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后所制定的書面計劃。方案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方案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一
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關鍵之年,各司法所、各街道(鄉鎮)、各級調委會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做好矛盾糾紛調處與化解工作。
(一)堅持預防為主,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各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司法所、各級調委會要動員和組織對轄區內矛盾糾紛開展集中全面的排查,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以及重點人、重點事、重點上訪和重復上訪對象要進行重點排查,要把征地拆遷、勞資糾紛、醫療糾紛、非法集資、鄰里糾紛、拆遷安置等易發多發矛盾糾紛列為重點排查范圍。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二)開展集中治理,切實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根據其性質、規模和危害程度進行認真梳理,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單、落實到人,積極調處、妥善解決。重點糾紛及突發事件要及時介入,防止事態擴大,嚴防糾紛激化;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心的難點、熱點糾紛,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支持,妥善加以解決,避免群體性事件發生;要進一步鞏固和深化“訪調對接”工作、海魚事調處工作和警調、訴調等行業性專業性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做好法治宣傳,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街道)、各級調委會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形成“有糾紛,找調解”的法治思維,最大限度地把各類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深入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觀念,引導群眾依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要組織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結合審判案例、調解案例,寓政策法律宣傳和道德教育于調解糾紛的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教育,做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群、影響一片。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逐一認真進行研究分析,并協調有關方面查找問題的癥結,探究解決的途徑,拿出解決的措施,明確解決的期限。對矛盾糾紛要實行邊排查邊調處,排查出一起調處好一起,切實做到不積壓、不耽擱、不延誤。對能夠當場調結的,要當場調結;對重大疑難復雜的,要做到“一個問題、一名干部、一個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調結”。
(二)暢通信息渠道。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要注重發揮調解組織網絡作用,及時掌握糾紛動向。通過充分發揮基層調解人員“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把觸角延伸到轄區的各個角落,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糾紛動態,及時了解掌握糾紛苗頭和發展趨勢。要強化社會矛盾糾紛分析研判、重大糾紛直報、糾紛調處督辦等工作制度的執行力,對可能發生重大矛盾糾紛的隱患,要及時提出預警工作意見,向黨委政府報告,使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成為各級黨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認真總結經驗。各司法所要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開展情況進行自查總結,認真總結活動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問題解決不徹底的,要查漏補缺,做到不留隱患;對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回訪,鞏固成果,防止反復。請各司法所將專項活動開展情況報送至縣局基層股。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二
為做好全旗衛生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按照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關于維穩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組織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層一線、深入到農牧民當中,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突出排查化解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突出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苗頭隱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工作目標:通過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把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把存在的醫藥矛盾和問題隱患查清,把凸顯的醫藥矛盾問題及時化解,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工作任務:
1.及時組織干部排查掌握矛盾糾紛的底數,建立統一的工作臺帳,為動態掌控和化解社會矛盾問題提供基礎依據。
2.依法依規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問題,理順群眾情緒。
3.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對于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做到第一時間預警、第一時間上報化解、第一時間處置。
4.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推動基層組織職能轉變,使廣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層,到田間地頭、農牧民家中、企業內了解訴求、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做好服務群眾、改善民生、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
(一)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在衛生局統一領導下,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迅速行動起來,負責組織抓好本單位和所聯系嘎查村(社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齊抓共管、注重實效。
(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注重解決面上浮現出的社會矛盾問題,又要注重研究社會矛盾產生的根源,積極探索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和辦法,做到標本兼治、統籌兼顧。
(三)堅持“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的原則。既要立足當前,抽調干部駐嘎查村(社區)、駐企業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又要著眼長遠,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長效機制,做到長抓不懈。
1.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矛盾糾紛。
2.排查化解社會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3.排查化解公共醫療衛生領域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苗頭隱患。
4.排查化解其它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因素。
