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建立需要參考和借鑒其他組織的經驗和做法,結合自身實際進行制定。規章制度范文的收集是對規章制度的一種重要補充和參考。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一
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公司總經理是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是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直接管理者。通防科是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職能管理科室,公司應配備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采掘工區設兼職防塵員。
2、礦井綜合防塵實行計劃管理。通防科每月要編制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主要內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塵管路;噴霧設施,隔爆設施安裝、煤層注水、沖刷巷道工作,測塵點布置等。月末要有計劃完成情況總結,資料必須齊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產、機運、安全、通防等部門要有綜合防塵部門責任制。采掘區隊的兼職防塵員及有關崗位工種都要建立綜合防塵崗位責任制,并有嚴格的獎懲制度和考核辦法。
4、嚴格例會和驗收制度。公司分管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月組織一次防塵專業例會。新水平、新采區及工作面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驗收防塵系統和防塵設施,并有記錄備查,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準投產。
5、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月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并有記錄備查。
6、專(兼)職測塵員要按計劃定期進行井上下作業場所粉塵測定工作,并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測塵結果每旬報公司分管領導。
7、新購置的粉塵監測儀器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對使用中的粉塵監測儀器進行校核;不合格的儀器要及時進行維修和報廢。
8、礦(井)必須備有:防塵系統圖;防塵設施牌板;打鉆注水臺帳;測塵臺帳;防塵管路臺帳;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措施臺帳;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巷道沖刷記錄;隔爆設施臺帳。由通防科負責整理并保存上述資料,要求數字準確、整齊、清楚,并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9、井下作業現場,嚴禁干打眼。噴霧設施必須齊全、靈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則不得生產。
10、凡煤層厚度在1米以上的正規推采采煤工作面、煤巷或半煤巖巷的煤層部分都必須進行煤體注水(特殊情況,經公司批準不注水的除外)。施工單位在進行煤層注水過程中必須在現場做好記錄,上井后及時將記錄數據填寫到臺帳上,不得弄虛作假。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須按規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點20米以內放炮前后必須灑水、沖刷巷幫;放炮必須使用放炮遠程噴霧裝置;扒裝機扒渣時必須使用扒裝噴霧設施。
12、錨噴巷道必須實行潮料噴漿,噴漿工藝必須按規定執行,嚴禁干噴。噴漿時必須使用錨噴除塵器,并打開巷道凈化風流水幕。
13、嚴格執行礦井巷道粉塵沖刷制度,各施工單位必須按制度對巷道煤塵進行沖刷,沖刷記錄由施工單位負責認真填寫,每月月底上交通防科備查。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二
為進一步強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消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結合本站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
1、本站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2、本站員工必須高度重視本站的消防管理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履責。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到人。
3、本站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檢查,以及組織本站人員對消防知識的學習和培訓,站內日常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4、滅火器應擺放在醒目、便取的位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高、低壓配電室內要保持整潔,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
6、本站當日崗位人員必須定時檢查高、低壓線路及其
他設施,保證安全無事故。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三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分管領導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報送信息化辦公室。
六、相關監測人員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九、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一、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二、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一、礦井通風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礦下發的《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使用管理辦法》。
二、未按規定裝齊安全監控裝置的工作面不得開工生產;瓦斯檢查員發現負責區域內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風隊匯報。
三、井下監測裝置故障后,必須在8小時內予以修復,升井后作詳細記錄,檢修期間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監督執行情況。
四、信息中心的井下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井下出現監測設備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監測裝置校驗人員必須配齊專用調校裝置和標準氣樣,調校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新鮮空氣、標準氣樣和流量計,同時還必須檢驗瓦斯閉鎖是否靈敏可靠。
六、安全監控中心站(礦監控機房)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詳細填寫系統運行、異常、故障、超限及處理情況,并按規定向礦調度室匯報。監測日報送通風科值班人員批示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七、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有可靠的供電電源及后備電源(如交流穩壓電源、ups),備用計算機系統故障后必須立即修復;主備計算機系統每月還必須進行一次倒機。
八、安全監控系統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信息傳輸系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九、安全監測工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
光學甲烷檢測儀。
十、便攜式甲烷、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的維修人員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流量計對儀器調校一次,不完好的儀器嚴禁發放入井。
十一、礦監測中心必須建立包機責任制,把設備和各項工作責任落實到包機人。
十二、監測中心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業務學習,交流維修經驗,促進業務素質的提高。
十三、礦通風隊每年必須編制下年度監測設備、備件補充計劃,報礦主管部門和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四、巷道貫通和工作面結束需要回收監測設備時,礦通風主管部門必須下達書面通知。
十五、發現井下監測裝置丟失、破壞,礦要立即組織追查處理,并及時將追查處理結果上報安監局安全監控中心。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四
1、為了進一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管理,維護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編制依據:
(1)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安全規程等;
(2)山西煤炭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和規范;
(3)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制造資料;
(4)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與本項操作有關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業環境條件、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6)其他有關要求。
3、編制內容
(1)明確適用范圍;
(2)行為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3)該工種的安全規定;
(5)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順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9)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10)操作失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的規范姿勢;
