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塑造組織的核心價值觀和行為規范。規章制度范文中涵蓋了各個方面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建議和啟示。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倉庫消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大量商品,是防火重點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一條:倉庫主管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反映到超市事業部和公司,并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追究倉庫主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倉庫內部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主管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倉庫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嚴密配合保衛科做好倉庫的消防日檢、月檢、年檢工作,徹底消除各類隱患。
第三條:倉庫主管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義務消防員,參與保衛科日常防火檢查和消防知識培訓,以提高倉庫員工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班組、崗位責任人三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倉庫主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和文件,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組織,安排倉庫人員定期參與保衛科消防訓練、消防演習,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二)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負責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三)崗位責任人職責:(倉管員)。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必須負責本責任區范圍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上報。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應對火源嚴加管理。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第二條:庫區如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上報保衛科,經保衛科批準,落實好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時方可進行。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紙包、布包商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第二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三條: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第四條: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
第五條:臨時搭建的庫房內不能使用電源及電源照明。
第五章:儲存管理。
第一條:商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區、分類、分堆儲存。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兩米。如不足兩米應根據實際情況留足防火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機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機動車進入庫區應在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汽、柴油、油漆等揮發易燃性、鞭炮類易爆危險品。
第三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袋、廢紙箱等應及時清除,并妥善處理。
第四條:倉庫保管人員必須保證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先審后用。外來臨時用工如在庫房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備案,經同意后方能進入。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訊、報警裝置、及滅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嚴禁私自改變器材擺放布局。對器材擺放方位倉管人員應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緊急時才能快速取用。
第二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點、定人、定期檢查,進行維修、換藥,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七章:安全檢查。
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第二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條:倉庫必須堅持每日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倉管員、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八章:冷庫管理。
冷庫是超市存儲商品的特種庫房,冷庫溫度控制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商品存儲質量。為了保證生鮮商品品質,統一規范商品存放條件,正確使用冷庫,充分發揮冷庫的冷凍、冷藏能力,特制定冷庫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或溫度表壞時由主管及時通知電工。為明確責任追究填寫溫度記錄的員工在填寫完畢后簽名。
記錄表并簽名。
第四條:冷庫門要輕開輕關,員工取貨時,開門、開燈、撩開門簾進入冷庫,取完貨后放下門簾、關燈、關門,門鎖要關閉到位;嚴格禁止雙手抱著貨,用腳用力踢踏關閉冷庫門。
第五條:冷庫門簾是用來阻擋熱空氣進入,冷氣大量流失,保護庫內溫度。
持續。
恒溫的作用。員工取貨時,嚴禁將門簾撩起來不往下放,造成冷庫溫度迅速回升,壓縮機長時間運轉不停機,耗電量加大。第六條:冷庫照明燈是為了方便員工存取商品照明所用,由于冷庫內溫度較低,冷庫長明燈會造成燈泡不斷的升溫,當照明燈溫度升到一定值時,熱脹冷縮原理會導致燈泡發生爆炸,存在安全隱患,所以員工取完貨必須隨手關燈。
第七條:商品陳列擺放要留出通道,冷風機需加裝不銹鋼護網,護網孔控制在5公分內,風機正前方商品碼放高度不得超過風機的高度。蒸發器兩側1米內不得堆放任何商品,避免化霜時化霜加熱管烤燃商品外包裝,發生火災隱患。
器翅片。膨脹閥結大冰塊時,要用電吹風順著管路吹化,直至將大冰塊除掉,嚴格禁止用工具敲打,以免損壞膨脹閥管路。
第十一條:為了避免冷庫關住員工,發生意外情況,冷庫統一安裝了報警器,員工要認真維護報警器設施,切實起到報警的作用,發現報警器有不響的要及時與電工取得聯系。
第十二條:電工每日要對冷庫制冷情況進行巡檢,發現冷庫門密封條有損壞,或冷庫門坎有下凹現象,要及時進行維修,避免冷氣流失,影響制冷效果。
第十三條:各店物業負責人負責此管理規定的監督、檢查與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報門店并具有相關處罰建議權。
第九章:露天存放管理。
第一條:存放貨物區不得進行物品試驗、封焊、設備維修、焊割等作業。分裝物品,應在單獨的隔間內進行。第二條:貨物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三條:不得私自儲存違禁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放射性強,高溫下易爆的物品(如天那水,松節油,汽油,玻璃水,煙花爆竹,啤酒等)。
第四條:露天存放的機組嚴謹與室外高大金屬建筑物或外露金屬連接。第五條:露天存放的玻璃、玻璃柜臺及反光物品要放置在背光處,以免造成反光聚焦高溫造成火災隱患。第六條: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和雜物。
第七條:所有貨物的設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挪用,擠占,埋壓,圈占,堵塞滅火器,消火栓疏散指示燈等消防設施。
第十章:垃圾及紙箱存放管理。
第一條:不準在儲存場或堆放易燃物品的周圍吸煙或明火作業。第二條:廢品要分類堆放,嚴禁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廢品混放。第三條:要按安全用電要求設置用電設施。電源開關、插座及線路周圍堆放貨物要保持一定間距,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第四條:要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器材,定點放置,嚴禁挪用。第五條:紙箱存放處除滅火器外放不少于500升的水作為備用,或附近有水源。
第六條:超市垃圾每天最少清理一次。紙箱存放地上要有頂,紙箱存放時間淡季最多不能存放三天節假日不能超過兩天,春節期間一天一清理。
