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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一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锸呈召M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腿嘶锸潮仨殕为毢怂?,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請客招待和送禮,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二
招待所一般是對內開放、服務的,那么關于加強對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收費管理的規定你知道多少?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內部招待所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锸呈召M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腿嘶锸潮仨殕为毢怂悖坏每丝劭腿嘶锸秤糜谡埧驼写退投Y,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一、辦理住宿登記,要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不得私自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或留宿親友。接見來訪人員,請辦理來訪登記。
二、按標準交納住宿費。招待所管理制度。屬培訓性質入住招待所的賓客,收取鑰匙押金20元,其他賓客收取住宿費及鑰匙押金100元。
三、為預防失竊,請賓客妥善保管好財物,在暫離招待所時請關好門窗。
四、請節約用水、用電,在離開招待所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水龍頭開關。
五、請保持招待所環境的整潔。不得在招待所內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電源。不要在招待所內大聲喧嘩,高音收放電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六、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腐蝕性物品帶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禁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和公安人員的調查。
八、愛護招待所內的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損壞、丟失賠償價目表照價賠償。
對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應予以勸阻或依章處理。對構成嚴重擾亂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工作,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繳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結物清、依法及時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的督察、紀檢、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涉案車輛的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車輛。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統一保管場所,并指定專人對涉案車輛實行集中保管。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車輛登記、移交、調取和處置制度,嚴格規范管理。嚴禁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拆卸、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車輛。
第七條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履行相應法律手續,并認真查驗車輛特征,清點車內物品,拍照或錄像固定,注明車輛外觀、受損、來源、發動機號、車架號、行駛里程及車內物品等情況。
第八條辦案人員依法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或從外地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返回辦案單位所在地)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車輛移交保管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由保管人員對涉案車輛粘貼封條予以封存。
保管人員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車輛,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并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
第九條辦案人員因鑒定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當嚴格履行手續,登記調取事由及歸還時間,并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涉案車輛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于有毀損、拆卸、調換車輛零部件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人員不得以辦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為由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十條涉案車輛的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等由辦案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對應當依法返還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發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由公安機關經手人、領取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同時,應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法律文書和當事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十一條對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車輛,除依法返還合法持有人的外,辦案單位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扣押車輛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辦案單位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要對涉案車輛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無人主張權利半年以上的依法進行集中處理,避免出現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辦案部門對涉案車輛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在24小時內將采取措施的事實、法律依據、實施時間、涉案車輛基本情況、保管地點及辦案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辦案部門將涉案車輛依法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的,應當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在實施后24小時內將涉案車輛處理情況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現場督察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繳及保管措施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制止、糾正。
