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或機構內部的一種內部管理方式,目的是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護。規章制度的參考范文涵蓋了各個行業、各個層級的相關規定。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制。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啟用日期之后,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啟用由校領導決定,并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啟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啟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制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柜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系,學校公章和校長特制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范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準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并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于不超出范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范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于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于有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簽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準),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并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采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準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毀,銷毀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并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二
為規范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后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于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并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備案編碼章,項目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項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項目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并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項目章,只能用于與相關監理項目或代建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項目經理部或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后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并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文件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文件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審核批準,未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蓋章人可以蓋章,并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并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項目部文件需總公司蓋章時,由項目部寫明申請并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按總公司用意程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準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三
為了進一步規范鎮政府公章的管理與使用,既方便群眾辦事,順利開展工作,又體現鎮政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印章正常使用與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規定:
1、以鎮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工作需鎮政府開具的工作介紹信。
3、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工作報告、請示、報表、情況反映等。
4、以鎮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
5、需開具證明的其它事項。
1、實行登記制度。除常規報表外,按時間、用印部門、內容、經辦人、批準人等項目登記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黨政辦主任保管、使用,并對公章使用情況做好登記。
3、公章管理實行登記與審批相結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重要事項用印必須請示鎮黨委書記、鎮長批準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項(如戶口遷移、有關證明、民政救濟、計生文書、報表;各種上行報告、各村、部門單位向上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用印,經各線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由黨政辦主任審核同意,方可用印。
4、嚴禁開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用印制度,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有權拒絕用印。
6、政府公章原則上不準帶離辦公室。如確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黨政班子成員在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公章外借使用登記表》,經黨政辦主任審核方可帶走。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四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并留印后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并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五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六
一、目的:印章與證照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印章與證照的嚴肅性,加強印章制發、使用、廢止及證照管理,提高各相關使用環節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所有的印章和證照。
三、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
四、職責范圍: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二)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五、內容:
(一)印章、證照分類: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專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等。證照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副本、ic卡)、銀行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與注銷: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規定配置或更換印章的部門,由申請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經理確認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刻制或更換。印章刻制或新證照辦理或更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刻制標準或證照辦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申請新辦的印章或證照須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并做好印模采樣或證照掃描、復印工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后,原件由使用部門簽收方可進行辦理。印章刻好后由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登記手續,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并留好印章樣圖。
1、公司的所有印章、證照,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留樣與存檔,印章應注明啟用時間、廢止時間、廢止原因等,證照應注明年檢年審時間,均應明確相關保管人、經辦人。
2、由于印章磨損而需要更換印章或證照年檢到期,統一由綜合管理部登記、留樣或辦理年檢年審手續。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司各類印章和證照保管明細進行匯總并定期更新,明細表包括印章證照名稱、主管部門、專管人、辦理日期、年檢年審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證照均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損壞和作廢,必須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及使用。
5、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支付u盤、法人印章、支票購買憑證由財務室出納員負責管理及使用。
6、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室會計負責管理及使用。
7、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印章規范使用表》,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統一收歸公司財務專管。
8、印章或證照丟失、損毀、被盜,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書面報告,并與綜合管理部商量補救措施。
