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在一段時間內對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加以總結和概括的一種書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們思考,我想我們需要寫一份總結了吧。優秀的總結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個人今后的總結范文,歡迎閱讀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總結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篇一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事務執行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總結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篇二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取得的成績,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下面是整理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法律及公司經營方針,立足實際,以抓指標進步、破發展難題為中心,圍繞企業生產抓活動,推進企業民主管理,突出維護員工權益,深化職工精神文化建設,增強活動動力,團結凝聚員工,努力促進公司全面完成生產任務。集團和總公司兩級職代會后,按照上級指示,我公司立即召開專題會議,利用傳閱文件,板報、條幅等形式,大力職代會會議精神,讓干部職工深刻認識到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及其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了解公司年工作的著力點,明確年工會工作要點,認識到工會工作在公司穩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將六項原則和五項工作任務細化和具體化到日常生產和管理工作中去,全力營造和諧穩定的內外部發展環境。
年3月25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如期召開。會前,我們積極進行會議的籌備工作,認真準備會議材料,提前進行職代會召開前的宣傳工作,廣泛了解民意,傾聽群眾呼聲,多渠道收集職工提案并進行匯總,認真細致地解答地職工提出各種問題,與廣大職工形成共識,保證了職代會的順利召開。公司本年度職代會全面貫徹集團和客運公司兩級職代會精神,主題鮮明,密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全面總結了公司年度各項工作,提出了年度各項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與會代表圓滿完成了會議議程,并把職代會精神向全體職工進行傳達,進一步增強了全體職工的危機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激勵我們搶抓機遇,開拓創新,大膽改革,奮發有為,努力完成年度各項目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工會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認真貫徹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和諧客運”的目標,把關心職工的生活,把認真解決職工關心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增強職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公司支持下,工會具體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夏送清涼、冬送溫暖”工作。暑期是公司生產工作較為繁忙的季節,公司準備好綠豆、白糖、西瓜等降暑用品,送到一線職工手工,寒冬來臨前,公司購買棉衣、棉被等保暖御寒物品,保障了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二是為職工購買了意外傷害險,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的切身利益。三是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傳統節日里,慰問困難職工及離退體職工,認真做好節日里慰問品的采購及發放工作,切實為群眾辦好事。四是積極做好“金秋助學”和對特困職工的捐助工作,將公司大家庭的溫暖送給每一位職工手中。五是在總公司的支持下,認真組織好職工堯山旅游和體檢工作,保障廣大職工的身心健康。繼續做好職工食堂,為職工提供舒適的就餐環境。六是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為職工建造藍球場,成立藍球隊,配備了羽毛球、跳繩等文娛活動器材,為職工的身體健康提供加油站。七是組織好職工參加總公司召開的春季運動會,職工參與熱情高漲,參加人數超過預定名額,愉悅了職工的身心,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
為了保護職工勞動權益,充分體現工會的維權職能,公司指派專人定期對辦公場地、停車場、德億汽車站等地進行消防等方面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在夏季和冬季火情高發期,公司及時提醒并教育廣大職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駕駛員定期召開安全例會,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行車和交通法律法規的學習,利用板報、條幅等宣傳形式,使廣大職工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勞動保險的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督公休假制度的落實,從根本上維護職工的利益。
公司堅持廠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活動的安排讓職工代表,堅持民主管理,集體研究解決。公司設立意見箱,暢通渠道,廣泛征求意見,改進工作。繼續為女職工辦理安康互助保險,組織并做好已婚女職工的孕檢和健康檢查工作,“三八”節為女職工舉行專題運動會,盡最大努力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回顧年的工作,我們在上級工會和公司黨總支的領導下,做出了一些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工作尚不夠扎實,創新工作有待提高,我們一定要努力改進。年,我們將遵照集團工會和總公司工會的工作部署,圍繞公司的經營戰略方針,履行好工會各種職能,保護、調動和發揮職工的工作積極和創造性,為公司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一、完善組織機構建設和制度建設。在秀xx教委的領導下開展幼兒教育教學活動,定期舉行理事會會議,年初制訂工作計劃,對20xx年的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建立長效的發展機制。年終開展工作總結,就我園一年來的工作進行回顧,評定任務完成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為我園以后的發展打下了更堅實的基礎。
二、不斷的完善自身條件,通過各方面來提高幼兒學生的滿意度。隨著我園的發展,幼兒學生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如何滿足幼兒學生的需求已經是我園發展的重點,而這重點當中,服務質量、校園環境、硬件軟件設施是重中之重。為了朝這個方向努力,我園開展了教職員工的禮儀培訓,從幼兒學生來園時的第一時間開始,到幼兒學生離園,讓他們能在舒適的服務環境中學習、成長。
三、繼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服務于百姓。在去年總結的基礎之上,我園進一步拓展了服務方式和范圍,充分利用我園教職工這個很好的載體,給幼兒學生及其家長送去愛心,從而使家長朋友和幼兒學生得到了溫曖。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讓家長朋友們、幼兒學生們更加的滿意,也讓幼兒學生學到了許多新知識。
四、財務狀況:
1、收入:全年完成收入x萬元,其中提供服務收入x萬元,比上年增長x%;其它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x萬元,比上年增加x%。
2、支出:全年費用支出合計x萬元,其中支付員工工資x萬元,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現金x萬元,比上年增加x%。
3、資產:總資x萬元,比上年增加了x%,流動資產x萬元比上年增加x%。固定資產x萬元,比上年增加x%.資產負債率上升x%。
4、資金來源及使用方面:因為我園是屬于民辦的,又是非營利性的,自收自支,并根據我園的收入,合理、有計劃的安排費用開支。把結余的資金用來添置設備和改善學校校園環境,以及其規模。
20xx年,我們是進步的一年,是收獲的一年,在前進的道路上我們獲得了更好的口碑,吸引了更多的幼兒學生。我園的全體教職員工將繼續努力,堅持以幼兒教育為中心,更好地為幼兒教育服務,努力創新,為廣大幼兒園兒學生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為光輝而又偉大的幼兒教育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總結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篇三
新修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5月26日,民政部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對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進行的修訂,征求意見稿共9章65條。
征求意見稿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稱謂作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將民辦非企業單位更名為社會服務機構。為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為“社會服務機構”。
對社會服務機構進行了重新定義。《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界定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征求意見稿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考慮到這樣表述更全面規范。
將“利用非國有資產”修改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主要考慮到這類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利用了包括國有土地在內的部分國有資產。
將“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修改為“為了提供社會服務”、“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主要考慮到非營利性活動難以界定,而非營利組織是《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概念。
征求意見稿對雙重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完善,規定對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服務機構實行直接登記,設立其他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時,為了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服務需要取得行業許可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行業審批機關申請行業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個體型、合伙型,將社會服務機構統一為非營利性法人。一是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為法人組織,目前,個體型、合伙型民辦學校已完成主體資格變更,轉為法人組織形式。二是使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按照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要求,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人不能從盈余和剩余財產中分配,但個體型、合伙型組織出現財務問題卻要承擔無限連帶民事責任,顯失公平。三是要求社會服務機構遵循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營利性。對存量的個體型、合伙型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通過2年過渡期實現主體資格變更。
《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征求意見稿擬限定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可在其住所地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組織機構、活動準則和財產管理2章,對社會服務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贈、會計和審計監督、注銷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以引導社會服務機構自我管理、依法自治。
征求意見稿參考商事制度改革中變年度檢查為年度報告和公示的做法,將年度檢查調整為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同時,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實施隨機抽查,將不履行年度工作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服務機構列入異常名錄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保障社會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服務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服務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社會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鼓勵興辦社會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土地劃撥、人才培養等方式,支持社會服務機構發展。
