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對自己學習和工作中心理和情感狀態的總結,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緒和心態。下面是一些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激發大家寫心得體會的靈感。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一
作為一名船舶管理專業的學生,我深感這個領域的魅力和廣闊前景。船舶管理專業是一個綜合性的學科,包括船舶的設計、制造、維修、運營等方面,同時涵蓋了船舶相關行業的知識,如航運、物流、貿易等。在學習期間,我深入了解了這個領域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深受教育和啟發。
第二段:專業教學與實踐活動的結合。
培養船舶管理人才需要專業教學和實踐活動的結合。我們的專業教學不僅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也注重實踐技能的訓練。在大學期間,我參加了很多與船舶管理專業相關的實踐活動,如實習、研究性學習、技能比賽等。通過實踐活動,我學會了船舶的基本結構和組成部分,掌握了船舶的運營規律和安全管理制度,也提高了檢查、維修、保養船舶的能力。
第三段:團隊合作與管理能力的培養。
在船舶管理專業的學習中,團隊合作是非常關鍵的。在實踐活動中,我發現要成功完成一個項目,需要所有組員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在團隊合作中,我學到了如何與他人協作、如何根據自己的特長發揮最大的作用。此外,團隊合作還鍛煉了我的管理能力。在隊長的角色中,我學習了如何掌握團隊成員的情況,如何選拔合適的人才并將他們發揮出來。
第四段:面臨困難與挑戰時的應對方式。
在船舶管理專業的學習過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困難和挑戰。例如,我在學習打理船體時學習中發現很多問題,這時我通過多角度思考,參考新技術和新認知,詳細地分析問題,確定問題點,發現原因,最終找到了解決方案。我發現,積極的心態、勇于嘗試、不斷探索與實踐是克服困難與挑戰的關鍵。
第五段:迎接未來的航程。
船舶管理專業是一個充滿機遇和挑戰的行業。作為年輕的船舶管理專業學生,我深深感受到這個領域的廣闊前景和無限可能性。我希望未來能投身于航運、物流、海洋開發等行業中,將自己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發揮出來,并致力于推動行業的發展和進步。同時,我也希望不斷學習、積累經驗、更新知識,以更好地適應未來的航程。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二
船舶運營管理是船舶管理的核心環節,也是保證船舶運行順利的基礎。在我的實踐經驗中,我發現建立科學的船舶運營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這包括船舶運營計劃的制定、船舶運營數據的收集與分析、船舶巡航和操縱的規定等。另外,我還發現及時的問題反饋和總結也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通過及時的問題反饋,我們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從而提高船舶的運行效率和安全性。
二、維修管理。
維修管理是保持船舶良好狀態的關鍵。在我的管理實踐中,我發現了一些有效的維修管理方法。首先,要做好預防性維修。根據船舶運行情況制定維修計劃,對船舶設備進行定期巡檢和維修,以預防故障的發生。其次,要注重船舶設備的保養和保護。船舶設備長期海上運行,容易受到海水腐蝕和磨損,所以及時清洗、潤滑和防腐保養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要建立完善的維修記錄和檔案,方便日后的維修和管理。
三、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是船舶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船舶管理需要有一支穩定和高效的船員隊伍。在我的管理實踐中,我發現了一些有效的人員管理方法。首先,要做好船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供豐富的培訓資源,加強船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使船員具備應對各種復雜情況的能力。其次,要加強人員的履職意識。建立科學的考核和獎懲機制,激勵船員積極履行職責,使整個船舶管理團隊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安全管理。
安全是船舶管理的核心價值和目標。在我參與船舶管理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船舶運行過程中存在眾多安全隱患,如火災、碰撞、人員傷亡等,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強船舶的安全意識。培養船員的安全意識,強化安全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航行安全規定、船舶安全程序和緊急情況應對預案,確保船舶安全運行和船員生命安全。
五、環境保護管理。
環境保護是船舶管理的最新要求和重要任務。在船舶管理過程中,我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和減少船舶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為此,我們要重視船舶排污處理工作,合理使用船舶燃料,減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另外,要加強對船舶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源的監測和管理,確保不對海洋生態產生負面影響。
總結:船舶管理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考慮船舶運營管理、維修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通過我的實踐經驗,我發現科學的管理制度、及時的問題反饋、預防性維修、員工培訓和教育、安全意識培養和環境保護措施是有效的船舶管理方法。只有做好這些方面的工作,船舶管理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和持久。在今后的船舶管理實踐中,我們將繼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為船舶的安全運營和環保貢獻力量。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三
xxxx年5月9日,我有幸參加了xxxx區組織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安全與應急管理專項培訓”。培訓之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靜。一個個鮮活生動的案例,一串串觸目驚心的數字,一件件安全事故的事例,使我深刻感受到加強中小學學生安全工作刻不容緩。血淋淋的事實讓我再一次審視了自己的工作性質,也讓我明白了每一位普通教育者的責任,再一次理解了安全在人們心中的重要意義。
通過這次培訓,我收獲頗多。一是提高了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我對作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通過專家列舉大量傷亡數據,我看到每年中小學生死亡人數急劇上升,令人焦慮和心痛。為我們每個培訓人員敲響了警鐘,更改變了過去對于安全工作“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干完了不要”的錯誤看法,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針,那就是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二是系統、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懂得了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則、方法和途徑。任何事物都有規律可尋,只要我們把握了,就可以解決。我們的專家給了我們很好的回答。如:曹永川校長告訴我們如何做好中小學安全工作,提出了具體方法和要求;張成武律師告訴我們發生與校園有關的學生傷害事故如何處理。
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其實很多都是由于教師和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教師的責任心不強、學校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如果教師對安全的認識程度高一點,多一份責任心,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首先應提高相關人員的思想意識,提高學生、家長和教師對安全的認識程度,提高隨時、隨地防范不測的能力。學校的教育教學對象是學生,不同的學生來自千家萬戶。學生安全,家長放心,學校順心,*安心;學生不安全,家長傷心,學校鬧心,*煩心。另外,穩定的教師隊伍,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融洽的師生關系、同學關系,都對和諧校園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提高社會的協調能力,如:建筑工地要有警告牌和護欄,嚴禁學生入內玩耍;在馬路危險處應設立醒目的警告牌,河流、池塘等水深處要有警告牌和護欄等。
再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思維、習慣、安全防護、應急和自救的技能和知識;做到安全教育“天天講、月月講,安全教育常掛心、大家生活才安心”;應從孩子抓起,使安全教育影響孩子的思維和行為,使孩子從小就養成珍惜生命,自律安全的行為和品德,這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的大事。
結合培訓學習,我覺得我們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加強門衛的管理,嚴格值班教師工作職責,杜絕社會閑雜人員及車輛進入校園,謹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二、每周要對校園內的所有設施、場所檢查,消除一切安全隱患。尤其注意電、火、體育設施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排查,努力為廣大的學生、教職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工作環境。
三、經常對全體學生進行安全知識講座,使廣大學生樹立“安全重于泰山”、“珍愛生命,*安一生”的觀念,并掌握簡單、基本的自救知識。
四、高度重視學生交通安全,在校園外公路旁設醒目的交通警示牌,放學時教師必須組織學生有序過馬路;每時每刻提醒學生隨時注意安全,提高警惕。
五、對學生普及必要的意外事故處理的方法,學會自救,他救的常識,記住幾個重要的報警電話:“119”----火警、“110”----報警、“120”----急救、“122”----交通事故報警、打電話時要說清地點、相關情況、顯著特征。
六、此外,生活中的安全防范知識也應告知學生,如:怎樣預防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后怎么處理,哪些不良行為有害健康,如何防溺水等等的安全常識。
總之,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必須做到警鐘長鳴;這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并做好這一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工作;學校安全文化建設更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還需要作艱苦的努力方能實現!為了孩子們的美好未來撐起一片和諧、安康的藍天,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四
為落實“救助船隊2012年度船舶、班組安全競賽”活動,使我輪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系統化、標準化,建立長期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努力推進我輪各項工作再上新水平,“北海救198”輪積極響應上級號召,計劃周詳的在全船范圍內開展了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的競賽活動。活動實施以來,營造了“人人懂安全、人人能安全、人人會安全”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提高了我輪船員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專業技能和應急反應能力,提升了他們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夯實了工作基礎,細化了崗位責任,為實現我輪“無任何責任事故,無違章行為”的安全目標打下了堅實基礎。現將活動實施以來的安全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宣傳。
自接到上級通知,“北海救198”輪高度重視,于第一時間成立了以船長為組長,政委、輪機長、大副為副組長的牽頭小組,確定活動主題,明確崗位分工。于活動之初的11月9日召開了全船動員大會,船長向大家傳達了“北救船隊工字[2012]3號文件”的指示精神,勉勵大家要以本次活動為契機,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我輪安全工作持續穩定,并結合我輪實際情況,部署了相關任務。
會議結束后,全船積極響應。甲板部和輪機部在各自工作區域內張貼安全宣傳標語,營造活動氛圍。并先后多次組織全體船員觀看了《精選交通傷害典型事故案例剖析》、《船舶碰撞案例》、《常見違章作業事故案例再現》等光盤。通過對光盤的學習,引發大家對安全的重視,形成“事故就在身邊,安全時刻警醒”的強烈意識。同年11月12號召開安全專題研討會,對近幾年通報的一系列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發生的背景、經過、原因、教訓、后果及總結一一細數,并匯總成小冊子,人手一本。同月30號組織了一期安全知識問答考試,進一步加強了每位職工的安全意識,明確船隊開展此項活動的重大意義。
二、明確責任,有的放矢。
1.在加強輿論宣傳,正確引導的基礎上,結合冬季待命,船舶上下認真開展做好“五防”工作。要求大副、輪機長加強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在其領導和監督下,進一步明確安全工作責任,強化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同時設立安全隱患舉報電話和安全隱患舉報箱,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為安全提供保證,形成人人負責,人人監管的良性循環。今年3月2日,輪機員將水從尾淡水艙駁至首淡水艙,在駁運過程中出現了以往都沒出現過的船舶偏傾情況,輪機員立刻停止作業,迅速從源頭查起。經過認真排查,尾左淡水艙出口閥閥芯脫落,無法正常出水,才導致船舶偏傾。輪機員立即組織了搶修,使船舶最終處于良好的狀態,及時的保障了船舶待命工作正常進行。
