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組織管理和執行政策、法規等行為的過程和方式,它是保障機構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以下是一些行政管理的優秀案例和成功經驗,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一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在憲法側重的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憲法派生而成的,同時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另外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而行政法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而產生,所依照的法,便是憲法,不僅政府需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違背憲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鑒憲法,同時也要接受全國人大的審核才能生效,因而憲法要優于行政法。
(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不得違反我國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為憲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樣,行政法不僅要接受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審查,另外在行政法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對行政法中的具體條文提起違憲審查,維護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
(三)法律的保護對象相同。
規范限制國家權力是憲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使國家權力能夠正確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為了規范政府職權的實施,明確政府責任也需要對行政法進行制定與實施,規范行政執法過程但最終目的是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的不法侵犯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行政救濟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法益和遵循的價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價值理念,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另外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會結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文中看出憲法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與遵循的價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規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關系時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規定了公民的訴權與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憲法與行政法中關于財產法益的現實性問題。
(一)行政征收財產的'保護。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規定在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中。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行政法的行政強制中的基本原則中也明確了適當性原則即均衡原則,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托黨性原則,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選擇適當的方式,達到目的為限度,但是在現實案例中,行政征收與強制執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造成強拆事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但在現實中只存在強拆事件并沒有出現對房屋的保護。
(二)行政征收主體不合法。
我國法律規定進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任務即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重要內容。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并對實施行政征收單位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多是以具有盈利為目的的房地產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門的授權,即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并不具備法律資格,同時房地產公司在行政強拆的過程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并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大多是以民事責任進行賠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門在實施行政征收的過程中并未發揮有效的監督與審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補償方案的無效性。
行政法規定在進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眾的意見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但現實房屋征收補償條款并未達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數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即房地產公司會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嚴重危及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行政侵權行為時有發生。
在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權的情況下以及公眾與政府在行政征收補償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非法對行政征收財產進行強制拆遷,多數情況下危機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二
長久以來信息的不完備是影響管理者進行理性判斷和決策的直接原因之一,而現有的數據庫系統雖然可以高效地實現數據的錄入、查詢和部分統計等功能,但是無法發現數據中存在的關系和規則,無法根據現有的數據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因此,杭州市西湖區院為了在檢察業務信息、隊伍建設情況和綜合行政事務方面輔助領導決策,建設應用行政決策輔助系統,將各科室以往分散的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并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平臺的優勢,通過系統提供的多種分析功能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分析,將各類數據轉化為院領導決策所需要的信息。它的實施使得行政決策者可以在廣泛了解決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進行決策,避免了靠經驗決策和決策信息不完備導致的決策的盲目性現象,從而提高了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支持與強化行政決策過程。
一、系統架構及技術分析。
系統架構主要由數據倉庫系統、模型庫系統、知識庫系統及可視化接口4部分構成。采用的關鍵技術是數據倉庫技術(dw)、數據挖掘技術(dm)、在線分析處理技術(olap)。
(一)數據倉庫的作用。
電子政務的決策過程是一個從非結構化數據中抽取結構化信息,再提供非結構化決策分析結果的過程。因此,為了營造良好的電子政務決策數據環境,獲得高質量的數據分析結果,建立適合政府決策的數據倉庫系統是電子政務決策支持系統的關鍵環節,以確保政務系統中的數據能夠更好地發揮分析、決策的作用。這種數據倉庫系統的功能要能向兩個不同方向拓展,一是廣度計算,二是深度計算。廣度計算是使數據倉庫系統的應用范圍盡量擴大,能基本涵蓋市級政府決策、服務的領域;深度計算使數據倉庫系統克服了以往數據庫簡單數據操作處理(即事務處理)的缺點,對數據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能更多地參與政府對數據分析和決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模型庫系統的功能。
模型庫系統包括模型庫及其管理系統,模型庫是一個包含有財務、統計、運籌和其他定量模型的軟件包,存放解決行政管理問題的經驗模型,是為決策提供分析能力的部件,給予決策者通過推理、比較、選擇來分析、預測和解答整個問題的能力。因此,研究一些決策支持模型,建立一個政府決策的模型庫系統是完成系統的關鍵環節之一。這種模型庫系統應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能實現多目標決策;二是能實現多領域、多部門、多用途的決策,即按經濟內容來看應具有預測類模型、綜合平衡模型、結構優化模型、經濟控制類模型等,按決策活動來看應有規劃模型、推理模型、分析模型、預測模型、評估模型等。
(三)知識庫系統的功能。
知識庫系統包括知識庫及知識庫管理系統,其功能是對知識進行系統化組織與管理,存儲、增加、刪除、修改和查詢知識,以及對知識進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校驗。知識庫與數據庫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從知識的邏輯表示觀點來看,關系數據庫是一種簡單的知識庫,數據庫中的每一個關系是一個原子公式,即一個謂詞,關系中的元組即是知識中的事實,因此利用關系數據庫來建造知識庫,就可以充分利用關系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功能,便于知識庫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四)可視化接口。
可視化接口包括預測、分析、查詢和維護等4個子系統。通過數據分析和預測工具對數據倉庫中的數據進行多維分析、匯總,結果可以用二維表、餅圖、折線圖和直方圖表示。
二、數據挖掘的技術工具和基本過程。
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實際應用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數據挖掘常用的技術有神經網絡、決策樹、遺傳算法、近鄰算法和規則推導等。數據挖掘常用的工具有:
第一,基于神經網絡的工具。由于對非線性數據具有快速建模能力,神經網絡很適合非線性數據和含噪聲數據,所以在政府數據庫的分析和建模方面可以應用。
第二,基于關聯規則和決策樹的工具。大部分數據挖掘工具采用規則發現或決策樹分類技術來發現數據模式和規則,其核心是某種歸納算法。
第三,基于模糊邏輯的工具。其發現方法是應用模糊邏輯進行數據查詢、排序等。
第四,綜合多方法工具。不少數據挖掘工具采用了多種開采方法,這類工具一般規模較大,適用于大型數據庫或者并行數據庫。數據挖掘的基本過程包括數據準備、模型搜索、結果分析和生成報告。
數據準備:收集和凈化來自數據源的信息并加以存儲,將其放入數據倉庫中。
模型搜索:利用數據挖掘工具在數據中查找模型,搜索過程可以由系統自動執行,也可以由用戶參與執行。對于一個主題的搜索,可用神經網絡、專家系統、統計方法等。
結果分析:一般地說,數據挖掘的搜索過程需要反復多次,因為當分析人員評價輸出結果后,他們可能會發現一些偏差或一些新的問題,要求對某一方面做更精細的查詢。
生成報告:根據分析結果,進行整理,形成分析報告。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三
第一,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關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沒有明確規定,自由裁量權易被濫用。有些行政機關對于某些必須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隱瞞不公開,使得公眾等外部力量的運作對于行政立法的制約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內容不能體現群眾感受。第二,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實踐中,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在網絡上的公布率基本達到100%,但在報紙等媒體上的公布率則相對較低。以年輕人、知識市民、專家學者等為主的上網主體較易參與到立法征求意見的程序中來;而老年人、農村人口等群體比較難于表達自己的意見。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代表性、廣泛性、真實性因此受到影響。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諸如執法等嚴重傷害了群眾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欠缺。在執法過程中,以強勢威脅態度打壓群眾的逆反情緒,激化了矛盾。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上海某區城管部門采用誘使手段,是相對人違法,并以此為證據,取證方式違法。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權的行使符合公平正義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該城管部門的不擇手段,使無辜公民陷入圈套,背離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執法方式合法卻不合理實踐中,還大量存在雖然行政執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簡單粗暴,將法的溫情置之不理。例如在扣押無照商販用于經營的'商品和工具時,采用驅趕、謾罵等粗暴方式。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現了商販圍攻城管、城管毆打商販的現象。
