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月是一個為社區建設做出貢獻的良好機制,通過集中力量來推動社會發展。下面是一些關于服務月的實踐心得和感悟,也是對參與者的肯定和鼓勵。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一
全國xxx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下列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1.xxx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2.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3.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4.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5.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6.關于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7.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8.關于懲治侮辱xxx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9.關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0.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11.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2.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13.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4.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5.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xxx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二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xxx規定的或者xxx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xxx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xxx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xxx,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xxx衛生行政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xxx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xxx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xxx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xxx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xxx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xxx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xxx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xxx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xxx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xxx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三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xxx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xxx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xxx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xxx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xxx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四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xxx規定。
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xxx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xxx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征求xxx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x意見后,會同xxx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xxx批準并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xxx應當按照xxx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xxx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xxx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xxx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xxx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xxx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五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xxx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xxx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xxx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行業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縣級以上xxx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的;
(二)違反定價程序制定、調整價格的;
(三)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價格監測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六
第二十一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海關經上一級海關批準,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采取下列緊急控制措施:
(二)對現場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臨時隔離留驗;
(三)對出入境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運;
(四)封存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蔓延的設備、材料、物品;
(五)實施緊急衛生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海關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現場勘驗,確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xxx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應當報xxx批準后實施;主管海關的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的啟動,應當報上一級海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二十四條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由直屬海關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實施。
第二十五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指揮體系有權調集海關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xxx可以依照《xxx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六條的規定,提請xxx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參加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檢疫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當地口岸海關報告,海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衛生檢疫處置措施。
對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依法予以留驗和醫學觀察;或依照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海關應當對臨時留驗、隔離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并按規定作詳細記錄;對需要移送的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病人及時移交給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突發事件中被實施留驗、就地診驗、隔離處置、衛生檢疫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海關采取衛生檢疫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七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八
第十一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者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藥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藥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xxx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十八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藥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藥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并在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內銷售非處方藥品。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九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xxx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xxx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
