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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一
遺囑糾紛時有發生,那么,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典的遺囑糾紛申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訴人: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
(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于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
(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
(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于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于x相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于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鑒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舍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于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后,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
贈與合同。
并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于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托人xxx和x市x區法院。
(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于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x5年4月16日。
民事申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機器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
申請書。
是專供民事案件的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用。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二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三
申訴人: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
(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于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
(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
(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
(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于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于x相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于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鑒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舍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于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后,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并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于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托人xxx和x市x區法院。
(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于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xxx5年4月16日。
民事申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機器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用。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四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xxx與于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xxx于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于x相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于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里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占為己有后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于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鑒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舍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于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后,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并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于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托人xxx和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于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x。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五
原告:住所地:聯系電話:被告:住所地: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駕駛原告所有的_______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國道_____線由_____往______方向行駛至國道_______線______公里處,與____駕駛的閩_______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__號貨車乘車人______被該車碾壓于右前輪下,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______系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輕微受傷;兩車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損。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____大隊認定______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丙不負事故責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醫療費_____元、尸體檢驗費____元、____號車司機____醫療費_____元,向_____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_____元、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元、喪葬費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_元、住宿費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_元、被扶養人生活費_______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_______號貨車修復材料費_______元、維修費_______元、吊車拖車費_______元、車輛鑒定費_______元。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______貨車向被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不計免賠率)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________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約在前述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無奈,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請。謝謝!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六
原告:________,性別:?,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別:?,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為由,向原告__________借款總共人民幣_______元,第一次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第二次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出具___份“借據”,在借據上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至今未歸還分文。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七
年齡:_________________歲;。
民族:______________族;。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歲;。
