽字后交財務付款。各部門經理憑出差報告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須提前書面請示總經理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5、工資、獎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準每月考勤,財務部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財務發放。
6、業務費用:業務費用包括業務交通費(含油費、保養費、過路費、搬運費)、快遞費、禮品費及業務招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計劃內業務費用由部門經理審批;計劃外業務費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報銷審核制度。
一、原則。
1、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司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由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支出事由、項目、發票張數、報銷金額、和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簽字、財務經理審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計劃內和計劃外相關程序審批后,出納方可付款。
2、加強報銷管理,當月帳,當月了,25日以后帳最遲不得超過下月3日。
3、為了分清責任,進行部門核算,不同人員支出的業務費用不得混淆在一張報銷單上。
二、支出相關部門審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經理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
三、財務部門審核。
財務部門對所有報銷票據,依據相關財經法規及內部財務制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審核權限。
同審批權限。
五、費用報銷及借款時間一覽。
項目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
六、報銷手續。
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款項支出時填寫支出憑單并將發票(所有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交給財務。由客戶或分公司報銷的要向財務注明并留復印件,原件給客戶。
計劃內報銷必須提供的原始憑證:
1、版面費、廣告代理費:由部門憑發票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部對票具進行核實(附上媒體刊登的詳細清單),核對無誤后付款。
2、印刷費(出片費):部門憑發票,附印刷品結算單,進行核實無誤后,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審核無誤后付款。
3、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購買的,運營管理中心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后(低值易耗品還需有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及分攤明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各單位自行購買的憑發票填寫費用報銷單經相應級別的領導審批后報銷。
4、機房與oa設備:技術部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和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5、資料費:各單位購書及其它資料,首先將書、資料和發票拿到資料管理部門(運營管理中心)進行登記驗收,并在書、資料上蓋章、編號。經手人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6、差旅費:于返回3天內必須報銷,由部門經理審核票據的合理性并在報銷單上隨同差旅者簽字認證,后至財務核銷借款。各單位經理報差旅費憑報銷單經大區總裁審批后到財務核銷借款。對3天內無故不及時報銷的,財務部應催辦一次,仍不辦理者,財務部有責任從其當月工資和獎金中扣除。試用人員出差借款須由經理擔保,視同經理借款。
7、業務費用:所有業務費用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各單位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業務費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業務需要以外的個人消費。業務招待費須有兩人以上簽字并注明時間及招待客戶名稱;加班用餐費須有全體用餐人簽字;交通費須注明起始、地點及原因;禮品費須注明所送人名及禮品名稱、數量;快遞費單據上請注明客戶名稱。所有費用均計入部門成本。未按規定填寫說明或簽字的,財務人員應將報銷憑證退回并說明原因。
8、超計劃報銷手續必須有審批報告,其它同計劃內報銷手續一樣。
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為保證公司差旅費的合理使用,規范差旅費的開支標準,特制定此規定,具體如下:
1、出差人員是指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離開本市一天以上進行各項公務活動的員工。
2、出差人員出差需持有經部門經理、運營中心、公司總經理簽字的《出差申請表》。申請表中需注明部門名稱、出差人姓名、出差時間、出差地點、出差事由、出差來回乘坐交通工具、預計差旅費金額,報總經理審批,憑申請單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后將申請單交運營管理中心存檔。
3)報批手續:
一般人員出差,在特殊情況下需乘飛機,必須有總經理審批同意,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1、工出差到外地,可預借一定金額的差旅費。出差回來后憑單據在三日內報銷,逾期不報銷者,將從工資中扣除所借款項。
2、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詳見后附差旅費報銷標準),由出差人員調劑使用,節余歸己、超支不補。
3、出差乘坐火車,一般以硬臥為標準,如買不到硬臥票,按硬座票價的60%予以補助。
6、出差期間的交際應酬費,須事先請示總經理特批。
7、往返機場、車站的市內交通費準予單獨憑車票報銷(不含出租車費用)。
10、出差或外出學習、培訓、參加會議等,由集體統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統一標準報銷,不享受任何補助。
