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心得是軍事訓練結束后的一份寶貴財富,可以借此檢視自己的成長。范文展示了教學反思的目的、方式和效果,希望能對大家的教學工作有所啟發。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一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二
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教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要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義務。讓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小學生模仿力很強,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孩子的行為舉止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學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作為教師最基本的道德素養。
學生是個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長的人,學生犯錯在所難免,面對學生的不足,要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持正面引導,讓學生自覺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并積極改正。多開展集體活動,讓每一個學生在活動中培養集體榮譽感和自信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
在工作中,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在課堂中有所收獲,有所成長。就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不斷地向優秀教師吸取教學經驗,時刻進行教學反思。
有人說,是“忙”還是“忘”,關鍵取決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愛投入到教育教學工作中,才能更好地關注學生、關注教學,提升自己。
作為教育工作者,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還有很多。《教師法》為我們規定了方向和標準,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三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五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六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七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八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1][2][3]。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九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一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二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三
現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共分為七章,五十七條,對原《工會法》修改共有四十四條,其當具備以下特點:
1、適應了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結構的調整、公有制實現形式多元化的實際情況,又突出針對了日益復雜多變的勞動關系。
2、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明確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這兩個主要維權手段,強化了工會組織建設,為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3、加大了對工會干部的保護力度,強化了具體保護措施,使工會干部可以更加盡職盡責地履行工會的職能。
4、更好地保護了工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落實了工會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途徑,明確了工會調處勞動關系的根本機制。明確了工會經費的收繳范圍,強化了工會經費的收繳力度,保障了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實現工會職能的必要物質基礎。
5、規定了法律責任,明確了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增強了法律威懾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四
(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在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提供支持和協助,不得阻撓。
第四條鄉鎮、城市街道,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工會。職工較多的城市社區、村可以建立工會。
第五條各級工會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委員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上一級總工會確認后,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應當按不低于職工總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城市街道,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職工較多的,應當配備其他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八條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行政負責人和配偶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工會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上級工會可以推薦基層工會主席候選人。
第九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立平等協商制度,就集體合同的簽訂、勞動關系的調整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對方的協商要求。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就工資、勞動安全衛生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簽訂單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區域、產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企業代表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督促雙方依法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企業、事業單位制定、修訂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勞動(聘用)合同樣本,應當征求同級總工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及其他形式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依法行使職權。
基層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行使職權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當提請上一級工會、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代表協調解決。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廠務、事務公開制度,工會應當支持和督促本單位實行廠務、事務公開。
第十二條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前款以外的公司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作為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應當事先聽取職工和工會的意見,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制定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利益事項的方案和措施,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關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發展規劃,決定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地方總工會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的管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實施。
基層工會應當監督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時支付職工工資,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等;督促、協助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支持工會開展互助補充保險等職工互助互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終止前,工會應當監督其依法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有強迫職工交納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的,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節嚴重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職工和工會意見,并依法支付職工相應的工資報酬。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或者無視職工正當理由、違背職工意愿強令延長工作時間的,工會應當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工會應當督促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監控。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嚴重影響職工安全與健康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通報工會。重大、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同時報上一級總工會和省總工會。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工會的意見和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工會有權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檢查監督的協作制度。
第十九條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鄉鎮、城市街道工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同級工會聘任勞動爭議仲裁員,依法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二十條地方總工會可以建立法律援助組織,為勞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特困職工、勞動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職責而自身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援助。
基層工會可以建立職工法律咨詢服務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會有權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可以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有關的資料和其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不得隱瞞真相、隱匿和毀滅證據。
第二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工作,并負責日常管理。
省和設區的市總工會負責同級“五一”勞動獎章和“五一”勞動獎狀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二十三條地方國家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法規、規章以及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成立相應機構的',應當有同級工會參加。
地方國家機關檢查涉及職工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情況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會對政府工作民主參與的制度,每年與同級工會召開聯席會或者座談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職工利益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產業工會也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協調和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滿不再擔任主席、副主席職務的,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確需變更其工作單位、工作崗位,或者被所在單位認定需要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本級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及其他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非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二十七條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年內可以累計使用。確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會與單位協商。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每月三個工作日的限制。
前兩款所列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從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上級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建立工會,工會建立后,按照規定比例將籌備金返還該單位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少撥繳或者拖延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及時催繳,經催繳無效的,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三十條地方總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勞動、財政、稅務、統計、審計和工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工會適當的經費補助;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活動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
地方總工會所屬的職工文化教育和療(休)養設施,應當列入當地社會事業發展計劃,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同類社會公益設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設規劃中不得任意侵占;確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確保遷建所需土地和資金補償。
工會興辦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同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
第三十二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在銀行開設賬戶,對工會經費、財產實行自主管理。
工會的經費、財產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也不得將工會的經費、財產作為所在單位的經費、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
工會撤銷、解散前,其經費、財產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審計,依法處分;處分后有結余的,由上級工會處置。
欠繳工會經費的企業、事業單位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工會經費。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及其執行、工會資產管理和各項專用基金使用等進行審查監督。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下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有權審查。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統籌基金支付;沒有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負擔。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工作人員的養老統籌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統籌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與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三十五條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侵犯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地方總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會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由工會、工會工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總工會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或者將工會工作機構歸屬其他工作部門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下級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恢復工作的,按照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并根據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復工作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二倍的賠償,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會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分廠、車間或者其他內設單位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辦法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凡未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組織的其他團體,不得稱為工會,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工會權利。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1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1994年2月2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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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這組數據,可見民法典之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決定,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新中國成立70年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被譽為中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60條。律師從頭到尾都要熟讀、記憶、掌握每個知識點。需要無數個日日夜夜學習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寶典!
