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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一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保障職工和企業的經濟利益,依據勞動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工資支付規定》和遼寧省《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公司工會和____________公司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及和支付辦法
第三條 企業按照按勞分配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崗位工資制度。
第四條 依據政府發布的當年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長__________。工資同企業經濟掛鉤。(如果企業今年工作等于去年工作不寫增長百分比)
第五條 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 企業每月__________日以貨幣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資存折中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_____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協商,并按照法定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八條 病假工資:按___________%發放。
第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工資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職工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參加經企業同意的活動,職工依法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獎金、津貼照發。
第十一條 由于企業原因,造成職工放假的,企業應發給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應補發所欠工資外,還應按規定加發補償金。
第十三條 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該職工實得月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經濟處罰的,每月扣罰的金額總數不得超過該職工實得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 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金等債務,無力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用資產抵押,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資產保全。
合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遇不可抗力或者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變更。
第十七條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本合同即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后10日內由企業一方將合同一式四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級工會。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條 企業方年末將合同履行情況向職代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一年。
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工資集體合同。
企業工會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二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甲方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甲方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國家工資分配政策,根據本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長、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增長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等,合理增長職工工資,努力實現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不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一線職工工資增幅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上年度本企業利潤總額增幅為____%,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比上年增長_______%。其中,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______%。
前款所涉一線職工是指本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等崗位的職工。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簽訂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五條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或集體協商規定的,應根據《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第十八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一、協商代表名單。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分配原則
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工資集體協商的范圍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并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后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布。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并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
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準同意的社會活動,所占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
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第八條、經濟補償規定
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__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
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稅,上繳利稅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
3、企業工資利稅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指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條、增加員工工資要考慮的企業內部因素1、勞動生產率;資產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經濟效益情況;
5、企業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情況;
6、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第十二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有效期內,每年月為各企業協商確定調整職工工資的時間。
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認真測算,確定本年度增長幅度、基數和增資時間,化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
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細則,由協商小組成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4、協議到期到前天內,雙方應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
1、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員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各一份。
第十九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會法定代表人簽名: 工會簽名: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四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吉林省集體合同暫行辦法》、《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乙雙方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保險福利待遇等內容。
(一)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下降)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經營狀況等因素,經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________元,比上年增長(下降)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下降)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四條本合同文本為雙方協商后形成,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甲方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約。
第七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內,由甲方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以書面形式向職工進行公布。
第八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
(二)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三)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20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10日內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二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為保證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實,雙方應當聯合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就集體合同的貫徹情況至少檢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半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七條本合同應當包含以下附件: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的過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的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和決議以及其它有關材料。
企業工資分配方案、工資支付辦法、保險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為附件。
第十八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分別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和主管稅務部門備案。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五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二條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標準為元/月。
(1)崗位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2)承包單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據效益確定,但從業人員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如公司正職元/月;副職元/月;中層正職元/月;中層副職元/月;辦事員1類元/月;辦事員2類元/月。)。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萬元,預計本年工資總額達到萬元,比上年增長%。推行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于每月日前以形式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_____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b、喪假(只適用于直系親屬)3天;。
c、工傷假:按《勞動法》規定實際休假。
(2)假期工資計算:產假、_____假、喪假、工傷假,按崗位工資發放;。
7、實行全員(含非全日制職工)參加社會養老_____,具體標準按省市養老金繳納控制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1、企業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在不減員的前提下,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正常勞動和定額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方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2)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除本協議書以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一并執行。
