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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一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并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于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為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論”;而完全鏟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簽的背后,是這個社會早已彌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絡輿論對于直觀社會現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系、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為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為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后,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后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占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沒錢”。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于民眾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為此付出了過于沉重的代價(比如為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于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爭”。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二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后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里,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著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敘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后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復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系”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并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系,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說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于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布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脫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著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后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獲,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后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三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下文是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盧梭社會契約論的一些。
希望對你有幫助。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其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為資產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盧梭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美國等國家憲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對推動我國新民主義革命也產生深遠的意義。
一、作者盧梭簡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1720xx年出生于瑞士日內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喪,從小失去家人的關愛。沒有受過傳統、正規的教育,六歲的時候就閱讀許多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學、小說,開發了心靈的沃土,獲得豐富知識。十六歲那年遇上德.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后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1749)、《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新愛洛漪絲》(1761)、《社會契約論》(1762)、《愛彌兒》(1762)、《山中書簡》(1763)和死后出版《懺悔錄》(1788)。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但盧梭這些論著對近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會,推動歷史進步。
二、本人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對各章節的主要內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討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民被強力迫服從時,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強力,從而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神圣的基礎權利,是通過人們的約定而建立。第二章論原始社會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系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別。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并指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產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第四章論奴隸制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盧梭指出,專制主義無法進步,它與治理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公共意愿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第六章論社會公約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一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作,達成一種契約。
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體。當其是被動時,叫做國家;當其主動時,叫做主權者;結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第七章論主權者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眾與個人之間的規約,對于個人,他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對于主權者,他是國家的一個成員。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考慮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第八章論社會狀態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國家狀態下,會發生變化,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26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論所有權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后,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走上了強國之路,隨后歐洲掀起了憲政狂潮,西方開始全面超出了東方。
在憲政發展過程中,民主改革和極權主義同時進行,所有的統治者都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無論獨裁者還是憲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義屠殺人民,后者努力建立憲政國家,經過痛苦而艱難的抉擇,人類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和平與繁榮的世界環境,這是理性思想的勝利,雖然戰爭、恐怖、極權仍然威脅著人類。
中國在西方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時候沒有表現出興趣,“西學東漸”也沒能使中國發生變化,明帝國依舊沉溺于天朝大國的夢幻中,政治上太監亂國、經濟上農業為主,對于個性解放、自由民主一無所知,全面繼承明帝國統制思想的清帝國,除了在經濟上達到封建社會最繁榮的局面外,別無進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終于在十九世紀末被揭穿。
1840年鴉片戰爭,昔日強盛的清帝國不堪一擊,忍辱簽訂不平等條約,不久,中國爆發太平天國運動,太平天國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念,唯一讓人驚訝的是洪仁玕從英國殖民統治地香港帶來的《資政新篇》,但《資政新篇》沒有涉及憲政,太平天國起義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運。太平天國被鎮壓后,鑒于對中國落后的認識,清帝國推行經濟革新的洋務運動,與此同時,日本開始從憲政到經濟全面改革的明治維新,三十年多年后,盡管中國洋務運動成績斐然,但甲午海戰中依舊慘敗給了日本。
“馬關條約”喪權辱國,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識分中子的開明人士,無不認為憲政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清政府開始憲制改革的討論,然而激烈的權力斗爭讓憲改擱置,此刻的中國已經無法忍受清政府的漸進改革,保路運動導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壽終正寢,憲改無疾而終,從此中國由對憲改理性溫和思考轉變成激烈抗爭,軍閥混戰、日本入侵,國共內戰,一切讓我們眼花繚亂,慘烈的近代史并沒有使我們吸取太多教訓,新中國的憲法無力阻止共和國主席變成階下囚,盡管他是無罪的,但是不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護共和國主席,其后結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憲法來完成,我們的法律還是那么蒼白無力。
