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撰寫情況報告,我們可以發現并總結自己在工作和學習中的問題和不足,進而改進和提高。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情況報告的要求和寫作方法,下面是一些典型的情況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學習。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按照市委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總體狀況進行了調研,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為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辦[2014]35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平安**建設的實施意見》(信發[2014]15號)等規定和要求,我縣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兩會”、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慶典、十八屆五中全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全縣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赴京“零非訪”。
(二)加強“三調聯動”化解糾紛。我縣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規章制度,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法律援助、保險理賠、物價定損整合到一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調解機制,實現了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務。除此之外我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h、鄉兩級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要事項、決策、措施出臺的前置條件、必經程序和剛性門檻,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把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納入評估范圍,認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2015年以來,我縣對36個重大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前排查化解了不穩定因素。
長、群工部部長、公安局局長擔任副主任,中心下設辦公室。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以及各村(居委會)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應的組織,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同時,縣委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督導組5個,分片督導鄉鎮(辦)、縣直重點單位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到6月底,縣、鄉、村三級矛盾調處化解中心已全部建成,建成率為100%;縣直單位調解室達到85%。
(五)建立和完善四個平臺建設。一是建立完善系統化工作平臺。按時建立縣鄉村三級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工作平臺和縣級分行業、分系統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平臺。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臺。我縣依托“陽光信訪”信息系統,將矛盾糾紛的分析研判、調處過程和處理結果,上傳到該信息系統,做到網下辦理,網上監督,隨時查詢。三是完善民聲手機短信平臺建設??h、鄉、村三級不斷完善手機短信工作平臺建設,全面受理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實現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的處理過程、辦理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可問責,打通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完善法治化工作平臺。推進法律援助進信訪大廳工作,充分發揮了法治在矛盾糾紛調解中的作用,將法律服務貫穿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全過程。
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總的要求是著眼于“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健全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排查調處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法,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解決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要在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實際效用。
(1)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以便抓“早”抓“小”,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通過兩個渠道來實現:一是整合現有的綜治、信訪資源,在鎮、街一級“糾紛排查化解中心”,把完善領導值班接待制度、給群眾提供一個便民利民的服務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區進一步將組織網絡延伸到村民組,及時將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信息向村一級“中心”報送。
(2)要加強矛盾糾紛的臺賬管理。各級“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要對矛盾糾紛集中梳理,實現歸口管理?!爸行摹币獙φ莆盏拿芗m紛逐件進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確定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歸口處理,建立調解臺賬。
“中心”或綜治機構。
(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分析利用。各級綜治機構對本轄區社會矛盾動態要及時掌握,包括辦結的、待辦的、督辦的,各類糾紛的數據統計,每件糾紛及解決的具體情況。
(5)要加強領導。各級綜治機構要統一組織協調和督辦,對具體矛盾糾紛的解決,要件件有著落,項項抓落實;適時召開會議,總結情況,分析傾向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綜治責任制。
(一)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著各部門之間缺乏配合聯系,各自為戰,沒有形成凝聚力,沒有專職部門來牽頭,致使工作缺乏交流、匯報和向心力,有些工作處于無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沒有與時俱進,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管理條件。
(二)缺乏開展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作用發揮不明顯。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雖然形成,但是少數干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開展糾紛排查,難以真正發揮機制作用。
(四)基層基礎依然薄弱。一是人民調解有所弱化。人民調解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而法院、公安受案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基層干部缺乏應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大部分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三是保障水平不高。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專職調解員聘用經費及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落實效果不理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信訪難題亟待**。現行的信訪考核機制是以“戶籍所在地”為主,上級只通報,不調查不處理,給正常信訪造成負面效應,少數非正常上訪戶抓住基層政府“軟肋”,選擇敏感時機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并“漫天要價”,基層迫于考核壓力,只能一次次進京赴省帶人,工作愈加被動;對于長期生活在異地且矛盾糾紛發生在異地的人員,進京上訪按戶籍所在地考核,既不科學又不實事求是。
一是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性思維。雖然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并沒有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統一協調、功能和程序互補銜接的有效機制。作為一種機制,必須要靠制度來保障,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同時,圍繞司法部門搭建一個平臺,發揮社會化的力量,利用民間組織、群眾團體來參與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更好更快解決,又分擔了基層干部維穩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是一種多元化解決的方式。
二是積極推動立法,使各類糾紛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F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當的干部把“調解”理解為一般的協調解決的意思,認為人民調解可以統攬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調解可以包醫社會矛盾糾紛的百病。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而且這些解決方式在社會上都有所實踐并積累了經驗?,F在的關鍵是,要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并把這些經驗以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科學有效地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立法就十分必要,能夠進一步突出司法體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會自治精神,強調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的銜接。
三是加強源頭預防,完善考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重視源頭預防,把推進依法行政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前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做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舉措,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基礎。要進一步推進信訪問題解決,積極探索信訪考核機制的科學化,逐步**信訪終結難題。要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配齊基層人民調解員。在老黨員、老政法工作者、老教師等人員中擇優選擇一些責任心強、素質高的同志擔任專業調解員,并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和調解經費投入。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二
為提高工作要求,鎮、村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建立健全了《xx鎮綜治信訪和維穩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全面實行了“一崗雙責”工作責任制落實,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求融入責任體系中,區分黨政領導、科室村居、鎮村干部等各個層面,督導各村(居)、各科室和鎮屬單位嚴格落實上級工作精神,明確時限、嚴格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始終保持工作常態。201x年以來,完成矛盾調解xxx件,主要類型為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損壞賠償等方面,從調解情況看,各村居調解委員會嚴格落實上級要求,積極主動抓好了調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隱患,和諧了鄰里關系。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以組織領導促進工作統攬。
(社區)建立常態化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主動分析形勢、研究工作對策,確保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了應對有策、化解有效;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將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黨建考核內容,強化了工作督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片面性較強,缺乏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的創新方法。主要表現為在調解中多事運用道理、人情進行調解,沒有更好的從法理、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在很多矛盾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加強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機結合。
(二)責任體系健全有效,以崗位責任促進工作開展。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依托鎮綜治辦,組建“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內設接待室、調解室、等辦公室,擔負全鎮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調處化解等職責,協調指導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切實發揮主導、協調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網絡。健全完善鎮、司法所、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依托鎮綜治辦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設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同時設立調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并指導調解工作站、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和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1個村(居)設立調解工作站,由各總支書記或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工作站長,具體負責協調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各調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匯總上報。
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運行機制。建立會議機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統籌協調調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報的要求,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錄入臺賬;同時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上報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化解。
(三)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對群眾反映的訴求進行政策上的宣傳和耐心的疏導解釋,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到目前為止,我鎮排查矛盾糾紛95起,已調處91起,調處成功率達95.78℅,有效維護了全鎮的和諧穩定。
(一)糾紛類型多樣化。
隨著我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林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三)糾紛上訪率升高。
村(居)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較低,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糾紛當事人受“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鎮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四)糾紛調處難度增大。
