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一
甲方(出租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 甲方將座落在本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下列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該房屋在訂立本合同前【已】【未】設定抵押。
-2 乙方向甲方承諾,承租該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居住房屋租賃和使用、物業管理規定,以及該房屋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或臨時管理規約。
-3 租賃期間,乙方可使用的該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項,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為甲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由乙方進行驗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3- 甲、乙雙方約定,在上述租賃期限內,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幣,下同)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甲、乙雙方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調整租金標準。
3-3 乙方應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當月】【下個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但還未交納的費用外,剩余款項應在房屋返還時返還乙方。
4-2 租賃期間,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氣、通信、空調、有線電視、_______、_______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其中應由【 】分擔的,具體的費用分擔比例或金額,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 】承擔。
第五條 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屬設施、設備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或委托乙方進行維修。
甲方逾期不維修、也不委托乙方進行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5-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
乙方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租賃期間,甲方應定期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應在檢查養護前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5-4 乙方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約定的,則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則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歸屬、維修責任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置,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
第六條 轉租、承租權轉讓和交換
6- 租賃期間,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乙方轉租該房屋的,應與次承租人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6-2 租賃期間,未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進行交換。
第七條 抵押和出售
7- 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的,應當在抵押前書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后當事人協議處分該房屋前______日書面征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乙方明確表示購買該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7-2 租賃期間,甲方需出售該房屋的,應提前 個月書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告知 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即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甲方應與受讓方在出售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轉讓前需實地看房的,甲方應與乙方進行協商,未經協商一致的,乙方可以拒絕。
第八條 續租
8-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滿甲方不再繼續出租的,應于租期屆滿前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逾期未書面通知的,本合同租期屆滿后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8-2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轉為不定期合同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自書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給予乙方 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限內,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租金以及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房屋返還
9-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如本合同轉為不定期合同的,乙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屆滿后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
9-2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___元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3 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約定外,乙方返還該房屋時,該房屋及其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經甲方書面驗收認可后,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十條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0-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該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二)該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毀損、滅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租賃期間被處分的;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2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書面催告后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3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一)乙方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的;
(三)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擅自增加居住使用人,且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本市規定標準的;
(五)乙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____月的;
(七)乙方欠繳應承擔的費用累計超過 元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登記備案
-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簽字后____日】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已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機構)】到該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2 本合同登記備案后,凡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雙方應按規定向原受理機構辦理變更、延續或注銷手續。