11、出差補助天數的計算方法:
2)到達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或飛機票的準確開車或起飛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補助。
12、出差天數的計算方法:按照實有天數計算。
13、費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員出差費用均計入各部門成本。
14、其它。
1)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期間相應票據(如住宿費、市內交通費、餐費等),以便財務部進行帳目財務處理。如無法提供相應票據,日補助超過30元以上的部分將由財務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凡購買打折機票的(票面有不得簽轉更改字樣的),在報銷時必須按打折后的實際價格填寫,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后將加倍扣還。
附件:差旅費報銷標準。
職務一般地區費用標準(元/天)特殊地區費用標準(元/天)。
總經理280380。
事業部/職能部門總經理(主任)240320。
部門經理220280。
部門副經理/主管180230。
一般人員160200。
2、事業部副總經理/職能部門副總經理(副主任)與部門經理補助標準相同;
3、經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一、應收帳款管理。
(一)收款方針。
1、業務人員在公司為其客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或勞務后,應及時把廣告認定單交由客戶確認,并及時催收款項。
2、收款時間:次月13日前。(注:數據入網要求一次收回合同所簽訂的金額)。
3、回款方式:轉帳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現金;抵實物,(所抵實物必須為公司需要或對方企業瀕臨破產無法收回所欠款項,并且要有公司總經理的批示)。
嚴禁市場員墊付業務款,否則公司除追收客戶款,沒收市場員所墊款項,并通報批評。
份交財務、一份部門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執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監交人及財務部相關統計人員均應簽字,并報財務備案。接受人應核對帳單金額及是否經過客戶確認。
(二)未回款考核辦法。
1、未回款處罰。
1)由于業務人員失職造成的未回款,扣全額;
2)由于公司內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關責任扣罰;
3)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戶倒閉、破產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關部門證明,只扣業務成本。
2、未回款從個人收入中按比例核減,待回款后按以下方法返還:
1)未回款額分三個月核扣,當月扣10%,次月扣30%,第三個月扣60%;
2)未回款扣款每月隨工資補發,三個月內全部收回,補發全部扣款額,提成按5%;
3)若第3個月仍未回收該款項,該市場員停止業務,專職收款.在3個月之后回款,待回款后只補發扣款額,不予提成。
3、未回款項不計入業績。
4、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未回款如申請壞帳,則扣除該業務員該筆應收款30%的印刷成本,并處以30%的罰款,其直接主管或經理督帳不利,同時處以5%的罰款。
5、若市場員連續兩個月無未回款且業績均在部門任務額(任務額低于8000元的以8000元計)以上,則酌情給予獎勵。由市場員申報,部門經理審批,財務部審核后在工資中發放。
6、財務部對部門未回款進行監督。對3個月以上部門未回款財務部上報公司總裁。
7、對預收款,按1%的比例對市場員給予獎勵。
(三)可疑客戶及可疑帳款的處理。
1、業務員在接洽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情況,應填寫“可疑客戶報告單”,并建議采取措施。
2、業務人員對在兩個月內催收無效且金額較大的票款,應填寫“可疑客戶報告書”,并收集有關證據、資料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后移送法律部門依法追訴。
3、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款項未能收回的,業務人員應取得相關法律機關證明、債權證明、破產宣告裁定等中的任何一種憑證,送財務部作沖帳準備。
4、對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的業務員,一旦發現,公司將從重處罰。
二、應付帳款管理。
(一)付款時間:
1、業務款項由部門申請,經過審批后執行;
2、印刷費、版面費等次月20日左右支付(每月出刊后第二日報財務);
3、購置固定資產款項于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支付。
(二)付款方式:
1、轉帳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
2、現金;
3、實物或廣告,要有公司總經理的批示。
(三)其他:非本公司人員領款時,必須由我公司相關人員帶領。
票據管理制度。
一、發票管理。
(一)申領。
1、由申請人在《零星開票通知單》中詳細填寫部門名稱、申請日期、合同號(右上角填寫)、企業全稱、廣告刊登媒體或網刊全稱、業務發生具體日期、開票金額、業務性質(廣告或信息)、申請人姓名等,交部門經理審批、會計審核后開具。
2、若零星開票通知單中企業名稱與合同中的企業名稱不相符,業務員需持有雙方企業蓋章認可的證明(特殊情況可由部門經理簽字認可),財務方可開具發票。
3、杜絕開無企業名稱發票。
4、杜絕開企業名稱不全發票:任何人無權把企業名稱縮減至2-3個字。
5、若業務實際發生與合同不符,業務員需持有企業的附加合同或加蓋公章的證明方可開票。
6、丟失發票一切后果由業務人員自負,在對方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標明發票號及金額并加蓋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業務人員因丟失發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發票時,需有書面申請并由各部門經理人員簽字,財務人員對于借出發票應進行登記,并及時取回。
7、發票復印件蓋章需由部門經理人員、公司總裁批準,財務人員應進行登記并由當事人簽字。
8、開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財務人員均應取得公司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二)具體規定。
