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讀后感是一種個人的、主觀的體驗,每個人的感受和理解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寫讀后感也是表達個人觀點和見解的機會。以下是一些讀者們對于某些暢銷書籍的讀后感分享,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和反思。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一
天賦人權的精神,博極古今的徹悟。
在啟蒙運動和歐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將掀起的時代大背景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表達了尋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憲的革命思想,并設想了公共意志的優越之上和規范理想的契約社會。
我們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應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惡、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會的穩定正常運作,從而最大化地維護社會成員既得利益。這一點我是和政法名士盧梭不謀而合的,但《社會契約論》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針砭。
首先,我認為盧梭的自由觀念存在漏洞,其針對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體的看法多立足于歐洲古典政治觀、哲學觀、法學觀,其大篇幅以羅馬歷史為典例探究行政體系的局限性比較強,不適合歐美先進文明以外的國家及社會。且盧梭對人民和行政官僚體系的數學聯系有時自相矛盾,當然也或許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譯的工作沒做好,一些數量、比例的通俗解釋在我看來難以自洽。
再則,盧梭對立法原則和權力制衡的部分論證缺乏系統性、嚴謹性。盧梭致力于從古羅馬、古希臘政治社會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雛形中總結可取之處,并逐個分析國家間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質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適合之的不同建制規則。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條件先設和思想辯證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對大國軟弱、財富意義等闡述足以見得其思維之缺陷。或者說,這種借用古典法治意義考量現代文明的角度復合了法國大革命具體要求,但放之現代部分內容稍顯迂腐過時、甚至違和。
最后,盧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與洞察力一度與其追求的觀念相悖,同時提出一些近似烏托邦的幻想乃至集體色彩濃郁、甚至共產風格突出的左翼立場,和其服務公民人性價值、捍衛資產階級權益的價值理念沖突而不相輔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關于自由與平等孰為基礎、孰為發展的判斷與公約和人性的關系大相徑庭、矛盾重重。
近乎完美地構想了符合當代公民和新興工業文明的制度體系,綜述了資本主義應套用的主權價值和立法主張,發揚了啟蒙運動的人文主義勇氣,對“人性是什么”“歷史是什么”等劃分政治思想派別的基本問題作出矚目回答,其價值深深影響了后世,盧梭堪稱現代法學史的翹楚先驅。
無論如何,瑕不掩瑜,《社會契約論》是當之無愧的神作。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國家、政府的本質與角色及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盧梭《社會契約論》經典之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對18世紀以后的各國政治,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具有重大影響,其《人權宣言》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美國的獨立戰爭同樣深刻地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其《獨立宣言》及其憲法的某些詞句,甚至是直接英譯自《社會契約論》的文本,更不必說其他國家。第二,對后世人物的影響,如法國大革命的主要領導人羅伯斯庇爾就直接引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來說明法國大革命的正當性,康德、黑格爾、馬克思、杰佛遜、羅爾斯等政治思想家無不受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影響。
綜上,值得一看,但耗時間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潛心攻讀。我后悔讀《社會契約論》閱讀時間跨度過大,當集尋離散時間以閱讀時,常常浮躁走神。寫昂我以后有機會再讀。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二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彩圖版的《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確立了政治體的概念,意即主權在人民;第二卷探討立法和公意的問題,解釋主權的理論,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論;第三卷探討政府形式的問題;第四卷探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指出國家的內聚力以公意的表達、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體建立為前提條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節進行詳細的講解,雖然沒有讀到盧梭的原著,但是通過讀譯本的了解,我發現這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盧梭信奉的啟蒙思想的哲學起點就是人被假定為天生自由的,但人類社會的現實是,人們生活在國家這一特別的社會組織中,人們服從著國家的權力、聽從著政府的管理,所以,現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處處受到約束、束縛的。而我認為盧梭要探討的真理源出于此:人為什么要接受國家的約束?或者,反過來說,國家憑什么可以約束個人?國家的權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是正當的?而他書中的中心論點就很好的闡述了這些問題:即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我認為盧梭之所以有這樣的思考,與他當時所處的社會背景也是分不開的,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于是,1762年《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對這本書一個大體的概括。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三
從客觀上來講,盧梭的這部著作使西方社會從以個體”小我“為基本單元的社會結構過度到以社會科學為依據的團體契約形成的”大我“結構,完成了西方社會向團體和諧發展的方向挺進的理論基礎先導的任務。它引領西方社會高速發展,在區區200多年間,完成了一個又一個跨越——以本書的理論為基礎。
1.耶穌基督的神之”大我“時期,物質水平低下,個體只有團結才能生存。
2.個人奮斗的個體”小我“時期,物質的獲取進入可以間接得取的階段,個人的智慧成為間接獲取的必要條件。
3.社會化”大我“時期,大多數的人認識到物質獲取的必要性以及間接獲取多樣化,形成相對平等的分配體系。
盧梭在本書里輕描淡寫的闡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會的影響,竟沒有將家庭(中我)當回事兒。在對社會化”大我“的向往之下,盧梭竟忘了家庭(中我)這一深刻影響社會的因素嗎?而在東方的社會論述中,家庭的重要性被空前的提出來!