第七條:要每天認真檢查安全狀況,并做好記錄。對于因工作疏忽或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一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一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搶救,同時迅速上報,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四條: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在工作中發現并及時制止重大火災隱患,而使公司免受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侵害的員工,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安全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條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栽,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執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有義務有責任對工員進行宣傳防火知識、滅火知識、火場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識,增強防火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對新職工要做好上崗前的防火安全培訓。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產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垛與墻之間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四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五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六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七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八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吧!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第四章裝卸管理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第五章電器管理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第八章獎懲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1、庫房內物脾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倉庫消防管理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大量商品,是防火重點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一條:倉庫主管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反映到公司,并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追究倉庫主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倉庫內部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主管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倉庫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嚴密配合保安部做好倉庫的消防日檢、月檢、年檢工作,徹底消除各類隱患。
第四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班組、崗位責任人三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倉庫主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和文件,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組織,安排倉庫義務消防員定期參與消防訓練、消防演習,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班組長)。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負責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三)崗位責任人職責:(倉管員)。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一條:倉庫要結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種形式,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
(二)各級商業行政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定、制度。
(三)有關消防業務商品知識。
第二條:倉庫應每月確定一天為“安全活動日”,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一條:倉庫應對火源嚴加管理。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第二條:庫區如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上報公司,經公司批準,落實好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時方可進行。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布包商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二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三條: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第四條: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
第一條:商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區、分類、分堆儲存。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兩米。如不足兩米應根據實際情況留足防火通道,并保持暢通。
第二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機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機動車進入庫區應在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汽、柴油等揮發易燃性危險品。
第三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袋、廢紙箱等應及時清除,并妥善處理。
第一條:倉庫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訊、報警裝置、及滅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嚴禁私自改變器材擺放布局。對器材擺放方位倉管人員應做到人人心中有數,緊急時才能快速取用。
第二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點、定人、定期檢查,進行維修、換藥,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一條:倉庫必須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應嚴密配合保安隊(公司義務消防隊)做好倉庫每月、每周、每日的消防巡檢。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條:倉庫必須堅持每日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倉庫主管、倉管員、班(組)長、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四條: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在工作中發現并及時制止重大火災隱患,而使公司免受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侵害的員工,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安全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條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栽,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本條例由公布之日起實行,適用于公司原(輔)料倉庫及公司成品倉庫。倉庫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公司將定期對倉庫就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十二
