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合同糾紛篇一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于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信息部。所以,這時,可根據管轄或執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托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托運人是買賣關系時(這種情況占多數),如為代辦托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無損托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托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并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而委托關系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托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托運單,因而主張按委托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委托關系與運輸關系來區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營范圍亦不影響,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為有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一是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主要有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書證,收貨人向托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或發票,再與托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或發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托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于要求托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1、托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托運的情況下)2、買不買保險是托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2,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應該讓托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最后補充一點,根據證據規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為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運輸合同糾紛篇二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四、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
上訴人現年五十八歲,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敗婚姻,主客觀上已無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訴人是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有穩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較高,性格溫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觀被上訴人,其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當著孩子對上訴人實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發生以來屢次唆使孩子對上訴人和其他家屬進行辱罵,將小孩送回鄉下交付外人照料,既無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發展。
二、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對涉訴房產估價的結論為:_________________涉訴房產在估價時點20__年4月14日的市場價值為13029600元。而事實是,因被上訴人阻止評估師在估價過程中依法進入房間內部查看,致使評估師未能考慮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內裝修裝飾等情況,進而低估了涉訴房產的價值。另,上訴人事后咨詢了附近的房地產中介,其都認為涉訴房產的現值不低于1600萬元。故,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應當依上訴人申請另行指定評估機構進行重新估價。其二,涉訴房產是上訴人婚后因誤信可以和被上訴人白頭偕老而以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雙方名下的,涉訴房產在購買后也是以上訴人的收入加以維護的。被上訴人婚后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擔任家庭主婦但對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較多撫養照顧義務,而多由聘請的家庭保姆經營;被上訴人多次對上訴人實施家暴,捏造上訴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實后到上訴人工作單位、紀委、公安等機關進行誣告陷害,并借助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對上訴人的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上訴人在20__年和上訴人發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對夫妻共同銀行賬戶進行取現和轉支。故,基于上述事實和情形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其未來的成長,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發展;涉訴房產的評估因被上訴人的違法阻撓而使得估價有誤,應當重新評估;上訴人對涉訴房產的購買、維護以及家庭生活的經營貢獻更大,上訴人對此次離婚具有嚴重過錯并有轉移共同財產行為,應當少分。
鑒于此,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三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在二審程序中給予糾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離婚時,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做出了明確約定:_________________婚生女兒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撫養。上述《離婚協議》以及對于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于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_________________(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卻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知,首先上訴人的現有狀況并無不利于孩子的撫養條件,其次被上訴人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對于孩子怠于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換言之,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至今,上訴人一直嚴格遵照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撫養問題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被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的生活環境存在重大變更導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因此被上訴人訴求變更撫養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法院對此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原審判決將父母二人對孩子共同撫養隨意變更為孩子由其母親單獨撫養,惡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
也許孩子的母親,也就是被上訴人并沒有考慮孩子的感受,沒有考慮如何給孩子一個幸福的童年,這讓上訴人覺得很難過。但是更另上訴人震驚的是,一審法院偏聽偏信,惡意袒護被上訴人,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將原本父母共同撫養的和諧格局強行打破,直接導致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將要面臨失去父親疼愛的局面,上訴人認為這對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惡劣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和孩子的共同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