我們看一看東方的發展路徑:泛神論和圣賢以及佛教(大我理論,中我表現)——家庭、宗族的奮斗(中我)——個人奮斗(小我)。
1.泛神論和圣賢以及佛教(大我)時期,物質水平低下,各種神都拜,為家族的成員生存努力。由于不是為個體服務,所以沒有鮮明、統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奮斗(中我)時期,物質間接獲取的分化,使個體為家庭、宗族奮斗成為可能。
3.個人奮斗(小我)時期,正在脫離家庭、宗族的束縛,為個人的物質發展而奮斗。我們看到目前中國的”小我“趨勢。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論”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會問題,而東方社會”大我“的缺失竟也是東方社會一盤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導致難于駕馭西方經濟力量對東方的沖擊。
值得一提的是:面對西方經濟的沖擊,我們該形成”大我“還用”小我“脆弱的肩膀來草草對付,無聊的度過自己的一生。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四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葉景山)。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五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治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六
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索、閱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盡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閱讀,為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于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衛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由于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于捍衛行為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于是,人們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愿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衛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于捍衛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自愿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愿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為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于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于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于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脫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通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于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說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為,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為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后,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于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通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系。共性存在,但共同體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并未指出,這些共性通過何種媒介表述。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說,《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于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后,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為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七
“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沒有人不為這樣的句子而歡騰雀躍,這句話就出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此為切口,帶著一群懵懂的學生研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開始接到高一名著閱讀競賽的這個輔導任務還是有點發怵。
靜思良久,決定打破常規,分三步即三節課來學習,只能從閱讀方法和接受美學的角度來組織閱讀,不求對社會契約論的精深理解,只求播下一顆契約社會的種子而已。
第一步給孩子們講講我們為何要讀《社會契約論》。一本書尤其是其意義更多指向當下或未來的書,不給孩子們講清閱讀的意義,尤其是與我們自身所處環境或者生活的些許聯系,僅僅以參加競賽為外部脅迫,肯定無法入心。社會契約理論對日本的影響,梁啟超、嚴復、革命黨人對《社會契約論》的研究、推廣和態度......借助專家視角做了一番這樣的梳理,分享給孩子們,讓他們意識到《社會契約論》與中國,有一種讓人憧憬的關聯。
第二步,結合此書章目和內容特點,即《社會契約論》包含的各類話題都是獨立成章,諸如財產權、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讓16名同學分工協調各自認領一個話題,按照下定義的方式提煉理解,再做分享。課堂的分享的確很精彩,孩子們的閱讀和領悟完全超出我的估想。
第三步,我研究了競賽的決賽大題,設計了一個思考題,請寫后交流:閱讀《社會契約論》,你最想解說其中哪個話題?請選取你熟悉的史事和社會現象加以論證分析,不低于四百字。
每個人的分享不超過三分鐘,提議一個同學對發言者提問,我則在旁邊隨興點評。這是一種近似沙龍的思想交流,每一個同學研究最深的合起來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會契約論》因為不同的讀者演繹和交匯而有了現實的溫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競賽的決賽答題,設計一個思考題,寫后交流:閱讀《社會契約論》,你最想解說其中哪個話題?請選取你熟悉的史事和社會現象加以論證分析,不低于四百字。
每個人的分享不超過三分鐘,提議一個同學對發言者提問,我則在旁邊隨興點評。這是一種近似沙龍的思想交流,每一個同學研究最深的合起來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會契約論》因為不同的讀者演繹和交匯而有了現實的溫度和熠熠的光彩。
論選舉。