1、已提供勞務并簽訂合同的,業務員憑運營中心蓋章認可的合同及零星開票通知單或有企業蓋章認可的廣告認定單,以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后開具發票。
2、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但又未收款的,業務員根據部門經理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由部門經理或以上級管理人員簽字,方可開具發票。若此項合同終止又收不回原發票視同未回款處理。
3、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且已收款的,業務員可憑零星開票通知單或廣告(信息)認定單開具發票。
4、已提供勞務,但未簽訂合同且已收回款的,業務員根據運營中心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或廣告(信息)認定單開具發票。
5、未提供勞務且未簽訂合同的,禁止開發票。特殊情況如預收款項等,須部門經理專門說明。
(三)回收。
1、當天領出發票,已收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款項交到公司出納處,否則作挪用公款處理;當天未能收回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所領發票交還公司財務統一保管;客戶因特殊原因需先將發票留下后再結款項的,所開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領票人必須要求客戶簽收條經本部門經理簽字后交回公司財務。所開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領票人必須持客戶簽收并加蓋客戶公司公章的收條經部門經理簽字后交回公司財務。違反此項,每次扣款200元直至開除。
2、若是抵貨業務,當天領出發票,必須要求客戶開具同樣金額的銷售發票交還財務,否則必須將公司發票退回。違反此項,每次扣款100元。
3、凡將所開發票重新更改、退票(換名稱或換金額),必須寫明原因并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退換。
(四)填寫。
公司統計(或會計)應根據審核無誤的《零星開票申請單》按照發票順序認真填寫,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并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不得涂改、挖補或撕毀,如有填錯,應整套(存根聯、發票聯、記帳聯)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以備查驗。
(五)監督。
會計(統計、業務部門)應根據當天的“支票回收單”核對每張發票(每筆業務發生額)的回款情況,對所開出發票(所發生業務)進行監督。
(六)內容不符時的處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稱與市場員所報客戶名稱或所申請發票名稱不符時,市場員必須同時上交由付款方加蓋財務章的付款說明交財務備案。如無說明,財務先扣留支票,要求業務人員補交說明,如到截止日期仍無說明,按未回款處理。
二、收據管理。
1、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2、收據、發票不得重復開具,若已開出收據需換開發票,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九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 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實習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六條 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和業務登記制度。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合并或注銷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 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 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 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 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一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二
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規范本單位薪酬制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每年對員工的專業勝任能力、敬業精神、工作績效和職業道德等進行考核評價,并據以確定薪酬標準的職級和晉升。
第三條 根據行業的特點,本單位按專業技術人員、行政支持人員和股東(合伙人)三類實行相應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從事審計會計、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支持等專業工作的從業人員。
行政支持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的,從事行政事務、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從業人員。
股東(合伙人)是指在本單位持有股份或出資的股東(合伙人)。
第五條 本單位的員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和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條 本單位根據員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質和類別(如股東〈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冊員工、臨聘人員、返聘人員、試用人員、實習生等)確定薪酬體制及薪酬構成項目。
第七條 本單位對行政支持人員采用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可根據員工的職務職級、學歷學位、資格職稱、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年薪,再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給予一定的津補貼,年終發給一定的獎金。