在強調法治中國的今天,學習憲政、了解憲政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有必要將憲政來龍去脈了解清楚,明確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畢竟只有廣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識,才有可能構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國家。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后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是在主權之上的,這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的是人權。盧梭的理想社會最終在慢慢變為現實,這需要公民用智慧與勇氣來堅持原則,在法治不完善的國家,法律并不總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如果個人行為與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造成激烈的沖突時候,我更傾向于用良知來判斷和行為,而不是法律條文。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近代的民主思想與民主運動提供了一項重要的理論基礎,即主權在民論,從而使這部書為近代世界民主主義帶來了福音。本書理應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達爾文的《物種起源》、穆勒的《論自由》、馬克思的《資本論》等經典著作并列,標志著人類近代思想理論的高峰。《社會契約論》曾為十八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美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獻之一。以盧梭為代表的天賦人權思想在上個世紀的初期傳到我國,在我國舊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曾經產生過一定的思想影響。
通過閱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可以概括出其中心思想: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力,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本書主論的觀點雖然基本上是從主觀上出發的,但在十八世紀下半葉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前夕提出,終究起過進步的歷史作用。社會契約的理論集中的反映了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針對封建制度和等級特權,提出爭取自由和平等的戰斗。
口號。
并要求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美國革命的《獨立宣言》、法國革命的《人權宣言》以及兩國的憲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繼承和體現了盧梭的理論精神和政治精神。
在本書中盧梭所要論證的道理不外兩點:(一)自然權利論,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按“天賦人權”的“天賦”一詞,原文為“自然的(naturel)”,“天賦人權”原文是“自然的權利”。(二)人民主權論,即主權在人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產物,所以人民有權廢除一個違反自己意愿、剝奪了自己自由的政府。這個理論成為近代世界民主訴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會契約論》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將第一卷看作是論人民主權;第二卷是論立法;第三卷是論政體;第四卷是論民主與監督體制。但其始終不離上面所要論述的兩點。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中,盧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這種服從必須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當的理由。那么,“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些闡述了其“天賦人權”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們有權獲得自由,不是強力可以剝奪的。”盧梭又說;“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認了服從了,暴力算達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夠砸碎這種鎖鏈并付諸行動,暴力的結果就更妙了,因為,人民憑著暴力奪回了他們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這里,或者自由的奪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雖然盧梭出于保證個人權利的目的,在《社會契約論》里提出主權權力是有界限的國家絕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一種對于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但是這種強調整體道德性的主調,始終壓倒個人意志的聲音。
在關于人民主權問題的時候,盧梭說:“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權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權的部分讓出,才能與社會建立一定的契約。”“社會秩序是組織其它社會權力的一項基礎的神圣權力”。由此可以看出,這其中還是蘊涵著契約思想,要公民學會妥協。縱觀盧梭有關主權性質的論述,可以看到他在這里強調了人民必須直接行使主權。無論在權力的歸屬與權力的行使上,盧梭都強調人民是政治活動的不可或缺的主體。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國家政體的分類上,盧梭只承認民主共和國,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國家。
盧梭有著濃厚的詩人氣質,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個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著不太平凡的心靈的和感情的經歷(相關內容請閱讀有關盧梭人生經歷的資料),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邏輯思維上。盧梭并沒有能超出他自己時代的和階級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義和理性王國,歸根結底,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代表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的呼聲,而天賦人權的學說實質上也只是那個時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過,他的熱情和真摯,他的獨立思考,他對人與人道的深切執著,他對世俗權威的藐視,曾給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許多光輝的民主思想和辯證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許多的革命者,從法國的羅伯斯比爾到中國的鄒容、陳天華。
盧梭和法國大革命距我們今天已經兩個多世紀了,但是當年遺留給我們的那些思想瑰寶:啟蒙理性主義、天賦人權等等,作為人類文化的遺產是永遠值得后人診視和認真研究的。人們的思想認識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礎之上才有希望進步并達到更高的水平。一個傳統的政權是可以或者應該徹底砸爛的,但一種思想文化的傳統,卻是不應該,而且永遠也不可能徹底砸爛的。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四
社會契約論,這個名詞可能對大多數人來說并不陌生。它是指人們在進入社會之前與社會達成的一種默契,也可以說是一種無形的約定。這種約定規定了每個人在社會中的權利和義務,維系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在我看來,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作用極為重要,它提醒我們,一個人應該如何在社會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同時也教會我們如何相互尊重和合作,從而建立一個公正和諧的社會。
首先,社會契約論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社會并不是一個單向的付出與回報的關系,而是要求每個個體都承擔起一定的責任與義務。例如,每個人應該履行社會公民的基本義務,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權利,保持社會的公共秩序等等。只有當每個人都能夠盡到自己的義務時,社會才能夠正常地進行下去,人與人之間才能夠和諧相處。
其次,社會契約論強調了個體之間的相互尊重與合作。社會契約論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尊嚴,遵守公認的社會行為規范。這不僅包括在公共場合遵守基本的禮儀規范,還包括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相處時的尊重和友善。只有當每個人都能夠相互尊重和合作,才能夠建立一個和諧而有序的社會。
此外,社會契約論還教會了我們如何在利益沖突面前做出公正的決策。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難免會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社會契約論告訴我們,當面臨這種情況時,我們應該基于公正原則做出決策,而不是僅僅追求個人利益。在社會契約的默契下,我們應該權衡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思考自己的行為對社會和他人的影響。只有當我們能夠站在整個社會的利益上去思考問題時,才能夠做出公正的決策。