(11)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
(12)特殊操作內容;
(13)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
全操作規程列為重點學習內容,保證安全操作規程的全面落實,每次學習結束后,要組織對職工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推行職工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制作各崗位、各工程崗位危險源辨識卡,辨識卡上注明各崗位、各工種的'操作標準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因素,職工1人1證,持證上崗。
7、實行動態監督檢查、班清班結,并做到持證上崗,使每一位從業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從事的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
8、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的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
9、特殊工種及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崗,并且熟悉本崗位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下崗培訓,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0、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制,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制,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1)檢查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范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
(3)檢查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復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無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是是否有違章行為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
(4)檢查員工對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情況。
12、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試兩種方法。現場檢查的方法是讓員工從頭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后在現場給予糾正。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五
5、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裝設遮攔、掛標識牌的安全技術措施。
1、非專職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時,再用與電源電壓想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點,房子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點。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連接。
3、合格懸掛,不埋壓、不淋水。
4、采區應使用分相屏蔽阻燃電纜,嚴禁使用鋁芯電纜。
5、盤圈、盤“8”字形電纜不得送電使用。(采掘機組除外。)
1、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閉鎖。
2、使用失爆的電氣設備。
3、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就施工。
4、電工高壓作業人員無人監護。
5、多種電氣設備無標牌或標牌與實際不符。
6、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7、防爆電氣設備不經檢查并簽發合格證就入井使用。
8、機電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滯后填寫。
9、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掘進工作面動力設備不實行“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雖然有但失靈。
10、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11、非檢修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12、在井下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13、井下供電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14、煤電鉆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六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七
1、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要經常督促檢查安全監控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
2、通風、機電安全監控管理人員(通風、監控組組長)負責安全監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安全監控設備安裝位置、種類、數量,電纜敷設路線,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4、安全監控的安裝、維護、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執行。
5、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并要愛護、保養好。
6、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傳感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保持按規定設置。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7、安全監控維護人員(監控工)對分站等監控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點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
8、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9、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臺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
11、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調度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有關礦長、安全監控通風、機電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匯報。
12、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并做好《中心站運行日志》記錄。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八
第1條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本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生產處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工作質量標準,并認真檢查考核。
第5條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核、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6條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采掘生產計劃、采掘布局、采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采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信息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運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報表制度。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九
為進一步規范礦井基建秩序,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礦井重特大事故,促進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礦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省是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兩淮礦區已被正式列為全國13個億噸級煤炭基地之一。當前,煤礦礦井基建安全形勢嚴峻。一是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礦井安全災害威脅嚴重。目前,全省在建礦井16對,另有8對改擴建。今后幾年,擬建礦井14對。在建的16對礦井中,有12對是高瓦斯礦井,有3對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二是有些在建礦井相關手續不完備,部分礦井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現場安全管理薄弱,個別礦井“一通三防”方面問題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是有的施工隊伍素質與安全生產的實際要求差距較大,監理工作薄弱。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煤礦企業和施工單位一定要認清當前安全工作形勢,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必須以人的生命為本”、“和-諧社會必須關愛生命”、“科學發展必須安全發展”、“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等安全理念,把加強礦井基建安全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認真分析安全生產現狀,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二、堅持依法辦礦,規范建設秩序