本次活動從2013年5月28日開始,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8日—6月5日)。召開“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會議動員部署會議,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動員部署。
(二)動態摸排階段(6月6日—6月15日)。
1.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各醫療衛生單位、旗衛生局相關責任股室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啟動矛盾糾風和問題隱患“日報告”制度,堅持按月、按周定期排查制度,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分析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動態掌握各類矛盾糾紛信息,摸清矛盾糾紛底數。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統計、梳理、分析和研判,做到群眾訴求底數清、情況明,有穩控措施、解決方案。各醫療衛生單位于6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登記表(總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臺帳(分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在重大政治節日活動和敏感節點期間實行信訪信息“零報告”制度和信訪形勢“日研判”機制,及時上報工作情況。
(三)集中化解階段(6月l6日—9月30日)。
1.分解任務,調處化解。“三駐”干部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上級交辦案件,妥善化解,確實無法化解的采取“代理群眾信訪”的做法,主動協調、爭取有關部門解決。按照“一個問題,一個領導,一套人馬,一個方案,一包到底”的“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求。逐一明確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員及化解時限,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組織調處化解,對重點信訪案件和重點教育對象,要落實“包情況掌握、包解決困難、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置”的“五包”責任制。
2.深入走訪,公開接訪?!叭v”干部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深入到農牧戶、居民家中,問冷暖、問疾苦,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涉穩苗頭。特別是走訪困難群眾和有信訪訴求的群眾,盡力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落實領導信訪工作日制度,領導班子全員參與、輪流接訪,將接談的信訪事項詳細登記,及時轉入“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把定點接訪與重點約訪、帶案下訪、基層巡訪相結合,深入群眾,聽取多方面意見?!叭v”干部要認真填寫“**托克前旗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帶案下訪登記表”,并于每月20目前將登記表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3.集中化解,解決問題?!叭v”干部要將走訪、排查、穩控、化解工作貫穿排查化解全過程,發現問題,隨時解決。在排查中,對存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問題,及時匯總和梳理。對訴求合理的,及時組織解決,不留隱患;對訴求合理但基層無法解決的,逐級報告,按職能、權限、期限解決;對訴求無理的,做好政策解釋、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對纏訪、鬧訪、非訪的,依法處理。特別是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逐件分析研判。誰制造矛盾,誰負責解決,不得推向上級、推向社會。
4.案件歸檔,核查終結。各醫療衛生單位對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整理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并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結案備案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四)檢查總結階段(10月1日—12月31日)。
1.跟蹤回訪。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所進駐嘎查村(社區)、企業的矛盾糾紛化解情況進行回訪,對本次“三駐”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回頭看”和自查自糾,對問題處理不徹底的案件,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
2.強化督查。督查工作要將面上督查和重點督查結合起來。旗衛生局將組織督查組將適時深入各醫療衛生單位,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指導。視情況對重點地區和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必要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督查督辦,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醫療衛生單位也要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全程督導檢查,一級一級抓檢查,一件一件抓落實,確?;饷芗m紛的過程不推諉、不扯皮、不“梗阻”。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要采取走下去檢查、請上來約談等形式進行重點指導。通過督導檢查,確保此項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3.穩控管理。對一些不合理、不具備解決條件和結案后上訪人仍不服,還有上訪苗頭的,做好教育穩控工作,并落實“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和“五包”責任制,防止到市赴區進京上訪。對繼續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的,依法處置。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總責,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問題要親自包案解決。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開展工作,切實完成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二)嚴格責任查究。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力的,要嚴格實行問責。將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嚴格獎懲。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三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加強社會治理、深化平安中國建設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服務科學發展的總體要求,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以群眾密切關注、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為重點,全面深入開展交通運輸矛盾糾紛、安全隱患排查調處,努力化解、消除不穩定因素,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建設平安交通、和諧交通創造良好的社會政治環境。
這次集中開展矛盾糾紛、安全隱患排查調處活動,要以化解不穩不安定因素為目標,以最終解決問題為目的,尤其是把妥善解決因交通建設工程征地拆遷、道路運輸“打非治違”等問題可能引發的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非正常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突出問題,作為排查化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做到“四個底數清楚”:一是影響全縣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底數清楚;二是矛盾糾紛隱患底數清楚;三是群眾性事件苗頭底數清楚;四是重大信訪苗頭底數清楚。實現“三個確保”:一是確保不發生群眾進京集體上訪;二是確保不發生惡性非正常進京上訪;三是確保不發生上訪群眾進京滋事問題。
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解決不穩定不安全隱患活動,是省、市、縣委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各單位、各股室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現在起,要堅持矛盾糾紛排查,不放過一起上訪苗頭和不穩定不安全隱患,切實將這項活動抓緊抓好,達到預期的目標要求。