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對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捐贈的個人和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
直接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其中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行業審批機關依法許可的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應當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服務機構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服務機構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
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設立以下社會服務機構,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三)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開展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有明確的社會服務范圍;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社會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萬元人民幣。在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的,注冊資金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捐贈財產承諾書、驗資證明;
(四)場所使用權證明;
(五)申請人、理事、監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社會服務機構申請人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負責,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申請過程中的活動負責,不得以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與申請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與其登記地域、業務范圍、組織類型相適應,準確反映其特征。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冠以相應的行政區域名稱。
第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注冊資金數額、來源;
(四)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程序、職權、議事規則;
(五)理事、監事、負責人的資格、職責、產生、任期和罷免程序;
(六)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七)組織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全部有效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準予登記的,核準章程,發給《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載明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注冊資金。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設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
(二)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社會服務機構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并將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社會服務機構理事、監事變動的,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服務機構修改章程,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設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核準章程,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設立或者變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審查時限之內。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理事會決議終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服務活動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六)社會服務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在注銷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并開始清算。
社會服務機構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清算組開展清算的,以及清算組不履行職責或者存在侵害社會服務機構財產情況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注銷事由出現之日起1年以內無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設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者直接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清算期間,社會服務機構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服務機構屬于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解散情況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程序。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社會服務機構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服務機構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社會服務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社會服務機構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應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會服務機構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理事及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妨害清算,侵害社會服務機構財產或債權人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社會服務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理事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社會服務機構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支付所欠服務對象費用;
(二)給付職工工資;
(三)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償還其他債務。
社會服務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用于特定的社會服務和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社會服務機構性質、宗旨相同的非營利組織,并向社會公布。本條例施行前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清償后的剩余財產處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服務機構在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社會服務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核準注銷,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登記完成后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社會服務機構設立理事會,理事數為3至25人。
第一屆理事由申請人、捐贈人共同提名、協商確定。繼任理事由理事會提名并選舉產生。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可以設副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社會服務機構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修改章程;
(二)決定分立、合并或者終止;
(三)決定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任免事項;
(四)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任免執行機構負責人;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作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會議決議上簽名。
理事會違反本條例或者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無效。
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1名副理事長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社會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在執行機構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不擔任理事的執行機構負責人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條 社會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以上組成。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設立監事。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選派。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理事、負責人、財會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監督社會服務機構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監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規定,由負責人擔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任職的其他情形的。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理事、監事無效。負責人、理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款所列情形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解除其職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社會服務機構的負責人。
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社會服務機構領取薪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一)違反決策程序或者內部管理規定,超越職權或者怠于履職的;
(二)工作中隱瞞情況或者虛假報告的;
(三)與本社會服務機構交易,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本單位利益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社會服務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開展需要取得行業許可的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行業審批機關申請行業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第三十五條 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社會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社會服務機構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社會服務機構的授權范圍內,使用冠有所屬社會服務機構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財產包括:
(一)注冊資金;
(二)社會捐贈的財產;
(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財產;
(五)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十七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管理自身財產。