礦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建設程序。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依法取得采礦權,并進行安全預評價。證照不齊,一律不得開工建設。要把安全工作貫穿礦井基建全過程,堅決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一通三防”事故。
三、健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責任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建設單位應健全業務監督指導制度,進行全方位的業務監督和指導。要設立適合安全技術管理需要的機構,配齊人員。切實落實總工程師負責制,加強對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的統一管理。礦井建設項目部要加強安全具體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監管。要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一井一制”等制度,嚴禁以包代管和放任不管。
四、加強資質管理,嚴格準入條件
建設單位對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和監理等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井下工程原則上實行整體招標,避免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承擔井下同一工程,嚴禁井下工程轉包。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包括施工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設單位負責人、總工程師、安全監察負責人等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安全工作任職資格證。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施工單位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三級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從事井巷揭露(穿)突出煤層的施工隊伍必須具有相應的隊伍資質,具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施工管理經驗,否則不得從事揭煤工作。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監理資質條件,其資質必須與所承攬的煤礦建設工程相符。
五、強化現場管理,科學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要對施工隊伍實行統一管理,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施工單位簽訂和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要充分考慮建設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各種安全問題,科學合理地安排建設工期和施工進度,不得隨意壓減設計周期、施工工期,務必做到工期服從安全,進度服從質量。要積極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使礦井建設各項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力爭做到投產即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一級標準。
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帶班、跟班制度,認真仔細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嚴格實行施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制度,堅決做到不安全不施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同時,對重大隱蔽工程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料的測定、收集和分析工作,完善技術措施。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核定井下勞動定員,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要采取優化勞動組織、發展機械化等手段提高勞動效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并建立科學的入井人員登記管理制度。
六、重視瓦斯危害,加大治理力度
牢固樹立“煤礦安全,瓦斯為要”的理念,高度重視并切實貫徹落實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針。建設單位在建井期間,必須驗證各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并根據驗證結果,采取相應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煤層應當從設計、施工開始,嚴格落實“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對不具備地面打鉆抽放條件的,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加強首次揭露各個煤層的防突管理工作;對采用抽放措施進行瓦斯治理的,必須進行效果分析,證明措施有效,否則不得施工。井筒施工必須建立安全監測裝置,施工煤巷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保證正常運行。要強化職工“一通三防”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熟悉突出征兆,掌握防突的基本知識,提高防突意識和自我保安能力。
七、提高設計質量,完善監理制度
各煤礦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煤礦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做到高標準、嚴要求,防止因違法、違規設計或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時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建議。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嚴重的礦井,要綜合考慮礦井重大危險源控制、治理和防止災害擴大等問題,科學合理地設計生產布局。
嚴格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規定和要求,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理。監理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要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管,對未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八、依法監管監察,嚴肅責任追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炭建設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審核。要規范辦礦行為,加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煤炭建設重大項目進行審查,做好上報或核準工作。核準前要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嚴格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包括聯合試運轉驗收)。嚴肅查處未經核準的項目。
公安部門要嚴格礦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責查處、封存違規違法礦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
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地質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質報告質量。對井田勘探地質報告達不到規范要求的,不得通過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嚴肅查處超層越界施工行為和無證施工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建設項目的管理,對未取得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的,不得頒發煤礦籌建營業執照;未通過竣工驗收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核準關,負責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對施工違規行為依法實施監察。
供電企業負責審查礦井基建供配電工程的設計及施工隊伍資質,配合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加強對礦井基建依法用電的監管,對安全用電進行指導。