三、完善措施———行政立法體現群眾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程序。
1.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應向群眾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以限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防止起草單位因私利而隱瞞立法事項。
2.以法律形式將征求意見的程序加以固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如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形式加以確定,包括啟動方式、時間、地點等,使群眾在表達意見時渠道暢通。
3.提高非網絡媒體對于行政立法意見公開征求的公布率考慮到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的現狀,應大力發展以報紙等媒體為平臺的行政立法意見征求途徑,把盡可能多的群眾意見納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圍。
(二)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立法。例如,在國務院最近修改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充分考慮到群眾的感受,將之前的強制改革群眾的非法殯葬行為改為以說服教育為主,做到以人為本,將群眾最關心的殯葬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用溫情的手段加以確定,充分顧及群眾的感受。
四、完善措施———行政執法體現群眾感受。
鑒于目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認為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條件,加強專業培訓針對當前行政執法隊伍專業素養不高的現狀,首先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招募條件。例如規定報名參考執法人員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學歷,以法學專業為首選等。通過專業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加強行政執法方式,服務態度等方面的培訓,避免因方式不當而傷害群眾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讓群眾給行政執法人員打分,將此納入考核成績。以此促進執法人員考慮群眾感受,杜絕粗暴執法。
五、結語。
只有從立法和執法兩方面著手,切實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充分考慮群眾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礎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溫情、人性化的執法途徑,才能有效杜絕暴力性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目的和手段的統一。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四
摘要:
行政法的適用規則是諸如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其他相關制度不能包容的,而應當與其他行政法制度相并列。在理論上構設行政法適用標準時,應貫穿以下規則,即現時考慮優于立法背景考慮、縮小解釋優于擴大解釋、一致性優于多樣性、社會認同優于利益體現等。
一、淺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則的適用。
如何正確的適用合理性原則是我們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性原則包含有如下的含義。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實施行政行為已達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標時,該行政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為。第二,最小損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為必須是在各種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對相對人損害最輕的一種。在合理性原則的適用中,首先我們應該以合法性原則為第一要則,在合法的框架內,綜合考慮多種相關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確的實施行政行為。合法與合理并不是當然沖突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當然應以合理性為原則,不合理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適用條件的變更而逐漸被廢止,剩下的就是相對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為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和社會的復雜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勢變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這些都是暫時性的問題,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權力,尤其是在對以老百姓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中,貫徹好合理行政的原則要求,有助于減少社會的摩擦和沖突,緩和社會矛盾,軟化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在行政權的實施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怎樣才能合理,怎樣才算合理。合理性適用中,最難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也就是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實施者在選擇所要采取的多種手段以達到行政目標時,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最小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那種。合理性的第一要義是利益的權衡,當公權與私權的利益相悖時,我們所考慮的具體因素是哪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
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認為合理為標準。關于合理標準的問題,關乎行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輕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這就取決于整個社會的價值形態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觀價值觀,在承認差異性的同時,我們還要找到一個大多數人的標準來作為合理的尺度,這樣才能有利于社會整體的公平。
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評價。事前的合理性評價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有所涉及,具體體現為在決定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及有關參與人的陳述權和建議權,該權利可視為是一種事前的合理性評價。事后的合理性評價是對事前合理性的一種約束和監督,當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作出時,該行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為實施者的個人感受,行政法律行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為,當行政行為實施后,來自于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反饋,也是評價該行為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當事后的反饋多為負面時,行政實施者就應該主動的考慮該行政行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覺做出變更,這種做法有助于減少行政相對人因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而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間和成本,也節約了行政受議和受訴機關的辦案資源,使整個行政行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監督完善的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則的有效實現。
合理行政原則以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體分析,當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時,應注意以下的原則:第一,合憲合法原則。在進行自由裁量時,我們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則,只有在守憲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第二,必要性。例如,在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時,才能談得上在行政處罰時進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時,或者并不一定要進行行政處罰時,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也就更談不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第三,平衡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衡平公權力和私權利,力求在它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尋求相對的公平正義。第四,正當的目的和動機原則,行政實施者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出于正當的目的,動機要合理,不得違背社會的道德標準和公序良俗。第五,相關聯系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我們要考慮合理的相關因素,對于與該行政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第五,公正正義的精神。每個社會都會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和評價體系,當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要以人們心中的良知與正義為最根基的衡量標準,在這個最根基的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二、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管理職能的不斷完善,行政權已經日益擴大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對人們的權利進行著限制和制約,行政實施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注意衡量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行政,使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五
摘要:電力企業傳統管理模式中,人力資源因相對狹隘的定位和有局限的管理形式等難以充分激發出應有的潛在價值,已成為企業發展的短板之一。電力企業需要充分認識到人力資源在應對市場競爭壓力等方面的巨大潛能,通過加強人力資源管理降耗增效、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電力企業;競爭力。
作為能源行業的核心,電力企業長期以來承擔著推進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的支柱職能。作為企業最具能動性的資源,人力資源正在成為新時期電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突出重圍的決定性因素。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已不止于企業管理手段的優化內容之一,且已成為增強電力企業核心競爭力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
一、傳統模式下電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常見問題。
(一)亟待修正的管理定位制約人力資源發揮潛藏價值。
作為能源支柱型產業,電力企業投入巨大、效益顯著,通常擁有一支龐大的職工隊伍承擔著紛繁復雜的生產經營職能。然而傳統管理模式下,電力企業人員管理卻僅屬于行政管理下轄的重要環節之一,并未納入企業決策規劃范疇。這不僅易使管理層相對忽略人力資源在企業運營中具有的決定性影響力,也易出現行政管理相對僵化的問題。也就是說,員工一旦進入某一工作崗位往往一崗定終身而以有變化。這不僅會使企業員工崗位晉升出現論資排輩現象,也易制約員工積極性甚至產生職業倦怠問題。不僅如此,刻板的人力資源管理還會使企業無法切實執行有效的退出機制,無法讓績效考核與提高人員素質的管理目標間建立起對等關系。一些企業員工甚至抱著在企業養老的態度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不僅造成企業人浮于事的冗員問題得不到解決,更嚴重影響了其他員工的工作熱情和主動性。
(二)對良好企業文化構建形成阻礙。
作為形成文化的主導因素,人的行為模式、精神狀態等是決定發展方向和路徑的主因。新時期電力企業構建良好企業文化離不開卓有成效的人力資源管理,而論資排輩、人浮于事顯然無益于企業文化的形成和發展。且工作中責任不清、打太極、踢皮球等不良工作作風和工作成效低下更是影響企業文化建設的負面因素。