第五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并、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后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若出現違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條款時,經濟責任不得轉移或納入(提高)定額。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依照《廣東聲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區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布。
以上條款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六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經行政方代表和員工方代表集體談判,取得一致協議,簽訂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條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有關員工勞動報酬事宜商定如下:
2、工資標準:
3、工資分配形式:根據各類人員的工作崗位性質不同,工資分配形式的具體內容為:
4、員工工資目標為:
5、工資支付辦法:
6、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辦法:
7、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8、員工在停工學習、下崗放假、病假、事假期間以及工傷醫療期滿后的工資支付辦法為:
9、新進、轉崗員工、內退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為:
10、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為:
11、各項福利待遇及補充保險的辦法和標準:
12、員工工資不得隨便克扣和無故拖欠發放,確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00元。
13、由于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發標準按員工本人履行正常勞動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執行。由于員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不發經濟補償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間使用過培訓教育費,則按5年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服務期期間的培訓教育費。
第二條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經雙方代表談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定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和獎懲。
3、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科學合理制定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根據對員工工作的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員工工資待遇。
5、公司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故時,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可以調整員工工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方集體談判代表有權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員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員工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努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促進公司發展。
4、公司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員工應積極配合,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5、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三條除本合同外,雙方認為需要談判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它內容,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四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停產、轉產、兼并、出現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變更解除后應于七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五條違約責任處理:
1、由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的,由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給一方造成損害的,無過錯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因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違約方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約兌現情況,要定期向職代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確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條雙方因發行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集體談判解決;集體談判不能解決的,按集體爭議的有關處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公司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條款經集體談判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名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七
企業職工人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會:____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八
第一條:為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資分配制度,規范非公有經濟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國家、省、市有關工資法規、政策之規定。社區工會聯合會、企業職工代表與經營單位法人代表通過集體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簽訂。
第三條:本協議生效后,對本社區區域(行業)非公有經濟單位和各單位的員工都具有約束力。本單位與員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協議。
第四條:社區區域非公有經濟單位(行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
1.各單位按照按勞分配和按勞動要素分配原則,實行日工資制。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情況下,對員工執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各類補貼及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等。各單位根據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2.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3.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
4.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
5.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五條:員工工資總體水平隨著經營單位效益的增長而增長。工資比上年的增長幅度不低于8%,使員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六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
因員工本人原因給經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本人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經濟補償規定。
1.單位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2.員工本人主動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執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市、區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第九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
1.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到期前15天,雙方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本協議今后一年仍然有效。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上級工會一份。第十一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十日內,雙方以適當方式向全體員工公布。
協商單位:社區工會聯合會:
法人代表人簽字:工會主席簽字: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九
發文字號1: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決定工資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公司全體員工有效。員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公司實行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五條公司員工月工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六條公司實行工資月度發放制度。以人民幣發放員工工資,每月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可以提前或順延。
第七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工資標準(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為基數。
按平時、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八條員工病假、事假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
第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條根據政府公布的--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___%。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條每年_________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本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甲方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否則,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員工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和總工會各存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_____第八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本單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_____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八_____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準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一
過去的一年,在的正確領導下,我們堅決貫徹總體部署,突出維護職能,積極探索和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我縣現有新建私營企業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戶,去年我縣確定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單位家,其中私營企業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家。我們把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工會工作的重點,通過采取抓宣傳、樹典型,使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現將前一段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斷深入進行,企業有了完全的分配自主權,因此勞動報酬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經常處于變動狀態,所以工會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與企業進行協商就有了實質性的內容。此外,從勞動力市場來看,我縣勞動力屬買方市場,這必然使企業壓低工資,降低勞動條件,職工權益經常會受到侵犯,作為職工利益代表的工會組織,依法與資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當前新經濟組織工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化解企業內部矛盾、協調勞動關系的客觀要求。為加強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領導,我們成立了以主席為組長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推進小組,并于去年召開了全縣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工會主席工作會議,會議重點傳達了同志在全省工資集體協商培訓班上的講話,學習了《工會法》、《勞動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號令并對試點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了要求和布署,使與會單位提高了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認識,增強了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