第十二條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xxx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xxx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xxx,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xxx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xxx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xxx,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xxx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xxx編制,報xxx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xxx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xxx審核,報xxx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xxx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xxx批準,并報xxx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xxx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七條有關市、縣級xxx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有關市、縣級xxx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xxx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市、縣級xxx每年在向本級xxx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一
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減免稅備案。
通知書。
供大家參考!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省國稅局20xx年10號公告)和《湖北省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操作規程》(鄂國稅發[20xx]113號)等文件精神,為降低稅收執法風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省局編寫了《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操作指南》(見附件,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供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在稅收管理實踐中掌握適用。具體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國稅局應及時將《操作指南》傳達到各縣(市、區)國稅局,并組織稅政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和辦稅服務廳相關人員學習。
二、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如發現《操作指南》中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不明確等問題,可于10月31日前,以市州為單位統一向省國稅局反饋。
貨物和勞務稅處。
年9月30日。
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國稅備告字〔〕第()號——————————:你(單位)于年月日申報的減免稅備案資料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完成登記備案,你(單位)可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減免稅。
(稅務機關蓋章)。
武漢市地方稅務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和地方稅務機關正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129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鄂地稅規〔20xx〕1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并優化地方稅務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稅發〔20xx〕43號)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稅收規定)對稅收減免的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減免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稅收減免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或不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但需要報稅務部門登記備案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包括事先備案減免和事后備案減免兩種。
第三條國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減免、房產稅困難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實行報批方式管理;其他減免事項實行備案方式管理。
第四條凡稅法規定涉及納稅人的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含實施“先辦后審”征管模式的稅收減免事項),包括報批類稅收減免的受理與審批、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受理與備案登記、稅收減免的管理與監督以及稅收減免的統計與資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稅務機關對稅收減免的審批或登記備案的審核確認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六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地方稅收減免集體審議制度。
(一)設立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武漢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區地方稅務局(含市局直屬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成立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
(二)主持人及會議實效。減免稅審議會議由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會議有效。
(三)稅收減免稅審議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名稱、列席人員名稱、審議內容、討論意見、審議決定等事項,會議結束后由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稅收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第七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稅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填交《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見附件5-1)及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經按稅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權限審批確認后由區局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見附件2-5)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填交《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2)或《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3)及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經區局稅務所、稅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序確認登記備案后,下達《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執行。上述表格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大廳免費索取。
《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適用企業所得稅的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等。
第八條稅收減免,實行受理與辦理分離,即由區局減免稅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區局稅務所(含直屬局征管處,下同)調查核實,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批后,由區局下達稅收減免相關通知書(事后備案類稅收減免準予備案通知書以《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通知書由稅務所稅收管理員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適用“先辦后審”征管模式的稅收減免事項,由納稅人按規定向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受理窗口提請稅收減免申請。對符合減免稅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受理機關可讓其即時享受稅收減免,再由受理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資格和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文書。
第十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分別核算不清的,由區局按合理方法核定(稅務所初核,稅政部門復核)。
第十一條享受報批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未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并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對納稅人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登記備案并下達《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的,不得享受稅收減免。對納稅人應事后備案而事后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申請的,或雖提請備案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所審核確認登記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減免稅過程中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減免稅的調查、審核、審批工作,并統一使用市局制作的相關文書。