最后,社會契約論還提醒著我們,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的言行舉止應該符合社會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無論是在網絡空間還是現實生活中,我們都應該承擔起責任,發揚正能量,避免言行失當給他人帶來負面影響。社會契約還告訴我們,言行不慎會導致信任的破裂,對整個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社會規范,做到言行一致,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總的來說,社會契約論是一種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的基石。它提醒著我們每個人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相互尊重和合作,處理利益沖突時做出公正的決策,同時也要在行為上做出符合社會價值觀和道德標準的選擇。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建立一個公正、和諧和進步的社會。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將社會契約論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從而共同努力,建立一個更加美好的社會。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五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c·e·vaughan)本的注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閱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閱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里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后并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后就給出了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于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么退而求其次應該盡可能繁殖派系數量并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里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里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里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杠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后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于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里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么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說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于“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于這其中的內容。我并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六
社會契約論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倫理學思想,提出了人們在社會組織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規則和義務。通過研究社會契約論,我深刻理解了人類社會的本質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我看來,社會契約論為人們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價值觀和基本規范,有效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首先,社會契約論告訴我們,人類社會的存在是有原因的。人們生活在社會中,是因為他們意識到單獨生活是不夠安全和幸福的。社會契約的形成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保障人們的權益和利益。個人將自己的自由和權力交付給一個更大的組織,以換取更多的保護和利益。這種互惠關系的形成使得社會組織更為穩定,人們的生活質量也得到提高。
其次,社會契約論強調了人們之間的平等和公正。社會契約是基于自由意愿的,每個人都有權力參與到社會組織中,并享受相應的權益。在社會契約的框架下,人們有公平競爭的機會,不論貧富、種族、性別等差異。這種平等和公正的原則為社會提供了機會平等的制度保障,增加了社會的穩定性。
第三,社會契約論強調了個人和集體的關系。個體在社會契約中既享有權力,也有義務。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個人通過參與社會組織,維護集體的利益和公益,同時也得到了社會的保護和回報。人們的行為受到制度的規范和約束,他們需要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與集體協作,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社會契約論提出了治理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社會契約論認為,治理和組織社會需要建立一種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機制。這些制度和機制應該能夠保障社會組織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義的實現。社會契約通過規定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方式,限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益。這種制度上的約束和平衡,能夠有效地避免權力濫用和社會的混亂。
最后,社會契約論提出了社會變革和發展的可能性。社會契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地演變和改良。當社會發生變革時,人們的權益和利益也會發生改變。社會契約論鼓勵人們關注社會的發展問題,積極參與社會變革,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只有通過不斷革新社會契約,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和期待,進一步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和生活質量。
總之,社會契約論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倫理學思想,為人們的社會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和指導。通過研究社會契約論,我們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人類社會的本質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社會契約的形成和建立,為社會組織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價值觀和基本規范,有效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七
社會契約論是偉大哲學家盧梭的重要思想之一,對于我個人來說,學習和思索社會契約論帶給了我很多啟示和反思。以下是我對社會契約論的心得體會。
首先,社會契約論讓我認識到人類社會的本質是互惠互利的關系。盧梭認為,個體與個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無形的契約,通過契約實現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這種契約是建立在自然權利的基礎上,每個個體在社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財產的權利,但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通過互相尊重和尊重對方權利的行為,我們才能實現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和諧發展。
其次,社會契約論讓我思考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盧梭強調每個人都應當參與社會契約,通過自愿的方式為社會做出貢獻。這讓我認識到,作為一個成年人,我有責任為社會做出貢獻,為他人帶來價值和福祉。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日常生活中,我都應該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并以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我的行為和言論。只有這樣,我才能真正履行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義務。
另外,社會契約論讓我深入思考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盧梭指出,人是社會的產物,社會同時也能塑造一個人的命運。這讓我明白,我所取得的成就和成功并非單憑個人努力,而是離不開社會的幫助和支持。同時,個人的價值和意義也在于對社會的貢獻和影響。作為一個成年人,我應當抱著積極的態度融入社會,為社會創造積極的價值和意義。
再者,社會契約論引發了我對社會不平等問題的思考。盧梭認為人類社會存在著廣泛的不平等現象,這是社會契約的一種失衡狀態。這使我反思到,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我應當關注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并努力為消除不平等現象做出努力。無論是通過個人的行為還是參與公益事業,我都應該為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和諧的社會而努力。
最后,社會契約論讓我對社會問題有了更為廣闊和深刻的視野。通過學習和思考社會契約論,我意識到社會并不僅僅是由個體組成的簡單的集合體,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每個個體的行為和選擇都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影響和變化。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以更為全局的視野思考社會問題,并為建設更加美好的社會而努力。
綜上所述,社會契約論是一種重要的思想,它引發了我對社會的思考和反思。通過學習和理解社會契約論,我認識到自己作為社會的一員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積極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社會契約論還讓我深思個人與社會的關系,關注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并以更加廣闊的視角看待社會。社會契約論的啟示將繼續指導我的行為和思考,使我成為一個更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八
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愿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作。”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一。”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九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處不背負枷鎖”。這是本書開篇的名言,也是本書所有觀點的基礎。大部分的階級革命先驅者,都將“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作為核心思想,如美國獨立戰爭、英國光榮革命等,但唯有盧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其需要遵從的一個基本制度,這個制度他用“社會契約”來解釋,我認為,這正是《社會契約論》能夠高于其它論著,成為資產階級革命主要指導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呢,縱觀人類社會的發展史,階級分化和剝削壓迫可謂是形影相伴,始終不離。《社會契約論》創作并發表于1762年,當時法國正處于封建社會末期,在“君權神授”的政治理論下,社會有著嚴格的階級劃分,其中教士和貴族分屬第一、第二階級,他們的人數占了不到全國人口的5%,卻占有全國土地的35%,而且不負擔任何賦稅義務,國王路易十六正是他們政治上的總代表。而資產階級、廣大農民、工場工人、手工業者和其他下層貧民構成第三階級,他們雖然持有的生產力,占據著最多的人數,但無論在政治還是經濟上都是被剝削的對象。由于第一、第二階級并不代表先進生產力,僅僅是靠政治、軍事上的暴力維持統治,加之其揮霍無度,一度使法國陷入全國性的財政危機,為此國王路易十六曾召開過各階級參與的“三級會議”,當會議開始時,第一、第二階級的代表身著華服從大門而進,第三階級的代表卻只能身著布衣從邊門進入,會上統治階級要求第三階級的代表上繳更多的稅收,卻對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條件、政治地位等訴求避而不談。舊社會階級矛盾已經達到頂峰,催生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揭露、批判舊制度的腐敗現象,反對專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作之一。