這部法典,關系每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溫柔,守護陪伴著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臺之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再保留。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上,要不忘學習《民法典》。讓《民法典》的為民思想和情懷,更加激勵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讓即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成為《民法典》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
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六
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頒布實施兩周年紀念日。兩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會法》,全市工會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維護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工會法》的貫徹落實逐步走向深入總結回顧兩年來的工會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市工會組織建設工作有了較大突破。全市23個鄉鎮?街道?普遍建立了工會工作委員會;215個鄉鎮企業建立了131個基層工會,84個工會分會,發展會員1.3萬多人;41個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發展會員近5000人;275家個體私營企業建立了156個基層工會,103個工會分會,發展會員8000多人;392個機關事業單位和72個市屬工商企業建立了工會,發展會員近萬人。
二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有了新突破。堅持完善職代會制度,探討了不同所有制企業民主管理的形式。在所有企業推行廠務公開、政務公開,在提高廠務公開質量的基礎上,推動了政務公開向機關事業單位拓展延伸。目前,全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90%以上的都建立了公開機制。同時,積極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以勞動報酬、勞動保障、社會保險等為重點,提高了合同簽訂率,狠抓了集體合同履約、兌現?進一步強化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對特困職工群體幫扶工作有了新突破。建立了完善的特困職工檔案,實行動態化管理。認真落實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特困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各項要求,隨時對特困職工和困難職工家庭進行登記、補充,把符合條件的特困職工全部納入低保范圍,促進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群眾性生產技術活動開展有了新突破。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的重點、難點,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攻關等多種形式的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組織全市職工參加了計算機知識普及應用學習活動,舉辦了第二屆全市職工計算機知識競賽。廣泛深入開展“安康杯”技能競賽活動,把活動的重點放在非國有企業。加大了對有毒有害化學物品信息卡的推廣應用,第三季度開展了一次全市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同時,認真搞好傷亡事故調查和統計報告工作,積極參與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適應形勢需要,創造性地開展好《工會法》貫徹落實工作。
目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帶來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趨多樣化,經濟關系和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侵犯職工和工會權益的問題屢屢發生,直接影響了職工隊伍和社會政治的穩定及工會作用的發揮。在當前形勢下?貫徹落實《工會法》?對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著深遠的重要意義。在《工會法》貫徹落實工作中,各級工會組織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積極參與建立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企業逐步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和利益主體。與此同時,勞動就業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勞動關系逐步由國家性質變為企業性質,包括福利在內的勞動力價格也越來越多地由市場決定。由于我國就業總量的供大于求,這就決定了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者地位。如果就業完全由市場來決定,那么,職工在工資福利、勞動條件、勞動強度以及勞動者的`人身權益等方面受到侵害,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調整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發揮作用的主要領域。在勞動關系日趨復雜的今天,工會組織必須以勞動者合法權益代表者和維護者的身份,積極參與勞動法律和勞動政策的出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主動介入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勞資矛盾的協調,以工會特有的渠道和方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穩定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
(二)積極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較晚,現有的社會保障網絡還不十分健全,要完全保障下崗、脫崗、失業人員生活和就業的需要,就不可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現成的社會保障模式,只能根據我們自己的國情,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各級工會必須強化源頭參與,積極參與和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動社會有關方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范圍,力求做到“應保盡保”;工會組織自身可以通過建立職工互助保障體系和困難職工救助中心,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三)積極推動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人身權利是職工最基本的權利,維護職工的人身權利是工會組織的最基本任務。各級工會組織。
要以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為契機,建立健全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體系與機制,依法參加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并對那些影響惡劣、情節嚴重、職工反映強烈的重大傷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四)積極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的社會格局,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但是,由于勞動者在我國就業市場上的弱者地位,致使部分職工產生了“雇傭意識”和“打工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削弱了職工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意識。這種情況的出現,對職工的政治地位構成了潛在的威脅,甚至直接侵害了職工的政治權利。各級工會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保障職工民主權利方面的新問題、新途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的國家主人翁地位和權利。
(五)大力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我國加入wto后,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融合度不斷加大,我國企業將面臨國內外企業越來越激烈的競爭。這種國內、國際間的競爭,表面上看是產品、資金和技術的競爭,實質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是勞動者素質的競爭。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如何盡快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工會組織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工會要通過自身的優勢和陣地,組織開展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指導職工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技文化水平,努力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本領和實力。
三、進一步加強對《工會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的領導。
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會法》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據《工會法》,繼續支持和配合工會開展新建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努力提高我市工會組建率。有關部門要把《工會法》的宣傳列入“四五”普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搞好社會宣傳和普及工作,特別是組織好各級黨政干部、企業負責人的學習。各級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工會法》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大執法力度,把有關規定落到實處。司法部門要按照《工會法》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工會法》的各項規定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及時糾正各種違法行為。宣傳新聞部門要加大宣傳《工會法》的力度,以求達到使《工會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級工會組織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在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進一步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提高依法治會水平,加強工會工作法制化建設,充分發揮好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創工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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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通用17篇)篇十七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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