二、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增強電力企業競爭力的策略。
(一)給予人力資源管理正確定位且在頂層設計上作好規劃。
將傳統歸屬于行政管理的人力資源納入企業戰略規劃決策部門,增強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決策活動中的參與度。企業高層應當主動采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經營戰略規劃方面更多考慮人力資源發展的現實條件與切實要求等。同時,頂層設計上還需進一步落實崗位責任制,尤其是崗位職責界限,使崗位責任邊界更加清楚明確、責權對等并最大限度規避推諉責任情況的出現。
要著力在核心、關鍵崗位的人才選拔上落實定崗定編,嚴格按照核心崗位的職責要求選人用人。特別需要暢通高端技術崗位的人才晉升機制,改變傳統管理忽視技術崗位的不良現象,讓高端技術崗位人才始終保有足夠的職業發展空間和晉升機會。
(二)建立梯型結構的人才隊伍,做好人才貯備工作。
作為戰略行業的重要組成,電力企業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能力強且有足夠發展潛力和延續性的員工隊伍。這就要求企業建立梯型結構的人才隊伍,做好人才貯備工作。也就是說,電力企業的人力資源隊伍應當滿足高、中、低端各階段都有足夠的人員貯備,無論是因員工年齡還是知識結構等的變化出現人員流動或變化,各階段都不會出現人才真空或斷層問題。要實現這樣的管理目標,企業需要在人才教育和培訓方面加大投入。這不僅是針對高中端人才的教育與培訓,也需要涵蓋廣大基層一線的普通員工。
經過教育和培訓,基層員工在學歷、能力、實力各方面有了長足進步,就自然能夠進入中端乃至高端人才隊伍行列。對企業來說,這樣的員工素質提升不僅有利于員工整體水平的提高,也是對既有的中、高端人才的推動和促進,使其不滿足于現有的知識和技能貯備,而是始終保持自覺學習的態度與意識。而對員工來說,這樣的'良性發展顯然能夠對個體職業生涯的拓展大有幫助。
(三)落實退出機制,優化獎懲激勵措施。
“能者上,庸者下”應當成為電力企業加強人力資源管理的又一重心。具體來說就是要落實退出機制,優化獎懲激勵措施。對經過考核評比與教育培訓后依然無法滿足崗位要求的員工,企業需要堅決清退。只有在整個企業中形成獎勤罰懶、多勞多得的良好氛圍,才能切實挖掘出人力資源潛在的產業價值。這不僅是讓企業生產和管理更加適應新時期市場化發展的要求,也是對員工個體、群體的提高與促進。而這不僅有助于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也是為構建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奠定扎實的基礎。結束語作為老牌國企的龍頭之一,電力企業的發展制約著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而在轉型升級的新時期里,物質資源相對有限的產出已經無法滿足電力企業實現超越式發展的現實要求,惟有具備無盡潛能的人力資源才是企業實現突破的關鍵因素。故企業需要從戰略規劃方面做好頂層設計,不斷修正既有的管理缺陷,借助更加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從而使經營管理提升到更高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作者:董嘉清單位:許繼集團有限公司。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六
論文摘要:文章從分析我國行政決策的現狀入手,剖析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提出行政決策科學化的一些構想。
一、我國行政決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各級決策層積極推進決策科學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決策觀念有了轉變。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推動決策觀念的轉變,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項工作。一是積極鼓勵軟科學研究,結合中國行政管理體制的特點,建立起新的決策理論,形成支持科學決策的知識體系。二是普遍進行干部培訓,以普及決策科學為重點,全面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素質,強化決策者的科學決策意識和技能。三是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觀決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論證,把決策科學化付諸實踐。當今的許多重大決策,如三峽工程建設、農村改革與發展、沿海開放、價格體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專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權衡利弊,最終決策的。
2.決策制度逐步完善。決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屬于決策體制內部的具體制度,也包括從制度層面上改善決策的大環境,如廢除干部領導終身制,實行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和權力下放等。許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項目一般都要先經過有關專家組或專門機構審查、評估,再由政府部門批準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制定了議事規則,對同級政府提請審議的議案有明確的審議程序和時限,以前極少有過的“否決”現象,現在則時常可以見到。大量的行政事務,過去長期由黨委包攬,現在則由政府決策,還政于政,隨著各級決策層逐步推行政務公開,決策制度日趨完善。
3.決策輔助機構開始建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就普遍恢復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機構和信息處理中心,為決策層提供信息收集、咨詢建議以及方案論證等,以此來輔助決策。另外,由于網絡和計算機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來越通暢,社會上的各種信息、調查、咨詢機構也紛紛出現,加入了輔助決策的行列。
4.決策手段走向現代化。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等一批新興理論為決策行為提供了新的`方法論,推動決策科學向高層次發展。互聯網的發展,為科學決策開拓了更廣泛的信息渠道。問卷調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決策過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國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縱觀決策科學化發展進程,可以發現我們已經實現了由經驗決策為主向科學決策為主的轉變。但是目前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決策科學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決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傾向為決策依據,專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員只能按照領導的意圖做“命題文章”,給領導的意見披上“科學”的外衣,由以前的一個人說了算變成一個人替大家說了算。
2.輔助決策機構沒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機構名為研究所、信息中心,實際功能卻蛻化成起草文件和報告的秘書班子。另外,由于行政體制造成的條塊分割、部門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這些研究機構,制約著他們作用的發揮。
3.戰術研究多,戰略規劃少。一些官員總想為自己增加政績。在決策時視野狹窄,缺乏宏觀考慮,忽視長遠目標和總體規劃。造成這種狀況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現行干部體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為追逐利益而發生許多短期行為。
4.決策機構內部結構不盡合理。表現之一是決策的專業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影響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政府部門內部職責含混,責任難以追究。表現之二是決策多,執行少。形成了一種新的結構失衡,影響決策的整體質量。
三、改革我國行政決策制度的建議。
1.明確決策主體的自身定位。從決策主體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決策主要是政府的決策。隨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的決策主體已經包括政府決策層、各類智囊機構和專家系統以及各種社會組織。政府決策層作為決策主體的主導部分,擁有對決策方案的最終裁定權,但它在整個決策系統中的地位已由唯一變成部分。在科學決策中要提高對專家系統的重視程度,發揮專家學者的特殊作用,不斷提高公共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政府決策層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提供決策需求,二是參與方案論證,三是做出最后決斷。由于不能事必躬親,所以,全面掌握宏觀情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方案進行嚴密的評估論證,是政府決策層最應該下功夫的環節,這個環節也恰恰是科學決策過程的核心。
2.準確把握決策內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水平。一是明確決策指導思想,把握決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實現公共利益為本質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思想的政府執政行為。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決策議題。公共行政要協調和解決的公共事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因此,在選擇決策議題時,要準確把握決策內容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位置,綜合考慮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聯系,認真分析這些政策、方案實施的制約因素及其積極和消極影響,還要科學評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對各社會群體利益的影響及其能否有效協調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更好地體現公共行政對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完善決策方案。通過深入科學的調查研究取得準確反映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認識,提出有針對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3.嚴格規范決策過程,不斷完善公共行政決策的制度程序。一是盡快實現決策程序法制化。從促進決策者的觀念轉變,實現決策層的重新定位,到規范決策過程,完善決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健全對決策的監督,都應當建立較完備的法律法規。二是必須堅持民主原則。堅持公共行政決策的民主原則,首先要在決策方案提出和選擇過程中充分調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方案需要經過公眾聽證,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推行重大決策公民表決。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關于公共行政決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中特別需要強調“多方案選擇”的程序制度,管理學經常講:管理就是決策,決策就是選擇。而選擇的基本條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決策的程序上明確規定必須提供多種方案才能夠討論和決策,是非常必要的。
4.現代手段和傳統方法有機結合。互聯網使決策者可以獲得大量決策參考信息,但社會調查仍然是重要的決策手段,社會調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觀實際的一種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為信息時代的到來就忽略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和系統分析是同一決策過程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兩種不同的方法,應該綜合應用。
5.認真抓好決策執行,落實決策的責任追究。決策的執行對決策本身乃至整個管理過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機構對社會行使廣泛的公共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政治、行政、道德責任。對于政府公共行政決策來說,既然享有決策權力,也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決策責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落實責任,而判斷有無責任,關鍵要看決策實效。決策是不是正確,應依據決策執行的結果做出評判。如果確因決策本身失誤造成執行失敗,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帶來損失,參與決策者就必須承擔責任。只有建立了以結果為導向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才能使所有公共行政決策者認真負責地行使決策權。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七
決策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了高校的未來發展,在傳統的行政管理工作當中,由于受到管理者的主觀意識和決策的程序、方式等影響,決策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與狹隘性。網絡技術的運用,將適當的信息適時地傳遞給相應管理者,促進了行政決策的控制能力的建立,對決策流程的重造和創新;同時為決策者提供大量的信息,避免了決策的片面性,給決策的信息、咨詢、參與等帶來了可能,促進了決策走向科學化、合理化。