選舉是一種復合行為,可采取選定和抽簽兩種辦法。中國古代的選舉是從統治者候選人中選擇統治者,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舉,理論上是所有人都有選舉的權利,但實際上只有很少人參加,而競選者所依憑的主要是體現在個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養。中國現代選舉制度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行政級別較低的人大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去選,高的就要由低級別的代表代表人民去選。中國的選舉制度是屬于兩種辦法中的選舉,但是又不完全體現,因為公民的參與度不高,而且也因為公民的素質不高,無論在品德、才能還是地位財富方面都還存在較大差異,無法實現抽簽的形式去選舉。而在世界上,選舉是起源于古希臘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而現代選舉起源于英國選舉,由下議院議員通過普選產生。凡英國公民以及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年滿18歲者,均參加選舉投票。縱觀西方的資本主義國家,他們的選舉制度與中國有挺大的不同的,他們的選舉中有著基本原則,涵括有普通、平等、競爭等原則。而美國的選舉制度中,他們是有不同黨派的候選人到不同州進行演講,拉票,然后最后進行民意投票,而實質上背后財團的雄厚實力也有一個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現代選舉中因賄賂而獲得權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鮮然可見。(高一10班方晴)。
防止政府篡權。
毫無疑問,即使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實現或與今天情況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來顯得十分有先見之明。
盧梭認為,要防止政府纂權,國家應定期舉行集會,這與中國每年進行的人民代表大會有相似之處。為什么說定期集會可以用來防止或推遲政府纂權呢?以羅馬的十大會議為例,他們當選的任期原來只有一年,后來又延長一年,最后干脆不允許政府永遠掌握。反觀與定期集會性質相同的中國人大,人民行使權利的方式規范而有效,通過提議案等方式緊緊握住權力,防止政府纂權,以致中國目前相對穩平和諧。盧梭對于防止政府纂權的方法的進步性可見一斑了。(高一10班馮紀洛)。
論政治體的死亡。
任何物質都不會永恒,制度如此,國家如此,政治體也如此。即使是體制最好的政府,也有自然的和無可避免的結局。人們可以建立盡量持久的制度,但切不可妄想使它永遠存在。就像封建制度,這曾是多少君主、多少地主希望持續的一種對他們自身有益處的制度,但最終都被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制度所取代。
而政治體從誕生起就開始走向滅亡。就如同人的身體一樣,你只能做到盡量長壽,但無法長生不老。而政治體的持續時間也能通過一些措施使之延長,它生命的原動力存在于主權權威。主權權威不可劃分,讓人民均勻地分布在全國各地,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都能享受同樣的權利和富足的生活,國家就可發展得最強盛并治理得盡可能好。保持主權權威,便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政治體的生命。盡管如此,政治體也總會有死亡的一天,這是無可否認也無法避免的結局。(高一9班高菁)。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的局限性。
眾所周知,盧梭是位偉人,他的《社會契約論》也已然跨越兩個半世紀,經歷了三次工業革命,世界巨變來到我們面前,雖然這本書仍然有很多閃光點,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經歷了多次巨變的世界中,盧梭的理論也有一些不適應這個時代,我選取《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來證明這一觀點。
在本章書中,盧梭認為一個好政府的標志,即是人口的發展,壯大,認為統治越成功的政府,其統治的人口會越多,但其實我們今天看來,這個觀點是很不現實的,因為似乎越發達的國家,人口就會越少,反而像中國,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人口會更多。
我認為造成盧梭這一觀點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時代局限性,盧梭寫完這本書的時候,英國工業革命才剛剛開始,雖然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但仍沒有顯露出其對整個世界的改變能力,對于民眾思想的改變能力,也就是說,這時候的時代,處在新與舊的交界處,很多東西與過去的封建統治時期并沒有什么不同,這個時代給盧梭的印象,仍與過去沒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過去的時代中,的確是以人數論英雄的。
二是盧梭本身的局限性,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并沒有完整的預知到這次革命對于世界的改變有多大。在工業革命后的二百年間,生產力的發展不下于過去兩千年的發展,而盧梭也并沒有洞察兩千年發展的能力,沒有這么深刻的社會剖析能力,所以,會導致盧梭的思想有局限性。
最后,我想說,并不是說盧梭寫的不好,只是時代在變,我們應該更清醒的對書中內容進行處在我們這個時代的分析,而不是盲從。(高一9班何驊軒)。
論最強者的權力。
盧梭指出,即使是最強者,也不會永遠稱雄,除非他將自身的強力轉化為權力,將別人對自己的服從轉化為應盡的義務。我十分之認同他的觀點。中國上下五千年歷史,無數次朝代變更,產生了許多為最強者。一個個朝代中的一個個皇帝,他們都沒能一直雄踞主宰地位,賢明如唐玄宗,令唐朝進入了鼎盛,但還是爆發了安史之亂。這就是最強者沒有將強力轉化為權力的后果。每一個朝代都有過繁榮,但最終都走向沒落,是因為最強者沒能將別人對自己的服從轉化為應盡的義務。而我認為,最強者也無法將別人的服從轉化為應盡的義務。因為,人的靈魂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人民不甘于被人控制。曾經英國王朝宣揚君權神授,企圖將服從轉化為義務,最后的結果卻是最強者命送斷頭臺。由此我們便可以理解,為何總有朝代更迭,是因為向強力屈服,只是出于形式的必要,而非出于主觀自愿。人民向最前者低頭,是因為當下局勢所致,識時務之舉。但是最強者的強力終不能造就權力,所以,哪怕是最強者,也不會永遠雄踞。(高一(14)班雷池越)。
論社會公約的合理性。
當人們面臨著一種以個人的力量無法解決的困難,那么就很有必要聚集而轉變其生存方式。他們之間維系著社會公約。社會公約著力創建一種能以全部共同力量來維護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產結合形式,而結合者所服從的只不過是他們自己。
社會公約具有合理性。當每個結合者以及他所以有的一切權利全都轉讓給集體,那么在公意的最高指導下,締約者會形成有道德的共同體。而今,法律是區別于社會公約,是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的規范者。正義和道德由出現到規范,公民的言行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是社會公約的表現形式之一,它的約束力和規范性能體現社會公約具有合理性。
非社會公約狀態下的服從與遵守具有局限性。據六國之地的秦,封建時期君主集權達到頂峰,人民的'賦稅、徭役,只是服從于強權,他們并不具有社會公約的形成條件,他們所服從的是官僚階級,他們的意志并不是置于最高公意之下,非意愿的服從總有反抗的一天,秦的覆滅體現了非意愿不平等的締造約定具有局限性。以上正反論證社會公約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高一11班林坤如)。
盧梭之立法者論。
對于立法者,盧梭《社會契約論》中曾給出定于:立法者是一種能使理性與意志在社會體中結合起來,使各部分能完美地通力合作,使全體的力量得到最大的發揮且自信有能力改變人的天性的人。我國唐朝歷代的集權者,分別是當時的立法者,他們部分修改過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唐律疏議》。如:唐高祖李淵攻入長安后就制訂了“約法十二條”,規定要處死殺人、劫盜、背軍和叛逆的犯罪者。可見,各地的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有共通之處的。他們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其主旨不謀而合,盧梭恰好把它們總結出來。(高一2班林詩晴)。
論財產權。