第十三條稅收規定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且明確了申請期限的,因納稅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減免稅申請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稅收減免工作職責。稅務所應負責對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的真實性、數據的準確性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實(事后備案減免的合法性審核由稅務所負責);稅政部門應負責對納稅人稅收減免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各級審批機關根據稅務所和稅政部門核實、審核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六條納稅人依照稅收規定有權提出減免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必須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為納稅人做好服務工作。納稅人對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減免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稅收減免申請獲批準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足額繳納稅款。減免稅申請獲批準后,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或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有權審批延期繳納稅款機關批準后延期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地方稅收減免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各單位應將稅收減免項目的名稱、依據、審核審批機關、審核審批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文書范本予以公示;稅收減免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稅收減免管理應遵循依法減免、規范統一、公平公開、監督制約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稅收減免的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享受稅收減免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免事項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
(二)申請稅收減免所屬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
(三)申請稅收減免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稅收減免項目收入及申請減免稅款;。
(五)申請稅收減免的有關說明;。
(六)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報送稅收減免的相關資料,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稅收減免備案類登記應直接向區局申請;納稅人稅收報批類減免應根據減免稅審批權限向區局、市局提出申請;為簡并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市局審批權限的減免稅申請,授權區局受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申請稅收減免應向區局辦稅服務廳稅收減免受理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工作人員應對納稅人稅收減免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和登記。
第二十四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職責:一是受理本局納稅人稅收減免的報批、備案登記的申請;二是根據稅務管轄范圍分派稅收減免辦理任務;三是負責解答稅收優惠政策;四是監控稅收減免流程中的辦理情況及辦結時間。
第二十五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處理流程:工作人員收到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根據《報批類稅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或《備案類稅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對納稅人報送資料初審并上網登記,根據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報送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即制作《報批類稅收減免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1)或《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2)或對實行“先辦后審”的稅收減免事項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3)交申請人,告知其稅務機關已受理稅收減免申請,“先辦后審”的稅收減免事項即日起可以享受減免;同時登記《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臺帳》(見附件7-1),開具《稅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單》(見附件8)。次日內,通過減免稅網上程序提交給相關稅務所,并將申請資料一并流轉。
(二)對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報送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資料內容。
(三)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稅收規定的,應當及時制作《報批類稅收減免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3)或《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4)交申請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文書應加蓋區局減免稅受理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報批類稅收減免的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六條困難性報批類稅收減免實行次年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享受報批類減免稅的納稅人應在每年一季內書面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新辦企業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企業,在減免稅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減免審批)。
第二十八條稅務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轉來的納稅人提出的稅收減免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針對納稅人申請材料內容調查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調查核實結果無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稅務所應出具由調查人員及所領導簽名并蓋有稅務所公章的《稅收減免。
調查報告。
》;稅收管理員和所領導應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在《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稅務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調查報告及其他申請資料報送稅政部門審核。調查核實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申請的法定條件和標準;。
(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其他與申請減免稅有關的情況是否屬實;。
(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與繳納情況;。
(四)申請稅收減免事項適用的稅收政策依據;。
(五)申請減免稅的時限;。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對納稅人申請報批類稅收減免,有權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審核審批權限和時限劃分如下:
(一)審核審批權限劃分。
1、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4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審批,稅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簽。
2、對報批類稅減免年稅額40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由區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和局長審簽。
3、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60萬元以上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初審,稅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長簽字,局長審簽,報市局相關稅政處室。
4、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6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市局相關稅政處審批,由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簽。
5、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80萬元以上及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由相關稅政管理處初審,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核簽字,報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和局長審簽。
(二)審核審批時限。
1、區局負責審批的稅收減免事項,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市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區局上報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三十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園區內企業地方稅收減免,屬于市局審批權限的,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地稅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負責辦理。區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和稅政部門,應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減免稅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一條審批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制作《延長減免稅審批期限告知書》(見附件2-11),告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送達納稅人。
第三十二條區局稅政部門應按照稅收規定對稅務所報來的納稅人稅收減免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和稅務所調查核實情況及意見進行審理和復核,根據審批權限分別制作《稅收減免核準(審批)意見書》(見附件4-2)或《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見附件4-1),連同其他審核資料報送區局分管領導或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審批機關對稅收減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三)審批權限在市局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制作《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經區局局長批準后,報市局相關稅政處。