(二)提高了組織的績效。
網絡技術的應用,一方面,借助網絡平臺等使各部門和行政人員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從而有效地減少了行政管理人員以及高校相關部門的數量,節省了人力;另一方面,促進了行政管理的“扁平化”,在網絡技術的輔助下行政管理機構更為精簡,減少了因信息傳遞問題出現的信息損失情況,降低了行政工作的運作成本,使得傳統的臃腫的行政組織更加扁平、有機、彈性化。
(三)實現了政務的公開。
在傳統的金字塔式管理體制下,處于塔尖的領導階層享有絕對的決策權,行政工作的整個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民主。而電子校務的出現營造了一個良好的交流平臺,借助這個平臺,師生可以將自己的所思所想及時、直接地傳遞給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者,實現了領導、教師、學生三者之間的有效溝通。學校還可以借助網絡技術當中的電子方式進行通知、政策等的傳達,并對決策信息、重大事項、行政動態等進行公開,在保證師生及時獲取信息的同時保證了廣大師生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監督權。
(四)強化了人員的素質。
在互聯網、外網與內網的作用下,互聯網突破了時間、空間的局限性,使高校的行政人員能夠接觸到之前未感知到的信息,信息溝通的高效化與信息處理的海量化的特點下,行政工作者的工作范圍也得到了擴大。為了適應時代的需求,行政工作者必須對傳統觀念進行更新,樹立自身的效率、創新、競爭、服務、法治、民主等先進觀念,這可有效提高其邏輯思考、分析判斷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網絡技術的環境對行政人員的知識與技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促使其在自主學習中培養起自身的各方面素養,同時網絡技術帶來的教育方式的改進也方便了行政工作者對現代化管理知識、技能的學習、掌握及運用。
(五)提升了工作的效率。
在網絡技術的應用下產生了校園一卡通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校園一卡通,是校園網上建立的一系列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在方便了學生的生活、學習的同時也給學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帶來了便利,通過系統維護工作的便捷化解決了管理系統的數據統計、工作量繁重等問題,促進了管理人員工作效率與質量的提高。辦公自動化系統對管理工作的流程、管理部門的職責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一些公文處理等日常事務處理在系統的幫助下,其處理數量與質量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在提高了辦公效率的同時也減少了管理的成本,實現了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運用網絡技術的思考。
對于網絡技術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當中的運用,我們應當立足于唯物主義角度辯證地看待。在認識到物流技術給管理工作帶來積極意義的同時,對于運用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問題也不容忽視。在目前的網絡技術運用當中,受管理部門職責的影響,大多數管理人員都缺乏相關的計算機網絡知識與技能,且太過注重對網絡硬件的要求,忽視了對豐富的網絡資源的運用,產生了很多資源浪費的現象,由于理論指導的缺乏、管理系統標準的不統一、對網絡技術資源建設缺少合理規劃等,也造成了很多網絡技術功能上的浪費。當前的高校行政管理中工作量化程度低、缺乏規范化信息資料、信息檔案建立不夠規范、相關維護與服務工作不足等信息資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弊病也層出不窮。針對網絡技術應用過程當中的種種問題,我們必須提高高校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提高其對網絡技術的合理利用,促使管理人員立足于成本與效益的角度對管理工作的網絡化進行整體的統籌規劃。對網絡技術建設做好標準的統一以實現系統的集成,同時要對網絡資源進行有效的整合來促進資源的共享。另外,還要強化對管理人員相關網絡技能的培訓,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對網絡技術進行分層規劃,通過對相關制度的完善來為網絡技術的應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作為現代科技的發達地區,高校也是網絡技術推廣的重點地區。網絡技術的滲透使得高校的行政管理、教學活動、科研工作等系統實現了有機的連接,為系統間的信息交換與服務提供了便利。處于信息化時代的大環境下,網絡、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必然會對高校的行政管理產生影響。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網絡技術對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積極影響,大力推進網絡技術的普及與合理運用,并針對應用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制定科學的解決方案,從而保證高校行政管理中網絡技術的有效運用。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八
大學的發展必須要有“大師”,高校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依靠的是人才。高校行政管理中實行績效管理,提高了行政管理質量和水平,促進了高校的內部和諧,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環境,廣大教職工就會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工作,不斷開發出自身潛能,提高教學水平,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產生更多的“大師”,從而促進學校的發展壯大。同時,良好的工作環境、優厚的工作待遇不但能留住人才,還能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這些,都有利于高校核心競爭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應遵循的原則。
“原”有根本之意,“則”為規則之意,原則即處理問題的根本規則。高校行政管理中,面對面對一系列復雜的關系,構建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首先應遵循科學性原則,績效管理體系設計要體現高校發展的戰略目標,科學合理,考核項目、考核內容、考核過程、考核結果的利用等各項指標要客觀公正,全面體現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從而最大限度的激發教職工的工作潛能,促進高校健康發展。
(二)普遍與特殊原則。
如前所述,高校的工作千頭萬緒,各個崗位都有自己的特點,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對不同的崗位要設置不同的指標體系,對學校戰略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業績要重點強調,充分發揮權重的導向作用。同時,還要注重普遍性,做到整體均衡,避免出現兩極分化。
(三)可操作性原則。
可操作性是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的另一個原則,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構建中,各種相關信息的取得要便于操作,同類信息之間要易于測算,評價程序要具體規范,評價方法要科學、具備可操作性。同時,可操作性原則還要注意避免“大民主”的操作方法,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家”管理。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的具體舉措。
(一)進行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
崗位分析是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的基礎環節,是績效管理有效實施的保證。進行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首先要分析崗位在學校發展中的地位、崗位的性質特點、崗位任職條件及職責,最終形成具有科學性的、可量化的書面報告。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為績效標準的確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據;科學性和客觀性崗位說明,使得每一個具體人員對自己所處崗位的工作內容更加明了,對自己的工作行為有了依據的標準,更有利于績效管理落到實處。同時,崗位分析也為績效管理的進一步改進完善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實現科學定崗定編。在進行崗位分析時,必須考慮每個學校的戰略發展及具體的辦學目標,這樣的崗位分析才能真正成為績效考核的可信賴的依據。
(二)明確績效目標。
現階段,我國不少高校對行政管理的績效管理很少考慮,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中只是規定了抽象的工作職責,缺乏明確的績效目標。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要求從部門職能出發,根據崗位的性質、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行政管理部門每個人員的具體績效目標。每位行政管理人員應在把握學校戰略發展及辦學定位的基礎上,充分分析所在部門在學校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據學校確定的崗位職責,明確自己的工作要求及實現目標的計劃。績效目標的確定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要有服務大局意識。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學校確定的整體目標來制訂各自的管理目標,個人要要按照本部門的管理目標來制定自己的績效目標。其次,目標的難度要適當。績效目標的制定,要考慮學校確定的整體目標、本部門的管理目標,根據崗位的特點及實際情況來制定,不能太高,以免沒有可執行性;也不能太低,否則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具體目標要難度適當,具有可行性,經過努力可以達到,還要有一定的挑戰性,目標確定后必須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計劃和實施方案。再次,注意目標的協調性。各部門的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部門之間要避免重復,以減少資源的浪費;部門之間的績效目標還要避免交叉,防止出現推諉扯皮,降低行政效率;同時,部門之間的績效目標還必須互補,從而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避免出現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三)制定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
績效考評在績效管理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過考評能夠檢驗前期崗位分析及行政管理部門、個人績效目標是否合理、有效,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完善;另一方面,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能夠發現各部門及個人績效表現與其制定的績效目標之間的差距,進而進行獎懲,實現有效的績效管理。因此,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在地方某些高校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績效評估不夠重視,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難以量化,致使許多高校對行政管理人員的評價仍停留在一年一度的年度考評,考核的隨意性很大,是否優秀并沒有和實際工作掛鉤,且考核結果除了優秀,幾乎都是稱職。這種流于形式的績效評價辦法,很難達到獎優懲劣的作用。筆者認為,制定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應注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為表現,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的勝任力進行評價,建立基于勝任力特征的高校行政管理績效評價辦法。首先,確定勝任力指標及其權重,具體指標及其權重為:一是行政管理人員自信心、靈活性、情緒控制等個性特征,權重占15%;二是行政管理人員的人品、奉獻精神、紀律性、責任心、進取心等價值觀,權重占25%;三是行政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科研能力、理解能力、創新能力等認知水平,權重占20%;四是行政管理人員與同事之間的關系、接人待物及溝通協作等人際關系,權重占15%;五是行政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工作主動性、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權重占25%。其次,建立多維開放的考評方法。打破主要在部門內考評、根據部門的建議確定評價結果,建立部門內部考評與部門間的互評相結合,部門領導考評與服務對象考評相結合的多角度、全面的考評方法,力求考評的客觀公正性,為績效管理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從而提高行政管理服務質量。
(四)有效運用考核結果。
績效管理是一個持續性過程,績效考核不僅是對過去的總結,更是為了在未來取得更好的工作績效,績效管理的關鍵是對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評結果的反饋與有效運用。然而,不少高校缺乏考核結果反饋與運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以后就萬事大吉,結果束之高閣,或者人為淡化考核結果,使績效管理大打折扣。為使績效管理體系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必須有效運用考核結果。首先,及時將考評結果反饋于考評對象,注意與考評對象的交流、溝通,督促考評對象總結經驗及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改進,充分發揮績效考評的作用。其次,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有效激勵機制,除了采取直接獎勵的激勵外,還要將考核結果與每一位人員的薪酬多少、職位晉升、教育培訓、干部任用等事宜掛鉤,另外,還要注意近期激勵與中遠期激勵相結合,為滿足行政管理人員的職業規劃提供機會,使績效考評真正成為引導行政管理人員行為的“風向標”,不斷提高行政工作的質量與效益,從而提高學校的整體績效。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九