共同體的每一個人成員把自己的私人財產上交給組織。不過這并不代表這些財產就變成主權者的財產了,事實上財產性質未變,只不過上交財產后的成員再不能對這些財產為所欲為了。這個道理就像在中國買房子,眾所周知,中國買房不等于賣土地,你付出貨幣后得到的是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國家才是土地的占有者。
不過也有國家例外,看過“唐頓莊園”的同學或許會更了解。在英國,那里仍然保存著封爵這一傳統,貴族的爵位、財產、土地都可以世襲。表邊上看,這似乎打破了“財產權”,但是實際上這依然屬于財產權的范圍內。而且這剛好驗證了第27頁所述觀點“主權權利行駛只要從臣民本身擴展到他們所占有的土地,就會變成既是對物也是對人的權利,從而使土地占有者陷入更加依附的地位”。
所以說,無論是在哪種制度下,只要明白了主權者和所有者對同一塊土地的權利是有區別的,財產權就不難理解了。(高一15班林子涵)。
論抽簽選舉的局限性。
盧梭說,行政官與君主的選舉可以采用選定和抽簽兩種形式進行。其中選定投票式被數百年來各種政體廣泛采用,而抽簽式選舉則極少有人使用,因為其局限性太大。
抽簽選舉在盧梭所說的真正民主的制度之下是很方便地將一項負擔強制加給了一個人。而如盧梭自己所說,這種真正的民主制從未存在過,將來也不可能有。于是,政體民主的落后性便導致了抽簽選舉的局限性。盧梭舉出的一個例子是威尼斯大公的選舉,它是一種混合制的選舉形式。而在這里,抽簽是為了保證公平,杜絕暗箱操作,沒有做到盧梭所想的將負擔施加于人的功能。另一個例子是陪審團制度,尤以美國為經典:陪審團的選取的隨機也是有局限性的,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才有資格被隨機選取到作為陪審團成員出席,因為要承擔這一種強制的義務必須具有一定的能力。
綜上所述,抽簽選舉是一種由局限性的選舉手段。但它也并非沒有存在價值,它可以與投票選舉結合成混合制選舉,保證選舉的公平民主。(高一10班鄔景誠)。
公共意志的出錯。
公共意志的出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的出錯。一種是自發性的出錯,這種意志是在沒有任何人干涉下的,自發而出的意志。另一種則是帶有引導性的出錯,在經過主權者或者政府的手操縱后,利用種種政治手段,對政治不完全了解或是不熟悉政策的民眾進行一系列為達到目的行為。
自發性錯誤的例子,比如班級中競選班長,現在有a,b,c,三位同學同時競爭班長職位。而我內心支持的是a同學,但是我知曉a同學的支持者太少了,a不可能當上班長,但是我又極度不喜歡b同學,在這種情況下我就把票投給了c同學。
引導性錯誤的例子,比如如果政府問老百姓,我們要立法保護水資源好不好?一聽要保護水資源,人民片面的思考當然是說好!但這背后的成本,老百姓是不會去仔細計算的。要保護水資源,要建立完善的管道設施,要有系統的維護措施,這里是要用錢的。要保護水資源,投入的勞動力,抑制工業的生產力,降低水的供給等等,這里都是要用錢的。政府馬上就出臺第二個提案――收多點稅。老百姓就問,憑什么要多收點稅?政府就會回答,不收多點稅我們拿什么去保護水資源。這之間看似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實是沒有直接的聯系的,多收的稅款確定會被全部拿來用作水資源保護?也許會有一小部分的稅會被拿做保護水資源,可是剩下其他的稅款就不一定和保護水資源有關系了,這之間是存在一定的信息差距的。(高一16班向穎康)。
盧梭的自由觀。
盧梭的自由觀分為自然自由、社會自由和道德自由,每層自由都是遞進的。自然自由是最原始狀態的自由,人與人之間不存在互相依賴的關系。而從自然自由到社會自由就是自然地社會解體并結合為主權體(即國家)的過程。他們需要創建社會契約來用全部共同的力量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人身和財產的自由。社會契約就像一種理財產品,人們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利投入了這個公約,我們必須遵守公約的規定,才能夠在這個公約中得到收益。而我的另一部分權利還可以繼續使用不受限制。社會自由對于自然自由有必然的優越性,比如說在英國光榮革命之后,英國的綜合國力大大提升,一躍成為了資本主義世界的霸主。
那么在上一個臺階就是道德自由了,它是指人民在處理個人意志和利益時按照自己的標準,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同公意達成一致。簡單地說就是用道德和愛國心自我約束,表現就是遵守法律。盧梭關于道德自由的理論對法國和瑞士(日內瓦)的人民有很大影響,每一個人民都把愛國深深地刻在他們的心里,自發的愛國組織定時會發起一些愛國活動。
盧梭的自由理論引導了法國大革命,是法國成為了自由平等、主權在民的社會自由的國家。現在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法律上更強調自由平等、倡導社會契約下的自由,比如印度廢除種姓制度、俄國廢除農奴制等,這都體現了盧梭的自由理論對法國、瑞士以及對后世的深遠影響。(高一20班鄭慧盈)。
小議排他性的宗教。
觀點:排他性的宗教對非神權政府是有害的。我們應當寬容所有其他宗教的宗教。
面對宗教沖突以及隨之而來的恐怖襲擊等,當今全球性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就要與宗教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求同存異。近年來,各類恐怖襲擊層出不窮。如巴黎襲擊;911事件;奧斯陸的恐襲。而為人稱道的是,在巴黎襲擊和奧斯陸襲擊后,當地人們沒有敵視宗教,至少大流上沒有,他們公開演講,在社交網絡上發布他們的寬容,決不讓生活受宗教沖突的影響。(高一10班周奉慈)。
解釋:1.排他性:認為異教徒都是有罪的,如伊斯蘭教。
2.神權政府:宗教擁有絕對權威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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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八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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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九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c?e?vaughan)本的注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閱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閱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里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后并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后就給出了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于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么退而求其次應該盡可能繁殖派系數量并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里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里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里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杠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后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于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里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么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說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于“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于這其中的內容。我并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一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很有名的書,即便不讀,從他的名字里也不難揣測他所講的是公民聯合成為社會的原理和應當具有的秩序。這樣一來就出現兩個問題,一是很多沒有細讀或者沒有讀過此書的人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的書中所沒有甚至對立的觀點,二是隨著科學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當今社會也發生了很多變化,其中很多觀點明顯不適于當下,所以很多對此書理解很深的人也會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荒謬的觀點。