沒有約束的自由,必將導致社會的混亂。我們不妨想象,當一個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響另一個人的自由時,必然會產生新的剝削和壓迫,這不但違背了平等的初衷,還將使社會關系進一步倒退。盧梭的一生可謂顛簸流離,中晚年更是慘遭迫害,這使得他在書中向往一種公平的契約關系,并且用社會制度來加以維護和保障。
因此,盧梭認為,人的自由是一種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約和權利來實現,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而契約和權利則通過社會實現,社會一詞在本書中指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聯合起來的集合。我們不妨試想原始社會,當時的人類可以說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說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決,與野獸并無太大區別。隨著個體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個人的力量無法與自然對抗,必定會產生聯合的訴求,然而,在集體當中,如果人人都只顧自己的自由,則必然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設計一個兼顧群體利益的約定,以放棄個人的天然自由為前提,實現群體中每個人的共同的自由,這個約定我理解為作者所提倡的社會契約,而這種自由應當可以稱之為社會自由。
社會契約的體現,應該是人人共同權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報,這在原文中也得到體現:“在一般意志的下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獻出來,在這一集體中,我們把每個加盟者都接受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我認為,實際上這與共產主義的理念不謀而合。盧梭認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為生存的阻力超過了人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轉而謀求社會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產力無法滿足生存需要,而共產主義的核心理念便是社會產品極大豐富,人民精神境界極大提高,社會公共機構非常發達,人與人的待遇差異和社會分工會完全消失,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現群體社會下物質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實現這種層次的社會契約,一是需要一個集合體來確保各類協約的落實,盧梭在書中稱之為主權者或政體;二是需要社會中的人具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能夠貫徹民主政治的理念。現在是全球互通時代,這里的“人”,既可以指個體,也可以指群體,也可以指國家。例如說,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權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國為首的個體,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國個體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實,違反了社會契約精神,而作為保障社會契約的集合體-聯合國組織,則淪落成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這也證明,當前資本主義國家所謂的民主社會只是一個笑談,實際上則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國家在不斷剝削壓迫第三世界國家,這與十八世紀的法國何其相似。
地球還不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與國之間形成了一個大的社會,早在立國之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提出了對外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對內則是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執政的執政方針,加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層次的社會契約,是我國在共產主義道路上不斷探索的偉大成果。
《社會契約論》作為十八世紀的作品,雖然全書不足10萬字,但卻是一本通篇閃耀著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啟蒙性的偉大著作。資產階級以它為指導思想進行了資產階級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階級局限性,并沒有能真正掌握貫徹它的精髓。該書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極具參考性,通過對它的學習,必將對本人今后的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征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后,無論出于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征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現,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種協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里,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社會條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個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后,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展。不難發現,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致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個模子里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于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治下的藝術,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于盧梭對于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為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為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想到,對于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于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于經濟、政治的態度。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為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為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后,是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跟我抱怨,中國現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里,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后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歷的現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出的是這背后,在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現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后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于風格的簡單借鑒。這必然是膚淺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代化和諧社會的“現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個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發展路徑尋找現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為宅男創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為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么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向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或許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才好。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一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二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盧梭既不是國君也不是立法者,他為何要著書探尋政府行為?用他的觀點解釋就是,他是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和主權者,無論他的聲音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對公共事務投票的權利,也足以使他有義務詳細研究這方面的問題。盧梭的實際行為表明,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國家內,每一個公民都有關心政治的權利和義務。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
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貴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讀后感.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在盧梭看來,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優點是它有活力,因為權力的集中,但缺點就是他的延續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總是要推翻上一任的,盧梭看來,一個好政府的標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三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大概從初中學世界歷史的時候就知道了。法國文藝復興的代表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后來美國獨立革命吸取了這樣的思想。當時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估計沒有料到這本書竟然對世界的局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推動了世界格局的變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歷史上。