工資集體協商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對我們工會干部,特別是近二年剛剛組建的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來講,這項工作是個新課題,為此于去年舉辦全縣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主席和系統工會主席培訓班,專人講解有關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法,策略和談判技巧,使工會干部基本懂得了參與協商工作的切入點,如何讓步、怎樣談判,對大家啟發很大,通過這次培訓,使他們直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年”活動,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在我縣規范健康地開展起來。
二、源頭參與,加快新經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我們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出臺了《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下發到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確定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為: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協議期限,年度工資收入水平及調整幅度,以上內容作為工資協商的重點。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我們在工資集體協商的過程中,較好地堅持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二是平等性原則,協商雙方人數對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顧原則,要兼顧企業發展和職工具體利益;四是穩定性原則,保證協商雙方互相尊重,共同發展。另外,我們還要求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組織廣大職工學習,使他們了解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目的.和作用,認清只有愛崗敬業、努力工作,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才能提高工資收入的道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我們對試點單位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派專人指導,全程參與,先解決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工資標準按同行業標準測算,現金支付工資,對效益好的多加一些工資,確保了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我縣,現有職工人,工會主席是我縣退休教師,在這次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建會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在同一天進行,帶頭學習,積極發動全校教職員工參與到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使工資集體協商順利開展,并在原有每課節元的基礎上,協商代表幾次通過和法人代表的溝通協商,為每科老師每節增加一元,增長幅度達,管理人員增長幅度達。是一個機械加工企業,現有職工人,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職工方代表與資方達成共識,按企業產品工時,使定額工資提高,職工方對此非常滿意。
為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開展,爭取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我們準備會同縣公務員之家工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今年對試點單位進行檢查,檢查工資協議兌現及協議條款的落實情況,對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不按規定保障協商代表法定權利等行為的單位,及時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并做好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為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有序開展,我們今年計劃舉辦二期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培訓班,使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主席、職工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接受培訓,并逐步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談判隊伍,直接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健康發展。我們去年在部分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些都為今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奠定了基礎,為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們今年根據對試點單位的檢查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在不同類型企業中推開。去年我們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做了一點工作(市總給我縣計劃試點3戶,實際完成6戶),在協商具體內容上按照省市總工會要求,還有一些差距,我縣部分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認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切實轉變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認為勞動力是買方市場的觀念,盡管這項工作難度大,政策性強,我們決心以省總這次檢查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省總工會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要求,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機遇,克服困難,按照這次檢查的要求,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己任,切實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努力把我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穩步推進。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二
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
企業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甲方(企業方): 乙方(職工方):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首席代表職務:
代表人數:代表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對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據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為萬元,比上年增(減) 萬元,同比增(減) %,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應達到 元,比上年增(減) 元,同比增(減) %。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辦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應征得工會和職工同意,并分別按以下辦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_____%的工資。
五、甲方每月至少給乙方職工發放一次工資,并于每月日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企業不得拖欠職工工資性收入,如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可延期一個月支付,但須事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無故拖欠,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經協商確定本年度企業內部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_____、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八、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九、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其它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對方應于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集體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集體合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十二、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具體商定):
十三、本協議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應于7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及說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十四、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從年 月 日到年 月 日,協議期滿即行終止。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三
今年以來,我們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下發的《關于大力推進企業職工工資協商工作意見》精神,全鎮上下,步調一致,齊心協力,56家企業參與了石材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在全縣率先完成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任務,得到縣總工會主要領導的首肯和好評。我們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明確責任,加強配合,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鎮總工會工資集體協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能進行了分工,明確責任,協調聯動,并要求企業工會積極參與,認真做好職工思想工作,指導要約草簽協商工作;鎮勞保站、司法所、法律服務所負責解釋政策、法規,審核工資協議,檢查勞動合同鑒定情況,做好爭議仲裁工作等。工作伊始,縣工會工資集體協商指導組組長王曉峰、副組長魏榮宏,工資協商指導員郭桂華、法工部長王若陽帶隊多次到我鎮指導,結合我鎮實際,實地檢查督導,宣傳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及上級建制的具體要求,并深入到企業與企業老板、職工代表進行座談了解情況,搜集各種相關資料。各相關部門及人員在工作中注重信息互通,緊密配合,為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貫徹法規,實地調查,為企業職工爭取合法權益。
為構建甲山鎮石材行業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甲山鎮石材行業員工合法權益,促進石材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條例》、《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鎮本行業實際情況,需要雙方就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工資發放形式及發放時間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并確定雙方協商代表14人。7月12日召開雙方代表會議并達成了一致意見,形成了文本草案,具體內容如下意見:一是甲山鎮石材行業聯合會內企業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加提成工資制,對每位員工制定不同的崗位工資。生產廠長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安全廠長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會計月工資不低于3000元;業務員月工資不低于元;管理人員月工資不低于3000元;檢質員月工資不低于2500元;放炮員月工資不低于4500元;雜工月工資不低于2500元;切板工月工資不低于8000元;裝載機月工資不低于5000元;大鋸工月工資不低于5000元;磨工月工資不低于8000元;采石工月工資不低于4500元。二是聯合會覆蓋各石材企業員工工資應與各企業整體經濟效益同步增長,最低月工資標準不低于2000元。三是各石材企業要確定每月發薪日,并以貨幣或銀行轉賬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發薪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發薪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四是各石材企業因經營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7月20召開石材行業企業職工代表會議討論并通過了《甲山鎮石材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合同》草案,8月4日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正式公布實施。