先說第二點。盧梭在書中明確寫道,你無法找到一種完美的社會制度適合所有社會,例如,根據盧梭提出的比率這一觀點,民主制適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國家,而在統治疆域很廣或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適。盧梭在這里是橫向地說明空間上不同國家不適用于相同的制度,類似地,縱向地、從時間上來看這一觀點也是正確的。
關于第一點。我相信,無論問誰,無論他讀沒讀過此書,他是推崇專制還是民主,都會有對于社會契約的看法,而這些觀點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判斷。
下面分別列出書中出現的我印象比較深的觀點。
1、原始的人們擁有絕對的自由,他們享有獲得他們想要的一切物的權利(當然,這需要它的能力來保證,這里的權利只是一種合理性的說明),相應的,他們沒有擁有自己已經得到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增加,對于擁有物的權利的追求也越來越迫切。所以人們聯合起來,形成了一系列規定,人們獲得了對擁有的物的權利而失去了通過各種手段獲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權利。
這一觀點與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法》中的對于法律最開始為什么會產生的觀點相近,真理總是相通的。基于這一觀點,盧梭提出了主權的概念,并且主權只屬于公民,因為社會是公民自愿結合的產物,稱公民的集體意志為公意,統治者或任何個人的意志為私意。這樣一來,就明確區分了人民、國家、政府之間的關系,盧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觀點至今很多小粉紅也搞不清楚。
2、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同時行政官的人數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說國家越大政府應該越減縮。但是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要隨著人民人數的增多而相應增強其力量。
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對應的是人數。由出現這一式子近文來看他代表的是力量還是人數是混淆的,因為他說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應當隨著人民人數的增多而加強政府的力量。但顯然地,對于政府來說,作者明確寫道,其人數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隨著人數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個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權者意志的沖突導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價地,將式子代表的意義轉化為人數,把式子改寫為:政府^2*臣民*主權者=1。這樣,很明顯就得到了結論2。關于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為隨著公民的增多,單個公民對于公意的影響在變小,也就是說他在法律中所體現的私意在變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討論了抽簽選舉的可能性。
孟德斯鳩說:“用抽簽的辦法進行選舉,是符合民主制性質的。”因為在民主制中,行政機構的行為越少,則行政機構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擔任行政官不僅無法獲得任何好處,反而是一項沉重的負擔。(這可能是因為真正的民主制永遠反應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們無法公平地把這項職務強加給這個人,而不強加給另一個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給那個中簽的人。當然,盧梭說過,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沒有有過。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二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盡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占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系,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于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于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欲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于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于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并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托,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于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么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于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采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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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三
《社會契約論》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思想先驅者盧梭的著作。全書共分為四卷,從人與人之間聯系的出現和國家的產生,到一個政治共同體出現后法律體系的建立,到關于政府形式的討論,最后是闡述如何鞏固國家的統治。四卷之間有著清晰的時間順序和因果聯系。
自由是全書一以貫之的重要觀點。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個論斷的思想引領了全書的理念,它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人民)兩個角度闡述了人民注定必須是自由的。如果統治者有權剝奪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據這種已被認可的剝奪權,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或者,統治者從自己做起,不認可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權以及一切由此產生的合法權利。
