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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一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了《四川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建設廳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范圍由各市、州確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定期公布。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指導價收費標準,并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物價局、省建委《關于印發(四川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川價字費[1999]321號)及其它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含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在指定的停車場地(含室內車庫)內,為維護保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代收代繳服務等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收費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物業服務項目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住宅區內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物業管理區域的設施設備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湖北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并遵守年度審驗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在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
買賣合同。
時,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于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業主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始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計收,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或者服務資金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露天或室內配套停車場(庫)車輛停泊服務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在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位,對臨時進入小區接送人的車輛,收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第二十六條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區可依據本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具體實施細則及普通住宅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和車輛泊車服務費指導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段錆h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武價房字20xx24號)同時廢止。
業主通過手機客戶端報修,物業員工“搶單”后上門服務。這種“滴滴”式服務,出現在武漢的小區里。
這是記者前日從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了解到的。當天,該協會評出了36個物業管理示范小區。其中有百步亭世博園房管員懸繩掏馬蜂窩、金地格林小區安全員挨家挨戶敲門尋找車鑰匙失主這樣用心服務的典型,也有利用“互聯網+”服務業主的新事例。
萬科紅郡小區物業研發了業主版app“住這兒”。當業主需要報修時,可通過“住這兒”拍照上傳,呼叫中心會派單至業主附近員工手機上,員工通過員工版app“助這兒”接單。當收到業主需求的員工不止一人時,還需要通過搶單才能“接活”,很多時候報修訂單都是“秒搶”。
武漢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武漢市時隔20xx年后再次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評優。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與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與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三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居民普通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區(別墅除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單位;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價格競爭機制形成。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則。
物業管理單位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相對應的政府指導價向業主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服務等級和服務成本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收取方式及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市中心區(含路南區、路北區、高新區)由唐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其他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參照執行。
各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并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可建立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聯動機制。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單位所收費用不得突破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服務收費標準。
(一)綜合服務(處理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
(三)公共秩序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服務合同約定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公共財物的管理);。
(四)公共衛生保潔服務;。
(五)公共綠化養護服務。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支出)、法定稅費和物業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社會保險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六)物業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職責而支出的維修費和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住宅區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前期物業服務,被選聘的物業管理單位要在實施收費前,將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級標準報所在地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單位計費滿一年,由主管部門對其服務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物業交付使用后,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實施收費的普通住宅區,因政策或服務成本變化等因素影響,住宅區的業主、物業管理單位申請調整物業服務等級與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征得小區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約定調整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以月計算,物業管理單位可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預收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可細化物業服務項目,分解收取相應服務費用,但所收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相應等級的政府指導價。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停車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所、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其收費、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不屬于業主共有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物業管理單位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
第二十條執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區,實行門禁、電梯卡(證)管理的,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工本費標準,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理服務費,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單位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全部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普通住宅區內的物業服務收支情況及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嚴格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xx〕1428號)執行,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單位在收取物業服務費過程中嚴禁將物業費與代收的水費、電費等費用捆綁收取、價外加價。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外包給其他專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單位在經營管理和服務中,服務內容不達標、不規范的行為由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超規定標準收費、亂收費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等級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有關規定自行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四
一、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物業服務行為的透明度,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三、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四、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質量相符的原則。
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不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委托服務的業主雙方另行約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及其他類型(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及開發建設單位未出售的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七、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業主無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
停車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及收費標準另文下達。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與上述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停車服務費專門文件為準。
八、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按規定實行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委托招投標前,應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確定服務等級及相應的收費標準后進行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按規定不實行招投標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在合同中確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相關合同(協議)中需列明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的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具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如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變,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合同期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若無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提出異議的,可繼續適用原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如要調整收費標準,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時,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重新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相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同時在物業銷售時應明示臨時管理規約并予以說明,對物業買受人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應予以書面承諾。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物業服務成本按照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十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依法改作寫字樓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倍確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5倍確定。
十四、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物業服務區域內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公共水電費用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約定的內容。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詳細情況。
十六、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用房物業服務費用。
十七、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附屬間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服務費暫按房屋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后按登記面積結算,多退少補。尚未出售的,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權屬登記面積收取。
