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一種法律約束力強的文件,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接下來是一些專業金融機構定制的借款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份《_____________集團@@卡使用協議》。編號為___________的合同約定申請人一次性向被申請人支付50萬元卡費,每三個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1250元,合同期限約定為1年。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50元卡費,合同期限為6個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56萬元。兩合同同時約定如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費用,超過七個工作日后,被申請人除應繼續支付卡費和約定的免費消費額外,還需按應付款每日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支付100萬元卡費,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請人不能向申請人退還卡費和約定的費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
截止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本金及收益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將該筆款作為本金從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開始每月向申請人支付收益款10557元。并從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開始對_______________年到期的本金進行償還。
截止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被申請人共計向申請人支付了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款,現被申請人仍欠申請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申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二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_____________元或查封同等價值財產。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爭議一案業經貴院受理,為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人特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貴院照準。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為該項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申請保全財產清單。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三
二:b公司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貸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共計100,000元(按行同期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狀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四
答辯人(被告):
被答辯人(原告);某銀行下屬信托公司。
答辯人因同被答辯人拆借資金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1、合同約定的“拆借資金期限”條款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下稱《拆借辦法》)第七條規定:“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印發《拆借辦法》的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規定:“拆借資金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其他金融機構對專業銀行拆出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拆借期限長達10個月至一年,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當屬無效。
2、合同約定的“拆借利率”條款無效。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業拆借資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3.17%,折合成月利率為10.98‰。
本案中,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5‰和17‰,遠遠超出上述金融法規規定,同樣無效。
依據《拆借辦法》第九條規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為拆借資金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最主要的條款。顯而易見,本案拆借雙方簽訂的三份拆借合同,均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疑屬于無效合同。
二、被答辯人訴求賠償“利息、罰息、復利”于法無據。
1、由于本案合同無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只需將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本案中答辯人已經將本金歸還對方,被答辯人訴求違法約定的“利息”于法無據。
2、合同既然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即使違反該合同也不構成違約。并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不在答辯人方面,答辯人已經歸還了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罰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對于復利:第一,同業拆借計算復利,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第二,因為合同無效,所謂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護,“復利”更是無源之水,無從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辯人違法拆借,依據《拆借辦法》等金融法規規定,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且應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條款違反了金融法規的規定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被答辯人。答辯人既已歸還全部本金,被答辯人訴求“利息、罰息、復利”沒有事實根據,更與法律相悖,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五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辯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復息部分的主張;。
二、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二項訴訟請求;。
三、由被答辯人承擔駁回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已以罰息利率主張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再主張復息要求答辯人承擔雙重違約責任于法無據,請法院駁回。
被答辯人主張的復利和罰息均具有懲罰性,屬違約金范疇,被答辯人通過主張罰息已足夠彌補其損失,再要求答辯人支付復息屬于雙重處罰,請法院駁回復息部分的請求。
二、被答辯人就本案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且律師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請法院駁回。
1、涉案標的不足20萬,按_____________省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費約為10000-15000元的標準,本案案情簡單,被答辯人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請法院進行調整。
2、被答辯人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律師費自一審開庭之后支付(調解和撤訴也按此標準),是附條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開庭,關于未開庭情況下律師費支付的時間、條件、標準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未有約定,被答辯人以未實際發生的費用要求答辯人進行給付,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駁回。
綜上,請法院支持答辯人的請求,駁回被答辯人上述訴訟請求。另本案答辯人并非惡意拖欠貸款不還,而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一次性不能湊齊20萬,答辯人希望能延期還款,也已向被答辯人申請延期還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六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來不及起訴,而被申請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請求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七
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為。那么借款擔保擔保合同出現糾紛后,如何確定管轄權呢?本文為大家帶來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案例,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于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圍,由該院立案并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后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后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后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系,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征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并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于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帶來的以實際案例的法院判決為大家解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認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八
關于:敦促履行貸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二0一二年月日
xx:
貴方與a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借款償還一事。經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師事務所ww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或律師)對雙方借款關系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本著友好協商原則,向貴方鄭重致函如下:
1、貴方于11月3日與aa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貴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借款到期后全額償還本金,利隨本清。律師認為,雙方所簽的合同合法、有效,相關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貴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2、依據合同約定,貴方最遲應當于4月2日前還清全部借款,且利隨本清。但時至今日,貴方皆未結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的約定,貴方將為違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人同意,致函貴方:請貴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內或者在209月20日前與aa公司聯系履行相關義務,否則aa公司將委托律師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二0一二年月日。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九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xx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xx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xx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出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司或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即所請事項):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即案件糾紛發生過程的簡要描述及提出仲裁請求事項所依據的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行本借款發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一
無爭議事實:20**年7月4日出賣人馬某、曹某夫妻二人與買受人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案涉房屋售價24萬元,出賣人欠銀行尾款由買受人代為償還。
另還約定“20xx年8月4日前甲方有權反悔賣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同日,賣方出具24萬元的收條一張。
同年9月18日,孫某將貸款本息還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評估價值交納了稅費辦理了過戶,于22日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馬某、曹某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
直到6月份,孫某以排除妨礙為由將馬某、曹某訴至法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四次審理,最后,馬某、曹某于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確認訴爭房產歸其所有。
有爭議事實:馬某、曹某主張該《房屋買賣協議》實際上系其二人為其親屬借款提供擔保,并非真正的買賣,其親屬實際只收到借款16萬元。
其親屬出具證言一份,證實內容與馬某、曹某陳述一致。
但孫某主張,因馬某、曹某未提供其親屬借款的證據、且其兩方存在親屬關系,所以,堅持主張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案涉房產應歸二原告所有。
理由是: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本案應適用該條款依法認定《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將房產歸還原權利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首先,原告未提供《房屋買賣協議》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證據;其次,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不適用于本案。
理由是:首先,因買賣協議的簽訂和房產過戶都發生在20xx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以的司法解釋去評判20xx的行為。
其次,該解釋規定的內容也與本案的事實情況不同。
而本案中,第一個不同是,買賣協議的內容上未涉及民間借貸問題,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第二個不同是,借款后期后,雖借款人未能還款,但因在買賣協議中約定了生效的時間條件,所以買賣合同已經生效。
第三個不同是,本案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出借人并未要求履行生效合同,而是借款人在要求確權,所以,在以物抵債后,不應再次提出抵債無效。
案件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內容上看,約定了原告可以反悔的時間即解除時間,那么該協議的生效時間即“20xx年8月5日前”,原告未行使解除權,該合同即生效。
在20xx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質,但在20xx年8月5日后因時間條件成就而轉變成了真正的買賣協議。
2、從履行上看,該協議生效后,被告償還了銀行貸款解除了抵押,且在被告還款后,原告沒有再償還貸款或是對被告的還款行為提出任何異議。
在被告過戶后,原告配合被告辦理的抵押貸款手續等行為說明房屋出售給被告是符合原告真實表示的。
3、從法律規定上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該兩條規定即為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條款,但本案中雙方并非流押,而是房屋買賣。
首先,被告不能直接從借款協議中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是要通過償還銀行貸款履行買賣協議來取得。
其次,買賣協議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再者,在約定日期前還款該協議解除,如未還款該協議即生效,選擇還款或是賣房,均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方式的選擇上更具有主動性,如果原告認為違背其意思表示,完全可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
4、最高法的相關會議精神并不禁止“以房抵債”
《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3條規定:“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后,一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見,以房抵債后義務人不可再主張協議無效。
最后,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中“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情況各不相同,不能一律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定協議無效。
最高法《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問題裁判指引》第7條也明確:“當事人同時有房屋買賣與民間借貸意思表示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解析】中寫明“有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復合性,房屋買賣與借貸法律關系并存;有的意思表示還會發生轉化,起始為借貸,后期又轉化為房屋買賣。
此類案件,從交易目的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個法律關系之中且不能轉換,如何轉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約定的房屋價格看,雙方當事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會導致利益嚴重失衡。
據此,借款人為借款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合并審理。”可見,在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如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對于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但借款到期后,借款關系轉化成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或者是以物抵債后,如果借款人在法律關系發生轉化或是以物抵債后,主張以物抵債不生效的,是不予支持的。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于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鑒于以上分析,原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經要求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隨之解除,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之規定,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終止,僅僅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諸多選擇權,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有其他權利,只要該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該種約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該等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業額度借款合同】(編號: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上訴人有權同時采取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解除合同,計收罰息,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因此,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與要求支付罰息、違約金的權利并不沖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違約金,于法有據,原審法院理應支持。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第四項判決內容為“在上述第二項判定的債務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對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在同一債權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應按如下順序進行:(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此處的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債權人和物保人之間進行的約定,也可以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三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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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四
借款起訴狀范文1: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并約定月息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原告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環縣村。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暫算至2月12日止)。