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法制部門在審核、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采取措施違反法律和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對涉案車輛違規采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應當發還車輛而拒不發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規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損毀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因未按照規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除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當依照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執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九條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廳警務督察總隊、法制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四
公安部印章管理規定就是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印章管理規定。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
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五
槍支是一把 雙刃劍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嫌疑人,保護國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反之,則不僅會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精神甚至生命造成傷害,而且還可能損害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槍、用槍能力,保障槍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槍,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槍支。
職能部門,是指公安機關承擔公務用槍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配槍民警,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以工作必需、規范管理、保障使用、確保安全為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管理職責,明確配槍民警管理、使用槍支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責任,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務用槍動態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實戰的能力與水平。
公務用槍研制、定型、列裝、訂購、監造、驗收,訓練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由公安部負責統一組織。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勤務指揮(辦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公務用槍管理工作。
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職能,并對口指導下級部門相關工作:
(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過程中構成違法違紀的案事件進行調查。
(二)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日常保管公務用槍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構成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勤務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本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保障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用公務用槍,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門負責會同配槍部門審查配槍民警條件、評定持槍資格等級,持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配槍民警訓練、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指導配槍部門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組織加載電子槍證、制作持槍證,電子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銷毀報廢公務用槍,維護《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六)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作槍彈痕跡,建立和管理槍彈痕跡檢驗檔案。
(七)法制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范性文件,參與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案事件的調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組織購置、調撥、維修槍支等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建設槍支彈藥庫(室),購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審核報廢公務用槍。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細化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管理責任;
(二)依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槍支;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核提出配槍民警名單,申辦持槍證;
(四)對配槍民警進行經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動態、現實表現;
(五)組織開展日常實彈射擊訓練;
(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對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日常檢查、評估,建立配槍民警、公務用槍管理檔案、臺賬,維護、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配槍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由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治安管理部門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報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程序申報審批。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和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申報、審批,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匯總審核批準所屬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按規定報公安部組織統一購置。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憑公安部下發的《警用武器調撥通知單》,按規定時限調撥公務用槍,并將調撥情況報公安部。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配備的公務用槍制作槍彈痕跡,加載電子槍證。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劃定驗槍區域,設置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持槍證: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二)熟知槍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熟練掌握所配槍支種類的使用、保養技能;
(四)通過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第十五條 配槍民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持槍證;
(二)領取、交還槍支時進行登記、報告;
(三)領取、交還或者交接槍支時進行驗槍;
(四)按照規定保管槍支;
(五)不得私自維修槍支或者更換槍支零部件;
(六)嚴禁出租、出借槍支;
(七)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暫時停止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或者被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