[摘要]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互動辯證關系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
摘要:。
行政執法證據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鑒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仍有明顯區別,有必要規范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通過證據審查實現行政執法證據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
關鍵詞:。
關于行政機關在行使職能進行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行政執法證據可在刑事訴訟中運用的原因。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當行政違法行為危害程度達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訴程度時,行政執法機關就不再有處理權限,應當依法將行政執法中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一般違法行為,司法處理刑事犯罪行為,時間經過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只要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收集了,司法機關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執法證據不能排斥在刑事訴訟之外,至于司法機關最終是否采信作為定案的證據,則視具體司法審查而定。
二、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基于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兩種不法行為性質不同,但兩種行為表征大體相同,行政違法行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為刑事犯罪行為,在案發時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先行調查取證,隨著證據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進而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由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區別:。
(一)證據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執法的證據程序嚴格,例如在詢問要求上,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單獨進行,否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排除,但在辦理行政執法案件中,證人、被害人不單獨進行詢問法律是許可的。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審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辦要求證據之間有印證關聯,單一的證據形式和種類不能最終定案;相比于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重點在穩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執法效率,證據收集過程中重點在某一種或某幾種證據上。
(三)全國行政執法水平區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機關取證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違法案件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將行政執法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將直接影響到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而不能實行刑事訴訟的目的。
三、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
(一)證據的關聯要求。證據要最終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中,審查行政執法證據與待證事物間具有關聯性是證據審查的最低要求。
(二)證據真實性要求。客觀真實性是審查證據的基本點,在刑事訴訟中要著重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是對事物的客觀反映。司法機關在審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來的行政執法證據時,應當重點審查證據內容和證據形式是否客觀真實。
四、非法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排除情況。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執法證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都規定了: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取得證據的行為是非法的,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執法證據的排除情況。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比行政案件的證據要求更嚴格,所謂舉輕以明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當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執法機關只是一般違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就不能因為收集程序違法就必然予以排除。這一規定是基于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具有穩定性、不受主觀因素影響而隨意變化。因此,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才應當予以排除。
(二)行政執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證據。秘密錄音、隱蔽錄像等秘密手段隨著技術的成熟已成為常用手段,為了取證的便捷,部分行政執法機關也開始嘗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舉輕以明重,在刑事訴訟中同樣遵守這個規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的證據材料則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證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證,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體的秘密取證行為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不能作為行政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審查方法。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雖然這四類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被明確規定了可以作為證據適用,但不能排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這四類證據被替換、被偽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機關仍然應當審查這四類證據的來源、收集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
(二)違法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當事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一般能完整陳述案件的整個過程,這樣的證據很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雖然當事人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便捷途徑,但受制于言辭證據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真實性存疑。基于當事人陳述存在的問題,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證人證言與當事人陳述均屬于言辭證據范疇,證人證言也具備當事人陳述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司法機關在接受移送后的偵查階段應當對證人證言重新進行收集,除非相關證人已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重新收集,此情況下,在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證人證言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時,證人證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為刑事定案的證據。
(三)現場勘驗等筆錄證據。筆錄類證據的審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字以及現場勘查過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遺漏環節。行政執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行政機關移送的筆錄類證據持有異議,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況下應當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況下,在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可以直接將筆錄類證據在法庭上接受質證,如果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則可以采信,否則予以排除。
(四)鑒定類證據。在行政執法中取材并鑒定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重點在審查是否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鑒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應的鑒定資質、另外還要審查鑒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況。行政執法過程中衍生的鑒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在重新鑒定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刑事訴訟中關于鑒定意見的要求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兩法銜接”問題。規范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有利于實現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既規范了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證據收集要求,又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在刑事立案偵查及審查起訴等階段的證據規范要求。當然,最佳解決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縮小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證據之間的差距,保證證據之間的延續性。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一
相鄰之間因不動產物權的利用問題引起爭議,該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法律對此類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相鄰之間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樣,處理相鄰關系需要落實的一個基本思路是“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案情:西城區大后倉胡同的李某與劉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鄰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劉某于翻建,在建房時兩家缺乏溝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被告劉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劉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墻體上,影響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復原狀,同時李某認為劉家的建筑是“違章建筑”。被告同時提出反訴稱李家建房占壓劉家的宅地,屬于越界擴建,房頂滴水方向改換后給劉家房屋帶來安全隱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通過分析查知,雙方爭議的焦點:
1、劉家的房屋是否違章建筑,是否應當拆除?
2、法律規定的相鄰權的保護內容究竟是什么權利?