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現有的條件下難以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或是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復訪、越級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1.健全完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査得到全面落實。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村(居)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査,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各村(居)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身上,做到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和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做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應結合“法律明白人”培訓等工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的培訓,提升其法律素質。
5.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三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展動向,對各類動態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按照《2018年全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市的關鍵之年。我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確保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以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建立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扭住源頭預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堅破難,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全鎮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一)整合組織資源。加強統籌協調,整合組織力量,組建調處隊伍。整合鎮、村、村民小組人力資源,組建一支組織嚴密、經驗豐富、結構合理、布局廣泛、代表性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隊伍。在鎮建立大調解領導小組,健全完善綜治維穩工作中心暨“大調解”協調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晰各方責任,完善主動排查發現矛盾糾紛長效機制。
(二)整合人才資源。一是實行人員分類。把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劃分為綜合性人員(政府機關干部)、專門工作人員(鎮大調解中心業務骨干)、聯系村人員(駐村干部)、基層干部和群眾(村兩委、調委會人員)四類。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整合這四類人才資源,明確涉及區域的1-2名人員牽頭,其余人員協同配合。二是選配專業人員。打破身份界限,選配有特長的人員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發揮調解人員的專業特長。將綜治辦、群工辦工作人員納入其中,既實現了人崗相宜,又實現了專業力量與群眾力量的有機整合,使人力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變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為專業力量與群眾工作隊伍的“協同作戰”。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強化調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協同性。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群眾代表在矛盾糾紛調處中的參與作用,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系好、善于做群眾工作、樂于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愿者為工作組骨干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干群結合的強大合力。
(一)建立排查發現機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預警工作機制。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群眾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以調解組織為龍頭,以基層干部為骨干,以群眾隊伍為依托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建立信息動態監控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信息網絡作用,加強對社會面、重點人員、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的排查監控,動態監控矛盾糾紛信息,提升動態掌控和及時有效化解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糾紛綜合研判機制。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讓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常態研判工作機制。板橋鎮每月一次、下轄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收集、匯總、梳理各類矛盾糾紛動態信息,準確掌握客觀情況,分析研判趨勢動向,提出有預見性、指導性、實效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意見。
(一)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突發性矛盾糾紛,同級調處組織人員要在15分鐘內趕赴現場,開展調處化解等工作,并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在調處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員集結迅速到位、問題癥結分析準確、事件動態及時掌握,形成“快速反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聯動調解機制。一是協調聯動,形成合力。鎮調委會與各村調委會密切配合、協調溝通,聯動發力、共同出擊,集中力量調處各類矛盾糾紛。二是依法處理,規范調解。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范調解流程、調解臺賬和調解協議。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愿調解的糾紛,積極引導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空調”行為。三是以人為本、疏導為主。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化解工作的全過程,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沉下身子,與群眾面對面交談,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達訴求,解決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強化“目標責任”意識,實行“一崗雙責”,層層壓實責任,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目標考核,嚴格考核獎懲。凡因履職不到位,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后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情況、未能及時開展調處工作從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轉刑”重特大命案等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雖然今年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確保全鎮安全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矛盾糾紛化解責任人工作落實不到位,多元化解信息錄入率不高。針對這些問題,在2019年工作中,我們將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進一步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及監督和考核,認真及時抓好矛盾糾紛的摸排、調處、信息上報工作。為構建和諧裕華,維護一方穩定而做出應作的貢獻。
為提高工作要求,鎮、村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建立健全了《xx鎮綜治信訪和維穩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全面實行了“一崗雙責”工作責任制落實,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求融入責任體系中,區分黨政領導、科室村居、鎮村干部等各個層面,督導各村(居)、各科室和鎮屬單位嚴格落實上級工作精神,明確時限、嚴格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始終保持工作常態。201x年以來,完成矛盾調解xxx件,主要類型為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損壞賠償等方面,從調解情況看,各村居調解委員會嚴格落實上級要求,積極主動抓好了調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隱患,和諧了鄰里關系。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以組織領導促進工作統攬。
(社區)建立常態化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主動分析形勢、研究工作對策,確保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了應對有策、化解有效;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將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黨建考核內容,強化了工作督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片面性較強,缺乏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的創新方法。主要表現為在調解中多事運用道理、人情進行調解,沒有更好的從法理、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在很多矛盾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加強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機結合。
(二)責任體系健全有效,以崗位責任促進工作開展。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依托鎮綜治辦,組建“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內設接待室、調解室、等辦公室,擔負全鎮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調處化解等職責,協調指導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切實發揮主導、協調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網絡。健全完善鎮、司法所、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依托鎮綜治辦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設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同時設立調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并指導調解工作站、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和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1個村(居)設立調解工作站,由各總支書記或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工作站長,具體負責協調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各調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匯總上報。
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運行機制。建立會議機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統籌協調調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報的要求,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錄入臺賬;同時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上報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化解。
(三)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對群眾反映的訴求進行政策上的宣傳和耐心的疏導解釋,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到目前為止,我鎮排查矛盾糾紛95起,已調處91起,調處成功率達95.78℅,有效維護了全鎮的和諧穩定。
(一)糾紛類型多樣化。
隨著我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林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二)糾紛主體多元化。
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三)糾紛上訪率升高。
村(居)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較低,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糾紛當事人受“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鎮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四)糾紛調處難度增大。
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現有的條件下難以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或是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復訪、越級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1.健全完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査得到全面落實。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村(居)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査,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各村(居)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身上,做到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和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做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應結合“法律明白人”培訓等工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的培訓,提升其法律素質。
