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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一
如何處理好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jiān)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而新聞界,則習慣于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這兩者的差異正是本文企圖厘清的。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介與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應處于根本對立的態(tài)勢。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中,也確實出現過媒介不大正確的意見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現過司法壓制正確輿論監(jiān)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差異。差異在于:
第一,媒介的職業(yè)特征就是報道動態(tài)的東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tài)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第二,媒介要求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松得多,以經得起時間考驗。
第三,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司法講求用詞嚴謹,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是指以法律為準繩,有確鑿的證據的事實。
第五,輿論監(jiān)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與終局裁量權。
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二
現在,我國的輿論監(jiān)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職業(yè)化程度不高的問題。某些司法部門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又不斷地越權和擴張權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驅動下,以輿論監(jiān)督司法的名義進行炒作,這種非規(guī)范行為對司法的損害是很大的。這里開的是傳播學界的研討會,所以特別就傳媒關于司法報道的炒作態(tài)勢多講幾句。
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案件報道,本來有“聲討、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司法獨立,實行輿論審判的積習較深厚。現在又多了一層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出現干擾司法審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經濟犯罪案件時,各媒體的報道一邊倒,難以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的評說。法庭還沒有庭審調查,報道中就說起訴書“言之鑿鑿”(那么何必還要法院審判呢?);審理過程中,又把律師和蔣的申辯斥責為“強行狡辯”、“百般抵賴”(那么何必還要設置辯護制度呢?)。再如張君搶劫殺人案審理時,某家全國性報紙發(fā)表《重慶滿街聲討“魔頭”》的通訊,搶在法庭判決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諸如“張君該千刀萬剮”、“殺一儆百”、“用張君人頭祭奠亡靈”等等極端的語句,缺乏基本的'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對案件報道的熱心,顯然會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
針對這類情況,可以考慮一些解決問題的應景措施(作為道德性質的要求,它們尚是相當軟弱的)。例如,媒介對于司法的監(jiān)督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報道中絕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tài)度。
第二,遵循新聞職業(yè)道德,只宜評論已有的審判結果,而不是在未判決前對審判施加影響。
第三,媒介的評論文章,限于意見范疇,不能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jié),不帶有民意審判意味。
第四,要于與上級司法和紀檢部門保持聯(lián)系,以得到支持,這可以保障監(jiān)督的分寸適當,以較高的職業(yè)化操作面對那些明顯非職業(yè)化操作的司法行為。
三
現在司法腐敗方面的問題較多,輿論監(jiān)督是必要的。但還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司法要給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賴感。如果當事人規(guī)?;卣覍び浾呓鉀Q各種糾紛,這是很不正常的,說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鑒于這方面的擔心,出于平衡報道的考慮,要考慮以某種形式,有系統(tǒng)地報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說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會公正,給媒介受眾指出一條通過司法正確解決糾紛的路子,給他們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與權威,加快法制體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同時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yè)化水平。現在傳媒介入司法越位較多,除了傳媒自身的原因外,也與司法體制上出現較多紕漏,以及人員素質較差有關。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眾中的威信,會有助于減少傳媒監(jiān)督司法中較多的越位現象。
四
從長遠考慮,這個問題僅憑介紹幾個做得較好的輿論監(jiān)督司法的媒介欄目是不夠的,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與司法關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誤,傳媒應承擔后果的責任。
二,明確輿論監(jiān)督權與公正審判權相互沖突與協(xié)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guī)范傳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圍、傳媒評論司法的職業(yè)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誹謗、侮辱和有失公正與平衡的原則)、健全監(jiān)督的外部環(huán)境等問題。
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樣有傳媒監(jiān)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監(jiān)督一般人一樣,監(jiān)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職業(yè)行為中違法行為;同時應監(jiān)督各種干預司法獨立的司法外部的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還沒有成形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要有經常的學術交流,首先要在職業(yè)道德方面達成共識,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爭取形成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規(guī)。
總之,活躍而健康的輿論監(jiān)督,不是司法獨立的障礙。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獨立來保證,輿論監(jiān)督則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協(xié)助實現這種公正。
(作者:陳力丹(1951―),江蘇南通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著有《精神交往論》、《輿論學》、《世界新聞傳播史》等8本書,已發(fā)表論文約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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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二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演進和改革的深化,理念的需求終于日益凸現出來,現代司法理念逐漸成為一個非常時髦的概念或用語。作為我國司法理論及實務界的一個熱門話題,專家學者見仁見智,論述頗多。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第一階段的目標任務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如何改,已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筆者試圖將二者聯(lián)系起來,就其基本關系及共同障礙等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我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有所裨益。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1)。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即這種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通常應該體現為具體的制度,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貫徹始終,并能夠得到驗證。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guī)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tài)與精神指導(2)。現代司法理念有著博大精深的體系和思想內涵,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其內涵主要有司法獨立、中立、民主、公正、公開、效率、廉潔、職業(yè)化、終局限性及程序正義等諸多內容。但筆者以為,“法律至上”――法官只應對法律負責,應為現代司法理念的首要內涵,因為沒有“法律至上”的思想觀念,不依法辦事,司法便是一句空話(3)。
現代司法理念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漢密爾頓等人的“三權分立”思想理論,它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革命勝利后所建立的獨立的司法體制使其在實踐中確立并發(fā)揚光大,但它決不是哪一位法官、法學家、律師等個人的專利,而是所有法律人乃至全人類司法思想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結晶;它是人類在現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guī)律的認識與高度概括(人類在研究、認識、運用、遵循司法客觀規(guī)律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統(tǒng)的司法理論,而將司法理論的精髓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形成了一些概括、精練、根本、基礎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觀念,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會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它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意識形態(tài);它是高度凝練的司法思想,是一種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它在現代人類的司法活動中統(tǒng)領全局,發(fā)揮著基礎和根本的精神指導作用,指導著司法現代化的進程。
二、我國當今的司法改革急需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和支撐。
首先,現代司法理念決定司法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改革是一場革命,是革命,則必須有理論的指導,正如列寧所述“沒有革命的理論,便沒有革命的運動”。沒有理論指導的改革,會前后矛盾、反復無常。每一種制度背后必定有相應的理念支撐,理念不同,制度各異。美國與英國的法律體系在形式和淵源上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在理念上卻存在著本質的不同:基于對英國統(tǒng)治者的反叛,美國人在建國之初的政治、司法理念中深深滲透了對權力的不信任,因此才產生了與英國的貴族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大眾司法觀念和陪審制度以及司法審查制度。這些基本理念被確立于憲法之中,盡管隨著時代的變化某些制度已經面目全非,但其理念仍然是支配著美國司法的基礎。而法國人則出于對司法權的戒心,在其制度設計中著重保護行政權的合法行使,因此其行政法體系、行政法院得到了高度發(fā)達。
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現代司法理念是現代法制原則的結晶,是現代司法理論的高度濃縮和精華,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guī)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但支配著人們建立制度、運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動,它是司法改革的指南和價值基礎,決定著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和方向――實現司法公正,而實現司法公正的一個基本保障是司法獨立,這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司法改革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tǒng)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導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復無常和資源浪費,會造成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wěn)定性。
其次,司法改革應體現、落實現代司法理念。理念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理念應該能夠通過外在的表現形式和活動得到反映和驗證,具體化為一系列實證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實踐。理念的合理性必須與具體的制度及其運作環(huán)境相結合才有真實的意義。例如美國的司法理念都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加以體現的:陪審團、證據規(guī)則、證據開示、一次性審理等,而這些制度又必然會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所以,每一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出臺,都不應該是空穴來風、心血來潮,而應該體現、落實現代司法理念。每項司法改革措施都應該經過理念上的論證,一句話,凡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所謂“司法改革新舉措”都不應該出臺。
(二)我國現階段司法改革的形勢在強烈地呼喚著現代司法理念。
首先,從司法改革的進程來看: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改革,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召開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建設法治國家,推動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開始成為國家的政治目標;十六大報告中又對司法改革做了明確的闡述,將司法改革問題提升到非常高的高度。
最近5年來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所確定的七大方面39項改革任務已基本完成。但這些改革,實際上只是以司法機關自身為主體發(fā)動和運作,對現行法的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的落實,如公開審判、執(zhí)行等;司法機關地位的提高也只是對憲法模式的確認,改革還停留在淺表層。
今后的司法改革將向縱深發(fā)展,進入“深水區(qū)”,已經到了必須認真研究其趨勢和走向,提出總體發(fā)展戰(zhàn)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的具體部署,統(tǒng)籌設計未來的整體司法制度構建的時候,可以說是到了攻堅階段。如果不從理念上變革,打破思想上的僵局,不真正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今后的改革便很難再往下進行,其情形正如90年代初的經濟體制改革一樣?,F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對我國當今司法改革的意義,與當年鄧小平“南巡談話”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意義異曲同工。
其次,從司法改革的現實情況來看:
在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出臺了許多很好的措施。但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理念價值標準和管理協(xié)調,新的改革舉措層出不窮,確實也出現了在改革措施設計上的不系統(tǒng)、不周密和過大的試探性、隨意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隨意地突破現行法律制度框架,標新立異,盲目追求政績,出臺了一些雖被媒體炒作得沸沸揚揚,但不倫不類,令人啼笑皆非的所謂“改革新舉措”,最典型的莫過于吉林省某縣法院的“法官彈劾制度”(4),曾一度被眾人叫好的上海市某法院發(fā)明的“法官后語”,也因其違背基本司法理念和制度規(guī)則而受到質疑(5)。地方法院只是普通的司法機關,本無創(chuàng)制法律制度的立法權,其隨意突破現行法律制度框架的改革方式,嚴重背離法律至上的現代司法理念,極不嚴肅,極容易在社會上造成司法機關帶頭違法的不良影響,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實在令人懷疑。
改革即意味著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即意味著突破,但創(chuàng)新和突破都要有新的標準,不能一味的求新求變,否則,不是改革,只能是制造混亂。這統(tǒng)一的新標準不是別的,只應是現代司法理念。司法改革不同于經濟等方面的改革,自有其特殊性,胡錦濤和羅同志都指出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因此在方式步驟上,應從全局的角度、宏觀的層面提出總體的改革方案,之后通過法律程序如立法等,自上而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研究部署進行試點推廣,下級法院一些好的改革方案,也應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并明確授權后實施,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嚴謹有序地深入進行,才能保證其整體性、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
再次,從我國司法、行政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司法、行政等方面實際工作中長期存在著的許多傳統(tǒng)習慣做法,如內核案件,向地方黨委政府請示匯報案件――特別是行政案件,庭務會、審委會討論研究決定案件,違規(guī)進人、審批法官,給法院攤派計生、創(chuàng)收、招商引資、產業(yè)結構調整等行政經濟“中心”工作任務等等,不僅嚴重違背“司法獨立”、“司法中立”、“法官職業(yè)化”、“法律至上”等現代司法理念,就連現行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也不予遵守,從而給司法改革造成了嚴重的障礙。如果不真正用現代司法理念來武裝法官、黨政領導以及公眾的頭腦,則任何先進的改革措施都會因實際工作中的所謂“對策”、“變通”、“協(xié)調”、“靈活”而得不到真正落實。
最后,從當今世界司法形勢來看:二十世紀中后期以降,現代法治走到了一個新的`轉折點,世界上很多國家如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都在進行司法改革,形成了一種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中國方興未艾的司法改革也融會其中。盡管各國的具體改革措施不盡相同,但現代司法理念卻是其共同的價值標準,我國的司法改革也不應例外,這也是司法全球化形勢的要求。
