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政府通過制定政策,組織實施法律,管理公共事務,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權益的一系列活動。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典型的行政總結案例,希望能夠激發大家對總結工作的思考和靈感。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一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二
(一)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理論矛盾與現實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不得抵觸法律。這也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行政機關依據某項法律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公民進行數額巨大的罰款,盡管有所謂的法律依據,但明顯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備的國家絕對禁止行政機關自行規定行政處罰,并盡量限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一旦濫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幾乎處于無助狀態。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卻顯得“過粗”,對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現代行政法治理論不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內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因此,對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則的,對于目前《行政處罰法》對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應當適當地改進。
其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除運用排除法對罰種進行了非常寬松的約束外,未對設定行政處罰的條件以及行政處罰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需要改進,使得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低于刑罰。
(一)聽證程序。
現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聽證制度,其中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正式聽證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規定的程序原則。我國給予聽證程序可以運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價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程序。但其對于聽證程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至少還存在著如下問題:
首先,《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的充分申辯權是聽證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內容,但并未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閱或者復制調查人員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處罰法》并沒有給予所有受處罰人聽證的權利。將限制人身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會使《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和當事人的申辯權利的規定是否用于拘留處罰成了問題。因此,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解決我國行政處罰領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
(二)簡易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簡易程序是針對違法事實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設置的。這種程序的特點是手續簡單、效率高以及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處罰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何舉證?事實上,執法人員既是案件的處理人,同時也是案件的證人。那么,在別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能否以單個的執法人員單方面的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看來,完善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1、關于條件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該款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兩年,二是該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第二個條件是否應以“未被發現”為條件?那是否意味著從另一方面說,如果違法行為兩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因此,應修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經過兩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時效依其適用的階段不同,分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等三類。追訴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則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經過法定期限仍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免于執行。
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對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做出規定呢?筆者認為,應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行政處罰時效的種類,規定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及行政處罰執行時效。這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行政處罰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3、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追訴時效的起算具體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種是從違法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國、臺灣)。前者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的終了即完成時起算,后者則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通常認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之日。因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就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的規定存在缺陷。
從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只對不需要發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構成行政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而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必須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才能構成行政違法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的追訴時效,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應在對《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對行政違法行為成立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各國對于時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都是以危害結果作為法定必要條件。因此,規定追訴時效的兩種情形對于完善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世誠.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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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三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治理教育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維護師生權益的保障。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教育工作者需要熟悉和掌握這部法律,以保護自己和學生的合法權利。本文將從幾個方面談談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探索。
教育行政處罰是指行政部門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管理規定的單位、個人實施的相應處罰行為。教育行政處罰是教育執法的重要手段,適用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老師、學生等教育工作者,也包括學校、教育機構等教育實體。
教育行政處罰的目的是保障教育法律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公正透明,以教育為中心。處罰行為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開、及時,不得侵犯公民權益。
教育行政處罰包括行政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撤銷許可證等,罰款額度一般不超過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的三倍。教育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起到警示作用,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教育行政處罰是教育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但如何保障良好的處罰效果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其次,加強教育執法隊伍培養,如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能力。最后,加強教育情報工作,為教育行政處罰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總之,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在嚴格依法行政的基礎上,才能實現教育治理的良好發展。我們應該加強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和理解,不斷提高教育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確保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四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類行政違法行為也隨之增加。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法治,我國逐漸完善了行政處罰法,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學習和了解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實踐和思考,我對行政處罰法有了一些心得體會,謹以此文與大家分享。
