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市場的需求逐漸趨向個性化和多樣化,消費者對車型、功能和性能等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希望以下這些汽車總結范文可以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總結的技巧。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一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一、乙雙方在*等互利、自愿的基礎上,為了明確舊車交易時買賣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三、由甲方負責將該車戶口落到乙方指定的(通旺達物流公司),過戶辦好后付清余款(3月31日前甲方負責辦好過戶),所有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否則,乙方拒付余款。
四、乙方自簽字之日起,視其對該車的發動機及車身狀況的認可、簽字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或以任何理由將車贖回、退回,如一方違約,付另一方違約金車款總價的20%。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時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二
甲方(出售方):
乙方(回收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收購甲方可回收廢品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雙方遵照執行。
1、甲方同意將其單位管轄范圍內的可回收廢品出售給乙方,由乙方回收。
2、可回收廢品是指除正常商品外的經甲方確認為廢品的一切可再生資源。乙方承擔甲方單位管轄范圍內的僅限于生活垃圾等可回收廢品清運工作。
1、乙方誠實經營,按照收購當時市場價收購廢品。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甲方有權拒絕由乙方回收。
2、除非雙方另外達成一致,一般應在回收當時支付當次回收價款。
合同有效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到期,乙方有優先簽約條件。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成立,自簽署日期起生效。
1、甲方應免費提供廢品堆放場所。日常廢品堆放應盡量集中,免費提供水電供應及乙方車輛人員進出之便。
2、可回收廢品由乙方派人捆扎、裝運,費用及工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場所及范圍從事廢品回收工作,不得在指定場所外走動、逗留或從事其他無關的活動。
4、乙方人員遵守甲方單位管理制度,接受乙方的監督。
5、在乙方收購過程中,甲方應盡量提供必要的協助工作。
6、乙方應保證自身或轉售的收購單位具有合法的收購資質和經營范圍,且不會因收購行為或乙方之其他其他行為而導致任何司法或行政強制程序給甲方亂成任何損害。
1、乙方工作人員進入甲方公司作業時,應衣著整齊,言行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守本市場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準在市場內有違法的行為,收取后及時離開。
3、乙方有義務免費為甲方清理事前指定的垃圾,約定之外需要乙方清理的,按工作量大小,收取一定的費用,費用數額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一致,乙方有權利拒絕。
4、乙方作業人員進入市場前,甲方應嚴格確認身份,若因冒名頂替人員進入甲方公司造成乙方經濟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5、乙方人員、車輛出廠時,甲方相關負責人及保安人員應嚴格檢查后方可放行。其間甲方公司若有丟失物品等事件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和警務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在協商之后30日內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三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擬向乙方購買機械設備,根據《^v^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標的。
機械設備(明細見附件一)。
第二條買賣標的價款。
(一)機械設備價款:
總價款:usd$,以簽訂合同當日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為準(總價款含稅、運輸費、保險費等一切費用)。
(二)付款方法:
機械設備交付驗收后日內,甲方一次性付清總價款。
第三條交付。
雙方同意裝船日期為年月日,乙方負責將機械設備運送至甲方指定裝運港,甲方必須承擔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第四條運送及包裝。
乙方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包裝與運輸,甲方對機械設備的包裝或運輸有特殊要求的,應于乙方計劃運送前3日書面通知甲方,因此增加的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驗收。
(一)機械設備的驗收以國家標準、規范、設計要求為依據。檢驗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機械設備相關的文件和數據,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審批、許可的相關法律文件,報關、報稅、各類單證及相關備案;。
2.出廠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年度檢驗報告、使用維修記錄;。
3.甲方要求的其它相關數據。
(二)驗收過程中發現機械設備質量問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出解決方案,或要求乙方降價驗收。
第六條保修責任。
(一)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乙方應提供年整套設備免費保修服務。
(二)如因乙方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所造成甲方的損失或第三人傷害或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日支付合同總價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應另行支付賠償金補足差額;雙方違約的,則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如因天災等非人為可控制之事由,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如期履行本合同的,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應于情況許可時立即通知對方,于受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內,免負違約責任。如不可抗力持續超過三個月以上,雙方可協商終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所生之一切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其它規定。
(一)本著協商一致原則,合同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授權代表簽訂補充協議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四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申請條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四)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五)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申請材料: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辦理程序: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辦理單位: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財政部、商務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33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將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運行啟用,該系統運行啟用后,各地應使用新的全國統一樣式、規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此前印制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樣式附后,各地須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三、