這本書我將其看做是議論文,立論清晰,論證方法多樣,邏輯嚴密。我想,如果當初學習議論文選取其中的一個小篇章的話,什么是議論文對我們而言就簡單得多。在論文中,多次運用了駁論、例子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觀點。駁論運用得無懈可擊,他多次反駁格老秀斯的觀點。舉例為證,盧梭說“有時候人們可以消滅一個國家的政權,但不消滅那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成員。由此可見,戰爭不能產生與它的目的無關的權利。”格老秀斯不承認這些原則。同樣,格勞秀斯認為,人們可以把自己奉獻給一位國王。盧梭這樣反駁:照格勞秀斯的說法來看,人們在把自己風險給國王之前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了……該書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運用了例證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論述了羅馬人民大會,對羅馬人民大會的緣起、組織架構、實施方式、發展情況做了清晰明確的闡述,指出共和制和貴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當今社會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式。
這本書成書于1762年,兩百多年過去,激勵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經典就是,什么時候看都不會過時的書。書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沒有實現。“自由”“平等”“主權在民”今天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國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衛的基本權利。在論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獨立算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關于平等,他說,雖然人與人之間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人人平等這個結果最后就沒法實現。這種公約和權利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表現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們生來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觀念的心境卻是切實的。兩百年前對平等就有這樣的見解,讓我們現在許多人都覺得汗顏。在社會日漸開明和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很多公民開心自己一出生就擁有盧梭口中的平等,其實這種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實現。不得不承認,在社會日益前進的過程中,這種相對平等范圍在不斷拓寬,兩百年來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盧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國家。公民治理國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認為,公意始終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的福祉為宗旨。其次,公民還要有投票權、發言權、提案權、分議權和討論權等。如何投票如何選舉,他推崇羅馬共和國的做法。其實,一個國家如何治理,這個跟該國家歷史發展、經濟政治基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關系。盧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設性,卻未必適應有些國家。而且,歷史證明,大家對其也是選擇性的接受。這本書不同時候看總是能給人一些啟發,其中一些觀點總覺得有種魅力,引發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時代,每個時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四
《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是一部經典的政治哲學專著,其基本思想是為民主政治提供理論基礎的,基于人性之弱點形成了政治,但政治的專制導致政府成為侵犯人權的一個機構,于是社會需要建立人民能夠控制的政府,這只有民主才能做到。接下來本站小編給你整理了《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歡迎大家的閱讀。
最近重看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同于第一次走馬觀花地閱讀,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細細研讀,嘗試去學習領會這位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會契約論》,又名《民約論》、《政治權利原理》,是盧梭最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響之巨大,從《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這兩部曠世憲法對其思想的無保留繼承就可見一斑。對于這本書的概況,用盧梭自己的話再合適不過: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甚至可以說,《社會契約論》所要談的,就是自由和枷鎖的關系。在盧梭看來,整個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在于:能夠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每一個結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樣自由,同時又會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維護和保障其他結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這種結合的形式就是盧梭所謂的枷鎖,無形的枷鎖,也可以稱之為“理性的羈絆”,也正因為有了這種羈絆,人們才不至于自由到損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關于民眾和民意的闡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國傳統政治哲學相比,雖然都強調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實現公眾的價值,但是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更為注重民眾訴求表達的權利和機制。比如盧梭給予正面評價的羅馬公民大會,倡導的是一種民眾的主動機制。而中國古代政治哲學信奉的“民貴君輕”,則是事先給定統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這一前提,講求的是“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從民眾的角度來說,這在本質上是一種被動機制。
總體而言,對于這本大作,每次讀都有不同的認識和感悟,需要長時間反復的解讀和揣摩,但是有一個觀念確是始終都在的,即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一點理性的羈絆。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于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轉入公民國家狀態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合的公共法人,并選出執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托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及屬性等。
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于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去尋求一種聯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同時,由于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聯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么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么是主權者的權利范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聯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權。”
于是,這一聯合行為就產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于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行就是主權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么樣的身份,即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體發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范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置契約規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盡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占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系,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于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于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欲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于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于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并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托,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于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么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于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采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主權者愿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
人們愿意讓那些在目前實際掌管著行政管理的人繼續留任嗎?