事實與理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分兩期歸還,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還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還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調判。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
此致
玉環縣人民法院。
借款起訴狀范文2:
被告2(連帶保證人):xxxx公司;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xx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xx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3被告承擔;。
5、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對上述訴訟請求1---4金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事實與理由:
約定,被告的借款期限為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借款期內,被告需要按照每月2%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手續費。
借款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如約支付了被告1全額的借款。現借款期限已滿,雖經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1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借款,被告2、3也均不履行擔保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成都市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五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六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七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八
糾紛已經是很常見到的了,小編在這里為提供給大家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給大家借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高級法律《關于對企業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明確“企業借貨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貨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處理。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如張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歸還。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75元之間的差價款。張、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xx0元交給張、李。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xx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似不應予以支持。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生爭議。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3、一般有效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擔保中《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保證。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經審理如果貸款合同有效且擔保有效,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內起訴,6個月內起訴的,判決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未起訴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十八條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起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擔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訴的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單獨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5、無效擔保責任的承擔。在原《貸款規定》中只規定了無效擔保在有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有的情況下只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到底多大,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還是按有效處理承擔全部責任。鑒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擔保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定。
(1)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總債務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責任的承擔。《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債務承擔問題。
債務承擔,簡單說就是變更債務人,新的債務人稱為承擔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可以經過原債務人同意,也可以不經過原債務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債務承擔屬于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后不得反悔。如張某與劉某合伙做生意,獲利三萬元,張應該分劉某1。5萬元,便給劉出據了1。5萬元的欠條。劉某女兒有病急需要用錢,找到張某之子說明情況。張子見狀同意自己先將款付于劉某并收回了欠條。后張某反悔,以未經父親同意為由主張將錢收回。法院認為張某之子自愿替父親償還債務,并實際履行,屬于債務的承擔。債權人與承擔人自愿簽訂債務承擔協議并予履行,無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于是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的稱之為債務的清償,或代為清償。如甲公司欠劉某10萬元貨款,劉多次索要未能如愿。當劉再次索要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該貨款自己可以償還并寫了欠據和還款時間。等到還款時間時,王未歸還,劉起訴到法院。王表示自己當時是無奈才寫的欠據,自己未經甲公司同意,自認還款行為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還款。
承諾書。
是一個代為清償的承諾。劉因王的承諾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償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條規定“沒有債務人的委托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解除他的義務的情況下,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必須是債權人以明確的態度即是以書面或者行為表示接受承擔人的承諾。如果承擔人在債權人接受之前已經撤回承諾,則不發生債務的承擔問題。如前,已經將錢交付債權人并把欠據收去,整個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恢復原狀,反悔是不行的。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于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xx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36、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的,視為企業零資產出售。出售前企業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負債的,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購買企業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38、企業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院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產與當地某資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仍在原地生產。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6)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責任承擔。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對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形式。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如某貿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1999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20xx年11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此案與前案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1、注意區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
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xx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3、惡債不予保護。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優秀19篇)篇十九
一、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協議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第三,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第二審法院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進行約定;第四,協議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協議管轄不得變更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4、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即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也不準許當事人以協議變更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
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為:
低于上述標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準。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