(二)與他人產生糾紛或者家庭存在重大變故的;
(三)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暫時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未通過年度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的;
(五)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同意,應當及時恢復其配槍資格。
第十七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調離配槍崗位的;
(二)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
(四)依法依規不適宜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對被取消配槍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注銷持槍證。
第四章 訓練考核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列為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
配槍民警每人年度實彈射擊訓練用手槍彈數量,不得少于100發。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組織配槍民警培訓、考核。對配槍民警進行法律政策考試,按所配槍支種類進行使用槍支訓練和實彈射擊考核,并結合訓練、考試、考核情況,開展持槍證年度審驗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時,應當加強法律政策、敵情觀念、心理行為、射擊要領及槍支分解結合的教育訓練,提高配槍民警依法、規范、安全管理使用槍支的實戰技能。
第二十一條 手槍射擊訓練應當作為配槍民警的必訓科目。防暴槍、沖鋒槍、步槍射擊訓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狙擊步槍、班用機槍應當由特定的配槍民警進行射擊訓練、使用。
配槍民警更換、增加配槍種類時,應當事先經過訓練,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彈射擊訓練管理制度,細化程序規則,健全場地設施,落實安防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配槍民警開展一次實彈射擊訓練,加大近距離實戰對抗射擊訓練比重。
配槍部門應當組織配槍民警加強日常訓練,使其達到訓練考核大綱要求。
第五章 儲存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應當集中儲存、保管槍支,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管理制度,保障槍支安全存放,保證及時領取、交還槍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按照要求設立槍支彈藥室,配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將所屬配槍部門自行保管的槍支上收統一集中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上收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自行保管槍支的配槍部門,應當選配專(兼)職槍管員,負責槍支儲存、保管和領取、交還登記等工作,加強對槍支彈藥庫(室、柜)及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整改。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指定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并配齊槍套、槍綱、槍鎖等安全裝置:
(一)在重點地區執行反恐防暴任務需要的;
(二)執行特定偵查任務需要的;
(三)地處偏遠農村、山區的派出所不具備自行保管槍支安全值守條件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的審批時限,一次不得超過30天。
個人保管槍支的配槍民警不需佩帶槍支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槍支彈藥室(柜),向槍管員說明情況予以登記,需要時及時領用;或者將槍支上鎖后存放在其辦公室、住宅保險柜,并隨身攜帶槍鎖、保險柜鑰匙。
第二十七條 對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立即收回槍支:
(一)審批有效期限屆滿或者不需繼續個人保管的;
(二)脫產學習或者借調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不適宜由配槍民警個人繼續保管槍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領取交還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堅持明確責任、簡化手續、動態監督、服務實戰的原則,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審批、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配槍民警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由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槍管員核對后領取槍支,完成任務后交還:
(一)執行應當佩帶槍支任務的;
(二)參加實彈射擊訓練的;
(三)所屬公安機關依法指令應當領取槍支的其他情形。
任務緊急時,可以憑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給槍管員的指令領取槍支。交還槍支時,應當補辦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還槍支的,應當提前向負責人報告獲得批準并告知槍管員,在交還槍支時作出備案說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所屬配槍部門的.配槍民警需要每天佩帶槍支執行任務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月審批,實行上班領取、下班交還槍支登記制度。每月審批槍支領取、交還情況,應當向其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領取槍支時,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領取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與值班負責人或者民警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并監督配槍民警按規范動作和要求進行驗槍。
配槍民警夜間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或者代行槍管員職責的值班民警,與值班負責人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并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
第七章 勤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從配槍民警中選配專(兼)職槍械員,負責槍支維護、保養等勤務保障工作。
槍械員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槍支故障,報告槍支損壞、彈藥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提出采購維修、保養槍支設備、工具的意見。對損壞的槍支,及時提出報修、報廢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中儲存保管的槍支,應當按月維護、保養。個人保管的槍支,應當根據使用情況隨時維護、保養。實彈射擊后或者被水侵蝕的槍支,應當及時保養。
第三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儲備一定數量的槍支,用于反恐處突應急任務需要。應急調撥時,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收回超范圍、超標準配備槍支和報廢槍支的型號、槍號、數量及超過有效期彈藥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嚴格登記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收回、報廢槍支集中銷毀,所需經費納入武器裝備經費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度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組織對所屬配槍部門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配槍部門應當每季度將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向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六)槍支維護、保養情況,是否存在使用過期彈藥行為;