3、法院是否受理關于違章建筑的確認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筑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筑,就必須予以拆除。
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并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筑布局并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后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第四“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違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于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筑的理由,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于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并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準”,“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準”,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并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墻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權限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起來“于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二
國際損害責任指的是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也被稱為“極端危險活動的責任”或“合法行為的責任”。筆者認為國際損害責任的特征有三點:第一,從單純定義的角度出發,國際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必須為國際法上的主體,且進行的行為為國際法所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第二,從責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國際損害責任的追究必須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的實際存在,二是損害的實際存在;第三,從主體主觀因素和承擔責任方式進行考察,主要為無過錯責任和賠償。
二、性質分析。
(一)國際損害責任與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并不等同。
從產生兩者的基礎上看,傳統國家責任主要是由行為的不法性而產生,對損害事實和結果并無過分強調,但國際損害責任卻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為本身。另一方面,傳統國家責任在規則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級義務,雖然也會有所聯系,而國際損害責任所涉及的實體規則卻大多是諸如賠償義務等初級義務。此外,傳統國家責任強調由國家承擔責任,不法行為也應歸因于國家,國際損害責任只要求行為在國家的管轄或控制下發生,就可能引起。在對損害的要求上,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損害也構成對責任主體的追究。而損害后果的產生卻是國際損害責任賠償等義務發生的充分條件,同時在賠償范圍方面,兩者也有所不同。責任的產生必定伴隨著特殊情況下責任的免除,在傳統國家責任中,只要國際法主體已經采取公認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違法義務事實和結果的發生就可免除相應的責任。而國際損害責任的要求比較嚴苛,只要行為一經實施,便無法免除。最后從宏觀角度來看,兩者的立法功能也不盡相同,傳統國家責任目的在于確保國際義務得到遵守,是一種禁令,而國際損害責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損害,對活動進行合理公平的協調。
(二)不可認為國際損害責任是合法行為。
由于大多數人對二元真值命題的偏愛,導致許多初涉國際法的學者將國際法所不禁止的行為與合法行為劃上等號。然而,早在20世紀的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就曾說過:“法律對其沒有明白加以譴責的東西并不一定表示贊同。”換言之,國際損害行為不能簡單地用“法不禁止即為合法”的排除法來判斷其合法性。國際損害責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為跨國性損害后果發生的不確定性,若考慮到跨國性損害后果的發生,那么其行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與伴侶進行性行為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大開門戶將這種行為有意識或者是無意識地公開,因為其在傳播著一種淫穢的信息而損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為便有“違法”的意味。正因為國際損害行為的“違法”意味沒有不法行為來得那般濃厚,故在追究責任時的焦點只能針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性結果。
(三)國際損害責任與危險行為也有差別《國際法未加禁止之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條款適用于:a.國際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過其物質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的活動;b.國際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風險、但仍引起該損害的其他活動。”從法條出發,可以推測出國際損害責任并不一定具有行為上的危險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損害后果發生的不可預期性。目前國際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也是因為大多數人未能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而這一點仍不能說明責任的性質和產生的全部原因。
三、對國際損害責任法理基礎相關學說的駁斥。
(一)危險責任原則。
危險責任原則的落腳點在于行為的危險性,用行為的危險性作為標準衡量,以期確定責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經說到“國際損害行為不等同于危險行為”,如果采用此學說,在學理上不僅存在著產生原因的片面性問題,同時在實踐中,也會面臨著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的窘況。那么與《國際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規定行為性質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在行為主體沒有過錯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的原則。英美法中也稱之為“嚴格責任”。筆者在一開始傾向于支持該原則作為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直到拜讀了慕亞平教授所寫的《國際損害責任的性質和法理基礎》才意識到此原則的不足之處:首先,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是一個學理問題,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更類似于實踐中的解決方案,未能認識到在一定程度上將損害的大小作為賠償的標準固然合理,但若將其用于法律價值的判斷,難免有失依據。將其與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中所提出的結果無價值論進行類比,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導致損害責任的免除在國際法上已經有所規定,若采用此原則,兩者之間難免發生沖突;最后,該原則也不符合責任的基本內涵,在慕亞平教授的論文中已有詳細闡述,筆者在此便不便贅述。
(三)公平責任原則。
作為責任分配原則的一種,公平責任原則對于責任分配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即公平。從法律規范的結構來看,價值理念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這種法律現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為一種價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損失進行平衡,以期通過這種對損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復利益的平衡。不僅許多持單一原理說的學者認為應將其作為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許多持多元原理說的學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則。但筆者認為,此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國際不加禁止行為的其他屬性。雖說國際不加禁止行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險性,但從要厘清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出,國際不加禁止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險性”的性質。公平責任原則從單純的目的出發,致力于恢復被破壞的財產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確回答國際損害責任的產生依據問題。
四、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
應為國際義務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筆者認為危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三大主流學說均有其不合理之處,都存在著未能闡明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的問題。粗淺而言,研究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就是研究歸責原因,是一個停留于法律價值判斷維度上的問題。換言之,是一個哲學上“為什么”的問題。“法律責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之不履行所處之必為狀態”,由這句法諺出發,筆者認為:行為國國際義務的不履行可以作為法理基礎對國際損害責任進行相應的解釋,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和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當行使。此處所說的“義務”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約上的義務。
(一)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
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通過程度的不同進行劃分可進一步劃分為義務的完全不履行和義務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態中程度最重的級別,指的是完全無視法律對義務的相關規定,此時行為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國代表在第四十八屆聯大上發言:未能實施在確定國家負有義務的條款上規定的預防措施或未能對措施給予應有注意的國家,其行為可以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不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責任的問題便有生長的土壤了。此外,“義務的瑕疵履行”是指行為主體在形式上雖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卻在實質上給對方造成了損害。對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預防措施”能否作為責任的法理基礎在國際法學界是有所爭議的。雖然“不采取預防措施”所產生責任的基礎是實際損害且其履行也難以有統一的客觀標準,但是“不采取預防措施”能否作為責任的法理基礎還是能通過有關條約的規定作出判斷。
(二)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當行使。
羅馬著名法諺“行使自己權力不得損害及他人權利”表明了權力行使的邊界應在損害他人權利之外。從“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正當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的否定命題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應當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在國際法著名的兩大判例――“特雷爾冶煉廠案”和“科孚海峽案”中,經過對這一原則的重申,確立了一國不得對他國領土造成損害以及各國承擔國際義務不得允許本國領土被用來從事有害他國權利的活動的國際法原則。“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原則正是在這樣的實踐中不停摸索前進,最終得以確立用于解決跨國損害問題。同時,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也可以視為國家主權原則的派生原則。一方面,國家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從事活動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國家也有權要求他國在其境內所從事的活動不具有使本國發生損害的后果產生。若其他國家無法容忍某個國家在其領土上從事的國際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動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時,則該國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
由此可見,“不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與相應的國際法原則南轅北轍,行為的實施國理所應當要承擔相應的國際損害責任。五、結語對于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國際法學理論界并沒有一種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的學說。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環境下,國際損害行為模式呈現出多樣化的態勢。在理論上,國際損害責任并未形成如傳統國家責任一般完善的體系和制度,即便是通過實踐數據的分析,也難以在操作規則上達到統一。因此,對于國際損害責任這一課題,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道路還只是剛剛起步,未來將會有更多的挑戰不期而遇。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三
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下面是關于行政法畢業論文范文的內容,歡迎閱讀!
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與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行政法 憲法 互動辯證關系 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與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與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與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與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 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四
古典文學常見論文一詞,謂交談辭章或交流思想。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行政論文初稿,請參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規避問題分析。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的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動。出現了法律的一些變動狀況。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著一些規避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具有雙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規則化法制化的道路。對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要去正確的指引,人們要對它也要有一個正確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發展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努力的去建設法治的社會。
關鍵詞:行政;管理;法律規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條令頒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定規避現象就變得更為突出。如果長此以往,會嚴重地阻礙我國其他方面建設的發展。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我們要去仔細的針對他進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積極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極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決這些負面的東西,推動行政管理走向科學化法治化的發展道路。
