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建立合理的用人制度和推動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石。勞動合同范文展示了不同情況下的合同條款和表達方式,供勞動者作為參考和借鑒。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一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20xx年xx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按此規定,在20xx年xx月8日之前實務中按第一種說法,即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種說法,即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涉及到雙倍工資性質的認識。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于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系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未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年期滿時,從一年期滿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一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再主張雙倍工資,那就不會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勞動者是2019年1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應當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到28年12月31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9年1月1日起計算一年的時效,那么勞動者最遲在29年12月31日前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過了這個時間就超過仲裁時效了。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反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倍工資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因為雙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如果滿一年計算xx個月,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用人單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續簽合同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也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對新入職人員要求很嚴格,都能簽訂,但對于續簽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勞動期,但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樣視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人事部門在工作中尤其要細致認真。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二
未簽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首先,證明勞動關系: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后,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三
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仲裁,那么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國家確立的高效、及時處理和化解勞資糾紛的專項勞動法律制度,是處理勞資糾紛所必經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時,方可在法定時限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首先應明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學校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申訴事項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不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勞動爭議仲裁條例處理的爭議。
1.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2.勞動爭議仲裁有哪些程序。
3.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審查哪些內容。
4.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
5.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怎么寫?
6.勞動爭議仲裁常見問題指南。
7.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8.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規定是什么。
9.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應如何處理。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四
申請人:唐xx,男,漢族,19xx年7月23日生,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xxxxxx電話:
被申請人:重慶xxxxx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電話:(023)xxxxxx郵編400010。
申請仲裁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10000元。
2、請求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未繳納一年的社保金額,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31日,約1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9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實習工作,被申請人承諾三個月后轉正,但被申請人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至11月中旬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2000元,故被申請人應為此另行支付10000元的工資。
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繳納,被申請人以員工必須工作滿一年才能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拒絕。因被申請人拒絕繳納社保和申請人自身發展,申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被申請人應賠償這一年的社保金額約12000元(1000/月,12個月)。
申請人:唐xx。
20xx年6月23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于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做出了規定,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依法需支付的額外一倍工資的性質,目前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達成共識,該“工資”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工資,不是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而是基于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派生出來的一種法律責任,帶有賠償金的性質,因此,勞動者主張該“工資”,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關系到勞動者的主張能夠支持多少,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的處理顯得比較混亂,存在三種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法,以深圳、上海為代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12月),其中就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做了如下解答:“2、關于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另外,深圳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規定,“關于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請,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仲裁時效的審查,逐月起算。”該計算方法是嚴格按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得出,我認為更符合時效制度的規定,但從勞動者權益保障角度看,稍顯不利,實踐中可能會導致勞動者每月都得申請仲裁主張權利。當然,勞動者可以采用時效中斷的方式,保留向企業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或錄音證據,屆時統一主張權利也可。
二、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法,以成都為代表。
四川高院在12月份發布了6個審判指導典型案例,涉及離婚財產糾紛、勞動關系、人身損害賠償及行政賠償糾紛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權益問題。其中一個勞動爭議案例涉及到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的問題,該案例中成都中院認為,二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通過懲罰督促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期間,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這種算法,無疑無限制延長了仲裁時效,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一直延續,則時效一直存在,如果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退休時主張權利也在時效內,個人認為這種意見與仲裁時效的立法原意相違背。
三、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或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法,以江蘇、佛山為代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于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一)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1月1日起算;()(二)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這種仲裁時效的計算方式理論基礎來源于侵權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時效,這顯然對仲裁時效做了擴大解釋,我認為,從時效制度的規則看,該計算方法顯得很牽強,不太符合仲裁時效制度的立法原意。首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只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種計算方式,沒有規定可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其次,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宜簡單的理解為一種連續的民事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作用更多的是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一種證據及政府監管的要求。再次,從雙倍工資支付的方式看,也不宜對仲裁時效做擴大解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按月支付而非整體合并支付,只要有任何一個月沒有支付,勞動者權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時效即應起算。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六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七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住址: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_________年3月至勞動終止日的社會_____。
2、請求被申請人立即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停工留薪工資、欠發工資、二次手術等費用共計338187元。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_____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八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4、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3801.04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于20__年3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從事普工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月平均工資為1354.62元/月。
入職以來,被申請人從未繳納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自上班之日起,申請人在工作日經常加班,且從未享受過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但是被申請人從未支付過期間的加班工資。
從20__年8月開始,被申請人從未按時足額給申請人發放工資。至起訴前,扔拖欠20__年8月、9月的工資共1550元。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
你會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寫明答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
附:有關證據______份;
本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說明。
勞動爭議_____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_____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
制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_____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_____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第二,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三,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_____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_____中進行答辯。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女,漢族,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1.請求裁決解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6個月經濟補償金_______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訴人補繳20__年1月至20__年10月社會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請人經錄用進入廣州白云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班,工作內容主要為操作平車、特種車等。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由其關聯公司廣州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請人)繼續履行,除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外,其余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地點等一切照舊不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請人曾數次侵犯申請人勞動權益,其中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因被申請人扣克申請人底薪工資數千元,申請人等人提出強烈反對,被申請人因此補發申請人人民幣1000元草草解決此事。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期限為1年勞動合同。入廠至今,申請人勤勤懇懇、加班加點,奉獻青春,被申請人卻從未理會申請人今后的.社會保障,逃避法律法規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金,嚴重損害申請人勞動權益。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以來,被申訴人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將主要生產設備從廣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遷完畢并要求申訴人跟隨前往,申訴人則多次要求被申訴人補交社會保險金但遭拒絕。為維持自身權益,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應經濟的補償金及補繳社會保險金,以上請求,請仲裁委支持。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十一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
住住址:xx市xx區。
通訊方式:xx。
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
被訴人: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通訊方式:xx。
被訴人: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電話:xx。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后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鑒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于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xxx應聘到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后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以種種借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xx被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xx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勞鑒字[20xx]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xx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被鑒定人xxx后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xx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敬禮!
20xx年xx月xx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十二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仲裁申請書】。
1、依法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6200元(9個月_____1800元/月)。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在沒簽書面合同期間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14400元(8個月_____1800元/月)。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從20__年至仲裁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通用13篇)篇十三
在生活中,我們很多人都會接觸到勞動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但是,當與企業勞動合同出現糾紛時,企業與勞動者可能會采取勞動合同仲裁的方式解決,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仲裁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因為員工福利社保及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均屬于勞動仲裁范圍,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具體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申請勞動仲裁,要有充分的證明文件證明勞動者和用熱你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它不但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能在出現勞動糾紛時作為證據文件保護勞動者權益。另外申請仲裁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