民族:______________族;。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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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張某,女,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采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郁癥。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郁癥。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于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復:可以轉。隨后,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里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系重癥室的醫生,而重癥室的醫生15分鐘后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蘇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于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于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后。囑積極預防并發癥,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并出具了法醫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后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后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范。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伏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2、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2)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九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2.申訴請求。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3.申訴理由。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4.尾部。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5.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
原告: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為由,向原告__________借款總共人民幣_______元,第一次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第二次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出具___份"借據",在借據上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至今未歸還分文。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于x,女,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路號。
丁x與于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于2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于x相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2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于2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于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里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占為己有后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于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鑒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舍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于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手里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后,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并由xx區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于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于被告提供的2x年x月x日由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及見證人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托人和x市x區法院(2)x民初字2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于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訴事項: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26號判決書,重新審理李訴*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申訴理由:該案認定事實不清,對于不利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關鍵的幾點沒有進行認真核查。
一、**公司的土地證有問題,與我簽訂預售合同中的土地證與開庭時所說的土地證不一致,兩證中必有一個是假證,而且都未向法院提交。
我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簽訂日期為x年9月2日),**公司的土地證號是國用()字第12號,而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是國用()第085號,取得日期為x年12月11日。
按照國有土地出讓的規定,土地證號是按出讓的時間編制的,一個土地上只能有一個土地證編號,就是說,這兩個證其中必有一個是假的。在一審中解釋為換新證是不正確的,土地證如同身份證,身份證換新證還是用的還原來的編號,同理,第12號土地取得日期應為x年,第085號土地只能是xx年取得,換新證不會換編號,一審的解釋是不對的。任何一個了解房地產開發流程的人都會對兩個土地證的真實性產生足夠的懷疑。
法院在審理中應該對**公司的土地取得進行詳細的審查,而不是只進行形式審查,更不應該相信換證的解釋。而且,至今**公司也沒有提供兩個土地證中的任何一個。
在一審中認定的是第085號土地證,那就是說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公司還沒有取得土地證。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沒有取得土地證書不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無效的。
開發商僅提供商品房預售證不足以證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法有效。至少在本案中由于存在兩個相沖突的土地證,已經構成了預售證不合法的初步證據,法院應該對預售證及其他四證進行審查,而不是放任不管。
退一步講,假設第12號土地證確實存在,**公司就應該提供土地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收據證明。因為**公司兩個證的情況已經使人們產生合理的懷疑,**公司有責任進一步證明他已經于x年取得土地證,具備預售條件。
原來的一二審法院對這么重要的問題都忽略了,這樣的裁決怎么經得起檢驗,怎么能令人信服。
二、原來的法院裁決中只引用《房屋建筑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的結論,認定現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安全可靠性,對感官質量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響。并得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
1、該鑒定書含糊其辭,“現不影響”是什么概念,是鑒定時不影響?那么鑒定后第二天影響不影響?建筑施工的各種規范及驗收規范上非常明確,地基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期間要和建筑設計使用壽命一致,也就是說,鑒定應該明確在該建筑物設計使用壽命內(框架結構一般為100年)地基的質量缺陷是否影響房屋的安全。
當鑒定結果不明確時,按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但法院沒有進行質證,這是訴訟程序上的錯誤。應該通過再審進行糾正,尤其是關系到房屋地基質量的大問題,必須給予明確的結論,這樣的結論只能通過再審程序解決。
2、鑒定書是雖然結論含糊其辭,但是從鑒定的過程中還可以看出很大的問題。
鑒定書中首先提到,**公司未能提交地基處理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資料,那很可能**公司就沒有這些資料,或這些資料有很大的問題,不然**公司為什么不敢向鑒定人出示。
鑒定中還提到,地基持力層為雜填土,土質較濕,土層中含較多瓦片磚塊,未經處理,地基承載力較低。結合**公司不出示施工資料,可以明確地基是存在問題的。
我們更懷疑**公司所出售的房屋的地基根本就沒有驗收或沒有通過驗收,不然為什么不能出示驗收資料。而據鑒定中所述情況,地基未經處理,也不可能通過驗收。
建筑工程驗收是分步、分項驗收,地基沒有通過驗收就不可能通過整體驗收。
按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沒能通過驗收的建筑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地基沒有經過驗收的建筑當然也不能交付使用,我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合理。
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證明工程質量的文件,但它不是絕對的,鑒定書中有相反證據表明工程驗收是有問題的,法院應該對驗收情況進行核查。而且,對建筑工程(地基部分)提出問題的是司法鑒定,在訴訟程序中司法鑒定的效力至少不比竣工驗收報告低。
因此法院應該對地基是否經過驗收進行查證,要求**公司提供地基的驗收資料。但法院對此并沒有進行審查。
總之,本案中**公司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出讓金是有疑問的,法院沒有審理清楚;**公司的房屋是不是經過全面驗收也是有漏洞的,法院也沒有進行審查,這兩點涉及到預售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司是否根本違約,直接關系到我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在有有力反面證據時,法院沒有認真審查,所以這樣的判決是不正確的,我要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
x年8月20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三
所在地:廣東省xx市xx村。
負責人:李,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xx市xx村。
負責人:陳。
申請事項:因不服()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證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采納歐證言。歐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于歐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出庭證明,該款并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后,王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后因歐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戶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并不能說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說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級錯誤。