第八條 本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其薪酬構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工資和獎勵工資等。(我公司實際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給部門,部門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業成本、20%費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員八八基本工資由職務職級工資、學歷學位工資、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工資等組成。
1、職務職級工資:按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經理、項目經理、審計員、試用人員和實習生等不同職務和職級確定。
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每月元;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每月元;經理每月元;項目經理每月元,實習生每月元。
2、學歷學位工資:按研究生、本科、專科等不同學歷,或按博士、碩士、學士等不同學位就高選擇確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碩士(雙學士)每月元;本科(學士)每月元,專科每月元。
3、執業資格工資:按照與本單位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資格,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技術職稱工資:按照與本與本執業機構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技術職稱,分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確定。
執業資格工資與技術職稱工資可采取分別重復計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選擇一項的計算方法方法。
從業人人員取得以上相關執業資格,按每月元計算執業資格工資,取得兩項(含)以上相關執業資格的,按每增加一項資格每月增加元。
(二)績效工資:是指本單位根據業務項目的收益情況發放給員工的報酬,此部分工資按員工的工作量、貢獻率等情況發給,并可按員工職務職級系數計算。
1、參與績效工資分配的人員及計提方法
(1)一線項目人員,是指參加該業務項目具體工作的業務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即項目提成由項目總提成率、員工分配系數、時間系數等要素構成和計提。
(2)其他項目參與人員,是指與該業務項目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可按一線項目人員的提成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適當的方法進行具體分配。
2、項目提成比率
項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項目收費中提取浮動報酬的比例。審計業務、驗資、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等業務,按已完成項目的實際收費,實行分檔超額累退辦法確定分配數額。
3、分配系數
分配系數是指參與浮動報酬分配的人員,按其不同的職務(如高級審計經理、中級審計經理、審計經理、高級項目經理、項目主管、項目經理、審計員、助理審計員)設置等級,并對每一等級確定基本分配系數。
4、工作量系數
根據參與項目工作人員的內、外勤工作時間,結合勞動強度、勞動效率、貢獻大小,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方案、并由項目合伙人決定。
(三)各項津貼是指本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各種津(補)貼,如工齡津貼、所齡津貼、餐貼、交通津貼、通訊補貼、特殊工種(崗位)補貼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工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餐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
4、交通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或根據情況實報實銷。
5、通訊費用津貼:按不同職務職級或崗位分別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或實報實銷。
6、特殊崗位津貼:指專職電腦操作員、打字文印復印、司機等崗位或工種,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營養補貼和安全駕駛補貼。
(四)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基于行業特點,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按從業人員加班時間所支付的工資(本項規定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五)獎勵工資:是指本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各種獎勵,如年終獎、開拓獎、特殊獎勵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年終獎:是指本單位根據年度收益情況,給予全體員工的獎勵。通常結合員工年度考核結果分等級發給。
2、業務開拓獎:是指對高級經理以下職級的員工在業務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按適當的計算方法所支付的獎勵,開拓獎勵的提取比例為 %。
3、特殊獎: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本單位給予員工的獎勵,如員工取得博士、碩士學位、高級技術職稱,取得相關榮譽,以及員工對執業機構有特殊貢獻等。
第九條 執業質量保證金:是指本單位與注冊會計師注協商建立的“執業質量保證金”,即分別每個注冊會計師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本單位同時按同等金額提取一并計入按每個注冊會計師建立的專項明顯輔助帳戶,年滿五年后如無約定的重大執業質量問題或賠償情形時,從第六年起逐年將最早一年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分別返還給注冊會計師個人。
第十條 工勤人員、試用期人員薪酬及臨聘人員、實習生報酬