2.對安全工作文件進行系統學習。2012年12月17號我輪再次召開全船會議,有針對性的對安全體系文件進行梳理,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全面改進和加強安全責任制和安全監督管理,突出應對冬季待命中多易發生的碰撞、迷航等海難事故,在加強安全管理和提升救助技能上下工夫,練內力。加強對我輪安全重點、難點的管理,增強船員們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加強自檢自查力度,對于事故隱患排查進行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3.做好關鍵設備的操作培訓。認真組織新設備、關鍵設備及應急設備操作規程的學習,做到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從關鍵設備及應急設備的原理、結構、性能、特點、控制、運行以及常見故障等專業角度入手,堅持“以老帶新”的原則,老師傅們盡心盡力地將實踐操作經驗教給年輕船員,形成良好的互動局面。在此基礎上,按照計劃開展適合本單位的應急演練。訓練中,按照突發性、針對性和實用性的原則,嚴格要求,實戰為主,每名船員牢記自己所擔負任務職責,熟練實操技能,注重個人能力的提高,更加注重團隊整體的有效配合。
三、積極整改,不斷提高。
在對一系列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中,我輪上下庖丁解牛,集思廣議得出如下結論:多數事故存在一定的客觀因素,但最主要還是主觀因素的疏忽。幾起事故中,安全主體均未按照事先制定的安全操作須知或規程操作,對于關鍵設備和應急設備的培訓教育力度不夠,危險性認識不足,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不到位。對此,我輪強調,工作中應規范船舶日常作業行為,強調諸如高空作業前勞保用品的統一到位,明火作業前仔細檢查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等,進一步做好船舶和船員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掌握安全基礎知識和關鍵設備的操作規程,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理論的學習提升是對實踐的有力指導。活動中,輪機部對老舊蓄電池組進行了全面的隱患清查,發現了幾組容量嚴重下降電池組,提出安全整改計劃并成功替換割接了2組容量合理的新電池組。甲板部嚴格按照船隊要求,結合部門實際,深化觀念,提高認識,多次組織人員在訓練中進行復核,不斷對比先進,尋找差距,迎難而上;并開展心得體會交流活動,將其中比較優秀的論文提供給大家學習參考。
回顧本次活動,“北海救198”輪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按照上級要求,強化安全生產“雙基”工作,船舶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標準、崗位技能等幾方面均取得了長足進步。
通過此次安全競賽,船員的安全意識得以增強,崗位責任能力不斷提升,救助技能也在活動中獲得歷練和鞏固,并形成了很多好方法、好習慣、好作風,當然也還存在著個別方面的不足和差距,都有待于我輪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完善。活動雖然即將進入尾聲,但安全工作的發展沒有盡頭,安全責任的落實不容放松,我輪將以開展船舶、班組安全競賽活動為有利契機,將安全管理工作視為各項工作的源頭重點來抓,使我輪安全形式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圓滿完成2013年上級交付的各項任務打下堅實基礎。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五
船舶管理是一個龐大而且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涵蓋了船舶的運營、安全、維護和人員管理等多個方面。在我多年的船舶管理工作中,我積累了一些寶貴的心得和體會。下面我將結合實際經驗,分為船舶運營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船舶維護管理、人員管理和問題解決等五個方面來談一談關于船舶管理的心得體會。
首先是船舶運營管理。作為一名船舶管理者,掌握船舶運營的關鍵因素非常重要。我發現,合理的船舶計劃和優化的航線安排對船舶運營至關重要。通過合理的計劃,我們可以降低運輸成本,提高船舶的利用率。同時,合理安排航線可以縮短航程和減少船舶在港口的停留時間,從而提高運輸效率。此外,我們還要關注船舶的貨物裝載狀態,在保證船舶穩定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船艙空間,提高運輸效益。
其次是船舶安全管理。船舶作為特殊的交通工具,安全問題是船舶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終把船舶安全放在首位。我堅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標準,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另外,我還注重船員的安全意識培養,組織進行安全演習和培訓,提高船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只有保證船舶的安全,才能保證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船舶的正常運營。
接下來是船舶維護管理。船舶維護是船舶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我的工作中,我注重船舶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護工作。我制定了維護計劃和清單,明確每個設備的維護周期和維護內容。我還注重設備的保養,遵守使用手冊的規定,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此外,我還做好備件的儲備工作,及時修理和更換老化和損壞的設備,確保船舶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再次是人員管理。船舶管理離不開人員的協同合作和高效管理。在我的工作中,我注重建立良好的團隊合作氛圍,營造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我重視人才的選拔和培養,注重團隊成員的培訓和能力提升。我鼓勵大家學習專業知識,定期組織技能培訓,提高團隊整體素質。另外,我還注重激勵措施的落實,根據業績和貢獻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提升機會,增強團隊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最后是問題解決。在船舶管理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問題和挑戰。作為一名船舶管理者,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我的工作中,我時刻保持對問題的敏感和迅速反應的能力。當出現問題時,我首先會進行快速的定位和分析,找出問題的根源。然后,我會主動與相關部門和人員溝通,制定解決方案,并迅速落實。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我始終堅持專業、客觀和公正的原則,確保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
總之,船舶管理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工程,需要我們全面掌握多個方面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深刻認識到船舶運營、安全、維護和人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全面做好這些工作,我們才能夠確保船舶的安全運營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船舶的運輸效率和盈利能力。因此,我們要時刻保持學習和進步的態度,不斷完善自己的管理方法和技巧,為船舶管理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六
我有幸于9月23日至9月28日參加了由北京聯合世通會務所在青島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培訓課題比較新穎——“救,在身邊”。22日,我們一行十人從公司出發趕赴青島。當列車飛速馳騁在開往青島的路上,我的心情格外輕松、舒暢,甚至有種小鳥脫籠的感覺,我想一行的其他幾人也有同感。俗話說:得意忘形,一點也不假。列車上正當我們說笑玩耍時,誰也沒有注意列車員突然出現在我們的車廂“誰讓你在這兒抽煙了,罰款200!”,一句沉悶的聲音使車廂內歡快的氣氛嘎然而止,這時我才注意我們的一個員工抽煙了。“這有什么,不就抽支煙,又不是在易燃易爆區域!”我心里如是想著,但沒表態。列車員繼續理直氣壯的質問:“抽煙發生火災怎么辦?車上這么多人出了事故你能負起責?還有你們,看他抽煙也不制止?”列車員這句話讓我們倍感慚愧,隨即我們全體虛心認錯才算作罷。事后,趙廠長風趣的說:“還沒到青島就上了生動的一課!”第二天早8:00我們來到培訓教室,看見來自全國各地各行各業的人士約五、六十人參加培訓。說實話,在此以前大小培訓我也參加了很多次,心里多少存有為培訓而培訓的思想,如果帶著這種思想坐在課堂上,其效果可想而知。
課意義不大,參加人員多是流于形式,大部分人員心不在焉、聽而不學、學而不用。這句話撞擊了我的心,讓我先前的思想有所轉變。緊接著侯老師就安全方面一連串提出幾個問題,臺下幾十名人員無人回答。“通過以上幾問,大家還覺得你們生活的安全嗎?”侯昭敏老師這一問使我徹底震撼了。
近一周的培訓課堂上,侯老師穿古插今、拆字解詞并用上海靜安區高層住宅起火、上海商學院火災、和環大西洋號海倫沉船以及央視大樓火災等大量事故案例和各種物的狀態、人的行為來詮釋安全工作包羅萬象、無處不在。做好安全工作要求事無巨細、整體防范,經常保持“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的憂患意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要求作業,嚴密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才可能減少或降低事故頻發率和傷亡率。課堂上侯老師還多次詳解事故發生后如何逃生、如何選擇逃生路線以及如何實施科學救援等常識。結合現實工作相比之下我們的逃生技巧和救援方法顯得有些拙劣,聽后讓我受益匪淺、茅塞頓開。當看到幻燈片播放一個個血淋淋的事故時我震驚了;當屏幕上跳躍著一組組駭人聽聞的數據時我驚呆了;當慘痛的事故發生后給家庭、企業、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時我悍然了。
一周的培訓結束了,在返回的途中,我們幾人似乎都沒有去時的愉悅,或許是還沉浸在侯老師精彩的講堂上而心里多少增添了幾分憂患意識的緣故吧。但愿這份憂患意識能在我們和我們的企業中生根發芽。
回想我自己在工作時何嘗不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是僥幸沒有發生事故而已。身為工段長如果安全意識不強,平常對自己要求不嚴格,那么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才是必然的,這也是郭總經常開會時教導我們的。我想:培訓時侯老師強調的“德不合則位必損”也涵蓋此意。
為了自己、為了親人,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將安全生產進行到底。從“要我安全”過渡到“我要安全”,再轉變思想提高意識做到“我會安全”,請朋友、親人放心,直至“我能安全”,來回報親人、社會。用高度的責任心和超強的安全意識駕馭生產,讓安全始終就在身邊也“救”在身邊!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七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船舶行業越來越受到重視,航運業也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船舶管理專業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青睞。我是一名船舶管理專業的學生,學習這門專業不僅讓我了解了船舶行業的世界,更讓我深刻領會到了船舶管理的重要性。下面我將結合自己的學習和實踐經驗,談談自己的船舶管理專業的心得體會。
1.了解歷史,知道行業基礎。
在學習船舶管理專業過程中,我對船舶行業的歷史和發展過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船舶行業是比較特殊的行業,它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而船舶行業的發展也是和人類的文明發展和社會的發展密切相關的。這讓我明白到,船舶行業不僅是一項古老而神秘的行業,更是一個充滿變化和不斷發展的龐大工業體系。只有了解并掌握船舶行業的發展歷程和技術基礎,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此行業的本質,也才能做到管好一艘船。
2.嚴謹認真,從基礎開始。
在學習船舶管理專業時,我們不僅學習了船舶行業的理論知識,而且也要掌握一些實踐技能。在學習實踐技能的過程中,我也更加深刻的領會到了嚴謹和認真的重要性。船舶行業是一個高度技術化和安全嚴謹的行業,一個小的錯誤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在學習和實踐中必須高度嚴謹和認真對待每一個細節。不僅是在實踐技能學習中,也是在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解中,都需要嚴格認真,一步一步地從基礎開始,打牢自己的基礎,才能真正學好船舶管理這門專業。
3.團隊合作,共同處理問題。
在船舶管理專業學習中,我們有很多課程需要進行團隊合作,例如船舶維修、航線規劃、船舶設計等等。在團隊合作中,我更加深刻的了解到團隊合作的重要性和優勢。每個人的實力和能力是有限制的,而團隊的力量是無限制的,只有在一個高效、和諧的團隊中,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每個人的個體能力,并將各自的能力優勢共享合作,解決問題。
4.個人經驗,不斷沉淀總結。
在我開始實習之前,我參加了一些船舶講座和模擬實踐課程,這為我后來的實踐經驗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在船舶實踐中,一些技能和知識等問題也需要自己去探索、總結和沉淀。個人經驗雖然不及專家水平,但也會隨著做的次數增多而逐漸豐富,而且積累各自的經驗知識,還要不斷地加以總結和反思,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識水平。
5.多樣化發展,培養全面素質。
船舶管理專業接觸到的領域很廣泛,需要掌握的技能和知識也很多,如船舶運營管理、維修和保養、航海技能等等。因此,我們也需要在發展中考慮多元化,不僅要做好自己的專業,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也需要關注多種興趣愛好,如體育、藝術、讀書等等。這樣才能夠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質,成為一名全面優秀的船舶管理專業人才。
總之,船舶管理專業既有堅實的理論基礎,也有高度的技術化,更需要嚴謹認真、傾聽溝通和團隊合作等綜合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夠逐步成長為一名優秀的船舶管理人員。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八
近年來,我國的船舶工業不斷發展,船舶持續增長。而船舶管理對于船舶安全、經濟運營等方面至關重要。在船舶管理的工作中,相信每個船主都有著自己的管理心得體會。本文將從船舶管理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探討船舶管理的一些心得體會,以期為廣大讀者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二段:重視船舶維護。