1.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單位、各股室要充分認識排查調處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單位、各股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負總責,親自抓,認真謀劃,精心組織,迅速行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項工作落實,推動排查調處工作廣泛深入開展。
2.突出重點,深入排查。各單位、各股室要迅速組織人員,深入工程施工現場、運輸企業和龍湖碼頭等交通運輸行業生產一線,對群眾普遍關心和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重點目標、重點人員進行深入細致排查,要將可能引發越級信訪、惡性信訪事件的突出問題,可能進京滋事的上訪老戶、有非正常進京上訪傾向的人作為排查重點,摸清底數,建立臺帳,不留死角漏洞,不放過可疑之點,切實掌握底數和原因。
3.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安全隱患,要認真梳理,分類調處、妥善化解。對一般性矛盾糾紛要邊排查邊調處,對重大疑難問題特別是積案、上訪老戶、縣以上掛帳督辦案件以及越級集體訪、重復訪、非正常進京訪要落實領導包案、掛帳督辦。要因情施策,定領導、定人員、定責任、定措施、定時限,確保調處到位。
4.強化督導,嚴肅問責。各分管領導要加強對分管部門和分包案件的督促和指導,扎扎實實做好矛盾糾紛、安全隱患排查調處工作。對因排查不力、化解不到位、穩控不落實、整治不得力而發生嚴重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加強值班,暢通信息。在矛盾糾紛、安全隱患排查調處活動期間,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在職在位,切實履行職責,嚴禁出現脫崗、漏崗現象。要及時反饋信息,杜絕瞞報、漏報、遲報現象,對重大信訪情況和突出事件必須在1小時之內上報局人秘股。各單位、各股室要認真總結活動開展情況,分別在2014年1月、2月、3月底將本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書面報人秘股,并于3月30日前將活動總結材料報人秘股匯總。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四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因社會變革的加劇、利益格局的調整而導致的基層矛盾糾紛明顯增長,近年來,因勞動用工、婚姻家庭、農村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征地補償、村級村務、財務及干部作風、城市化建設、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的基層矛盾糾紛,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疑難化等特點,它不僅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戰,對社會穩定、全面小康建設有著重大影響,僅靠單一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已經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為此,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山亭區堅持以人民調解為中心,不斷發展和完善“楓橋經驗”,以化解熱點矛盾糾紛和社會管理創新為出發點和著眼點,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在全區形成了以區級調解中心為龍頭,鎮街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行業調解委員會為補充,區鎮有法律顧問、村居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協理員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體系,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街,矛盾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目前,山亭區共有各類調解組織300余個,其中區級調解中心1處,鎮街調解委員會10個,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276個,行業性調委會8個,訴調對接1處,公調對接10處,以個人名義命名的調委會2個。共有調解員1293人,年齡結構大都在40-60歲之間,文化程度60%以上為大專學歷,各鎮街聘請法律顧問37人,276個村居都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聯系幫扶,今年以來先后調解、普法宣傳170余場次,解答各類法律咨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協理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500余起。圍繞區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如莊里水庫建設、東西魯棚戶區改造、養殖場拆遷等中心工作,將人民調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此外,嚴格履行《棗莊市市級矛盾多元化解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加大人民調解的經費投入力度,以案定補,極大調動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316件,全區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沒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時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或群體性上訪事件。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為大調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多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從而在全區形成了黨政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司法行政部門為主抓、有關部門配合抓,調解、治安、信訪等各項職能互動的工作大格局。統一制作《調解文書檔案》,規范調解程序和調解檔案,增強調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隊伍建設上,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司法行政協理員輪訓班,各鎮街結合當地實際,吸收為人正直、知識水平高、熱心調解工作的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調解代表充實到鄉鎮調委會。在經費保障方面,區財政每年拿出30余萬元用于發放補助,并將這一專項經費納入了區財政,從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協理員每人每月發放50-100元不等的補貼,極大提高了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使廣大調解人員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和肩負的重任。
二是組建行業調委會,暢通百姓維權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斷加強與醫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齡委、婦聯、工商等有關行業、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將上述部門退休的老領導、老黨員、老干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吸納到行業調委會中來,優化調委會人員結構,形成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完善行業調委會機制建設,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信息通報、聯動協作、聯席會議等多項工作制度,確保行業調委會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規范運作。目前,山亭區正式運行的行業調委會有8家,其中山亭區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調委會和“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都建立了相應的專家庫,運作規范,成效顯著,特別是“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醫患糾紛調委會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廳評為最美人民調解員。
