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通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怎樣寫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智慧物業管理方案篇一
以“解放思想、擴大開放、迅速提高質量、迅速占領市場”為指導思想,堅持發展就是硬道理的基本原則,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強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大膽、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心的改革和發展,做到市場有新的發展,管理服務水平有新的提高,經濟效益有新的突破,中心面貌有新的變化,及時做好學校西進的各項準備工作,為教學工作的正常運行提供強有力的后勤保障。
緊緊圍繞中心工作,加強常規管理,注重工作實效,以“重視質量,深化改革,加速發展”為工作重點,努力做到:加強學習,提高服務意識;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加強考核,提高服務效率,使服務工作力求做到有預見性、有高效性,以確保各項服務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并實現“優質服務年”的各項工作目標,為總公司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時間活動內容日常工作責任部門審核結果三月份物管中心辦公室、各個部門會議宣傳動員,三張板報宣傳教育,各個部門擬定創優方案和聯系一個物業服務對象實施創優服務,取得經驗,啟動創優工作。
1、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邀請監督員對物管中心各部門的工作明察暗訪,提出針對問題的改進意見。對好的作法加以宣傳和推廣。
2、每月搞2次培訓。
3、每月搞2次質量檢查。
4、中心辦公室召開兩月1次的物業服務示范單位經驗交流會,學習推廣經驗。
5、實施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修訂完善。
四月份
各個部門搞2次職業培訓;搞一次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到社會物業小區參觀學習考察;派遣人員到社會物業小區實習,學以致用;發放優質服務卡,方便業主服務需要;中心辦公室召開2月1次的物業服務示范單位經驗交流會,學習推廣經驗,聘請業主代表參加會議,找出不足,及時整改提高。
五月份
搞一次崗位練兵和職業競賽,全面提高物業服務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搞一次“便民服務”(亦可以會同總公司一起搞);搞一次顧客滿意度調查,同時成立業主委員會。六月份
開展“優質服務年”咨詢活動,了解和解決師生員工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中心辦公室召開2月1次的物業服務示范單位經驗交流會,學習推廣經驗,找出不足,及時整改提高。各個部門搞一次針對難點和薄弱環節的優質服務活動,促使其物業條件根本改善,并且長期保證質量。
七月份
全面檢查、鞏固落實本學期創優情況,寫出物業創優工作小結。部門搞出假期安全、抗旱保苗及假期物業服務創優方案,并付諸實施。
八月份
全面檢查督促、貫徹落實“假期物業服務創優方案”,保障師生員工暑假正常生活。
九月份
結合新生入學江津校區建設,進行物業服務創新大討論,搞好物業服務創新培訓和物業服務創新的改進實施。
十月份
進行物業技術創新大討論,搞好物業技術創新培訓和物業服務技術的改進實施。
十一月份
進行物業管理創新大討論,搞好物業管理創新培訓和物業管理的改進實施。搞一次顧客滿意度調查。
十二月份
進行溫馨、和諧物業大討論及其培訓,搞好溫馨、和諧物業。管理層研究先行進入江津校區物業人員名單。
一月份
總結全年優質服務創優經驗,予以評價,形成文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智慧物業管理方案篇二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推動我區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今年以《物業管理條例》的宣傳為主要內容,以全區的法制樓組為主要對象開展系列活動,深入社區,引導他們行使好條例賦予業主、使用人的權利,履行好條例規定的義務,依法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整個系列活動具體如下:
一、組織一次物業管理條例培訓(月xx月)
⒈在培訓的同時,收集各法制樓組代表的電子信箱,為后續的網上送法上門、網上溝通做好準備。
⒉公布《長寧房地》門戶網站網址,為以后登陸該網站提供方便。
⒊培訓后組織一次討論會,對如何促進物業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業管理條例的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
⒋組織一次現場開卷知識競賽。
二、在全區的每個小區張貼《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宣傳海報。(月底完成)
三、利用門戶網站開設網上物業管理法制宣傳專欄,并及時更新。(月開始),主要內容包括:
⒈法律法規:包括國務院、建設部、上海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文件。
⒉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⒊便民問答:挑選常用的問題,以問答的形式分條發布。
⒋網上調查:對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
⒌網上競賽:邀請法制樓組居民或代表參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參加。
⒍房地萬事通信箱:根據法制樓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問,在二天內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時報》開辟專欄,宣傳物業管理條例。(x月開始)
五、通過各個房地辦事處對轄區內的物業小區經理業務培訓一次,主要內容為《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并通過小區物業公司加強對小區內居民的宣傳。(xx月底)
六、組織個別法制樓組和所在居委會同志參加違法搭建的現場執法活動一到兩次,加深對法規的理解。(xx月)
七、組織個別法制樓組和所在居委會同志參加業委會組建現場會議一到兩次,加深對法規的理解。(xx月)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經最新的物業管理文件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樓組居民或代表的電子信箱中。
九、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二周年之際系列活動。(x月)
⒈開設一次物業管理義務法律咨詢。地點設在法制樓組所在小區附近,并邀請部分法制樓組的居民或代表參加。
⒉懸掛橫幅。
⒊在長寧時報利用半個版面宣傳物業管理條例。
十、召開一次成果檢驗大會,并聘請房地法制宣傳助理員,舉行授牌儀式,為法制宣傳深入社區奠定群眾基礎。
智慧物業管理方案篇三
以“創建衛生城市,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不斷增強市民文明衛生意識,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環境,提高城市整體形象,讓人民群眾人人享受創建成果。根據“呼和浩特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方案”的精神,現將我市物業服務企業“創衛”方案制定如下:
(一)成立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創衛領導小組)。
組長:巴圖(市房產局局長)
副組長:張煥宏(市房產局副局長)
陳巴特爾(市物業處處長)
成員:段露芳(市物業處副處長)
韓朝惠(市物業處管理科科長)
賈宏(新城區物業局局長)
武忠貴(賽罕區物業辦主任)
張毅(玉泉區物業辦主任)
周梅(回民區物業辦主任)
(二)領導小組下設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辦公室(以下簡稱創衛辦),負責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日常工作。
主任:陳巴特爾
副主任:段露芳韓朝惠
成員:由管理科、協會及四區物業辦抽調人員組成
(一)明確責任目標
1、“創衛辦”要根據“創衛領導小組”的意見,對創建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聽取四區物業辦(局)創衛工作匯報,提出要求,協調解決問題,檢查督辦四區物業辦每一階段的工作任務;及時通報各階段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負責創衛工作的通報、簡報等宣傳工作
2、四區物業辦(局)要立即行動起來,成立創衛工作小組,制定轄區創衛工作方案,真正做到領導、工作人員、措施、標準、責任五個到位。根據轄區內住宅小區現狀,分開好、中、差三個層次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的衛生監管力度,重點督促中等及差的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抓好小區的衛生管理,健全各類衛生設施,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清掃保潔人員,保持環境整潔,垃圾收集、儲存、清運符合衛生要求。