船舶是一項高度集成的系統工程,其中包含了許多關鍵的裝置和設備。因此,一定要重視船舶的維護工作。對于船舶的各項設備和裝置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可以減少因設備故障而帶來的運營失誤和安全事故。在航行中,要時刻注意檢查、調整并合理使用船舶的各種設備,做好船舶運營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船舶安全順利地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段:強化人員培訓。
船舶的船員是船舶運營的重要基礎,船員的能力和素質不僅直接影響著船舶的安全性和運營質量,更關乎到船舶公司的品牌形象。因此,在船舶管理中,要注重強化人員培訓,提高船員的專業技能水平。除了必要的證照培訓外,還應在實際工作中加強技能傳授和交流,引導船員深入了解、熟悉船舶的各項設施、設備和系統,更好地執行航行任務。
第四段: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確保船舶運營的安全和高效。可以建立嚴格的操作規范、安全操作制度、應急預案等制度,降低船舶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對制度進行完善和更新,以適應船舶管理工作中的各種變化和挑戰。
第五段:加強信息化管理。
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為船舶管理帶來了很多便利。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高效的船舶運營管理。比如,在船舶的航行和作業中,可以利用船舶管理軟件和通訊技術,及時獲取各種信息,為船舶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還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船舶公司的內部溝通和協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總結:
綜上所述,對于船舶管理者而言,要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不斷學習、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依托于科技的管理手段和運用科技的經營模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務必要時刻保持對船舶運營的安全和質量的高度關注和認識,加強船舶管理的各項實踐探索,推動船舶行業不斷向更高層次邁進。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九
在20xx年年底召開的全國鐵路工作會議上,*黨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認為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對于做好新形勢下的鐵路安全工作,深入推進鐵路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也使我更清醒地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干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我本人有以下心得體會:
1、長期以來,鐵路高度重視安全基礎工作,始終高喊堅持“安全第一”不動搖,但安全基礎薄弱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以我所在的貨運車間為例,突出表現在:安全管理和現場作業控制較為薄弱;規章制度不夠嚴謹、規范,臨時性措施辦法多,職工隊伍老齡化嚴重,職工隊伍素質能力還有欠缺等等。隨著新技術裝備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礎薄弱所帶來的安全風險將更加突出。切實解決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已是極為緊迫的工作。因此我認為想要破除鐵路安全基礎薄弱的“頑疾”,就必須增強安全風險防范意識。部黨組在鐵路發展的關鍵時期,適時的引入安全風險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對風險因素的有效控制,進一步促進干部職工安全意識的提高,進一步促進各項措施的落實,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安全風險。
2、部黨組針對鐵路安全面臨的嚴峻現實,深刻總結了鐵路安全工作規律,提出了牢固樹立“三點共識”,把握好“三個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進了安全持續穩定。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是強化鐵路運輸安全工作的必經之路。安全風險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以傳統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思路,構建安全風險控制體系,就是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的全面分析、科學的制定措施,最終實現消除安全風險的目標。我認為安全風險管理能使鐵路系統的安全管理達到一個更高的層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因此,做為一名鐵路人,我們應該主動適應新體制、新格局、新變化,增進融入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時,還要帶領車間的全體同志共同搞安全風險管理工作,通過班組學習會和安全討論會把“安全風險管理”的理念與安全生產的辯證關系滲透到每一名職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確保車間的安全生產。
3、加強自控型班組建設,確保車間安全風險控制。要不斷規范、完善班組管理各項制度,做到班組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確、責任具體,形成作業標準、紀律嚴明、考核嚴格、設備完好、積極文明的班組,達到安全生產管理的良好氛圍。同時強化現場作業安全互控、卡控機制,實現安全持續穩定。各班組、各崗位作業人員嚴格落實本崗位作業標準的,加強對相關崗位作業安全風險點的互相卡控,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風險,做到“你的問題我來糾、你的作業我來控、你的漏洞我來補”的良好工作氛圍。練就過硬的業務素質和實做能力,不斷提高應急應變處理能力。各班組要按照車站下發的業務學習計劃,結合車間的作業特點、人員情況以及季節性特殊要求,加強日常的職工業務培訓,通過班前、班后點名會,集中業務學習、職工自學、實做技能演練等形式,不斷提高職工的綜合業務素質,從而提高崗位安全自控能力。還要加強勞動安全教育。開展經常性的勞動安全觀念教育,教育全體干部職工認真遵守各項管理制度,通過最嚴格的勞動安全管理和考核,形*人遵守勞動紀律、重視勞動安全的良好氛圍。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礎管理。我們要進一步強化月度安全考核,提高車間的安全風險管理,加強對現場的控制,通過月度安全考核這一有力的管理抓手,激發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逐步規范各項作業標準,達到對安全關鍵環節、關鍵作業、關鍵人員的有效控制,逐步實現車間消滅違線問題,不斷較少嚴重違章問題的發生。同時加強車間的基礎管理及基本規章制度的管理,及時組織職工學習掌握不精、比較生疏的規章制度,提高職工業務素質,同時對發生的違線及嚴重違章問題,按規定召開專題分析會,深刻查找車間安全風險存在的深層次原因,及時制定針對性強、操作性簡單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得到落實。應該不斷提高—干部職工業務能力,刻苦鉆研業務知識,不斷創新、改進工作方法。加強行車、貨運之間的.聯勞協作,加強現場作業控制,加強標準化作業的監控工作,充分發揮“月度安全考核”機制,獎罰分明,嚴格考核,通過月度安全考核,有效的控制好現常。
20xx年的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艱巨,確保實現安全、穩定、經營和建設目標的責任重大、考驗嚴峻。我們要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提升安全工作水*,為開創運輸安全工作新局面做出積極的貢獻。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
管理一艘船舶并不簡單,它牽涉到船舶的設計、建造、運營、維護等各個環節。良好的船舶管理能夠提高船舶的效能和安全性,確保乘客和貨物的安全運輸。船舶管理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管理者充分發揮管理技巧和領導才能,以確保船舶運行的順暢和高效。
二、培養團隊合作的意識。
在船舶管理中,團隊合作是至關重要的。管理者需要培養乘員之間的合作意識,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只有團隊成員相互支持、協作,船舶才能夠順利運行。為了培養團隊合作的意識,我常常組織團隊建設活動,加強成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能力。通過促進團隊合作,我成功地提高了船舶運行的效率和準確性。
三、靈活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
船舶運行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突發情況,如惡劣天氣、機械故障等。管理者需要具備靈活應對的能力,及時做出決策,確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在我擔任船舶管理者的期間,我積極參與相關培訓,提升了自己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同時,我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應急預案,以確保船舶在突發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四、加強船舶的維護和修護工作。
船舶作為一種重要的運輸工具,需要定期維護和修護,以確保其運行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作為管理者,我始終注重船舶的維護工作,建立了一套科學的維修計劃和修護制度。我定期組織船舶檢修和維護工作,保持船舶設備的良好狀態。通過加強維護和修護工作,我有效提高了船舶的壽命,降低了運營成本。
五、培養管理者的責任感。
作為船舶管理者,我深刻體會到責任感的重要性。船舶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都是我作為管理者的責任。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我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時刻保持對船舶運營的敏感和關注。我積極參加各種培訓和學習活動,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培養責任感,我能夠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確保船舶的高效運行。
總結起來,管理船舶需要培養團隊合作的意識,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加強船舶的維護和修護工作,以及培養管理者的責任感。這些心得體會對于提高船舶的運行效率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作為一名船舶管理者,我們應該不斷總結經驗,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為船舶運行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一
船舶是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船舶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近年來,船舶達標管理成為國際社會的熱點話題。我今天想分享一下我在船舶達標管理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深入分析。
首先,船舶達標管理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體系。通過建立適應國際標準的管理規則和流程,船舶可以在國際貿易中獲得更高的競爭力。同時,船舶公司需要注重船舶的設計和建造,確保船舶在安全性和環保性方面達到國際標準。另外,船舶乘員的培訓和意識提升也非常重要,他們需要了解并遵守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確保船舶達標管理的落地執行。
第三段:經驗分享。
在實踐中,我發現船舶達標管理最有效的方式是積極引入科技創新。例如,船舶可以安裝智能監測設備,及時掌握船舶的狀況。通過數據分析和預警系統,船舶公司可以迅速發現潛在的問題,并進行修復,保障船舶的安全運行。此外,船舶乘員的培訓也可以借助虛擬現實技術等新興技術手段,提高培訓的效果和吸引力。
第四段:心得總結。
作為一名從事船舶達標管理的從業者,我深深體會到船舶達標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船舶達標管理不僅能提高船舶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也對船舶公司的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通過建立完善的船舶達標管理體系,引入科技創新,加強乘員培訓,船舶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安全運輸和環保責任,贏得國內外客戶的信任和認可。
第五段:展望未來。
展望未來,船舶達標管理仍然面臨許多挑戰和機遇。隨著技術的進一步創新,船舶的安全性和環保性將會有更高的要求。同時,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達標標準存在差異,船舶公司需要更好地適應和應對這些變化。我相信,只有不斷學習和思考,與時俱進,船舶達標管理才能夠更好地適應和引領國際社會的發展。
以上是我在船舶達標管理中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對讀者有所啟發。船舶達標管理不僅是一項制度和規章的執行,更是一種責任和擔當,只有真正做到標準達標,才能確保船舶的安全和可持續發展。讓我們共同努力,為船舶達標管理事業做出更多貢獻。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二
2005年,**鄉鎮船舶管理站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做好做實船舶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實現了連續十年無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標。
一、加大投入建設小客渡碼頭,搞好船舶行使安全基礎關。
從2001年開始,**鎮抓住全省小客渡碼頭建設之機會,下大力氣建設客汽渡碼頭,有效改變了轄區碼頭破爛不堪的現狀,方便群眾和車輛上下客汽渡船舶,消除了碼頭上的安全隱患。**碼頭是全鎮第一個小碼頭建設項目,為搞好建設,鎮管船站在鎮村的支持配合下,堅持質量,現場把關,高標準建成了全區第一個小客渡碼頭。后來,鎮黨委政府又積極主動爭取項目,投入大量配套資金先后建成了三灘、煙燈汽渡和煙燈、明月峽客渡碼頭,謝壩子、**上渡、三灘溝汽渡建設正在進行之中。2006年全鎮范圍內所有客汽渡船舶碼頭將實現全面硬化和標準化,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橫客汽渡船舶安全行使基礎環節的安全問題。
二、強化現場安全檢查,促使船舶業主和駕駛人員以及過往群眾提高安全意識。