下午睡覺醒來,外邊亮堂堂的,久經霧霾,陽光與晴空的出現就倍覺珍貴,趕緊跑到圖書館把這本書的。
讀書筆記。
寫完。在這本書的后半部分,盧梭還論述了不同體制的政體,公民宗教等,由于個人能力有限,無法整理下去了。
把導讀的一段話抄在這里:
“在盧梭看來,生活在公民社會中的現代人,無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驅動;而作為一個公民,他又擔當著公共的義務。這種正義與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現代人之人性異化的本質。盧梭所關注的問題實質是:如何擺脫現實社會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決整個問題的鑰匙是自由,不過不是那種原始的自然狀態式的自由,而是一種新型的共同體的自由。盧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課題,是嘗試設計一種共同體生活,使人重享他們曾經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那種自由。”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轟動世界的政治學著作,中國各大高校法學院各專業,教授們都會推薦這本書。這本書也曾為法國、美國、歐洲、甚至世界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和思想基礎,書中經典的思辨能力和邏輯推理也堪稱一絕,顯示了一位啟蒙大家的曠世奇才。
盧梭的出生年代和歷史背景決定了書中的理論和思想主要來源于希臘、羅馬等西方的歷史傳統,最晚也僅僅涉及到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要讀懂此書需要對歐洲古代史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希臘的民主文化與羅馬的法治傳統。作者好多思想都是對古歐洲民主法治傳統的反思、推理、總結。對于有些觀點的推論也來源于古歐洲的一些歷史事件。因此,筆者認為,要讀懂此書,需要全面了解歐洲古代歷史。
盧梭寫《社會契約論》的依據主要是他生存年代及以前的民主法治實踐,而盧梭的生存年代距今天已有二百多年,而在這二百多年里,世界各國的民主法治建設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著巨大的突破與發展。我認為在世界各國民主法治巨大發展的今天,《社會契約論》雖然經典,終究基于時代限制,也有過時之處。當今中國的民主發展有各國直接的活的實踐過的范本,不必去拘泥于任何所謂的經典著作,在經典的著作也有年代限制,而知識是不斷創新的,文化是不斷創新的,思想是不斷創新的,理論是不斷創新的,民主是不斷創新的,法治是不斷創新的,制度是不斷創新的。而經典的著作,它的經典程度和內容已經蓋棺定論了。但是《社會契約論》的許多(非全部)經典理論在幾百年甚至一千年內都有其存在價值的。下面就其某些經典理論,談談看法。
1,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們只有在看到出讓自己的自由有利益的時候,才會出讓自己的自由。我們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我們又無時無刻不生活在枷鎖之中,這里告訴我們渴望自由的我們為什么有時自愿地給自己戴上枷鎖。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如果人人都把這種自由看成無限制的欲望時,人人都不會自由了。我們出讓自己的自由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我們在享受權利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沒有人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2,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權力,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人民賦予政府權力是為了讓政府合理的管理社會和服務人民,而不是讓政府來濫用權力鎮壓人民,如果政府自以為自己的權力來源于軍隊、武警、城管、監獄,并無盡的虐待人民的話,人民有權彈劾它,推翻它。
3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權力的來源是被約定的,只有這樣的權力,才是合法的。人們之所以約定和承認權威,是長期實踐中對這個權威的信任,人們服從這個權威是為了更加長遠的自由。權威是被約定的,不是天賦的,權威者如果濫用權力,人們可以停止對權威的信任,并彈劾權威者,建立新的權威。
4,任何一個條約,如果它規定了締約一方的絕對權威和另一方的絕對服從,那么這個條約將是不合邏輯的和無效的。對于一個有權利規定任何事情的人,他就將不必對任何事情負有責任。
5,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系,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系;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衛者。最后,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系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6,人與人之間,不是天生的敵人,構成戰爭的是利益上的沖突,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爭吵。
7,戰爭的目的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有時候完全可以不殺害對方的任何一個成員而消滅一個國家。戰爭決不能造成出于戰爭的目的以外的任何不必要的傷害。
戰爭是國家利益的角逐,既然是為了國家利益的角逐,就不必要一定要殺害某一個個體。當一個人以敵國的保衛者存在的時候,為了國家利益,我們可以殺害他,但是一旦他放下武器舉手投降,他就不再是一個國家的保衛者,而是以一個獨立的個體存在,他的生活已經不再是為了國家,而是為了他自己,就沒有理由和必要殺害他。戰爭目的以外的任何破壞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
8,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們是互相排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或者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如果說“我和你訂立一個條約,使損失完全歸你而利益完全歸我;只要我高興的話,我就遵守這個條約;而且只要我希望的話,你也得遵守這個條約。”這都是荒謬的。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威都不會長久,即使暫時能夠存在,長此以往,必將激化矛盾,最終被推翻和摧毀。
9,征服一群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主人和奴隸可能共同構成一群聚聚的人,但完全不是一個人們的聯合體,因為他們既沒有共同利益,也不是一個政治團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區別于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于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后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獨裁和專制的權威,即使當時能存在也不會永遠存在,獨裁體制下的矛盾是永遠存在的,因為獨裁的體制只是為了某個個人利益或某個小團體利益,歸根到底都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這種獨裁的體制下,即使當時的獨裁者憑著自己的權力、暴力、軍隊保持穩定,但是在獨裁者死亡后,他的繼承者上臺,由于權威不夠,必然會引起巨大動蕩或是獨裁體制的滅亡。
10,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于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并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并使它們共同協作。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里,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11,主權就是公義的行使,永遠不能被轉讓;而且既然主權者不過是一個集體的存在,那么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他。權力雖然可以被代表但是意志卻不能。