工作實踐中,使我們深深地體會到建立企業內部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和企業普通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只要企業存在,每年都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集體協商是企業工資分配決定的基本形式和發展方向。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是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改善民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建立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的重要保障,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現實性。因為工資收入是職工生活的主要來源,是職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經濟利益。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于調動職工積極性,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增強企業凝聚力,實現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合同制度也做了特別規定,各級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要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為契機,把擴大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工資集體協商的推進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之一,把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作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來部署、來檢查、來落實,堅定不移地推進這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機制確保協議履行到位,使集體協商內容真正取得實效,落到實處,使職工群眾得到實惠。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以上是我鎮集體協商所做的工作,工做雖取得點成績,但還存在不足,今后要調查、充實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完善各種協商措施,努力做到用新方法解決新問題,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做到互利互贏,確保我鎮建材行業勞企關系的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四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勞動關系也隨之產生了巨大的變化。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恰好是緩和勞資沖突、維護社會和諧、增強企業活力的一劑良藥。下文是江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
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應當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依法訂立的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地方總工會、區域(行業)工會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大問題,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雙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職工人數達到企業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女職工代表。
第九條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工會推薦,并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產生。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民主推舉,并經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后產生。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負責人擔任。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職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條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或者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本方協商顧問,為本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雙方協商顧問不得互相兼任。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從熟悉經濟、法律、工會、勞動工資、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并進行培訓。
(二)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接受本方人員詢問;。
(三)收集、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資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之日止。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本方協商代表。確需更換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協商代表產生程序,并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保證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職工方代表在任期內,企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工方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事先征求上級工會的意見。
職工方代表在任期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不得與職工方代表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企業和職工在工資集體協商中,應當共同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有威脅、收買、欺騙、打擊報復對方代表的行為。
(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標準;。
(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四)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績效工資等分配辦法;。
(五)加班工資標準;。
(六)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
(七)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
(八)病事假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九)工資支付辦法;。
(十)工資集體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職工方和企業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條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基礎:。
(一)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六)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七)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九條職工方和企業方均可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會應當給予幫助和指導。企業工會可以在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向企業方發出協商。
意向書。
;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在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代為向企業方發出協商意向書。
一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應當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協商代表、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等事項的協商意向書;另一方應當自收到協商意向書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書面回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雙方應當自一方收到協商意向書之日起六十日內訂立工資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工資集體協商一方在協商前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其掌握的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另一方應當在協商開始五日之前如實提供。
協商過程中,如需補充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及時提供。
第二十一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草案通過后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方首席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集體合同的內容和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向雙方送達工資集體合同書面意見。
工資集體合同書面意見對工資集體合同無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協商雙方在十五日內未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意見的,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無異議,該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工資集體合同書面意見對工資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對提出異議的內容重新依法協商,并將修改后的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當在五日內向本企業全體職工公布,職工方應當同時報送上級工會。
第四章工資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經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
(一)工資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資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因兼并、重組、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資集體協商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向另一方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變更工資集體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資集體協商程序辦理,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企業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職工方可以將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情況,書面報告上級工會。
第二十七條工資集體合同期滿或者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由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約定,一般為一年。
工資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工資集體協商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協商程序重新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第二十九條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后,除出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和終止工資集體合同。
企業制定的各項。
規章制度。
不得與工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
企業不得在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無法定理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降低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或者其他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代表進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本區域、行業工會直接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首席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主席擔任。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方代表由本區域、行業內企業經民主推舉、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或者由企業代表組織直接選派。首席代表由企業方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經協商一致依法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對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范圍內的企業和本企業職工方單獨進行工資協商的,其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工資集體協商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向爭議雙方書面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工資集體合同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檔案納入政務公開的范圍,可以對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企業恢復職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工資;本人不愿恢復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方代表支付賠償金。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或者其他職工應得的工資等待遇。