“安全天天掛嘴上,不如現場跑幾趟。”有效的現場安全監管,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常勝法寶。鎮船管站定期不定期到船舶碼頭現場安檢,查船況、查證件、查裝載、查兩線、查設施,對客(汽)渡船、旅游船、采砂(金)船、自用船、打漁船隨時進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對過往人員也加強了安全常識的宣傳和貫徹。
網-2005年4月21日上午,原三灘自用船在為自家裝載建筑用材料時被管船員現場發現了安全問題:船舶密封艙內嚴重滲水,艙內水線與河面基本持平!庚即,管船員將情況報告了區地方海事處,并采取緊急措施,將所載一噸水泥全部卸載,人員從離該船泊位下游1公里處的索橋上順鐵路返回。同時,在海事部門的協助下,當場責令船主立即將船舶解體作報廢處理。22日,**廢舊物資回收站派員現場割船,將解體船舶材料予以回收,徹底排除了此安全隱患。為方便群眾過河,船管站又主動協調解決了該處船舶來源問題,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新設置了三灘溝客渡口。通過拆解船舶、協調船源,使當地群眾既能體會安全監管的意圖和力度所在,又能感受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真心為其服務的拳拳之心,群眾理解支持了,他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乘船的自覺性也就提高了。
三、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全面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全力打造平安水上交通。
一是強化落實了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這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鎮在包括水上交通在內的安全管理上,實行了全面的“人本”管理模式:安全工作要以人的生命安全為本,做好安全工作也要以做安全工作的人為“本”!為此,全鎮實行了人盯人的“金字塔”式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從鎮長到分管安全、交通的副鎮長到船管站管船員、聯系客汽渡船舶的鎮干部再到各村委會主任、各船舶業主和駕長,層層落實和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納入了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領導隨時帶隊檢查船舶碼頭安全,各專兼職人員和聯系船的干部認真履行船舶安全監管職責,各村主任則強化了客渡船的簽單發航制度的落實,各船主、駕長隨時關注船況、安全駕駛,這樣層層把關全員參與,就實現了“一人把關一處安、眾人把關穩如山”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從而有效遏止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為切實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鎮強化了鄉鎮船舶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鎮管船站設在鎮安辦,專門刊刻了船管站公章,制作了“船管站”科室牌,由一名公務員擔任管船員,專門負責水上安全監管工作。各有船村設置了船舶簽單員,由各村主任負責(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確);對明月峽旅游景區的兩艘游覽船(艇)專題進行了落實:在景區屬文化旅游局直管時由景區管理人員負責,在景區歸屬到旅游公司時又落實到公司安全員頭上負責船舶發航簽單事宜。同時,成立了船員協會,使船主、船員在行業自律的框架內安全營運、平安行船。
轄區安全平穩的形勢。
四是全面規范處理了船舶及日常安全管理檔案。鎮船管站建立了船舶船員綜合檔案,包括營運、船檢、證照、所有權登記等綜合情況,實行“一船一檔”專卷儲存;安全會議、檢查、違章違法行為處理、船舶簽單等記錄資料完整及時有效。同時,船舶日常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留有照片檔案,并在安全宣傳活動時制作專題展板進行廣泛宣傳,從而提高村居民對水上安全的知曉率和安全乘船、平安歸家的意識。
“小心駛得萬年船”,這千年的古訓就是**船管站工作的指針!一切,時時事事都小心為上;盡職,兢兢業業圖平安行船!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三
為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為監督和核查船舶、船員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我國加入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依法登輪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分為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等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登輪實施的除船舶安全檢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責任與義務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在船舶營運期間,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處于適航或適拖狀態,按規定做好貨物的積載隔離,對旅客開展安全教育。
第七條 船舶應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保證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
《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應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條 船長應當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障船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
船長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第九條 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應當確保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證其檢驗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并為其開展的檢驗業務負責。
第十條 船舶應當始終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準確完整顯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條 船舶、航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船舶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船舶監查員”)做出專業判斷。
第十二條 船舶監查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船舶監查員提出的問題,并按照船舶監查員的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在港期間實施監督檢查,避免影響船舶正常生產作業。
第十四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抽查行為,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缺陷和隱患的,船員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信息,并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按有關國際公約及國際通行做法執行。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抵達港口4小時前(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將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停靠時間和地點向抵達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4小時內,將上款所述信息向離開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還應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如有明顯理由懷疑船舶報告信息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應當在船舶抵達港口后,開展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基本情況、檢驗發證質量、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險情記錄等信息,建立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對中國籍船舶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對外國籍船舶,可參照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收集、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誠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內在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三)十二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
(四)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且未發生謊報瞞報行為;
(五)按期繳納各項規費;
(六)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重點跟蹤船舶”;
(二)未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
(三)故意逃繳規費;
(四)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不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并定期核查其登記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加強對其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章 目標船選擇
第二十五條 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加入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組織的規定選取目標船舶。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選船標準及風險分類分級評價、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再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兩個月內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綜合質量評價或信用評價低的船舶;
(四)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五)ais等設備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七)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未有明顯依據列入船舶安全監督、船旗國檢查選船標準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輪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一節 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況;
(二) 法定證書文書的有效性;
(三) 船員配備情況;
(四) 貨物積載情況;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如果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船舶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 警示教育;
(二) 責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調查。
第三十二條 對警示教育以外的處理意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的《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并經船長簽名確認。
《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監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節 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登輪后,應當先進行初始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上證書、文書以及歷史檢查缺陷的糾正情況。
對已經糾正的歷史缺陷,船舶監查員應當予以關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歷史缺陷未按要求糾正的;
(四)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檢查時船舶監查員不得少于兩名。
第三十六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斷,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開航前糾正缺陷;
(二)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三)滯留;
(四)禁止船舶進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七)驅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船舶監查員做出處理決定時,應當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滯留或延誤。