十八、物業服務費從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業主自愿預繳的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售房時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十九、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業服務費標準應適當降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標準15%以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相關合同(協議)中應對上述情況作詳細說明。
二十、業主應當按照相關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相關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二十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同時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質詢。
二十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方式經業主大會通過并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對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同一交付時間、同一使用性質、同一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統一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價格歧視。
二十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六、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統一采用收費標價牌形式實行明碼標價。
實行明碼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格式進行監制。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二十七、為保證政府制定和調整住宅指導性收費標準的準確性和可指導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物業類型作為成本監審對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并如實提供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二十八、各縣(市)政府價格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內核定本行政區域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并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和檢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省市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三十、本實施細則由福州市物價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五
第四條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范圍由各市、州確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收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五章實施。
第十五條物來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條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指導價收費標準,并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物價局、省建委《關于印發(四川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川價字費〔〕321號)及其它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六
一、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物業服務行為的透明度,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三、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四、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質量相符的原則。
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不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委托服務的業主雙方另行約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及其他類型(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及開發建設單位未出售的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七、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業主無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
停車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及收費標準另文下達。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與上述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停車服務費專門文件為準。
八、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按規定實行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委托招投標前,應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確定服務等級及相應的收費標準后進行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按規定不實行招投標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在合同中確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相關合同(協議)中需列明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的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具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如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變,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合同期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若無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提出異議的,可繼續適用原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如要調整收費標準,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時,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重新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相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同時在物業銷售時應明示臨時管理規約并予以說明,對物業買受人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應予以書面承諾。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物業服務成本按照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十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依法改作寫字樓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倍確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5倍確定。
十四、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物業服務區域內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公共水電費用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約定的內容。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詳細情況。
十六、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用房物業服務費用。
十七、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附屬間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服務費暫按房屋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后按登記面積結算,多退少補。尚未出售的,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權屬登記面積收取。
十八、物業服務費從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業主自愿預繳的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售房時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十九、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業服務費標準應適當降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標準15%以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相關合同(協議)中應對上述情況作詳細說明。
二十、業主應當按照相關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相關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二十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同時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質詢。
二十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方式經業主大會通過并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對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同一交付時間、同一使用性質、同一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統一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價格歧視。
二十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六、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統一采用收費標價牌形式實行明碼標價。
實行明碼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格式進行監制。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二十七、為保證政府制定和調整住宅指導性收費標準的準確性和可指導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物業類型作為成本監審對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并如實提供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二十八、各縣(市)政府價格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內核定本行政區域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并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和檢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省市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三十、本實施細則由福州市物價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陡V菔形飿I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榕價房〔20xx〕3號)同時廢止。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七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本地區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標準或分類分項分級標準,制定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蘇州市區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各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基準價與浮動幅度。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標準或分類分項分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通過政府的網站等形式公示。
前期物業公共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標準。少數物業項目因提供政府指導價未涵蓋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確需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標準的,可在發布招標公告前20個工作日向市、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單獨核定收費標準的申請。經核定的收費標準,同時作為該項目前期物業招投標的最高收費標準。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第九條新建普通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條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容積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區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照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物業公共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計費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在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化、水泵、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尚未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完成交付手續的次月起,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八條汽車停放費是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汽車停放費還應當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對占用公共資源進行適當補償。