(七)依法依規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檔案、臺賬,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違規問題、安全隱患,予以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組織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實施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置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配槍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有力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制度不落實、問題隱患突出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九章 紀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配備槍支的;
(二)不按規定對所配槍支加載電子槍證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保管槍支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執行槍支領取、交還審批登記制度的;
(六)擅自購置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配備、調撥公務用槍的;
(二)未按規定對配槍民警進行條件審查或者訓練、考核的;
(三)未按規定取消民警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槍彈痕跡、核發持槍證或者組織加載電子槍證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配槍民警、槍管員、槍械員違反本規定,在調查期間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待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務用槍配用彈藥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槍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六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勞動管理制度和警務輔助人員監督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管理,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招 錄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提出,經市公安局審核后,按照程序報批準。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
(三)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時,可優先錄用公安專業的畢業生及優秀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應當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錄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明確并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培訓、考核、待遇與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視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應當區別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職責、紀律和權利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監控值守、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履行下列警務活動: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警務活動;
(二)案(事)件的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
(四)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確認的不得輔助履行的其他警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警務輔助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們在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支規模龐大的隊伍,面臨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責權限不明晰、管理不規范等實際,存在著人員素質較低、隊伍不穩定乃至違紀違法現象多發等問題。
當前,學界和從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認為,警務輔助人員是對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性工作人員的統稱。警務輔助人員直接協助民警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執法執勤,一般分為文職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后者可稱為輔警。但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稱謂不一,有協警、協管員、協勤等。
目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呈現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總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的隸屬和經費保障情況比較復雜。除了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綜治辦、司法部門等主管,存在事業編制、合同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從經費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財政負擔,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籌或公安局下屬單位自籌。在有財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層次不一的情況:有的地方以屬地為主,由市、縣、鄉鎮分級負擔;有的以縣級財政保障為主。
整體而言,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警務輔助人員收入差異較大,同工不同酬現象明顯。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七
第一條為體現公司合理的原則,規范出差流程,加強差旅費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出差”系員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或學習。
第三條員工出差按以下程序辦理:
(?1?)員工出差由派遣負責人視出差事由出具“出差通知單”,并核定出差期限,交公司行政部備案。
(?2?)公司總部員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履行審批手續后到財務部報銷。各分支機構員工出差,由駐地財務人員每月匯總后交公司財務部報銷。
(?3?)出差前借支差旅費的,在報銷時及時結清,未及時結清的,由財務部負責從出差員工當月的工資中扣清。
(?4?)超過?2?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四條出差的審批權限:
員工出差二日以內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三日至五日的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超過五日的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出差途中因故需要延時的,應及時向派遣負責人報告,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出差人員利用出差機會辦理個人事宜的,其繞道的差旅費不予報銷,此間不享受補助,并按事假處理。
第六條出差當天可以返回的,六小時內只報銷交通費,超過六小時的除報銷交通費外,補助?10?元?/?人。
第七條員工在公司內部出差的(往來于總公司和各分支機構之間),各分支機構盡可能提供食宿條件,確實不能提供食宿條件的,出差員工按本辦法報銷住宿費,補助?20?元?/?人?.?日。
第八條員工在公司外部出差的,按二類標準執行:
(?1?)一般地區,住宿標準為:縣級及以下為?60?元?/?人?.?日;地級市為?80?元?/?人?.?日;省會城市為100?元?/?人?.?日;補助按?35?元?/?人?.?日。
(?2?)特區(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廣州市)按一般地區的?150%?執行。