第三十八條工會對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要求企業予以改正,企業應當在十五日內改正并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工會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維護勞動者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在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建立新型勞資關系、實現勞資雙贏的需要。也是廣大工薪階層的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現實體現。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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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企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廣東省集體合同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經濟狀況、市場物價指數以及職工工資情況,公司與職工代表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二條?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標準為?元/月。
3、工資分配形式。
(1)崗位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2)承包單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據效益確定,但從業人員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如公司正職?元/月;副職?元/月;中層正職?元/月;中層副職?元/月;辦事員1類?元/月;辦事員2類?元/月。)。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萬元,預計本年工資總額達到?萬元,比上年增長?%。推行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于每月?日前以?形式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b、喪假(只適用于直系親屬)3天;。
c、工傷假:按《勞動法》規定實際休假。
(2)假期工資計算:?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按崗位工資發放;。
7、實行全員(含非全日制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標準按省市養老金繳納控制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1、企業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在不減員的前提下,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正常勞動和定額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方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2)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除本協議書以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一并執行。
第五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并、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后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若出現違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條款時,經濟責任不得轉移或納入(提高)定額。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依照《廣東聲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區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布。
以上條款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并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并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托,查驗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伙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并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并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托授權終止后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六
工資集體協商指的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的書面協議。根據中國國情,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不屬于工資集體協商的范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又是什么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了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理念,對于當前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處理勞動關系的一種基本形式,對有效化解勞資矛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勞資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主要做法:。
1、黨政重視支持,各方合力共推。
2、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工作氛圍。
3、健全工作機制,規范協商程序。
4、突出協商重點,注重協商成效。
1、法律規定剛性不足。目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系統規范工資集體協商的專門法律法規。
2、協商主體地位不對等。工資集體協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老板不愿談”、“職工不敢談”、“工會不會談”的窘境。
3、協商程序不夠規范。
4、履約監督不夠到位。
(一)完善工資集體協商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發揮法律的強制作用。
1、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立法層次。國家應積極推動集體合同法和工資法的出臺,同時修改工會法,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另外,國家應加快研究和制定勞動定額、工時工價、工資等勞動基準立法,有效遏制企業規避法律的行為,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供依據。
2、明確集體協商談判中的雇主責任。在我國勞資力量相對失衡的情況下,國家在制定工資集體協商相關法律時,要把選擇性的規定變為強制性的規定。明確有關工資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都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決定,明確政府主管部門、企業、職工和工會組織等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權利、義務、責任、規范協商主體行為。對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并賦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應的處罰權。
3、增強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完善工資集體協商相關法律法規時,既要明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目的、意義、內容等原則性問題,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工資協商怎么操作、如何要約和應約、怎樣提供企業的.真實信息,協商中的爭議如何解決,協議如何生效,職工代表的履約監督、具體的法律責任等,細化程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賦予職工敢于進行協商的“尚方寶劍”。
(二)加強政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管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目前我國更多需要靠政府主導力量來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引導雙方用協商而不是沖突的方式來進行勞資對話。
1、構建政府主導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格局。各級黨政要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列入重點工作去推動落實。要把職工的收入增長機制納入到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任務之中,實現職工工資的增長速度與地方的經濟增長、財政收入、人均生產總值的增速相適應。要建立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推動、保障機制,明確執法主體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做到工作有實施方案,有聯動配合,有節點考核,整合有關各方面的力量,合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2、合理編制并及時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根據企業勞動用工和勞動管理崗位的需求,以市場合理區間浮動的企業人工成本為基準,合理確定勞動力市場的真實價格,發揮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發揮政府的宏觀指導作用,定期合理編制本地區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時發布勞動用工管理信息,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和參考。同時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和物價指數等情況,及時調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落實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3、發揮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通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平臺,推動行業協會和企業組織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和均衡的勞動強度內,制定行業勞動標準和企業勞動定額,并有效協調行業內部企業工資分配和集體協商立場,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打好基礎。
4、強化政府履約監督和激勵制約措施。推動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人大執法檢查和政協委員監督視察內容,督促企業依法協商和履約到位。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大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監察力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核和備案管理,把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作為勞動年檢的重要內容。要探索建立企業開展工資協商的激勵制約措施,對于那些按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嚴格履約的企業,政府可以在財政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給予一定的優惠。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雖已開展但履約不到位的企業,除督促責令整改外,暫停政策優惠和評優評先資格。
工資集體協商益處多作用大符祝如方立清(南京市鼓樓區勞動保障局)改善企業內部分配模式,促使分配機制走向市場化工資集體協商可以為企業內部收入制度的改革帶來活力。過去企業的內部分配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平均主義色彩較濃,靈活性差,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悖,極大地傷害了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工資集體協商不僅僅是在企業工資支付上制訂一些條款,簡單地遵守勞動法規、政策,而是從改革企業內部分配模式入手,將企業效益和職工權益緊緊地聯系起來,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在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過程中,企業結合市場的勞動力價位,以崗定資,職工競爭上崗,而崗位工資是根據勞動“四要素”(即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及該崗位所產生的效益以及市場對該崗位的需求確定的,職工收入隨崗位的變化而變化,這樣既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又增強了職工本人的危機意識,使企業內部分配與市場接軌。加大企業內部分配的透明度,促使分配趨向合理化過去企業內部分配方案由企業法人代表或少數幾個人說了算。企業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時基本是企業管理部門內部操作,職工只是被動地接受企業已制定好的分配方案,在方案制定過程中沒有發言權。職工很反感工資分配的暗箱操作,由此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工資集體協商的實行,使得內部分配方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要與職工協商談判,企業管理層必須說明企業制訂該內部分配方案的理由,職工有什么建議或意見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向廠(資)方反映,讓職工做到心中有數,使分配方案更加透明化,預防和減少了勞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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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七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恰好是緩和勞資沖突、維護社會和諧、增強企業活力的一劑良藥。下文是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