5.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因社會變革的加劇、利益格局的調整而導致的基層矛盾糾紛明顯增長,近年來,因勞動用工、婚姻家庭、農村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征地補償、村級村務、財務及干部作風、城市化建設、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的基層矛盾糾紛,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疑難化等特點,它不僅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戰,對社會穩定、全面小康建設有著重大影響,僅靠單一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已經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為此,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山亭區堅持以人民調解為中心,不斷發展和完善“楓橋經驗”,以化解熱點矛盾糾紛和社會管理創新為出發點和著眼點,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在全區形成了以區級調解中心為龍頭,鎮街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行業調解委員會為補充,區鎮有法律顧問、村居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協理員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體系,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街,矛盾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目前,山亭區共有各類調解組織300余個,其中區級調解中心1處,鎮街調解委員會10個,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276個,行業性調委會8個,訴調對接1處,公調對接10處,以個人名義命名的調委會2個。共有調解員1293人,年齡結構大都在40-60歲之間,文化程度60%以上為大專學歷,各鎮街聘請法律顧問37人,276個村居都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聯系幫扶,今年以來先后調解、普法宣傳170余場次,解答各類法律咨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協理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500余起。圍繞區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如莊里水庫建設、東西魯棚戶區改造、養殖場拆遷等中心工作,將人民調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此外,嚴格履行《棗莊市市級矛盾多元化解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加大人民調解的經費投入力度,以案定補,極大調動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316件,全區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沒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時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或群體性上訪事件。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為大調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多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從而在全區形成了黨政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司法行政部門為主抓、有關部門配合抓,調解、治安、信訪等各項職能互動的工作大格局。統一制作《調解文書檔案》,規范調解程序和調解檔案,增強調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隊伍建設上,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司法行政協理員輪訓班,各鎮街結合當地實際,吸收為人正直、知識水平高、熱心調解工作的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調解代表充實到鄉鎮調委會。在經費保障方面,區財政每年拿出30余萬元用于發放補助,并將這一專項經費納入了區財政,從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協理員每人每月發放50-100元不等的補貼,極大提高了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使廣大調解人員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和肩負的重任。
二是組建行業調委會,暢通百姓維權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斷加強與醫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齡委、婦聯、工商等有關行業、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將上述部門退休的老領導、老黨員、老干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吸納到行業調委會中來,優化調委會人員結構,形成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完善行業調委會機制建設,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信息通報、聯動協作、聯席會議等多項工作制度,確保行業調委會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規范運作。目前,山亭區正式運行的行業調委會有8家,其中山亭區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調委會和“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都建立了相應的專家庫,運作規范,成效顯著,特別是“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醫患糾紛調委會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廳評為最美人民調解員。
三是實施“三聯工程”,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夯實基礎。為切實解決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匱乏、專業調解人員不足的問題,山亭區創新實施了以執業律師聯鎮,法學會會員聯村,司法行政協理員聯戶為內容的“三聯工程”,即由執業律師與各鎮(街)建立法律服務委托關系,作為法律顧問參與鎮(街)重大疑難糾紛和涉法矛盾的處置工作;由法學會會員聯系幫扶村(居),每月到村兩次,主要負責就村民自治、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等事項接受咨詢、作出解答,對村級較大矛盾糾紛就行調處化解;司法行政協理員發揮駐村(居)優勢,承擔公共法律服務聯絡員的職能,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群眾咨詢較為簡答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將法律服務延伸到戶。
四是創新排查形式,實現重大矛盾糾紛零激化。在堅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節慶期間和政治敏感期間(十九大、全國兩會、青島峰會)的專項大排查、根據發展需要的應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訪“四查”活動基礎上,還實行區、鎮街、村居三級聯動,構筑立體化排查格局。區級實施區四套班子領導成員分片聯系制度,不定期帶領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基層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全區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聯戶包案責任制;鎮街實施駐村干部每周進村入戶訪談民情和排摸糾紛;鎮街黨委、政府定期召開民情分析會,研究解決重大民情和矛盾糾紛;各基層司法所實行例會制度,分析、排查當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協理員,同時又設立矛盾糾紛信息聯絡員,在特殊時期實行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各鎮街還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了適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眾參事會,架起黨委與群眾溝通橋梁,部分鎮街試點推行“調解員專業化”工作,店子鎮在村居設置了“龍虎言和室”,馮卯鎮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楊守華命名的“守華調解室”,較好地促進了基層矛盾化解,筑牢了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特別是在十九大、兩會安保、青島峰會期間,區司法局機關干部、10個街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240余次,調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矯正幫教人員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務電話咨詢、網絡咨詢、接待來訪等共計900余人(次)。
一是調解力量比較薄弱。區級雖然有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調解工作中心,但沒有固定的調解員;各行業調委會中的調解員大多是單位退休的老干部、老黨員,工作人員不固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足;村級調委會建設不規范,軟、硬件設施缺乏,隊伍性別結構、年齡層次不合理,多數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職,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調解工作;大多調委員會成員業務不精,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知識層次較低。
二是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實際運作中,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最直接的原因。除“個案補貼”、“以獎代補”外,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少,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是調解工作方式、手段滯后。部分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和業務素質能力還有欠缺,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不注意“德”與“法”的結合,因而調解效果不明顯。調解工作中存在重“調”輕“防”現象,沒有較好地發揮預防糾紛的作用,造成調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夠理想。
四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種調解資源之間的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在聯動聯調中,有些部門和單位缺席聯席會議,造成對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方案不能及時出臺,使矛盾糾紛的調處陷入被動。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公證、信訪、訴訟等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都表現出一定的優勢和缺陷。如人民調解方便、快捷,雙方當事人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實現當事人真誠地握手言和,幾乎沒有成本,但達成的協議容易反悔,要強制執行需要人民法院審查,往往不能成為糾紛解決的“終局”;法院判決,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進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要交訴訟費,執行也比較困難。因此,必須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搭建綜合平臺、強化工作保障入手,構建由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群眾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解機制,從而有效解決當今新時代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
一要堅持黨委政府主導。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問題,認真組織落實各項措施。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要緊緊圍繞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臺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二是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要根據各職能部門承擔的職責、服務的對象、管理的范圍不同,加強對相關社會矛盾和問題隱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積極建言獻策。要將各職能部門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糾紛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體系,納入追責范圍。三要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糾紛化解。要堅持多元參與、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方主體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協同作戰、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成立調解組織,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優勢,激化工作動力,積極依法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一步暢通群眾參與渠道,發動法律明白人,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黨員干部等熱心工作的人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堅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和“條塊結合”的原則,網絡管理員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區)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區、鎮(街道)、部門(單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逢有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等時段,各級各部門要組織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級上報制度,對排查的社會矛盾分類登記、匯總建檔,以月報形式逐級上報。對重大緊急事項,要第一時間排查上報。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會議例會制度,對收集的社會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總結分析矛盾糾紛規律,不斷調整、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時效。區、鎮兩級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單位根據需要隨時召開,遇重要節點和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分層分級化解機制。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責權明晰、分層級管理,多種調解手段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壓實到部門、單位和個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化解,提高社會矛盾化解整體合力。
一是加強三級調解平臺建設。繼續加強區、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平臺建設,建立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實現“整合資源、整體聯動”。在區層面,進一步加強多元矛盾糾紛化解中心建設,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在鄉鎮(街道)層面,大力推進鄉鎮(街道)綜治工作平臺建設,通過設立矛盾糾紛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室、信訪接待室,實現“一條龍”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在村(社區)層面,規范綜治工作站和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及時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加強專業性調解平臺建設。在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的基礎上,以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物業管理等領域為重點,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拓展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覆蓋范圍。三是加強訴調、檢調、公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和常態化。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公安機關要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要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一時處理不了的矛盾糾紛,通過鄉鎮(街道)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及時有效調處。
強化保障,切實增強工作實效。