為便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套打,《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內容、尺寸、表格邊框間距必須與本通知規定樣式一致,除注明監印單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紙張規格應為適用于普通打印機的a4紙(80克)。
四、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抓緊完成《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印制和發放工作,確保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順利進行。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五
聯系地址青島市東海西路7號。
許可依據。
許可條件。
申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明;。
2。機動車行駛*、機動車登記*書;。
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
4。機動車檢測表。
許可程序1。受理申請;2。審核;3。檢驗;4。批準。
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辦理機構青島市*局交通*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六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v^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受讓甲方擁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區】【縣】【路】【弄】【新村】【支弄】號室(部位:);房地產權證號為:;房屋類型:;結構:。
(二)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六)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計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v^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第五條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日未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甲方仍未交接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的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七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下文是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閱讀!
一、修改的必要性與主要思路。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稱現行辦法)自20xx年6月16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機動車快速進入家庭消費時代,保有量、報廢量大幅增長,報廢汽車回收領域面臨的各方面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許可制度需進一步完善,有關許可條件已經不完全符合實際;二是回收拆解過程中,固體廢物、廢油液等污染環境的情況比較突出,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三是現行辦法有關拆解的“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只能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冶煉的規定,在當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汽車保有量、報廢量的大幅增長,資源浪費越來越明顯,不利于資源循環利用和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行業的發展。此外,近年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細則相繼出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價格改革等的進一步深化,現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也要相應進行調整。
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上述問題,法制辦就商務部報送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多次征求各地方、有關部門以及部分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到一些地方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并于20xx年7月上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商務部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刪去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規定,聚焦于調整規范回收拆解行為。現行辦法是20xx年出臺的。20xx年、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實施后,對機動車強制報廢、禁止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道路安全制度作了專門規定,現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已不再適用。據此,刪去這些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許可制度。主要內容:一是優化報廢汽車資格許可條件,取消關于注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等不完全符合實際的許可條件,增加了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廢棄物存儲處理設備設施等更有針對性的要求;二是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實行先照后證制度,并相應刪去法律責任部分有關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涉及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三是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得公安部同意,刪去了對回收企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
(三)加強環境保護,強化對回收行業的事中事后監管。目前回收行業的整體環保水平偏低,粗放式拆解較為普遍,一些企業甚至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為了有效加強監管,經商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建議增加環保部門作為聯合審批部門,在許可條件中增加環保相關要求,并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為了避免增加企業負擔,環保部門的聯合審批只作為主管部門之間的內部程序,對外仍由商務部門一個窗口對外。(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
(四)適應循環經濟發展需要,允許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20xx年制定現行辦法時,為了防止利用舊件拼裝汽車,規定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辦法施行十多年來,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產、銷售拼裝車問題有所緩解,而且該問題應當主要依靠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來解決,而不應簡單將具有再制造利用價值的舊件全部作為廢金屬強制冶煉銷毀。循環經濟促進法就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規定,再制造是指對廢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以大量節約資源和能源。為了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并借鑒多數發達國家做法,征求意見稿允許將“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以實現物盡其用。考慮到這是一項較大的制度調整,需要根據實踐發展進行探索和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交售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八條)。
