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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一
申請人xx,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xx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二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三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xx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xx市xx區xx,聯系電話:x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xx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范xx,職務:董事長,電話:xxx。
第三人:浙江xx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xx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范xx,職務:總經理。
對被申請人杭州xx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被申請人杭州xx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xx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xx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xx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xxx在浙江xx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組成的清算組,xxx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四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六
申請人張xx,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小區8號樓606,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xx、李x及王x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x商務大廈c座11層,李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xx
20xx年5月21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七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八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xxx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組成的清算組,xxx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九
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第三人某某。
1、依法對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2、訴訟費用及其他清算費用由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記設立,注冊資金為125萬元,股東為:申請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將享有被申請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請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權,申請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權。某某年元月1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某某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將公司承包給第三人經營管理。承包期滿,被申請人沒有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申請人與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終止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經營。20xx年度,被申請人未參加年檢。20xx年4月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又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解散公司,進行清算。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發律師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則,無法自行清算。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法提出強制清算,請求貴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第三人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東。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x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x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鑒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15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x__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___年__月__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一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
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民事判決,可以認定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申請人請求你院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資產負債表,該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全部資產僅為某元。在被申請人股東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報告”顯示:公司部分小額債務已無法清償。因此應當可以認定被申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二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
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民事判決,可以認定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申請人請求你院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資產負債表,該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全部資產僅為某元。在被申請人股東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報告”顯示:公司部分小額債務已無法清償。因此應當可以認定被申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對被申請人包頭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重整。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x日申請人x向被申請人x提供借款x元,被申請人書寫相應借據,沒有提供財產擔保。20xx年x月x日約定借款日到期,申請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請人因經營惡化,資金周轉不靈,不能清償申請人的到期債務,并有多起債權均已到期都無法償還,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依法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重整。
此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四
被申請人
第三人
請求事項:
1、請求裁定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進行強制清算。
2、本案的`申請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12月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合資開發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該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600萬元人民幣,其中申請人出資22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9%;第三人出資234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1%。后經工商變更登記,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雙方出資比例未變。該公司成立于20__年12月20日,約定經營期限為5年,至20__年12月19日屆滿。
由于申請人與第三人就該公司續辦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上述《合資開發合同》第七章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公司符合解散之條件,應于20__年12月20日解散。另該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自20__年底,申請人多次通過電話、派人與第三人聯系,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擬成立清算組,對被申請人進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開會,也不作出合理解釋。20__年7月27日,申請人致函第三人與被申請人,再次要求對被申請人依法進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復。
第三人置申請人多次催促于不顧,故意拖延清算,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股東利益。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之規定,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處理。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20__年__月__日
證據清單
1、出資證明書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份
證明申請人的股東資格。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份
證明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3、工商查詢單1份
證明第三人由銅陵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變更為安徽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4、合作開發合同1份
證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約定,被申請人經營期限為5年;合資期滿,至少一方不同意續辦時,合資企業解散。
5、被申請人公司章程1份
證明申請人與第三人合資期限為5年;營業期限屆滿時,公司終止和清算,15日內成立由股東代表組成的清算組。
6、關于清算銅陵中房環信置業有限公司的函1份
證明申請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請人開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清算公告范文
清算審計報告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申請書
年度清算審計報告
稅務清算審計報告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五
清算組成員:xx,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已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本企業債權債務等事項逐項進行處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清算結束。現將清算結果報告如下,該清算結果得到全體合伙人確認。
一、至企業清算開始之日(清算基準日)止,企業的資產總額為元,負債總額為元,凈資產總額為元。(注:凈資產總額=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二、本企業已經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及履行其它法定義務。
三、本企業債權債務已經全部處理完畢,至企業清算結束之日止,企業的負債為零。
四、企業剩余資產元人民幣,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協議規定分配給合伙人。
五、清算人嚴格履行了清算職責,保證清算過程及結果的真實、合法,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六、全體合伙人保證企業的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報告真實、有效,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結束后注銷本企業。
清算組成員簽名:
合伙人確認簽名:
實用合伙清算申請書(通用16篇)篇十六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記設立,系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年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117,141,963.11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
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