-3 因租賃當事人一方未配合,致使另一方無法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或變更、延續、注銷手續的,造成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均應由未配合辦理的一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2- 該房屋交付驗收時,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設備存在缺陷,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該房屋的租金并變更相關條款和附件內容。
2-2 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2-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4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擅自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房屋原狀】【或】【并】【賠償損失】。
2-5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應與乙方協商一致,并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未與乙方協商一致的,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該房屋。
2-6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提前退租天數的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3- 本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
3-2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4-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3 甲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乙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甲、乙雙方向前述對方聯系地址以掛號信方式郵寄法律文書的,即視為法律文書已經通知并送達對方。
4-4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雙方各持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稱或名字):乙方(名稱或名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產事宜,訂立本合同。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2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受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3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5、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四) 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6、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雙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后 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 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違約責任
(一)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并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二)因甲方未在該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三)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租房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五)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六)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提前退租天數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則由乙方另行支付。
8、其他條款
(一)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后當事人協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 ________日書面征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簽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 5日內,由甲方負責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 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本合同經登記備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負責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 5日內,向原登記 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因甲方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變更、終止登記備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四)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租房合同規定索賠。
(五)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六)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9、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處一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二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進程,合同法逐漸成為各種商業交易的法律基礎,其重要性日益凸顯。作為一名法律專業學生,我不久前參加了一門名為“項目合同法”的課程,本文結合我的學習體會,談談我對項目合同法的理解和體會。
一、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說到合同法,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合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雙方協商一致,產生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學習項目合同法,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合同的概念、種類、構成要件以及效力和解除等基本概念。
二、項目合同的特點和構成要件
項目合同是指雙方為了完成一項具體工作而簽訂的合同,通常具有較高的價值和長時間的執行周期。在學習項目合同法過程中,我們了解到項目合同的特點主要有明確性、時效性和協同性等。此外,構成項目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三、項目合同的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
在項目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各種風險和糾紛。因此,學習項目合同法還需要了解如何防范和處理這些風險和糾紛。具體來說,可以采取合同約定、保證金、擔保、保險等方式防范合同風險;同時,在糾紛發生時可以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
四、案例研究的重要性
除了理論知識外,案例研究是學習項目合同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過研究真實的案例,我們可以深入了解項目合同法在實踐中的應用和問題,進一步加深了解和理解。例如,在課程中我們研究了北京國安體育場合同糾紛案和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項目合同與風險管理案例等,這些實際案例的研究有助于我們順利地理解課程內容。
五、啟示與思考
學習項目合同法讓我深刻認識到合同對于商業交易的重要性,同時也意識到法律知識在實際應用中的價值和作用。項目合同的特點和要求要求我們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注重條款的明確性和可執行性;在履行合同時需要遵守合同的約定和履行誠信義務。此外,通過案例研究,我還發現在項目合同中,誠信和信任的作用尤為重要。
綜上所述,學習項目合同法不僅是法律專業學生必修的課程,對于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商業從業者來說,掌握項目合同法知識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深入學習和實踐,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構成要件和特點,有效防范和處理合同風險和糾紛,為保障商業交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三