(二)具體要求:
“創衛”是一項十分艱巨、繁重長效的系統工程,要求各物業服務企業做到:
1、小區內垃圾日產日清;
2、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共用場地無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3、花草修剪整齊美觀;
4、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潔,無亂貼、亂畫,無擅自占用和堆放雜物等現象;
5、房屋外觀完整、整潔;室外招牌、廣告牌、霓虹燈保持整潔統一美觀,無安全隱患或破損;
6、對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檔案,水箱要加蓋加鎖;
7、排水、排污管道通暢,無堵塞外溢現象;
8、車輛管理有序,按規定位置停放。
(三)重點整治內容:
定期清理衛生死角;清理樓道、雨蓬亂堆亂放等雜物;清洗墻壁亂貼亂畫等廣告;特別是目前各小區自行車棚擅自占用和堆放雜物現象十分嚴重,要加大力度進行整治,在全面整治的基礎上,要加強日常保潔管理。
1、動員部署階段(20xx年3月~4月)
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方案,明確職責,研究工作;
召開物業服務企業工作動員大會;
各物業服務企業擬定具體工作方案,對照標準,查找問題。
2、整改提高階段(20xx年4月~5月)
開展全市范圍內模擬檢查,對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達標。
3、考核驗收階段(20xx年5月~6月)
認真對照模擬檢查結果,逐條逐項進行梳理、擺問題、找差距、要在鞏固現有成績的基礎上,強化長效管理,提高工作水平。迎接各級部門的調研、技術考核和綜合檢查。
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要同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工作緊密結合,發揮各自優勢,同步協調推進,各物業服務企業要配合社區調動廣大業主對創建工作的積極性,共同為創建工作獻策獻力,積極參與到各項創建活動中來,讓廣大業主真正成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主力軍。
在創建活動中,要積極開展多種多樣的宣傳活動,切實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物業服務企業要配合社區,利用宣傳欄開展公共衛生、個人衛生和預防疾病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懸掛宣傳橫幅,每個住宅小區要在顯著位置設立至少一處大型創衛公益廣告牌。進一步增強業主的衛生意識、健康意識、環境意識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參與意識,努力營造人人關心創建、人人參與創建的良好氣氛。
智慧物業管理方案篇四
1.國務院各相關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頒布的物業服務的行政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的行政部門中以建設部的規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年《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xx年《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等。地方性物業法規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業服務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是物業管理市場發展、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的需要。20xx年建設部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雖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招標方式等做出了規定,但并未對哪些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哪些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哪些不宜進行招投標進行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只提到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目前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法規還未制定,給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留下了可鉆的空子,使競爭者參與者無法可依,也無法對有關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督。
建設部發布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以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但對于物業管理模式的問題,最高層次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只允許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委托管理模式,與其上位法律《物權法》的規定存在沖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從大體上規定了招投標的方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上的銜接、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移交的總體規定,缺乏對承接驗收更為嚴密的規定,對前期物業的開始時間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企業不規范,前期物業合同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現象。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十分復雜、牽涉主體廣泛,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為規范委托管理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準確地反映物業管理全過程的內容,更充分表述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7年發布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僅對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了規定,但其內容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并且對物業服務合同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我國《合同法》分則規定了15種典型合同,而今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中對物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裝飾裝修是指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內部精心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我國對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法律文件中:《物業管理條例》的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部2002年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物權法》首次在法律上為建立業主自治機構提供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業主的法律范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業主和業主大會進行了規定。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設部制定了《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國內現行法律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規定,業主自治機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缺失,就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發生的某些訴訟,主體發生缺位,業主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