首先,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行政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判罰,不僅限制了行為人的自由,更起到了震懾作用。當人們在違法行為前看到它的慘痛后果時,自然會更加理性地考慮自己的行為后果。這種對違法行為的監管,讓人們敬畏法律,遵循規則,從而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其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在改善社會環境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行政處罰法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有效地減少了一些違法行為的發生。例如,對于環境破壞行為的處罰,不僅給予犯罪分子一定的懲罰,更給予了廣大人們一個良好的環境居住和生活的保障。行政處罰法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改善社會環境,提高整個社會的素質和幸福感。
再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在保護個人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處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和處罰,不僅可能對違法行為實施者造成傷害,更有可能損害到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然而,行政處罰法能夠通過建立合理的懲罰機制,保護人們的權益。行政處罰法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罰,起到了公平正義的作用,有效地保護了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在推動社會的發展方面也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行政處罰法的實施,減少了一些違法行為的發生,規范了社會秩序。這使得人們在一個有序、和諧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大大提高了社會生產力。行政處罰法規范了各方行為,遏制了違法行為的蔓延,為社會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在實踐中的觀察和思考讓我明白了行政處罰法在未來仍需要進一步的完善。盡管行政處罰法目前已有一定的健全機制,但在實踐中仍會面臨一些挑戰,如處罰力度不夠,執行難度大等。因此,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法,需要加大對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執法部門的專業性,完善處罰的執行機制,以保證法律的有效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在維護公平正義、改善社會環境、保護個人權益和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實踐和思考,我深刻認識到了行政處罰法的意義和必要性,并對其在未來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個人的建議。希望通過共同的努力,我國行政處罰法能夠越來越完善,為建設法治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五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于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六
(一)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理論矛盾與現實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不得抵觸法律。這也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行政機關依據某項法律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公民進行數額巨大的罰款,盡管有所謂的法律依據,但明顯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備的國家絕對禁止行政機關自行規定行政處罰,并盡量限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一旦濫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幾乎處于無助狀態。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卻顯得“過粗”,對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現代行政法治理論不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內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因此,對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則的,對于目前《行政處罰法》對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應當適當地改進。
其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除運用排除法對罰種進行了非常寬松的約束外,未對設定行政處罰的條件以及行政處罰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需要改進,使得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低于刑罰。
(一)聽證程序。
現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聽證制度,其中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正式聽證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規定的程序原則。我國給予聽證程序可以運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價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程序。但其對于聽證程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至少還存在著如下問題:
首先,《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的充分申辯權是聽證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內容,但并未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閱或者復制調查人員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處罰法》并沒有給予所有受處罰人聽證的權利。將限制人身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會使《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和當事人的申辯權利的規定是否用于拘留處罰成了問題。因此,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解決我國行政處罰領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
(二)簡易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簡易程序是針對違法事實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設置的。這種程序的特點是手續簡單、效率高以及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處罰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何舉證?事實上,執法人員既是案件的處理人,同時也是案件的證人。那么,在別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能否以單個的執法人員單方面的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看來,完善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1、關于條件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該款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兩年,二是該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第二個條件是否應以“未被發現”為條件?那是否意味著從另一方面說,如果違法行為兩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因此,應修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經過兩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時效依其適用的階段不同,分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等三類。追訴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則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經過法定期限仍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免于執行。
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對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做出規定呢?筆者認為,應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行政處罰時效的種類,規定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及行政處罰執行時效。這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行政處罰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3、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追訴時效的起算具體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種是從違法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國、臺灣)。前者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的終了即完成時起算,后者則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通常認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之日。因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就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的規定存在缺陷。