1、目前我礦是重點防火單位,必須切實做好防火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永煤集團公司相關消防規定而制定,嚴格執行:“關于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的安全。
2、適用范圍:
xx煤業有限公司。
3、職責: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總經理為消防安全小組組長,副總經理、黨支部記、為副組長,財務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各車間主任、綜合部部長、辦公室主任為消防安全小組成員。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生產經營一起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工作程序。
4.1消防安全組組長和消防安全委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各車間的設備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消防應急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2配足,配齊滅火器材、供水系統消防栓、消防桶、消防鐵掀等消防器材與設備,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定期保養維修;全體員工要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毀壞、偷盜消防設施,不能將消防設施挪作他用。除發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
4.3每年對全體員工進行二次消防安全演練及防火教育教程,新員工入公司(礦)一律先培訓上崗,以免違規作業,發生事故。新員工崗前培訓,由擔任消防安全工作的培訓師落實培訓,真正做到消防全員必學,全員必考、全員必懂、全員必會、全員會滅火、全員會疏散、全員會自救的消防安全工作扎實基礎。并組織認證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和《河南省消防條例》及《永煤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技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組織演習,提高員工的消防觀念,鍛煉員工的消防技能。
4.4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4.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通道、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6庫房,車間內嚴禁吸煙,點火,吸煙可到吸煙室或其余指定地點,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煙灰缸內弄熄。
4.7安全使用各種易燃物品,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
4.8遵守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4.9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4.10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著火地點。
4.11各建井施工單位庫房、車間分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清潔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組不定期抽查車間消防安全設施。
4.12把消防工作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對各單位班組,庫房、車間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現場整改、限期隱患整改的,有隱患回復函做到定時間復查。廠、車間、班組、要有公開的安全防火網絡,哪個部門和環節出現問題將嚴厲追究。
4.13每個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組織召開消防安全會議,對該季度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評比表現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
4.14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和《防火安全檢查記錄表》、《消防隱患檢查記錄》、《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十三
20__年即將過去,在過去的一年里通過領導和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各項工作均已基本完成,新的一年已經開始,為了更好的完成下年的工作任務,現將采購部過去一年中工作情況作一個總結、匯報。
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極力控制采購成本,基本完成了各項采購任務,保證了公司生產部的正常運營,在整體的'一年里,還尚未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如采購及時率尚且能達到x%,坯件合格率不達標等因素仍然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繼續努力學習,不斷學習業務技能。
征詢產品信息,加強供應商管理,更好的保質保量完成各項采購工作,使采購部各項工作正確、準確率力爭達到__0%,坯件合格率力爭達到x%,為了更好的完善采購工作,確保做好下一年的工作任務,現將采購部之工作做以下總結:
一、嚴格按公司采購制度做好每月、每周采購計劃與總結。
每天做好每天所要做的工作,處理的事,對所做的情況做記錄,對沒有處理好的事,緊接處理,盡量做到問題不推遲,盡最快解決。
二、我們的采購工作就是服務于生產。
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滿足高質量嚴要求的生產所需輔料,一定要對要采購的輔料細心的分析,在做信價比,始終堅持做好以質論價,貨比三家,多快好省的采購原則。
三、在工作中要多跑、多比、多總結。
邊學習邊實踐,不斷提高采購部的采購業務水平,加強與供應商溝通要及時做好跟催工作,讓供應商能主動爭取配合我們工作,及時解決問題尤其是按時、按質、按量提供所需坯件和各種輔料。
四、跟現場,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
嚴格控制采購時間和采購周期,保證坯件和各種輔料的購進科學合理,極力配合公司各運營工作,及時的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與溝通。
五、要嚴格控制坯件和輔料入庫的數量與質量。
在發生質量、數量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與供應商聯系,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處理。
六、主動與人溝通。
交流,經常與車間,技術、質檢部、倉庫的相關人員接觸,這樣便于自己了解產品,跟蹤生產需要,減少工作失誤,提高工作效率。
綜上所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不斷地積累采購經驗,高標準嚴要求的完成各項工作,總之,所有的工作結果都與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分不開的,在此表示感謝,我們采購部是一個集體,今后一定會更加團結,齊心協力,共同進步,向同一個目標邁進爭取更大的進步!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選14篇)篇十四
(二)禁止在倉庫內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發現吸煙的對吸煙人一次罰款200元,倉庫內發現煙頭,對倉庫管理人每個煙頭罰款100元。
(四)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倉庫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對倉庫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記錄。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人員應上報至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倉庫管理人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七)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八)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獎懲條件和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考評。對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消防職責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對引發火災事故苗頭的,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對當事人視情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對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