一是充分推動群眾自治參與。繼承和發揚“楓橋經驗”,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礎治理建設要求,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利用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調,社會矛盾社會調”。二是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和分級管理機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訓學習制度,建立調解工作專家庫,以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為目標,培養一批調解專家、調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構建經費保障機制。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在“以獎代補、以案定補”保障機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投入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統籌構建財政為主、社會支持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調解人員工作待遇和工作積極性,保障調解工作有效推進。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創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級實體平臺:。
1.鎮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二)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三)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行業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7.糾紛案件分層化解機制。
鎮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層網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務屬性、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等專業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龍山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龍山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工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村莊一級調解。各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5-7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組成,對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街道三級調解。街道成立調解中心,由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管區調解能手組成,信訪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區選取先進和落后村莊各1個進行試點,并加強指。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四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21年以來,xx檢察院在區委和上級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時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貫穿于檢察工作全過程,積極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一、統一思想,夯實基礎,匯聚強大合力。
(一)注重理念引領,切實以人民為中心。
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的理念貫穿于檢察工作全過程,嚴格落實群眾來信“7日內程序性回復、3個月內辦理過程或結果答復”要求,充分發揮12309檢察服務中心作用,接待群眾來信來電來訪x人次,均依法妥善處理;始終把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放在最高位置,加強釋。
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法說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x件,做到既解群眾“法結”又解群眾“心結”。
(二)強化組織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強化政治自覺,把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作為政治任務強力推進。成立了由黨組書記、檢察長任組長,三位副檢察長任副組長,各部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領導小組,制定了《xx檢察院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方案》、《xx檢察院關于開展“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工作方案》,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開展筑牢了組織基礎。
(三)配齊配強人員,夯實基礎保障。
院黨組在人員配備上精心安排,每個部室抽調一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政策水平過硬的干警,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精干力量。全院共有x名入額檢察官,為矛盾糾紛化解小組配備x名入額檢察官和x名輔助人員,配齊配強了基礎人員力量。建立對內、對外各項聯動協作機制,對內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建立線索摸排、案件會商等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對外與公安、法院建立刑事案件風險通報機制,健全信訪案件聯席會議、聯合接訪、聯合答復機制,牢牢把握風險預判和穩控化解主動權。
二、創新方式,多措并舉,實現同向發力。
(一)圍繞中心工作,用心做好檢察環節矛盾糾紛化解。
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認真落實“群眾來信件件有回復”要求,在控申部門分設辦信組、接訪組、辦案組三個專組,平時按分工履職,忙時集中力量攻關,確保群眾來信專人管、專人抓、專人辦、專人答,第一時間解決好群眾的煩心事和揪心事,今年共受理控告申訴類案件x件,接待群眾來信來電來訪x人次,均已按要求進行答復辦理;扎實開展信訪積案清理,分類建立信訪積案“檔案”,逐案制定化解措施,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開展經常性矛盾隱患排查,將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了連續x年無越級訪和赴省進京訪;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變申請救助為主動救助,增強司法救助工作的時效性,今年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x件,累計發放救助金x萬元。
(二)強化法治自覺,努力實現依法辦案與多元化解同向發力。
一是規范刑事案件和解辦理程序。將刑事和解作為不捕、不訴和從輕從寬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重要前提,全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今年共受理審查起訴案件x件xx人,審結x件x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案件x件x人,適用率為x%。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引導當事人握手言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社會對抗。
二是推動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案結事了人和政和。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以“事要解決”為目的,建立了輪流接訪制度、律師協助說理制度和息訴工作考評制度。全年共辦理民事監督類案件x件,均已辦結;辦理行政監督類案件x件,均已辦結;化解行政實質性爭議x件。在辦理山西省xx公司訴我區xx行政單位行政訴訟一案中,承辦檢察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認為該案可以化解在訴前,遂搭建平臺,與雙方進行多次溝通。承辦檢察官從情、理、法等角度巧妙斡旋,通過耐心細致地釋法說理和居中協調,使雙方徹底放下心結,最終將該案成功化解。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既平息了雙方矛盾糾紛,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達到案結事了政和的目的,取得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展現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檢察擔當”。
三是積極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公號:辦公室秘書材料范文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加強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力度,促進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實現政通人和。今年共督促行政執法部門錄入行政處罰案件x件,充分形成了工作上的合力。
(三)創新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全面推行公開聽證。
落實能聽證盡聽證和公開聽證全覆蓋要求,對刑事申訴、立案監督、審查逮捕、擬不起訴、羈押必要性審查和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公益訴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救助等九大領域疑難復雜案件全部公開聽證,有效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今年共開展公開聽證x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作為聽證員評議,同時邀請與案件有關單位、人員進行旁聽,實現了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公開聽證工作的開展,不僅將辦案置于人民監督之中,更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讓社會各界更加了解檢察工作。
三、宣傳引導,良性互動,保障大局得力。
重視法治宣傳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落實普法責任制,成立了普法宣傳小組,深入社區、學校、工地、企業等地開展常規性法治宣傳。今年共開展“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等法治宣傳x次,開展“服務六穩六保護航民企發展”“群眾走進檢察機關”等主題檢察開放日x次,通過“走出去”與“請進來”等宣傳方式,覆蓋不同領域群眾x余人次,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為全區矛盾糾紛化解、構建和諧安定社會環境貢獻了檢察力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xx檢察院將以此次會議為契機,在區委和上級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持續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進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和水平,為早日實現我區高品質產城融合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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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五
今年初召開了專題工作會議,部署工作安排,梳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建立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專班,將鄉綜治辦納入專班。及時調整了各村調委會成員,建立以村支部書記為調委會組長、支部副書記為副組長的調解組織隊伍,將各村網格員納入調解組織隊伍,并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系好、善于做群眾工作、樂于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愿者為隊伍骨干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干群結合的強大合力。
各項制度規范上墻,明確職責分工,使鄉、村兩級調解工作力量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大大的加強,使鄉綜治辦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二、完善排查機制,預防案件發生。
充分利用調解組織網絡,開展全面排查,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就地預防、排查、化解糾紛。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群眾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以調解組織為龍頭,以基層干部為骨干,以群眾隊伍為依托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
三、健全預警研判機制,及時化解重大矛盾。
加強對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鄉黨委和多元化解協調中心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了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我鄉每月一次、下轄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收集、匯總、梳理各類矛盾糾紛動態信息,準確掌握客觀情況,分析研判趨勢動向,提出有預見性、指導性、實效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意見。
四、取得成效。
今年以來,隨著我鄉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工作、村民小組優化調整工作、脫貧攻堅接受國家普查工作以及村“兩委”換屆工作的開展,給我鄉多元化解工作帶來了較多問題和一定困阻。但在鄉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的正確領導和鄉綜治辦以及村調委會的共同努力下,解決了一批批的群眾疑難信訪問題,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幾近于無。
五、工作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各村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實行責任倒查。
3.進一步加強各村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范公示內容,健全基礎臺賬,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2020年工作要點,6月份將聽取和審議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情況報告。為做好常委會的審議工作,5月28日,區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在徐灶米主任帶領下,深入區法院開展調研工作,調研組參觀了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觀看了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開展情況的宣傳片,詳細了解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糾紛化解渠道、訴前調解實效、經費保障等方面情況,聽取了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的匯報?,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9年以來,區法院認真貫徹落實《xx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構建調解五大平臺,極大促進了多元解紛工作的開展,取得良好成效。
建立物業糾紛聯動調處平臺,在8個鎮街,19個社區分別設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站”和“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物業糾紛214起;建立法官工作室平臺,采用“領導包片,法官包點”模式,先后成立覆蓋全區的十個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20余次;建立律師專業調解平臺,成功調解各類案件194起;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平臺,積極開展訴訟糾紛調解,累計調解成功案件464件;建立道交一體化平臺,成功調解23件,累計標的額達152.54萬元。
2019年以來,區法院深入探索訴源治理,大力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實現了訴與非訴的有效銜接,分流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積極推進繁簡分流雙軌運行,大幅提升民商事案件審判效率,既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為促進市域治理現代化、維護全區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去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建設先進單位”。
二、存在問題。
(一)思想認識有待提高?!栋不帐《嘣饧m紛促進條例》于2019年1月頒布實施,一些部門、單位對該部法規宣傳不到位,一些干部群眾對該法規了解不夠深入;個別矛盾化解主體履職主動性不夠,缺乏擔當意識;部分群眾對多元解紛的有效性尚存疑慮,訴前調解積極性不高。
(二)聯動機制有待完善。從目前情況看,法院是多元解紛機制的主力軍。各化解主體之間工作銜接不夠及時高效,信息交流不暢,資源不能共享,沒有很好形成合力,聯調互動良性機制尚未形成。