12,人的平等,最初為自然平等。但是由于個體的差異,使得人出現了才智與體力上的不同,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間強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來的平等變成了由自然而來的不平等。于是,有了社會契約的出現,社會契約用權利以及道德的平等來替換了自然的平等。社會契約確立了權威和權力的代表,是為了防止自然狀態下形成的不平等,使人們形成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契約的建立是為了人們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們的自由。人們服從的是建立契約的全體,而不是任何一個個人。
現代社會,我們可能以個人安全、財產或某種共同的理想建立契約,形成國家。建立這個契約只是出于我們的安全和自由。建立國家是為了我們更好的生活,在這個國家下我們都是充分的自由的,所謂公意就是所有自由人的共同意志,國家只不過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在這個國家里,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為國家的發展建言獻策,因為國家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國家的發展其實就是每個人的發展,國家的發展和個人的發展是統一的。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對國家大事予以決定,當然只要是我們自己的意志,我們也可以派自己的代表或代理人。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權力只不過是公意的體現,政府行使權力,政府實際上是人民為集中行使自己的權力而選出的代理人。這個代理人對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公意。如果不符合公意,就違背了契約,就是政府成員個人意志,而不是人民公意,政府就不再是人民權力行使的代表。政府所實際擁有的權力也不再合法。政府的意志和人民公意不在統一,人民有權廢除它,毀滅它。
契約建立的國家,國家其實是每個人的結合,是自由人的聯合體,國家的意志個個人的意志是統一的,個人服從國家其實最終還是服從自己,這樣的國家是充分民主和自由的國家,這個國家里的人民沒理由不熱愛這個國家。只有在這個國家里才能實現自己的意志,創造自己的財富,實現自己的價值,國家的強大和自身的強大是統一的。一旦這個國家被外國侵略者占領或被國家里的脫離公意的破壞分子統治,將打破這個平衡,不能確保人民原有的意志、價值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國民一定是愛國的,因為愛國就是愛自己,國家利益就是人民立一個集合,確保國家利益也就是確保個人利益。保衛國家的利益就是保衛自己的利益,保衛自己的利益,有不拼命的嗎?所以民主、自由的國家里,人民的愛國意識也是非常高的。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五
17、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變革的時代,是一個從經濟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變革的時代。啟蒙運動的出現,使人們的反思意識逐漸顯露;同時,人們對于未來國家的憧憬的熱情也慢慢顯露出來。盧梭便誕生在這一變革的時代中,《社會契約論》也正是這個變革時代的經典巨著。本書以“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謂近代世界各國政體的“施工圖紙”。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盧梭在書中提出了五個概念:公民、主權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沒有形成社會的時候,每一位公民都擁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個自然人自愿與他人簽訂一項契約,使每個公民結合成為一個整體,以此換來個人的安寧和諧與安全,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過這項契約初步形成社會。同時,公民們也因簽訂這項契約,而形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便是主權者。主權者是所有公民的結合體,是公意的體現。由于主權者是由公民結合而形成的,因而會出現公民對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不足的情況,因此主權者與人民之間需要一個紐帶作為主權者的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管理。這個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備任何權力與職能,其權力是由主權者授予,因此主權者可以隨意撤換一個他認為不滿意的政府。盧梭認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種: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即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由廣大人民進行統治。但民主制在盧梭看來,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其認為“人民通過無休止的來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多數人統治少數人則更不可能發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形式。貴族制,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政者,以少數精英對國家進行統治;國君制;即一人統治一個國家,統治者我們稱之為國君;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國情的不同而異,民主制適用于領土較小的國家,這樣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開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貴族制則次之,而國君制適用于人口最少的國家,因為人民的力量弱小,難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兇猛的野獸只能在荒野里稱王”。
貴族制與國君制政府都不免會出現一種情況,即政府的個人意志與主權者意志之間的沖突,雙方之間的沖突則會導致權力濫用情況的出現,因此法律便應運而生。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但是誰來制定法律?盧梭認為法律不能由政府來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則會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沒有將權力放于籠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來對法律進行制定,這些智者稱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覺遵守法律。
盧梭通過以上五大概念,為我們描繪了現代民主國家的雛形,可以說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總是美好的,盧梭為我們描繪的圖景,在實際操作中則困難重重;其次,由于時代的原因,盧梭的一些觀點中,在民主政體發展300多年的今天來看,有稍顯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這些不足之處并無能掩蓋本書成為經典的政治學著作。
盧梭在有關議員的討論中,認為議員以及議員代表的出現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這項權力。由議員代為行使這項權力,則會出現許多復雜的情況:“由于金錢以及懶惰的原因,他們(指議員)便最終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使得這項權力濫用,并破壞社會。但從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每個人處于社會生活中,都有無窮盡的事務等待著我們去繁忙,我們每個人也不可能自己親歷親為的去參加人民大會。其次,盧梭認為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力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對于類似于我國遼闊的疆土,國土面積巨大的國家,除采取國君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進行治理,盧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