試用期人員與工勤人員實行基本工資法。其標準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臨聘人員是指為完成某一特定業務項目而臨時聘用的專家,其標準可結合工作量或完成項目后根據業務收費情況而給予的報酬。
實習生是指在臨時在本單位實習的在校大中院校學生,實習生的報酬按定額發給。
第十一條 股東(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或年薪制的基礎上再加適當的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參加行業和合法的社會活動期間,本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薪酬政策及計算方法屬于商業秘密,的法人員(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十四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發放員工薪酬。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問題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廣義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級薪酬制度、薪酬調整制度、薪酬發放制度、各種薪酬形式、薪酬激勵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內容。然而,現如今大多數律所屬于合伙企業,律所并未對企業內的所有崗位進行過崗位分析和崗位評價,各崗位薪酬的規定也只是憑合伙人和律師的主觀感覺和經驗,沒有形成書面制度,隨意性很強。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備相應的薪酬管理的專業知識,缺乏相關的專業訓練,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難以形成,無法適應現代律師服務業發展戰略的需要。
(二)律師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來,雖然也有律所實行過工資制,但是由于難以體現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律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影響,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師服務行業占居主導地位。現行的提成制是以單一績效工資為內容的薪酬模式,律師沒有底薪,以創造的稅前收益減去管理費用為提成對象提成比例由律師和律所商定。
這樣,一方面,從業時間短的年輕律師收入較低,僅夠維持溫飽,生存壓力大,精力都用來尋找案源,無法專注于專業素質的提高,不利于事務所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從業時間長的律師收入很高,幾乎不受事務所的約束,流動率很高,很難留住人才。并且,幾乎所有律師都沒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機感。
(三)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的薪酬缺乏競爭性與激勵性
律師助理通常經歷四年的本科學習,有的`還是七年的碩士研究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投入了大量的學習成本,內心期待有個不錯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師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這種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師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滿意都很低,缺乏對外的競爭性。行政人員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與律所整體效益無關,也沒有相應的績效考核體系,所以缺乏對內的激勵性。
(四)律所人員流動頻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魯克說:“知識型員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們比組織內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們的特殊性,否則他們根本沒用。”律師作為知識型員工的代表,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具有較強的自我實現的需要。對他們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數公司對知識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導致律所人員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場自身具有可以調節市場不平衡的功能,特別是當外界有高回報、高成就的機會時,律師的流動可以滿足其人力資本在流動中升值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通過流動,律師更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滿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律所人員的流動使得律所失去相對有經驗的律師,轉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訓新人,這樣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會使客戶對人員流動頻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構成
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要進行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進、推廣以職業質量、資歷、專業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來綜合確定工資的分配方法。考慮到律師服務行業的工作性質比較復雜,采用單一的固定工資制或單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適合,因此適合采用結構薪酬制度。律師事務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激勵薪酬、各種補貼和各種福利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礎,表示只要員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夠定期獲得固定數額的報酬,包括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兩種。崗位工資根據員工所從事工作的自身價值來確定標準,并與外部市場上這一工作的價值保持一致;工齡工資按照員工進入律所的年限來確定。