從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只對不需要發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構成行政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而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必須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才能構成行政違法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的追訴時效,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應在對《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對行政違法行為成立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各國對于時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都是以危害結果作為法定必要條件。因此,規定追訴時效的兩種情形對于完善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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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七
行政處罰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法律,具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作為一名法律從業人員,了解和運用行政處罰法,不僅能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還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段:認識到行政處罰法的適用范圍和原則。
行政處罰法適用于涉及行政管理的領域,如衛生、環保、安全生產等,并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公正處罰等原則。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并在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我們應當遵循法律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處罰原則的認識,提高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段:積極了解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斷學習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提高對行政處罰法的理解。例如,需要熟悉行政處罰的種類、程序、證據要求等規定,了解行政處罰對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只有深入學習行政處罰法,我們才能更好地行使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段: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
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協作。因此,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合作,互相了解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避免重復工作,提高處理事項的效率和成果。
第五段:總結心得,展望未來。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需要一直保持對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深入學習和了解,這不僅是對自己工作能力的提升,更是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希望在未來工作中,我們能夠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緊跟時代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為提高行政處罰質量和效率,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作出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八
近年來,行政處罰法在我國的實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這一法律制度的落地不僅對于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公平正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在促進社會發展和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在學習和實踐過程中,深刻感受到了行政處罰法的意義和作用。以下是我對于行政處罰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正義。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法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法律的明確規定和規范程序保證了處罰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時,處罰決定的主體也應當公正客觀地對待每一個案件,給予被處罰方充分的聽證和辯論權,確保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只有在公平和正義的基礎上,才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其次,在行政處罰法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適用明確,做到了法治的規范性。法律對于各類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和規定,使得違法行為真正成為違法行為,不再被任意解釋和擴大適用。同時,行政處罰的決定也遵循了合理性和適度性的原則,對于違法行為給予適當的處罰,既能起到震懾效果,又不會給被處罰方造成過度的傷害。這樣的行政處罰法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持,也有利于企業和個人的合規自律。
再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需要與其他法律制度和機構相互配合與協調。在實踐中,我發現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常常涉及到一些復雜的案情和情況。這就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機構相互配合與協調,確保處罰的一致性和公信力。比如,在處理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時,環保部門需要與工商部門、法院等其他部門相互合作,形成一體化的執法合力。只有在全面協調的基礎上,才能使行政處罰發揮出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最后,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需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力度。執法人員是行政處罰法順利實施的關鍵。他們的執法水平和素質直接關系到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和制約,建立健全的執法體系和機制,確保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和純潔性。
總結來說,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穩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們要始終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做到既嚴懲罪惡,又保護人權,以實現長期健康、可持續的社會發展目標。同時,要加大對行政處罰法的宣傳和宣講,提高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遵從,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氛圍。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行政處罰法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建設法治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九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并處以罰金。后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后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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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
近日,局機關組織了“三學.三防.三規范”的學習活動,我受益匪淺。下面我談談學習《行政許可法》后的一些體會。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后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項目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20xx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范。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明確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于政府轉變職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于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于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范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這就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于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泛濫于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巨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么,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愿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扎扎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并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一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政府法制部門,經常性的要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二
最近,我讀了一篇關于教育行政處罰法的文章,深感教育行政處罰法對保障教育事業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常常發現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運用存在不足。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分享一下自己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感悟,同時也期望能夠引起更多人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重視。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教育、行政兩個領域的交匯點。教育涉及到每一個國家的未來、發展,而行政則是保障整個國家體系正常運行的關鍵。在教育領域,公正、公平的原則尤為重要。因此,教育行政處罰法作為保障教育公平、維護權益、規范教育秩序等重要法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執行涉及到很多細節問題。我們需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規,對于一些不符合規范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處罰,并及時公開,讓公眾知道違法者受到了嚴肅處理。同時,我們還需要注重對被處罰者的心態管理,真正讓每一個違法者感受到他們的錯誤,從而引起更廣泛的反思。