近日,在學校法律課程的教學中,我接觸到了項目合同法這一知識點。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學習和案例分析,我深刻地認識到項目合同法對于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在學習中不斷地思考并總結,下文將會從五個方面談談我對學習項目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認為項目合同法作為我國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體系,其精髓在于關注合同當事人的交易雙方,強調合同自由和誠信原則,建立合同履約的“契約精神”。在學習過程中,課堂上提到的案例中有不少案例都是由于一方違約而引起的,這往往會給另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生產經營上的影響。因此,在項目合同法中,要求當事人必須根據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同時強調積極履行的契約精神。這對于市場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其次,通過對項目合同的學習,我認為一個成功的合同必須獲得當事人的一致認可。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某一方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簽署和履行出現問題。因此,合同的起草和審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在這個環節中,法律意識強的人將會有非常大的優勢。而當今各類公司、企業中也逐漸形成了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他們的出現使得合同的起草、審核和修改變得更加專業化,這樣也可以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我認為在項目合同中,約定保證金和違約金也非常普遍。帶有利益驅動的保證金和違約金條款作為一種賠償措施,雖然用意十分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灰色地帶”。因此,我們在制定保證金和違約金時需要仔細斟酌,確保約定合理、公平、透明,同時在協商過程中也應該注重法律的約束力和社會效果。
第四,項目合同法的實踐運用中,往往受到各種環節的制約。例如,在招投標項目中,由于相關利益方面的約束,往往有諸如標書內部信息泄露、投標人偷工減料等情況發生。這些誠信問題對于項目合同的實際運作帶來了極大的干擾,我們需要更加重視這些問題,同時也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工作經驗。
最后,我認為項目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的。在現實中,我們需要不斷地思考和總結,結合工作中的具體案例和國家政策來不斷完善和優化項目合同法律體系。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地發掘工作方法和思路,才能夠將合同法學習的知識內化成為我們在工作中的實踐經驗,為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更多的指導和支持。
總體而言,通過學習項目合同法這一知識點,我認識到合同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性及其影響。在合同的簽署、履行和解決糾紛等環節中,法律的意義和法律意識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希望今后在我的工作和生活中,可以不斷地運用好這些知識,更加規范和標準地進行合同簽署和履行,為我們這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四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規定了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構成賠償損失在民法土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
本條的賠償損失指違約的賠償損失,它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二是有損失后果,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等損失。
三是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是財產等損失的原因,財產等損失是違約后果。
四是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
這種屬性決定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后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式追究違約人的民事責任。
2.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
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
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10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3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
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10日交付,商廈10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能任意擴大。
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
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
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
例如,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
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3.賠償損失的方式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
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收錄機,經修好后返還出借人,這里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
又如,購買的羊絨因質量不合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
例如,買方付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違約后的恢復原狀,實踐中多顯有困難,故舉出金錢賠償,其簡便易行,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
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若違約人有其它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即以其它財產替代賠償。
4.賠償損失的計算金錢賠償、折抵賠償都涉及損失賠償額的算定。
損失賠償額的計算,關鍵是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標準,計算標準涉及標的物種類和計算的時間及地點。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可分為市場價格和特別價格。
一般標的物按市場價格確定其價格。
特別標的物按特別價格確定。
確定特別價格往往考慮精神因素,帶有感情色彩。
例如,著名醫學教授、原南京軍區總醫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鄒忠壽于1996年病逝。
其妻將十張具有特殊意義的照片的底片,如鄒忠壽獲國家特別津貼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沖印社放大,沖印社將底片全部遺失。
沖印社雖承認過錯,卻堅持按每張底片2元進行賠償。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公開審理。
認為:被告系攝影沖印單位,理應妥善保管好顧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遺失原告十張無法再現的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底片,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理應賠償。
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5000元。
計算標的物的價格,還要確定計算的時間及地點。
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價格往往不同。
通常以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時間,以違約行為發生的地點作為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地點。
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則按該方法算定損失賠償額。
例如,海商法規定了賠償責任限額的計算單位,可按此理賠。
5.過錯相抵過錯相抵,英美法稱共同過失,日本稱過失相殺,其在違約責任中,指對違約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人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對過錯相抵有所規定。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規定,在旅客、行李運輸過程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倘若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即構成過錯,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按照過錯相抵,免除違約人對擴大損失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條款在違約責任的完全賠償原則基礎上確立可預見性賠償限額標準。