關于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采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于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x年起至x年期間聘請李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并交納社會保險,李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后,就一直聘請李當場長,王在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復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負責,也印證了歐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復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簽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戶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后,在李授意下,王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采納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
x年1月6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四
申請人:王大,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王二,女,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1、撤銷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2、確認自書遺囑有效,按遺囑進行繼承。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以立遺囑人即自書遺囑難以確信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認定該遺囑效力,該判決是錯誤的。
第一,原審認定該遺囑的形式合法,那么自書遺囑在什么情況下會無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書遺囑,只有在受到脅迫、欺詐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所立才能認定為無效,無錫市中院未認定存在上述事實,卻在判決中以該遺囑存在疑點為由否認其效力,沒有法律依據。
原審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存在的第一點疑點:“從代書遺囑訂立至x5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間王二并未對有任何不當行為,而……王大對確有不孝行為,反而以后一份遺囑改變原來的遺囑,指定遺產歸王大一人繼承,與常理不符。”申請人認為改變遺囑是人之常情,不存在與常理不符之處。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出現才可以變更遺囑,正因為人們經常改變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可見實踐中改變遺囑的情況是普遍的。
判決中事實認定的第二處疑點:“自書遺囑由一人獨自完成,并無其他人在場,而從遺囑內容的完整性、邏輯性及文字表達看,與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遺囑改動處按指印,更須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和職業習慣的人才會有此意識,一人難以獨立完成。”遺囑確實有嚴格的形式要求,遺囑的訂立,無論是接受他人指導,還是照抄他人,都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用說小學文化的農村老太太,就是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曉遺囑的形式要求,可以說大部分有效遺囑都是接受專業人士的指導或者依據范本所立,實踐中律師經常指導他人立遺囑。書寫遺囑,完全可以借鑒他人的范本,也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立遺囑的注意事項,無論其從何處獲得指導,對自書遺囑的效力沒有影響,因為沒有證據證明立遺囑時受到他人欺詐、脅迫,在沒有欺詐、脅迫情形下所立遺囑,不能認定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一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拋開有力的書證,僅憑法官的常理來判案。法官的懷疑不能否定書證,如果這樣,證據規則就沒有任何意義。并且在本案中,法官聽信證人證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只能是錯誤的。
自書遺囑不可能是在受脅迫情況下所立。放棄治療從醫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時,任何東西都無法對她產生威脅,一個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脅迫,因此脅迫在本案中不存在。自書遺囑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詐的情況下所立,從立自書遺囑到死亡,這期間有四十多天,如果這份遺囑違背其真實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機會,向守在她身邊的親人包括被申請人說出自己真實意愿,并變更遺囑,而沒有這樣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書遺囑是她的真實意愿。根據常理分析,十多天前在眾多娘家親人、女兒、律師、見證人的影響下,所立的代書遺囑才是違背其真實意愿的,因為該代書遺囑從法律效果來看與法定繼承無異,本屬多此一舉,那么被申請人為什么要求立這份遺囑呢?就是因為它有違一個農村老太太的家產傳子根深蒂固的觀念,所以在沒有無人干擾場合,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自書遺囑,并將它交給申請人保管,對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書遺囑的效力法院沒有任何理由不予認可。
原審判決中采信與被申請人有隙的親人的證言,認定被申請人對立遺囑人不孝順,從而不予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申請人與某些親戚有些矛盾,中間的是非恩怨很難說清,不能簡單地判斷誰是誰非,僅憑這些人的證言不能認定申請人不孝,退一步說即使申請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請人母親的自書遺囑的效力,這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如果申請人確實不孝順,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剝奪其繼承權,而本案顯然不是剝奪繼承權的案件。
申請人盡到了一個窮困農民為母親應盡的職責,為了給父母看病,申請人債臺高筑,難以想象一個為了給母親治療絕癥到處求人借錢的人會被人稱作逆子,申請人獨自一人帶癌癥晚期的母親去南京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看病,在這期間這些做證的親戚沒有一人給予任何幫助;申請人每隔一天為母親充一次氧氣,怎么可能會去關氧氣瓶的閥門?從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單據、借款單據不難看出,申請人即使說不上孝子,但也絕不是證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現在卻還要被這些親戚誣蔑為不孝,這令申請人實在傷心,氣憤難平。
綜上所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關于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欺詐、脅迫或無意思表達能力等情形均沒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也沒有認定上述事實,只是含糊其辭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該判決是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不當。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五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于××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將35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鑒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后,又經××市衛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衛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于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衛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衛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于加工生產冷飲食品并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后,于××年×月×日再次送樣于××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于是,××市××貿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訴于××市××區人民法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并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原審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
·書證4份。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結構和寫法與經濟糾紛起訴狀基本相同。
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五點:。
1.標題應標為《申訴狀》或《經濟糾紛案申訴狀》。
2.因為申訴狀是針對原審法院判決、裁定有誤而要求復審改判的,所以狀頭可不寫"被申訴人"一項。
3.尾部送達法院應寫原審人民法院院名。
4.具狀人應稱"申訴人"。
5.附項應附上原審判決書、裁定書的原件復印件。
1.對申訴的事實務必求全、求真。原審裁判如果不是依據全面事實裁判的,申訴狀應從案情事實、原來的處理經過及處理結果進行歸納敘述,闡明對原審裁定的不當之處。
2.要實事求是。對原審裁定中對的、屬實的處理,應承認其恰當而不應反駁,做到實事求是。