(三)調解能力有待提高。許多糾紛調解在基層進行,一些調解員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上比較缺乏,與新時期糾紛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糾紛化解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幾點建議。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互相聯動,便民司法。要向區委、政府積極匯報,政法委牽頭相關綜治部門出臺相關多元解紛的長效機制,做到多部門互相聯動、共享信息、綜合治理,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基層。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樹立多元化解糾紛理念。除在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在解紛方面廣泛的程序選擇權外,還應引導群眾克服過分依賴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對多元解紛機制的優勢和效果加強宣傳,在群眾中普及多元解紛觀念,引導民眾形式正確、理性的解紛觀念,推廣使用調解等非訴訟解紛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讓自治的觀念以及對和諧的追求深入人心,為構建非訴訟解紛機制提供誠信和諧的社會基礎,積極推進“和諧屯溪”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要著力加強基層調解員隊伍建設,注重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士擔任;注重選聘律師、醫生、教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等人員擔任調解員,積極探索人大代表參與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要切實加強基層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新時期要注重線上調解工作和能力的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基層調解員隊伍。
(四)完善激勵機制,強化工作保障。要把多元解紛職責分解到相關庭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長遠發展和常態化運作。要強化經費保障,爭取資金增加多元解紛經費投入,適當提高個案補助。要建立健全多元解紛的考核獎懲制度,實現考核制度與激勵機制并行,促進調解人員盡職盡責參與糾紛化解,進一步提高多元解紛機制的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今年初召開了專題工作會議,部署工作安排,梳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建立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專班,將鄉綜治辦納入專班。及時調整了各村調委會成員,建立以村支部書記為調委會組長、支部副書記為副組長的調解組織隊伍,將各村網格員納入調解組織隊伍,并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系好、善于做群眾工作、樂于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愿者為隊伍骨干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干群結合的強大合力。
各項制度規范上墻,明確職責分工,使鄉、村兩級調解工作力量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大大的加強,使鄉綜治辦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二、完善排查機制,預防案件發生。
充分利用調解組織網絡,開展全面排查,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就地預防、排查、化解糾紛。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群眾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以調解組織為龍頭,以基層干部為骨干,以群眾隊伍為依托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
三、健全預警研判機制,及時化解重大矛盾。
加強對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鄉黨委和多元化解協調中心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了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我鄉每月一次、下轄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收集、匯總、梳理各類矛盾糾紛動態信息,準確掌握客觀情況,分析研判趨勢動向,提出有預見性、指導性、實效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意見。
四、取得成效。
今年以來,隨著我鄉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工作、村民小組優化調整工作、脫貧攻堅接受國家普查工作以及村“兩委”換屆工作的開展,給我鄉多元化解工作帶來了較多問題和一定困阻。但在鄉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的正確領導和鄉綜治辦以及村調委會的共同努力下,解決了一批批的群眾疑難信訪問題,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幾近于無。
五、工作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各村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實行責任倒查。
3.進一步加強各村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范公示內容,健全基礎臺賬,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按照市委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總體狀況進行了調研,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為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根據《中共xx省委辦公廳、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辦[2014]35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平安xx建設的實施意見》(信發[2014]15號)等規定和要求,我縣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兩會”、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慶典、十八屆五中全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全縣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赴京“零非訪”。
(二)加強“三調聯動”化解糾紛。我縣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規章制度,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法律援助、保險理賠、物價定損整合到一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調解機制,實現了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務。除此之外我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縣、鄉兩級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要事項、決策、措施出臺的前置條件、必經程序和剛性門檻,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把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納入評估范圍,認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2015年以來,我縣對36個重大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前排查化解了不穩定因素。
長、群工部部長、公安局局長擔任副主任,中心下設辦公室。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以及各村(居委會)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應的組織,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同時,縣委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督導組5個,分片督導鄉鎮(辦)、縣直重點單位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到6月底,縣、鄉、村三級矛盾調處化解中心已全部建成,建成率為100%;縣直單位調解室達到85%。
(五)建立和完善四個平臺建設。一是建立完善系統化工作平臺。按時建立縣鄉村三級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工作平臺和縣級分行業、分系統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平臺。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臺。我縣依托“陽光信訪”信息系統,將矛盾糾紛的分析研判、調處過程和處理結果,上傳到該信息系統,做到網下辦理,網上監督,隨時查詢。三是完善民聲手機短信平臺建設??h、鄉、村三級不斷完善手機短信工作平臺建設,全面受理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實現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的處理過程、辦理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可問責,打通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完善法治化工作平臺。推進法律援助進信訪大廳工作,充分發揮了法治在矛盾糾紛調解中的作用,將法律服務貫穿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全過程。
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總的要求是著眼于“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健全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排查調處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法,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解決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要在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實際效用。
(1)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以便抓“早”抓“小”,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通過兩個渠道來實現:一是整合現有的綜治、信訪資源,在鎮、街一級“糾紛排查化解中心”,把完善領導值班接待制度、給群眾提供一個便民利民的服務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區進一步將組織網絡延伸到村民組,及時將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信息向村一級“中心”報送。
(2)要加強矛盾糾紛的臺賬管理。各級“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要對矛盾糾紛集中梳理,實現歸口管理。“中心”要對掌握的矛盾糾紛逐件進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確定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歸口處理,建立調解臺賬。
“中心”或綜治機構。
(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分析利用。各級綜治機構對本轄區社會矛盾動態要及時掌握,包括辦結的、待辦的、督辦的,各類糾紛的數據統計,每件糾紛及解決的具體情況。
(5)要加強領導。各級綜治機構要統一組織協調和督辦,對具體矛盾糾紛的解決,要件件有著落,項項抓落實;適時召開會議,總結情況,分析傾向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綜治責任制。
(一)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著各部門之間缺乏配合聯系,各自為戰,沒有形成凝聚力,沒有專職部門來牽頭,致使工作缺乏交流、匯報和向心力,有些工作處于無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沒有與時俱進,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管理條件。
(二)缺乏開展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作用發揮不明顯。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雖然形成,但是少數干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開展糾紛排查,難以真正發揮機制作用。
(四)基層基礎依然薄弱。一是人民調解有所弱化。人民調解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而法院、公安受案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基層干部缺乏應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大部分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三是保障水平不高。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專職調解員聘用經費及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落實效果不理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信訪難題亟待破解。現行的信訪考核機制是以“戶籍所在地”為主,上級只通報,不調查不處理,給正常信訪造成負面效應,少數非正常上訪戶抓住基層政府“軟肋”,選擇敏感時機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并“漫天要價”,基層迫于考核壓力,只能一次次進京赴省帶人,工作愈加被動;對于長期生活在異地且矛盾糾紛發生在異地的人員,進京上訪按戶籍所在地考核,既不科學又不實事求是。
一是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性思維。雖然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并沒有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統一協調、功能和程序互補銜接的有效機制。作為一種機制,必須要靠制度來保障,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同時,圍繞司法部門搭建一個平臺,發揮社會化的力量,利用民間組織、群眾團體來參與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更好更快解決,又分擔了基層干部維穩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是一種多元化解決的方式。
二是積極推動立法,使各類糾紛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F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當的干部把“調解”理解為一般的協調解決的意思,認為人民調解可以統攬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調解可以包醫社會矛盾糾紛的百病。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而且這些解決方式在社會上都有所實踐并積累了經驗?,F在的關鍵是,要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并把這些經驗以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科學有效地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立法就十分必要,能夠進一步突出司法體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會自治精神,強調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的銜接。
三是加強源頭預防,完善考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重視源頭預防,把推進依法行政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前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做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舉措,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基礎。要進一步推進信訪問題解決,積極探索信訪考核機制的科學化,逐步破解信訪終結難題。要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配齊基層人民調解員。在老黨員、老政法工作者、老教師等人員中擇優選擇一些責任心強、素質高的同志擔任專業調解員,并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和調解經費投入。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七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代表××鎮黨委、政府,及全鎮3.1萬父老鄉親,熱烈的歡迎各位領導蒞臨我鎮檢查指導工作!