此外,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價格改革的精神,刪去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為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將現行辦法中車主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自行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規定,改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如果你的愛車已經達到了20xx年的使用年限,如果能夠每一次都可以順利的通過定期的檢測的話,那么這輛車再跑幾年都是很說不準的事情,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車管所的一名同事向我們介紹,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來說,不再是汽車的報廢標準,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車輛檢測技術狀況來作為衡量汽車是否達到報廢標準的依據,這個標準主要集中地應用的車輛是私家車、公務商務車或是旅游大客車等車型。
對于延長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來說已經是眾人皆知了,根據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結合國家對汽車報廢的相關政策的實際來看,對于汽車的使用年限來說,制定的相應的政策,而且對延長使用年限有一新的規定。對于私家車主來說九座包含九座以下的非營運車輛,主要有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車輛的使用年限已經達到了20xx年。
達到報廢年限以后如果要再繼續使用的話,可以進行相應的延長,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進行審批,每年必須要按照國家對于機動車的安全以及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規定進行定期的檢驗,每年不少于兩次,如果是超過20的車,每年必須要定期檢驗四次,也不是檢驗合格,就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所以對于旅游載客的汽車來說,九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xx年,最長的延后時間不超過20xx年。載貨的汽車使用時間為20xx年,最長不能超過5年的相關規定。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而制定的。于20xx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職責。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條件。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審核。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證明。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禁止。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管理。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相關。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九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v^(以下稱“中國”)_________訂立: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鑒于:
7.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甲乙雙方之間資產轉讓的順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_________,其資產詳情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之資產評估報告。
2.轉讓資產:即_________。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條件,甲方應將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
4.評估基準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資產評估報告: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轉讓資產的估值報告,由_____編寫,并經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
6.相關期間:自評估基準日(含評估基準日)至轉讓生效日(不含轉讓生效日)之間的期間。
第二條?資產轉讓。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轉讓生效日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將轉讓資產轉讓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甲方受讓轉讓資產。
3.自本協議所規定的轉讓生效日起,乙方即成為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甲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及利益,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甲方將確保在轉讓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內完成有關的合同(包括本協議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項合同、保單)變更、房屋、_____權屬證明的變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續。
4.自轉讓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權人士將完全有權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依法進行其他處置。
第三條?轉讓資產。
1.設備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所有用于生產的設備動產,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設備、辦公室的陳設及有關裝置、計算機、電話、傳真機和復印機,以及其它的辦公室設備和運輸工具。
2.不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機房、播送臺站及其他設施。
3.文件和資料與轉讓資產有關的或附屬于轉讓資產的全部業務記錄、財務及會計記錄、營運記錄、統計資料、說明書、維護手冊、培訓手冊等文件和資料,無論是以文字形式或以電腦軟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記錄的。
4.合同權益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由甲方在轉讓生效之日前所簽訂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修正、修改或補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載本協議附件四的有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備購買、租賃、定做、運輸及建筑安裝的主要合同、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五的_____單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協議、契約、承諾函、保證函、信用證、提單、貨單、各種票據及其他任何有關的法律文件。