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運用不僅僅是行政工作者的問題,更是每一個人必須關注的問題。對于教育從業者而言,他們應該更加注意遵守教育行政處罰法,這樣才能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而對于廣大公眾而言,理解和支持教育行政處罰法同樣顯得非常重要,這樣才能確保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執行,有力地保護我們的教育事業。
第五段:結語。
總之,教育行政處罰法的意義非常重大,對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發揮了關鍵的作用。我們應該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認識,共同努力維護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三
《行政處罰法》經由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不僅對政府法制建設影響深遠,同時也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分析目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處罰“疲軟”,突出體現在處罰依據不足、處罰手段不強、處罰保障不力、處罰效果不大;二是處罰“太濫”,具體表現在處罰依據濫、處罰主體濫、處罰程序濫、處罰動機濫。《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將會對行政處罰“太濫”的問題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保障《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法》立法宗旨的實現,必須切實加強煙草專賣行政法制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規范處罰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執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煙草專賣立法工作與整個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煙草專賣法》頒布已五年,而其《實施條例》時至今日尚未出臺。為保障《煙草專賣法》的有效實施,急需制定有關的規章、辦法等,以解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還應對各地以各種名義出臺的行政處罰依據進行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糾正處罰依據“太濫”的現象。煙草專賣立法工作必須注意質量問題。首先,要符合法律規范三要素的要求,對于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煙草專賣法》的法律責任要作出具體、明確、嚴謹的規定;其次,法律、規章、辦法等之間要進行周密的協調和銜接,防止出現沖突和空檔,以避免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規等應便于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觀實際的需要,使之切實可行。
規范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塑了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權的固有權威和獨立品格。鑒于煙草行業政企合一的特殊體制,當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規范煙草行政職能,嚴格界定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的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明確行使行政權的部門和人員。同時,還要對授權、委托、派出等機構進行清理和整頓,根據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針對《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對現行的行政處罰程序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相分開的要求,要重新明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此外,自上而下還要切實加強行政處罰的監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問題。現行的執法程序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程序有許多不同之處,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一是聽證程序。它采取當事人與執法人員當面辯論,公開進行的形式,是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使處理決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的一個自我監控程序,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也稱裁執分離。煙草行業在目前實行的政企合一的體制情況下,如何做到既強化監督,又保障執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執法水平。《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又上一個新臺階的重要標志,同時也對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標準,為適應新的形勢,必須相應提高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執法工作擺到各級煙草專賣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行業發展的大局和宏觀視角來看待行政執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體制,煙草行業普遍存在著重經營、輕管理的現象。為此,必須強調要先當好局長,然后才是經理的重要意義,在目標考核中不可忽視專賣行政執法這一塊。其次要下大力氣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經過“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增強,但總體看差距還不小。要提高煙草部門的執法水平,必須抓好各級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制意識。中央領導多次安排法律講座一事,為我們學法、用法、依法治國樹立了榜樣。第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執法的人員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進行人員培訓。建議國家局組織較高層次的執法理論研修,可商同有關高等院校,定向培養一批煙草行業高層次的行政執法人員。省、市局可舉辦行政執法骨干培訓班,突出學好《行政處罰法》。同時,還要鼓勵專賣執法人員結合本職工作自學。第四要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守則”、“錯案追究制”等等。還要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執法人員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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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這是當今世界上除奧地利行政處罰法法典之外的第二部行政處罰法法典,也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接下來就跟著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于行政處罰法。
吧。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并處以罰金。后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后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后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愿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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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行政處罰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作為一名新晉的執法人員,我有幸參與了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工作,并通過這一過程深入體會到了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希望能給讀者帶來一些啟示和思考。
行政處罰法作為保障公共利益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公民權益、保護社會資源的重要作用。通過參與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我深刻認識到行政處罰法對于維護社會正義、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行政處罰法不僅是一種懲罰手段,更是一種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手段。只有做到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并確保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第三段:行政處罰法實施中的困難與挑戰(300字):
盡管行政處罰法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難與挑戰。首先,行政處罰的程序繁瑣,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熟悉,并進行嚴格的證據收集和調查取證工作。其次,一些違法行為的證據不容易獲取,需要依賴偵查手段和科技手段進行查找,增加了辦案難度。此外,行政處罰工作還面臨著時間緊迫、任務繁重等壓力,對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段: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的措施(300字):
為了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其次,加強協作配合,加強與其他執法機構的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同時,推行電子化辦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最后,加強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制約,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段:結語(200字):
通過參與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并對行政處罰法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我認識到行政處罰法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雖然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困難與挑戰,但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的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將不斷學習和積累經驗,不斷提升自己的執法水平,為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作出積極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下面是本站帶來的《行政處罰法》心得,歡迎查看。