《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分為: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物業使用和維護的內容。另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異產毗連房管理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直接或間接為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法規未對物業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確的劃分和界定,使得這方面的糾紛特別多。另外,《物業管理條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對其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未細化,使物業公司維修責任被強制擴大。
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都是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律。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范圍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管理過程中還存在收費標準的爭議,對車位費、停車服務費、車輛保管費的界定不一,物業管理費收取及管理權的歸屬錯位,物業管理收費監管責任不明等問題。
在國家立法上,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一部在行政法規以上的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層次低,與《物權法》存在沖突。各地的物業管理發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對物業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來的物業管理條例在內容上大相徑庭,與國家的規定不相一致,破壞了我國物業管理立法的統一性。只有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物業管理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通過立法途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我國物業管理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理論研究滯后于物業管理的實踐。必須加強物業管理的理論研究,通過借鑒國外的理論研究成果并緊密結合我國物業管理發展現狀,深入研究我國物業管理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發展模式。在正確理論的指導下不斷完善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提高物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物業管理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出臺《物業管理法》,充分考慮已出臺的上位法律相關規定的配套和細化,以現有的立法內容為基礎并吸收近年來物業管理立法的成功經驗,從法律層面上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確規定住戶(業主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業主大會的職責、召集和決議方式,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性質,合同的內容或事項,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解釋,對合同法的適用,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規定物業管理收費的原則,收費用途,收費標準的制定,對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等。這樣一部專門法律,不僅提高了物業管理的立法層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業管理各有關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點。
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即上下位法之間)應當互相銜接、不互相抵觸,同一層次的有關規范內容協調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規中,有與其上位法律明顯沖突的地方應及時予以修訂,如:《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主體的規定與《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為避免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協調,較高層次的法規應對物業管理在體制、收費等原則性問題上進行規范,但不宜太具體,以保證各地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細則的自主性;各級部門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物業管理發展的需要。
完善物業管理的司法保障制度,明確業主個人、業主集團、業主委員會等訴訟主體地位,對訴訟程序進行規范,并對監管、物業驗收和保修等方面做出細致規定,保障物業質量及配套機制的完善,為我國物業管理的長遠和高效發展提供保障。同時,建立專門處理系統,以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為專職,不僅能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同時也有利于及時、高效地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智慧物業管理方案篇五
以服務師生員工為宗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物業管理中心20xx年優質服務年計劃”,全面提高物業服務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搞好物業管理,現擬定“平安紅五月”實施方案如下:
各個部門5月份開展法律知識,法制觀念、公司制度,治安消防的學習教育,增強員工法治觀念和安全常識,培養員工遵紀守法、安全防范的自覺性。
1.在四月份中心組織培訓的基礎上,五月份再搞一次安全培訓,各部門搞一次安全培訓。
2.保安隊員和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參加一次滅火器和消防水帶的現場滅火操作。
3.長期堅持利用早會和訓話時間,隔天學習一次法律法規、管理文件,以加強職業安全的教育。
1.建全各種門崗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設備安全制度、其他作業安全制度,應急機制和各類規定,做到各項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搞好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在“平安紅5月”創建活動中,重點搞好安全生產(服務),以保證將“平安紅五月”的工作落到實處。
①.責任明確。各個部門安排落實一位副經理和質量管理員,具體實施安全綜合管理,防盜防火,安全生產,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工作,并向物管中心簽署“平安紅五月”目標責任書。
②.管理落實。副經理和質量管理員監督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的整個流程,發現不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和安全隱患及時糾正。
③.安全作業、安全防范,自我保護成為員工的自覺行動。
3.各個部門成立矛盾糾紛調解小組,副經理任組長、質量管理員和一名工會骨干任調解員。信息有效,制度落實,將和諧關系落到實處。矛盾糾紛調解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85%以上,物管中心成立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協調處理矛盾糾紛。
每周檢查指導一次安全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忽視安全工作的嚴重行為,通報批評。
1、檢查安全制度是否健全、上墻,是否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實施。
2、檢查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事故,防違規生產服務是否落實到位。嚴格排查安全方面的管理漏洞和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實施整改。
3、檢查夜班、周末治安安全值班巡邏情況。
4、排查矛盾糾紛處理情況,處理重點難點問題。
5、檢查處理顧客投訴和物業服務熱點問題。
創建“平安紅五月”,是我們創建“物業優質服務年”,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一個具體措施,只有平安物業,才有優質物業。期待創建“平安紅五月”工作能夠作好,為學校的建設發展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