第四條?轉讓價格、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所反映的評估結果以及_________對該評估結果的確認,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的轉讓價格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乙方應當在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的轉讓生效日后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將本協議前款規定的轉讓價格總數支付給甲方。
第五條?生效條件。
1.本協議所述轉讓資產的轉讓在下述條件獲得完全滿足時生效:_________。
第六條?甲方的聲明、保證及承諾。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企業,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并不會構成甲方違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
2.甲方對轉讓資產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及控制權,有權簽署本協議并轉讓轉讓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而該等資產或與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不受任何優先權或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協議所達成的資產轉讓完成后將享有作為轉讓資產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并可依法轉讓、處分該等產權,并不會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負擔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
3.在本協議簽署日及轉讓生效日,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_____或行政處理程序。
4.與轉讓資產有關的、影響轉讓資產的合法性或甲方對其所有權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許可、批準、同意、授權,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截至轉讓生效日,甲方并無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業條件的生產、經營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對轉讓資產的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7.甲方在轉讓生效日之前對轉讓資產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轉讓生效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8.甲方沒有關于有關轉讓資產的、一旦披露便會影響到簽訂本協議或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原意被改變的事實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轉讓生效日,轉讓資產中的房屋、機器、工具及其他設備均處于良好的運作及操作狀態,并經定期及適當保養及維修。
11.在轉讓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會(而甲方亦將促使其所有附屬公司不會)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經營、或透過合營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參與任何對有關企業的業務實際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12.在相關期間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對轉讓資產進行使用及保養及經營管理。
第七條?乙方的承諾、聲明及保證。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承諾及保證如下: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擁有其正在擁有的資產,并合法經營其正在經營的業務。
2.乙方有充分的權利進行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并已經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一切合法授權。
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第八條?保密。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應予適用的_____有關法律法規或_____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證券上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將進行進一步的協商,并在轉讓生效日前達成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而守約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或終止本協議。
2.在本協議簽署后,當發生針對轉讓資產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協議簽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轉讓資產的行為,而在本協議簽署日前未曾預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債務糾紛或權利爭議時,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使轉讓資產或乙方免受損失。若該等糾紛或爭議對轉讓資產或乙方造成任何損失,則甲方同意作出賠償。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被法院裁判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第十二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有關法律的管轄。
第十三條?協議權利。
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依本協議所享有的權利。各方的繼承者、經批準的受讓人均受本協議的約束。但是,甲乙雙方在此互相同意對方指定其各自的有關的附屬企業負責本協議的具體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協議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及承擔的全部義務,同時視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屬企業所享有及承擔。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天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協議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十五條?附件。
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一、資產評估報告(略)。
二、關于資產轉讓的政府批復(略)。
三、證明轉讓資產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復等)(略)。
四、合同清單(略)。
五、_____單(略)。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十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v^(以下稱“中國”)_________市訂立: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甲乙雙方之間資產轉讓的順利完成。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1.交割評估基準日:指為確定轉讓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對轉讓資產進行最終評估、審計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由甲方轉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評估基準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資產評估報告: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轉讓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副本見附件一),由_________資產評估公司編寫。