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礦井建設中的安全事故,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吊銷其安全生產任職資格證,5年內不得在本省范圍內擔任項目負責人;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內發生兩次3—9人事故的建設單位負責人,吊銷其安全生產任職資格證,且5年內不再頒發。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范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制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采、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系統的調整及其系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制和提出計劃,并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系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制。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制提出,并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后,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制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盡快研究制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并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匯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干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并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匯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第六條:礦值大班干部應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當班有關重大問題。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點區域頭面及施工場所了解情況,檢查落實有關問題,并實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調度室參加工前會。
第七條:當班調度員,對礦井生產和當班安全、工程施工情況等及時了解掌握和調度,對發現和井下匯報要求調度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重大問題按程序反映匯報。對當班上級的來電、來函必須要做好專門記錄,并向礦領導匯報。對當班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要做好記錄,必須交給下班處理的問題事項,要采用文字記錄形式并口頭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員辦理簽字交接手續后,方可下班。否則,出現事故,追究接-班人員責任。
第八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每班次都要有區隊干部跟班指揮生產。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參加礦召開的工前會,并將礦工前會安排的生產任務及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結合本單位當班次施工作業的任務要求、安全及質量保證措施等,在本單位工前會上向當班人員傳達并交待清楚,確保完成生產的任務。
第九條:井下現場帶班干部,要堅持按時上班和現場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參加度度會的區長、書記早班可提前2?小時上井,現場交接-班時間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現場交接-班時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產、質量等情況,特殊情況時(如:現場生產設備、安全及事故正在處理)上班次帶班干部不準離開現場或交接上井(經本區區長或礦領導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當班帶班干部,必須堅持井下現場向調度室班中、班末匯報制度。匯報要清楚明了、具體、實際,否則,遲報、漏報一次罰10?元,并且在調度室的考勤無效。回報不實或因漏報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要嚴格追究處罰。
第十一條:井下現場人員、跟班干部、固定崗位人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室值班人員許可方可上井。否則,早上井一人次罰款50?元,并記一次“三違”。因早下班或離崗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嚴格追查處罰。
第十二條:井口下料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運料重車當班要倒運出來(噴漿料車可壓一天,但一頭面最多不超10?輛),每壓一輛按10?元處罰。
第十三條:非計劃性工作和其它生產應急工作,由生產科根據具體情況安排,一般均實行派工單制度,接受派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派生產、工作任務。否則,處罰接受單位及其負責干部。派工單每月結算一次。有定額的按定額結算,無定額的按礦計時工結算。
第十四條:各類影響時間,由坐臺調度員如實記錄。調度室按旬、月統計納入月度生產結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響規定:溜子隊每一道機巷30?小時;機電、運輸各為30?小時。影響每超過規定1?小時,按200?元給予處罰)。當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無人及時處理,責任單位應賠償被影響單位。因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包括未及時采購、修舊備用的設備、材料及零配件)而影響生產,追究供應、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收尺及煤巖別折算由技術科地質、測量負責實測實報。一項工程未結束時,每旬,每月各測報一次。每項工程結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復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須及時測量實報,并在圖紙上民標繪清楚。測報不實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井巷修復,按以下規定執行:
1?、掘進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連續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頭向后200?米范圍內的斷梁折柱,由掘進單位及時更換合格。否則,拖后一天,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斷折棚由生產科安排其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及時更換,每更換一棚、補一個計時工,未及時更換的,按每棚50?元罰責任單位。
2?、采煤工區負責其工作面兩道的所有維護,其范圍內,必須達到無斷梁折柱,斷面符合要求。否則,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造成片邦、漏頂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區責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兩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備工區負責維護和修復。年、季、月要有修復計劃,堅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體由生產科安排實施。月度修復工程及維護、改棚工作量納入生產結算,并要檢驗其修復、改棚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予以計量,否則不予計量或酌情處罰。修復巷道工程造成冒頂堵巷者,嚴格追究責任。修復完畢時,其修復施工單位要將余料及時運走,其它煤矸、雜物清理干凈。否則,處以50?元至200?元處罰。
第十七條:“五大”工程質量嚴格執行旬、月檢查制。檢查組織、匯報如下:
1?、檢查時間:“一通三防”檢查逢8?、18?、28?日;機電、運輸檢查逢9?、19?、29?日;采、掘、修質量檢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準時在調度會議室集中召開檢查預備會。
2?、重點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首先提出驗收申請,礦及時組織驗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產前,由生產礦長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系統功能達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產。
3?、旬檢查要嚴格對照標準進行檢查。檢查的當天下午3?:30?分在調度室召開檢查匯報會,標辦要做好檢評記錄,并負責下發整改通知單。凡是參加檢查的人員,都應參加匯報會,無故缺席一人次罰款20?元。
第十八條:采掘工程出現不合格或綜合防塵不達標的頭面,按質量標準化獎罰規定及通防有關規定處罰,并責令停產整改。
第十九條:礦井所有的溜子安裝、回收及日常各區隊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隊負責安裝與回收,要按生產科安排,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所分管負責的巷道、機電硐室及其它區域,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無雜物。否則,檢查發現一次(處)達不到衛生要求,扣文明生產2?分,并按文明生產管理規定給予罰款。所有設備、設施(包括設備及其零配件),必須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防護。否則,損壞者追究其區域分管負責單位的責任,并按規定處罰;嚴重者,按破壞生產論處。
第二十一條:生產現場出現一般及以下生產事故,由責任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否則,達不到有關要求,一處(次)罰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及全體職工,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煤礦生產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和上級及本礦的各項有關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否則,造成生產被動或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系統運行者,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并處罰。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
