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雙方或多方在特定事項上達成共識并以書面形式表達的一種法律文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協議的寫作方法和注意事項,小編整理了一些實用的合同協議范例。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一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議,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4)與關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方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銷售合同訂立后,客戶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戶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戶資料。
第四章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戶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權限規定報相關權限人審批。
第13條當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戶經理與客戶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不續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戶流失報告單》說明緣由和后續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審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戶,《客戶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審核后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未發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戶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審核;《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銷售部客戶經理依據變更后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辦理由于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并將結果匯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以及其他關聯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戶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并歸類存檔。
第19條客戶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戶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戶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行。
第20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六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沖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第23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發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的“民法典時代”終于到來了。這是中國歷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頒布以來,我認真學習內容,并對內容進行詳細分析,找到一些法律依據和支撐,對我們關注息息相關的部分精心解讀。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職業息息相關“合同效力問題”談一下我的理解。發言當中如果有不當之處,希望各位指出來我們共同切磋,已達到對這部法律的更深刻的認識和使用。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布后,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吸收等調整和變化。下面我對此次學習,通過認真梳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學習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布前,有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夠緊密,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于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需批準合同、無權代理、越權訂立、超越經營范圍、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一般性規定。并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關鍵,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于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于公序良俗范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于通謀虛偽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對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沖地帶,體現了使合同盡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我的解讀今天就到此,有沒有不同的觀點。我們共同來切磋,一次幫助我更快的進步。
學習心得體會
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于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屬于公序良俗范圍。如此看,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有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于通謀虛偽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對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關合同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對合同效力靈活處理的緩沖地帶,體現了使合同盡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深刻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邏輯調整、內容增減、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于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索。《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復雜性,向我們努力呈現在鼓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復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復雜。”
學習后我們更加深切認識到,《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和現實的需要,維護了人民權益,大到國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個人信息保護,標志了我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回應了社會關切。此次授課,也為下一步在法庭裁判中的適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我一定利用休息時間,對這次進行更加深入的學習,并把這部分內容用到我的工作中,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三
模板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甲方(贈與人):215;(寫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贈人):215;(寫明姓名、住址)甲乙雙方就贈送215;(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215;(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215;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215;(簽字、蓋章)乙方:215;(簽字、蓋章)年215;月215;日知識拓展: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二、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三、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四、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四
民法典天價彩禮規定你知道多少?具體來說,實踐中的彩禮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的時候,男方向女方贈與的一定財物。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天價彩禮規定,歡迎查閱!
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實質上禁止的是買賣婚姻或者以婚姻為借口索要“天價彩禮”的行為。
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彩禮的返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根據上述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只有在雙方登記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你們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只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其實,彩禮錢只是一種形式,我們不能用它的多少來衡量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們可以在乎彩禮一般給多少錢合適,但是不要在乎彩禮收多少錢合適。事實上,彩禮的多少和女兒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關系。所以,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家長,因為對彩禮漫天要價而導致原本恩愛的小情侶不歡而散。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給多少不重要,就是個心意,以女方父母滿意,男方父母可以接受為合適。可以通過媒婆給。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婚姻關系成立條件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之后,婚事乃定,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由此娶得的妻子稱為“聘娶之婦”。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五
第2條本規定所指的合同為項目部簽訂的所有合同。
第3條項目部各級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六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準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并就磋商范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于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采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法律審查意見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七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企業職工(集體)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生效條件: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合同,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小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八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范圍、錄用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二)自愿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愿,自愿報名。根據我國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愿報名應招,是對公布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愿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后,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布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并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于是進人第二階段。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后,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復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并注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簽訂其實可以直接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若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通過其他一些證明來進行佐證,就包括考勤記錄、工資條、工牌等等。當然,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九
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民法典》時,合同法作為其中的重要部分,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在課堂上學習并閱讀相關文獻后,我對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并且在實際生活中也體會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適用性。通過本文我將分享我對民法典合同發的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對于合同的定義和形成的理解。