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適用本條例。
區縣以下的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參照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依法就工資、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議,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經集體協商專門就工資、福利等事項簽訂的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積極推動企業工會和行業工會組織建設,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企業管理、法律、財務等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指導、表彰獎勵等方式,積極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條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組織推薦,并且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一級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企業女職工人數達到本企業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至少有一名女職工協商代表。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協商代表出缺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補選。
第八條協商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職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工會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員代理。
第九條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一般應當對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協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條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等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
第十一條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工資集體協商,影響協商結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應協商代表要求提供與協商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職工方協商代表在任期內,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條協商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記錄員。記錄員應當保持中立、公正,為協商雙方保密。
第十六條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應當采用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形式進行。
意向書。
提出協商的主要內容、時間等。
接受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商定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
第十八條在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召開的五個工作日前,雙方各自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與協商方案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九條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提出協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條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第二十一條雙方協商代表就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協商一致后,根據授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工資集體協議文本由企業方制作,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二條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雙方當事人經多次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并可以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
(一)工資分配制度;。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工資支付辦法;。
(四)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五)職工獎勵辦法;。
(六)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群體職工的保護待遇;。
(十)其他有關事項。
前款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企業。
規章制度。
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四條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并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基礎:。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三)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四)同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工資集體協議文本應當包括協商主體、協議內容、協議期限、變更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
工資集體協議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十日內,將工資集體協議文本和工資集體協商會議記錄及相關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行政部門對工資集體協議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提出,要求雙方再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工資集體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拒絕協商或者拖延答復的;。
第三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可以參照本條例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維護勞動者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在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建立新型勞資關系、實現勞資雙贏的需要。也是廣大工薪階層的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現實體現。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八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決定工資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第二條本協議制定的工資條款對本公司全體員工有效。員工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得低于本協議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公司實行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五條公司員工月工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六條公司實行工資月度發放制度。以人民幣發放員工工資,每月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可以提前或順延。
第七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本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數。
按平時、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八條員工病假、事假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
第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條根據政府公布的--年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_________%。員工增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條每年_________月為甲乙雙方集體協商,確定下一年度工資協議內容的時間,協商前企業代表要向工會代表通報企業上年的經營情況和工資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本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甲方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否則,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員工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協議期滿自行終止。在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和總工會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十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五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_____第八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本單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十四_____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十八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三十四條、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三十八_____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二十
為保持公司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公司又好又快發展,自以來,公司工會按照上級工會的有關工作部署,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對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現將我公司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匯報如下:
(一)民主選舉,依法產生協商代表。通過工會職工代表推薦產生職工方代表,并由工會主席擔任職工方的首席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方代表,并委托1名管理人員擔任企業首席代表,依法產生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目前,行政方和工會方均為5名代表,人數對等。為了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有效開展,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公司協商代表除了企業法人與工會主席之外,還包括了來自辦公室、財務、項目建設、生產技術部門、生產一線等各條工作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職工代表,妥善處理各方利益關系,切實保證職工的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同步增長,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公司生產經營的快速發展。
幅度和條件,提出調整職工工資的基本目標,明確規定工資支付辦法和時限及職工福利待遇。工會主動與公司行政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共同協商集體協商初步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后,作為簽訂工資集體協商的附件,為順利開展協商創造良好條件。組織召開規范的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形成有效的協商會議紀要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協議(草案)的全部內容,由雙方首席代表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報平羅縣總工會審查后報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以廠務公開的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為以后協議的履行提供保障。成立了合同履約檢查領導小組,監督每年工資協議和集體合同的履約情況。