5.轉讓資產: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甲方應轉讓給乙方的所有資產,包括于資產評估報告列明的有關企業的(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以及未列入資產評估報告,而乙方擬向甲方收購的流動資產)和與資產相關的經營業務。
6.相關期間:自評估基準日(含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間的期間。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8.附屬企業:就本協議各方而言,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v^控制^v^是指任何人士籍著持有股權、出資額,行使投票權、董事任命權或依據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擁有的決定另一方決策及事務的權力。
9.有關物業:資產評估報告內列明的有關企業擬轉讓予乙方的,有關企業已或將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或房屋所有權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詳情見附件二。
第二條?資產轉讓。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交割日將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轉讓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甲方受讓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
3.自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所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甲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甲方有義務盡量協助乙方完成有關的必要的法律手續。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權人士將完全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轉讓資產。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2.流動資產:為了生產持續性發展的需要,本協議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而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擁有的有關的庫存材料、產成品、在制品及配件倉庫存零配件。
第四條?產品售后安裝及其它售后服務的安排。
第五條?_____的使用許可。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保證給予乙方有償使用有關_____的使用許可,具體安排以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署的《_____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為準。
第六條?勞務安排。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后,對于有意成為乙方職員的有關企業的員工,有關企業將解除與其簽署的勞動合同,而由乙方予以全部留用并與其簽署勞動合同,與乙方員工享受同等待遇。具體安排以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署的《勞務安排協議》的內容為準。
第七條?轉讓價格、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依據下述原則確定轉讓資產的轉讓價格:
(1)固定資產:對列入資產評估報告內的固定資產,以_________元人民幣為轉讓價格的基礎,根據甲方_________年執行的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扣除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交割評估基準日的折舊額作為固定資產的轉讓價格。
(2)流動資產:流動資產轉讓價格的確定,應參考_________公司于交割評估基準日依據中國會計準則及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分別進行審計、確認的數據,由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最終確定一公平、合理的市價。
第八條?交割評估基準日與交割日。
1.在交割評估基準日,下述條件必須全部獲得滿足:
(1)甲方就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行為獲得有關貸款銀行的書面同意;
(4)根據中國法律及法規,所有按本協議就有關資產轉讓及本協議提及的其他交易及安排而應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原審批機關的批準及其他一切審批、同意、豁免和授權均已取得及一切有關文件均獲簽署。
2.在交割評估基準日當天,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一份令乙方滿意的_____中國出具的中國法律意見書證明及確認,本條上款所列條件已全部獲得滿足。
3.如自甲、乙雙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本條第1款所述在交割評估基準日應獲得滿足的條件仍未能獲得完全滿足,則在甲、乙雙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之日的下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括該日)后,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權書面提出解除本協議。
4.滿足下列條件時,轉讓資產即可在交割日合法交割:
(1)本條第1款所述的在交割評估基準日應滿足的所有條件完全得到滿足;及。
(2)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本協議雙方經過評估師、會計師所進行的評估、審計,已就轉讓資產的價格及與轉讓資產相關的一切交易、安排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意見。
5.甲、乙雙方確認,本條上款所述所有條件,均應在交割評估基準日(包括該日)后的30個工作日內滿足。
6.如本條第4款所述的所有條件在本條上款所述的期間內仍未能得到全部滿足時,則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權書面提出不收購流動資產。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對相關期間甲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應由_________負擔。
第九條?甲方的聲明、保證及承諾。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2.甲方對有關資產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及控制權,有權簽署本協議并轉讓有關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而該等資產或與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不受任何優先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協議所達成的資產轉讓完成后將享有作為轉讓資產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并可依法轉讓、處分該等資產,并不會因其成立文件或中國法律的規定而受到任何扣壓、抵押和負擔或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就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及其它交易、安排而言,僅需獲得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批準,以及有關貸款銀行及有關擔保人的同意。
3.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具有_____法人地位的中國外商獨資企業,其根據中國法律有權擁有并經營其目前正在擁有并經營的一切資產和業務。甲方已經分別取得其設立及經營業務所需的一切批準、同意、授權和許可,所有這些批準、同意、授權和許可均為有效和具有約束力的。就甲方所知,在經營范圍內,概無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事件發生。
6.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甲方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_____或行政處理程序。