第三十八條 中止檢查:如果船舶整體狀況明顯低于標準,船舶監查員可以采取中止檢查措施,直到相關方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跟蹤檢查:如滯留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時通知修理港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跟蹤檢查通知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應驗證船舶缺陷糾正情況,關閉已糾正的缺陷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檢查結束后,船舶監查員應當簽發相應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上簽名。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檢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對于中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外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旗國政府。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的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接到通知的航運公司、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應當核實和調查有關缺陷情況,按要求整改,并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船舶在糾正導致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
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自愿復查申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復查。
復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節 境外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滯留、禁止進港(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況、接受檢查或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協調溝通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被國外港口國監督檢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對境外檢查滯留有疑異的'船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赴境外對船舶實施船旗國安全檢查,指導船舶糾正缺陷,開展安全管理和履約指導服務。
第四節 申訴
第四十八條 船舶有權對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提出的缺陷以及處理意見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船舶監查員應當充分聽取船方意見,如果爭議不能在合理時間內解決,應當告知船方申訴的途徑和程序。
第四十九條 船舶、航運公司或者船檢機構可以對船舶安全檢查做出的決定在六十日之內向做出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 接到復議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復議申請人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在六十日之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六章 船舶監查員管理
第五十一條 船舶監查員分為首席船舶監查員、高級船舶監查員、船舶監查員和實習船舶監查員四個等級。
第五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船舶監查員考核、晉升、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并不斷更新知識。
第五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尊重船上所有人員,不以船旗以及船員的種族、性格、宗教或國籍為由做出帶有偏見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堅決拒絕賄賂。船舶監查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適任的船舶監查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阻撓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復查的;
(七)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船舶未按規定開展自查或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保存《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船舶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口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生故障未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登輪對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進行檢查,要求船舶立即糾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有明顯跡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將檢查擴大至整個導助航系統,直至對其實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檢查。而這種檢查不收船舶安全檢查六個月不再實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因航運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適航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成航運公司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其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
第六十三條 實施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有關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
因船舶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主觀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嚴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終止其檢驗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逢國家節重要節假日或國家重大活動時,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為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船和船舶安全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不受第二十七條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期限的限制,但應視為接受了一次相應的檢查。
第六十五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也不得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上簽注。
第六十六條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不得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
第六十七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和《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質量后評估。
第六十九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僅在轄區航行的內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四
有的燈光、信號標志必須完好,必須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
二、施工船舶上的錨機具、錨鏈錨纜、纜繩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三、施工船舶必須根據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據水位,潮汐情況拴好纜繩或。
拋錨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須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五、運輸船舶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超載,超寬,嚴禁人貨混裝。
六、吊機(車)上方駁充當起重船時,吊機(車)必須保證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腳)的安放必須采承加固措施,嚴禁打滑編位。作業完畢后及時將扒桿放下或收回,以免發生碰撞和扭曲變形等機損事故發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時,應懸掛相應的信號標志,以免與過往船只發生碰撞、掛纜事故而影響施工。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船舶管理業,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海務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
(四)船員配給、管理;
(五)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三條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國家其他規定對船舶管理業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管理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五條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規定的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經營國內沿海船舶管理業,經營管理人員應取得航運或航海、船舶、船機及其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交通部認可的從業資格證書。
經營內河船舶管理業,經營管理人員應取得航運或航海、船舶、船機及其他相關專業中等專業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交通部認可的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經營國內沿海船舶管理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一人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丙類船長、輪機長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其他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丙類二副、二管輪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
經營內河船舶管理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一人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二等船船長、輪機長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其他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輪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八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籌建或開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組織章程;
(四)名稱登記證書;
(五)驗資證明;
(六)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七)符合國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定的證書;
(八)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提交申請書一式三份,提交有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可以直接向所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要求的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規定的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由其轉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核實有關證件,確認有關證件的復印件的有效性后,將有關證件的原件退給申請人,將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船舶管理業經營籌建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籌建的,發給水路運輸服務籌建批準文件;對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同意籌建船舶管理企業的,申請人應當在一年內完成籌建,但在籌備期間,不得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船舶管理業經營開業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開業的,發給《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部備案;對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后,方可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后,應當在開業前十五日內將《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復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提前三十日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歇業或者停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經營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在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簽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應將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類型、總載重噸、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稱、住所等情況報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船舶管理經營人管理而改變。