總之,我國現階段司法改革各方面的形勢都在強烈地呼喚著現代司法理念,今后我國的司法改革急需要統(tǒng)一到現代司法理念上來。要改革舊的不符合形勢要求的司法制度,建立現代司法制度,就必須牢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梢哉f,現代司法理念真正在廣大民眾心目中確立之日,才是中國司法改革真正成功之時,這正如民主共和理念深入人心之后,任何人就再難以在中國復辟稱帝一樣。
在我國,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和司法改革的進行都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更不是一件輕而易舉、一蹴而就的事,會遭遇到多層次的很多障礙,淺層的就不須說了,深層次的障礙主要有:
(一)不良習慣。俗話說“習慣成自然”、“積習難改”,習慣的力量是很大的,不可小看,這從立法上將習慣認可為習慣法即能得到證明,物理學上的慣性定理也可以借來做為參照?,F實中業(yè)已形成的許多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思想和做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已在相當一部分法官、行政官員及民眾頭腦中形成思維定勢,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極難根除,現代司法理念和很好的司法改期措施,在他們那里都會自覺不自覺的變味走調,很難落到實處。如民眾長期形成的坐等法官調查的習慣和淡薄的證據意識,使得生效已達四年之久的新民事證據規(guī)則至今都不能真正全面實施。
“春江水暖鴨先知”,廣大法官身處司法改革的前沿,應該積極做現代司法理念的倡導者和司法改革的急先鋒,率先垂范,從所辦的每一件案件做起,自覺改掉不良司法習慣。許多黨政領導也不應置身事外,更應該在頭腦中牢固樹立起現代司法理念,徹底改掉以往習慣性的把法院當做政府行政機關的錯誤做法。
(二)現行體制。由于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原因,現行司法、政治體制中有許多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地方,反過來又對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造成了障礙。說司法改革現在到了“深水區(qū)”,在很大程度上是說現在已經觸及到了體制問題,遭遇到了體制瓶頸制約,這主要集中表現在司法獨立的問題上,如只要法院的經費和人事受制于地方,則獨立審判就不可能真正實現,地主保護主義就不可能根除。“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6)可以說,對現行司法體制及政治體制不做改革,就談不上司法的真正獨立,這是不爭的事實。然而,筆者以為,對體制的改革,不宜操之過急,應采取漸進式,成熟一部分,改一部分,以免引起大的波動。“在未分權的國家體制內,仿照設計歐美分權體制下的司法,使其少具其形,而隨未來政治體制逐步改變,水到渠成的走向司法獨立。”(7)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蘇永欽教授的建議,很有見地。
(三)法律文化。人類法律史告訴我們,“法律一開始就明顯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同時也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歷史問題和文化問題?!保?)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wěn)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tǒng)學說的總體。法律文化是反映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現行法的制定實施、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法律意識、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法律現實中所積累起來的知識、智慧和經驗的總和,是其中一切有價值的、流傳久遠的行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從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長期起作用的“定勢”,是一種習慣。法律文化的形成對法律本身也具有巨大的意義,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legalsystem)的“內在邏輯”,現代法律制度的許多差別只有通過法律文化才能得到解釋(9)。法律現實及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tǒng)和習慣都體現一定的法律文化。
;廣大民眾千百年來形成的以“包青天”為代表的“清官情結”,把自己的案子寄托在幾個為數不多的清官身上,而不是寄托在高度民主的現代司法制度之上,嚴重影響著我國現代司法民主理念的樹立和司法民主改革的進程。清末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雖然西風東漸,對中國的法制有過重要的貢獻,但由于長年處于戰(zhàn)亂,在全國范圍內并未真正實行過統(tǒng)一的法制。建國以后,雖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但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都未能很好地實施。中國真正的法制制度的起步,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由于受原蘇聯(lián)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和高度集中統(tǒng)一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在當代中國的法律文化中還有許多與此相伴隨的東西,如實際上不重視法律,在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主要依靠政策辦事,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現象還相當普遍,即使在法律調整的領域,其方法也主要是行政命令式的等等。如一份調查揭示:某地區(qū)的農民認為,目前在農村辦事首先是“靠人情”(30.7%);其次是“按黨的方針辦”和“請客送禮”(二項均為23.78%);再次是“按領導意圖”(14.28%);“依照法律”排在倒數第二(6.76%),僅高于其他(0.7%)。有統(tǒng)計表明,在對288名法官的問卷中,當問及“你認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實現程度如何”時,選擇“完全實現”的0人;選擇“基本實現”的164人,占56.9%;選擇“基本沒有實現”的98人,選擇“沒有實現”的26人,這兩項占43.1%。雖然這兩項調查的科學性仍有待探討,但我國民眾心目中法律的地位之低及現代法律文化的淺薄由此可見一斑(10)。
因此可以說,我國還沒有成功的發(fā)展出可以接納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文化土壤,法治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這是現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在我國所遭遇到的最大的、最深層次的和最根本的障礙,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了的,而需要全社會的長期共同努力培植,需要急切進行一場象五四新文化運動一樣的徹底的現代法律文化革命。這就是我們的國情,是一個需要在發(fā)展中客觀對待的現實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宏偉的事業(yè)或理想追求,但它在根本上還是法律文化的問題。法律文化是扎根于一國土壤中的活的東西,法律制度的移植并不難,制度下面的價值觀要和被移植社會的價值觀契合,則是很難的(如在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由于殖民統(tǒng)治的影響仿照西方國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制度,但法院在實際生活中的地位遠遠不如西方國家),需要施以大量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和法庭外的活動等),這是司法改革的關鍵問題,必須正視和高度重視并采取有力可行的法治教育、法律普及等方面的措施(良好的司法本身就是一個很有效的教育措施)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使法治深植社會成為人民的生活方式。
值得欣慰的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wto的加入,現代司法理念也已在我國的一些有識之士的頭腦中確立,并逐步向全社會普及。最近兩年兩會中許多代表提出的司法改革議案及建議(如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實行三審終審制、取消申訴制度,建立資深法官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2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及一些專家學者如梁慧星先生提出的一系列系統(tǒng)的司法改革建議(如法院系統(tǒng)經費預算單列,由中央財政統(tǒng)一支出,使法院經費不受地方控制;各級法院院長從法官及法學教授、律師中考核挑選,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員擔任法院院長;堅決糾正各級黨政領導就個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條子”的習慣,為法院獨立裁判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等)(11)都極富現代司法理念。這使我們看到了中國司法現代化的曙光和希望。
作者簡介:任玉林,男,一級法官。e-mail:gqrenr@。
參考文獻及注釋:
(1)范愉:《司法理念漫談》,載中國民商法律網――程序法學。
(2)蔣惠嶺:《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載刑事審判網:http://.
(3)在眾多學者的論著中,未將“法律至上”納入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法律至上”與司法改革并不矛盾,因為合法有序的司法改革本質上是一種創(chuàng)制法的立法活動,而“法律至上”則是在司法層面而言――作者注。
(4)參見《人民法院報》的相關報道及評論。
(5)參見:1、《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的相關報道及評論;2、米健:《司法改革的創(chuàng)新與統(tǒng)一――“法官后語”可否緩行》,載3月14日《法制日報》。
(7)蘇永欽:《飄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臺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載民商法律網――港澳臺民商法。
(8)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三聯(lián)書店1994年版,第6頁。
(9)cf.j.merryman.theconvergenceanddivergenceofcivillawandcommonlaw,inm.cappelletti(ed.),newperspectivesforacommonlawofeurope,boston:sijihoffpublishingco.,1978,p,223.
(10)參見曹建明主編:《法官職業(yè)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12月第1版,第51頁。
(11)梁慧星:《關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項建議》,載《法律科學》/5。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三
高原。
新聞報道對于人民了解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聞自由是新聞媒體機構賴以生存的基石,沒有自由的新聞報道是嚴重扭曲的和殘缺不全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說是言論自由一種必要的表達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國憲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加以明確規(guī)定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也都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可。聯(lián)合國1948年12月10日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就明確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的發(fā)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盵1]而聯(lián)合國于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guī)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fā)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盵2]當然,以上只是從公民個體的角度來對言論自由進行的說明,新聞自由并不等于而是遠遠大于公民個人言論自由的范疇。對于本文而言我認為是比較重要的,因為新聞媒體在對司法過程進行報道的同時可能會存在著大量的評介、質疑、批評,如果我不把這些觀點當作是“某一抽象的群體”(即某一新聞組織)的觀點、而是當作某一個具體的公民個人所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時,顯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義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將不去追尋這些權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發(fā)展與保護的,也不去討論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和內涵,而僅僅只是對當新聞自由可能以及已經影響到司法公正時如何進行規(guī)范與處理等內容進行粗淺的探討,并結合到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現象或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司法公正也是一個絕對不能簡單化的話題,他的發(fā)展歷程及其豐富的內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講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僅僅指實體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僅僅指事實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沒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難得到實體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利的基礎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贊同通過犧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項基本權利來達到某個具體案件的事實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則的,或者更進一步說更加能夠達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是沒有實證依據也是極其危險的。對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僅僅是某個具體案件中的當事人(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要求,也是整個司法制度的起點和最基本的、最終的價值目標。所以,關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許多國際條約中得到具體反映,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等等很多條約都有著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審判公開對于防止司法機關的專橫甚至不公正無疑是一種簡單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審判公開也就成為一個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審判制度,也是一項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審判公開并不僅僅是對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公開,而是對社會大眾的公開,也就是說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不宜旁聽或不允許旁聽的人進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進入審判法庭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理。那么,作為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是否也應該享有這個權利呢?盡管法律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我認為這是不應該有任何疑問的,因為既然公開審判允許符合條件的公民旁聽案件的審理,那么就沒有理由拒絕作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聞媒體工作人員、或者是作為某一組織的代表的新聞媒體工作人員(因為很多法律也沒有禁止組織可以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判)去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判。因此,除法律規(guī)定進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庭沒有理由拒絕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來旁聽法官對案件的審判。
在我看來,現在出現的問題的關鍵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許可新聞媒體進入法庭旁聽,而在于當新聞媒體在對案件審判(特別是刑事案件審判,以下如未做特別說明時都特指刑事案件審判)進行報道或評論的過程中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帶來負面影響,甚至造成所謂的“媒體審判”的現象,這不僅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與裁判,更是對法院審判權力和國家司法制度的不正當干涉。我們絕對不能允許新聞(媒體)審判的現象出現。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畢竟不是法律專家,如果對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帶有某種偏見甚至是不當目的,從而對審判過程或者審判結果表示出一定的傾向性意見或評論,甚至是強烈的批評,那么就可能會影響到全體民眾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這是極其危險的。因此,如果新聞媒體在對案件報道的過程中的錯誤報道(不論是事實性的報道還是新聞評論)誤導了公眾對案件審理的期待,甚至嚴重影響到公眾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對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響到法院的威信與法官的聲譽時,對新聞媒體的適當限制就變得必不可少。
言論和出版自由與司法公正都是現代憲法所賦予兩大最基本的權利,雖然在很多情況下這二者之間不會發(fā)生較多沖突,但并不表示他們之間就不會發(fā)生沖突。事實上不論是外國還是中國,這二者之間的沖突還是屢見不鮮的出現了,在某些國家或地區(qū)甚至是比較突出。因此,我們有必要來對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這兩項最基本權利進行必要的探討,來防范并正確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系。這也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下面,我首先對美國和英國在處理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與處理方法進行簡要的介紹。