第九條副總經理以上的實報實銷;部門正職的住宿標準為以上標準的?130%?;部門副職的住宿標準為以上標準的?115%?;超出標準的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的?50%?獎勵給出差員工;借住親友家的按住宿標準的?60%?補貼給出差員工。
第十條公司派出去培訓和學習的人員,住宿費按標準報銷,一般地區補助?20?元?/?人?.?日,特區補助?30?元/?人?.?日。公司組織的職稱和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不享受補助。個人自行參加的各種培訓和學習,不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乘坐交通工具標準:員工出差可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部門經理級以上可乘坐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一律報請總經理批準。因情況緊急需經派遣負責人批準乘坐出租車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車,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因工作需要發生招待費的,需報請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隨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出差的一般地區補助?20?元?/?人?.?日,特區補助?30?元?/?人?.?日。
第十四條因公司合作方需要員工出差的,一律按本辦法據實報銷,員工個人不得向合作方索要差旅費,由公司財務部定期向合作人收取。合作人委托員工帶給公司的費用,如數上交公司財務部。
第十五條財務部有責任維護本辦法的嚴肅性,對不實的票據有權查證,對查證屬實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不實票據的?2?倍罰款。
第十六條財務部做好差旅費的登記工作,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做好費用分攤和收取工作。
第十七條員工探親路費的報銷按原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5〕13號)和中央、省差旅費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離開常駐地,到市內(城區各市轄區外,寧波大市范圍內)、市外(寧波大市范圍外,不含出國出境)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之間往返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廳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前往《寧波市市級機關公共交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行〔2012〕507號)中規定的定額報銷區域公務出差,已享受定額補助的,不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1)。
第十四條?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正副廳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以住宿費票據為憑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工作人員到市外出差的,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員在市內出差的,憑正規餐飲發票在財政部公布的寧波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無正規餐飲發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報銷,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標準市外80元,市內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城市間交通原則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間,如確需由單位統一租備車出差且無城市間交通費憑據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出差人員如當天來回的,可憑城市間交通票據報銷當天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出差來回途中,可憑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費票據所示天數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表單(參考格式見附表2)、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五條? 市級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市級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并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刂曝撠?,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市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出差人員不得重復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到外地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不實行市內交通費補助辦法。但在基層單位或外地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市外每人每天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標準減半補助,市內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第三十二條? 參加本系統或其他有關部門舉辦且伙食費由培訓對象自理的短期(3 個月以內)培訓學習班,在培訓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市外每人每天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標準的50%予以補助。培訓時間在3個月(不含3個月)以上的,伙食補助費按25%補助。參加市外具會議性質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訓學習班和市內培訓學習班的學員不發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不脫產人員參加市級部門組織的活動,其活動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和往返車船費比照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已享受會議伙食者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參加各部門舉辦的與生產經營管理和分配有直接關系的各種專業性、技術性訓練班,不再發給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汽車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
(二)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500元以內的標準掌握,由市級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出差的執行本辦法,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六條? 市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市級差旅費開支標準之內,抓緊制訂相應執行標準,并將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行〔2015〕1006號)同時停止執行,其他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八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公安機關著裝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并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并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戴于外衣左胸處,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處,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處。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十條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第十二條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并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并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九