(四)審批權限在市局稅政處的,由稅政處審議后,制作《稅收減免核準(審批)意見書》,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次日送區局稅政部門。
(五)審批權限在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的,由稅政處初審,制作《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稅政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簽后,提交市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政策法規處制作《稅收減免審議會議紀要》,法規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長審簽后,次日送稅政處,由其送區局稅政部門。
(六)區局稅政部門在接到上級審批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制作《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或《稅收減免不準予通知書》送稅務所,稅務所在接到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送達納稅人。
(七)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需進一步核實后提出審核意見的,市局審核部門制作《減免稅收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稅政部門依據反饋通知單制作《稅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由稅管員送達納稅人。
第四章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審核與備案登記。
第三十四條事先備案的稅收減免,納稅人應在執行稅收減免前,在規定時間內(一般稅種為當年的一季度內、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新辦單位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單位、個人,在減免稅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手續)向區局提請稅收減免備案登記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對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先備案類項目,實行年度備案制。
第三十五條事后備案類稅收減免,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所得稅應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將事后備案減免資料同時報送給區局減免稅受理窗口申請備案,由受理窗口上網并將申請資料轉主管稅務所審核。對應事后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對納稅人申請備案登記稅收減免,有權審核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備案決定。審核備案登記權限劃分和辦理時限如下:
第三十七條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提請減免稅備案登記申請時,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并提交備案類稅收減免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時,應著重把握:
(一)納稅人申請適用的備案類稅收減免政策是否適合;。
(二)備案資料與稅務管理部門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條稅管員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認定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或認為報送資料不全的,應在《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上簽出意見,稅務所領導核準簽出意見并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的,稅務所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實地核查后,稅務所出具有調查人員簽名的《稅收減免調查報告》,稅務所領導簽字并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事先備案類的稅收減免,稅務所應將《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和《稅收減免調查報告》與納稅人申請資料一同報送區局稅政部門。
第四十條稅政部門對稅務所轉來的備案資料審核確認屬實,應即時制作《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送稅務所,由稅收稅管員通知、送達納稅人。
對事后備案類的稅收減免,稅務所可直接以《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由稅收管理員送達納稅人。
對提請備案的稅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有權審核部門應及時制作《稅收減免備案不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8),并注明日期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送稅務所,由稅管員通知、送達納稅人。
第四十一條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的清結報告或檢查報告(需由分管稅政局長審核確認的)代替減免稅審核審批表的,區局稅政部門應根據區局土地增值稅清結報告或稽查部門的檢查報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稅免稅項目清算表(見附件9)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見附件2-5)》,稅管員應做好電子臺帳登記統計管理。
第四十二條審核部門在審核納稅人減免稅收申請資料時,若發現其資料不足以說明問題或數據不準確的,可要求納稅人重新補充資料,市局制作《稅收減免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制作《稅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并注明日期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由稅管員送達納稅人。
第五章稅收減免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稅收減免管理按受理、審核、審批流程實行集中受理、電腦管理、分級審批、限時辦理,全程監控。
區局在集中受理時必須進入減免稅電子審批程序,實行時時監控,各崗位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職責、程序、權限和時限完成登記、調查、審核、審批工作,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同步傳遞。
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個體戶的稅費減免暫不進入減免稅電子審批程序,但要進入電子臺帳登記及統計報表核算平臺。
第四十四條依法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期間,應當按期如實進行減免稅申報,同時向稅務所報送減免稅收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和稅管員、稽查人員應當對納稅人享受稅收減免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各單位應結合年度稅務清結、納稅清結評審、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和其他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納稅人稅收減免事項進行檢查、核實,稅務清結報告、檢查報告必須反映納稅人是否享受減免稅情況,稽查報告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核實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應享受、已享受減免稅金額等情況進行反映。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六)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期滿是否及時恢復申報納稅;。
(七)對市局減免稅分類文件中未列舉的減免事項,納稅人享受減免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在稅收減免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依法終止其減免稅資格:
(二)稅務機關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
(三)因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調整變化,納稅人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
終止減免稅事項的程序:稅務所經調查核實報請區局批準,區局稅政部門制作《終止減免稅事項通知書》(見附件2-10),由稅管員及時送達納稅人,并追繳不應享受減免的稅款,屬于市局權限的減免,應同時報市局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稅務所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區局稅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二)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稅收減免審核審批采取誰審核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核審批納入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并從以下方面完善對稅收減免審核審批工作的內部監督:
(二)建立稅收減免資料評查制度,規范使用各類審核審批表格、文書等資料,加強管理;。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通過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稅收減免審核備案、審批、執行等工作的監管力度。
第四十九條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稅收減免決定;。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稅收減免決定;。
(六)是否向納稅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和落實了相關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項。
第六章稅收減免的統計、檔案與備案管理。
第五十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應建立《稅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臺帳》(見附件7-1);各級稅務機關建立《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條稅收減免金額核算為實際發生的減免稅數額。對備案類稅收減免已審核同意備案登記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稅額、報批類稅收減免已審批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稅額不納入核算。