(三)把握重點,確保集體協商取得實效。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時,公司工會始終堅持把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制度、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幅度、獎金分配形式、福利待遇等職工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作為協商重點,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把握協商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在促進公司效益增長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資分配調整機制和增長機制,確保工資集體協商為企業和職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二、取得的實效。
(一)通過開展工資協商,職工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的狀況明顯增長,并向一線職工傾斜20%以上,職工滿意率均達到95%以上;公司能夠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無故意拖欠、克扣或降低職工工資現象;職工福利待遇隨企業的效益較上一年度有所提高;公司沒有發生工資方面的投訴舉報及其他違背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二)通過開展工資協商,使職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維護,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實現了企業和職工的互利共贏。《工資協議》簽訂以來,公司職工工資水平平均每年增長10%以上,極大地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調動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推進了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達到了企業效益與職工利益的“雙贏”。
(三)通過開展工資協商,營造了多方關心、共同關注的良好氛圍,為更好地推進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一是在得到公司行政高度重視的同時,也得到職工的積極參與和廣泛關注;二是工會組織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在職工心中的地位得到進一步提升,進一步增強了工會組織的凝聚力。
三、存在的問題。
(一)工資集體協商的長效工作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隨著職工期望要求的不斷提高,需從突出協商重點、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及提高協商水平等方面,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工資集體協商長效機制,鞏固、發展和維護好企業與職工的現實和長遠利益。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滿意度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目前,職工對企業工資增長機制,工資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滿意情況還與上級工會的標準有一定的距離,職工要求公司進一步完善工資分配機制和增長機制的呼聲比較強烈。因此,公司工會需進一步開拓協商工作思路,創新協商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職工的滿意度,為公司穩定人才隊伍,維護和諧勞動關系奠定扎實的基礎。
四、下一步改進措施。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以來,公司工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照上級工會的檢查標準和職工的期望要求,工會的工作水平還需要進一步創新提高。為此,工會將全面總結經驗,結合企業實際,每年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次工資協商,確定每年有新的工資目標,并使職工工資每年有增長幅度,不斷提高協商的水平和實效,推動此項工作持續開展,建立工資協商的長效機制。
(二)注重質量,不斷提高工資協商工作水平。
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在開展工資協商時,協商內容緊密結合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等問題,努力提高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工資協議書更具有可操作性。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二十一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方:
職工方: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經行政方代表和員工方代表集體談判,取得一致協議,簽訂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條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有關員工勞動報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資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資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員工工資目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2、員工工資不得隨便克扣和無故拖欠發放,確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00元。
13、由于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發標準按員工本人履行正常勞動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執行。由于員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不發經濟補償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間使用過培訓教育費,則按5年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服務期期間的培訓教育費。
第二條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經雙方代表談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定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和獎懲。
3、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科學合理制定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根據對員工工作的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員工工資待遇。
5、公司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故時,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可以調整員工工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方集體談判代表有權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員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員工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努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促進公司發展。
4、公司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員工應積極配合,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5、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三條除本合同外,雙方認為需要談判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它內容,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四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停產、轉產、兼并、出現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變更解除后應于七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五條違約責任處理:
1、由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的,由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給一方造成損害的,無過錯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因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違約方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約兌現情況,要定期向職代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確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條雙方因發行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集體談判解決;集體談判不能解決的,按集體爭議的有關處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公司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以上條款經集體談判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工會蓋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二十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源于西方工資集體談判制度,是在社會分配不均衡的背景下,協調企業和員工利益的一種手段。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和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第四條工資集體協商是決定企業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業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的。
規章制度。
企業方和職工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工資集體合同。
第五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利益,保障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指導,采取措施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進行指導、協調,對工資集體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地方工會、產業工會、行業工會依法組織、指導、協調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方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選的代表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行業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指導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協商代表。
第八條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推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經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確認。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書面指定。
雙方協商代表缺額的,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補充并通知對方。
第九條協商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企業工會主席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會主席擔任。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指定的協商代表擔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條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每方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業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女職工、殘疾職工人數分別達到企業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殘疾職工代表。
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協商代表;企業負責人、出資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職工方協商代表。
第十一條協商雙方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為職工方或者企業方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協商雙方可以書面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聘請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協商代表產生后,應當于三日內在本企業公布。
第十四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及時向本方人員通報協商情況,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建議,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期滿之日止。協商代表在擔任代表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經協商代表同意,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協商之日。
協商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協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確需更換的,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協商代表產生程序,并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工資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終止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