三是實施“三聯工程”,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夯實基礎。為切實解決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匱乏、專業調解人員不足的問題,山亭區創新實施了以執業律師聯鎮,法學會會員聯村,司法行政協理員聯戶為內容的“三聯工程”,即由執業律師與各鎮(街)建立法律服務委托關系,作為法律顧問參與鎮(街)重大疑難糾紛和涉法矛盾的處置工作;由法學會會員聯系幫扶村(居),每月到村兩次,主要負責就村民自治、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等事項接受咨詢、作出解答,對村級較大矛盾糾紛就行調處化解;司法行政協理員發揮駐村(居)優勢,承擔公共法律服務聯絡員的職能,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群眾咨詢較為簡答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將法律服務延伸到戶。
四是創新排查形式,實現重大矛盾糾紛零激化。在堅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節慶期間和政治敏感期間(十九大、全國兩會、青島峰會)的專項大排查、根據發展需要的應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訪“四查”活動基礎上,還實行區、鎮街、村居三級聯動,構筑立體化排查格局。區級實施區四套班子領導成員分片聯系制度,不定期帶領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基層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全區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聯戶包案責任制;鎮街實施駐村干部每周進村入戶訪談民情和排摸糾紛;鎮街黨委、政府定期召開民情分析會,研究解決重大民情和矛盾糾紛;各基層司法所實行例會制度,分析、排查當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協理員,同時又設立矛盾糾紛信息聯絡員,在特殊時期實行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各鎮街還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了適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眾參事會,架起黨委與群眾溝通橋梁,部分鎮街試點推行“調解員專業化”工作,店子鎮在村居設置了“龍虎言和室”,馮卯鎮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楊守華命名的“守華調解室”,較好地促進了基層矛盾化解,筑牢了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特別是在十九大、兩會安保、青島峰會期間,區司法局機關干部、10個街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240余次,調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矯正幫教人員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務電話咨詢、網絡咨詢、接待來訪等共計900余人(次)。
一是調解力量比較薄弱。區級雖然有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調解工作中心,但沒有固定的調解員;各行業調委會中的調解員大多是單位退休的老干部、老黨員,工作人員不固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足;村級調委會建設不規范,軟、硬件設施缺乏,隊伍性別結構、年齡層次不合理,多數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職,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調解工作;大多調委員會成員業務不精,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知識層次較低。
二是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實際運作中,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最直接的原因。除“個案補貼”、“以獎代補”外,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少,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是調解工作方式、手段滯后。部分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和業務素質能力還有欠缺,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不注意“德”與“法”的結合,因而調解效果不明顯。調解工作中存在重“調”輕“防”現象,沒有較好地發揮預防糾紛的作用,造成調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夠理想。
四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種調解資源之間的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在聯動聯調中,有些部門和單位缺席聯席會議,造成對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方案不能及時出臺,使矛盾糾紛的調處陷入被動。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公證、信訪、訴訟等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都表現出一定的優勢和缺陷。如人民調解方便、快捷,雙方當事人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實現當事人真誠地握手言和,幾乎沒有成本,但達成的協議容易反悔,要強制執行需要人民法院審查,往往不能成為糾紛解決的“終局”;法院判決,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進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要交訴訟費,執行也比較困難。因此,必須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搭建綜合平臺、強化工作保障入手,構建由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群眾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解機制,從而有效解決當今新時代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
一要堅持黨委政府主導。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問題,認真組織落實各項措施。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要緊緊圍繞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臺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二是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要根據各職能部門承擔的職責、服務的對象、管理的范圍不同,加強對相關社會矛盾和問題隱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積極建言獻策。要將各職能部門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糾紛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體系,納入追責范圍。三要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糾紛化解。要堅持多元參與、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方主體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協同作戰、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成立調解組織,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優勢,激化工作動力,積極依法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一步暢通群眾參與渠道,發動法律明白人,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黨員干部等熱心工作的人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長效機制。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堅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和“條塊結合”的原則,網絡管理員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區)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區、鎮(街道)、部門(單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逢有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等時段,各級各部門要組織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級上報制度,對排查的社會矛盾分類登記、匯總建檔,以月報形式逐級上報。對重大緊急事項,要第一時間排查上報。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會議例會制度,對收集的社會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總結分析矛盾糾紛規律,不斷調整、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時效。區、鎮兩級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單位根據需要隨時召開,遇重要節點和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分層分級化解機制。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責權明晰、分層級管理,多種調解手段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壓實到部門、單位和個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化解,提高社會矛盾化解整體合力。