(二)績效薪酬
績效薪酬直接與績效掛鉤,以績效評估來確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對于律師的績效薪酬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律師的業務指標,包括收費指標、案件指標、法律援助指標等;法律服務質量,包括辦案質量、有無投訴、社會效應等;專業服務技能,包括專業水平提高程度和專業服務領域調研能力等;律師所獲榮譽;規章制度遵守情況等等。
(三)激勵薪酬
激勵薪酬是隨著員工努力程度而變化的類似獎金性質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員工或不同群體之間的績效水平的差異。如何對個人、團隊、組織或者三者的任意組合進行激勵,如何安排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如何選擇不同的激勵方式,以使激勵效果最優化,是律師事務所應當慎重考慮的問題。針對律所行政人員人數少而工作量大的特點,激勵薪酬應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補貼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別,它是指員工在艱苦或特殊條件下進行工作,企業對員工額外的勞動量和額外的生活費用給予的補償。包括地域性補貼(如林區補貼)、勞動性補貼(如夜班補貼)和生活性補貼(如物價補貼、出差補貼)。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員工福利可分為社會保險福利和用人單位集體福利兩大類。社會保險福利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而由政府統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用人單位集體福利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員性福利(如工作餐、進修補助、帶薪假期、節日賀禮等)和特殊群體福利(如住房、汽車等,主要針對為律所作出特別貢獻的企業核心人員)。律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當的福利制度,真正實現“福利傳達”,通過對福利制度的設計實現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原則
企業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國家的一部法律。國家的法律要切實有效,最基本的一條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為企業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須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須有自己的依據。
(1)公平性、經濟性原則。只有在員工認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產生組織認同感和薪酬滿意度,此時薪酬才會對員工產生激勵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應該首先滿足員工對薪酬公平感的追求。當然,員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會不可避免地導致企業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須與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
(2)競爭性、激勵性原則。當前市場競爭的焦點就是人才競爭,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標準就要具備足夠的吸引力,薪酬結構也要靈活多元化,這樣才能保證薪酬對外具有競爭性,對內具有激勵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應該采用市場領先策略,即應當高于市場平均水準,再輔以適當的激勵措施。如律師的薪酬要與律師在案源開發中的貢獻相聯系。
(3)雙贏目標原則。個人與組織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指向,二者并不相同。個體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獲取高的報酬來實現的,而企業運行的目標是獲得最大化的利潤。因此,律所律所應該本著雙方共贏的原則,找到勞資雙方都滿意的結合點讓員工感到對企業的貢獻越多,自己獲得的也越多,實現目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方案
根據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同,律所內的崗位可以分為律師、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三類。
(1)律師的薪酬方案。律師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律師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設計最重要的一項。律師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工齡工資 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工齡工資是為了加強律師對律所的歸屬感,降低人員流動率。
(2)律師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員主要負責協助律師做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許獨立辦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數助理人員唯一的生活來源,而學歷高、外語好、有能力的年輕助理是律所的后備力量。律師助理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需要配備必要的績效考核體系。
