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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經費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中央財政設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為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級高校青年教師和品學兼優且具有較強科研潛質的在校學生開展自主選題科學研究工作。支持對象一般應在40周歲以下,適度支持引進正在國外學習工作,年齡在45歲及以下的專家學者。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四)統一管理。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高校財務,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經費管理的相關標準、用途等,要與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每年財政部會同教育部負責根據財力狀況、高校科研開展情況,并參照上年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預算執行等情況,綜合測算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總額以及分校金額。
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擬訂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的總體規劃以及分年實施計劃,做好經費的具體分配、安排使用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每年中央財政將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部門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的管理程序核撥學校。
第六條 高校要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執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安排預算、核撥經費。對于執行進度緩慢的高校,中央財政相應核減下經費數額。基本科研業務費結余按照《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瞄準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學術思想新穎、交叉領域學科新生長點等基礎學科、應用學科方面的創新性研究項目。
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由高校實行項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圍內自行組織基本科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
基本科研項目的組織程序一般包括申報、評審、簽訂任務書、實施、驗收或評價等。遴選和組織項目原則上每年一次,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第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一條 高校應建立科研、財務、物資、實驗室等管理制度,為基本科研活動開展提供便利條件,形成高效管理機制,保證科研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將上年基本科研業務費實施情況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高校資產管理范圍,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四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等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要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績效考評的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對所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并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總結報告。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有關績效評價和檢查情況將作為調整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額度的重要參考依據。第十七條 各高校根據本辦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商業服務業老字號發展,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升老字號企業整體水平,根據《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5]448號)、《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5]412號)的有關規定,特制訂《促進北京市商業服務業老字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老字號專項資金”)
第二條
老字號專項資金用于振興民族商業服務業,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保護老字號知識產權,促進老字號品牌發揚光大,支持本市商業服務業老字號企業創新經營,促進老字號企業品牌化、特色化、集團化發展,引導老字號企業開拓市場、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首都經濟發展。
第三條
老字號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從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北京市商業服務業老字號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營前或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所授予“中華老字號”稱號的,且繼承了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較高的知名度和歷史影響,總部設在北京,從事商業、餐飲業、服務業的企業及企業集團(包括前店后廠和工商兼營的企業及企業集團)。
第五條 申請老字號專項資金的北京市商業服務業老字號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色鮮明,企業信譽和發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六條
符合《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資金使用范 1 圍。
第七條
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繼承發掘優秀傳統工藝、技術的項目。
(一)研發新產品,提高商品質量、工藝技術水平的項目。
(二)加強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源頭追溯體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項目。
(三)恢復原有的老字號企業品牌,搶救和發掘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傳統工藝技術等方面的項目。
(四)支持老字號企業在城市改造進程中實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遷或實施異地經營發展的項目。
(五)列入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企業,挖掘歷史文化遺產內涵,創立和維護自主知識產權及拓展新的市場的項目。
(六)與文化創意產業相結合,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發掘老字號文化內涵的項目。
(七)傳承獨特技藝及加強特有專業人才培養的項目。第八條 采用現代流通方式,實現品牌化發展的項目。
(一)用現代流通技術改造傳統商業服務業老字號企業,發展連鎖經營,建設現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項目。
(二)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設,積極建立新的經營方式和現代結算形式等項目。
(三)促進老字號企業技術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創新服務方式,提升品牌競爭力,推進環保節能改造的項目。
(四)利用老字號品牌優勢,特別是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的老字號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等項目。
(五)老字號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實施資產重組以及通過參股、控股、收購、兼并等方式組建老字號企業集團的項目。
第九條
按照市商務局要求,為老字號企業構建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體系,提供經營管理咨詢和培訓,及拓展國內外市場的整體宣傳、展示、推介活動等項目。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條
老字號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為:銀行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獎勵。
(一)銀行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按照《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銀行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獎勵支持的項目:為促進商業服務業老字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
凡符合資金使用條件和使用范圍的企業,均可申請老字號專項資金。
凡申報使用老字號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商務局、財政局當年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按照市財政《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上報項目申報材料,網上申報項目。
(一)市屬商業企業申請老字號專項資金,由市有關單位、企業集團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市商務局經過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二)區(縣)商業企業申請老字號專項資金,由企業向區(縣)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區(縣)商務局、區(縣)財政局共同研究、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審定。