××鎮地處××市××區城南,總面積7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8.5萬畝,轄20個行政村、171個合作社,8050戶、3.1萬人。20*年被××省發改委確定為全省第一批發展改革試點鎮,2007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為平安鄉鎮,20*年被國家環境保護部命名為××省唯一的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調整,不同群體和階層間的矛盾集中高發,呈現多樣化、復雜化趨勢,維穩工作任務也隨之加大。在這種狀況下,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保持社會的持久穩定,就需要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然而,當群眾的問題在第一環節不能解決時,信訪就成為他們的唯一選擇。因此,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解決信訪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鄉鎮作為國家行政架構中的基層組織,直接面對廣大群眾,化解矛盾糾紛處在前沿陣地。但是在現實工作中,鄉鎮職能存在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職責范圍上大包大攬,管理對象上以直抓經濟為主,在職能行使上以行政手段為主;鄉鎮政府職責體系不完善,公共服務體制不健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缺失,部門間存在辦事機構多、行政層次多、行政成本高的“兩多一高”現象。我鎮原有48個內設機構,66名在編人員,每個部門平均1.38個干部,有的干部同時為幾個部門的負責人,容易出現“干部下村、部門關門、群眾辦事無人”的現象。在崗位配置上,存在著職能交叉、協調困難、苦樂不均、業務工作與包村工作矛盾、干部疲于奔波等問題,往往工作辛苦一年,結果是領導不滿意、干部有意見、群眾有怨言。加之辦事程序、制度公開不到位,群眾有什么訴求、問題是否解決、辦理是否滿意等長期缺乏監督,造成部門間推諉扯皮、責任不清、情況不明,群眾辦事經常多頭跑、多次跑,甚至“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使本來通過正常渠道能夠解決的問題上升為信訪問題,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也損害了群眾利益。鑒于此,我鎮以打造服務型政府為目標,把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緊密結合實際,從整合資源、創新工作運行機制入手,不斷改進作風,積極轉變職能,著力加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努力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服務,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整合資源,轉變職能,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20*年2月,根據區委區政府安排部署,我鎮在保持干部分片包村不變、站所職能職責不變的前提下,先行試點,將原有的48個站所整合為“三辦三中心”6個職能部門,即黨政辦公室、發展辦公室、綜治辦公室和便民服務中心、農科教服務中心、民生保障服務中心。按照職權與責權相統一、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思路,把“三辦三中心”的主要職能定位在服務“三農”發展,落實國家政策,加強社會管理,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上。為確保整合后權力正確行使,我們全面推行陽光政務,把“三辦三中心”的業務范圍、辦事程序、聯系方式歸納整理后,以《致全鎮父老鄉親一封信》的形式,發放到了全鎮每個農戶手中,讓全鎮群眾清楚了解和掌握整合后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辦事程序,提高工作運行透明度,著力解決以往群眾辦事多頭跑的問題。為了方便群眾辦事,在鎮便民服務中心安排專職人員,鎮政府辦公樓一樓設立便民服務大廳,實行開放式辦公,全天候負責來鎮辦事群眾的接待、引領、承辦、轉辦、反饋等服務工作,在各村設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幫助群眾協調辦理一些申辦事項。接待大廳按照便民服務中心運行辦法,對群眾來訪實行“窗口集中接待、書面分項轉辦、承諾服務事項、限期反饋結果、跟蹤問效督辦”的“一條龍服務、一單式辦結”工作新模式。本著手續齊全立刻辦、事情緊迫加班辦、行動不便上門辦、情況不熟幫助辦、有利發展變通辦的原則,對能現場辦理的事項,及時進行辦結;對不能當場辦結的事項,填寫《服務承諾書》,載明辦事群眾基本情況、申請事由、承諾服務時間、承辦部門等內容,轉交各部門辦理。各承辦部門辦結后,填寫兩份《服務結果反饋單》,一份由村便民服務代辦員送達農戶家中,一份交便民服務中心備案,從而徹底解決了群眾來訪重視程度不夠、回應不及時、解決問題推諉扯皮等問題。推行干部統一著裝、掛牌上崗制度,實行“審批服務零距離、服務質量零差錯、服務流程零障礙、服務對象零投訴”的“四零”服務舉措,促使干部在服務過程中忙時和閑時一樣耐心,生人與熟人一樣和氣,干部與群眾一樣尊重,本地人和外地人一樣接待,受理與咨詢一樣熱心,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盡最大努力為群眾提供方便,切實解決了群眾辦事多頭跑、多次跑的問題。用來訪群眾的話說:“現在的政府有了人氣,我們來辦事首先敲的門少了”?!氨忝穹罩行慕o我一個單子,鎮上村上的干部都能上門給我們解決問題”。通過半年的運行,便民服務中心上聯區政務大廳,下聯村便民服務代辦點,真正搭建起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連心橋。中心平均每天接待來訪群眾21人,沒有接到一起群眾投訴,滿意率達到100%。同時,政府對各項工作、群眾意愿和社會動態也做到了心中有數、有的放矢,有效預防了矛盾糾紛的發生,樹立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2、改進服務方式,轉變工作作風,從感情上化解矛盾糾紛。在群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眾多渠道中,信訪可謂是寄托希望的“底線”。倘若這一渠道不暢,就容易使上訪群眾在失望或絕望中做出傷害自己甚至社會的極端行為,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為了暢通這條渠道,我鎮依托“三辦三中心”,進一步改進服務方式,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延伸服務鏈條,組建了政策宣傳、法律服務、科技服務、勞務信息、計劃生育五個便民服務隊,深入村社每月開展不少于五次的便民服務活動,并由便民服務中心負責公示服務內容。結合黨性鍛煉,在鎮機關黨員干部中開展每位黨員幫扶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一場新型農民培訓會、培育一戶科技示范大戶、聯系一戶留守子女或老人、至少為困難家庭辦一件實事的“五個一”黨性實踐活動。黨委確定每季度開展一次環境衛生集中整治、舉辦一次黨員集中培訓、最后一個月15日為全鎮“便民服務日”、對工作進行一次集中督查的“每季四個一”服務活動。每到“便民服務日”,五個便民服務隊帶上花名冊、印章、現金或存折,分片深入村社,將農業直補資金、五保老人生活補助、優撫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醫療住院補助、大病救助金、計劃生育特別獎勵扶助金送到廣大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家中,最大限度地體現了黨和政府的溫暖。一位困難群眾說:“現在的黨和政府好、干部好啊,不但給我們發錢解決困難,還不用我們去鄉上、村上領了”。
》,反饋民情信息,將組織的溫暖、惠民政策送到群眾手中,切實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
3、深化法制教育,創新宣傳載體,從思想上引導群眾依法辦事。鄉鎮政府承擔著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職能,肩負著組織帶領廣大群眾發展生產、改善生活、維護穩定、保障平安的使命。如果宣傳教育不到位,很可能造成部分群眾訴求不當,置國家政策法規于不顧,進而形成不穩定因素。針對出現的苗頭性問題和信訪問題發生的規律,狠抓預防性教育,加大涉農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著力提高群眾的法制意識,引導群眾合理信訪、依法解決矛盾糾紛。我們把法制宣傳教育與便民服務活動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召開法制培訓會、綜治例會、三級干部會及利用農民趕集等有利時機,以張掛圖片、散發傳單等形式,宣傳涉及糧食農資直補、農村低保、合作醫療、大病救助、計劃生育、教育“兩免一補”等惠農政策,普及政策法規、村規民約,教給群眾維權辦法和解決問題的渠道,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由鎮綜治辦公室創辦《道德與法制》月刊,以案釋法,對與農業、農村、農民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重視道德修養,主動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將月刊發至村社,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將抽象的法律知識用生動、活潑的形式潛移默化地滲透到各個層面,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教育效果。
4、加強社會管理,營造發展環境,從機制上防范矛盾糾紛。我鎮把加強社會管理、營造發展環境作為防止矛盾糾紛發生的有效途徑。著眼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把生產經營交給市場和社會,政府重點協調服務企業上項目、爭項目、建項目;圍繞蔬菜、畜牧、制種三大優勢特色產業,抓好訂單農業落實和畜禽防疫工作,嚴格執行制種公司準入制度,做好勞務輸出培訓,積極組建專業協會、中介服務組織、運銷大戶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促進農產品流通,確保農民增收措施落到實處,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不受損害,預防了經濟矛盾糾紛的發生。著眼于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以平安鄉鎮、平安村社、平安家庭創建為載體,在教育群眾增強防范意識、配套技防設施的同時,鎮上成立治安巡邏大隊,各村成立巡邏中隊,各社建立治安崗亭,開展夜間值班巡邏,構建完善的治安防范網絡,防止了治安矛盾糾紛的發生。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深入開展燃爆物品、道路交通、農村危房等專項整治行動,切實消除隱患,防止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著眼于加強村民自治,不斷強化村民組織自治功能,全面推行黨務、政務、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大力推行村財鄉管制度,村級財務運行在村民理財小組的監督之下公開實施;嚴格落實“一事一議”程序,公益事業建設由村民集體表決,村務活動做到了“陽光”作業,有效防止了干群矛盾糾紛的發生。
