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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密人員保密提醒談話記錄表和感想一
二、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干部的標準和保密干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并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三、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并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四、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 五、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
六、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七、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征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并視情況進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八、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后,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九、本制度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附:
關于涉密人員管理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于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關于涉密人員上崗保密要求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
涉密人員上崗前簽訂保密承諾書,對于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自愿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2009年3月,中央組織部、國家保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在全國黨政機關和涉密單位組織開展保密承諾書簽訂工作,有效加強了涉密人員教育管理,
促進了涉密人員管理的規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諾制度.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關于涉密人員出境審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加強涉密人員出境管理,既是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護涉密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有關部門”,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批準、任用涉密人員的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有關部門審批涉密人員出境要嚴格掌握,必要時征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
限制涉密人員出境是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國《安全審查法》規定,從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員,在前往適用特別規定的國家旅行之前,無論是公務旅行還是私人旅行,都應當事先向主管機關或組織報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證明,由于請求旅行的人員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崗位所決定,請求旅行的人員有可能受到外國安全機構的關注并對其構成極大威脅時,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其旅行.俄羅斯、美國等國家對涉密人員出境管理也有類似規定. 關于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脫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采取限制措施.“離崗”,是指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仍在本機關、本單位工作的情形.“離職”,是指辭職、辭退、解聘、調離、退休等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情形.脫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做出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并辦理移交手續;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
涉密人員的脫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
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涉密人員離崗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屬于其他情況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關于機關、單位管理涉密人員基本要求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涉密人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員資格審查、保密承諾、分類管理、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獎勵處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員的權利”,是指涉密人員除享有作為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應有的各項權利外,還有權要求機關、單位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施、設備,參加保密業務培訓,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享有相應的崗位津貼等.
“崗位責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員在涉密崗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掌握并嚴格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保密業務培訓,依法保管和使用國家秘密載體及保密設施、設備,制止和糾正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接受保密監督檢查等.
機關、單位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員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對涉密人員遵守
保密制度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辦公室)
包含總結匯報、人文社科、資格考試、經管營銷、黨團工作、外語學習、旅游景點、行業論文、文檔下載以及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規定等內容.
最新涉密人員保密提醒談話記錄表和感想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和上級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為切實做好涉密人員的管理,不斷加強涉密人員的保密觀念和保密業務素質,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保密委負責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工作。人事部門負責為每個涉密人員建立檔案,保密辦進行備案,并由保密辦進行分類監督管理。保密辦按照涉密人員的等級實行保密補貼,保密補貼按《保密工作經費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條 涉密人員的界定、分級。
一、涉密人員界定、分級的原則為:以涉密崗位及崗位涉密程度為界定、分級標準。
二、凡是進入涉密崗位掌握處理國家秘密的人員屬于涉密人員,長期從事或接觸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屬于重要涉密人員,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屬于一般涉密人員。
三、涉密人員界定、分級程序為:識別涉密事項——確定涉密崗位——崗位密級確認——涉密人員確認——涉密人員上崗程序。
第四條 涉密人員上崗程序。
一、所和公司員工進入涉密崗位時,由保密辦主辦、人事部門協辦,執行審查審批——培訓——簽定保密責任書——上崗。涉密人員審查表(見附表1)、員工培訓檔案(見附表2)、涉密人員保密責任書(見附表3)。涉密人員審查的基本內容是:
(一)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 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
(三) 無各種不良記錄。
(四) 忠于職守,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
(五) 熟悉保密要求,具有相應業務工作能力。
第五條 涉密人員涉密等級的改變。涉密人員因工作中涉密等級的改變,由保密辦擬定,保密委批準。保密辦及時通知人事部門在該涉密人員原有資料上加備注。
第六條 涉密人員的考核。涉密人員在崗期間,由人事部門主辦、保密辦協辦周期性組織對涉密人員進行考核,若涉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須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培訓或調離涉密崗位等。涉密人員考核表(見附表4)。
第七條 涉密人員離崗。當涉密人員因項目完成或不涉及涉密事項時,由保密辦主辦、人事部門協辦對其簽定涉密人員離崗保密承諾書(見附表5)。該涉密人員自動進入脫密期管理。
第八條 涉密人員或脫密期未滿的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按人事程序到保密辦進行審查確認,填寫涉密人員調動、辭職審批表(見附表6)。
第九條 涉密人員出境時,按《涉外活動保密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為:重要涉密人員2-3年,一般涉密人員1-2年。
第十一條 保密辦可根據非涉密人員或涉密人員涉及涉密事項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涉密人員密級變更,并執行以上涉密人員上崗程序。
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脫密期未滿的,不得到外國駐華機構、外商獨資企業工作。
第十三條 涉密人員須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保密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涉密人員須熟悉自己所從事工作中秘密事項和秘密事項的保密要求,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五條 涉密人員發生失、泄密時或發現失、泄密事件時,執行《安全保密應急與響應報告查處制度》。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應積極對本部門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保密辦、人事部門和各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涉密人員進行教育及保密監督檢查,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及時調離。涉密人員應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涉密人員違反保密制度、法律法規或在保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按《保密工作獎懲制度》給以處罰或獎勵。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所和公司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