要特別提到的是,針對人民恢復自由的權利,書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個看似矛盾的觀點,即“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對此我認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復自己的自由,但是一個國家是不能恢復自由的,一個專制國家下的人民要重獲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現有的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社會聯系,由此原來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無所謂恢復了。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四
除了上面已經講到的之外,書中對于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關系的論斷,對于平等的提倡,對于戰爭正義性的堅持,對于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尤其是斯巴達體系)和同時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鳩的理論的批判繼承,還有在各卷各章節中都出現過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對于當時政治理論和統治秩序的抨擊,諸如此類,都蘊含著深刻的時代現實和個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憑借著這種飽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論精神,本書成為美、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宣言和產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領和推動力量,對亞洲各國革命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五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六
首先,我認認真真把這本晦澀的書從頭到尾讀了一遍,有的地方甚至反復讀了好幾遍,盡管這個過程對于我而言十分的艱苦,但即使如此,我依然堅持把這本書讀完了。這本書給我最大的感受是,艱澀難懂。
這本書大概就是想通過一大堆冗長的論述來說明作者的一個觀點,也就是:人生而自由,由于人們生存的需要,于是通過訂立一種契約,來建立一種作者稱之為主權體的東西,建立主權體,又是為了維護主權體內內每個人民(主要指原來簽訂契約讓渡自己的一些權力的那些人。)的人身和財產等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國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也就是原來契約中說要維護權力讓讀者利益的這一要求.),甚至是與這一要求相違背,那么,契約就失效,人民有權通過推翻國家來收回自己原來讓渡的權力(作者認為,契約一失效,人們就立馬恢復到了原來的自由狀態,因為人生而自由)。這就是書里面大概想說的觀點。
為了說明這一觀點,作者在書中引用了不少的西方歷史史實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的作品。然而,一方面,我對于西方的歷史,就了解的并不詳細,舉個例子,書中第一卷就提到了奴隸制,對于這種制度,我的認識僅處在只知道西方有奴隸制這種層次,但具體是怎樣的奴隸制,在奴隸制之下發生了什么事件,西方人對于這種制度有什么樣的觀點,我一無所知。他舉的這些例子我基本上就不大了解。另一方面,他在里面提到的那些書和作者的某些觀點,我也基本上未曾聽說過。因此,這本書讀起來十分吃力,我覺得這是由于知識結構不兼容的緣故。我過去學習的主要內容是中國的歷史,對于中國的歷史,我又偏向于明史,在哲學上,我主要關注的是中國哲學,對于西方哲學,我也僅僅只有粗略地了解過西方哲學史。我覺得,閱讀的過程,也是讀者自身的知識體結構與作者的知識體系之間交流的過程,若是讀者與作者之間的知識結構相差過大,這種交流往往難以達成,當然,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讀者的知識結構雖然難以與作者的知識結構進行交流,但讀者可以從作者的作品中吸收到了一些觀點,這些觀點或許對于讀者會有所啟發,與讀者的知識結構產生共鳴,這一點,或許就是我這次閱讀有所收獲之處。
以上為整體的閱讀感受,接下來讓我從各章節中找出一些能夠與我的知識結構產生共鳴的部分來淡淡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
本卷主要談人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這樣一個過程,并指出了公約的根本條件。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觀點是,作者認為強力并不能帶來權利,但強力可以迫使人們服從,但人們對于強力下的服從并不具有義務,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利才有服從的義務。作者在這里把權力分成了合法的權力和強力權力,人們對于合法的權力具有服從的義務,因而這種權力構成了權利,而強力迫使人們被迫服從,人們對其并不具有義務,因而強力并不構成權利。在這里,權力與權力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以前我經常把二者混淆,讀完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區別了。合法權力與強力權力的區分又讓我聯想起了中國古代對于導之以德與導之以刑觀點,雖然仔細追究,中西之間還是有不同之處,但我認為可以把西學中更合理的觀點賦予到中學的解釋之中,讓刑法與德禮之辯擁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內涵。
第四章論奴隸制。
本章有一些關于戰爭的重要觀點。戰爭決不能產生不是為戰爭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如果戰爭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對方的武裝力量來獲得某種政治或經濟上的利益,那么人們就有權殺死敵方的武裝人員,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殺死敵方武裝人員與戰爭的目的是有關聯的,一旦敵方武裝人員解除了武裝,那么此時,他將不再屬于敵方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殺死他與實現戰爭的目的不再有關聯,因此,別人將不再有殺死他的權力。這恐怕就是中國古代“殺降不祥”的原理。這個觀點也成為了現代國際戰爭中不殺戰俘原則的倫理依據。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來論證奴隸制的理論基礎從一開始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本書的第二卷第四章論生死權中,有個與之有關聯的觀點,就是為什么我們可以處死那些罪犯。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壞國家的法律,攻擊社會的公共權利,他是祖國的叛逆,在這種情況下,他已不再是祖國的成員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國家的敵人,因此,國家對于罪犯的處決,可以看做是一場國家與反國家者之間的戰爭,在這場戰爭中,國家的目的是殺死那個破壞祖國法律的反國家者,來實現對國法的維護,殺死罪犯是與這場戰爭的目的是有關聯的,因此,國家有殺死罪犯權利。
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公約的基本條件: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都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論主權者。
