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是一種情感的宣泄和心靈的寄托,可以讓學生表達內心的感受和情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秀范文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能力有所提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一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知識點: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讀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戰。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點章節要細讀。要全面,更要有重點,例如證券法、破產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章節,如果你今年報的科目比較多,給經濟法的時間及其有限,那么請將及其有限的時間放在重要章節和重要考點上。
2.要有一個可執行性的計劃,高效復習。
有計劃不執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在復習前期可以制定一個可行性的計劃,復習一段時間過后可以適當調整,然后認真執行。學習的時間應當是高效的,玩的時候認真玩,學的時候認真學,復習也是一種態度,你說呢。
3.學會真正的做題。
每道題考試的知識點是什么,跟它相關的章節內容有沒有回憶下。做題也是一種知識的回顧和復習,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現自己的薄弱點在哪里。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于重點、考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4.多看書,做好題,更要學會準確理解。
在聽課件的時候,請在理解的基礎上加強記憶,老師講課的時候會以手工圖的形式進行知識點進行解讀,更直觀,更高效,而且在閱讀的時候記住圖形要容易的多。經濟法知識點那么多,切忌“死記硬背”,想通過經濟法的考試,要學會準確理解。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二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單付款為3天。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三、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貨付款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五、15日
(1)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4)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5)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6)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7)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30日/1個月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七、60日/2個月
(1)匯兌、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3個月/90天
(1)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同一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范圍時間相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廢舊物資也是90日)。
(4)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九、6個月
(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4)商業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十、1年
(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十一、5年
(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舊年限為5年。
十二、10年
(1)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
十三、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未按期繳納關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其他
(1)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三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計算方法: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注意: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待遇:病假工資或治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不滿6個月半個月)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3倍的數額,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勞動仲裁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四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噸稅執照期滿后24個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免征噸稅。
2日/48小時。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
(3)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4)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3日。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4)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5)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
(7)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8)拒絕付款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5日。
(1)備案類結算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9)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內(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五
本章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匯票。
本章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稅的稅目;
7、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稅的稅收減免。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六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5.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生產環節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五)批發銷售卷煙——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情況
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費稅。
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七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2】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例題17】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a、當事人申請仲裁。
b、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諾。
d、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選項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2)選項d: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八
商業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銀行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收款人 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保證人 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通過作成票據,即必須通過票據行為——出票來創設
交付證券 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繳回證券 票據權利實現之后,應將票據繳回付款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如果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但當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或者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 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
匯兌功能 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結算功能 債務抵銷功能