二、美國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的簡要介紹。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愿的權利。”[3]其中對公民“言論和出版的自由”的保護就是新聞自由的來源和依據。當然,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內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對刑事案件進行報道和評論,而有著更為豐富的內涵。而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如果新聞媒體通過非同尋常的、過于詳細、甚至是不妥當的報道(例如包括含有嚴重傾向性的報道、只對某一方的觀點及證據進行報道,對審判過程或者審判結果進行強烈的、不合適或者不正確的批評,等等),可能甚至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庭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時,那么就可能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導致法院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從而嚴重影響到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不僅是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問題,可能也會嚴重影響到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應當得到公正的審判,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確而肯定的規(guī)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發(fā)生罪案之州或區(qū)域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的公開審判,……?!盵4]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而公正審判的一個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聞媒體對案件的不適當報道從而影響到陪審團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的認識與看法,從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適當的方式來事先對言論和出版進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頒發(fā)“司法限制言論令”的方式要求新聞媒體不得對某一案件的某些內容進行報道,但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命令發(fā)出前必須要證實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則可能侵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新聞自由”權利。在“內布拉斯加新聞協(xié)會訴斯圖爾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發(fā)表陳述意見時表示:“我們必須檢驗在命令發(fā)出時,擺在法官面前的證據,以確定(a)審前新聞采訪的性質的范圍;(b)是否存在著其他的措施可以減輕不受限制的輿論的影響;以及(c)對言論自由進行事先禁止是否會有效地阻止損害的發(fā)生。”[7]而布倫南大法官、斯圖爾特大法官和米歇爾大法官則表示:“對新聞界所發(fā)出的限制言論自由的命令都是違反憲法的。”布倫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這樣一個原則:“根據第一修正案的規(guī)定,限制言論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無效的?!盵8]由此可見,美國法院對事先頒發(fā)禁止報道命令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既然美國最高法院是傾向于保護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那么如何來保護被告人能夠得到法庭的公正審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詳細列舉了九種替代的方法來解決新聞報道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這些方法分別是:“1、通過對時間、地點、和行為方式的限制來控制新聞界在法庭上的行為;2、將證人與新聞界隔離;3、防止信息從當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記者注意他們的報道的潛在偏向性和準確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向新聞界發(fā)表庭外言論(未經法庭允許而發(fā)表的言論);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減弱時才繼續(xù)審理案件;7、將案件移送到新聞界的關注程度比較弱的地區(qū)審理;8、隔離陪審團,阻止他們與新聞界接觸;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敗了,進行一次新的審理?!盵9]當然,這些措施或方法現在看起來顯然無法消除新聞報道對審判活動的影響,有些也沒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準許電子傳播方式報道法庭審判,美國大多數州的法院允許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進行照相、音頻傳送,也同意電臺或有線電視采訪,但也有少數州的法院并不允許這樣做。對于聯(lián)邦法院系統(tǒng)來說,盡管進行了一些試點,但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絕對司法程序進行電子采訪。
總的來看,美國法院在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采訪與報道時,盡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來保證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絕或禁止的方法讓新聞媒體接近司法系統(tǒng),以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審理,達到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盡管美國法院也可以對新聞記者提起藐視法庭的指控(美國的藐視法庭分為刑事藐視和民事藐視),但并不常見。此外,雖然法庭也可以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不公開審理,但是由于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同時也可能會影響到被告人是否能夠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公眾能否接近審判的權利,因此其適用的條件是極為嚴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詳細介紹。
三、英國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的簡要介紹。
在英國,對司法活動進行不適當的報道可能會產生兩種形式的藐視法庭罪: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和故意藐視法庭罪,[10]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的主要依據為《1981年禁止藐視法庭法》,適用于正在進行的或者將要進行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報道。而故意藐視法庭罪則適用于普通法領域?!敖姑暌暦ㄍシㄒ?guī)定,對相關訴訟帶來嚴重損害的實質性風險的聲明的公開行為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倍?,“無論相關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擾司法的故意,其行為都構成犯罪。這被稱為‘嚴格責任規(guī)則’?!盵11]有學者介紹,對嚴格責任規(guī)則的適用也受到三個主要的限制,分別為:1、“嚴格責任規(guī)則僅適用于針對公眾的一般公開行為或針對一部分公眾的公開行為?!?、“對于嚴格責任的適用,相關評論所指向的訴訟程序必須是‘正在進行的’。”3、“該規(guī)則僅僅適用于:能夠產生實質性風險,從而使相關司法程序受到嚴重阻礙和損害的相關公開行為。這是一具有雙重要求的測試,而且兩個要求都必須得到滿足?!盵12]為了適用嚴格責任規(guī)則,法院還制定了一些指南來指導對每個受到藐視法庭罪指控的案件進行分析和處理。同時,禁止藐視法庭法也針對嚴格責任規(guī)則規(guī)定了一些抗辯理由,例如無辜(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對訴訟程序進行善意的、公平的、準確的現時報道,以及善意的附帶性的討論,等等,以保護新聞媒體自由報道的權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視法庭罪中,檢控方必須證明新聞報道行為對公正審判具有“現實可能性的損害風險”,而且還必須證明行為者對“阻礙或損害某一審判具有特定故意(這也是與嚴格責任規(guī)則下的藐視法庭罪的主要區(qū)別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視法庭罪并不要求進行相關指控時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例如審判前或審判后的某一階段),因此既使尚未啟動訴訟程序,新聞報道的某些行為仍然可能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進行前,新聞媒體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進行詳細報道,導致人們對犯罪嫌疑人產生有罪的結論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國,發(fā)表暗示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報道是極其危險的。
既然審判公開作為一項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審判原則,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避免新聞媒體介入呢?英國的一些制定法做出了一些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例如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39?2條便做出如下規(guī)定:“(1)公開審理為審理的一般原則;(2)公開審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為便利社會公眾旁聽而進行特殊安排;(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理程序或審理程序的一部分,可不公開審理進行――(a)公開審理將違背審理程序自身目標的;(b)審理程序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c)審理程序涉及保密信息(包括個人財務信息),公開審理將損害保密特權的;(d)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要不公開審理的;(e)對無需送達通知書的申請舉行審理程序,如公開審理將對被申請人顯失公平的;(f)有關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遺產管理所產生的無爭議事項,或者(g)法院認為,為司法利益有必要不公開審理的。(4)法院如認為有必要不披露當事人或證人身份,為保護有關當事人或證人的利益的,則可責令不披露任何當事人或證人的身份?!盵13]在刑事訴訟中,除具有非常說服力的理由外,一般都不得將公眾排除在外進行不公開審理。但是,如果“關于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或任何其他處于未決或迫近狀態(tài)下的訴訟程序,當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對相關司法程序造成損害的時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認為有必要的一段時間之內,推遲對相關訴訟程序或訴訟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報道?!盵14]而且,英國還對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以及兒童和青少年的報道采取了限制性規(guī)定,例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條就明確規(guī)定:“(1)如果某人成為被指控的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導致公眾成員認出該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該人有生之年,其姓名、住址以及其靜態(tài)的影像不得:(a)出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公眾可獲得的書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供收聽收看的有關節(jié)目中播出。(2)如果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規(guī)定之罪,則任何可能導致公眾成員認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資料,都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公眾可獲得的書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供收聽收看的有關節(jié)目中播出?!盵15]《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法》第39條也對涉及到訴訟中的兒童和青少年進行一些特殊的保護。當然,英國還通過立法對其他情況下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特殊的保護,例如限制媒體對證人的有關報道從而對證人提供相當全面的保護。
對于媒體而言,被法庭以藐視法庭罪進行處罰時也會根據各種具體情節(jié)來進行加重或者是減輕處罰,例如是否具有藐視法庭罪前科、做出報道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是故意還是過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fā)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道歉,等等,都可以作為加重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四、借鑒和建議。
英美兩國都自稱為極度尊重人權和新聞自由的國家,不過當新聞報道可能影響到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以及影響到法院的權威時,兩國的做法還是存在一些差異。例如在對新聞報道進行限制方面,美國一般極力反對事先限制新聞媒體的報道,也少見事后以藐視法庭罪對新聞媒體予以處罰,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來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但英國似乎對新聞報道的限制更加多一些,而且對新聞媒體以藐視法庭罪進行懲罰也較多一些。例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認為,事先限制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是違憲的,侵犯了公民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憲法權利,但英國卻制定了一些制定法來加強對新聞報道的限制和引導。
公正、客觀地對司法程序進行報道不大可能會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一般也不會受到法院的禁止和制裁,但不當的報道無疑應當受到限制和禁止。其實,這二者之間矛盾的實質主要為公民言論、出版自由與接受公正審判之間的矛盾,這的確是一件不容易正確把握的事情。此外,不當的新聞報道可能會造成所謂的“媒體審判”現象,這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絕對不允許的,也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許多人特別是新聞媒體從業(yè)者曾經錯誤地認為,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的過程實際上是在行使“輿論(新聞)監(jiān)督權”,但事實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沒有賦予新聞媒體可以擁有對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權”(盡管有些人可能認為監(jiān)督可以分為有法律授權的監(jiān)督和沒有法律授權的監(jiān)督)。而審判公開作為一項最基本的審判制度和原則,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允許法庭可以隨意剝奪公民接近司法程序的權利,同時審判公開也是避免司法專橫、保證司法公正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式。因此,我們也不能容忍法院隨意將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新聞媒體對案件毫無顧忌的、甚至是肆無忌憚的報道已經相當嚴重地影響并導致法院無法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審判,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也損害了我國基本的司法制度,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有些新聞媒體打著“為人民代言”的旗號來對案件進行報道、評論、批評甚至是責難,我不知道這些新聞媒體究竟代表著哪幾個或者哪一些“人民”,而且如何來判斷他們的真正目的就是為了這個“崇高”的目的而沒有其他不當目的或者企圖。對于每一個具體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無疑于證明此前所發(fā)生的一段“歷史”,而“歷史”的真實內容目前也是無法能夠得到完全證實的,所以也就當然會出現一個事實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無法使他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法律的公正性,這也是事實的公正與法律的公正之間的一個區(qū)別。我們可以寬恕甚至放縱一個犯罪嫌疑人,但絕不能冤枉一個事實上沒有犯罪的人。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人們對法治的信賴,并喪失法律對每一個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保障。
英美兩國的法院在防止新聞媒體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特有的陪審制度,因為如果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不當的報道時可能會影響到陪審員對證據和案件的看法,從而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由于我國并未實行陪審制度(盡管我國也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但與英美兩國的陪審制度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而主要是由法官來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理(包括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判決結果的做出,等等),因此,似乎可以認為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影響并不像英美兩國那樣強烈。但事實上,由于我國并沒有法治的傳統(tǒng),公民的法治意識并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個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的基本準則,導致新聞媒體嚴重影響甚至控制案件審判的情況時常發(fā)生,根本無法讓案件的當事人得到公正的審判。這也是我國目前司法活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由于我國目前沒有規(guī)定藐視法庭罪,也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司法解釋來規(guī)范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報道,使得法院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完全無法可依,從而導致某些案件幾乎就是在新聞媒體的意見下進行裁判,嚴重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和人民對法院應有的尊敬。還有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一些案件偵破后就立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展示某些證據,甚至還讓犯罪嫌疑人游街示眾,造成此人已經是犯罪無疑的現象,等等,使法院根本無法做出公正審判。[16]當然,我們也看到一些法院以不適當的理由和方式拒絕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接近,損害了案件當事人、公眾以及新聞媒體的合法權利。
我認為,我國應當借鑒英美國家的一些正確作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藐視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預防和正確處理新聞媒體的藐視法庭行為,以填補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允許、以及在多大程度內允許新聞報道可以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質疑和批評,應當進行深入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規(guī)范。同時,除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外,法庭也不能隨意拒絕新聞媒體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接近和報道,對于在法庭中公開的證據和材料也應當允許報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隨意將案件不公開審理以拒絕新聞媒體的接近,從而影響到公開審理這一基本審判制度。同時,新聞出版業(yè)協(xié)會也應當研究并制定出比較系統(tǒng)和完整的報道法院審理案件的規(guī)則,以規(guī)范新聞界的報道行為。