第五十二條區局及稅務所應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數據及相關資料進行臺帳登記、統計數據;稅務所應組織稅收稅管員根據納稅人每月(或季、期)納稅申報表中的實際申報的減免稅稅額、年終各稅清結《納稅人各稅(費)清結表》中的相關減免稅數據錄入《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2),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替代減免稅審批表的,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數據錄入《稅收減免臺帳》,困難性報批類減免數,以批準納稅人減免數額錄入《稅收減免臺帳》;稅政部門應根據納稅人減免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料登記《耕地占用稅減免臺帳》、《契稅減免臺帳》(見附件7-3),應根據個體稅收減免資料登記《個體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4),各單位應做好報表統計的匯集工作。
第五十三條報表統計工作。
(一)區局稅政部門應根據稅收減免統計臺帳按減免稅類別、稅種編制稅收減免統計報表(見附件7-5至7-15),應當于每月終了3日內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減免稅相關統計表。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5日內向省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表(見附件7-10至7-15)。
(二)區局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十四條報批類稅收減免資料由市局和區局分戶立卷歸檔,備案類稅收減免資料由區局分戶立卷歸檔;區局稅收減免審核審批完整資料由區局稅政部門立卷歸檔保存,以便接收檢查。批準減免的相關文書必須存入納稅人當年的征管資料內。檔案保管期限與征管資料同步。
第五十五條稅收減免歸檔內容及具體裝訂規則另行發文。
第五十六條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實行逐級備案制。
(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備案: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含)的耕地占用稅減免、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上(含)的減免,主管地稅機關應在辦理耕地占用稅或契稅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0日內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備案,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在接到區局的減免稅備案資料后的10內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資源稅減免報備:
區局審批權限的,由稅政科抄報市局稅政處備案;市局審批權限,由稅政處抄報省局備案。抄報時間于年度終了后的10日內向上一級審批機關報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及時受理和審批(備案)納稅人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備案)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備案)造成審批、備案登記錯誤的,或者企業既未申請辦理減免或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未按規定組織稅款入庫且又逾期辦理減免手續的的,應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享受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履行減免稅申報義務和報送相關資料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免稅或未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備案)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稅、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稅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作出減免稅決定,越權作出的減免稅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稅收減免的,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減免決定的,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區局在辦理稅收減免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市局有關稅政部門報告,由市局稅政部門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二
第五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當場盤問、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xxx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五十九條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依據《xxx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xxx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xxx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xxx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范圍:。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三)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七十周歲的;
(四)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限制活動范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第六十三條被拘留審查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其他境外人員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決定不準出境或者不準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準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不準出境、入境決定,并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六十六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后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機關宣布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
公安機關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第六十八條對用于組織、運送、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需要作為辦案證據的物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
對查獲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用于實施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動的工具等,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扣押,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出境入境證件的真偽由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定。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三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和地方稅務機關正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129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鄂地稅規〔20xx〕1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并優化地方稅務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稅發〔20xx〕43號)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稅收規定)對稅收減免的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減免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稅收減免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或不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但需要報稅務部門登記備案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包括事先備案減免和事后備案減免兩種。
第三條國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減免、房產稅困難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實行報批方式管理;其他減免事項實行備案方式管理。
第四條凡稅法規定涉及納稅人的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含實施“先辦后審”征管模式的稅收減免事項),包括報批類稅收減免的受理與審批、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受理與備案登記、稅收減免的管理與監督以及稅收減免的統計與資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稅務機關對稅收減免的審批或登記備案的審核確認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六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地方稅收減免集體審議制度。
(一)設立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武漢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區地方稅務局(含市局直屬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成立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
(二)主持人及會議實效。減免稅審議會議由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會議有效。
(三)稅收減免稅審議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名稱、列席人員名稱、審議內容、討論意見、審議決定等事項,會議結束后由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稅收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稅收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第七條納稅人享受報批類稅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填交《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見附件5-1)及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經按稅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權限審批確認后由區局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見附件2-5)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填交《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2)或《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3)及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經區局稅務所、稅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序確認登記備案后,下達《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執行。上述表格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大廳免費索取。