(三)其他企業申請老字號專項資金,由企業向市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商務局審核篩選后,進入市商務局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庫。
(四)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后確定的項目進入市財政局專項資金項目庫滾動實施,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五)市財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對符合資金使用條件和使用范圍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排序,納入下一預算,經人代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對經批準的老字號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按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老字號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號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同級財政局、商務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對違反規定挪用本專項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商務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湖南省科技發展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國務院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發展計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講求績效,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切實提高專項資金績效水平。
第四條 根據科技創新規律和科技計劃類別特點,專項資金綜合采用事前資助、事后補助、風險補償、創投引導、績效獎勵等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全過程面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支持類別與方式
(一)自然科學基金。主要支持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類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學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我省源頭創新能力。原則上主要采取事前資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專項。主要支持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支持我省重大產業發展、重大民生建設和重大社會需求的重大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強化頂層設計,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原則采取事前資助、事后補助和股權投入等方式。
(三)重點研發計劃。主要支持針對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項目。原則上采取事前資助、事后補助方式。
(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主要支持通過風險補償、事后補助和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
(五)創新平臺與人才專項。主要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和運營服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高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支持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引進、培養,進一步優化科技人才資源布局。原則上主要采取事后補助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科技計劃項目的不同類別,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別編制和發布下一項目申報通知。
第八條 項目申報按歸口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中央在湘單位、省屬單位項目由在湘一級單位和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申報。
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后,聯合行文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中央在湘單位,省直主管部門,市州、省直管縣(市)科技局應對經其審查并推薦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
(二)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基本技術裝備和配套資金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具有與所申報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二)具有所申報項目所需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科研團隊;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無不良記錄;
(四)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按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提交采取紙質申報材料與網上在線申報資料結合的方式。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必須保證所申報項目資料真實、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由科技計劃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受理并納入項目庫,獲批立項的項目分批統一出庫,3年未出庫立項的項目自動淘汰,嚴禁庫外立項。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初審,初審內容包括項目內容是否真實并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具體、申報資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項目是否存在多頭或重復申報等。
第十四條 對形式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考察。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資金預算,結合專家評審意見、考察情況等,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項目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撥付。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所有項目資金在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正式下達。省科技廳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或相關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文件后,應當將資金及時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并按照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購、招投標等事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嚴格按預算執行。如果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相關文件執行,其中項目預算總額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合作單位調整等重大調整事項,應當及時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辦理調整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規范科研項目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范圍,各類科技計劃專項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單位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實際支出合理列支勞務費,將項目臨聘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范疇。同時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的總額。
第二十一條 完善間接經費和管理費用管理,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間接費用的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的信用等級掛鉤,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承擔科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必須嚴格執行“公務卡”結算相關規定;未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和企業,上述支出也必須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期內的結余資金結轉下一繼續使用。項目實施期滿后,通過結題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使用情況;項目終止實施、撤消變更、未通過結題驗收、整改后才通過結題驗收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牽頭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申報單位、科研人員、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項目評審立項環節的參與主體實行信用評價和記錄,并按信用等級分類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按實際情況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于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類專項資金管理根據財政科技經費改革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結合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類別、特點和支持方式,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設臵年限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動終止;到期后確需延續的,在對專項資金重新進行績效評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四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是財政部和教育部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原始創新水平與高層次人才培養水平的重大舉措。