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編號wi-h-03文件名稱內部溝通管理規定頁碼1/3版本a/01.目的為使公司各部門各級人員之間建立一個良好的溝通途徑和協調方式,使公司各工作、生產過程得以高效優質地進行特制定本規定以規范相關作業。
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各階層的溝通和協調。
3.定義(無)4.權責4.1各部門負責本程序要求,開展相關溝通工作。
5.內容及要求5.1溝通方式5.1.1交談:凡部門與部門之間協調處理一般性工作事務適宜使用此方式,采用此方式時,應注意避開生產作業通道或正在運行和生產作業崗位,同時注意避免大聲喧嘩。
5.1.2書面聯絡:凡部門之間協調處理較重要的工作,特別是涉及處理工作指令、作業要求或工藝參數等事宜時,宜采用此方法。
5.1.3匯報:凡部門工作在執行過程中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工作難以按計劃目標的要求完成,需尋求上級主管協調、支持和指導時,可采用此方式。按此方式作業時,下級部門須事先將工作匯報的意圖告訴上級主管,以便其安排適宜的時間聽取匯報,匯報工作一般應安排在上級主管所在的辦公室地點進行。
5.1.4會議:凡部門有重要工作任務需要傳達、宣告或部門之間有重要事務需要協調,或本公司有重要工作措施需要討論、發布執行時,均可按舉行會議的方式進行溝通協調,會議一般應安排在專設的會議室進行,以保持其良好的環境和應有的嚴謹氣氛。
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編號wi-h-03文件名稱內部溝通管理規定頁碼2/3版本a/05.2溝通途徑5.2.1部門內部一般工作人員或一般作業人員之間需討論問題或交換意見,須在進行此項活動之前征得各自直接負責人的同意,相關負責人在同意部屬的交流申請后,須對此活動的進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并按此要求督促活動人員按時返崗作業。
5.2.2其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意見交流,代理人在受委托后須及時將談心情況轉告申請人,以便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回應。
5.2.3當部門之間有工作問題需協調處理時,須由部門組長級上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交流,擬定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若組長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則須向各自的上級主管反映情況以尋求更高層次的溝通,以及時獲得解決問題的辦法。
5.2.4一般情況下,組長以下人員不得越級向上反映情況,若因特殊情況,如直接上、下級之間雖然經多次交流,但仍不能獲得共識,下級在向其直接負責人說明原因后可向更高一級主管反映情況,尋求解決方案。
5.3溝通注意事項5.3.1在進行溝通時,溝通參與人員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來闡述表達各自的看法和觀點,盡量避免使用主觀意志性的推斷或結論。
5.3.2在討論問題時,要注意圍繞中心議題進行,盡量避免涉及與本會議內容無關的事項。
5.3.3在進行交流討論時,要注意保持文明、有禮、謙讓、包容的態度和作風,對不同的觀點可以評論,但不要發展成無序的爭吵,更應杜絕和避免揭短、漫罵乃至出手傷人的現象發生。
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編號wi-h-03文件名稱內部溝通管理規定頁碼3/3版本a/0應有的工作權威。
5.3.5若溝通雙方一時難以達成統一意見,溝通雙方此時均應保留意見,按各自原來的工作規定開展作業,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也不得因此給對方或對方部門設置工作障礙。
5.3.6當溝通雙方屬上、下級關系時,若因工作方法或生產任務或工作安排等方面問題難以達成統一意見,除非上級的意見或指令明顯違反公司質量體系文件或本廠規定的其它規章制度,否則,下級必須接受上級的工作指令并服從有關安排。
5.3.7若溝通過程中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現象,則當事人須接受有關法規或本公司的有關規定中相關條款所定的處罰。
管理溝通心得體會。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十
無論是對于各大企業內部的物流部門,還是獨立的物流公司來說,物流管理都是一個常年被忽視但是又離不開的部分,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科技的提升,物流管理逐漸進入企業管理者的眼簾,成為公司創造更多收益、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項決勝法寶,幫助各大企業在市場中搶占先機,獲得發展。從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角度出發,首先提出企業要在思想上重視企業內部物流管理,接著完善企業內部的物流信息,其次需要做好企業內部物流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最后需要將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以及外部環境進行協調和溝通,全面提升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為企業內部進行物流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促進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進行創新和升級,進而推動企業的經營模式轉型和優化,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要想做好企業內部的物流管理,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給予充分的重視,提高企業管理層對物流管理的深刻認識,才能從根本上改善企業內部物流管理的弊端,進行管理模式的優化升級。舉例而言,第一,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物流管理秩序和規范,強化管理職能,使物流管理人員有制度可以依據,提高管理效率。第二,企業要對內部物流管理模式進行創新,充分利用好公司管道儲運優勢,取長補短,同時取締一些不必要的效益產出較低的基層部門,優化管理結構。第三,將原有的物流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細節化規定,并制定好管理細節手冊等,使基層員工能夠更好地理解并配合管理工作。
第一,做到了解和評估材料需求情況。作為物資供應工作人員應該做好企業相關的需求計劃,進而得出一個大體的采購量。第二,確定基本采購數量。應該將公司的生產需求和市場需求綜合后轉變成生產計劃,然后減去已存在產品的數量。再精確計算可用庫存量,以便采購時能準確掌握采購的信息,給企業內部物流管理提供最準確的數據。第三,計算剩余的訂單數,這能夠更加準確的根據需求確定數量,不至于浪費或者短缺。通過這三者的.了解和計算,對采購數量做到一個基本的確定。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團隊內部管理是實現團隊目標的重要環節,而規定則是保障團隊協作高效、和諧發展的基石。在團隊內部中,我們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約束,以便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團隊凝聚力。本文將結合我的親身經歷,總結團隊內部管理規定的心得體會,以期提高團隊管理能力和團隊整體績效。
第二段:明確規則的重要性(200字)。
規則是團隊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規則能夠明確員工的工作職責和權責,確保任務的順利完成,還能夠為員工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通過明確規則,團隊成員之間能夠更好地協作,減少不必要的溝通和摩擦。在我所在的團隊中,通過制定規定,明確了每個人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時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也提高了工作質量,避免了因為工作流程不清晰而導致的問題。
第三段:規范行為的意義(200字)。
規定是為了規范團隊成員的行為和態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通過規定內部行為,可以明確團隊文化和價值觀,有效地管理團隊成員的行為。有了規范,我們可以有效地減少團隊成員之間的沖突和不和諧現象。在我們團隊,通過制定行為規范,保持了團隊的團結和凝聚力。每個人都遵守約定好的規定,提高了團隊成員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效率。同時,規范行為也提醒我們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第四段:靈活運用規定(200字)。