由于目前我國一些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當影響促使我寫成這篇短文,在這篇文章里我無法詳細向大家介紹英美國家對處理這二者之間的矛盾時所各自采取的具體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無法結合我國目前的情況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因為這項工作的復雜程度并非我的能力可以完成。但是通過對英美兩國在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時的基本方法,似乎可以給我們有所借鑒。而且,鑒于目前我國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嚴重危害,使得這個問題應當刻不容緩地得到解決。否則,所謂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以及司法機關應當得到的尊重都將會蕩然無存。因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并力爭使我國最終形成比較適當的、完善的相關制度或規(guī)則,以指導和規(guī)范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報道,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定稿于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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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二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頁至第4頁。
[2]同[1]引書,第12頁。
[3]由嶸等編《外國法制史參考資料匯編》,北京大學出版社6月第1版,第517頁。
[4]同[3]引書,第518頁。
[5]李學軍主編《美國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國檢察出版社2月第1版,第456頁。
[6][美]t?巴頓?卡特等著《大眾傳播法概要》(黃列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8月第1版,第144頁。
[7][美]唐納德?m?吉爾摩等著《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上冊)》(梁寧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67頁。
[8]詳見[7]引書,第369頁。
[9]詳見[7]引書,第358頁。我在此引用克拉克大法官如此多的具體論述,目的是想讓大家知道美國的法官們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是如何思考和處理的。
[10][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330頁。
[11]詳見[10]引書,第331頁。
[12]詳見[10]引書,第331頁至第332頁。
[13]《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徐昕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月第1版,第201頁至第202頁。
[14]詳見[10]引書,第353頁。
[15]謝望原等編譯《英國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8月第1版,第227頁至第228頁。
[16]本來我也收集了一些有典型意義的新聞報道,但由于害怕這些新聞媒體對我進行攻擊,所以我不得不放棄對這些新聞報道的評論,但相信廣大讀者都能隨時、隨地、不需任何努力地從報紙上、期刊雜志上、網絡新聞上等地方找到這樣的很多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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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四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法院曾建莉。
(一)效率與司法效率的含義。
按照通常的理解,效率意指單位時間里完成的工作量。因此,如果工作是計時的,則在每個時間單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數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計件的,則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費的時間越少越有效率(2)。這樣一種對效率的理解,提示了在時間投入和數量產出之間的比率關系,把它運用于對司法活動的效率評價,則是:在單位時間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個案件所用的時間越少,表明效率越高,反之說明效率低。
不過,對效率的常識性理解盡管簡明直觀,卻不夠準確,從而容易讓人起疑,從根本上說,效率確實涉及的是一種投入和產出的比率關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個時間問題,還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種費用的投入,產出也不只是一個數量的問題,還有一個質量優(yōu)劣高低的問題。如果我們把各種費用的因素以及質量的因素納入效率思考的范圍,則會出現一種復雜的圖象,即時間短、數量多并不當然地意味著效率高。實際情況可能是,時間花得雖少,費用卻很大;數量雖然可觀,質量卻一塌糊涂,因而同樣沒有效率可言。將這樣一種對效率的理解引入對司法活動的效率評價,則對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視為正效率的表現:
(1)減少時間或費用投入,提高司法產品的數量;
(2)減少時間或費用投入,提高司法產品的質量;。
(3)同樣的時間或費用投入,提高司法產品的數量;
(4)同樣的時間或費用投入,提高司法產品的質量。
應該指出的是,以上所說的司法效率的情況,是在法院既定資源狀況不變的情況下說的,是法院通過內部改革、挖潛來實現的,從中國的實際和今后的發(fā)展看,法院無疑應該獲得更多的外部資源投入。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提高司法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才有可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當然,資源永遠是短缺的,即使法院獲得了更多的投入,也不得不考慮司法的效率問題,考慮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資源問題。
(二)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礎,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體現。“遲來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這句古老的名諺充分說明訴訟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羅曼?羅蘭曾說:“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夾到法庭這個鬼機關里去了,那就連胳膊也要再見啦!趕快砍掉胳膊,不要遲疑,要是你不想整個身體都陷進去的話(3)?!眰鹘y(tǒng)司法的恐怖有一半來自訴訟的久拖不決。列寧曾經這樣批評司法中的官僚主義:案件的久拖不決,實質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決變成一場騙局(4)。訴訟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得到懲處,使爭議得到解決,如果訴訟不講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將使犯罪得到放縱、使社會發(fā)展陷于停頓,這將從根本上背離訴訟的目的。在案件數量和法官人數不變的前提下,訴訟效率與程序繁簡、審限長短、訴訟期間、審判方式、法官敬業(yè)精神等均有密切關系,通過精心設計程序可以在其他要素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效率。
同時,公正的程序還必須符合效益原則。效益是投入和產出的比率。具體到程序法中,效益原則要求以最少的訴訟成本,實現最大的訴訟收益或效果。國家設立司法機關、投入人力、物力、財力調處矛盾、解決糾紛,雖非交易行為,但盡量減少投入、擴大產出的經濟學原理仍然可以適用。訴訟周期、訴訟費用、訴訟程序的繁簡、裁判結果的公正率等等,事關訴訟成本,都可能影響訴訟效益;而通過解決糾紛帶來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國家法律尊嚴和法治信仰的確立、社會公正的實現與伸張、被害人心理的安撫和平息、對糾紛的預防和抑制等等,雖然不能直接用金錢來衡量,但它們之于國計民生,地位之重要遠甚金錢,這些加上通過“定分止爭”帶來社會資源的加速流轉和最大利用、通過訴訟挽回的經濟損失,構成訴訟產出,應當在訴訟中謀求最大值。公正的程序應該同時是投入少而產出高的程序。
我國目前在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設上應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筆者認為原因在于:1、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價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就在于它的公正性。2、相對來說,我國更欠缺程序公正的觀念。
只有對法官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法官才會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在執(zhí)法過程中,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法院領導和全體法官要繼續(xù)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武裝頭腦。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著力在解決人生觀、價值觀、利益觀上下功夫,牢固樹立嚴格執(zhí)法、公正執(zhí)法和為民執(zhí)法的觀念,確保在審判活動中,依法正確的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審判權,公正高效地審判好每一起案件。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2、培育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業(yè)務素質。
因為法官只有具備良好的業(yè)務素質,在辦案過程中,才能嚴守審限規(guī)定或在審限內有能力縮短訴訟周期,在最短的時間內,公正有效地審結每一起案件。所以要大力加強法官的職業(yè)化培訓,通過學歷教育,崗位培訓等多種方式,盡快培養(yǎng)一批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相關學科知識豐富、司法業(yè)務純熟、司法技能高超的專家型法官。又因法官的學歷教育只是法官掌握法學理論知識的一個初級階段。一個人縱然受過良好而完整的法學教育,如果沒有相當的司法實踐經驗,那么對于案件事實的分析、證據的判斷以及雙方當事人或代理律師言詞的鑒別等,就不可能做到得心應手,甚至可能出現法庭被當事人或律師所把持,法官被牽著鼻子走的情形。所以,法官在掌握法學理論知識的前提下,還應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要苦練基本功,掌握審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豐富自己的實踐能力。只有具備了業(yè)務能力和實踐能力完美結合的法官,走進司法正義提高司法效率,才不是一句空話。只有法官整體素質提高了,整個司法體制才能呈現良性循環(huán)狀態(tài)。
3、培育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養(yǎng)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事實”以外尋求裁判的依據,而只有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認定的事實才成其為“法律事實”。群體的特殊性,是因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會的精英,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資質。法官一方面要以嫻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行使裁判職能。總之,為了法官職業(yè)的純潔和尊嚴,為了維護法官在社會中應有的地位,為了保障司法職責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法官通過公正的司法活動(完全可以理解為職務中的良好品行)維護社會正義,贏得公眾的尊敬;通過良好的個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獲取公眾的信任,這兩方面的有機結合才能維護法官職業(yè)的信譽,增強司法的公信力。這是法官職業(yè)對其職業(yè)道德的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標準》,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yǎng)、約束業(yè)外活動?!皽蕜t”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體系。法官職業(yè)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關鍵的是廉潔。公正是審判的靈魂和生命,是審判工作全部價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
〈1〉積極探索審判專業(yè)化分工,構建在民事審判格局后,根據完善、調整、優(yōu)化、提高的原則,按涉案法律關系的不同在全院設置專業(yè)審判庭,然后在各專業(yè)審判庭內按受案類型將庭內審判資源再一次分工細化,設立專門處理某一類或某幾類案件的專門合議庭,努力培養(yǎng)專家型法官。
〈2〉大力推行簡易案件速裁方式,實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不斷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guī)定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不得因主觀原因拖延辦案,造成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3〉繼續(xù)深化審判長選任制的成果,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繼續(xù)還權于審判長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主要進行全局性審判工作的指導,原則上不再研究個案的審理,促進審判權利與責任的統(tǒng)一。
最近一個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逐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力度,去年7月更明確提出了建設職業(yè)化法官隊伍的目標,可以說這是觀念上的一個重大進步。為此,最高法院相繼制定了一些頗有實際意義的舉措,全國各級法院也都積極地根據各地情況予以實施。但是,由于體制和司法環(huán)境的影響,使相當一部分法官在判案時忽略法律依據或是在案件環(huán)境和背景的影響下解釋適用法律。但如果每個法官都有明確堅定的職業(yè)觀念,這種情況可能會減少到最低限度。應該使每個法官具備角色意識,明白自己是法官而不是官員,明白自己服從法律就像士兵服從命令一樣是天職;明白自己的所有司法行為都是代表社會和國家,而不是任何政府或黨派。法院講政治,最大的政治就是培養(yǎng)教育法官樹立明確和堅定的職業(yè)觀念。
注釋:(1)參見李海濤著:《公正與效率》,法律出版社5月第1版,第12頁。
(2)張志銘主編:《用效率闡釋公正》,中國方正出版社6月第1版,第25頁。
(3)參見范愉:《小額訴訟無法逃避公正與效率之實現》。
(4)劉基業(yè)主編:《當前審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創(chuàng)新》,法律出版社年3月第1版第5頁。
(5)參見蔣惠嶺:《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五
素質教育的貫徹落實使得社會各界對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關注日益加大,積極探索其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及改進是是時代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針對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進行探討,以期以教學方法上的創(chuàng)新帶動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課程教學。隨著國內外形勢的不斷變化,加上教育改革呼聲的日益高漲,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育尤為重要,直接關系到學生的價值選擇與人生導向確立,對虛擬網絡世界錯誤思潮與文化交流碰撞中的西方霸權主義起到強有力的打擊??v觀當前我國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教學實際,其教學理念上的陳舊、教學方式上的不足逐漸凸顯,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發(fā)揮現有教學條件優(yōu)勢,做好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優(yōu)化成為教育改革的首要難題,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與調整勢在必行。
一、做好興趣引導,激發(fā)學生課程學習的熱情。
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必須與興趣的培養(yǎng)結合起來,奠定學生人生發(fā)展與課程學習的基礎。興趣的引導應結合課程教學實際及學生日常生活體驗,通過真實生動的案例導入引發(fā)學生課程學習的情感共鳴,從而調動起參與課堂的積極性。教師在興趣引導方面可以以自我體驗導入,減少學生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的陌生感,以興趣的激發(fā)與培養(yǎng)促進其后期的課程學習。在興趣引導方面教師要弱化自己的課堂主導地位,鼓勵學生大膽發(fā)言,積極討論,借助思想觀點的碰撞產生課程學習的動力,在好奇心的輔助下奠定對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的的正確認識。
二、課中積極突出主體,做好人本理念的積極凸顯。
素質教育理念強調學生主體意識的課堂發(fā)掘與培養(yǎng),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自然也不例外,應重點做好“主體參與”的調動與“人本理念”的凸顯。所謂的“主體參與意識從本質上說是調動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與學生的興趣調動具有相似的教學功效,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自主開展課堂學習。隨著學生課堂參與主動性的增強,其思維能力與判斷能力得到有效的培養(yǎng)與鍛煉,增強課堂教學實效性的同時提升培養(yǎng)學生自覺學習的好習慣。針對學生開設的課堂活動就是立足學生德育實際,調動主體意識的過程。所謂的“人本觀念”就是把學生置于所有教學活動的第一位,綜合應用各種科學的方法和途徑,讓每一位學生都成為課堂教學的積極參與者,努力將自己的全部身心投入到課堂學習目標中去。學生參與德育活動需要教師的有效引導,每一位教師都要在課程教學中樹立“人本理念”,尊重學生,一切為了學生,讓教學真正變得有意義起來。
三、引入多元教學模式,交叉綜合提升教學實效性。
隨著對思想道德與法律知識課程教學研究的深入,更多的新型教學方法利用在該課程教學中發(fā)揮功效。其中最應用比較普遍的創(chuàng)新型教學方法有案例教學、情感教學及啟發(fā)式教學。案例教學借助生動鮮活的教學案例將枯燥的理論知識形象化,具體化,通過與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實際的結合,增強學學生對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育的認同感,從而激發(fā)其學習熱情。情感教學是將情感貫穿于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教學的全過程,教師教學充滿熱情,學生學習充滿激情,通過情緒的渲染營造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教學的良好氛圍。啟發(fā)教學則是設置必要的教學情境,讓學生通過分組討論與交流探究的形式暢所欲言,得出對熱點問題的正確分析,教師在啟發(fā)教學中起著與引導作用。形式的創(chuàng)新帶動大學生思政學習的熱情,更好地推動理論向實踐的轉化。
四、發(fā)揮網絡優(yōu)勢,因勢利導提升教學創(chuàng)新性。