第十九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所管理的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須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經營船舶管理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價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三)濫用優勢地位,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四)允許不具備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務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船舶管理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船舶管理業;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船舶管理業;
(三)強行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備案手續;
(二)不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從事水路運輸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現今的年限;
(三)老舊運輸船舶,是指船齡在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最低船齡以上的運輸船舶;
(四)報廢船舶,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
(五)廢鋼船,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鋼質船舶。
第四條?老舊海船分為以下類型:
(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海船;
(四)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為四類老舊海船;
(五)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等,為五類老舊海船。
第五條?老舊河船分為以下類型:
(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河船;
(四)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為四類老舊河船;
(五)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包括油駁)等,為五類老舊河船。
第六條?國家對老舊運輸船舶實行分類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對已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運輸船舶實施強制報廢制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進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老舊運輸船舶管理的具體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返? 回
第二章 船舶購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條?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從事水路運輸,船舶必須符合本規定附錄規定的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的船齡要求,其船體、主要機電設備和安全、防污染設備等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購置、光租外國籍油船,其船體應當符合《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防止油類污染規則》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購置外國籍船舶、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包括已經從國外購置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但尚未在中國取得合法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外國籍船舶,以及通過拍賣方式購置的外國籍船舶。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購置外國籍廢鋼船從事水路運輸,也不得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廢鋼船從事水路運輸。
第十一條?超過本規定報廢船齡的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
第十二條?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改為中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購置人、承租人應當了解船舶的船齡和技術狀況,并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四)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或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及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后,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船舶營運證;經營國際運輸的,于投入運營前15日向交通部備案,取得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和本規定對購置的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的外國籍船舶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船舶登記規定和本規定對購置的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的外國籍船舶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對經營水路運輸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給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四類、五類船舶不得改為一類、二類、三類船舶從事水路運輸,三類船舶之間不得相互改建從事水路運輸。
第十七條?改建一、二、三類老舊運輸船舶,應當按運力變更的規定報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改建老舊運輸船舶,必須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
船舶檢驗機構對改建的老舊運輸船舶簽發船舶檢驗證書,應當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變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八條?老舊運輸船舶經過改建,與改建前不屬本規定的同一船舶類型的,其特別定期檢驗船齡、強制報廢船齡適用于改建后老舊運輸船舶類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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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營運管理
第十九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的跟蹤管理,適當縮短船舶設備檢修、養護檢查周期和各種電氣裝置的絕緣電阻測量周期,嚴禁失修失養。
第二十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改變老舊運輸船舶的用途或航區,必須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核定載重線和乘客定額、船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性能,必要時重新丈量總噸位和凈噸位。
第二十一條?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簽證,除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交驗有關安全證書外,還應當交驗船舶營運證。
對未按國家規定交驗有效船舶證件的老舊運輸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口簽證;對未交驗船舶營運證的,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國際運輸的中國籍老舊運輸船舶和進出我國港口的達到本規定老舊船舶年限的外國籍運輸船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處于不適航狀態或者有其他妨礙、可能妨礙水上交通安全的老舊運輸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禁止其進港、離港,或責令其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
第二十四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對營運中的老舊運輸船舶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經營水路運輸。
第二十五條?老舊運輸船舶達到本規定附錄規定的特別定期檢驗的船齡,繼續經營水路運輸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的前后半年內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特別定期檢驗,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并報批準其經營水路運輸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經特別定期檢驗合格、繼續經營水路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自首次特別定期檢驗屆滿一年后每年申請一次特別定期檢驗,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并報批準其經營水路運輸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老舊運輸船舶的技術狀況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應當通知海事管理機構。
老舊運輸船舶的技術狀況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成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第二十七條?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特別定期檢驗或者經特別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老舊運輸船舶,應予以報廢。
第二十八條?達到本規定附錄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的船舶,應予以報廢。
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運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本規定附錄規定的船舶強制報廢船齡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船舶報廢后,其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文件自報廢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在船舶報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船舶營運證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其船舶檢驗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加注“不得從事水路運輸”字樣。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已經報廢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禁止使用報廢船舶的設備及其他零部件拼裝運輸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第三十一條?報廢船舶改作躉船、水上娛樂設施以及其他非運輸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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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進行監督檢查。
老舊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交有關證書、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老舊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交回原發證的交通主管部門的,以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本規定有關船舶登記、檢驗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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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為滿足保護國家利益和加強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可以對本規定的有關船齡進行臨時調整。
第三十八條?僅從事水上工程作業的船舶,以及僅從事港區內作業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適用本規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營運船舶從事水路運輸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中國港口至外國港口間運輸的一、二類船舶,需要對船齡作出限制規定的,由雙邊商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依法登記航行在長江宜賓至瀏河口航段的機動船舶(以下簡稱長江機動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