一是加強三級調解平臺建設。繼續加強區、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平臺建設,建立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實現“整合資源、整體聯動”。在區層面,進一步加強多元矛盾糾紛化解中心建設,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在鄉鎮(街道)層面,大力推進鄉鎮(街道)綜治工作平臺建設,通過設立矛盾糾紛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室、信訪接待室,實現“一條龍”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在村(社區)層面,規范綜治工作站和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及時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加強專業性調解平臺建設。在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的基礎上,以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物業管理等領域為重點,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拓展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覆蓋范圍。三是加強訴調、檢調、公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和常態化。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公安機關要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要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一時處理不了的矛盾糾紛,通過鄉鎮(街道)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及時有效調處。
強化保障,切實增強工作實效。
一是充分推動群眾自治參與。繼承和發揚“楓橋經驗”,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礎治理建設要求,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利用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調,社會矛盾社會調”。二是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和分級管理機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訓學習制度,建立調解工作專家庫,以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為目標,培養一批調解專家、調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構建經費保障機制。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在“以獎代補、以案定補”保障機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投入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統籌構建財政為主、社會支持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調解人員工作待遇和工作積極性,保障調解工作有效推進。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五
1.加強組織領導。各股室各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分管領導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部署落實,確保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要健全工作網絡。完善排調工作網絡,充實基層排調力量,做到排調力量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分布,真正實現全覆蓋。
3.建設臺帳一體化制度。各單位要按時上報摸底表(各半月一次)并做好歸帳存底。
各單位要利用五天時間,采取集中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面排查,并建立臺帳。實行“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化解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二是定期排查和滾動排查相結合,按規定時限上報綜治辦。
1、對已經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切實有效的調處措施,明確調處責任人,提出化解時限。
2、要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化解矛盾糾紛。
3、要落實跟蹤問責,對化解了的糾紛要及時銷案。對未化解的糾紛要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新的化解舉措,對跨區域跨行業的矛盾糾紛,可報告上一級綜治部門協調解決。
1.建立考核考評聯動機制。
2.工信委綜治辦將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股室、委屬各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結果進行通報。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匯編篇六
為做好全旗衛生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按照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關于維穩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組織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層一線、深入到農牧民當中,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突出排查化解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突出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苗頭隱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工作目標:通過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把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把存在的醫藥矛盾和問題隱患查清,把凸顯的醫藥矛盾問題及時化解,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工作任務:
1.及時組織干部排查掌握矛盾糾紛的底數,建立統一的工作臺帳,為動態掌控和化解社會矛盾問題提供基礎依據。
2.依法依規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問題,理順群眾情緒。
3.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對于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做到第一時間預警、第一時間上報化解、第一時間處置。
4.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推動基層組織職能轉變,使廣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層,到田間地頭、農牧民家中、企業內了解訴求、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做好服務群眾、改善民生、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