新時期網絡飛速發(fā)展,其對學生主流價值觀念帶來負面沖擊的同時也帶來教學方式的創(chuàng)新與教學方法的優(yōu)化。最大限度發(fā)揮網絡教學優(yōu)勢,通過因勢利導實現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優(yōu)化教學成為該課程教學改革的重點與難點。一方面要充分發(fā)揮網絡的宣傳優(yōu)勢,通過網絡媒體的宣傳讓學生更及時地接觸思政動態(tài)、思政信息與法律政策,從而指導自己的課程學習。對于教師來說,借助網絡可以及時把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時代背景,做好課程教學的備課準備工作,從而更好地開展課堂教學。另一方面做好思政與法律交流平臺的搭建。以自由開放的網絡平臺為基礎搭建思政法律教育交流的論壇,讓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開展思政問題與熱點事件的討論交流,從而增強學生對思政理論的理解與運用,增強對法律政策的認同理解。通過網絡與課程教學的結合,因勢利導做好學生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教育創(chuàng)新工作。
五、結束語。
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堂教學作為必修課程之一,直接關系到學生的未來成長與價值選擇,具有人生指導與未來選擇的重要意義,因此必須做好該課程的日常教學。本文從四個方面指出了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性,以期對今后的思想道德與法律知識教學起到引導與促進作用。
作者:梁詩婭單位:貴州商業(yè)高等專科學校。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六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加為社會的發(fā)展鞠躬盡瘁。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穩(wěn)步發(fā)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為社會主義的堡壘,為國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關鍵詞:
司法公正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事關重要,對于司法而言,其能夠公平正義的實現法律的價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僅關乎公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價值,為法律整個大環(huán)境貢獻出屬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對于個人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
從實體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帶給自身的便利性,為自身的行為做出有效的甄別,對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從而將自身權利有效的利用,產生符合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準則,長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為社會主義添磚加瓦。
從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個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個人的權益得以維護,那么整個社會對于司法體系將會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會所認可,那無疑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而言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價值。如果司法公正沒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會使得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證,那么無疑對于整個大環(huán)境來說也是一次不可小覷的危機。
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價值而言主要體現在其正義性和合法性。
對于司法的正義性而言,司法體制正義、審判及監(jiān)督制度正義、律師制度正義、法官選任正義、考核及獎勵懲戒機制正義都會對司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
在解決一些法律糾紛之時,還可以利用法律的正義手段,為一些糾紛的解決提出富有法律正義的解讀,從而有效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產生于尋求法律的過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利用公正的原則為司法結果的產生負責。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維護自身權益以及社會制度合理運轉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規(guī)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脅的時候,百姓就會對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會制度的維護將會收到很大的挑戰(zhàn),司法的合法性關乎每一個人對于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穩(wěn)步向前的希冀。
一個國家,只有司法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才會令整個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保護個人人權和打擊犯罪。保護個人人權即多數情況下意味著保護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而打擊犯罪,即意味著為社會整個大環(huán)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權固然需要保護,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其人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司法公正不單單僅針對于合法的主體,對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主體,其人身以及合法財產等權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對于人權問題更加的關注和保護的體現。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會環(huán)境。司法程序以及結果正當,會令人們心中對于司法的態(tài)度越加的改觀,從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會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輿論對于司法的壓力也會日趨顯現,而不公平的報道也會越來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對于整個司法大環(huán)境產生消極的抵觸心理,報復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發(fā)芽,百姓對于社會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現司法處理瑕疵的情況,百姓就會怨聲載道,法律的公正感將會蕩然無存,那么無疑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化發(fā)展將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輿論的壓力為司法施壓,那么對于整個法制體系而言將是一種不可言喻的敗筆。
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的時候,法律將是一個很有效的解決途徑,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僅憑道德規(guī)制無法做到的問題得到行之有效的解決。個人與社會是不可分離的,也是相輔相成的,維護個人的利益,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社會的利益的解讀,相信,在日趨發(fā)展的今天,法律將會是很好的調節(jié)個人與社會的工具,令法律的這桿天平能夠一直平衡的日趨進步發(fā)展。
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提供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離不開司法的公平和正義,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司法的公正永遠是一個國家穩(wěn)定發(fā)展的保證,百姓安居,社會穩(wěn)定,勢必整個國家都會朝著一個好的方向發(fā)展,盡管在發(fā)展的路途中會遇到困難,但路途中的荊棘往往有時候會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總之,無論是司法實體性還是程序性,無論是個人利益得以保障還是社會利益得以實現,司法的公正都將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體系構建出屬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走的更加的堅定,令整個中國在新的司法環(huán)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護,令中國更加的強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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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七
“大大連”戰(zhàn)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飛躍。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據我市發(fā)展的實際,按照我市建設的歷史階段,遵循城市建設的客觀規(guī)律提出的科學決策。隨著改革開放以來大連市城市經濟、社會的迅猛發(fā)展,大連市現有的地域規(guī)模和基礎設施已經逐漸成為繼續(xù)發(fā)展的制約因素之一?!按蟠筮B”戰(zhàn)略的提出和實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設思想在新的歷史時期的新發(fā)展,無疑將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但是,“大大連”的大決不僅僅是空間或地理意義的“大”。如孫春蘭書記等市領導所說,“‘大大連’不是簡單的‘圈地運動’,空間劃出來了,里面要有內容有項目,是要大力發(fā)展產業(yè)的”,“它實際代表的大連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和全面發(fā)展”。因此,“大大連”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規(guī)模擴張、功能提升、經濟發(fā)展、社會進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進,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斷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斷提高?!按蟠筮B”代表著一種社會進步,它將開創(chuàng)大連發(fā)展史上的一個新階段,在大連市建設史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大連市的司法系統(tǒng)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在現代社會,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夠確保公平,勢必導致社會不穩(wěn)甚至動蕩。失去穩(wěn)定,就談不上任何發(fā)展。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黨深切地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來,依法治國、依法治黨更成為全國、全黨的共識。在我市的各項建設中,依法治市也成為了一條基本的原則,“大大連”戰(zhàn)略同樣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這二者是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連”的建設中去體現,而“大大連”戰(zhàn)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連”戰(zhàn)略風正帆懸之際,如何確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為擺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筆者認為,實現司法公正和高效關鍵在人,在于人特別是執(zhí)法者的素質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時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時跟上。當然,法律的運行主要分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及守法幾個環(huán)節(jié),本文主要從司法方面進行論述。
提高法官素質,狠抓作風建設。
作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優(yōu)秀的品質應當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擾獨立判斷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備精深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素養(yǎng)。法官起碼應當是博學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潔的,超然的。只有這樣,法官才能夠做好工作,真正維護正義,解決糾紛,贏得尊重。
努力學習,提高業(yè)務素質。在西方不少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官是經過嚴格而系統(tǒng)的法律學習后,從律師中遴選出來的,因此具有豐富的經驗和淵博的法學知識。他們要求法官應當是一個法學家。在我國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這一要求選任法官。但是,提高現任法官業(yè)務水平,卻是迫切的任務。近兩年來,大連市法院系統(tǒng)對法官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不少法官開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本科生、碩士生大批充實進法院系統(tǒng)。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是,學歷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們的法官切不可為了一紙文憑而沾沾自喜,重要的還是不斷學習,學法律,學外語,學wto規(guī)則,學習國際貿易和法律規(guī)則,在不斷學習和不斷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
改變作風,提高政治素質?!懊褚獠豢蛇`,民心不可欺。”大連市和組織的行風評議給大連的法官們上了生動一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監(jiān)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進,鼓勵先進。如果能夠和一定的責任制聯(lián)系起來,使先進者上,后進者下,從責任人切身利益的處分上配合這一制度,將會更加有效。)我們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統(tǒng)的工作確實有了不少進步。但是坦率地說,法院的整體形象仍不能夠完全和我們這座美麗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連”建設中,城市的發(fā)展空間和城市地位更進一步提升,如何切實貫徹“三個代表”精神,切實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幣服務,為關系服務,將是擺在我們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遠的試卷。
[1][2][3]。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八
隨著我國社會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單一的專政轉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貧窮落后發(fā)展到小康社會,由義務主導轉向權利主導,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職能特有性質和司法活動特有規(guī)律的傳統(tǒng)司法觀念將會逐漸退出司法制度的歷史舞臺,那些明顯不適應新形勢要求、違背客觀規(guī)律的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也將遭遇巨變。時代的變革呼喚司法制度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銳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礎就是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首先應當知道何謂理念?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信念或價值觀。她是一種制度在構建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她是經過歷史歷練后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觀基礎,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現狀決定的,而不是純主觀的、先天的和超然的東西;理念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而不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理念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理念應該能夠通過外在的表現形式和活動得到反映和驗證,具體化為一系列實證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實踐,理念的合理性必須與具體的制度及其運作環(huán)境相結合才有真實的意義。具體制度是理念的慣常表現方式,而理念則在這種制度的產生、發(fā)展和運作中貫穿始終,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驗證和完善。每一個擁有思維的人都有理念,一個人在其行為中始終遵循的原則或信念、信仰,就是他們的個人理念。而一個制度的理念,則必須建立在若干人的集體智慧之上,是這個群體在圍繞這個制度行為的過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則和信仰。
[1][2]。
文檔為doc格式。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九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化,利益沖突也隨之加劇。同時,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穩(wěn)定性和滯后性,使其對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糾紛和沖突的調節(jié)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如何緩和社會矛盾,平衡利益關系,維護司法制度公正與社會和諧,對我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審判活動提出了嚴峻的考驗。本文主要通過對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顯著優(yōu)越性的介紹,從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審判中的建議。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現有的成文法無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決,理清存在沖突的利益類型,進而對沖突利益進行評估,結合自身的價值判斷進行相關利益衡平后將依據的法律引用到審判結果上的過程。利益衡量的一般過程包括“結論先行”環(huán)節(jié)及“依據法規(guī)的理論構成”環(huán)節(jié)。前者包括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權衡。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盡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實證據,調查與案件處理相關的利益類型,然后對所發(fā)現的利益進行歸類整理,繼而根據所發(fā)現的利益的相關性篩選出沖突利益,依據現有法律和價值判斷從而實現各方正當利益的最大化?!耙罁ㄒ?guī)的理論構成”環(huán)節(jié)則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環(huán)節(jié)后,通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衡量結論理由,從而驗證結論的正確性,增強結論的說服力。