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九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三、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五、15日。
(1)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4)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5)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6)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7)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30日/1個月。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七、60日/2個月。
(1)匯兌、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3個月/90天。
(1)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同一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范圍時間相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廢舊物資也是90日)。
(4)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4)商業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十、1年。
(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十一、5年。
(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舊年限為5年。
十二、10年。
(1)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
十三、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未按期繳納關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其他。
(1)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它貫穿于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中。作為一門修養與實用并重的學科,經濟法課程旨在培養學生對經濟法律法規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應用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培養學生合法經營、合規經營的觀念和能力,對個人和企業發展有著重要而長遠的影響。在本學期的經濟法課程中,我汲取了豐富的知識和寶貴的經驗,從中受益匪淺。
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使我感受到眼前的理論知識與實際運用之間的緊密聯系。課堂上,老師結合豐富的實際案例分析,使我認識到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從而預防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例如,我了解到在經商過程中如何遵守市場競爭法,防止壟斷行為,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還學習到了如何維護和保護知識產權,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等實際問題。這些知識不僅讓我對經濟法的理論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時也提高了我的實踐操作能力。
經濟法課程不僅培養了我們對法律法規的認識,更重要的是培養了我們的公民素質。在課程中,我學會了如何正確識別和應對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陷阱,增強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同時,經濟法課程也提醒我在經濟活動中注重道德規范,秉持誠信經營的原則,不僅關注自身利益,更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讓我進一步意識到個人的經濟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激勵我成為一名積極負責任的公民。
第四段:參與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收獲(200字)。
除了理論學習,經濟法課程還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實踐活動,提高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個學期里,我參加了一次經濟法咨詢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通過與企業代表的交流,我學會了如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培養了自己的溝通與協調能力。與此同時,我也認識到自己在經濟法領域的不足之處,并進一步明確了未來的學習和職業發展方向。
總之,經濟法課程是與現實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一門學科,不僅有助于我們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還能培養我們的公民素質和提高實踐操作能力。通過這學期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切認識到經濟法對個人和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身在經濟法領域的不足之處。因此,我將繼續努力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經濟法素養和實踐能力,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一
經濟法課程作為經濟學專業的一門重要課程,對于我們學習和理解現代市場經濟運作機制,把握市場法規的內涵和精神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學習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不僅對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有了全新的認識,同時也深化了對現代經濟制度的理解與分析。以下是我對經濟法課程的心得體會。
首先,在學習經濟法課程過程中,我認識到經濟發展離不開法治環境的支持。經濟法作為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措施,通過法律規范經濟行為,以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著社會和諧穩定。比如,合同法對于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安排和解決爭議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公司法則為企業的法人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提供了相關規則。所有這些經濟法規的制定,都是為了保障經濟發展的有序進行,通過法律的力量使市場經濟秩序更加完善。
其次,學習經濟法課程讓我認識到市場經濟的自律和監管機制的重要性。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基于自由交易和競爭的經濟模式,但同時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善等問題。經濟法的出現為這些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法和規范行為的標準。比如,反壟斷法的出臺可以防止市場壟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金融法的制定為金融市場提供了監管和規范的框架,有助于防范金融風險。通過學習經濟法,我更加意識到市場經濟的自律和規范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市場經濟才能更好地發展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經濟法的學習也讓我更加了解與應對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在現代社會,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工具,但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隨處可見。經濟法的學習幫助我理解到,了解和識別潛在的法律風險是職業經理人和企業主們必備的能力。合理的合同規定、充分的盡職調查,以及及時的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都有助于規避和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通過經濟法的學習,我認識到在日常生活和職業生涯中,法律風險意識和法律知識的應用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學習經濟法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重要價值。經濟法作為一門與法律緊密相關的學科,不僅僅是為了理解法律條文和規章制度,更重要的是培養法治意識和法律精神。法律精神強調公正、公平和公平競爭,通過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活動。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讓我了解到,法律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它能夠為市場和社會的公正發展提供保障。同時,也讓我明白到遵守法律法規和秉持法治觀念是作為一名經濟學專業的學生和未來的從業者必備的品質。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課程使我對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加深了對現代經濟制度的理解和分析。通過經濟法的學習,我體會到經濟發展離不開法治的環境支持,市場經濟的自律和監管機制的重要性,與應對法律風險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重要價值。我相信這些心得體會將對我未來的學習和職業生涯有著積極的影響和指導。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二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章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三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 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 員會