(一)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在衛生局統一領導下,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迅速行動起來,負責組織抓好本單位和所聯系嘎查村(社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齊抓共管、注重實效。
(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注重解決面上浮現出的社會矛盾問題,又要注重研究社會矛盾產生的根源,積極探索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和辦法,做到標本兼治、統籌兼顧。
(三)堅持“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的原則。既要立足當前,抽調干部駐嘎查村(社區)、駐企業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又要著眼長遠,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長效機制,做到長抓不懈。
1.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矛盾糾紛。
2.排查化解社會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3.排查化解公共醫療衛生領域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苗頭隱患。
4.排查化解其它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因素。
本次活動從2013年5月28日開始,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8日—6月5日)。召開“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會議動員部署會議,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動員部署。
(二)動態摸排階段(6月6日—6月15日)。
1.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各醫療衛生單位、旗衛生局相關責任股室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啟動矛盾糾風和問題隱患“日報告”制度,堅持按月、按周定期排查制度,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分析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動態掌握各類矛盾糾紛信息,摸清矛盾糾紛底數。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統計、梳理、分析和研判,做到群眾訴求底數清、情況明,有穩控措施、解決方案。各醫療衛生單位于6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登記表(總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臺帳(分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在重大政治節日活動和敏感節點期間實行信訪信息“零報告”制度和信訪形勢“日研判”機制,及時上報工作情況。
(三)集中化解階段(6月l6日—9月30日)。
1.分解任務,調處化解?!叭v”干部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上級交辦案件,妥善化解,確實無法化解的采取“代理群眾信訪”的做法,主動協調、爭取有關部門解決。按照“一個問題,一個領導,一套人馬,一個方案,一包到底”的“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求。逐一明確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員及化解時限,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組織調處化解,對重點信訪案件和重點教育對象,要落實“包情況掌握、包解決困難、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置”的“五包”責任制。
2.深入走訪,公開接訪?!叭v”干部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深入到農牧戶、居民家中,問冷暖、問疾苦,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涉穩苗頭。特別是走訪困難群眾和有信訪訴求的群眾,盡力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落實領導信訪工作日制度,領導班子全員參與、輪流接訪,將接談的信訪事項詳細登記,及時轉入“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把定點接訪與重點約訪、帶案下訪、基層巡訪相結合,深入群眾,聽取多方面意見。“三駐”干部要認真填寫“**托克前旗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帶案下訪登記表”,并于每月20目前將登記表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3.集中化解,解決問題?!叭v”干部要將走訪、排查、穩控、化解工作貫穿排查化解全過程,發現問題,隨時解決。在排查中,對存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問題,及時匯總和梳理。對訴求合理的,及時組織解決,不留隱患;對訴求合理但基層無法解決的,逐級報告,按職能、權限、期限解決;對訴求無理的,做好政策解釋、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對纏訪、鬧訪、非訪的,依法處理。特別是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逐件分析研判。誰制造矛盾,誰負責解決,不得推向上級、推向社會。
4.案件歸檔,核查終結。各醫療衛生單位對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整理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并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結案備案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四)檢查總結階段(10月1日—12月31日)。
1.跟蹤回訪。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所進駐嘎查村(社區)、企業的矛盾糾紛化解情況進行回訪,對本次“三駐”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回頭看”和自查自糾,對問題處理不徹底的案件,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
2.強化督查。督查工作要將面上督查和重點督查結合起來。旗衛生局將組織督查組將適時深入各醫療衛生單位,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指導。視情況對重點地區和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必要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督查督辦,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醫療衛生單位也要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全程督導檢查,一級一級抓檢查,一件一件抓落實,確?;饷芗m紛的過程不推諉、不扯皮、不“梗阻”。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要采取走下去檢查、請上來約談等形式進行重點指導。通過督導檢查,確保此項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3.穩控管理。對一些不合理、不具備解決條件和結案后上訪人仍不服,還有上訪苗頭的,做好教育穩控工作,并落實“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和“五包”責任制,防止到市赴區進京上訪。對繼續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的,依法處置。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總責,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問題要親自包案解決。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開展工作,切實完成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二)嚴格責任查究。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力的,要嚴格實行問責。將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嚴格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