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文件精神,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6]288號),為加強和規范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結合學校科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目標要求,結合我校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科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學校將緊緊圍繞辦學特色與優勢學科,重點支持代表學科發展方向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以及體現前瞻性布局的創新研究和實踐工作;尤其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優秀青年教師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創新和具有參與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項目競爭前景的儲備性和培育性項目。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以科研項目形式實施,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2-3年。項目經費專款專用,由學校財務管理部門單獨設賬,集中核算,實行追蹤問效制,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遴選、經費使用與管理、項目運行考核等工作由東北林業大學學術委員會全權負責。下設專門項目管理辦公室,掛靠科技處,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項目主要資助35周歲(以下一1月1日為限,以下同)以下在讀博士研究生,重點傾斜學校教師在職在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七條 青年教師自主創新基金項目,主要用于資助35周歲以下取得碩士學位的講師(助研)或者取得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開展自主選題、自由探索的科學創新活動;重點支持依托學校優勢與特色學科或平臺,具有穩定研究方向,能夠融入科研創新團隊,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科研創新人才。
第八條 科學前沿與交叉學科創新基金項目,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取得博士學位的講師(助研)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青年教師開展的學科優勢明顯、發展潛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續發展能力的儲備性研究,瞄準世界科學發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學術思想新穎的前瞻性研究,以及以科學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區域建設需求為導向、以交叉科學和復雜體系研究為對象的交叉研究。
第九條 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項目,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及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從事學科優勢明顯、發展潛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續發展能力的儲備性與創新性研究,并具備沖擊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的培育潛質。
第十條 創新團隊與重大培育資金項目,重點支持獲得博士學位的40周歲以下副教授或45周歲以下教授,以組建科技創新團隊和爭取國家、省部級以上重大項目為目標,包含若干子課題,開展以科學前沿和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區域建設需求為導向、以交叉科學和復雜體系研究為對象的培育項目。重點傾斜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和科研平臺(實驗室、工程中心)工作,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穩定的人才隊伍,有希望沖擊國家級、省部級高層次項目以及教育部創新團隊、國家創新群體的科研團隊。
(3)不受理不符合年齡要求的申報人的項目申請;
(4)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不資助學校其他人才專項資助人選;(5)在研項目主持人在項目執行期內再次申報不予資助。
第十三條 在學校學術委員會下成立專業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議和遴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專業評審委員會由同行專家及科研管理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9人。項目申請人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要求回避。
第十四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結果在校內進行公示,沒有疑議,學校再按要求向上級部門報送備案。學校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公示期質疑,校學術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復議和仲裁。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與遴選每年一次,每人只能選擇一個項目類別申報,e類項目子課題申請人允許申報b至d類項目,但如果e類項目獲得資助立項,其申請其它類別項目的資助資格自動取消。第十六條 在校博士研究生必須有導師推薦方可申報和承擔自主創新基金項目,并且導師負有監管職責。
第十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確定后,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代表學校(法定代表人)與項目申請人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約定各方權責關系。簽訂項目任務書時,項目負責人應同時提供根據項目任務書編制的項目研究分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 項目任務書應當包括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時間期限、研究隊伍(含外協單位)、考核指標、經費預算(含總預算與預算)等要素。任務書原則上不得變動。確需變動,需經校學術委員會指定的專家組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實行動態追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需按提交進展報告,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情況總結報告。第二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由于項目負責人的主觀原因而不能正常運行和完成的,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有權終止項目,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有進展但經費不足的,項目負責人可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申請追加研究經費。申請追加經費應按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立項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結束,未能完成考核指標,允許項目負責人申請延期一次,最大時限為一年。如仍未能完成考核要求,將取消其申報其它科研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合同規定的計劃任務指標。
第二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公開發表時,應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內項目編號。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與管理應有利于營造鼓勵自主創新和培養創新人才的科研氛圍,以提高學校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顧性分配。項目申報、項目初審、項目專家評議與評審、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進展與項目結題驗收等均應采用公開、公正、合理的項目管理程序進行組織。
第二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項目經費使用需嚴格按照項目的預算執行。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所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并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可開支范圍合理編制經費預算。
第二十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開支范圍包括: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消耗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3)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及市內交通費。
(4)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學術交流、研討、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論文論著出版費、版面費、文獻資料檢索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專用軟件購置費、專利申請與保護費等。
(6)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進行學術指導所發生的費用。(7)勞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人員(如在校學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需要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二十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不得列支的情況:
(5)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經費列支不合理、超出預算范圍或預算執行情況不好,將視情節輕重,追究項目負責人相關責任,并緩撥或停撥后續項目經費,甚至追回前期撥款。
第三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經費分撥付,按5:3:2比例執行。首批經費于項目合同簽訂后一周內撥付。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執行結算制度。項目執行,經費結余在經費的5%(含5%)以內,可結轉到下一個執行,下一經費按合同規定金額撥付;結余經費在5-10%(含10%)以內,可結轉到下一個執行,下一經費按合同規定撥款金額的70%撥付;結余經費超出10%,下一撥款不予撥付(停撥),項目可以繼續執行,如無法繼續執行,將收回結余經費,終止項目,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項目延期獲得批準,但項目經費仍按照原計劃要求執行。項目結題后,若經費結余超過項目總經費5%,則予以收回,并作為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經費的開支,由學校科研管 理部門處和財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國家相關規定有沖突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申報條件及考核指標
一、申報條件
(一)a類項目基本申報條件
1、申請人取得的科研業績指標以近五年第一完成人(論文含通訊作者)為準(以下同)。
3、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
(二)b類項目基本申報條件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
(三)c類項目基本申報條件
(1)農學與理工學科:要求主持省級(含哈爾濱市科技局)以上科研項目2項,主持項目累計可支配科研經費5萬元,并發表sci、ei收錄學術論文3篇(或sci影響因子累計達3)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要求主持省教育廳以上級別軟科學或哲學社會科學項目2項,主持項目累計可支配科研經費0.5萬元,并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3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
(四)d類項目基本申報條件
1、農學與理工學科:
(2)引進人才在本專業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參看《東北林業大學教學科研業績津貼獎勵辦法》學科分類前10%的期刊),或發表學術論文sci影響因子累計達15,或sci、ei論文累計15篇,可以直接申報本項目。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
(1)主持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教育部新世紀人才、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專項資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和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2項,或者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1項;并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篇。
(2)引進人才在本專業領域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8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5篇,可以直接申報本項目。
(五)e類項目基本申報條件
1、農學與理工學科:
(1)主持省部級重點項目、國家級項目(含課題、專題)2項,且累計可支配科研經費50萬元;并發表sci、ei收錄學術論文5篇(或sci影響因子累計達5)或者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學術論文10篇。(2)培育資金項目至少應包含三個以上子課題,簽訂獨立子課題合同,子課題負責人原則上要符合c類項目申請人資格。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
(1)主持省部級重點項目、國家級項目(含課題、專題)2項,且累計可支配科研經費10萬元;并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篇。
(2)培育資金項目至少應包含三個以上子課題,簽訂獨立子課題合同,子課題負責人原則上要符合c類項目申請人資格。
二、考核指標
(一)a類項目結題基本要求
1、農學與理工學科:發表s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ei收錄學術論文及授權發明專利累計2篇(項),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
(二)b類項目結題基本要求
1、農學與理工學科:發表s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ei收錄學術論文及授權發明專利累計2篇(項),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
(三)c類項目結題基本要求
1、農學與理工學科:發表sci收錄學術論文2篇(單篇sci影響因 子大于1.0),或者ei收錄論文及授權發明專利累計3篇(項),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2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及教育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
(四)d類項目結題基本要求(任擇其一)
1、農學與理工學科:
(3)獲聘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者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
(6)在本專業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高水平sci學術論文1篇(參看《東北林業大學教學科研業績津貼獎勵辦法》學科分類前10%的期刊)或發表sci學術論文5篇(單篇sci影響因子大于1.0),或者ei論文及授權發明專利累計8篇(項),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篇。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
(1)獲得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重大項目;
(5)在本專業領域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篇。
(五)e類項目結題基本要求(任擇其一)
(3)獲得省部級重點項目累計科研經費100萬元;
(5)發表sci、ei收錄學術論文及授權發明專利累計10篇(項)(單篇sci影響因子大于1.0)或者在中國學術期刊榜a+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5篇。
2、軟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1)獲得國家級文科基地;
(2)獲得教育部創新團隊或文科基地;
(5)發表sci、ei、ssci、a&hci收錄學術論文10篇,或者istp和isshp收錄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榜a類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5篇。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五
一、基本情況
我縣職工服務中心幫扶資金管理使用制度較為健全;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幫扶救助標準、審核程序發放制度執行較好;在資金撥付、管理、使用方面能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實現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困難職工檔案能按照實際收入實行動態管理,信息真實完整性較好。
二、具體情況
按照三都縣總工會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救助標準,我縣為1072戶困難職工建立了救助檔案。2013年為176名困難職工發放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幫扶資金16.22萬元。其中: 生活救助146人11.17萬元;助學救助21人3.15萬元;醫療救助9人1.9萬元。做到了信息真實、完整、邏輯關系清楚正確。
三都縣總上次檢查出來的問題,如資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不規范、財務手續不完備現象,我們已按會計制度填制賬務憑證,完備了財務手續。今后要進一步加強幫扶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幫扶資金專款專用,符合規定。
三、整改情況
(一)改善了幫扶管理軟件系統的錄入條件。通過對幫扶中心微機網絡的提速升級改造,工作效率及幫扶檔案管理水平大為提高。
(二)對所有已錄入的1072戶困難職工檔案全部重新進行了規范化整理、錄入。
(三)對20xx年幫扶救助的176戶困難職工逐一進行了電話回訪。
(四)加強對幫扶系統中困難職工身份為失(無)業情況進行核實,錄入錯誤的及時做了改正,失(無)業情況屬實及時注銷其檔案,并加大跟蹤回訪監督力度。
(五)對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的或與父母或公婆同住的已婚職工已補辦了相關證明材料。
(六)對職工已脫貧、死亡、工作調動或超過困難職工認定范圍準備核實進行刪除,對退休職工和職工遺屬及時從困難職工檔案中注銷,使動態管理及時規范。
(七)針對縣總檢查反饋的問題,我們認真對待,逐一進行了整改,糾正。
四、今后努力的目標
(一)進一步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各項制度,完善困難幫扶的審核公示程序。特別要完善落實好調查摸底和及回訪制度,切實做好對困難職工幫扶的動態管理。對歸檔資料與管理系統要做到:各項制度健全完善,資金賬目安全規范,數據真實一致,信息準確完整,變動更新同步,邏輯關系正確,管理科學有序,崗位熟練穩定,考核驗收合格,受助職工滿意。
(二)努力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在今年的星級達標考核中達到標準要求。
(三)要結合三都縣的實際情況,借鑒其他縣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專項資金及愛心卡的管理、使用、發放的制度、做法,使中央專項幫扶的這塊資金更好地惠及困難職工。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六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屆滿以后進行維修、改造、更新的專項資金。下文是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市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布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并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第八條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第九條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所在地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委托其辦理維修資金的交存、劃轉、計息、結算等手續。