5、發展社會事業,提供公共服務,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倳浽邳h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全黨同志要“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把全社會的積極性引導到科學發展上來”。我鎮把大力發展社會各項事業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舉措,讓廣大群眾共享成果,共用資源,把群眾的注意力轉移到發展致富上來,有力地減少了矛盾糾紛,呈現出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全面落實農村中小學“兩免一補”政策,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將有限的財力向教育傾斜,大力新建、改建中小學校,改善辦學條件,解決了農村子女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以推廣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提升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水平為契機,加大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力度,村衛生所全面達到“四室分設”標準,醫療條件得到全面改善。20*年,全鎮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村社覆蓋率、農民參合率達分別達到了100%和95%,有效解決了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把農村文化事業發展作為促進和諧的重要抓手,深入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和“萬村書庫”工程,文化網絡日益完善,文化生活促進了鎮風民風的持續好轉。認真落實農村特困救助、五保戶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困難家庭補助等保障政策,農村困難群體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不斷加強交通、水利、住房等基礎設施建設,100%的村級道路得到了硬化,75%的渠系得到了襯砌,68%的農戶建起了小康住宅。以建設生態家園為目標,積極動員群眾植樹造林,改善生態環境,廣泛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衛生評選活動,強化群眾環境衛生意識,使群眾養成了良好的衛生習慣。不斷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群眾開展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圍繞玉米制種、脫水蔬菜、草畜等優勢特色產業,大力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品種,探索農業科技成果進村入戶的有效機制和辦法,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徑開展農業科技培訓,提高了農民對科技的接受能力和運用水平。加強農業信息網絡建設,拓寬信息渠道,為農民提供及時有效的生產信息、價格信息、科技信息、供求信息,讓農民準確把握市場行情,減少了生產的盲目性。
6、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從制度上保障矛盾糾紛的解決。我鎮從健全機制入手,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建立矛盾糾紛化解長效機制,使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一是強化領導聚合力。建立鎮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書記、副鎮長為主要責任人,相關干部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機制,把目標任務分解到每一位領導和干部頭上。整合綜治、信訪等方面力量,成立鎮民調中心,配備2名分管領導和7名工作人員,充實了村調委會,建立了以老干部、老黨員、老長輩為輔的“三老”義務調解員隊伍,形成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領導和工作機制。二是完善制度建機制。修訂完善信訪責任追究、值周領導坐班、信訪問題掛牌銷號等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實行“三辦三中心”聯系指導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戶的“三級三包”信訪矛盾排查機制,將每月8日定為全鎮黨員學習議事日,由村委會對不穩定因素進行摸排匯總,制定調解方案,并迅速付諸實施;每月20日鎮上召開綜治調解干部例會,對各類糾紛動態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分析、掛牌交辦,實行“四定三包”責任制,對因工作推諉、問題久拖不決,或引起重信重訪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嚴格獎懲,使各項制度落到了實處。三是靠實責任抓落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與鎮領導干部的評先樹優、績效獎罰掛鉤,納入村級考核目標體系,實行重大事件“一票否決”,建立了目標具體、職責明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形成了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強預防早化解。在預防和處理矛盾糾紛時,切實筑牢“四道防線”,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第一道防線由社長負責,組織發動群眾自覺落實治安巡邏、鄰里糾紛調解等治安防控措施,社社有矛盾糾紛調解員和信息員;第二道防線由村支部、村委會負責,及時調處涉及本村群眾利益之爭的矛盾糾紛,保證問題及時解決、不激化、不上交;第三道防線由鎮政府聯系指導村領導負責,各辦公室、派出所、綜治辦配合,處理村社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保證了矛盾不出鎮;第四道防線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配合,相關責任單位共同參與,集中精力、集中時間全力以赴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熱點問題不升溫、難點問題不積壓,做到了矛盾糾紛就地化解。至目前,全鎮有村級調委會20個,村級調委會主任20人,村級調解員114人,綜治信息員513人。今年元至八月,全鎮發生矛盾糾紛59起,已成功調處解決58起,調處率達到98%;全鎮有14個村實現“零信訪”,3個村沒有發生治安案件,3個村沒有發生刑事案件。
通過積極大膽的探索和嘗試,促進了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為:一是信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通過扎實細致的基礎性工作,及時了解掌握群眾的思想動態,強化矛盾糾紛源頭預防,逐級解決疑難問題,使信訪問題明顯減少。今年以來,全鎮未發生進京赴省上訪和集體到市區越級上訪,越級個人上訪減少11起、下降58%,民事糾紛減少17起、下降22%。隨著矛盾糾紛的有效控制,社會治安狀況也發生了明顯好轉,與去年同期相比,治安案件發案數減少24起、下降38%,刑事案件發案數減少14起、下降67%。二是群眾利益得到切實維護。通過轉變職能,強化服務,開門接訪,干部下訪,最大限度方便了群眾,妥善解決了群眾關心關注的突出問題,有效解決了群眾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通過走訪和調查群眾,滿意率達到100%。三是政府公信力得到大幅提高。鎮便民服務中心上聯區政務大廳,下聯村便民服務代辦點,以實際行動便民利民,使群眾問題在第一環節得到有效解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訪,有效樹立了政府形象,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四是發展步伐進一步加快。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密切了干群關系,增強了各級干部和全鎮人民加快發展的信心和決心,激發了工作熱情,形成了凝心聚力促發展的良好局面,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良好態勢。至7月底,我鎮共引進、實施建設項目21項,總投資2.16億元,較2007年增長12.44%;爭取到資金1290萬元,其中,中央級資金353萬元,省級資金495萬元,市區新農村建設資金442萬元,同比增長85%。招商引資項目4個,引進資金7500萬元,全鎮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八
矛盾糾紛在人類社會中是無法避免的,它們與生俱來。但是,我們必須處理它們,以免它們影響到我們的人際關系和社會和諧。為了解決矛盾和糾紛,我們必須采取多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應該探索多種方式,并學會協商和妥協,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下面,我將分享許多年來關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體會和心得。
第一段:尊重不同的觀點和想法。
當我們面臨矛盾和糾紛時,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同的觀點和想法。在尋求解決方案時,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看法,而不是試圖爭取自己的立場。尊重別人的意見是解決矛盾和糾紛的關鍵之一。我們可以通過傾聽對方的觀點和互動來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不同的想法和觀點會帶來多樣的思考和更廣泛的解決方案。
第二段:交流是重要的。
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交流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與有關人士進行溝通和對話。通過不斷地交流,我們可以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并為解決問題鋪平道路。此外,交流還可以幫助我們開放思維,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解決矛盾和糾紛。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
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矛盾和糾紛,我們需要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我們可以通過培養良好的溝通技巧和技能,例如傾聽技能、表達態度和意圖技能、身體語言技巧等,來幫助我們與他人更好地溝通。這將使我們更容易理解他們的需求和利益,同時也能更容易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利益。
第四段: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
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組織和公司可以為我們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持,以更好地解決問題。這些支持可以包括內部的沖突解決人員、法律支持、調解和仲裁等。通過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我們自己也會從中獲得更多的學習和發展機會。
第五段:在解決矛盾時保持一定的冷靜。
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感情爭吵或情緒激動的情況。這時候,我們需要保持一定的冷靜和理性。冷靜思考有助于我們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待問題,并更快地找到解決路線和方法。同時,理性思考可以使我們更加公正和客觀,并避免讓情緒干擾我們的決策。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保持冷靜和理性是至關重要的,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解決問題。
總結。