規章: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章 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四
近代以來生產的社會性逐漸表現為不同財產主體之間通過交換形成經濟共同體,在經濟共同體內部通過分工實現生產社會性,這便是作為近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基本經濟單位的企業的出現。企業作為生產組織和產權組織,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同時有利于減少交易費用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這也就是科斯所稱的“企業取代市場”原理。
社會化大生產對經濟發展的獨特功能。正如諾斯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在社會關系中擺脫了生產中的孤獨性,將許多工人和許多生產資料有機結合起來,突破了個人體力、智力的局限,產生了無限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生產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產生效益的規律。二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共同創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質利益關系,即如何將社會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給其成員。后者作為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前者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快速發展功能的發揮必須構筑在合作各方對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二)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古典經濟學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無限放大市場的功能,認為通過市場無形的價格、競爭、供求三大機制來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場分配,個人利益最大化便會被引導到有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軌道上來,因而主張自由競爭、自由貿易、自由放任。這種理論形成的快速發展觀認為經濟的快速發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經濟人所進行的市場誘致性經濟發展,國家只是從屬性存在。在分配關系上,形成了由價格機制自發調整形成的利潤、利息、地租、工資的分配模式,這種分配模式適應物質資本占據支配地位的工業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兩極分化;在競爭關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競爭機制自發形成的自由競爭模式,排斥國家干預適用的空間和范圍,由此而形成的壟斷既符合競爭機制又扼殺競爭機制;在宏觀供求關系上,市場的供求機制通過價格等信號來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體平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生產和消費完全分離,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必須通過社會大循環才能得到實現。由于上述兩個供求和價格機制的失效,致使人們生產出來的商品不能達到宏觀實現。總之,傳統經濟的快速發展觀無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的條件,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
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及其發展,致使商品經濟逐漸演進到市場經濟,工業文明逐漸轉為知識文明,人類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漸變為人腦的合作。人類合作的空間和范圍愈來愈大,單純的個人理性越來越難以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因而,行為模式上的利己主義的市場模式逐漸受到限制甚至是拋棄。資本人格化所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當,勢必會導致合作效益的下降,兩極分化趨勢加強,有效需求不足。社會化大生產大大發展了社會生產力,并豐富了產品品種,以致資源稀缺與枯竭加劇,廢棄物增多與環境惡化,生物多樣性毀壞,生態失衡等。國家作為市民社會中惟一的政治權力,是社會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從我國的特殊國情來說,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增長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過渡過程中,我們面臨諸多的矛盾和壓力。從內部經濟發展來看,我國要在市場發育不完善、國企獨立性不強的經濟非均衡態勢下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識文明的過渡。農業經濟占很高比例的社會化改造成為現代化的艱難任務,自由的企業、健康的市場、公平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必須逐步實現;從外部經濟條件來看,我國面臨著由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世界經濟體系的挑戰。世界經濟一體化體系為我們既展示了機會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會化是國際競爭力大小的重要標志,我國必須在企業的整體社會化程度較低的條件下利用機會,減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發展壓力顯而易見。趕超戰略的實現取決于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是社會全面變化的引擎,趕超戰略的實現需要經濟持續增長,工業化不斷升級。而在市民社會發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經濟增長單靠其內生的市場或經濟的自力發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國家的“監護機制”“從上”來形成經濟秩序,國家不應當僅僅是作為市民社會從屬的手段性存在,同時也應當作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國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主導型的制度變遷,國家有意識地對未來作出安排。經濟法作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補、互動、互長的法律表現,既以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參與、組織和管理為前提,同時又要求國家的這些行為主要依靠具體經濟制度設計、產業政策和指導性計劃、契約、企業、利率、價格、稅制和稅率、公開市場操作等經濟的、非由政權直接干預和強制的手段來實現[2](p89)。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這種制度創新會使中國走向一條交易成本低、市場運行機制健全、信息靈敏、市場擴張快的發展道路。這具體體現在:
1.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確立投資者和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在企業中相互滲透、相互制衡的邊界,實質上是合理分配企業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對企業控制權。
自從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來,投資者和勞動者都在自發地追求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在古典企業時期,由于物質資本在生產要素市場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產業資本家政治上的優勢,投勞者只獲得其市場價格,其參與企業剩余分配的權利被剝奪,這便形成典型的資本雇傭勞動制。這種制度缺乏有效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罷工、搗壞機器等手段來抵抗,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財產收益和資本增值,而打破經濟效率的保持與增長。隨著知識經濟的孕育和發展,科技等人力資本在生產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為關鍵性因素,傳統的資本雇傭勞動制度逐漸轉變為勞動雇傭資本制,實物資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識含量高的人力資本才能實現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業的契約理論及人力資本理論得以興起。現代企業契約論認為,企業并非只是股東的企業,而是一種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組成的特殊契約。“管理者和職工都是勞動力產權的主體。勞動者向企業投入勞動力,不僅是一種勞動行為,而且是一種投資行為,勞動者不僅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且應該向其他公司財產投資人一樣,應該獲得產權收益。”[3](p56~57)經濟法在微觀經濟領域的調控應當以此為理念,對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業的控制權作出規制,在制度上明確投資者將其有形的物質資本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權,投勞者將其勞動力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勞動力權。這樣,企業形成穩定的有效的激勵約束相容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2.在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調控以協調壟斷與市場的矛盾,采用間接調控以協調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矛盾。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中心,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緩和供需矛盾,將國家本身所占有的資源和信息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的缺陷,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實現機制受到破壞。因此,調整壟斷資本與中小資本的反壟斷法、調整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反不正競爭法等國家直接調控市場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間與能力發揮協調壟斷與市場矛盾,恢復自由競爭機制和價值規律的作用。