社會服務機構的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使用,不得在申請人、捐贈人、負責人中分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會服務機構的財產。
社會服務機構使用國有資產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社會服務機構不得以其財產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擔保或者與組織宗旨無關的借款,不得成為投資組織的債務連帶責任出資人。
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三十八條 社會服務機構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服務機構利益。
理事會審議與利益關聯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系的理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社會服務機構接受捐贈和開展募捐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根據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
捐贈人有權向社會服務機構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社會服務機構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賬戶,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第四十一條 社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本機構登記證書、印章。
登記證書、印章遺失或者毀損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第四十二條 社會服務機構接受境外捐助、開展對外合作、加入國際組織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一)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許可事項;
(二)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服務機構名單;
(三)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優惠措施;
(四)對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檢查、抽查、評估的結果;
(五)對社會服務機構的表彰、處罰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社會服務機構信息共享機制。
(一)登記事項;
(二)章程;
(三)負責人、理事和監事名單;
(四)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五)接受捐贈和使用情況;
(六)稅收優惠、資助補貼、政府購買服務情況;
(七)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情況;
(八)受到行政處罰情況;
(九)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十)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社會服務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業務活動情況;
(三)組織機構情況;
(四)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監事意見;
(六)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
(七)財務會計報告;
(八)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項、第(八)項信息由社會服務機構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
依法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服務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及公開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公開信息應當便于公眾獲取,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社會服務機構被民政部門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還應當依法公開相關的組織和活動信息。
社會服務機構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應當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妥善保管。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備案和章程核準;
(三)對社會服務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 民政部門建立社會服務機構評估、信用記錄、年度工作報告、活動異常名錄制度,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社會服務機構的相關信息。
(一)約談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
(二)對住所和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詢問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五)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查詢社會服務機構的賬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負責社會服務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核準前的審查;
(三)監督、指導社會服務機構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會服務機構的清算事宜。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稅務等有關職能部門對社會服務機構涉及本領域的事項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
第五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監督社會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活動。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可以對社會服務機構開展社會服務活動情況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可以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舉報社會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社會服務機構可以依法建立行業組織,進行行業管理和行業監督。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限公開年度報告或者公開有關組織信息的;
(二)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
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社會服務機構不再具備設立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條件的,吊銷登記證書。
(一)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書、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會服務機構財產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獲取收入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社會服務機構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前款第(七)項情形的,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退還財產,給社會服務機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吊銷登記證書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
第五十八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活動,情節輕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解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對責任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擅自開展活動的,由有關行業審批機關會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注銷登記的決定后,社會服務機構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原登記證書、印章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作廢。
第六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機構負責人。
本條例所稱利益關聯方是指與理事、監事、負責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系、可能導致社會服務機構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個人。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登記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社會服務機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辦法、名稱管理規定、章程示范文本、年度工作報告、登記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四條 具有涉外因素的社會服務機構,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就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有協議規定的,依照有關協議辦理。
中國和外國就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有協議規定的,依照有關協議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辦法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總結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篇四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湛河區民政局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湛河區教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葉劉村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
一、專業范圍:幼兒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 四年
第七條本單位經費來源:個人出資
第八條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本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三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章程自舉辦者簽字后,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總結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篇五
一、本單位的名稱是仙桃市張溝鎮藝術幼兒園,本單位的地是仙桃市張溝鎮滄浪路。
二、辦園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指導綱要》,以“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一切”為辦園宗旨,以“讓家長放心,讓孩子開心,培養健康有愛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誠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紀小主人”為教育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幼兒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三、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1、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毛明高、趙志宏,開辦資金32萬元。出資人毛明高、趙志宏,分別出資10萬元,各占全部出資額的50%。
2、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4年;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辦學規模:12個班共500人。
(六)招生區域:仙桃市。
四、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許xx,20xx年1月,中師畢業,小學高級教師,從事多年幼兒教育,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多次被評為市、鎮優秀教師。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復。
xx藝術幼兒園
20xx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