一、行政規定的法律規避的表現。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內容的一些影響,容易出現內容繁雜交叉的現象。擁有管理權的一些部門,從自己部門的利益出發,為了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對于自己內部的職員他們就會來制定一些比較對于自己內部員工有利的一些規定。并且指定能夠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權力的一些法定規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門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規則對自己的某個方面有力,把同一個事情的問題制定出了兩個方案去解決,這種處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級別管轄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規避,有些法律法規對于行政管理的問題是十分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但是一些部門不愿意去行使這種規定,他們去逃避這種出現的問題。他們故意的將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項目改成一些小的項目,不用去繳納巨額的資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關的標準。有些地區自行去設置一定的標準,設置對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標準,而不是顧全大局。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著一些責任分管的不明確的現象,如果發生問題之后,這些負責管理的部門只會互相的推卸責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決問題,這種職責不明的現象在某一些地區的行政機關中時有出現。還有一種情況是幾種部門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權,發生了一個事件由幾個部門去負責的現象,這樣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個地點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決。各種臨時的去處理行政案件的部門,也會失誤的出現這種現象。政府有時候設立去一些臨時的行政管理機構去處理緊急的案件,如一些打擊私方面的上層組織小隊或者緊急的城市道路擴建的.部門等等。這些機構的出現,是為了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和諧關系,解決所出現的矛盾處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存在著一些私底下進行自主處理的現象。處理的過于著急有時候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不利于老百姓們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行政實體法律規避的現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問題,那么許多行政辦事機關就會受到一些利益的驅動,如果這個案件不屬于自己的管轄,也會自己去處理一些財務,甚至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有一些公安系統查獲了一些案件的話,他們有些會不走實際的程序去將財務方面進行處理,法院也在逐漸的調查這種情況。有些原告在進行私了之后,可能會出現重新上訴的現象,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是被告會對原告進行撤訴的一些處理,而避免承擔更大的一些行政責任。這種現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不負責任,不能夠真正的做到為人民去進行積極的服務。在進行行政處理的時候,有些行政機關會與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協商,來減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煩。采取一些相對人能夠去積極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對人接受了有關機關所提出的意見之后,與行政機關簽訂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證之后才會行使某種形式的權利。而且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行政權力,違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對于法律進行規避。比如說一些衛生檢查的機關對于飯店的某些服務不滿意,或者是沒有給予一定的優惠,就進行隨意的行政處決。或者在其他方面給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對待。還有些行政部門,對于一些態度惡劣的服務,也會給予一定的處罰。這種處罰都是自己私自決定的,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人民群眾也會對此種現象有所反感。
三、對于行政現象中的一些規避現象的評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規避現象,這種現象雖然不能夠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進行減少。他出現這種狀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上,并沒有十分科學和先進經驗,停留在過去的一些處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規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備,地區差異在此方面表現的十分明顯,有些地區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顯的比其他區域較好。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會使行政的有關部門去作出相應的舉措。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盡量的去避免一些規避的現象,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積極的改進,努力的提高和改進所出現的這些問題,盡量的去減少一些情況的發生。國家也要在此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控措施,讓政府能夠真正的為人民去進行服務。
四、結語。
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問題,我們要針對所出現的這些問題逐一的去進行解決,要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遵循著國家的一些規定的道路,并且堅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為一點困難就放棄。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發展,如果在這方面發展成功的話,將會有力的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要將行政管理中的問題變的靈活化和簡單化。要有一定的原則性和規則性,努力的發揮各種監察管理機構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設行政管理方面。
參考文獻:
[2]陳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問題研究[d].外交學院,.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五
摘要:行政強制是行政法上的一項基本的制度,作為一種手段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被廣泛使用。然而,理論上對此問題的研究較為混亂,制度實踐也表現出諸多困擾和沖突。為應對這種現實,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歷經四次審議后,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臺彌補了以前行政強制制度的散、亂、軟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如何做到盡善盡美仍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強制實踐難題因應之道。
《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一套自成體系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強制領域中還存在著許多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歷時12年,我國的行政強制法終于出臺,這部法律肩負著規范行政權力和維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雙重責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臺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歷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其以完備的邏輯結構緊扣行政強制的各個方面,兼顧了從實體到程序、從總則到分則、從行政機關實施到法院實施行政強制等特點,并始終將人文精神貫穿其中。但是,該法自實施以來仍然面臨著一些難題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難題。
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實踐中無法具體實施。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和整個條文中呈現出來的原則有六項,具體為: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其中,第五條所確立的比例原則是我國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確確立的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與所采取的手段進行平衡,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此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的警察法學,現在是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歐共體法中一項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和憲法原則。廣義的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確定的彈性要求。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的行政強制實踐中,往往是以公益為名,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目的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證成手段的正當性。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帶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下是被服從與服從的關系。為了盡快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運用強制手段提高效率,對于非強制手段會很少適用。所以,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是一個很重要的難題。
(二)落實限制“委托執行”困難重重。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條顯然是針對多年以來社會上由非行政機關或者不具備資質的人員行使行政強制的“亂象”而制定的,本條禁止了“委托執法”及公務員執法,有利于肅清行政強制中的混亂現象。但是,法律規定禁止其他人員執法和實施強制,而實踐中其他人員執法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擴大增加的趨勢。究其原因:一是基層執法力量不足,基層執法編制不夠,執法任務又很重,因此導致很多執法主要靠其他人員去完成。二是執法重心沒有下移到基層,很多執法編制和執法人員都浮在中層和高層,或者是執法貴族化傾向,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執法,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滿大街執法。這就是我們基層執法的部分現狀。此條過于絕對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尷尬: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
(三)人民法院執行能力面臨挑戰。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學者認為,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即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做出的行政決定,背離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所以,加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為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從理論上來看,這有一定的益處。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畢竟是行政權,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決定,目的是實現行政職能。行政強制執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專業性很強的行政強制執行活動。從法院的系統來看,一般由執行庭負責執行,由行政庭負責審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來擔任執行庭的部分執行任務,這就必然導致在審查過程中的馬虎。另外,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我國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如果行政主體沒有法律的授權,那么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能為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反之,屬于法院的執行事項,本應立即執行,法院故意不執行或拖延時間,會降低行政效率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后,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提出的申請執行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同時由于案件數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執行裁決并強制執行的情況難以避免。在此,違法的行政強制執行并不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機關不會因此承擔責任,要求法院承擔責任,若法院出現司法腐敗,相對人的維權途徑就更加困難。
二、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法的因應之道。
鑒于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現代法治國家是建立在以人為本、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上的。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運用行政強制過程中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弱勢群體應有包容態度。首先,行政強制原則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傳統的觀念認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讓路,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具體分析,必須動態的考量相關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顧。其次,運用行政強制原則時應樹立服務意識。服務是政府的存在基礎,在民主政體下,政府只是手段,是達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決定了它不能剝奪公民的自為的權利,不能以強制手段為政府自己提供擴張權利的機會。當然樹立服務意識,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機關遷就公民,在對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給予適當的考慮后,也要適時的運用強制手段,以維護行政權威。再次,強制手段要體現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講人情,不講法治,而是在以人為本理念的支撐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進行執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關切相對人的現實,真正把相對人當人看。
第二,適當進行擴大解釋,維護行政權威。針對《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的現象,我們認為可以在實踐中適當的進行擴大解釋。所謂擴大解釋,即對法律條文有關詞句的含義作出擴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義更廣泛、更豐富,當然,這種法律解釋不能違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過委托來獲得行政強制措施權,則意味著不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只需要依據“行政決定”就可以獲得一種對公民人身權和重要財產權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這顯然有違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定原則。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生活中執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將職能進行重新配置會對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利益產生重大影響,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部門之間相互博弈的過程。為了維護行政的權威,有必要對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以應對執法空白。同時,必須真正解決執法重心下移問題,解決執法重心下移的體制和制度配套問題。還要提高執法裝備的技術化、信息化程度,減少對執法人員數量的過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加強監督。不同的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是獨立的,各國家機關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系,將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會造成混亂。《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條執行不當,會造成強制執行權的混論,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法律設定的標準問題,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兩個標準: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為內容須及時實現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的強制劃撥權等。其二,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專利管理機關的強制許可、外匯管理機關的強制收兌等。而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強、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拍賣、強制扣繳、強制劃撥等,則不宜普遍授權,原則上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代履行和執行罰這種在性質上較溫和,不易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的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可以適當由行政機關執行,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同時,我們也要加大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監督,加強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群眾與新聞媒體的監督,并加強各機關自身的內部監督。關于人民法院審查方式上應以形式審查為一般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三、結語。