綜上所述,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我們應該尊重不同的觀點和想法,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同時保持一定的冷靜和理性。這些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應該努力將它們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并促進人際關系和社會和諧的發展。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九
2019年上半年,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根據有關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要求,我局結合本單位實際,全面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各項工作任務,積極推動環保與經濟協調發展?,F將本年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處理工作機制。
今年,我局繼續實行主要領導負總則,分管領導具體抓,
各股、室、站、隊協同抓,層層抓落實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領導責任制。分管領導每旬、班子每月專題研究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責任股室認真處理了群眾來信、來訪,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機制、矛盾糾紛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和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機制,真正形成迅速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
(二)強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風,確保群眾反映問題及時處理。
一是嚴格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首辦責任制。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及時落實承辦責任人和辦結時限,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二是落實領導接訪制度,傾聽群眾環境訴求,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接訪資料詳實規范,促使矛盾糾紛總量下降。三是認真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特別是重大事項期間的維穩工作,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四是貫徹首問負責制度,接到群眾提出的問題,無論與本職工作是否相關,都要負責接待或答復,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結果。
(三)加強防范、及時處理矛盾糾紛問題。
為使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變被動為主動,切實做好超前防范,未雨綢繆。一是嚴把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產生,從源頭上做好信訪預防工作。二是加大對老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力度,從根本上減少引起環境矛盾糾紛的事由。
截至2019年6月19日,我局及時處理環境矛盾糾紛,未發生因環境矛盾糾紛上訪的案例。
我局的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黨和人民群眾對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一是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隊伍建設還需要加強。二是信訪工作人員綜合素質需要提高。尤其是處理協調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案件時,處理協調方式方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我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將認真探索新形勢下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規律、特點,立足實際,進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充實工作經驗。同時,我局將進一步完善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規章制度,加強領導接訪、包案和下訪工作,優化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流程,加強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隊伍建設;加大對案件的查辦力度,確保環境矛盾糾紛投訴渠道暢通;進一步加大對重點信訪案件的集中處理,確保其不轉變為環境矛盾糾紛。對重點的、復雜的環境矛盾糾紛案件,要集中人員、力量進行重點處理、重點解決和重點攻堅,確保不留環境矛盾糾紛積案,維護好群眾的環境權益。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十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展動向,對各類動態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十一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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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堅持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作為平安建設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扎實有序推進,特別是中央提出繼承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后,市縣區積極探索創新試點,不斷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化解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糾紛解決在訴前,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確提升?!爸行拇瞪?、部門報到”、“四級七天”等矛盾糾紛調處法,為全市、全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機制建設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
一、抓陣地建設,搭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新平臺。借鑒和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綜治中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的規模、打造標準、功能定位、人員配備、運行模式等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設標準。至目前,市縣(區)鄉村四級綜治中心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托綜治中心建設的全鏈條矛調中心同時成型,為群眾提供一站式、精細化、動態化服務管理,在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抓運行管理,提升矛調中心實戰化運行質效。依托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按照“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的工作思路,積極推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集中設置群眾訴求服務窗口,開門接待群眾來訪,形成窗口集中接待、分級轉辦、集中化解、跟蹤督辦落實的“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模式,打造信訪矛盾糾紛集中受理調處化解新平臺,提升矛盾糾紛化解合力。今年以來,全市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3074件,化解3013件,化解率為98%,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目標,徹底扭轉了各類案件只增不減的局面,一批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三、抓制度落實,助推矛調中心規范化運行。全面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協作配合制度、工作例會制度、情況報告制度、應急聯動制度、網格化管理制度、督查督辦制度、考核評價制度等相關制度,確保各級矛調中心嚴格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實現調解工作制度化運行、高效化服務,為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重點工作聯動、治安突出問題聯治、服務管理聯抓、基層平安聯創等工作有效落實提供了制度支撐。
向審前調解中心分流案件1970件,調解成功率為56.92%;
向專業化審判團隊分流案件6353件,結案3293件,結案率為51.83%。
五、抓機制創新,加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一是矛調中心建設以點帶面。**縣健全完善“112188”多元化解組織體系和“行調、訪調、訴調、檢調、聯調”對接工作機制,在全市率先建設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充分發揮“兩個分中心一個調委會和八個分調委”職能作用,聯合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目前,矛調中心建設已納入全市“三中心一網格”建設統籌推進、全面投入使用。二是“中心吹哨、部門報到”機制深入推廣應用。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賦予綜治中心“矛盾聯調”功能,實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工作制度,統籌調度各職能部門力量,采取“大調解”聯調模式現場調處矛盾糾紛,有效疏導群眾負面情緒,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爸行拇瞪?、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已成為全市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設的旗艦做法。三是基層解紛做法成果豐碩。**區法院深入挖掘“楓橋經驗”精髓,積極探索“三治”融合路徑,實施“三次分流”、強化“七個支撐”改革,破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難題,實現了辦案效率、辦案質量、辦案效果“三提高”的目標。**縣創新推行矛盾糾紛“四級七天”調解工作法,融合運用“情理法訴”“一庭三所聯動+”等多元解紛模式,切實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情況調研報告(專業12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總支書記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獬晒Φ霓k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