第三條??交通部通信管理機構是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臺管理
第四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和安裝應滿足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臺應具備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
第六條??長江機動船舶電臺使用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或無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報務員、話務員。船舶電臺使用人員應熟練地掌握該電臺設備的操作技能。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修理以保證船舶無線電臺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七條??長江機動船舶實行通信進網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制定,報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是指長江機動船舶發生重大危急事項,嚴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時和長江機動船舶發生緊急情況,或船上人員患有急病或發生氣象突變以及要發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類遇險通信。
第九條??承擔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是指定的用于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在遇險通信中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應做為遇險通信的管制電臺,可以強制遇險區域內的所有船、岸電臺保持靜默。
第十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頻率:
(一)莫爾斯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的工作頻率上呼叫某一岸臺直至回答,發送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
(二)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話國際遇險、緊急、安全和呼叫頻率,用于發送遇險信號,進行遇險呼叫和遇險通信,還用于發送緊急和安全信號、進行緊急通信。
(三)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156.300mhz),為長江機動船舶間的導航、避讓等的專用頻道,以輔助聲號和雷達觀測的不足。
(四)甚高頻無線電話08頻道(156.400mhz),為長江航道部門安全專用頻道,用于長江航道信號臺與長江機動船舶的通話。
第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需要進行遇險、緊急通信時,經船長批準,應及時發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號和報告。
第十二條??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在收到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和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報告,隨后將所抄收的內容盡快送有關港航監督部門。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盡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第十三條??長江機動船舶必須按時收聽或抄收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電臺每日定時播發的航道變動、水位、氣象、船舶動態等內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長江機動船舶不得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
第十五條??長江上游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中船隊和單船的航行動態,必須校有關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幾經長江專用長途電臺處理關于長汀遇險和安全通信內容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說明“安全電話”長途臺即按一類電話轉接。
第十七條??參與處理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通信的江岸電臺,在每次通信結束后,應盡快書面報告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及時報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嚴格執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規定。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頒布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工作電臺臺名錄。
第二十條??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由長江航務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的,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對違法船舶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至枷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地發揮船舶安全檢查在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海事行政執法機構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船舶安全檢查員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資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各級海事機構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施分工管理。
第四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必須按本規定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范圍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的任何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可在持證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指導下見習船舶安全檢查。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奉行保護人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檢查可分為以下類別:
(一)????????????對外國籍船舶實施的港口國監督檢查;
(二)????????????對中國籍國際航行海船實施的船旗國監督檢查;
(三)????????????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實施的檢查;
(四)????????????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實施的檢查;
(五)????????????界河國際航行船舶實施的檢查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分為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b級(沿海或內河)船舶安全檢查員、c級(沿海或內河)船舶安全檢查員四個等級。
第八條??????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九條??????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十條??????內河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二)???????????指導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沿海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四)???????????指導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二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三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a、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船舶安全檢查員需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六條????????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七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港口國監督專業基礎培訓;
第十八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具有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四年以上
(三)????????????具有獨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達到熟練水平;
第四章??????考試和發證
第十九條????????船舶安全檢查員申請人需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或授權組織的適任考試,適任考試合格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核發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二十條????????考試的科目為:相關類別及適任范圍內的
(一)????????????理論考試
1.????????船舶、船員所適用的法規、規范;
2.????????海事相關專業基礎知識;
3.????????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實務
4.????????專業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港口國監督檢查員適用)。
(二)????????????實操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參加經各級海事機構認可的船舶安全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免除理論考試要求,只進行實操考核。
第二十二條 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組織實施,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三條 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選拔評估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培訓和技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指導下,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負責對本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培訓分為:
(一)????????????各類別、等級的基礎培訓;
(二)????????????專項培訓;和
(三)????????????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擬定培訓大綱,psc分委會負責培訓大綱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報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按培訓大綱組織實施,并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九條 申報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實施。
第三十條???????????申報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必須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由各海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擬訂的知識更新培訓大綱進行。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國內和國際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專家研討會,對船舶安全檢查中的課題進行研究。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應組織轄區內的技術交流活動。
第六章????????考核和證書的保持
第三十三條 按年度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在工作業績、專業技術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組織對本地區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對高級和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結果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抽查各單位考核結果。各海事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的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