第十條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維修資金交存至維修資金專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交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票據。
第十二條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
第十三條維修資金實行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或者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
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其維修資金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選擇物業管理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與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監督協議。
第十五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方案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但是續交后的維修資金數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補建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具體補建方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建。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手續到專戶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十八條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售房單位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房屋滅失注銷證明、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到專戶銀行提取分戶賬中維修資金的余額,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代收的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代收的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條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三)用于本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單元內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使用時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五)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5日內按規定程序劃轉維修資金。
第二十四條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使用時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
(二)業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到專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首期維修資金總額的5%設立應急備用金,用于緊急情況下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關業主分攤,并補充至原有額度。
(二)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應急備用金的使用,并將應急使用方案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使用維修資金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應當簽訂施工合同,提倡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
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監理以及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相關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應當接受所在地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賬戶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專戶銀行應當每月向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核對并發送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第三十條專戶銀行應建立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對其賬目的查詢。
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銀行進行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銀行應當向業主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憑證。
維修資金專用憑證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維修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將代收的維修資金轉入維修資金專戶的,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轉入專戶,對拒不轉入專戶的,處維修資金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業主未按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議續交、補建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資金的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業可以交存維修資金,其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23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 并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 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 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電子商務進農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縣電子商務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于做好2020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1〕4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靈丘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是指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扶持、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結合支持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農村電子商務培訓等開展統籌安排。
第二章資金申報和審評流程
第五條承建企業向縣工信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縣工信局按工程進度或省市相關要求撥付資金。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財政局、縣工信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
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八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承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工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幫扶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報告篇八
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設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交納。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一個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標準)
(一)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時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
(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專戶銀行收款憑證。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核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情況,并每年公布一次。
(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開立,應當按每幢住宅立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立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文件;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的印鑒;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款規定的業主分戶清冊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經核對后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分戶清冊的格式,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開戶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