利益衡量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從日本引入大陸,其精神內涵在于法官適用法律時,應擺脫機械規(guī)則的束縛,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原意,通過衡量案件中的各種利益從而對利益主體和沖突利益進行衡評,兼顧雙方當事人及社會利益,從而在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梁慧星教授認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各類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顯著的優(yōu)越性。
(一)在司法實踐中彌補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讓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面對立法漏洞時通過自己的價值判斷與利益平衡實現個案正義,繼而有效彌補司法實踐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時法官在綜合現有法律規(guī)則下,通過利益衡量尋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決法律的滯后性所帶來的法律適用難題。
(二)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
法官在審判中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體分析各方利益,不僅有助于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聽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化解各方糾紛,兼顧社會效果與法治效果的統(tǒng)一,從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正義。
(三)是法治原則與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體現法治原則,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維護,法律的裁決具有規(guī)范與指引社會和個體行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穩(wěn)定性實現,成文法律不宜在社會出現新情況時頻繁改動,通過利益衡量機制,有助于實現法律在保持變化中的穩(wěn)定,從而實現立法精神的實質內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議。
利益衡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國現有法律中還無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體標準。為了貫徹法治精神,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官要熟練掌握運用利益衡量理論來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彈性地解釋和運用法律從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設法律適用。
在我國的各類法典中應增設法律適用一節(jié),明確規(guī)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補法律漏洞。雖然實踐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對法律空白時不應拘泥于法律條文的束縛,填補法律漏洞應符合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但我國是傳統(tǒng)的成文法國家,法官習慣于演繹推理的定向思維及案件審判的終身負責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謹言慎行,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因此,我們應當在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利益衡量規(guī)則,使法官裁判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從而始終堅持法治原則。
(二)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質不僅體現了個人能力,更有助于實現我國法治建設的宏偉目標,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彌補法律漏洞審理案件對法官的法學素養(yǎng)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質的法官應符合以下兩個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養(yǎng)。采用利益衡量審理案件是一個融合歸納總結和演繹推理的復雜過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論,擁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才能很好地駕馭這個過程。二,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進行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面必須服從法律,遵守法律條文,同時他們都會加入自己的道德觀念來進行價值判斷,高尚的道德觀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價值判斷。
(三)建立中國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判例制度,這里所說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以我國的制定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參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受這些判例的`指引和約束,以判例補充解釋制定法。這樣,人們能夠合理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效果,從而樹立司法權威,增加人們對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據與理由的明示化。
對于經過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應當在判決書中出示利益衡量的過程,對平衡依據和推理過程進行充分的解釋。同時對于不適宜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利益衡量過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書后附加“判后寄語”、“判后釋法”等說明相關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規(guī)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各方利益主體的對抗情緒,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蔽覈鰹榇箨懛ㄏ档某晌姆▏?,如果單純依靠三段論式的邏輯演繹推理,忽視價值判斷,無法解決現實中復雜的問題。利益衡量理論突破了概念法學的束縛,倡導法官衡量案件事實中的利益,更加靈活自由地進行審判。同時也應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發(fā)揮其作為價值判斷的同時,不僅不能脫離法律規(guī)范,更要依據法律規(guī)范評價當事人利益及其體現的社會利益,彌補制定法的不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
一、我國農地流轉的動因、現狀和制約因素研究綜述。
(一)我國農地流轉的動因。
目前,國內外關于農地流轉原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對農地流轉的重要作用。kung認為,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yè)是影響和決定農地流轉的主要原因。
2、研究農戶兼業(yè)行為對土地流轉的影響。黃大學認為農業(yè)生產專業(yè)化分工能提高農業(yè)生產效率,而農戶兼業(yè)化則阻礙了農業(y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降低了土地產出率和土地利用率。
3、研究產業(yè)分工對土地流轉的影響。朱勇軍、徐建群認為,農村加速分工分業(yè)奠定了土地流轉基礎。
4、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對農地流轉的影響。譚丹和黃賢金發(fā)現農地流轉率與家庭非農就業(yè)率正相關,非農就業(yè)率提高1%,農地流轉率將提高16.26%。
(二)國內學者關于我國農地流轉狀況實證分析。
溫鐵軍利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1984――1992年間的數據對農戶的土地流轉行為進行了分析,發(fā)現參與過農地流轉的農戶比例僅為1.99%,這也是對農地流轉進行實證分析時所采用的數據長度較長、樣本數較多的文獻。谷彬構建了土地流轉指標體系,對區(qū)域土地流轉狀況與關聯(lián)要素進行了綜合評估。研究發(fā)現:農村土地流轉并不充分,土地流轉面積、參與農戶比例有限,農業(yè)兼營特征明顯,一些因素對土地流轉存在阻礙作用。程令國等認為現有農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經成為阻礙中國土地流轉的重要障礙,農地確權制度使得農戶參與土地流轉的可能性顯著上升。
(三)我國農地流轉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雖然農地流轉市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fā)展,但是也出現了很多制約因素,主要包括農地產權制度不完善、農地流轉市場中介組織發(fā)展緩慢、農地流轉缺乏法律保護、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等因素。
1、農地產權制度不完善。完善的產權制度是農村土地流動的前提和基礎,農地產權關系混亂將導致農地流轉不規(guī)范,從而損害農戶的利益進而妨礙農地的有效流轉和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2、農地流轉市場中介組織發(fā)展緩慢。目前,絕大部分地方的農地流轉尚處于自發(fā)階段,市場中介組織發(fā)展滯后,使得難以通過土地流轉優(yōu)化資源配置,因此應該對農地中介組織的建設和完善,是農地流轉市場成為資源配置的主體。
3、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由于我國農地流轉市場已經達到一定的水平,并且隨著時間推移將進一步發(fā)展,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導致農地流轉糾紛日益增多,農戶的流轉收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的管理機制和相關制度,促使農地流轉市場健康發(fā)展。
4、促進農地流轉市場發(fā)展的對策。賈雪池從中俄兩國的農地流轉情況、農地制度建設和農地流轉市場的.發(fā)展情況出發(fā),認為農地流轉制度是農地流轉的前提和保證,建議我國對不同地區(qū)采取差別化的農地流轉制度。張文秀等在對成都14個縣市進行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了農戶非農收入、受教育程度和土地流轉租金收益等因素對農地流轉的影響,歸納了促進農地流轉的主要決定因素。呂晨光等提出了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穩(wěn)定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和土地承包關系、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業(yè)風險保障機制等建議。
二、農地流轉、規(guī)模經營與農業(yè)生產率研究綜述。
(一)關于土地經營規(guī)模與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和農業(yè)生產率的研究。
國內外學者關于土地經營規(guī)模和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的研究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從農業(yè)的勞動生產率出發(fā),認為通過大規(guī)模的機械化對勞動進行替代,從而顯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農民收入。vandenberg等認為勞動力轉移使大規(guī)模農場存在勞動力約束,妨礙農民從事經濟效益更高的非糧食作物生產和農業(yè)的專業(yè)化生產,從而妨礙增加農民人均收入和提高糧食產量,因此需要機械化生產。黃祖輝和陳欣欣調查后發(fā)現,實行了規(guī)模經營以后的勞動生產率會高于小規(guī)模經營的勞動生產率,因為大規(guī)模經營的勞動力利用比小規(guī)模經營更充分,并且規(guī)模經營過程中新技術采用以及機械對勞動的替代將導致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袁軍寶認為農戶兼業(yè)降低了土地生產率,規(guī)?;洜I能提高農民收入,因此“規(guī)模化經營+農業(yè)產業(yè)化”是理想的農業(yè)發(fā)展目標;另一種是從農業(yè)的土地生產率出發(fā),探討土地經營規(guī)模與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和土地生產率之間的關系。雖然有學者通過經驗分析提出了土地規(guī)模與要素投入和土地生產率之間存在反向關系,但也有學者的實證結果顯示反向關系不明顯甚至存在正向關系。劉鳳芹認為土地分割不會妨礙農業(yè)機械化操作,因為農業(yè)機械的型號是多樣的,農業(yè)機械化水平的提高是機械替代勞動的結果,而不是土地規(guī)模化經營的結果。她還認為,經濟組織的性質與土地規(guī)模直接相關。羅必良總結了經濟組織規(guī)模效率的若干決定因素,并對農地經營規(guī)模問題進行了理論與實證的研究,認為農業(yè)在本質上并不具有顯著規(guī)模效率,農地家庭經營至少在現階段具有規(guī)模有效性。philipwoodhouse從生產成本的角度指出由于能源價格上漲,依靠機械的工業(yè)化農業(yè)模式雖然生產率更高,但在長期是不可持續(xù)的,未來農業(yè)需要小規(guī)模的勞動集約型生產方式。陳杰、蘇群利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20xx――20xx年的數據分析了農村土地流轉前后土地規(guī)模對土地生產率的影響,發(fā)現土地規(guī)模與土地生產率之間呈現倒“u”型關系。
(二)關于農業(yè)經營組織的研究。
目前,對農業(yè)經營組織的研究主要從形成原因、影響因素、模式和類型、所起作用和組織形式的制度創(chuàng)新等方面進行。黃祖輝等研究了影響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fā)展的影響因素及障礙。郭紅東、蔣文華從農戶角度出發(fā),通過建立農戶行為模型發(fā)現農戶參與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的行為受到戶主文化水平、生產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因素的影響。苑鵬通過案例分析研究了改革開放以來各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fā)展歷程、影響因素、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以及國家與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紫橹呛凸G芹調查發(fā)現合作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服務最多的是農產品銷售方面,其次是技術指導服務,農資供應和信息及經驗方面的服務也比較多。
不少合作經濟組織當初成立的動機就是通過合作的規(guī)模效應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減少交易成本,從大批量的購銷中得到差價。黃b等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創(chuàng)新及形成模式進行了研究,并對影響各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形成的因素進行了分析。從已有的研究來看,關于農村經營組織形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專業(yè)化和產業(yè)化的定性研究,關于土地經營規(guī)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集中的方式、途徑和意義上,兩方面的研究都很少提及對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的影響。定量研究方面,關于土地規(guī)模主要是研究與產出的關系,很少有關于土地規(guī)模和投入的定量研究。組織形式方面,定量研究主要是研究提供的服務、組建條件等,并沒有涉及到農業(yè)生產要素投入。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一
四川蜀瀘律師事務所趙永忠。
摘要:在現有國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護、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質低等情況,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權威得不到真正維護。為有效解決現有的矛盾,在保持現有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筆者提出了“當地審理異地判案”這一新思路,與大家商榷。
關鍵詞:地方保護人情案法官素質異地判案。
在世界各國,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國家機關是法院,最受歡迎的官員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會中,在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下,人民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捍衛(wèi)者,是公民權利的最后防線。公民對法治的信任和對法院的尊重,是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嚴肅執(zhí)法等公正司法行為來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國通過幾十年的法制建設,已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廣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識在不斷增強,對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斷提高。但司法腐敗問題依然嚴峻,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嚴重挑戰(zhàn)。筆者認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嚴重。
更會為其撐起保護傘。地方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已是中國一大特色,由于我國司法體制長期以來是依照國家行政機關的模式來構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來是地方黨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在財政、組織、人事編制等許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辦理,甚至管理。法院資金由地方財政供給,法院的人員編制更是由地方機構編制部門來核定。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受到當地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壓力,受到少數地方黨政權力機關和個別領導的不當影響、干預、乃至控制,從而法院不能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力。外地企業(yè)、外地人不敢到異地打官司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人情案、關系案、勾兌案依然困擾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guī)定》。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的嚴重。大多數基層法院的法官生在當地,長在當地,與當地的關系非常密切,親戚、朋友、同學、領導關系錯綜復雜。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職業(yè)準則,將個人感情帶入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將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國家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與律師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搞“暗箱操作”,損害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人情案、關系案、勾兌案雖然不是主流,但他嚴重影響了法院形象,大大挫傷了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積極性!
