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一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于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范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當家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人方面的干預的決心。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了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什么要如此明確化呢!因為近年內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這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同時,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6、長期以來,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經常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四簽,勞動者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不這樣做的處罰措施是“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7、針對大部分沿海地區外資企業在進廠時收到服裝押金,或要求財物擔保的現狀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8、試用期上的新變化:按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于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變相盤剝勞動者。還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的時間周期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工資待遇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違反試用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變化9、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變化10、有些企業中勞動者會在拒絕錯誤指令時遭到企業開除,理由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或者出現某些企業想開除某員工時會故意設置違章指令讓員工就范,如員工拒絕執行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舊的《勞動法》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則明確了“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變化11、針對企業通過更換法人而掩蓋經濟性裁員的目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變化12、新《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內勞動者不能說走就走。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舊的《勞動法》中規定“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3、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終止合同。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又約定“第四十六條有不繳社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款放在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款的后面,體現了新法中以勞動者這樣一個弱勢群體的重視。
變化14、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換回“不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5、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特別規定。
變化16、沒有工會的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時,不能以簡單的職工推薦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而需要有上級工會指導推薦的代表才有資格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這就使得集體合同代表了絕大多數企業職工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變化17、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了規范。限定了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報酬勞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起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本律師提示:勞動合同的生效與勞動合同的成立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本律師提示: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對《勞動法》該項規定的補充,《勞動合同法》第十二—第十五條的規定更為詳盡: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鍵詞一: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鍵詞四:違約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借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關鍵詞五:解約。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情形下,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延續了《勞動法》以上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在這30日時間內,勞動者往往需要時間去尋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種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詞六:裁員。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
與此同時,為了降低裁減人員對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是補充規定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等。另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關鍵詞七:終止合同。
在《勞動法》的實施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對于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調整了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還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二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四條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一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四條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五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效益工資部份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c.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七章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a.城鎮社會保險b.小城鎮社會保險c.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七條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d.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k.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八條除按合同三十一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九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章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一條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二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三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二章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四十六條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五十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第五十一條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三
我6月進了一家私企上班,一直到12月讓我簽合同,合同為兩份,公司那份我簽了也蓋章了。我自己這份沒簽也沒蓋章,然后2月24號申請辭職,公司說合同上說辭職需要賠2個月的工資。后來協商說不需要我賠2個月工資,只要求我這個月的工資一分錢不要。請問,合同算不算生效,還有就是,這幾個月沒有繳過保險。。。如果我告這家公司,能有幾成把握拿到屬于我的工資。。。。保險是否會給補上。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五
你所咨詢的問題屬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原因分析: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只有符合如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合同的;3、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改變原勞動合同內容,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
本案應該屬于上述第4種情況,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并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降低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使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這屬于一種變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提高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簽的,勞動者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勞動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國界分別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以往的規定計算補償金;以后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補償金。就本案而言,2008年1月1日以前,沒有關于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規定,故此只能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補償金。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六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全國人大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篇二:
1、《勞動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19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動法合同試用期。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七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八
我6月進了一家私企上班,一直到12月讓我簽合同,合同為兩份,公司那份我簽了也蓋章了。我自己這份沒簽也沒蓋章,然后2月24號申請辭職,公司說合同上說辭職需要賠2個月的工資。后來協商說不需要我賠2個月工資,只要求我這個月的工資一分錢不要。請問,合同算不算生效,還有就是,這幾個月沒有繳過保險。。。如果我告這家公司,能有幾成把握拿到屬于我的工資。。。。保險是否會給補上。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九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定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定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可以部分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19條:勞動合同書面形式定立,具備以下條款: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報酬,紀律,終止的條件,違反的責任。
第21條: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25條: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書面形式進行嚴格要求,這樣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今天,我們是時候準備一下勞動合同了。你是否在找正準備撰寫“勞動法勞動合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素材,供大家寫文參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5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第八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調解及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關于“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實施活動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乙方主要工作職責是:_________安裝及甲方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主要工作方式:根據甲方的時間安排,在乙方無合理客觀原因的情況下必須隨叫隨到,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不得與甲方同類型的其他公司進行業務性質相類似的活動;。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保護好設備安全,防止設備損傷。
四、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甲方給乙方提供以下的報酬。
(一)項目提成: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其他福利:提供出差住宿補貼,提供相關業務的通訊費用報銷,提供工作餐補貼;。
(三)提成在項目完成統一核算后的當月發放。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雙方合作良好,可以續簽本協議。
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現住址: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本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第二條工作任務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工作任務:在_________________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條勞動紀律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元。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賠償。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擔%,病舉工資為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舉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天,婚假天,喪假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安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元;賠償金元至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一
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開始執行。《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對一些新現象作出了規定。
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現行的《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規定進行了調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勞動關系即成立,勞動者享有相應的權利。
對于不跟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用工之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1個月內簽訂了,不違法;未在1個月內簽訂,但在1年之內訂立了,在此期間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用工滿1年仍未簽訂,除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10年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以及企業長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在三種情形下,除勞動者反對,否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包括: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行為,續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80%
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雖然現行的《勞動法》中對“試用期”有一些規定,但現在我省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工成本,存在試用期延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
據悉,新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標準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不得超2個月;3年以上或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得超6個月;不滿3個月或者以完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約定一次試用期。”
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有崗位范圍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現在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社會化分工的.需要,但也存在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和勞務派遣公司合謀牟利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勞務派遣者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雙方應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同時規定,當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同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成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正式規定,必須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重要內容,寫進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這些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也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雙方可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三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勞動法并沒有強制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幾年,只是規定有一年、兩年、三年、五年以及無固定期限用人單位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定。而勞動合同續簽幾年,這和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不過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5.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10.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北京勞動用工合同。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終止。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xx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xx。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xx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xxxx元或按xxxx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xx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合同范本《北京勞動用工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五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屆滿,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終止,勞動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2)一至五年的短期勞動合同。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合同。
(3)定期輪換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定期輪換工仍保留農村戶口,實行亦工亦農。另外,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4)一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主要針對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
無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終止的日期。無固定期限合同規范的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和企業的存續期內無限期存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勞動關系,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意見,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此類勞動合同期滿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準。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專業16篇)篇十六
網友的疑問:
專家的解答:
您好!類似您這種情況在中、小型企業還是比較多見,《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在聘用勞動者后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勞動法》實施時間尚不長,建立勞動雇傭關系時應當簽定勞動合同的觀念尚未廣泛在企業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業認為只要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就可以不受勞動法律的約束,在辭退勞動者時較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實際上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并且在《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然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鑒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局面將長期存在,并且勞動者在求職和就業時處于弱者的地位;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原勞動部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規定,勞動者還可以要求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勞動保護待遇損失和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
雖然有以上法律的保護,簽定勞動合同還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您應當向公司提出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執意不簽,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的勞動監察科投訴;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辭退您,您可以向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不簽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保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