1)為了規范項目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打造企業品牌,確保工程質量,根據gb50213――20xx《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gb50511――20xx《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給合項目自身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施工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原則,充分調動全員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優良。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階段施工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作好復檢復查工作。
第三條建設煤礦安全質量達標分為二個等級,總分100分;其中巷道質量檢查表滿分為50分,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滿分為50分。總分達90分以上為優良,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得參加評級。
第四條安全質量達標考評驗收辦法
1)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分為混凝土支護、錨噴支護、支架支護三種支護形式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一、表二、表三。
2)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分營地建設、安全文化、安全設施、文明施工四個方面內容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四。
3)本季度發生一起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不得評為優良級。
4)本季度中有一個月質量未通過分公司驗收不得評為合格級。
第五條每季由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對礦建項目部當季所施工的`井巷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進行一次全面考評驗收,依據表格現場打分,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質量達標情況。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一
一、安全檢查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責任心強,政策性強,思想進步,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敢于同不良傾向做斗爭。
2、安全檢查員要有5年以上煤礦現場工作經驗,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經身體條件檢查,確認能堅持經常下井工作。
4、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上一級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二、安全檢查員必須定期參加培訓,考試不合格,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離本工種。
三、安全檢查員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即“三大規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能獨立對井下任何一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員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持證上崗。
四、必須嚴格履行安全檢查員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權利,主要監督檢查各單位對“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種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各施工隊的工程質量。
五、安全檢查員必須每班對所管轄區域進行巡回檢查,并認真填寫巡回檢查記錄,巡回檢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檢查員巡回檢查制度》。
六、對在巡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三違”現象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
七、礦井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匯報生產調度室、安全調度室等有關科室和礦井領導,正確報告災情和現場救援條件,并積極指揮搶救工作,對在事故搶救中不積極、不主動者立即調離本工種,并嚴厲處罰。
八、煤礦各級領導拒不接受正確意見,堅持違章指揮,冒險生產或因工作打擊報復,安全檢查員有權越級上報。
九、按時上下班,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將本班次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必須交接清楚,交接不清不得離開工作地點。
十、安通科對安全檢查員違犯管理者處罰如下:
1、安全檢查員培訓期間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10元。
2、安全檢查員在巡回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又不積極采取措施,發現一次罰款10元;對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又不及時匯報,立即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生活費300元,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3、安全檢查實行施工區域負責人簽字制度,施工區域負責人不給安全檢查員簽字,安全檢查員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匯報礦安全調度室;發現安全檢查員代簽字或他人代簽字者,罰簽字者10元。
4、不按規定進行交接班,發現一次,罰交、接班安全檢查員各10元;正點后30分鐘不能到達交接班地點交接班,罰接班安全檢查員10元;接班安全檢查員還沒有到交接班地點,交班安全檢查員離開交接班地點,罰交班安全檢查員10元。
5、發現安全檢查員巡回檢查記錄填寫不清或不能說明實質問題者,一次罰款20元。
6、安全檢查員漏檢一次處罰款20元,空班一次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生活費300元,因空班漏檢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7、凡本月受罰金額累計達到200元以上者,必須停班學習3―10天,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二
一、礦成立綜合防塵領導組,全面領導管理我礦綜合防塵工作: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防副礦長。
成員:通風、生產、調度、機電、安監、地測、掘進、采煤、財務、供應、技術科(隊)等部門的負責人,井下各生產輔助隊隊長。礦綜合防塵領導組下設綜合防塵辦公室(簡稱防塵辦),辦公室設在通風隊,辦公室主任由通風隊隊長長兼任,成員由通風隊有關人員組成。
礦長是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對防塵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對防塵工作負技術責任;生產副礦長負責協調管理現場的綜合防塵工作;機電副礦長負責綜合防塵設備的購置安裝工作;后勤副礦長負責綜合防塵的資金投入;安全副礦長對全礦井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各業務科室負責人按照“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對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管理責任。隊組的隊長是現場防治粉塵危害的一責任者。
二、通風隊負責防塵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塵責任制的劃分及業務管理,組織礦井綜合防塵達標工作。并負責分管范圍的'粉塵防治和測塵工作。
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防塵系統,以滿足生產、防塵和防滅火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保持清潔,水中懸浮物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范圍內,防塵管線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積塵的地點,三通閥門按規定安設,并按規定定期沖洗巷道。
四、防塵辦每旬進行一次防塵工作檢查,包括礦井的隔爆設施檢查,對防塵未達標的采、掘、機、運、通,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評定考核制度》處罰。
五、礦井必須配備有粉塵化驗室和粉塵化驗員,開展粉塵測定、分析、化驗工作,并對粉塵分散度每季度測定一次。礦按aq1020-20xx《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定》的要求,配備足夠專職測塵人員進行粉塵測定工作。粉塵濃度測定結果要及時報礦長、總工程師、一同三防(通風)礦長。
六、各級領導要把粉塵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干部職工綜合防塵意識的培訓,充分認識粉塵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塵治理工作。礦長安全辦公會要及時研究解決綜合防塵工作的重大問題,總工程師每月召開一次防塵工作例會,研究、布置全礦的綜合防塵工作,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塵工作必須建立的臺帳和記錄: 1)測塵臺帳;2)防塵管路臺帳;3)采掘面防塵設施臺帳;4)防塵設施、管路等檢查記錄;5)巷道沖、刷記錄;6)隔爆設施臺帳;7)回采面防塵設施驗收臺帳。各種防塵報表應報送及時,數據齊全準確。
七、通風隊必須建立完善能反映實際情況的供水管路和防塵設施系統圖,要求每月及時填補,報送有關領導。
八、通風隊按《通風質量標準化評定考核制度》對防塵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九、財務、供應、機電等部門要確保防塵工作所需資金、設備、配件的計劃供應。否則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十、各單位要積極推廣使用防塵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研制改進防塵設施。