3.盡量列示例證。應將與請求目的相符的人證、物證、書證等在申訴狀里明確列示,并加以說明,以實證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說明申訴事實的新證據,將更具說服力。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六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于××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將35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鑒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后,又經××市衛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衛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于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衛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衛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于加工生產冷飲食品并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后,于××年×月×日再次送樣于××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于是,××市××貿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訴于××市××區人民法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并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附:
·原審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
·書證4份。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七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系被繼承人______之____。
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
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
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依法判令將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段_______號_______棟_______單元_______號房屋由原告繼承。
2、訴訟費用由_______被告承擔。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與___在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雙方結婚時均有子女,__________有子女_______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有子女三人:________________。婚后_______與_______未生育有其他子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夫妻共同購買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夫妻共同就上述房屋問題立下遺囑。
雙方遺囑確認:如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則該房屋作為在世方的生活費,由在世一方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因病去世。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第5條規定,原告與被繼承人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立的遺囑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據遺囑,__________已去世,則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作為在世方的__________繼承,應由原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述被告均無權干涉。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八
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數量日趨增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次活動的設計就是為了關注我校的留守兒童,號召全體師生關心留守同學,幫助留守學生樹立起樂觀積極的學習態度和生活態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留守兒童心手相牽,使他們能快樂成長。
1、通過活動,使留守學生在活動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勞。
2、培養獨立生活的意識,養成學習、生活自理的好習慣,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們的子女,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和關愛,懂得只要我們從身邊小事做起,捧出一顆愛心,奉獻一點愛,那么世界將到處充滿愛。
六(2)班全體學生。
1、關于留守兒童的視頻資料。
2、留守學生給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兒童代表發言稿。
(主持人出場)。
ab: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a:有這樣一群孩子,當別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懷中撒嬌的時候,他們的父母卻遠離家鄉到外地打工。
b:有這樣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著父母的歸來,就那么一個人看著照片里父母慈愛的笑容。
a:有這樣一群孩子,生病時沒有擁抱過父母的懷抱,就那么一個人躲在被窩里哭。
b:這些被留在家鄉的孩子有一個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兒童。
ab:同學們,老師經常教育我們:我們雖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們是——快樂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牽快樂成長”――關愛留守兒童主題班會現在開始!
a:首先請大家觀看一段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家時的情景。
b:看了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們這個大家庭里,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的同學為數不少,他們一直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或叔叔嬸嬸一起生活。
a:在我們班現在就有十名留守兒童。
b:這十位同學的爸爸或媽媽都在外面打工。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其中一位留守同學的心聲吧!有請馮天嬌同學,大家歡迎!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十九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接受遺贈約______元的財產。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蔣__________之夫黃__________是朋友關系,黃__________于20__年4月18日立下遺囑,將自己價值約60000元的財產在其死亡后遺贈給原告。該遺囑于20__年4月20日經公證機關公證。20__年4月22日遺贈人黃__________因病死亡,遺囑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財產,拒不給付原告受贈的.財產。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接受遺贈約______元的財產。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二十
現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男。
現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_,男,
現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村。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父親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間,各種家具七件,皮襖一件及其他一些衣物和被褥。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攏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潑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沒有繼承權”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原告父親遺留的房屋及其他財產變賣,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給,還多次咒罵原告,并毆打了原告。
原告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在結婚后的7年里,每年送給父親________?元生活費。不僅如此,在父親患病的一年多時間里,給父親買的食品、藥物,總計有________?元。在父親病重的一個月時間里,整日住在父親家,伺候父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和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平等的繼承權。據此,原告曾多次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及鄉政府協助解決這繼承糾紛,但由于當地封建思想比較嚴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輕女”和族權思想的影響,對此糾紛一直沒有取得處理結果。請求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婦女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判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歸還原告應當繼承的合法財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二被告將李_______________遺留的四間房屋賣掉,有買房人朱________________可以證實,他住在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村。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附:
2、_______________遺產清單1份。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遺囑糾紛申訴狀(精選21篇)篇二十一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于____簽署了《___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約定原告向被告_______噸________,合同價款為人民幣____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____內到原告處自提貨;《___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____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