可預見性理論最早由法國學者pothier在1761年發表的《論債法》一書中提出,并為1804年《法國民法典》所采納,英國普通法于1854年的hadly v. baxendale 一案正式接受這一理論,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5條、《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條明確規定相關內容,因此可預見性規則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適用的違約賠償標準。
我國舊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0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也確立了可預見性規則,并被1999年頒布的統一合同法所承認。
法律學者對該規則的學理解釋:因為合同當事人只能就其能夠預見的結果享有行為的選擇自由,所以違約方僅對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具有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他理應在可預見的損害結果范圍內承擔責任。
“經濟學是一門關于我們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
筆者在此對可預見性規則的經濟學分析就是試圖探求這一古老契約的法則中隱含的理性因素:
一、可預見性規則是對合同當事人的預防措施和信賴的有效激勵。
違約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定影響合同當事人a與b的理性選擇,進而控制交易風險損失的大小:違約賠償責任過大,則a將積極采取措施減少違約的“意外事件”的發生,盡管預防措施的實施也意味a的履約成本的增加。
同時由于預期更多的損害賠償費用,b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風險轉移給a,于是b對a會形成過度信賴,夸大了b的預期,一旦a發生違約,則交易風險損失被放大;相反,違約責任過小,則b對a產生有效信賴,并將根據a的履約情況做出對應決策。
但是由于預防違約風險的利益在雙方間分配,a采取必要預防措施的激勵削弱,他總是采取最小的預防手段,違約風險發生機率增加,則交易風險仍被放大。
避免上述有效預防和有效信賴不相容的方法,令違約賠償額為一個合理的不變量,即等于違約人在訂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此平衡點,雙方當事人的預防和信賴趨于合理,從而充分實現合同價值。
二、可預見性規則提供有效違約運作的空間。
有效違約是指某種意外事件的發生致使履約成本超過各方所獲得的利益時,違約比履約更有效。
對待有效違約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差異的根源是對合同法目標的不同認識,認為合同法是對承諾的法律約束的學者大都持否定觀點,而法律經濟學者認為合同法的目標是通過自愿交換而促使資源轉移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中。
有效違約實際上是實現帕累托最優態的理性選擇,即合同雙方在1、幸運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獲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更有利可圖;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約比不履約損失更大的情況下,選擇不履約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明智之舉。
可預見性規則的價值是為違約方確立衡量違約成本的標準,違約方通過違約的預期收益與該項成本的比較,選擇有效違約而追求更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損失,同時另一方的利益也可獲得必要的保障,否則規定違約成本過低,會引致機會主義泛濫;規定違約成本過高,會抑制有效違約,合同在負價值態強制維持,社會財富受損。
三、可預見性規則對交易費用的節約。
交易費用范疇的產生是經濟學的革命,借助該理論工具進行合同法研究,便可發現可預見性規則實際為一個設計精巧節約交易費用的機制。
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尋找和信息成本、討價還價和決定成本、履約和實施成本等。
一方面違約事件發生后,相對方可以獲得確定合理的財產賠償的保證,減少其在選擇更安全的交易對象、監督合同實施以及采用諸如保險等規避風險方式的交易費用支出;另一方面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交易活動頻繁,形成有機聯系的網絡,其中任意環節中斷,可能影響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在某些情況下,對于從事具體交易的當事人,因為合同本身不具有“社會公開性”,使之不可能了解違約行為給第三人造成地各種損害,施之過重責任會限制當事人從事廣泛的交易活動,相應地交易成本增加。
可預見性規則的確立使合同風險在交易雙方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雙方對交易費用的理性決策。
以上是筆者對違約責任中可預見性規則經濟學分析的嘗試性探討,在法律領域中諸如財產、合同、侵權等問題上無不打有經濟理性的烙印,對其經濟分析的研究即有利于我們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將有助于我們在新經濟時代的制度改革與完善。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五
第十一條新藥技術轉讓,系指新藥證書(正本)的擁有者,將新藥生產技術轉與生產企業。接受新藥技術轉讓的企業不得對該新藥進行再次技術轉讓。
第十二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需求,宏觀控制新藥技術轉讓的品種和數量。對已有多家生產,能滿足醫療需要的品種,可停止受理轉讓申請。
第十三條對于簡單改變劑型的新藥,原則上不再受理新藥技術轉讓的申請;對其他類別的新藥,若申報生產該新藥的單位超過3家時,亦不再受理轉讓的申請。
第十四條新藥技術轉讓應在新藥試行質量標準轉正后方可申請。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科研單位,在新藥標準試行期內可申請轉讓。
第十五條新藥證書(正本)擁有者轉讓新藥時,必須將全部技術及資料無保留地轉給受讓單位,并保證受讓單位獨自試制出質量合格的連續3批產品。
第十六條若干單位聯合研究的新藥,申請新藥技術轉讓時,其各項轉讓活動須經新藥證書共同署名單位一同提出申請與簽訂轉讓合同。
第十七條接受新藥技術轉讓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
第十八條新藥技術轉讓應由新藥證書(正本)擁有單位申請辦理。轉讓申請最遲應在新藥保護期滿前6個月提出。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學合同法律是很多高中生在法律課程中會學習的內容。作為學習法律的一部分,學習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項知識將有助于我們了解各種不同類型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有效性,從而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法律界的運作和規則。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學習合同法律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概述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250字)
合同法律涉及到很多不同的概念以及法律條文。在學習這些內容時,我發現了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首先,合同必須是自愿且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被強迫簽訂合同。其次,合同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必須具備合法的目的和內容。此外,合同必須完整、清晰明了,以充分保護雙方權益。在實踐過程中,我們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否則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第三段:合同法律的實踐應用(250字)
學習合同法律并不僅僅是理論知識,它還有很多實際應用。合同法律的實踐應用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例如,在購買商品或簽訂租賃協議時,我們都需要簽訂一份合同。此時我們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確保其符合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在條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我們應該主動與當事人溝通,調整合同條款,以充分保護自己權益。
第四段:學習合同法律的重要性(300字)
學習合同法律對于我們豐富法律素養和提高法律意識意義重大。我們必須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這有助于我們遵循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學習合同法律還可培養我們的觀察力、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遇到的許多問題都需要這些能力來解決,而學習合同法律可以提供一定的幫助。
第五段:結論(200字)
學習合同法律可以培養我們的法律素養和能力。尤其是在現代社會,法律涉及到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應該深入研究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發掘合同法律的實際應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實踐,最終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合同法中英文對照版篇七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重要法規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