在我國,關于直接調控的競爭法,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有規律來制定。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打破國家壟斷的前提下,采取放權讓利的方法逐漸搞活經濟,因此,制度慣性中的行政壟斷比較猖獗。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逐利心情太切,假冒偽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嚴重,因此,我國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應當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社會化大生產程度比較低,應當扶持規模經濟的發展。此外,要避免外國資本通過直接收購和合資控股的方式壟斷我國某些重要行業和部門,以免將中國變為其原料產地和商品銷售地。
(2)間接調控。間接調控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基本方式,是指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5](p33~34)。間接調控是國家作為資源和信息中心,積極主動地使用經濟計劃的指導性、經濟杠桿的利導性、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缺陷的活動,現代國家對社會經濟的間接調控已經形成了“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宏觀調控機制調節和控制各種宏觀經濟總量、結構和比例關系,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關系。間接調控法通過調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之間的矛盾來影響社會循環過程,協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實現二者的大體平衡。我國已經在間接調控方面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宏觀經濟調控軟著陸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層次卻之善可陳,今后還應著力研究,同時不斷吸納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
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是經濟法特有的發展觀,也是最適應中國發展戰略、趕超戰略的法律文明。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發展旗幟,提升發展理念,為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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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五
[論文摘要]獨立學院學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性特點以及獨立學院的教學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體驗式教學法的應用可從案例教學、主題辯論教學、模擬教學、角色分配教學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證體驗式教學的順利實施,還需要處理好傳統課堂教學與體驗教學的關系、注重對學生的及時評價和合理評價、提高教師綜合素質等。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基礎課之一,本課程的開設,旨在通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實際應用的研究和學習,使學生系統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和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對于實現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使《經濟法》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特點相適應,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
一、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特點以及與經濟法課程性質的矛盾。
(一)基礎知識相對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獨立學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學校”,其招生對象的“三本性”決定了學生的知識水平與學習能力的參差不齊現象特別嚴重。從客觀上看,一些學生高中的基礎知識總體表現比較差,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學習效率不高。從主觀上看,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整體上學習目的不夠明確,學習態度不夠端正,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和自信心,沒有涉獵課外知識的積極性。
此外,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為一方面學習基礎不扎實,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飽滿的學習熱情,獨立學院部分學生上課不專心,課后不自習,遲到、曠課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我意識強烈。
由于三本的學費較高,這就使得進入獨立學院學習的學生家庭條件普遍較好,生活優裕。由于家庭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獨立學院的學生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個性張揚,而承受壓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與一本、二本的學生有所不同,同時在遵守紀律、團隊合作等方面意識較差。
(三)思維活躍,綜合素質高。
在學習基礎薄弱、自我意識強烈的同時,獨立學院的學生普遍在社會適應能力、表現力、交往能力上優勢突出,綜合素質較高。大部分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有過接受特長教育的機會,思維敏捷活躍,具體表現為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事物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同時愿意在課堂上積極發表自己的觀點,動手能力強,敢想敢做,富有靈感和較強的主觀創新意識[1]。
上述提到的獨立學院教學對象的獨特性與《經濟法》的課程性質產生了較大的矛盾。《經濟法》課程性質要求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基本理論作為基礎,而經管類各專業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老師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闡述。由于獨立學院大多數學生對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輕視比較常見,導致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教條、機械、需要死記硬背,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在《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學習過程中他們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難以掌握,更不用說運用相關理論分析和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獨立學院教學要求與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方法的矛盾。
重視實踐性教學、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被認為是獨立學院教學的特色,而大多數獨立學院教師仍然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在實踐性教學方面的改革存在著一定難度。
盡管《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各獨立學院的經濟管理專業幾乎都有開設,但真正開展《經濟法》實踐教學的學校寥寥無幾。在獨立學院理論教學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一味移植母體高校教學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獨立學院在本科生的《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只是為了完成教學大綱中規定的講授內容,教學以老師講、學生聽的“填鴨式”講授為主,對應用教學關注太少,缺乏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與技能的關心,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做得不夠。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書本知識,過分注重繼承、重復前人經驗,其獨立性被嚴重削弱,這嚴重影響了獨立學院理論教學質量的提高。事實上,經濟法的許多法學理論、法律條文都是從社會實踐中抽象出來進而又用于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解釋層面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分析和解釋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問題。