9、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辦理證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10、印章因不慎遺失或損壞,可以按下述程序補刻:公司印章遺失應于發現當日登報掛失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然后憑掛失公告及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指定點刻制;若各部門使用的印章遺失或要求更換新的應向綜合管理部出具書面申請。
(五)印章、證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手續均要填寫《用印申請表》。按《用印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且由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將不予審批。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等)、信箋介紹、證明信。
2、介紹信一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檔保存。
3、開具介紹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綜合管理部審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級主管簽署意見后,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審批;使用存根介紹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簽字的空白授權書,須報總經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況變化,介紹信領用人沒有使用介紹信,應及時退還。
5、如若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反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由申請人寫明原因(用途),并在審批表上注明為何需蓋空白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書面批準,公司綜合管理部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向公司原開具處匯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行。
七、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七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范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并登記,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毀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毀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毀,并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并寫出書面材料。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八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準。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注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范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準,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
一、為保證印章(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印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按業務分類不同,經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指定人員)、分管經理或副總以上人員審批辦理。
(1)公文用印:經辦人擬稿—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董事長)簽發—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2)以公司名義簽訂、簽署的給類經濟、法律文書(包括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委托書、有關往來函等)及在經濟上、公司經營管理上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往來公函。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請示、報告、總結、通知、申請、公函等),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3)各部門日常辦公事務用印:各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總提出申請用印,批準人對用印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
(4)各部門印章在其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不能超范圍使用,各部門負責人對印章的使用負責。財務章須經財務部主管審核后用印;所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須經市場部經理或分管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后加蓋合同章,特殊情況下需要公章代替的,須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準。
(5)公司公章原則上一律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表》,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6)公司資質文件用印、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為避免復印的文件被再次篡改,在文件上加注“復印無效”字樣。
(7)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局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市場部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及法人名章由公司財務科負責保管;各部門章由部門主管負責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記工作。
(2)各部門制定一名印章管理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將印章鎖好,妥善保管。
(3)印章管理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確認。
(4)公司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辦公室負責到公安局辦理章刻事宜。新印章啟用應事先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
(5)印章管理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四、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介紹信、說明以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五、公司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用印審批表等,年終由辦公室整理后存檔備案。
六、印章管理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并依法公告作廢。
七、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八、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制定并解釋。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一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范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準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后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辦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簽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后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核準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準同意,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二
目的:加強公司印章管理,保障業務工作安全而高效。
范圍:公司各部門
權責:財務部負責公司印章保管和監印,對印章遺失和誤用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內容:
1.印鑒: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范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鑒。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鑒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鑒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準后,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三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本公司印章分為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質檢專用章、公司部門章七類。
1、公司印章嚴格執行“專人管理、審批用章”的原則,本公司印章的保管人為:公司公章為行政部負責人、公司合同專用章為銷售部負責人或采購部門負責人、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為財務部負責人,質檢專用章為質監部門負責人,公司部門章為各部門負責人。
2、印章保管人負責印章啟用、使用、保管、回收和監督。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養,及時清洗,確保印跡清晰。
3、公司公章和對外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必須預先填寫用印申請表,完成審批手續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規定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資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4、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質檢專用章以及公司部門章和非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在使用時必須做好相應的登記備案工作。
5、印章保管人應將印章材料的復印件及用印申請表存檔備查。