第三十四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次檢查船舶時須認真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檢查完成后將《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與《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并收存,每年年底匯總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負責考核的各級海事局有權對其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出現過錯,由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視情況對持證人員作出警告、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的處理。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應完成一定艘次的檢查工作量。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制定本地區各等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量指標。無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人員,視為己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對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海事局,上級海事局可適當減少其船舶安全檢查證書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其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由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證人員返回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崗位,需經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合格后,發回證書。
第三十九條 各海事機構應為船舶安全檢查人員配備保護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和船舶安全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海事相關專業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氣、海洋工程等專業。
(二)????????????特種船舶系指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散裝運輸液化氣船、油船、滾裝船、高速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總噸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七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八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十九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理解和把持景象變革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信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容許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實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活氣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名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避免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變。
7、嚴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備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載,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二十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二十一
怎樣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1998年7月1日,《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ism規則)對包括載客高速艇在內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和散貨船,以及載貨高速艇等第一批國際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均根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簡稱sms)。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或nsm規則)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內航行船舶均根據《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全面實施,促進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使海事管理部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為一項主要的監管內容。2006年9月,徐祖遠副部長在全國海事工作會議上強調,作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律,要加強“四船一鏈”重要環節的監管,也就是要加強船公司、船舶、船員和船長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體、船舶是基礎、船員是重點、船長是關鍵,要將這四者通過安全管理體系這根鏈條連接在一起。因此,加強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從目前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情況來看,部分船舶安全檢查員還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還存在模糊認識,對檢查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其次是對規則和體系掌握不深,有無從下手和不敢檢查的現象;再次是對查處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準。針對這些情況,本人根據多年來公司體系審核和船舶審核的經驗,對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進行探討。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后,經過總經理批準發布,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后,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準,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并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于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于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結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件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運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設備的管理有關,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文件中規定了設備的保養周期和責任人,通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有效監督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件是指船體、機器、設備、船員,軟件是指體系文件的運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對船舶硬件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運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運行又可以保證硬件環境處于良好狀態。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通過安全檢查中對軟件特別是體系運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審核約在初次審核后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審核、中間審核和換證審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會在審核前對臺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通過周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運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1.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于船舶的局部現場管理活動,后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范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后者則是通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文件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所以,無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相對于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并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并達到檢查人員滿意。總之,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后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四、結論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最優船舶管理心得(匯總22篇)篇二十二
1、為保護企業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防火救火是每個船員的職責,每個船員必須嚴格守防火規則,熟悉各種救火信號,一是發生火災應及時采取各種措施滅火,避免損失或降低損失。
2、每個船員應加強學習,努力掌握防火救火的知識。積極參加公司和船上組織的防火演習,熟悉各自職責及技能。
3、嚴禁在船上使用明火電爐,不得超負荷用電,不準在電線上掛東西,不準私自亂拉亂接電線,要經常檢查線路,防止損壞電線(絕緣)包皮或短路造成火災。
4、不準隨意丟煙頭,對進入燃油倉或檢查漏油點時,嚴禁抽煙。
5、救火人員要隨時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滅火工具時應注意位置及風向。
7、發生火災時應把所有的船舶文件,證件、票據等重要證據資料及時轉移到安全地方。
8、對發生火災火勢不能控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向消防部門求救,向公司報告情況。
9、對違反本規定,公司將視情況給予處罰,對防火救火作出顯著成績的公司將給予獎勵。
方針、責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船舶領導有責任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
監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適用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消防設備、器材由二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報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備案。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
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
火災預防
日常防火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大管輪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公司管理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輪機長、大副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大管輪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大管輪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甲板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業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
消防演習與訓練
船舶由二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應定期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
記錄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交公安發(1995)13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 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 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 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 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 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 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 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
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 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 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 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 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