經濟法課程總結(模板16篇)篇十六
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學習和掌握基礎會計學的有關知識,根據自學考試的特點,筆者特撰寫本文。
一、課程的性質及學習目的基礎會計學是經濟管理類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涉及會計、財政、稅收、金融、保險、工商企業管理等專業。基礎會計學是應用性的經濟管理學科,它闡明了基礎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本課程以借貸記賬法為中心內容,以會計核算的七種專門方法為框架,闡述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則、會計工作組織等理論問題,以及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等業務方法。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考生能夠了解基礎會計學的課程性質、重要意義和研究方法;理解和掌握基礎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能夠運用基礎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和解決企業的會計基礎問題。
二、各章主要內容及重點、難點第一章總論總論是全書的導言,通過本章的學習使考生對基礎會計學有一個總括的概念,為以后各章的學習奠定基礎。
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的概念;2、會計的對象;3、會計的任務;4、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5、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6、會計核算的方法。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會計的核算和監督職能;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前提;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會計核算的七種專門方法的整體把握。本章的難點是: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前提(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尤其需要說明的是版新教材在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中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這個新的原則,而且對舊教材原有的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的分類方法也重新調整,在應試前應給予必要的重視。
第二章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要素;2、會計等式;3、設置會計科目;4、賬戶及其基本結構。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資產的概念、確認資產的條件以及資產按其流動性的分類;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和內容;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含義;會計等式以及經濟業務對會計等式的影響;設置會計科目的意義和原則;賬戶的基本結構。本章的難點是:六大會計要素的識別;會計科目與賬戶的關系。2004版新教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重新對六大會計要素進行了定義,需要準確地理解,比如對收入的定義就側重于從“營業收入”的角度去把握。
第三章復式記賬本章主要內容有:1、復式記賬原理;2、借貸記賬法。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復式記賬的優點;借貸記賬法的賬戶結構;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借貸記賬法的會計分錄三要素;借貸記賬法的試算平衡。本章的難點是:借貸記賬法下的資產、成本、費用賬戶的基本結構;借貸記賬法下的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利潤賬戶的基本結構:“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及會計分錄編制的基本要領。2004版新教材在第43頁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就是為什么我國各單位采用的記賬方法都是借貸記賬法,作為一個非常好的簡答題目考點,請參考該頁最后一個自然段。
第四章賬戶和借貸記賬法的應用本章主要內容有:1、工業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2、資金籌集業務的核算;3、生產準備業務的核算;4、產品生產業務的核算;5、產品銷售業務的核算;6、財務成果業務的核算;7、資金退出業務的核算。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實收資本的核算;銀行借款的核算;固定資產購入業務的核算;材料采購業務的核算;產品生產業務的核算;產品生產成本的計算;產品銷售收入的核算;產品銷售成本、稅金及附加的核算;利潤實現的核算;利潤分配的核算。本章的難點是: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借入、歸還以及利息的核算;材料采購成本的計算、分攤以及核算、固定資產的成本構成與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核算、產品生產成本的項目構成以及成本計算;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結算、發放、支用的核算;利潤的計算與結算(甚至可以結合利潤表);所得稅核算的三個核心分錄(計算、結轉、交納)。近年來,基礎會計學的業務計算命題方式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就是由過去針對單筆業務考核會計分錄,改為針對一類業務進行必要的計算考核組合式多個會計分錄,希望廣大考生在這個方面多下工夫。而且,雖然命題方式發生了變化,但是本章的重要地位沒有絲毫改變,可以不客氣地說,如果本章沒有扎實掌握,就沒有必要走進考場。本章在實際試卷中會占據30到40分的地位,而且與其他章節聯系緊密,是順利通過基礎會計學考試的關鍵。
第五章賬戶的分類本章主要內容有:1、賬戶按經濟內容的分類;2、賬戶按用途和結構的分類。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賬戶按經濟內容分類的識別;賬戶按用途和結構的分類的識別。本章的難點是:結算賬戶;跨期攤提賬戶、調整賬戶(特別是備抵賬戶)。本章業務計算題目可以結合第四章進行考核。
第六章填制和審核憑證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憑證的'意義和種類;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審核;3、記賬憑證的填制和審核;4、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會計憑證的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各自的含義和分類);原始憑證的基本要素;記賬憑證的填制方法(可以結合第四章的會計分錄進行考核,設置可以在試卷上給出記賬憑證的印刷文本,要求直接將有關業務填制在憑證內);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與審核;會計憑證的保管。
第七章登記賬簿本章主要內容有:1、賬簿的意義和種類;2、賬簿的設置與登記;3、賬簿登記和使用的規則;結賬和對賬。
更正錯賬的三種方法,這些難點都可以作為業務計算題目進行考核。
第八章財產清查本章主要內容有:1、財產清查的意義和種類;2、財產清查的方法;3、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銀行對賬以及未達賬項的調節;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包括盤盈和盤虧在批準前與批準后的兩步處理,認真體會“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運用,在考試時要盡可能寫出其明細賬戶。針對本次考試,希望廣大考生特別關注該類業務處理的會計分錄以及“實存賬存對比表的填寫”。
第九章編制會計報表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報表的作用、種類和編制要求;2、財務狀況報表;3、財務成果報表。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會計報表的含義和作用;會計報表的前三種分類及其內容;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總賬的設置與登記;明細賬的設置與登記;總賬與明細賬的平行登記;紅色墨水在賬簿中的使用;資產負債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利潤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利潤分配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本章的難點是:資產負債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尤其是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填寫,有作為業務計算題目進行考核的可能。
第十章會計核算形式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核算形式的意義;2、記賬憑證核算形式;3、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4、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5、多欄式日記賬核算形式;6、日記總賬核算形式;7、通用日記賬核算形式。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以及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注意其“三點一范圍”,即特點、優點、缺點和適用范圍。
第十一章會計工作的組織本章主要內容有:1、組織會計工作的意義;2、會計機構;3、會計人員;4、會計法規制度;5、會計檔案。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熱點)、會計法規制度的三個層次、會計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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