本章中我關注的觀點是:由于個人利益的存在,每個人無法保證對政治共同體的絕對忠誠,這種不忠誠的積累為共同體的破滅提供了可能,共同體應對此有所限制。但人們組織政治共同體的最原始動機不正是想要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嗎?這又讓我陷入了那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問題...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
第二卷。
本卷主要談主權和立法方面的問題。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談到政治家缺乏對主權的正確認識,把不可分割的主權分割,把主權的派生物當作主權本身進行分割。在這里,之所以會把主權進行分割,很可能是因為混淆了主權與行政權力,主權由人民共同體的意志構成,任何與之相關的個別或局部的行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權本身,比如,像司法權,外交權,這些權力,它們實際上是由主權產生的法律運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書籍中,卻有見過像外交主權,司法主權這樣的詞,我認為這有可能就是一種本體與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間又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是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如果當一個集團足夠的大,以至于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時候,那么結果你就不再有許多小分歧的總和,而只有一個唯一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占優勢的意見不過是一種個別意見。以上這個觀點,即是公意發生錯誤的原因,此時的“公意”,只不過是一種以公意形式表現出來的個別意志罷了。這讓我想起了中國古代的黨爭之弊,那些結黨之徒,往往是為了營一己之私,通過黨派的勢力來為自己的仕途尋找一個穩定的立足點,一旦進入了某個黨派,這個黨派就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發生了關聯,許多人為了這個小集體,不惜以犧牲整個國家的利益為代價,許多迫切的國家問題,往往因為黨爭而喪失了解決的機會。現在西方的某些國家也會存在類似的情況,反對黨對于執政黨的反對動機,往往是從本黨的利益出發的,而非根據整個國家的利益來考慮,其反對不是建設性的反對,而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只要是執政黨的觀點,都反對,以此來證明現任的執政黨是多么的不如本黨,當這些反對黨上臺后,也常常為了擴大本黨的影響力,把上屆執政黨的政策進行不加取舍的否決,只要是上屆的,就是錯的,就都要否決。這就是在為了小集團的利益來犧牲整個大集體。那些看似多么民主而符合公意的東西,實際上不過是黨派勢力下的個別利益。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本章很長。與我有共鳴的一個觀點是: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使一種更美好的、更穩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獨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別人的權力。他們所獻給國家的個人生命也不斷地在受著國家的保護;并且當他們冒著生命危險去捍衛國家的時候,這時他們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國家的東西重新給予國家嗎?對此,我的看法是:當我們為國家而戰斗時,我們所想要捍衛的,是國家所賦予我們的安全,當國家滅亡,這種所來自國家賦予的安全也不復存在之時,我們將更加的不安全,這時,我們將以冒更大的危險為代價來維護這種安全。在契約訂立之前,處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需要通過頻繁的搏斗來維護自身安全,當契約訂立之后,人們將侵害別人的權利放棄,換來的是國家賦予自身的安全。國家通過集體合力所產生的機制形成了震懾作用,維護了我們每個人的安全。當我們冒著生命危險來捍衛國家時,我們所做的事也就是在捍衛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論生死權。
第六章論法律。
本章主要談政治體產生以后,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其行動和意志,我用正常的人和植物人來類比有法律的政治體和沒有法律的政治體。法律是政治共同體的產物,因而結合了意志與對象的普遍性,在執政機關中某個個別對象所發出的命令屬于行政命令,而不是主權行為,因而是可以不具有普遍性的。所以,政府在履行職能時,如果平時決策都是部門中某位一把手說了算,這就屬于個別對象的行政命令,若長此以往地依賴于這種行政手段,會導致決策缺乏公意,這種個人專斷,也是腐敗滋生的根源。而依據法律來進行決策,則可以使決策更多體現公意,有效防止腐敗發生。
第八章至第九章論人民。
這三章基本上在討論人民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大概想說制定法律要遵循人民特性,國家的領土,資源,人口等條件對于法律與制度設計的影響。我在想,以前五四時期部分激進者,曾經認為國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與中國截然不同的土壤環境下產生的價值觀念強加于中國人民,我倒是覺得,由于中國古代農業生產的需要,強大的皇權力量,與之相適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國傳統土壤環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順應國家意志,服從集體,富于獻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縱使這些國民有時候自私自利,有時候膽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愛心生命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順應并引導這種天然的國民特性,用他們的利己心來引導他們為國效力,保護好國民的生命安全,使國民在安逸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與生產,為國家積累物質實力,根據這種現實的條件來創制與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發揮這種國民特性的優勢,當現實與理論發生矛盾了,需要改變的是理論,而不是現實,當醫生無法醫治好病人時,只能說明醫生的醫術有問題,而不能說病人的病生錯了,當國民特性與西方的法制制度體系無法兼容時,應根據中國自身的土壤環境來修正這種法制制度與本土特性相適應,而不是過于理想化地談如何“改造國民”,把一套不合國情的價值體系強加于中國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樣根據他們自己的國民特性與社會土壤而設立的。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
此章有一個觀點:“國家的強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員自由”。國家的力量來源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從集體意志,為國盡忠,國家才能獲得力量,國家又運用這種來自于人民的力量來捍衛人民的自由與全社會的共同福祉。清末,民智未開的中國人民,受到數千年的皇權統治和儒家思想的影響,懂得了服從與效忠,但對于個人的自由與主權體產生的條件之一就是要能夠保護成員的人身自由與財產等觀念并不明晰。但這二者并不是相互沖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發揮了服從與盡忠的國民天性基礎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這樣的觀念對其進行補充。傳統的價值觀念下的中國人民在獲得了新的價值觀念補充后將會用自己的服從,效忠,獻身精神來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主權體,同時,這個主權體將堅定不移地捍衛這些忠良國民的人身自由。當我們順應自己的理性,來服從集體命令,效忠國家時,我們所服從和效忠的,也同時是我們自己。當一個人為自己的情緒所左右,意氣用事之時,他往往會用自由或個性的名義來掩飾這種非理性所帶來的實際不自由。