三:部分法官的專業(yè)能力和個人素養(yǎng)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決維系著公民的生死榮辱。因此在許多國家,法官的.選任是非常嚴肅的,總是要經過一道道嚴格程序的篩選才能得以委任。我國雖然頒布了《法官法》,但由于過去法官的出任條件寬泛,導致法官的來源復雜。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機關往往是復轉軍人和本單位子弟的安置地?,F在我國大多數法官雖已達到了大專以上專業(yè)水平,但熟悉中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現狀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學和自學考試含金量較高外,目前專門為有關部門設計的函授班、電大班、網絡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說,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選拔優(yōu)秀法官的選任制度,也沒有建立按照不同專業(yè)素質評定不同等級法官的標準,也沒有完全廢除按行政級別、工齡評定法官級別的不合理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qū)人才差距很大。據報道,我國還有260個縣沒有一個律師,從中我們也不難想象到這些縣的法院現狀??傊?,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地區(qū)的法官素質是無法達到應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質仍然是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1][2]。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二
「關鍵詞」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檢察監(jiān)督法院偵查控訴審判。
作為一項國家活動,刑事訴訟流程涉及國家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僅從權力主體的角度而言,刑事訴訟流程分別關涉三種國家權力,即警察權、檢察權、審判權,這三種國家權力之間應該如何分配和組合,這是刑事訴訟程序設計的中心問題。尤其是檢察權,上承警察權,下啟審判權,無疑具有訴訟樞紐的作用。正如學者所言,“有謂檢察為刑事司法運作之中樞。另一方面,又有謂檢察為埋沒于警察與法院之山谷間。雙方固均道出一面之真實,但無論如何,檢察功能之健全運用確為對我國司法制度構成致命性重要事”。因此,本章擬以檢察監(jiān)督原則為視角對檢察權的配置與功能進行初步探討。
一、“大檢察觀”:檢察監(jiān)督原則的理論基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據此,人民檢察院作為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實行法律監(jiān)督,這一原則被稱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原則,簡稱檢察監(jiān)督原則。在理論上,檢察監(jiān)督原則因與國外關于檢察權作用的規(guī)定大相徑庭,而一直被視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特色原則,它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特色。根據本書的分類原則和體系,檢察監(jiān)督原則無疑應被劃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體系中的政策性原則。
從淵源上考察,檢察監(jiān)督原則的法理依據直接來源于列寧有關社會主義國家中檢察權作用的理論以及前蘇聯(lián)刑事訴訟體制中關于檢察機關的地位和職能的設置。列寧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應當是統(tǒng)一的,“法制不應該卡盧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應該全俄羅斯統(tǒng)一,甚至應該全蘇維埃共和國聯(lián)邦統(tǒng)一”,為了維護法制統(tǒng)一,就必須加強法律監(jiān)督,“一般是用什么來保證法律的實行呢?第一,對法律的實行加以監(jiān)督。第二,對不執(zhí)行法律的加以懲辦”,顯然,在公、檢、法三機關中,適宜承擔這一任務的只能是檢察院,列寧指出,“檢察長的`唯一職權和必須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監(jiān)視全共和國內對法制有絕對一致的了解,既不顧任何地方上的差別,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響”,“檢察長的責任是要使任何地方當局的任何決定都不與法律相抵觸?!睓z察機關對法律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是全方位的監(jiān)督,不僅涵括公法領域,而且覆蓋司法領域,“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屬于私法范圍。我們容許的只是國家資本主義……由此只是擴大國家干預‘私法’關系的范圍,擴大國家法廢除‘私人’合同的權力,不是把羅馬法典而是把我們的革命法律意識運用到‘公民法律關系’上去?!睘榇?,“不要之順從‘西方’的愿望,而要進一步加強對‘私法關系’,即對民事案件的干預……不要放過擴大國家干預‘民事關系’的任何最小的機會。”據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應當延伸至民事領域,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監(jiān)督。
[1][2][3][4]。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三
公正司法是一個社會文明的標志,也是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手段。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經歷了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越來越注重公正、公平、公開和公慈,越來越符合社會規(guī)律和人類所追求的正義。從律師、法官、檢察官到公民個人,與司法相關的人都應該認真思考和深刻體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當前法治建設的歷史時期。
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它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公慈的原則,保證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公正意味著沒有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法外之地。公平意味著變著法的判決不能漠視被告或原告的真實情況,讓自己成為無辜的受害者。公開意味著每個人都有知道案情和判決結果的權利和義務,并能夠直接對司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公慈意味著司法行為應當以保障人民利益為中心,更注重讓人民根據自己的權益享受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公正司法的四個原則相互關聯(lián)、相互促進,構成了司法公正的體系。
公正司法是社會正義的保障,是國家法律制度的根本。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責任和義務相互糾統(tǒng)才能形成合理的政策法規(guī)和正確的司法觀念。公正司法也是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重要保障,它關系到社會生活質量和經濟發(fā)展水平,是強化“法治”理念的基礎和保障。
實現公正司法需要人道主義的價值觀、規(guī)范的執(zhí)法意識和技能、科學的司法評估機制等多個方面的因素的相互結合。在具體實踐中,需要強調四個方面:加強司法自給自足的能力,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加強信息公開和技術支持,加強對社會參與的調查和監(jiān)管。
第五段:結論。
公正司法是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和社會正義的保障,是實現法治的追求,是我們每個人都需要追求的價值觀。在實際的工作生活中,我們應當始終牢記公正司法的原則,積極參與公正司法的實踐和推廣,共同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公正、合理、和諧的社會文明。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四
在當今社會中,司法公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其中醫(yī)療保險(醫(yī)保)是一個重要的議題。身為一個醫(yī)學專業(yè)的學生,我對醫(yī)保的司法公正問題有著深刻的體會和思考。在這個主題下,我想就醫(yī)保的重要性、公正問題、改善措施、瑕疵以及我個人對醫(yī)保的體驗與感受進行探討。
首先,醫(yī)保作為一項社會福利制度,對于維護人民的健康和基本權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它通過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為廣大人民提供了基本的醫(yī)療保障,使得疾病不再是沉重的負擔。無論是大病小病,醫(yī)保都為人們提供了相應的報銷和補償,保障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時,醫(yī)保也為居民提供了平等享受醫(yī)療資源的機會,減輕了社會貧富差距的壓力。
然而,在醫(yī)保領域,司法公正問題依然存在著。首先是在醫(yī)保的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可能攸關資源分配和利益博弈的不公正現象。例如,有些地區(qū)的醫(yī)療保險實際效果遠遠低于承諾,導致了一些患者無法享受到應有的醫(yī)療資源;同時,有些醫(yī)保機構也存在著收費不透明、報銷流程繁瑣等問題,影響了患者的就醫(yī)體驗和權益保障。這些問題都需要司法機構積極介入,確保醫(yī)保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為了解決醫(yī)保領域的公正問題,我們需要從源頭出發(fā),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首先,應當加強對醫(yī)保制度的監(jiān)管與審查,確保政策制定、執(zhí)行以及相關機構的公正與透明。其次,應當加強對醫(yī)保系統(tǒng)的信息化建設,優(yōu)化報銷流程與服務體驗,減少人為因素對患者利益的侵犯。此外,還應當加大對醫(yī)保執(zhí)法力度的打擊,針對腐敗、貪污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確保醫(yī)保資源的公正分配。
然而,無論是司法公正體系還是醫(yī)保制度本身,都遠未完美。在實際執(zhí)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瑕疵和不足之處。首先,在醫(yī)保資源分配方面,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導致了有些人得到了過多的資源,而另一些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其次,在醫(yī)保政策制定上,缺乏對社會各方面的全面考慮,存在著一些理論和實踐的偏差。最后,在醫(yī)保服務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制度和機制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優(yōu)化。
作為一個即將從醫(yī)學專業(yè)畢業(yè)的學生,我有著親身的醫(yī)保體驗與感受。在我所在的城市,醫(yī)保制度較為完善,執(zhí)行較為公正。我發(fā)現,醫(yī)保給予了我們學生群體一定的保障,無論是在預防保健還是在就醫(yī)治療方面。同時,醫(yī)保制度對于貧困學生的資助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他們能夠順利地完成學業(y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醫(yī)保的報銷和保障范圍仍然有限,并不完全符合患者的實際需求。因此,我認為醫(yī)保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優(yōu)化,以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和保障。
綜上所述,醫(yī)療保險作為一個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對于維護人民的健康和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醫(yī)保的司法公正問題仍然需要我們的關注與改善。通過加強監(jiān)管與審查、加大執(zhí)法力度以及完善醫(yī)保制度和服務,可以提高醫(yī)保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同時,作為個體,我們也應當積極參與醫(yī)保制度的改善與監(jiān)督,為醫(yī)保的公正與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只有在這樣的共同努力下,我們才能夠實現醫(yī)保制度的公正與美好。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五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審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標。世界各國概莫能外。在新世紀開始之際,我國司法機關把公正和效率這兩個目標作為工作的重點,可以說是認識到了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抓住了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我們曾經困惑,下一步司法改革該如何走。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標得以確立。它的確立標志著我國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經變得更為成熟,從過去單一性的追求,比如對于抗辯制和程序正義的簡單摹仿,發(fā)展到更深層和更為全面的綜合性思考;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趨勢。此外,公正與效率目標的確立,不僅是一個口號和觀念的提出,而是在認識到司法工作的性質和內在規(guī)律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層理論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司法改革的各個方面和具體制度的設計。在這一意義上,對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將迫使我們把司法改革作為一個系統(tǒng)工程來看待,從而避免過去摸著石頭過河的零打碎敲狀況。
雖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標,但它們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不可簡單地視為一體。我認為: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效率是通過司法實現公正的最佳狀態(tài)。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內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沒有意義。在這一意義上,公正是第一位的.。當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時期和地區(qū),效率作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應該的。
