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學申請書中,我們需要對自己的轉學原因進行合理的解釋和陳述。在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成功轉正的黨員申請書,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一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二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4、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指定銀行按月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領失業人員,于申領次月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三
3、繳納失業保險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期限為12個月;。
4、繳納失業保險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期限為15個月;。
5、繳納失業保險8年以上不滿,領取期限為18個月;。
6、繳納失業保險10年以上,領取期限為24個月。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四
從鄭州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開始上調的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發放方案已經制訂好,即日開始,符合條件的1.4萬失業金領取人員可簽字申領。據悉,此次調整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隨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失業保險待遇也從本月開始上調,市本級、市轄區、新鄭市、滎陽市、鞏義市、新密市、登封市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35%,中牟縣由56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54%。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鄭州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十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而在歷次調整中,今年全市調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失業保險人員約有1.4萬,即日起,相關人員可前往所屬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簽字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月底撥付到賬。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各類失業人員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補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月起也都隨之按比例上調。其中,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要補發的,仍按調整前原標準執行。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五
3、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0年不滿,每月可領取1266元;。
4、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5年不滿,每月可領取1293元;。
5、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20年以上,每月可領取1321元。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六
首先:你所在的單位要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這樣你才能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能。
其次: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主要有三項,第一、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第三、有求職意愿,并進行失業登記的。按照排除性原則來講,也就是員工自己辭職是無法獲取失業保險金的。
每個人的失業保險金能領取多長時間呢?
以北京為例,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就業后又失業的,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事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說上次沒領完的錢,可以接著領。
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市失業保險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因公司發展需要,需實行生產承包制,公司領導決定辭退xxx,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特申請前往你處申請失業保險金。
該同志于20xx年x月x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七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領取標準。
月失業金領取標準=杭州市最低月工資標準×80%。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八
審核未通過:當場告知原因。
審核通過: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25日后,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的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如發現領取金額有誤,可到受理部門查詢。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九
一、收入證明范本(手寫)。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任職______,月收入_______元人民幣,特此證明.
主管單位(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收入證明范本(表格式)。
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
行政事業類企業類。
1
基本工資。
1
計時工資。
2
工資性津貼。
2
計件工資。
3
各類生活補貼。
3
生活補貼。
4
各類獎金。
4
各類獎金。
合計:。
合計:。
單位意見:。
公章:xxx。
負責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三、失業金領取條件。
1、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3、在就業局進行了再就業登記。
4、未再就業。報告證明可以咨詢公司人力。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通常指下列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關閉、解散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
(3)非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7)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
3、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是什么。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v^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三、失業保險金由誰繳納。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采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1、由雇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2、由雇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3、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4、由國家、雇員和雇主三方負擔;。
5、全部由雇主負擔。
全部由雇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采用。各國主要采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采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并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于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一
失業人員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可選擇申領或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申領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通知書》;。
(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4)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或《失業證》;。
失業保險金發放的方法。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并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采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采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為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論采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二
·失業保險繳費已滿一年。
·非本人意愿終止勞動合同的。(注:正常失業人員包括:被征地、合同到期、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
·失業期60天以內辦理。
2、申請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原件;。
2.完整的職工檔案材料;。
4.一寸彩色照片3張。
5.一個年度內,裁員20人以上,或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報提裁員方案,經備案后辦理。
3、領取期限。
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三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如果符合條件能夠領取,那失業保險金有能領取多少呢?本文為您介紹。
失業保險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例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v^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v^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v^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五)^v^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加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v^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領取金額計算。
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四
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平均每檔上調120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實用停領失業金申請書(匯總15篇)篇十五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請看下文: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并告知其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