重視保障公民權利的《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僅僅是行政強制行為走向法治化的開端,為保證該法有效執行,充分發揮其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功能,除依賴于自身的完備性外,還依賴于與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銜接,各級行政機關的有效執行,清理與本法不相符的滯后內容,以及全社會的法律素養。我們相信,此法的實施將是完善我國法治體系的有益探索。
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熱門16篇)篇十六
摘要:從新公共管理時期以來,伴隨著行政管理體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義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為本觀念的不斷傳播,這個社會對人的價值、尊嚴、本質的重視重新被喚醒,從此價值理性強勢回歸。在揚棄工具理性自身特點的同時,價值理性利用自身優點,與工具理性相互競爭、相互合作,辯證的作用于現代公共價值的管理,打造出一個全新的現代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轉變以及轉變帶給自身的時代意義,分析了我國行政體制在此轉變中存在的問題,對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現實意義。
關鍵詞:行政管理;工具理性;價值理性;時代意義。
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體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義承載了主導者的責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斷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來越趨向科學、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義模式的轉變,順應了時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變規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轉變的必然性。
馬克斯韋伯認為,價值理性即“通過有意識的對一個特定的行為---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樣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為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就是“價值”這兩個字,注重人自身的屬性和本質,價值理性可以體現出一個人對于社會的價值思考,更體現了一個人對于價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義的消極影響。
1.“機器式管理”的危害“機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個行政管理系統看作是一個冰冷的沒有感情的機器,在這個機器身上,各個零件只能在各個位置上發揮它們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間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組織系統,組織內部的運作就是這種機械化的關系,互相之間不共通。各個崗位上的人員就像機器人,在工作中不會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當然也不會有飽滿的熱情,工作過程中缺乏干勁,缺乏創新,一切都是在一個既有秩序卻又死氣沉沉的環境下運行。2.形式主義的誤導形式主義在工具理性主義影響下的行政管理體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規章制度是其運行的制度基礎,甚至對政府的規章制度過分的強調、過分的崇拜,導致了這種形式主義掩蓋了價值理性的內在價值。組織成員對于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都自覺地嚴格遵循著,他們為組織內部的工作營造了井井有條的和諧氛圍,對制度的遵循也漸漸地趨向了簡單的完成任務,保證整個組織機制高效有序的協調運轉。久而久之,形式主義就這樣形成了。
(二)從工具理性走向價值理性的必然性。
1.價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結果一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當經濟基礎在發生變革的時候,上層建筑的變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類社會的經濟成長史,從一開始以農業為主要經濟模式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以工業經濟為主流模式的資本主義社會,再到以知識經濟為發展主干線的現代社會,是經濟領域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發展不斷自我完善的過程。如果以以上三種經濟模式作為三個時間段去追溯政治發展史的話,農業經濟對應的是君權主義,工業經濟對應的是政權主義,而所謂知識經濟對應的就是人權主義。現代社會的知識經濟模式正在起步階段,它將不斷發展完善自己,伴隨著它的腳步的就是人權主義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體制中,國家在著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個“服務型政府”,人們對人權的呼聲日益高漲,民主意識、民主觀念空前覺醒,對強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來越排斥甚至反抗,這也是一種管理模式的演化結果,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所以,價值理性的回歸是時代發展變遷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結果。
2.價值理性是公共價值管理的理性選擇首先,核心價值由新公共管理時期的績效轉變為公共價值管理時期的公共價值創建。價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價值的創造才是人們追求的新目標。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時期的理性經濟人轉變為公共價值管理時期的反思理性人,當人的角色轉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時候,他的思維已經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價值,有了對自我價值的理性判斷。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變更為其后的“戰略家”。政府不再是一個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個出謀劃策的`戰略家,在觀望的同時從旁協助。
3.價值理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隨著變革的深入,經濟格局的調整,社會步入高度復雜化和高度不確定化。價值理性便是主張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呼喚人的本性,堅持以人為本,為群眾服務,走群眾路線,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才是構建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最本質的要求。落實并發揮價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權衡利弊,盡量解決分配不公的問題;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會資源,消除貧富差異;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諧相處,便于決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實;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義轉變的時代意義。
(一)有效解決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沖突。
1.解決了行政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沖突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一個很明確的區別就是:前者主要處理效率問題,后者主要處理公平問題。然而公平和效率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人們對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維護公眾利益,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當起社會責任,促進經濟成長,所以就產生了這對矛盾。在行政管理體制由以工具理性為重心轉變為以價值理性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為依據,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為前提,以共同富裕為口號,為政府在解決這對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燈。這就是以價值理性為主,工具理性為輔,兩者辯證統一,競爭融合,共同作用于社會的進步。
2.解決了行政執行中信念與責任的沖突責任是每個人、每個團體、每個組織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個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個人的主觀意識,信念不具有強制性、客觀性、規律性。當信念沖破責任的底線,就會和責任發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轉變不僅是理論知識的轉變,而且理論作用下的實踐方式也在相應的調整著。
3.解決了行政管理中道德與法律的沖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現形式正是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兩種差異理念的表現。道德體現了人的主觀意識,其中夾雜著主觀信念和情感表達的部分,具有非強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制度性和明確性,它更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手段,強制要求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與法制的統一是現在社會急需落實的事情,當價值理性更主動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時,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會站在價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斷,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運用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讓它們相互融合,辯證的作用于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的建設。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價值理性的內核。
在現代行政管理體制中,我國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響,甚至有過過分推崇的時期。在我國本土價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時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國的越位發展使國內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關系產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實踐運用中,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應該是相互依存,辯證統一的,兩者中任何一個單獨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將會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滯,甚至倒退。行政管理體制由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的轉變拯救了日漸勢弱的價值理性,填充了價值理性的內核,擴寬了價值理性的層面,使原來狹窄滯后的內核變得宏大且包容。這樣的價值理性才可以運用到社會實踐中;才可以為工具理性提供價值指導,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發展的需求。這種轉變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會和時代發展相契合。
(三)引導了行政行為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1.促進了行政目標逐漸趨向合理化價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備一個明顯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價值理性是種以人類主體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區別就是更多的眷顧人們的需求,關切事物存在的價值,是對現在的行政目標涵蓋著更多的價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機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統治,價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較多。這種德性行政所關注的是人的價值需求和意愿選擇,包括人們的民主選舉,民主參與。
2.引導了行政行為更加規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們在組織中分工明確,規范有秩序的做著自己的工作,不考慮工作的意義和目標,不考慮這樣做的價值和后果。而價值理性是一種批判理性,它為人們帶來了一套具體的批判標準,使人們的自主意識得以覺醒,更加關注人的主體意識。規范了行政行為,明確了行政目標和發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實現價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種稱之為道德理性的思維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種美好的、純凈的內在心靈思維方式,它所尋求的是一種盡善盡美的存在,是一種大德大愛的展現,追求一種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傳播道德規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則、道德精神等,以這種方式來指導人們設定正確的行政目標。
三、我國行政體制在此轉變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管理過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脹。
現代的行政管理技術進入了一個飛速發展且快速更新換代的時代,政府在注重績效的同時,會引發管理模式的技術化效應,這種模式會慢慢走向僵化,會加劇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脹。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標的置換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標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數。想要為人民謀利益,就需要每時每分關注著人民,及時為人民解決問題。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術的創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會大大減少。久而久之,管理就會偏離主干道,忘記初心。
2.管理思維的僵化管理思維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說的。現代管理技術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種固定式的單項度思維,特別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種誤區,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術去執行就是正確的。這種思維方式會轉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該放在行政結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轉移到了該運用那種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術的視野,他們會或自覺或不自覺的去遵循技術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線走下去。這種現象持續和蔓延下去,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單調地方政府除了承擔治理一方區域的責任,還肩負著跟著黨走的使命。這使得他們對國家機關新的管理精神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它們認為新的管理方法才會讓它們緊跟上級組織的腳步,讓政府公共事業管理換發生機。但其實,針對有些問題,傳統的管理方法會取得比現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靈活運用管理方法。不然會適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卻沒有太大變化。
(二)兩種理性的運用失衡。
兩種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與以人為本的價值文化有著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廣和運用主要從三方面加劇了兩種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眾本位是兩個基礎性的選擇,是一個政府要進行公共事務管理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從本質上出發,政府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為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事實上,在工具理性主義的影響下,績效考核會成為政府行為的追求目標,對于體察民情之類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傾向對地方政府而言,他們希望自己的所作所為能為人民帶來利益,能受人民歡迎。但這操作起來并不是那么的輕而易舉。人民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群體,他們的利益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且其中還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矛盾分歧,譬如: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等。而功利傾向對地方政府最大的影響就是在上述利益沖突中,他們的選擇不會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這既不利于長遠發展,又不能做到顧全大局,對國家前進的腳步有阻礙作用。
3.唯形式論唯形式論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義,對看得見摸得著的績效內容甚為看重,而對一些具有真正意義和精神的東西視而不見,使政府華麗的業績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敗絮其中。這就要求政府組織對工具理性的傳播和運用必須小心謹慎,把它控制在一個合適的度上,萬不可使其越俎代庖,從而影響國家機關對政府治理道路的整個設想和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