《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適用企業所得稅的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等。
第八條稅收減免,實行受理與辦理分離,即由區局減免稅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區局稅務所(含直屬局征管處,下同)調查核實,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批后,由區局下達稅收減免相關通知書(事后備案類稅收減免準予備案通知書以《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通知書由稅務所稅收管理員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適用“先辦后審”征管模式的稅收減免事項,由納稅人按規定向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受理窗口提請稅收減免申請。對符合減免稅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受理機關可讓其即時享受稅收減免,再由受理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資格和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文書。
第十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分別核算不清的,由區局按合理方法核定(稅務所初核,稅政部門復核)。
第十一條享受報批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未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并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對納稅人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登記備案并下達《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的,不得享受稅收減免。對納稅人應事后備案而事后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申請的,或雖提請備案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所審核確認登記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減免稅過程中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減免稅的調查、審核、審批工作,并統一使用市局制作的相關文書。
第十三條稅收規定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且明確了申請期限的,因納稅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減免稅申請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稅收減免工作職責。稅務所應負責對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的真實性、數據的準確性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實(事后備案減免的合法性審核由稅務所負責);稅政部門應負責對納稅人稅收減免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各級審批機關根據稅務所和稅政部門核實、審核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六條納稅人依照稅收規定有權提出減免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必須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為納稅人做好服務工作。納稅人對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減免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稅收減免申請獲批準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足額繳納稅款。減免稅申請獲批準后,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或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有權審批延期繳納稅款機關批準后延期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地方稅收減免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各單位應將稅收減免項目的名稱、依據、審核審批機關、審核審批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文書范本予以公示;稅收減免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稅收減免管理應遵循依法減免、規范統一、公平公開、監督制約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稅收減免的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享受稅收減免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免事項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
(二)申請稅收減免所屬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
(三)申請稅收減免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稅收減免項目收入及申請減免稅款;。
(五)申請稅收減免的有關說明;。
(六)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報送稅收減免的相關資料,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稅收減免備案類登記應直接向區局申請;納稅人稅收報批類減免應根據減免稅審批權限向區局、市局提出申請;為簡并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市局審批權限的減免稅申請,授權區局受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申請稅收減免應向區局辦稅服務廳稅收減免受理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工作人員應對納稅人稅收減免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和登記。
第二十四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職責:一是受理本局納稅人稅收減免的報批、備案登記的申請;二是根據稅務管轄范圍分派稅收減免辦理任務;三是負責解答稅收優惠政策;四是監控稅收減免流程中的辦理情況及辦結時間。
第二十五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處理流程:工作人員收到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根據《報批類稅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或《備案類稅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對納稅人報送資料初審并上網登記,根據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報送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即制作《報批類稅收減免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1)或《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2)或對實行“先辦后審”的稅收減免事項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3)交申請人,告知其稅務機關已受理稅收減免申請,“先辦后審”的稅收減免事項即日起可以享受減免;同時登記《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臺帳》(見附件7-1),開具《稅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單》(見附件8)。次日內,通過減免稅網上程序提交給相關稅務所,并將申請資料一并流轉。
(二)對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報送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資料內容。
(三)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稅收規定的,應當及時制作《報批類稅收減免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3)或《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4)交申請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文書應加蓋區局減免稅受理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報批類稅收減免的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六條困難性報批類稅收減免實行次年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享受報批類減免稅的納稅人應在每年一季內書面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新辦企業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企業,在減免稅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減免審批)。
第二十八條稅務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轉來的納稅人提出的稅收減免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針對納稅人申請材料內容調查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調查核實結果無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稅務所應出具由調查人員及所領導簽名并蓋有稅務所公章的《稅收減免調查報告》;稅收管理員和所領導應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在《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稅務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稅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調查報告及其他申請資料報送稅政部門審核。調查核實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申請的法定條件和標準;。
(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其他與申請減免稅有關的情況是否屬實;。