(3)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員主要負責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應該以基本薪酬為主。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崗位工資 工齡工資績效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是為了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總之,以薪酬制度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在律所的發展過程中顯得日益重要,我們要始終秉持著這樣一個信念:薪酬制度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律所在設計自身的薪酬制度時,一定要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兼之整個行業的外部情況加以考慮。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三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1、出納、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制,嚴格把好財務關,做到截流開源,遵紀守法。
2、律師出差辦案需預借差旅費的必須申請經主任審批。出差后及時報銷結帳,出差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當事人交繳律師費,應由當事人直接交給出納員,并即時開出發票。如經辦律師要帶發票外出向當事人收款的,應與出納員辦好單據領用手續,并盡快交回出納結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天,如領用發票不按時結算或退回發票,發生經濟責任由經辦律師承擔。
4、出納員開出的發票除寫明當事人單位名稱(或當事人名字)、金額外,還需注明所辦案件案號。
5、會計員根據律師移交的審批表的收款金額、核對收款情況。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單向當事人追收,會計員負責檢查。
6、未經主任書面批準同意,一律不得領取辦公費和借取現金。未經批準而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7、所內購物或其他報銷單據,必須憑主任簽批報銷。違反者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的單據入帳的,由會計承擔責任。
8、所內的一切設備、辦公用品,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完好,損壞的要賠償。辦公室要把固定資產造冊登記。
9、專人管理的物品(如電話、復印機、電話中繼設備)要尊重管理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損壞的要賠償。
10、節約用水、用電。照明燈在離開辦公室時應隨手關掉。如使用空調器離開辦公室時間稍長時要關好,以節省用電和愛惜機器。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 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 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最新事務所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五
2010年11月10日,我受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師事務所的邀請,東渡扶桑赴其東京總部進行為期半年的業務交流,至今年3月11日大地震發生時,正好過了四個月。
在日期間,切實感受到了日本人勤奮敬業、嚴謹細致的工作風格。或許正因為此,再加上日本經濟活動頻繁,本來夠忙,就更忙了。據報道,東京上班族的平均睡眠時間不到5個小時(上海則達到7個小時),若問他們最想干什么,一般都回答是睡覺。
amt成立于1952年,由美國律師詹姆斯·b·安德森和阿瑟·k·毛利合伙成立,后與友常·木村律師事務合并,如今,已發展成為日本最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其業務包括中國業務在內(內部設有專門的中國業務組)主要以涉外業務為主。該所律師之繁忙程度,我經常用“超級忙!”來回答國內問候我的朋友。在我與他們的日常交往中,他們的睡眠時間確實和東京上班族一致。
律師工作的特點,主要是封閉性(為客戶保密)和靜態性(伏案寫作),因此,雖然工作繁忙,合伙人也沒有忘記為內部制定若干律師間交流制度或創造各種交流機會。
午餐學習會。某個業務組的合伙人律師和1至2名律師助理共同事先準備一個法律專題,通過所內群發郵件告知大家學習會舉行的地點,并把講義及相關背景資料上傳到內部網絡系統,從12點到下午1點,利用中午吃飯時間為大家講解。有時間愿參加的律師則可以帶上盒飯,邊吃邊聽;對于疑惑的,則可發言討論。通過這種形式,即達到了互相學習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目的,同時,也能促進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流。每個業務組的律師都設有幾名干事,他們負責會議的協調和安排。我在日交流期間,如果中午沒有特別的事情,就會去參加。
區間交流會。該所規模比較大,幾乎占據了所在大樓的5層樓,每層設有若干區(如我的辦公室在36c區)。為了促進不同區間律師的交流,由事務所承擔費用,每月安排一次某一區的合伙人與另外一區的年輕律師舉行午餐會。午餐會上,可以談論各種話題,沒有限制。如我參加的午餐會,主要為日本律師介紹了有關中國的各種話題。通過這種輕松的午餐交流,讓合伙人與年輕律師之間互相認識和交流,為他們之間今后更好地開展業務協作創造了友好前提。
酒會(wineparty)。時不時會有某個合伙人,事先通過郵件告訴大家,將在某日的下午幾點鐘(一般從下午6點開始),在所內的休息室舉辦酒會,請有時間的律師參加。酒會上,大家可以邊品嘗著該合伙人精心準備的糕點和酒水,邊談論各種話題。
忘年會則由參加的律師aa制,由某位有地位的合伙人簡短發言后〈如去年是由該所合伙人、也是國際律師協會(iba)會長的川村明先生發言〉,大家開始吃吃喝喝
郵件交流。所內設有各個組郵件(如中國組郵件)和全體人員組郵件,就某個問題,大家可以根據需要發送各個組郵件進行交流。——可以是請教專業法律問題,也可以是請求業務協助,還可以是請求對某人某事的介紹,甚至索取一本書。
贈送小禮物。事務所為每個律師配置了一個木頭盒子,上面標有姓名。時不時會發現盒子里面放了一塊巧克力或者點心,包裝上貼有寫著誰送來的便簽條。如果某位律師從外地歸來,一般都會帶來這樣的一份小禮物送給大家。我也通過這種方式,是不是送給日本律師一些北京土特產。
此外,律師之間還有各種自發的體育活動。如在日期間,我參加了棒球、足球和籃球活動。
通過以上的流活動,即使大家“超級忙”,也能在忙中取樂、有效溝通。即有益于身心,也有益于工作,可謂一石二鳥之舉,值得國內的律師事務所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