十一、防塵責任區劃分
1、所有運輸大巷,每1月沖、刷一次,所有車場每天進行一次灑水,由運輸隊負責。
2、主斜井、主要膠帶巷及聯絡巷每周必須全面沖洗一次,積塵多的地點每天清掃沖洗,嚴禁有浮煤堆積,由運輸隊負責。
3、各集中回風巷、總回風巷每周沖洗一次,由通風隊負責。新施工的總回風巷在掘進期間由施工隊組負責沖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風系統后由通風隊組負責沖洗。
4、開掘工作面由各開掘隊組負責沖洗。開掘工作面100m范圍內每班至少沖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須對工作面20m范圍內進行沖洗,剩余地段每天沖洗一次。開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質分別移交運輸隊及通風隊進行沖洗。巷道沖洗周期由通風隊根據產塵量大小確定,最多不超過7天。
5、對于安裝及備用面由各機電隊負責完善防塵管路及三通閥門,機電隊負責對安裝及備用面沖洗一遍之后移交給綜合安裝隊管理。
6、各單位必須按責任劃分范圍定期刷白、沖洗和清掃巷道,做到巷道無積塵、積水和無雜物。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三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并做到穩定可靠、簡單合理。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必須報區域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掘進其它巷道,新采區投產移交前,必須在采區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進行回采。
三、所有采區嚴禁將一條上(下)山作兩種用途(其中一段作進風,另一段作回風)。
四、通風設施嚴格按質量標準構筑,除臨時為開拓掘進巷道服務的通風設施外都要按永久設施施工、管理。凡是永久風門必須上聯鎖裝置。對損壞設施或者敞開風門不關者要嚴肅追查處理。
五、消滅不符合《規程》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避免角聯通風。串聯通風措施要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六、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做到合理的集中生產。要提高礦井的生產能力,必須首先提高礦井的通風能力。嚴禁任何采區超通風能力的組織生產。
七、礦井各用風地點的確需風量計算,嚴格按照《規程》第110條配風細則進行。
八、所有進回風巷道的有效通風斷定面要保證風速不超限,盡量減小通風阻力。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規程標準之內。
九、礦井必須按規定進行反風演習和通風阻力測定工作。上報的通風數據要準確、真實。及時繪制通風系統圖和通風網路圖,按規定上報煤業公司通風部。
十、礦井要建立礦井通風系統定期檢查制度,其中回風系統至少每十天由通風部門巡回檢查一遍,發現隱患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組織處理。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四
1、礦井應按《規程》規定裝備安全監控設備,包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備用量不少于20%。
2、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3、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都應符合規定。
4、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5、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式、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6、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7、監控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遙傳等都應符合規定。由于瓦斯超限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1、下井人員按《規程》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3、設專人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
4、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5、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
6、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建立健全以下臺帳和記錄;
(1)、設備、儀表臺帳;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
(4)、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
(5)、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1、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器一次。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部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5、瓦檢員必須檢查所管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側值班員或通風調度。
1、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按時打印報表。
3、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4、監測監控設備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5、礦井應建立通風安全監控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監測工。安全監測工經培訓合格方可能上崗。
6、礦井應有監控中心室、設備維修室、庫房、攜帶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并應做到整潔有序。
7、監測監控中心站應編寫以下臺帳記錄;
(1)、有設備儀表臺帳;
(2)、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控布置圖及監控(月、季)報表。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五
通風瓦斯監控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進一步強化通風瓦斯監控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與維護,現將管理制度制訂如下:。
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安全監控和通風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除具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故障閉鎖功能外。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
三、礦井必須根據20xx年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款規定進行系統設置。總回風巷及一翼回風、采區回風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峒應設置壓力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符合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各采掘作業點參照公司“通風瓦斯監控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對不具備安設監控系統的地點,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安全監控設備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點,開工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檢測人員在場監護。
六、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切斷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七、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在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的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上下主站或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十、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等復合型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嚴禁設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十一、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在設備驗收時,安裝前也必須調試校正。
每隔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十二、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表。
十三、井上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每班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測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試完畢。
十四、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由所在采掘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如有損壞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匯報。