(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與繳納情況;。
(四)申請稅收減免事項適用的稅收政策依據;。
(五)申請減免稅的時限;。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對納稅人申請報批類稅收減免,有權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審核審批權限和時限劃分如下:
(一)審核審批權限劃分。
1、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4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審批,稅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簽。
2、對報批類稅減免年稅額40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由區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和局長審簽。
3、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60萬元以上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初審,稅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長簽字,局長審簽,報市局相關稅政處室。
4、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6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市局相關稅政處審批,由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簽。
5、對報批類減免年稅額80萬元以上及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由相關稅政管理處初審,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核簽字,報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和局長審簽。
(二)審核審批時限。
1、區局負責審批的稅收減免事項,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市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區局上報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三十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園區內企業地方稅收減免,屬于市局審批權限的,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地稅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負責辦理。區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和稅政部門,應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減免稅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一條審批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制作《延長減免稅審批期限告知書》(見附件2-11),告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送達納稅人。
第三十二條區局稅政部門應按照稅收規定對稅務所報來的納稅人稅收減免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和稅務所調查核實情況及意見進行審理和復核,根據審批權限分別制作《稅收減免核準(審批)意見書》(見附件4-2)或《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見附件4-1),連同其他審核資料報送區局分管領導或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審批機關對稅收減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三)審批權限在市局的,由區局稅政部門制作《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經區局局長批準后,報市局相關稅政處。
(四)審批權限在市局稅政處的,由稅政處審議后,制作《稅收減免核準(審批)意見書》,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次日送區局稅政部門。
(五)審批權限在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的,由稅政處初審,制作《稅收減免審核意見書》,稅政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簽后,提交市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政策法規處制作《稅收減免審議會議紀要》,法規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長審簽后,次日送稅政處,由其送區局稅政部門。
(六)區局稅政部門在接到上級審批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制作《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或《稅收減免不準予通知書》送稅務所,稅務所在接到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告知、送達納稅人。
(七)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需進一步核實后提出審核意見的,市局審核部門制作《減免稅收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稅政部門依據反饋通知單制作《稅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由稅管員送達納稅人。
第四章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審核與備案登記。
第三十四條事先備案的稅收減免,納稅人應在執行稅收減免前,在規定時間內(一般稅種為當年的一季度內、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新辦單位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單位、個人,在減免稅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手續)向區局提請稅收減免備案登記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對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先備案類項目,實行年度備案制。
第三十五條事后備案類稅收減免,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所得稅應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將事后備案減免資料同時報送給區局減免稅受理窗口申請備案,由受理窗口上網并將申請資料轉主管稅務所審核。對應事后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對納稅人申請備案登記稅收減免,有權審核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備案決定。審核備案登記權限劃分和辦理時限如下:
第三十七條享受備案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提請減免稅備案登記申請時,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并提交備案類稅收減免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時,應著重把握:
(一)納稅人申請適用的備案類稅收減免政策是否適合;。
(二)備案資料與稅務管理部門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條稅管員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認定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或認為報送資料不全的,應在《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上簽出意見,稅務所領導核準簽出意見并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的,稅務所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實地核查后,稅務所出具有調查人員簽名的《稅收減免調查報告》,稅務所領導簽字并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事先備案類的稅收減免,稅務所應將《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和《稅收減免調查報告》與納稅人申請資料一同報送區局稅政部門。
第四十條稅政部門對稅務所轉來的備案資料審核確認屬實,應即時制作《稅收減免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并注明日期送稅務所,由稅收稅管員通知、送達納稅人。
對事后備案類的稅收減免,稅務所可直接以《稅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備案準予登記通知書,由稅收管理員送達納稅人。
對提請備案的稅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有權審核部門應及時制作《稅收減免備案不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8),并注明日期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送稅務所,由稅管員通知、送達納稅人。
第四十一條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的清結報告或檢查報告(需由分管稅政局長審核確認的)代替減免稅審核審批表的,區局稅政部門應根據區局土地增值稅清結報告或稽查部門的檢查報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稅免稅項目清算表(見附件9)下達《稅收減免準予通知書》(見附件2-5)》,稅管員應做好電子臺帳登記統計管理。
第四十二條審核部門在審核納稅人減免稅收申請資料時,若發現其資料不足以說明問題或數據不準確的,可要求納稅人重新補充資料,市局制作《稅收減免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制作《稅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并注明日期加蓋減免稅審批專用章,由稅管員送達納稅人。
第五章稅收減免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稅收減免管理按受理、審核、審批流程實行集中受理、電腦管理、分級審批、限時辦理,全程監控。
區局在集中受理時必須進入減免稅電子審批程序,實行時時監控,各崗位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職責、程序、權限和時限完成登記、調查、審核、審批工作,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同步傳遞。
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個體戶的稅費減免暫不進入減免稅電子審批程序,但要進入電子臺帳登記及統計報表核算平臺。
第四十四條依法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期間,應當按期如實進行減免稅申報,同時向稅務所報送減免稅收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和稅管員、稽查人員應當對納稅人享受稅收減免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各單位應結合年度稅務清結、納稅清結評審、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和其他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納稅人稅收減免事項進行檢查、核實,稅務清結報告、檢查報告必須反映納稅人是否享受減免稅情況,稽查報告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核實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應享受、已享受減免稅金額等情況進行反映。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六)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期滿是否及時恢復申報納稅;。