《行政處罰法》經由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不僅對政府法制建設影響深遠,同時也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分析目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處罰“疲軟”,突出體現在處罰依據不足、處罰手段不強、處罰保障不力、處罰效果不大;二是處罰“太濫”,具體表現在處罰依據濫、處罰主體濫、處罰程序濫、處罰動機濫。《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將會對行政處罰“太濫”的問題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保障《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法》立法宗旨的實現,必須切實加強煙草專賣行政法制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規范處罰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執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煙草專賣立法工作與整個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煙草專賣法》頒布已五年,而其《實施條例》時至今日尚未出臺。為保障《煙草專賣法》的有效實施,急需制定有關的規章、辦法等,以解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還應對各地以各種名義出臺的行政處罰依據進行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糾正處罰依據“太濫”的現象。煙草專賣立法工作必須注意質量問題。首先,要符合法律規范三要素的要求,對于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煙草專賣法》的法律責任要作出具體、明確、嚴謹的規定;其次,法律、規章、辦法等之間要進行周密的協調和銜接,防止出現沖突和空檔,以避免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規等應便于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觀實際的需要,使之切實可行。
規范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塑了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權的固有權威和獨立品格。鑒于煙草行業政企合一的特殊體制,當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規范煙草行政職能,嚴格界定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的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明確行使行政權的部門和人員。同時,還要對授權、委托、派出等機構進行清理和整頓,根據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針對《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對現行的行政處罰程序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相分開的要求,要重新明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此外,自上而下還要切實加強行政處罰的監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問題。現行的執法程序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程序有許多不同之處,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一是聽證程序。它采取當事人與執法人員當面辯論,公開進行的形式,是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使處理決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的一個自我監控程序,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也稱裁執分離。煙草行業在目前實行的政企合一的體制情況下,如何做到既強化監督,又保障執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執法水平。《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又上一個新臺階的重要標志,同時也對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標準,為適應新的形勢,必須相應提高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執法工作擺到各級煙草專賣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行業發展的大局和宏觀視角來看待行政執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體制,煙草行業普遍存在著重經營、輕管理的現象。為此,必須強調要先當好局長,然后才是經理的重要意義,在目標考核中不可忽視專賣行政執法這一塊。其次要下大力氣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經過“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增強,但總體看差距還不小。要提高煙草部門的執法水平,必須抓好各級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制意識。中央領導多次安排法律講座一事,為我們學法、用法、依法治國樹立了榜樣。第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執法的人員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進行人員培訓。建議國家局組織較高層次的執法理論研修,可商同有關高等院校,定向培養一批煙草行業高層次的行政執法人員。省、市局可舉辦行政執法骨干培訓班,突出學好《行政處罰法》。同時,還要鼓勵專賣執法人員結合本職工作自學。第四要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守則”、“錯案追究制”等等。還要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執法人員中的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市場秩序,我局全體干部職工開展《行政處罰法》學習活動。
此次培訓工作由監察科科長主講,結合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工作實際,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據、相關概念、法律原則、具體內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詳細講解,重點介紹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實施機關、管轄適用、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等相關問題,規劃局全體工作員全程參加了此次學習。
張恩宏局長在活動中強調:“學習《行政處罰法》,一是讓我們了解和熟悉行政處罰設定和實施的具體制度;二是對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規范的理解和認識;三是使我們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處罰權是最具有強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權力,以限制和剝奪相對人的自由和權力來貫徹行政目的,因此必須嚴格依法實施。通過培訓學習,全體工作人員深刻領會了《行政處罰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了《行政處罰法》對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處罰內容和程序,為今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基礎。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于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七
近日,我參加了XX行政處罰法的課程授課,對于這次授課,我深深感到收獲頗豐,感觸良多。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以期對于廣大學子有所幫助。下文將從五個方面來詳細展開。
首先,對于我來說,這堂課非常具有啟發意義。老師通過生動形象的例子,將行政處罰法的輪廓及其實踐應用全方位展現在我們面前,使我對于這門法律有了進一步認識,并能夠將其與我所學的其他法律知識融合,形成龐大的知識網絡,為我以后的司法實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其次,這堂課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許多術語和細節令我難以忘記。比如,老師深刻闡述了行政處罰法的“四有”原則,即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有事實根據、有程序保障、有法定權限。這個原則是我之前所不熟悉的,但是卻在我腦海里深深烙印了下來。另外,在案例分析的環節,老師講述了許多類似的案例,讓我們能夠在細節中領悟行政處罰法的精神。
第三,老師所授知識具有很強的實用性,課中講到很多情況都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的。特別是在行政處罰實踐中的“罰當其責”原則,讓我認識到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罰款、賠償等執法措施是如何嚴謹合法的,這也讓我在以后的案件當中,更加放心地運用這一法律規范。
第四,我還從這門課程中深深感受到了老師的辛勤努力和課程內容的設計精度。課程設計合理,分章節講解法律條文和名詞,相對應地展示具體案例,深入淺出,使我們從頭至尾跟隨老師進入行政處罰法的世界,感覺游刃有余,收獲滿滿。
最后,這堂課程讓我重新認識并深入了解了行政處罰法。它提醒我需要不斷地與法律保持接觸,持續地學習和探索,以建立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法律知識體系。我也認識到,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始終堅持正確的法律意見,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以公正、合理、穩健的態度處理每一個案件,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確保法律責任準確履行作出貢獻。
綜上所述,這堂課程是值得我認真學習和體驗的。它讓我領略到了行政處罰法這門學問的深邃和巨大的實用價值。在我的學習生涯當中,我會將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不斷實現自我縱深,傳承法律精神,為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做出實實在在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八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xx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和評議考核制。”從而把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在國家各種權力中是最活躍、最經常、最普遍、最直接運用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著最密切關系,因此最容易發生侵權問題。以前,行政機關責任意識淡薄。行政權力必須服從于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處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發揮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當運用自由裁置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梁作用。
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十九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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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匯總20篇)篇二十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