十五、凡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十六、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十七、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監控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日報表,報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接到報警后,值班員立即通知調度室。
十八、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送有關部門、總工程師、礦長審閱。
十九、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執行先停產后追查的制度。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六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礦井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我市煤炭工業安全有序地發展,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脅的礦井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負責對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礦井進行監督、督促各類防水煤柱設計、防治水措施的上報工作,并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市局負責檢查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對這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四、每一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礦負責對重點受水患威脅礦井的檢查工作。
五、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負責對該項工作的檢查。
六、各類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七、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采關系,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八、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并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鉆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二、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礦井每月向縣(市)區局匯報一次,國有地方煤礦每季向市局匯報一次礦井水患情況。重點礦井的水患情況隨時直接上報。
十三、各縣(市)區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適合自己情況的具體細則。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七
1、礦井開采的煤塵都屬于自然發火煤層。為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必須成立以企業法人為首的,礦長和工程師參加的防滅火管理機構,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
2、井下火災的定義。
(1)明火,井下煤層自然發火或紅炭。因生產過程中進行特殊工作,如電焊、放炮引起著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現灼熱,溫度超過70度的。
(3)井下某區域內出現火、煙或風流中連續四次出現co濃度達到或超過0。01%。
(4)煙霧進入井下,影響采掘工作的。
(5)導致瓦斯煤塵爆炸的電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發生自燃不能直接滅火而加以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
3、井上下必須建立消防倉庫,并儲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倉庫應有鐵道與井下直通,消防倉庫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補,保證足夠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災處理完畢后一星期內整理火區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報告。
1、硐室必須設在進風流中,進出口處設置防火鐵門,并儲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設備不能超負荷運行,并定期檢修,低壓電網每條線都要按負荷大小裝設漏電、過流、短路等保險裝置,當電流增大發熱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3、井下進風流中需要電焊或噴燈時,必須寫出安全措施,報煤管站或煤炭局批準后方可施工。
4、預防摩擦產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絞車、回柱絞車等機械設備,都必須設安全防護設施或灑水裝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塵。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糊炮、挑桿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塊煤矸,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黃泥封堵,嚴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1、礦井必須對已開采的煤層進行煤炭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并嚴格按照煤炭自然傾向性分類、管理和編制措施。
2、開采自然發火煤層時,應選擇丟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與采空區的密閉性好等原則進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后退工開采,在發火期風留隔離煤柱,在隔離煤柱間設置防火門套,防火門套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層發火期內采完。
4、采區隔離煤柱在巷道設計上應力求上下階段沿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過程中嚴禁超采、偷采破壞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的上段聯絡巷道必須隨采隨封,一般應在15天內封閉結束,長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如果回收困難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封閉,必須報告并說明幫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層在火區附近開采時,必須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護隔離煤柱,靠近火區邊緣和通向火區的巷道必須注漿或筑2米以上距離的黃土隔離墻,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區外回采。
7、在火區下方開采時,沿傾斜留足10—20米的隔離煤柱(當煤層傾角變化大于45度為25米)并編制回采措施報煤管站和煤炭局批準后,才進行回采。
8、開采自然發火煤層巷道掘進時嚴禁用茅草、樹枝背幫背頂,必須用竹笆或搪材背幫背頂。
9、地面的小煤窯開采情況在開采前必須調查清楚,對開采深度較大的小煤窯必須設置磚石密閉,黃土填實或注漿。
10、采區內通風設施(如風門、密閉)應設置在圍巖堅固、地壓穩定的地點,并保證嚴密不漏風。
11、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時嚴禁利用遺留風眼作為回風巷。
12、煤層巷道掘進巷道過程中因發生冒頂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應采取注漿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3、上段采空區嚴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無法解決,非利用不可時,由礦工程師寫出措施報煤管站批準后方可實施。
14、回采工作面出現co,有發火征兆時,可以采用均壓通風,調節風壓等措施,但必須寫出措施報煤管局批準實施,并做好調壓后觀察工作,包括調壓后的風量、風壓、漏風、氣樣分析等。
15、礦井在編制采掘作業計劃的同時,應根據生產采掘作業地點編制防滅火工作計劃。
1、井下從業人員當發現井下著火,有權迅速報告礦業主及礦長,業主和礦長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著火性質和地點進行處理。
2、礦井火災處理工作應由礦長、工程師擔任總指揮,參加處理火災的人員應服從指揮,任何人不得干預火區的處理工作。
3、處理火災過程中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測火區氣體成分和井下風流的變化狀態,并定時定點地觀測結果及時報告礦井滅火指揮中心和井下滅火總指揮。
4、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如干粉滅火器、四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
5、井下火災處理時,工作地點的空氣中各種氣體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沼氣在2%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可在進風側處理或直接滅火。
6、火災在處理過程中嚴禁改變通風系統、風量或風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況下采取降壓措施,但必須監視火區氣體的變化情況,當瓦斯超過2%時必須解除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
7、井下火災不能采取直接滅火時,應采取封閉方法,封閉火區時,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閉。
8、封閉火區時,應先封閉火區相關連的供風系統,簡化火區系統,然后再由救護隊同時封閉火區進回風巷的密閉,并迅速撤離災區。
9、火區封閉的全過程,必須有救護隊待急,救護隊施工時,必須一個小隊工作,一個井下待急,一個在地面待令(共計三個小隊)。
1、在搶救火災處理中,嚴防沼氣積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風流變化、倒轉,嚴格控制沼氣濃度確保滅火人員安全。
2、盡量減少火區內的人員,參與運料人員,在運完后迅速離開,煤礦要指定專人負責清點人數并向火區指揮領導小組報告。