第三卷。
本卷主要談政府與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政府總論。
談主權體,政府,人民三者之間的關系,人民公意產生主權體,主權體立法產生政府,政府維護法律。
第二章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八章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于一切國家。
這章的標題本身就是一句名言。另外,里面說勞動少而出產多的地方,則需要國君制來統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過多的剩余;因為這種過剩被政府吸收要比個人浪費掉要好得多。但這種情況下,它們遲早會產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這讓我想起了中國歷代的王朝更替,和作者說的情況有類似之處。但我尚不了解發生這種現象的原理是什么。
第九章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
作者有一個令我感到有點懷疑的觀點,就是:政治結合的目的是為了它的成員的生存與繁榮。而他們生存與繁榮的最確切可靠的標志是他們的數目和他們的人口。因此,在排除了其它特殊的條件后,一個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是最好的政府。那個在它的治下人民減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壞的政府。根據這個觀點,當今世界最好的政府應該是中國政府和印度政府,而最壞的政府則是歐洲一些國家以及日本政府。中國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那些列舉的西方國家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壞的政府,我無法下結論,但印度政府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這一點我是敢肯定的。總覺得用人口來衡量政府好壞不大靠譜。
第十一章論政治體的死亡。
政治體猶如人的生命,必然會死亡,但人可以設計好的制度,盡可能延長其生命。再強大的國家終會有滅亡的一天,再好的政府,也終究會倒臺,再精巧的制度,終究會崩潰。萬事萬物,終究是不能夠永恒的吧?一代又一代的生物學家和醫學家的努力,可以使人的壽命不斷提高,卻永遠無法使人永生,一代又一代的社會科學家,可以延長政治體或社會共同體的存在時間,卻也不能保證它們可以永遠存在。
第四卷。
本卷主要在討論一些政治制度設計的問題,大多和作者的那個時代背景和一些相關的歷史環境有關,如果不了解這些相關信息的話,在讀其中部分內容時會感到吃力。本卷有共鳴的地方不多,印象比較深的就是第八章論公民宗教那一章說道宗教在西方政治中起到的作用,但作者堅持宗教活動不能夠直接干涉現實中的政治生活。這讓我想起了在中國,儒家倫理幾乎就是宗教的替代物,在古代,儒家倫理對于政治的影響十分之大,大到官員們幾乎都在把國家中各種技術問題轉化成了道德問題,國家大大小小的事務中都統一采用這種倫理準則作為評定標準,這種儒家倫理高度影響政治的狀況,所帶來的影響往往利大于弊,可惜的是,中國沒能像西方那樣,基于自身的社會土壤,通過內部力量的變革,完成政與教之間的分離,使儒家思想通過改革在社會層面繼續發揮像今天西方宗教那樣的作用,而是通過一場矯枉過正的變革,把原來的政教全面拋棄,轉而接受了西方的政治體系,當然,不是說這完全就是西方的政治體系,想要把西方的政治體系完全照搬并建立在中國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它必然會根據中國的社會條件而有所變化的,只是想說,現在的這種政治體系的基本原理與背后的知識體系來源于西方。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七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八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他說:“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論調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出來,但這現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十九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卻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為我們人類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為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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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二十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公民社會的契約文化論文
論社會憲政
房地產購買合同契約
淺議社會科學方法論演進
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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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社會與人性哲學的關系論文
論和諧社會視野下倫理道德建設的意義
論析科學知識社會學的宏觀研究綱領
債務金額確定及還債和解契約書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二十一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二十二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劉婭)。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匯總23篇)篇二十三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后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里,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著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敘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后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復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系”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并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系,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說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于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布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脫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著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后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獲,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后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薩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