在團隊管理中,規定并非僵化不變的,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運用。管理者應該根據團隊成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求,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變。靈活的運用規定,可以激發團隊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整體績效。在我們團隊,管理者會根據任務的緊急程度和復雜性,對工作進度和時間要求進行合理的調整。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工作質量,也能夠減少團隊成員的壓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總結與啟示(200字)。
團隊內部管理規定的優秀制定是團隊成功的關鍵之一。良好的管理規定可以提供明確的工作指導和行為準則,推動團隊成員之間的協作與溝通,提高整體績效。然而,管理者也應該明白規定只是手段,關鍵還是要注重創新、靈活運用和合理調整。只有這樣,團隊管理規定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為團隊的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總結起來,團隊內部管理規定在團隊運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明確規則和行為,團隊成員可以更好地協作和溝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同時,管理者也應該注重規定的靈活運用,以適應不同的工作需求和團隊成員的實際情況。只有加強團隊內部管理規定,才能夠真正提升團隊整體績效和實現卓越。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十二
1、任何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泊,必須要求其按規定讀卡、交費。
2、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按停車場的指引箭頭及提示語或管理人員的指揮行駛,不得逆行且應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
3、任何車況不良或有漏油現象的車輛均不得進入停車場。
4、任何車輛及人士均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5、任何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洗車等。
6、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
7、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的須照價賠償。
9、駕駛員離開前須自行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不得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車輛管理人員需要求其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10、不得有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11、不得有車輛堵塞停車場行車道的現象,否則物業公司相關部門,即安防部與物業部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http://且一切后果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1、私家車位車輛
持有私家車位《停車證》之車輛憑車輛ic卡進出車場出入口,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2、次租車輛
b)停放30分種內離開,免收次租費用,停放時間超過30分種,則按1小時收費;停放時間達到1小時且超過1分鐘即按2小時收費(若離開車輛的司機提出強烈異議時,經安防主管及財務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寬到超過5分種后按2小時收費)。
c)車輛離開時,由出口安防員核對車牌號碼,記錄出場時間,收回次租車輛ic卡,轉交收銀員,收銀員按電腦計費收費后,開啟道閘予以放行(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3、免費車輛
持有《免費停車證》之車輛,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使用專用車輛ic卡開啟道閘(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車位處,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4、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車場時間,并用顏色來區分私家車、次租車及免費車。次租車必須在出入口處領取次租車輛ic卡,讀卡后方可進入(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5、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鐵桿、裝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及漏油等狀況的車輛進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6、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本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原因除外。
7、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后取車,以免因交費而引起車輛阻塞。
8、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入口處當值人員須正確指揮車輛按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9、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10、出入口讀卡機發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現場處理。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拆下攔車臂桿,疏通車道,并報維修部搶修,同時按手工收費確保車場出入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車位上。
2、車場管理人員須于巡場時隨時提醒駕駛員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車場管理人員須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四、
1、負責地庫巡邏的安防員須每小時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
2、車場出入口當值安防員應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安防經理、經理助理須每日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兩次。
4、安防領班每次巡崗時須對車場進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監控員負責監控工作。
2、監控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巡查安防員處理,必要時須定鏡錄像。
六、
1、當車主持卡在出口讀卡機上不能讀卡時,由收費員通知出口安防員核查車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應報請當班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后,人工起桿。起桿后,取回不能讀卡的卡,并在卡上寫"不能讀卡"字樣,交收費員保存,作為核查依據。
2、它特殊情況需使用人工起桿時,須經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桿,須在當值記錄本上詳細記錄。
七、
1.車輛進入車場時,入口崗用對講機通知當值領班用打卡機按計時卡序號打卡后,將計時卡交車輛駕駛員。
2.車輛駕駛員離場前到入口打卡處打卡,并在15分鐘內到收款處交車輛停車費。
3.出車口安防員在車輛離開時收回計時卡,核對是否超時。
4.出車口安防員在交-班時將收回的計時卡交收款處。
九、
(一)收費標準
1.次租車輛按小時計費。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15分種按2小時計費,以此類推。
2.次租車輛先交費后取車,交費后15分鐘內必須出閘離場,超過15分鐘仍未離場,另外計收停車費。
3.次租車輛ic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員登記的入場時間收取停車費。
(二)免費處理規定
1.本公司的車輛可免費,但駕駛員必須在計時卡上簽名,以便財務部查核。
2.軍警或特種車牌車輛,除因執行任務由公司領導在計時卡上簽名的可免費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費。
3.非辦公時間,由帶班主任、領班用電話向上級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才能作免費處理。
2023年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大全(13篇)篇十三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