6、任何情況不得攜出各類印章。若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印章外帶,需提交《印章外帶申請表》(附件一),經總經理批準,并由兩名經辦人帶出使用。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領取印章,并簽訂《印章外帶承諾書》(附件二)。在印章外帶期間,該印章只能用于申請單上寫明的使用范圍,經辦負責人必須對印章的安全負責,妥善保管好印章。使用完畢后,印章應及時歸還給保管人,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簽訂《印章移交登記表》。(附件三)。
7、加蓋印章應端正、清晰,位置在年月日處,即“騎年蓋月”,若有需要應加蓋“騎縫章”。
8、禁止在空白的便條或白紙上加蓋各類公司印章。
9、各類印章的保管人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
10、保管人員不在崗,則由總經理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如保管公司印章的員工工作變更,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11、公司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印章的使用進行監管,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一旦發現違規之處,責令整改并向總經理提交監管報告。
三、各類印章的使用范圍。
2、合同專用章(1)為簽訂采購合同使用;
3、合同專用章(2)為簽訂銷售合同使用;
4、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財務憑證上使用;
5、質檢專用章限于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書上使用;
6、部門章只限于本公司內部使用,對外不得使用。
四、各類印章使用。
1、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四),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行政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印。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由總經理審閱批準,行政部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2)僅限于銷售合同使用,由經辦人在合同背面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后,方可加蓋印章。
(3)采購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銷售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在分別履行完本條第(1)、(2)款規定后,須再報總經理,經其同意后方能加蓋相應的合同專用章。
(4)若銷售產品只有訂單而無合同作支撐,則訂單由經辦人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并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加蓋印章。
(5)銷售合同中若需執行特殊價格的印章履行程序同本條第(4)款。
(6)各單位每月向管理部報送一次合同專用章使用情況,并將已簽合同分類歸檔。
3、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
(1)公司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交與非財務人員保管和使用。
(2)除正常財務,需使用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財務部經理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財務部填寫《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六)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各部門印章的使用。
(1)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并建立用章登記檔案。
(2)各部門印章只用于公司內部,不得用于對外業務。
五、印章銷毀。
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需及時向管理部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管理部,并定期銷毀。
2、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附件七),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管理部登記備案。由管理部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六、責任承擔。
1、印章管理人的責任承擔見《印章保管協議》(附件八)。
2、由于審批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決定,或由印章保管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履行蓋章手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公司并追究其責任。若上述人員的過錯行為觸犯《刑法》,公司將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責任免除:經批準帶出用印被盜搶的,須憑事發地派出所證明,可不予追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丟失,可不予追究。
七、印章刻制、啟用、銷毀須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管理部統一刻制、啟用、銷毀。
八、本規定由公司管理部負責解釋、實施。
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四
(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3分鐘后15分鐘內為遲到,十五分鐘后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2小時計算。
4.15分鐘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五)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衛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鈴聲響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違,查實后即按擅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4.下班時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廠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單位崗位上,再遵上條規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則除予曠職(工)半日論處,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處分。
(九)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和擅離工作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議處。
(十)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十一)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時有請假單或公出證交門房或控制室,否則警衛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總公司人員,亦應將請假單,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第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式卡上簽證。
(十二)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并呈總經理核定后施行,修訂時亦同。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五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攜帶使用。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3、行政部蓋章,并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毀。
3.2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六
一、刻制公章,由使用公章部門寫出書面請示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校辦出具介紹信,到定點刻制廠刻制,不得私制刻制或隨意改變公章圖樣。
二、啟用新印章,須在校辦留存印模、進行登記后,方可使用。啟用校印,則由校辦發出啟用印章通知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校印和校長印的審批程序:
(1)凡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公文、上報材料、協議、合同等,必須經校領導簽字后,校辦予以登記、用印。
(2)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種證書,由承辦部門編號造冊,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經校領導批準簽字,才可加蓋學校印章。
(3)有關證明材料,如學生成績、在讀學生表現、教職工工資收入、房產、在職職務職稱等證明,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蓋章、出具證明,如果確需加蓋學校印章的,須經校領導或受委托的校辦主任審查批準。
(4)補發畢業證,須本人向學校教務處或學校檔案室提交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或檔案室審核后,憑以上部門提供的'有效檔案資料,經校領導或受委托的校辦主任審查批準后,方可加蓋蓋學校印章。
(5)使用校長印章須經校長同意。
四、使用學校介紹信程序: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七
3.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
4.必須服從領導聽指揮;。
5.在崗位時必須勤了望、勤聯系;。
6.工具必須對號入座,放在指定位置;。
7.必須堅守崗位;。
8.必須保持崗位文明衛生;。
9.發現隱患必須及時報告;。
10.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辦好交接手續。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遵守(模板19篇)篇十九
一、印章管理由專人負責,印章管理者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任何不正當的行為。
二、使用印章時,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未經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審批簽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設立專門的公章使用記錄,使用印章時,要記錄清楚用章時間、文件內容、審批人、經辦人。
四、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書記審批。
五、印章加蓋要符合公文制作有關規范要求,位置要正確,印跡要清楚。
六、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丟失、損壞;要保證印章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