7.與甲方在交割日以前正在經營的業務有重大關系的一切_____、專利、設計、版權或其他類似的工業產權均系合法取得,收益權由甲方合法享有而無需繳納任何費用(但為維持該等權利所需依法繳納的費用除外)。截止本協議簽署日,該等權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許可或授予第三人。
9.截至交割日,甲方并無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業條件的生產、經營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對轉讓資產的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0.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對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11.銀行及其他貸款或負債。
(4)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并無任何人士就轉讓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聲稱將行使任何對轉讓資產的狀況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權利;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爭議。
12.甲方沒有一旦披露便會影響到簽訂本協議或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原意被改變的事實未向乙方披露。
13.于交割日,甲方的廠房、機器、工具及其他設備均處于良好的運作及操作狀態,并經定期及適當保養及維修。
15.在交割日后,甲方將不會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經營、或透過合營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參與任何對乙方的業務實際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16.甲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乙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資產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第十條?乙方承諾、聲明及保證。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承諾及保證如下: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
2.乙方有充分的權利進行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除需獲得其董事會對該資產轉讓的正式批準外,乙方已經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權。
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第十一條?保密。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的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企業的_____使用、勞務合作事宜,進行進一步的協商,并在交割日前達成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
2.在交割日后,當發生針對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關企業或其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預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債務糾紛或權利爭議時,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使轉讓資產或乙方免受損失。若該等糾紛或爭議對轉讓資產或乙方造成任何損失,則甲方同意作出賠償。
第十四條?生效。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及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
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由法庭裁決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第十六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管轄。
第十七條?協議權利。
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依本協議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各方的繼承者、經批準的受讓人均受本協議的約束。
第十八條?稅項。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應繳納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均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天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協議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條?附件。
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其他。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郵寄方式發出;通知如以專人送遞,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時為送達;如以傳真或電傳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碼后視為送達;如以郵寄方式送達,以寄出日后兩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需經雙方同意,并須簽署書面文件。本協議的修改應在雙方簽字之后報送相關審批機關批準或備案(如需要者)。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其根據本合同享有的權利、權力或_____不應視為對該等權利、權力或_____的放棄,且對該等權利、權力或_____的部分行使不應妨礙未來對此等權利、權力或_____的行使。
4.本協議賦予甲方及乙方的約定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并不擬排除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而應是累加性的,并應補充現時或日后法律、法規、合同規定或其他規定賦予的其他各項權利、權力及補救措施。
5.甲、乙雙方彼此承諾,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本協議下的責任,但其享有在任何時候于任何法律管轄區的任何訴訟、或任何法律管轄區對其進行查封或執行關于其在本協議規定下的責任之判決的豁免權;甲、乙雙方彼此并在不可撤銷地放棄這種豁免權(如有者)。
6.甲、乙雙方同意,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則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7.如甲方在第九條所作出的聲明和保證與事實不符或其保證未能得到履行,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8.甲、乙雙方將支付彼此就有關本協議的各自的費用。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一、資產評估報告(略)。
二、有關物業資料(略)。
三、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對_________資產評估公司就轉讓固定資產部分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的確認批文及對資產轉讓行為出具的批文(略)。
五、《_____使用許可合同》(略)。