3、當火勢較大,用水直接滅火時,先從火源周圍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滅火,以免引起火災氣體、瓦斯和水分解氫氣爆炸。
4、火區封閉后,24小時以內禁止人員進入災區工作或檢查,只有在24小時后,由救護隊人員沿進風側至回風側依次對火葬區封閉進行檢查,48小時后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恢復工作的計劃。
5、火區有爆炸危險時,必須先采取防爆打電話,預先在火區的進回風巷中設立隔爆墻,隔爆墻的長度不小于4米,24小時視火區穩定后,方能設置永久密閉或采取先封進風,后封回風的`方法,減少火區的爆炸危險。
6、永久設施的施工必須由救護隊進行,永久設施必須安裝取樣管、注漿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樣管和注漿管安在密閉的中上部,其余安裝在密閉下部。
1、每形成一個火區,都要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關系圖,由礦井通風部門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區后10天內報煤管局、煤管站。
2、火區封閉,防火領導小組制定火區密閉觀測,注漿等積極措施繼續滅火工作,并作好處理和觀測記錄。
3、井下永久性火區密閉的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凡屬火區永久性密閉前都必須設置柵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的警示牌。
(2)發現密閉質量不好,閉溫升高,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封閉的火區必須經常取樣化驗分析,掌握火區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
5、火區的啟封條件:
(1)火區內的co絕跡或穩定在0。001%以下。
(2)氧氣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區內氣溫低于30度或水溫低于25度。
6、火區啟封前,應在啟封的密閉外側設置嚴密的鎖封風門,由救護隊員在保持封閉渠完好的狀態下,進行啟封和偵察火區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的含量情況以及巷道的完整情況。
7、鎖封風門內應備足重新封閉的材料,如果發現火區內有異常變化和復燃現象時應立即重新封閉火區。
8、啟封火區的工作由救護隊佩帶呼吸器在鎖封風門內進行,先將回風巷的密閉打開一個小口,進入火區偵察,其余人員應撤離火區。
9、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后,確無問題時,打開封閉風門,讓火區氣體在主扇負壓作用下進行排放,待1小時后,再由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情況,確認無問題時,由指揮小組決定開啟火區進風巷密閉。
10、恢復正常通風后的火區,觀察三天,三天內都要對火區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火區無復燃跡象后才能恢復火區內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區面積較大,封閉后火區穩定,要采取措施進行鎖封,按啟封密閉的方法,由救護隊進行鎖封。
12、火區經處理以后,通過取樣分析,判斷火區火的熄滅,并符合熄滅條件時,可寫出火區注銷報告,報煤管站、局核準。未寫出火區注銷報告的火區,都應該按照火區進行管理,啟封后采完的火區,又無復燃即為自然注銷。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八
為了加強通風安全管理,保證通風系統的安全可靠,提高礦井的抗災能力,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編制以下通風安全管理制度:。
1、《煤礦安全規程》;。
3、上級有關煤礦通風防瓦斯規定;。
1、成立通風科,通風科每天必須有專人24小時值班,并進行礦井通風調度,通風科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對本礦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規劃,對每月通風作業計劃進行制訂、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落實具體負責。
2、主扇工、井下通風工、瓦檢工等特殊工程必須經上級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
3、礦井必須配備各種通風檢測儀器、儀表,堅持保管、維修、保養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校正,保持臺臺完好。
5、由通風科負責,每月對礦井進行不低于三次的全面測風,每次結果應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根據測風結果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6、礦井通風系統圖由通風科及時填繪并按月補充修改,及時與主管部門進行圖紙交換,通風系統圖必須將礦井現狀的實際風量,風流方向、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標明清楚。
1、主扇值班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每天24小時值班,不得脫崗,對主扇運行情況每天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調度室及值班礦長。
2、主扇必須保證連續24小時運轉。
3、由機電科負責,每月至少對主扇檢查1次,風井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檢查維修1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4、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井上、下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主扇房反風操作系統圖必須根據井下變化及時填繪。
5、主扇的運轉應由專職人員負責,主扇區工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6、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扇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7、主扇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1、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局部通風機選擇與安裝、使用和維修,嚴格執行局部通風機檢查、維修和開停管理制度,保證正常運轉。
2、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距巷底距離不得小于0.3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制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吸風口至回風巷之間的風速不得小于0.15m/s。
3、局部通風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子口到時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低于5米。
6、礦井采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必須嚴格按時't'型瓦斯排放法進行逐段排放。
7、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兩閉鎖和開、停等傳感器,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能自動切斷該風機供風巷道的一切電源。
1、兩個掘進工作面貫通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頭掘進,并且必須保證被停掘進工作面的正常通風。
2、通風部門應做好巷道貫通的通風工作,貫通前后通風部門應派一名專職人員現場指揮,確保施工安全。
3、準備好貫通后風流調整設施的布置與風流調整工作,在貫通后,應立即進行風流調整,實現全風壓通風。
1、礦井通風設施必須設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和維護,發現有損壞現象,及時修理。
2、風門、風窗、測風站等通風設施,必須有管理牌,管理牌板必須按照要求及時填充。
3、礦井調整風量需安設通風設施時,必須先有設計方案后進行施工。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十九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三、在用壓力管道應按有關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冊;
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壓力管道檢查,并做書面記錄;
七、使用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制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計劃;
十、壓力管道使用中嚴禁超溫、超壓操作;
十二、壓力管道的重大檢修作業應由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進行;
十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十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礦井安全管理制度(實用20篇)篇二十
1、礦井主電扇通風設施必須有防資防破壞的柵欄門,并設專人看管,負責設施的保衛工作。
2、井下通風設施、風門、風橋、調節門臨板閉,柵欄必須牢固可靠,懸掛管理牌板和說明牌、警示牌。
3、井下必須由瓦期檢查員負責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的`檢查,發現損壞立即報告礦領導進行處理或恢復。
4、過車風門或重要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或采用閉鎖裝置,保證風門正常關閉,防止風流短路。
5、井下風門規格:寬0.8米,高1.2米,門扇厚度不小于40米/米。調節門窗能自動,并有兩道鐵扁擔,中夾油毛氈合面而成,門框不小于50×120平方米。
6、井下通風設施必須每月網路分析一次,及時調整通風系統,凡不用的風門及時解除。
7、嚴禁用毛草、煤碴當臨時來板閉或臨時擋風墻。臨時板閉必須是用不少于30平方米的木板魚鱗搭接并磨縫永久密閉必須設置反水池(無水除外),火區密閉必須設置注漿管,觀測孔并用閘門保持正常關閉狀態。
8、永久風門,永久密閉必須掏松,風硬幫硬底,設施前支架良好,超過2米設墻面平整反邊柵欄,嚴密不漏風,牢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