公正和效率之間的相互依存和補充的密切關系是主導方面,也就是說,兩者密不可分。我們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正義而不顧效率會真正實現法治;反過來,也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效率而不顧正義與否是正常狀態(tài)??梢姡瑳]有效率的正義是延誤或虛幻的正義,而沒有正義的效率則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這對“孿生子”也會產生爭執(zhí)。在建立這一矛盾最佳結合的過程中,我們既要設立公正和效率的統(tǒng)一標準和原則,尋求兩者的結合點,也要認識到,上述標準和結合點并非一種僵死不變的公式,而是一種辯證的、因時因事而異的、需要創(chuàng)造性的裁量權靈活處置的原則指引。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司法對于公正和效率的側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說起來容易,真正從理論上論述清楚,從實踐上建立各種保障制度,以求實現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結合,則是一項艱苦細致的長期任務。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必須要有具體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這一意義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為司法改革這一系統(tǒng)工程的統(tǒng)領原則,可以用來檢驗各種具體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設立。只有在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實現。
此外,運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實現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雖然我國法官的素質已經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從新時期的要求和與國際接軌的要求看,其素質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亟需通過人員分類分層分責的方式得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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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六
四川省攀枝花市實驗學校。
這幾年我校大力推廣的“陽光”課堂就是針對傳統(tǒng)的教學模式下,教師們整天疲于奔命,學生們整天被題海淹沒;教師們缺乏激情,學生們缺乏活力等方面有所突破。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給學生提供充分的參與教學活動的時間和空間,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去探索,去操作實踐,去交流和分享探索的成果,體驗成功的快樂。作為課改的參予者,在近幾年的課改中深有的體會:
1轉變觀念,營造親情式的師生關系。
要打造有活力的課堂,首先要讓課堂充滿了熱情和激情,老師和學生之間應當是平等、和諧、輕松和快樂的。教師不再是教室里的絕對中心和權威,教師應由過去的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等角色轉變?yōu)橐龑д?、合作者、觀察者,讓學生在快樂的氛圍中交流、學習和思考。這一年多來,愿意主動和老師交流的學生越來越多了,而且交流的話題也不再僅于限學習知識方面的,學生生活學習中的點點滴滴他們都愿和老師分享了,老師和學生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親密了。
2教師激情投入,讓課堂充滿活力。
教師是課堂的組織者,教師的情緒直接影響著學生學習的情緒和學習效率;反之學習的情緒也影響著教師的發(fā)揮?!坝眉で辄c燃學生,自己沒勁兒,怎么能讓學生有勁兒呢。”這是幾年前在昌樂二中學習時一位教師說的,這句話很平實,卻充滿著教學的智慧。一個激情飛揚的老師,哪個學生面對他能無動于衷嗎?近兩年的實踐讓我體會到了,激情投入的妙處。
3充分相信學生,給學生展翅的空間。
“給學生多大的信任,學生就能做多好。”“放開手,讓學生自己走?!边^去我們總是不敢放手,生怕學生摔跤,生怕跌倒,害怕他們受到絲毫的損傷。因此,充分相信學生并沒有付諸行動,或者說沒有真正落實到教學中。
給學生足夠多的空間,給予充分的信任,相信學生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從接到新班級的第一天起,我就要求他們自己獨立完成預習的學案,收上來之后,我只是批一個“閱”字,對于預習中存的問題學生在課堂上自己或者通過小組合作的方式解決。在能力提升環(huán)節(jié),就特別有針對性的給予指導,適時的拔高和提升。實踐證明,不是學生自學能力得到提升,而且自信心也得到增強。
4學會總結,在反思中進步。
我們經常再說反思,反思,只是流于口頭說說而已,真正把反思落到實處的,屈指可數。最多就是讓學生考試之后寫上幾百字的反思,而學生呢,大多都是寫出了認罪書,或悔過書,反思沒有落到實處,只是說一些空話套話,沒有直擊要害。因此,我們感覺平時我們所謂的反思意義不大。
每節(jié)課留出幾分鐘讓學生整理這一節(jié)課的筆記,反思學習的主要內容,然后進行必要的課堂測驗。這種方式,給反思提供了依據和載體。
5打造高效學習小組,讓學生在合作中快樂成長。
這項工作主要是班主任在做,我只是提供了一些參考意見。小組建設搞的比較好的班級,目前的學習效果還是很明顯的。因為通過學習小組,學生在學習上互相借鑒,討論探究,真正體會到“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在生活上,學生互幫互助,真情相待,真正感悟到了朋友的含義;在常規(guī)上,學生學會了承擔責任,真正體會到了“小組榮辱,我的責任!”?,F在的學生多數都是獨生子女,大多缺乏團隊意識和合作能力,而通過小組學習這種方式,通過每周、每月、每學期的小組綜合評比,學生真正明白了“團結就是力量”“合作才能共贏!”。
6精心設計教學,提高教學效率。
要成就精彩的課堂,就要精心設計好各個教學環(huán)節(jié)。課堂導入手法要創(chuàng)新,課堂探究情境要精心設計,課堂小結方式要簡短精辟。
一堂好的課要有一個好的開頭,一個精彩的教學中心環(huán)節(jié),還要有一個好的.結尾。課堂導入,是激起學生求知欲和學習興趣的源泉,是讓課堂活躍起來的前奏,它影響著一堂課的成敗。課堂教學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是如何使學生主動獲取知識是重點,而如何使學生“動”起來則是關鍵。小結是課堂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段,課堂小結的好壞,是一堂課成功與否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通過近幾年的課改,使我更加堅信學生才是學習的主人,學生的學習過程是探求新知、學會應用知識、學會合作、學會審美、學會健體的一個綜合過程。教師的責任更重要的是鼓勵與喚醒,鼓勵學生進步,喚醒學生的潛能,是幫助學生成長,而不是代替學生成長。課改的道路還很漫長,任務還很艱巨,但無論前面還有多少困難,作為教師的我們一定會堅持走下去。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七
公正司法是法治社會的保證,是調解社會糾紛的有效途徑,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法律是最高的準則,司法公正是法律得以執(zhí)行的關鍵。而作為普通公民,我們不僅應該尊重司法機關,更要了解司法制度的運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將談談我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對司法公正有更深入的認識。
第二段: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法律實現公正的重要機制,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法律是為所有人服務的,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了偏差和不公,將會損害民眾對司法的信任,進而使司法機關失去公信力。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社會的根本。
第三段:提高自身法律素養(yǎng)的重要性。
作為普通公民,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yǎng)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加準確地認識到自己的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僅有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有效地實現法律,維護公正司法。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通過多次參加法律培訓和參與案例解析,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更加準確理解了法律法規(guī)。
第四段:法律文書的重要性。
法律文書是司法實踐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諸多環(huán)節(jié)之一。法律文書不僅是司法實踐中重要的記錄手續(xù),也是當事人權益的保證。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法律文書的內容不實或者不合法,將會對司法公正造成不良的影響,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我們在日常的法律實踐中,要特別重視法律文書的作用。
第五段:結論。
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重要基石,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發(fā)展的核心保障。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yǎng)、關注法律文書的作用,都有助于維護司法公正。我們每個人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應該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法律實踐,守法用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八
為全面推進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倡廉工作,促進全體干警依法履行職責,規(guī)范日常行為,確保公正高效、廉潔為民司法,我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不接受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與律師進行非正常交往,不違反規(guī)定插手過問案件,不利用評估、拍賣等謀私,不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時刻牢記“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公正廉潔司法,堂堂正正做法官,清清白白辦鐵案。
2、自覺接受監(jiān)督。遵守政治紀律、審判紀律、財經紀律、廉政紀律。自覺接受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及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做讓黨放心、人民滿意的好法官。
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自愿按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理。
承諾人:
年 月 日
司法公正的論文(模板19篇)篇十九
司法效率低下似乎是伴隨司法制度而生的一個頑疾。莎士比亞曾借哈姆雷特之口將“法律之遷延”(law‘sdelay)稱作人世間的幾大苦難之一,他用“待到草兒青青,馬兒已經餓死”這樣的諺語對司法拖延提出譴責。直到今天,司法系統(tǒng)不能對案件和糾紛作出及時的處理仍然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
包括拖延在內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敵。案件與糾紛的公正處理離不開法官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的采信。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有關記憶會模糊不清甚至顛鹿倒馬。某些證據可能會完全滅失,從而使事實墜入永遠無從查考的茫茫黑暗之中。拖延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決變得毫無意義,效率低下會令當事人的生活處于長期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之中,在訴訟的戰(zhàn)車上進退兩難:退則代價已付,心有不甘;進則定案無期,代價尚不知要再付幾多。遲到的判決會加劇執(zhí)行的困難,勝訴方拿到的判決書更可能成為一張空頭支票或司法“白條”。低效將削弱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他們只好知難而退,選擇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因此,司法低效不僅僅是個糾紛與案件及時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整個依法治國事業(yè)的成敗。
觀察今天的司法體系及其運作,我們可以發(fā)現其中損害司法效率的若干因素。首先是法官不獨立。司法管理體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將法官納入到了一種等級服從的格局之中,對于自己所聽審的案件,法官很少有排他性的決策權;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等都可以對法官的.決策過程施加影響。這種無視法官獨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榮譽和尊嚴-“既然迅速而公正地判決案件跟我個人的榮辱沒多大關系,我何苦來?”更由于環(huán)節(jié)太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仿佛關卡林立的道路難以暢通無阻。
通過損害獨立進而降低效率的因素還可以在法院之外看到。從一個宏觀的角度說,我們的司法決策還難以做到憲法所要求的“依法獨立審判”,其他非司法或非法律因素常常影響甚至左右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如此,我們現行訴訟制度的一些結構性的缺陷也無從確立決策的穩(wěn)定性和有效性。例如,“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在案件終審判決生效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申訴,要求法院對案件再審,再審當然又可以推翻從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決。如果這樣的再審要求得到檢察機關的支持,法院則更需認真對待。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下,人們根本不可能得到一個最終確定的判決。司法決策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無法做到“雙贏”,必須判決一方當事人敗訴。從人性的角度說,敗訴方不可能喜歡相關判決。如果案件一經終審,便不可能改變,敗訴的當事人也就不作推翻判決之想,而開始新的生活。但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開啟了欲望之門,讓敗訴方不斷地求助于各種正當的或不正當的途徑,以圖推翻對自己不利的判決。于是,我們就看到,多少人終年路途奔走,權門呼號,多少資源耗費在這試圖讓每一個案件都達到完美結局的無盡追求之中。我們該記住西塞羅的話:“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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