車位租金是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適時調整。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蘇州市區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各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蛔饨鹩绍囄粚S腥嘶蚬芾碚吒鶕贤s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為提高車位使用效率,鼓勵探索對業主的車輛實行不固定車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月度累計收費金額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的具體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訪客等臨時停車使用。臨時停車實行收費的,應當提供不少于2小時的免費停車,業主大會成立后,免費停車時間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對進入住宅小區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所稱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所稱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提供代辦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委托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以根據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九條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或部分業主承擔且費用不能直接計入單個業主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電梯年檢維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已經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計收。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業主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三十條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一般不得在房價外加收價款,必不可少的附隨商品也不得另行收費。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制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車主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后,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五章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接受業主監督。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實行包干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裝修活動提供基本服務以外的額外服務需要收費的,可根據實際成本向市、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核準收費標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和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蘇州市市場價格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縣級市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市物價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八
第四條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范圍由各市、州確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定期公布。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抄送上一級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指導價范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
第十九條、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一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x年4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
八、要有信心,正因為沒有信心,你的工作才顯得沒有魅力、沒有韌勁和那樣松散;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1、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2、與住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住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住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戶的支持,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3、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4、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5、公平有償原則。具體體現在"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付費"。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業主還是租戶,都應該為其所用的物業支付管理費,使用得越多,付費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攤管理費是按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大小計收。
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收費項目都包括什么。
公共秩序維護:
1、門衛室整潔,并且配有小區配有專人24小時執勤,門口也需要12小時執勤站崗,對于出入機動車應當進行登記。
2、小區內應當有人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不少于12次,對于小區內的某些可疑人員也應當進行盤問檢查,對于消防設施的擺放也當隨時注意檢查。
3、小區內公共娛樂設施、水池等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行駛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
5、設有中央監控室的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并記錄及時。"。
6、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篦子、小品、花、草、樹木等。
7、對火災、水浸等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
8、定期對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培訓,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可隨時啟用。
保潔服務:
1、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每天應當進行定期的清潔打掃,注意整潔衛生。
2、公共區域日常設專人保潔,保持公共區域干凈整潔無雜物。
3、公共樓道每天清掃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凈整潔。
4、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合理布設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裝。
5、按樓棟口、樓層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運日產日清,無垃圾桶、果皮箱滿溢現象。
7、垃圾設施每天清潔2次,無異味。
8、公共區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煙花炮屑及時進行清掃。
10、進行保潔巡查,樓道內無亂懸掛、亂貼亂畫、亂堆放等現象。
11、建立消殺工作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消殺工作,適時投放消殺藥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蠅等害蟲孳生。
12、飼養寵物符合有關規定,對違反者進行勸告,并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二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范圍由各市、州確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收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五條物來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xx〕1864號)及省政府《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皖政〔20xx〕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定價,根據物業服務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明確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調整和向社會公布。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20%。
第九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本物業的需要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并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送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規劃要求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專用汽車停車場(停車位),有專人24小時看管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可收取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保本微利的原則在規定的范圍內核定。
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搬家車輛免收。
第十一條裝修期間的垃圾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運,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亦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清運,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標準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格及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利潤率不得超過物業服務成本的5%。
第十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可采取公示欄、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等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服務內容和收費情況進行公示,做到價目齊全、內容準確、標示醒目。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六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利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節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10日內答復。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前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確定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在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進行招標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包含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確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計價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物業服務費用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時房地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物業管理企業經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半年度計收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半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對五保戶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商定,可以減收或者免收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賣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已售出因業主原因暫未入住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使用人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的投訴。
第二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情況、收費等級、收費標準及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收費前,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且原有收費標準高于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須相應降低收費標準或提高服務等級。若收費標準低于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范圍由各市、州確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收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五條物來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實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通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一、二級物業資質證書及所轄各縣級市(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堅持合理、公開以及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原則上3年調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省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確定本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十條新建普通住宅銷(預)售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要求公示。市(州)、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示內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第十四條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更換,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條件,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已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物業買受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或書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7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轉供費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并定期公布。
對供水、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由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單位或個人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對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件工本費、裝修押金等,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實行物業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由物業企業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的規范,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物業當事人雙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廳20xx年發布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