(七)對市局減免稅分類文件中未列舉的減免事項,納稅人享受減免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在稅收減免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依法終止其減免稅資格:
(二)稅務機關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
(三)因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調整變化,納稅人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
終止減免稅事項的程序:稅務所經調查核實報請區局批準,區局稅政部門制作《終止減免稅事項通知書》(見附件2-10),由稅管員及時送達納稅人,并追繳不應享受減免的稅款,屬于市局權限的減免,應同時報市局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稅務所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區局稅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二)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稅收減免審核審批采取誰審核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核審批納入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并從以下方面完善對稅收減免審核審批工作的內部監督:
(二)建立稅收減免資料評查制度,規范使用各類審核審批表格、文書等資料,加強管理;。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通過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稅收減免審核備案、審批、執行等工作的監管力度。
第四十九條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稅收減免決定;。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稅收減免決定;。
(六)是否向納稅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和落實了相關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項。
第六章稅收減免的統計、檔案與備案管理。
第五十條稅收減免受理窗口應建立《稅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臺帳》(見附件7-1);各級稅務機關建立《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條稅收減免金額核算為實際發生的減免稅數額。對備案類稅收減免已審核同意備案登記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稅額、報批類稅收減免已審批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稅額不納入核算。
第五十二條區局及稅務所應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數據及相關資料進行臺帳登記、統計數據;稅務所應組織稅收稅管員根據納稅人每月(或季、期)納稅申報表中的實際申報的減免稅稅額、年終各稅清結《納稅人各稅(費)清結表》中的相關減免稅數據錄入《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2),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替代減免稅審批表的,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數據錄入《稅收減免臺帳》,困難性報批類減免數,以批準納稅人減免數額錄入《稅收減免臺帳》;稅政部門應根據納稅人減免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料登記《耕地占用稅減免臺帳》、《契稅減免臺帳》(見附件7-3),應根據個體稅收減免資料登記《個體稅收減免臺帳》(見附件7-4),各單位應做好報表統計的匯集工作。
第五十三條報表統計工作。
(一)區局稅政部門應根據稅收減免統計臺帳按減免稅類別、稅種編制稅收減免統計報表(見附件7-5至7-15),應當于每月終了3日內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減免稅相關統計表。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5日內向省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表(見附件7-10至7-15)。
(二)區局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十四條報批類稅收減免資料由市局和區局分戶立卷歸檔,備案類稅收減免資料由區局分戶立卷歸檔;區局稅收減免審核審批完整資料由區局稅政部門立卷歸檔保存,以便接收檢查。批準減免的相關文書必須存入納稅人當年的征管資料內。檔案保管期限與征管資料同步。
第五十五條稅收減免歸檔內容及具體裝訂規則另行發文。
第五十六條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實行逐級備案制。
(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備案: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含)的耕地占用稅減免、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上(含)的減免,主管地稅機關應在辦理耕地占用稅或契稅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0日內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備案,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在接到區局的減免稅備案資料后的10內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資源稅減免報備:
區局審批權限的,由稅政科抄報市局稅政處備案;市局審批權限,由稅政處抄報省局備案。抄報時間于年度終了后的10日內向上一級審批機關報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及時受理和審批(備案)納稅人申請的稅收減免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備案)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備案)造成審批、備案登記錯誤的,或者企業既未申請辦理減免或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未按規定組織稅款入庫且又逾期辦理減免手續的的,應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享受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履行減免稅申報義務和報送相關資料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免稅或未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備案)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稅、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稅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作出減免稅決定,越權作出的減免稅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稅收減免的,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減免決定的,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區局在辦理稅收減免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市局有關稅政部門報告,由市局稅政部門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四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五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xxx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六
(一)5月10日前,各國有房屋出租單位要完成房屋租金減免相關政策、申請流程、申請材料要求、聯系方式等告知工作,建立房屋租金減免工作臺賬,并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區管企業備案。
(二)5月31日前,各國有房屋出租單位要基本完成減免申請受理工作和無爭議申請的減免工作。
(三)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租金減免工作,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豐臺區人民政府xxx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發。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北京本地寶,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減免租金】可獲取北京減免資格(中小微企業名錄)查詢入口、減免房租最新政策/各區實施細則。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七
第十四條xxx建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報告制度,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xxx報告,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xxx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xxx報告。
第十五條隸屬海關獲悉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直屬海關報告,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xxx和主管海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傳遞工作,并將人員名單及時向所轄系統內通報。
第十七條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如實地向所在口岸的海關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八條接到報告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規定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十九條xxx應當將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向xxx有關部門和直屬海關通報。
接到通報的直屬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本關區內的有關隸屬海關。
社會服務減免通知(通用18篇)篇十八
我這樣寫你看要得不?如下:
2、今后的一段時間里,房租租金將定為元/年(或在原來的基礎上加多少元/年);快要到期的房客,如有意續租,請及時與房東取得聯系(商量訂立合同的相關事宜)。
3、期滿無意再續租的房客請提前1個月,口頭或書面通知房東。(未向房東交還房,而自行離開的,如造成房東損失的,將會被追究其責任的)。
特此通知。
房東:xxx。
某年某月某日。
(僅供參考,當然還可以再寫得細致些,條款也可再定得人性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