盧梭締造的這個烏托邦,是一個綜合性的政治社會模型,也是對近代以前的社會體系的一種全面的挑戰,影響了三百年間各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將盧梭作為其政治學的榜樣,可見盧梭對后世的影響。閱讀本書,對于民主政治將會有更深更細的認識,同時啟發著人們重新思考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系與立法所需要考慮的眾多因素。可以說,本書各處無不閃爍著理性的光輝,啟發著人們的思考。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六
對于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托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于人類的。”
貴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于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并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國君制: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于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只是陰謀家。
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主權者愿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愿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于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議員,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議員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辦事員,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的創制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七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八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盡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占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系,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于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于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欲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于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于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并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托,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于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么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于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采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十九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里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二十
盧梭寫《社會契約論》的依據主要是他生存年代及以前的民主法治實踐,而盧梭的生存年代距今天已有二百多年,而在這二百多年里,世界各國的民主法治建設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著巨大的突破與發展。我認為在世界各國民主法治巨大發展的今天,《社會契約論》雖然經典,終究基于時代限制,也有過時之處。當今中國的民主發展有各國直接的活的實踐過的范本,不必去拘泥于任何所謂的經典著作,在經典的著作也有年代限制,而知識是不斷創新的,文化是不斷創新的,思想是不斷創新的,理論是不斷創新的,民主是不斷創新的,法治是不斷創新的,制度是不斷創新的。而經典的著作,它的經典程度和內容已經蓋棺定論了。但是《社會契約論》的許多(非全部)經典理論在幾百年甚至一千年內都有其存在價值的。下面就其某些經典理論,談談看法。
1,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們只有在看到出讓自己的自由有利益的時候,才會出讓自己的自由。我們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我們又無時無刻不生活在枷鎖之中,這里告訴我們渴望自由的我們為什么有時自愿地給自己戴上枷鎖。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如果人人都把這種自由看成無限制的欲望時,人人都不會自由了。我們出讓自己的自由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我們在享受權利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沒有人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2,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權力,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人民賦予政府權力是為了讓政府合理的管理社會和服務人民,而不是讓政府來濫用權力鎮壓人民,如果政府自以為自己的權力來源于軍隊、武警、城管、監獄,并無盡的虐待人民的話,人民有權彈劾它,推翻它。
3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權力的來源是被約定的,只有這樣的權力,才是合法的。人們之所以約定和承認權威,是長期實踐中對這個權威的信任,人們服從這個權威是為了更加長遠的自由。權威是被約定的,不是天賦的,權威者如果濫用權力,人們可以停止對權威的信任,并彈劾權威者,建立新的權威。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二十一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盧梭既不是國君也不是立法者,他為何要著書探尋政府行為?用他的觀點解釋就是,他是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和主權者,無論他的聲音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對公共事務投票的權利,也足以使他有義務詳細研究這方面的問題。盧梭的實際行為表明,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國家內,每一個公民都有關心政治的權利和義務。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
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貴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讀后感.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在盧梭看來,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優點是它有活力,因為權力的集中,但缺點就是他的延續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總是要推翻上一任的,盧梭看來,一個好政府的標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2023年社會契約論感想與心得(通用22篇)篇二十二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壹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貳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