(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
業主委員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后,應當通知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將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已收取該物業管理區域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益)
業主大會許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應當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歸該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所有,并設立單獨帳目,專項用于該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
業主大會許可他人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應當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設立單獨帳目,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
(專項維修資金的用途)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大會書面同意。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物業維修、更新,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保修責任范圍的,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施。
(房屋督修)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不維修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其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或者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范圍和方式)
物業維修、更新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核,并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章后,有關的費用方可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幢住宅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每個門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門號內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屬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由各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取和分攤)
(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暫借相當于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實際發生的日常維修、更新費用按月結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向開戶銀行支取備用金時,應當提交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核簽章的支付憑證;支取實際發生的費用時,應當提交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核簽章的支付憑證和有關費用清單。
(二)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約定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物業服務企業向開戶銀行代為支取預付款時,應當提交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核簽章的支付憑證和施工承包合同;代為支取實際發生的費用時,應當提交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核簽章的支付憑證和有關費用清單。
物業的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季度進行按戶分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住宅大修和專項維修、更新費用,應當單項即時按戶分攤。業主分戶帳外設立單獨帳目的,可以先在該帳目中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交按戶分攤費用清單,由開戶銀行計入業主分戶帳和業主分戶帳外的單獨帳目。
(專項維修資金帳目的核對和公布)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納、使用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應當按每幢住宅公布;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公布。
業主對公布的專項維修資金帳目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
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向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對帳單,每年向全體業主發送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對帳單。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可以向開戶銀行查詢其帳戶或者分戶帳的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再次籌集)
一幢或者一個門號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該幢或者該門號住宅的業主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籌集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業主小組實施。
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但再次籌集后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轉讓時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
因買賣、贈與等發生住宅轉讓的,住宅受讓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和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向開戶銀行辦理分戶帳更名手續。
住宅轉讓時,原業主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剩余款額,由住宅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住宅轉讓合同或者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住宅時,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剩余款額,按前款規定執行。
(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變更)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更換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的。
(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注銷)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注銷房地產權證的證明和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向開戶銀行提取其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的剩余款額,并辦理分戶帳注銷手續。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全部滅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向開戶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注銷手續。業主分戶帳外設立單獨帳目的,其剩余款額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原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別提取。
(投訴)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答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投訴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告知投訴人。
(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應當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經營服務收益或者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物業服務企業的過錯致使專項維修資金被挪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非居住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管理區域內納入住宅竣工配套計劃的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建筑設施,應當由設施接收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標準的總和,在辦理設施移交手續之日起的15日內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單幢的配套公共建筑設施由一家單位接收的,按規定標準的50%交納。
前款規定以外的物業管理區域內非居住房屋,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管理區域內非居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維修資金的委托管理)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為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
(應用解釋部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作出解釋。
(施行日期和執行事項)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