六、《勞務安排協議》(略)。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城市品位,改善城鄉居民生活環境,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旅游產業上檔升級,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集中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活動。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實現環境優美、管理優化、秩序優良、服務優質和形象、品位提升的“四優一提升”工作目標,全縣動員、統一行動,通過集中整治,促進城區交通秩序、市容環境、景區環境得到大改觀,讓老百姓在短時間內感受到身邊的明顯變化,促進我縣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工作重點。針對我縣今年城建工程多、拆遷任務重的特點,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集中精力,突出重點,高標準、高質量抓好縣城區、明星鎮關內五村和九個社區、主要旅游景區景點、108國道過境段以及胡村集鎮、范村集鎮的綜合整治工作,特別要抓好城區內主要街道亂擺攤設點、出租車、公交車亂行亂停、垃圾亂堆亂倒、店外亂擺亂占、違章建筑亂搭亂建等方面的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整治城鎮面貌“臟、亂、差”現象,規范完善城市管理體制,增強我縣的影響力、競爭力與親和力。
(二)工作目標。通過對重點區域的綜合整治,突出*。
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初步實現縣城區凈化、美化、綠化、亮化和交通暢通的“四化一暢通”要求。
(三)工作要求。對確定的整治工作任務,各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都要制定實施方案,分解目標責任,細化工作計劃,全力抓好落實,確保每一項工作收到實實在在的效果,絕不能虛于應付走過場。
(一)清理違法占地,拆除違法建筑和過期臨時建筑。要對城區范圍內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清理,對影響城市規劃的各類違法建設進行清理拆除,重點清理拆除2007年城建重點工程建設改造區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侵占道路、綠地、人行便道和壓占管道、道路紅線的各類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同時,要嚴格控制,杜絕產生新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筑。對沒有辦理“一書(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兩證(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建設行為要進行處理。
(二)建設集貿市場,規范馬路市場。加快年初縣委、政府確定的城西農貿市場、延風小商品市場、舊財政局和木制廠一線商業步行街建設工程的進度。進一步加強現有市場的管理,對全縣劃定范圍內的馬路市場按照“按區規范,劃線入區”的要求加以規范,嚴格檢查。縣城主干道嚴禁占道經營,對次干道經營進行嚴格控制,對小街巷的占道經營實行規范化管理。
(三)整治街容市貌。在城區范圍內開展主干道臨街建筑。
立面整理工程,主干道所有建(構)筑物立面都要按照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理,對臨街商業門店牌匾和戶外廣告及各類小廣告要進行規范和清理,對臨街商店的店外店經營進行清理和整頓,通過整頓,使建筑立面美觀,各類廣告牌匾規范統一,設置有序。同時,加強對街頭食品攤點和衛生監督管理;加強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傾倒管理,做好城區道路保潔工作,不斷擴大城區清掃保潔面,保證城區及城鄉結合部無垃圾、無雜物。
(四)整頓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利用道路資源,科學設置交通信號和各類交通標志。要加強對各類車輛違法占用道路停車的治理,加強對“三超”(超載、超重、超高)車輛的治理,確保道路暢通,特別要加強對城區公交車和出租車亂停亂行的管理。
(五)綜合整治景區景點周邊環境。要對各景點景區、星級飯店開展衛生專項檢查;要以誠信經營、規范市場為內容,進行旅游經營環境整治,對旅游經營場所實行明碼標價,打擊黑社黑導及無照經營、強買強賣、欺詐游客等行為;以提升服務水平為目的,進行旅游服務環境整治,對賓館、飯店、購物點進行規范和管理。
提高;嚴格規劃管理,杜絕公路兩側50米范圍內再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城市環境整治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必須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今年集中整治的時間為7月23日至10月31日,分三個階段推進。
(一)組織發動階段(7月23日一7月25日)。各有關部門要完成各自整治工作的摸底調查,分組制定組織實施方案,在此基礎上召開動員會,深入發動,廣泛宣傳。
(二)集中整治階段(7月25日一9月21日)。相關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要求,集中力量,超常規工作,大力度整治,大干30天,在8月26日農大百年校慶前,完成大學路、北順城街、西北外環道路的路面鋪設,完成108國道過城路路面整修,綠化、美化初見成效,全部在建工程實現圍檔作業,使城市面貌發生較大的改觀。通過近兩個月的時間,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三)鞏固提升階段(9月22日一10月31日)。要對整治工作進行回頭看,查遺補缺,鞏固整治成果,并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縣環境綜合整治領導組要對相關鄉鎮和各部門的整治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評懲戒。
為加強組織領導,實現整治工作的全程控制和指揮,縣。
政府成立“*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和七個工作小組(具體成員名單和主要職責附后)。
(一)切實加強領導,轉變工作作風。相關鄉鎮和各專項整治小組都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報縣綜合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按照“轉變作風狠抓落實年”活動的有關要求,嚴格落實層級領導責任制,改進工作作風。相關鄉鎮、各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對職責任務落實承擔第一責任,要深入一線、率先垂范,了解實情,協調解決問題。
(二)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濃厚氛圍。營造正確的輿論導向,集中力量、集中主題、集中時段宣傳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大力宣傳進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措施,大力宣傳綜合整治對改善城市形象和城縣居民生活環境的意義,大力宣傳綜合整治過程中涌現出的好人好事,大力宣傳綜合整治后城市的新面貌新景觀;要公開曝光一批整治工作開展不力的問題和影響城市形象的不規范行為。
(三)完善規章制度,建立評價體系。領導組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標、責任人和檢查、評價、考核工作制度,落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制度。各專項整治小組要制定整治的標準,按照標準,嚴格實施,縣政府將定期不定期組織督促檢查。
(四)堅持以人為本,擴大公眾參與。城市環境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城鎮居民的日常生活。相關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要從積極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注重廣泛了解社情,聽取民意,關注民生,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前瞻性、針對性、實效性,切實解決好熱點難點問題。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積極拓寬渠道,廣泛收集群眾的舉報投訴,認真落實各項防范措施,超前化解各類矛盾,把好事做好、實事辦實,力保整治成功,社會穩定。
(五)積極探索創新,完善長效機制。要把整治工作作為攻克城市管理難點頑癥的過程,作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過程,作為探索創新城市管理路子的過程。要創新機制,鞏固和提高街巷衛生保潔水平;落實巡查制度,加大巡查督查工作力度,及時發現糾正各種違章違規行為;嚴格落實責任制,對重要地段和交通干道實行定人定責定崗管理,鞏固整治成果,把城市管理納入長期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
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2023年報廢汽車回收合同(匯總13篇)篇十三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后,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示范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