企業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涉及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企業應當與本人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章協商內容。
第十八條職工方和企業方應當就本企業下列多項或者某項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三)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四)津貼、補貼項目、標準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和勞動定額標準;。
(六)獎金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七)試用期、病事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八)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九)工資集體合同期限以及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途徑;。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相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一)企業的人工成本;。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
(三)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四)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五)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企業長遠發展的需求;。
第二十二條企業利潤增長或者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職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資的協商要求。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利潤降低或者虧損時,可以向職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資或者降低工資的協商要求。
第四章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職工方和企業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并在答復后十日內進行協商。
要求和答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協商時間、地點、內容、本方協商代表,并對本方主張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企業已經建立工會的,職工方根據下列規定向企業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一)企業工會在聽取本企業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對確有必要協商的事項可以組織提出;。
(二)大中型企業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小微型企業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有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有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企業工會應當組織提出。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而未組織提出協商要求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可以在上級工會的組織、指導下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二十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企業其他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向職工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二十六條在工資集體協商首次會議召開五日前,協商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與協商方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企業方應當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包括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要的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凈利潤、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工資集體協商一般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協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雙方就協商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
第二十八條工資集體協商會議應當由協商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記錄員。記錄員應當如實、客觀記錄,不得泄露協商內容和企業商業秘密。會議記錄由全體與會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工資集體協商期限為六十日,自協商一方收到協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之日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協商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工資集體協商期間遇不可抗力導致協商無法繼續進行的,協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繼續協商。中止期間不計入工資集體協商期限。
第三十條工資集體協商自首次會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雙方均可書面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協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爭議進行協調,或者組織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有關單位共同協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工資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協調。協調期間不計入工資集體協商期限。
第三十一條協商雙方就協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獲得通過的工資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自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協商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企業方應當在工資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五日內,將下列資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一)要求書、答復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雙方協商代表名單以及代表資格證明;。
(五)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協商雙方;協商雙方應當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修改,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審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條企業方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企業全體職工公布工資集體合同;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方首席代表應當及時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上級工會。
第三十五條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訂立或者續訂工資集體合同。
在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除第二十二條以及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方和職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三十六條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權和注冊資本增減等事項,不影響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按照工資集體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將合同履行情況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資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說明理由。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四十條企業方或者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圖迫使對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行業集聚或者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
第四十二條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內容應當包括本行業或者本區域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相關事項。
第四十三條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工會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首席代表由行業、區域工會主席擔任。尚未建立行業、區域工會組織的,在上級工會指導下,由行業或者區域內的企業職工民主推薦產生職工方協商代表,首席代表從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內的企業代表組織選派,或者由行業、區域內企業經民主推舉、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已建立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征求本行業、本區域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經協商一致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應當向本行業、本區域內企業和職工公布,對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行業、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工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職工工資標準,應當不低于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六條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程序,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協商程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勞動合同解除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職工方協商代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由企業依法支付賠償金。
企業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扣發、降低的工資、福利;企業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各級政府的獎勵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授予其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企業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等評優評先。
第五十條職工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撤銷其協商代表資格。
第五十二條企業方或者職工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圖迫使對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協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協調或者工資集體合同審查、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授權同意,與分支機構的職工方就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維護勞動者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在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建立新型勞資關系、實現勞資雙贏的需要。也是廣大工薪階層的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現實體現。
最新企業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范文(23篇)篇二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_____第八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本單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_____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八_____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準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