合同法是一門經濟法律學科,是國民經濟活動規律的基本法律。在合同法的范疇中,合同的定義和合同的形成是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的知識點。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及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約、承諾、接受三個階段。其中要約是指一方以展示意思的方式表示愿意與他人成立合同的意思;承諾是指對要約發出明確同意的表示;接受是指要約方對承諾方發出同意的表示。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需要重視合同的形式要素,如書面形式、卡口、發票等等。我們也需要注意合法性要素,如合同標的、合同內容等等。
第三段:對于合同的基本原則的理解。
在合同法中,合同是要受到基本原則的制約的。合同基本原則包括自由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以及保護弱勢當事人原則等。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的自由,包括自由訂約、自由選擇、自由解除合同等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地位平等,承擔責任也應當是平等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應該表現出誠實守信的態度,不得欺詐、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公平原則是指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應當平等自愿,協商公正,捍衛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弱勢當事人原則是指在合同關系中具有依賴性格的一方應當得到合法的保護。
第四段:對于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理解。
當合同違反或者不履行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履行義務、解除合同等等方式。具體來說,違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違約金,或者進行物品的補償賠償。適用履行義務即指當違約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可以要求其履行,達成約定的目的。解除合同即指由合同各方自愿協商解除合同,停止合同的執行效力。在一段合同關系中,如果違約方未向履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那么履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違約一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五段:結論。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已經成為企業之間、個人之間、渠道之間進行貿易的重要手段。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實踐操作,對各行各業有著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和了解合同法,不僅幫助我們更好地處理各類法律糾紛,也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契約活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因此,我們應該始終堅持合同法的原則,增強合同法的誠信意識,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竭盡所能。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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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十一
男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民政局(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協議人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為避免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男女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離婚。雙方承諾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過完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二、雙方承諾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適宜離婚冷靜期的情形,自愿離婚是雙方冷靜思考、妥善抉擇的結果,既能保障雙方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作出正確抉擇,雙方綜合考量并做了保護好未成年子女和雙方其他家庭成員利益的相關方案。
三、雙方承諾婚前已經履行了如實、妥善和完整的告知義務,不存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等導致婚姻基礎關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四、子女撫養。
1.男、女雙方育有一【子/女】,姓名為_____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兒子/女兒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固定撫養費______元,在每月____號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歷,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調固定撫養費_____%。孩子醫療費、學費、報班輔導費等費用,由雙方各負擔50%,男方應在女方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一個月內支付。
3.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每月/_____次。但應提前_____日通知女方,協商具體地點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_____歲的,應征求孩子的意見,在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探望次數和時間都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應不超過__________天。若女方無正當理由,妨礙男方行使探望權的,應承擔__________賠償金。
五、財產分割。
1.【存款】雙方婚姻關系存續以來,目前共有存款__________元,目前男方賬戶__________元,女方賬戶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_____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給_____方__________元。
2.【房產】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路____小區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____現金____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7天內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歸女方____所有。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
注:房產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為一方拿房,另一方給予金錢補償,或是將房屋出售,將房款分割。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貸尚未還清,可能銀行或不動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產權證更名手續,建議事先咨詢銀行及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若無法變更,雙方應協商延長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產。
此外,目前比較流行將房產贈與孩子,待孩子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在孩子成年之前,撫養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權。這種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該贈與一般不可撤銷。但孩子成年周期較長,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侶后,往往會一起住到該房屋,容易引起糾紛,因此采取這種分割方式應慎重考慮卻應對房屋使用權有詳細的約定。
3.【戶口】男方應在______個月內遷出戶口。
4.【車輛】雙方目前有____________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為____________,登記在由女方名下,該車輛離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補償____________元給女方,于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_日內支付,女方在收到補償款后一個月內配合男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注:由于車輛二手出售往往會有較大貶值,建議采取一方拿車,另一方給予適當金錢補償的分割方式。若是車輛登記人拿車,則不需要變更手續,該條款可進行簡化。
六、債務分割。
雙方確認,以下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1、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萬元;。
2、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萬元;。
3、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萬元;。
上述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到期后各自承擔50%。今后若發現其余債務,在誰名下的債務由自己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因男方/女方對外借款導致男方/女方承擔責任的,一方在支付完畢后可隨時向對方全額追償,逾期支付的,應按年利率_____%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原則上個人債務不再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各自的債務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對方來承擔。但要避免實際上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卻以個人名義欠債的,在協議中約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能避免一方單獨償還債務而無法追償。
七、不得轉移隱瞞財產。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按照年利率[?]%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等)。
九、送達地址。
該協議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女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規定合同(通用12篇)篇十二
在我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后,新一代的民事法律體系以及合同法都得到了巨大的改善與提升。在合同法中,民法典則首次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并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要保持誠信和公平。同時,在合同法中還有關于合同的約束力、履行義務、保證責任、違約責任、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等內容的規定,這為科學合理地界定各類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積極學習貫徹實施新法律的過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民法典合同法對于個人與公司在交易合作時所帶來的巨大價值。
第二段:合法合同的要素。
合同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其必須符合合法合同的要素才可以作為有效合同執行。民法典對于合法合同的要素中明確規定了意思表示、約定的內容、當事人、形式等幾個方面。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當事人。合同是由當事人簽署的,當事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養對于合同合法有效的簽訂來說十分重要。在這一點上,企業家在合同簽署之前需要加強自己的法律知識,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政府也需要加強對于企業和公民的法律教育宣傳,以保證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第三段:過失責任在合同法中的體現。
合同法中針對違約者的過失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強調了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當事人違約后,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點上民法典合同法也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標準。企業對于自己的合同應該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以免由于自身管理混亂或法律知識不足而導致違約行為的發生。同時,政府也應該打牢“法治基石”,通過加強對于法律教育的普及,提高人們的法律素質,減少因法律知識缺乏而造成的不法行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段:履行合同義務適用的準則。
在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履行義務適用的準則十分重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需嚴格遵守各項約定,對于自己的義務負責,確保能夠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費用、提供服務或交貨等義務。同時,當事人還應該對于未預見但可能導致違約的情況,適時做出應對措施,避免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違約行為。同時,在合同中,應當勾畫出交易的目的、合同的內容、具體的經濟效益、義務的履行和終止的方式等細節,為交易雙方提供合理的經濟保障。
第五段:結語。
民法典合同法在我國貫徹實施后,讓我們清晰認識到合同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法律價值。此外,合同還能夠為當事人之間打下企業與個體經濟參與平等競爭的法律基礎,保障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合法性,進而促進市場的繁榮和發展。在未來的實踐中,我們還需持續深入學習合同法律度量標準,以獲得更好地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和履行應盡職責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