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擁有豐富多樣的文化遺產和名勝古跡,是一個吸引著無數游客的旅游勝地。北京擁有豐富的歷史和文化底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北京歷史名勝介紹。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一
一、農村安全用電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縣供電企業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認真抓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安全用電分析會,根據季節用電特點,組織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和安全用電檢查。
二、各級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用電目標管理,確保不發生重特大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縣供電企業應與村組、用電戶簽訂安全用電協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做到安全用電、人人有責。
三、加強農村安全用電宣傳,利用廣播、標語等形式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增強群眾安全用電意識。要特別加強對中小學生、新通電用戶的安全用電知識宣傳。
四、加強農村電網運行管理,開展周期性線路設備的安全巡視,并根據氣候及季節特點開展好特殊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減少農村電力設施被盜事件的發生。
六、加強臨時用電管理,臨時用電設施安裝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要求,驗收合格方可供電,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臨時用電結束后要及時拆除。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二
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
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方可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并足以危及人生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器工作人員用掌握觸電解救法。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公司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安裝電器設備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代替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采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豪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保護李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并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設備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采取保護接零活保護接地。
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采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在不停電的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停電b驗電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設備。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并行和同桿并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回到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二)、驗電。
2、同桿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
4、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他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掛接地線。
3、掛地線程序先接地線端,后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地”后掛“頭”,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四)、輔助保安線。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1、設備運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2、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并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于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干燥、陰涼的專用柜中。
3、設備運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1、高空作業時不允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面停留或經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在屋頂、桿塔架設、導線或無防護欄的腳手架上等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3、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設備時不得用上下跑鄭方法。
4、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扣、梯子等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5、人在導線或磁瓶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小白繩)或采取其他紡織導線墜落的措施,安全帶、繩應連接在牢固的結構上。
6、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須時應采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7、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進入工作地點應穿無釘軟底鞋,沿瓷瓶串到到線上工作時必須先在架構上栓好安全繩,在進行中檢查瓷瓶串彈簧銷子有無脫落,發現有脫落時應補齊再前進。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把柄的工具監護工作時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忍氣吞聲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3、上桿前應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開地線,復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后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一顆桿上只許一人斷。接導線,上桿斷接戶線時不許在死頭桿上大放,并應照看行人、車輛。
4、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堅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5、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并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臺。
3、變臺圍欄內應堅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4、位于行道樹間的變臺,在最大風偏時,其帶電部位與樹梢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米。
5、水泥電桿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6、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桿根部與槽、坑邊沿應堅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7、塔式起重機附近的架線路,應在臂桿回轉半徑及吊物1.5米以外,達不到此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旋。
8、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采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9、高層建筑施工用的動力照明干線垂直敷設時,應采用護套纜線,當每層設有配電箱時,纜線的固定間距每層不少于兩處,直接引至最高層時,每層不應少于一處。
10、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件必須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12、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作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13、接地線或接零線蹭不得有接頭,與設備及端子連接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并絕緣保護,導線不應隨拉力。
14、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設備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堅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運行。
15、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6、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必要的'干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17、三相膠蓋閘一般只可人微言輕斷路開關使用,使用三相膠蓋閘時,應加裝熔斷器膠蓋閘內不許設置熔絲。
18、落地式配電箱的設置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19、用電設備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于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20、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采用套纜線,其長充一般不應大于3米,當采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21、凡移動式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22、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扎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貼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23、局部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異常潮濕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24、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
25、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設備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26、各級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27、觸電急救:
1、脫離電源,如果觸電者尚未脫離電源,救護者不應直接接觸其基身體。應設法迅速使其脫離電源,并防止觸電者摔傷。
(1)、斷開電源開關。
(2)、用相適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3)、現場可采用短路法使開關掉閘或用絕緣桿挑開導線等。
2、急救:觸電者呼吸停止,心臟不跳動,如果沒有其他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必須立即進行搶救,爭分秒是關鍵,請醫生和送醫院過程中,不準間斷搶救,搶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摩為主。
3、其余未列項目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
(一)、獎勵制度。
3、對于能夠及時發現嚴重違章行為消除重大用電隱患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000——5000元。
(二)、處罰制度。
l、每發現一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用電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的操作者罰款100元;
2、對于現場或辦公室、宿舍電器線路安裝不合規格者罰款100元;
3、對于不按要求安裝電器設備造成電氣設備損壞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人員罰款1000元;
4、無證人員善自安裝或拆除帶電設備的人員及違章指揮人員各罰款20xx元。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三
為了規范酒店用電行為,保障酒店員工與客人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酒店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高壓、低壓、發電、配電室是酒店的要害部位,禁止非專業人員入內。
2、室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禁止會客、打鬧。
3、室內嚴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無關物品,對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4、值班人員在接班前和工作中禁止飲酒,要嚴守崗位,做到勤看、勤聽、勤巡視,確保供電安全。
5、值班人員進行倒閘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前必須建立工作票和記錄。
6、送電時,必須得到電器檢查、維修負責人的送電申請。電器負責人要詢問是否解除有關肇事事宜,認為符合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7、嚴禁約時送電、停電,嚴禁非電管人員人下達停關電指令。
8、值班電話要隨時保持暢通。
9、對線路設備每季度檢測一次,查出問題及時檢修。雨季前必須檢測一次避雷針,“五·一”、“十·一”、“新年”、“春節”等重大節假日要對電器設備全面檢查。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四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志、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電梯的安全管理,保障電梯安全運行,依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產權單位以及受其委托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梯是指各類電 梯、自動扶梯、雜物梯。
第四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對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應履行下列職責:(一)設置專人負責電梯的日常管理,記錄電梯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積極采用先進技術,降低故障率。
(八)發生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報告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第五條安裝、改造電梯,產權單位應在安裝、改造工程施工前將電梯的有關資料報送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核準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產權單位應向電梯安全技術機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六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使用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對電梯逐臺建檔、建卡、注冊登記。電梯技術檔案資料應包括:
(一)《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和《起重機械登記卡片(電梯類)》。
(三)電梯安裝驗收證明和報告;
(四)運轉、保養、維修記錄;
(五)定期安全檢查和事故記錄;
(六)電梯隨機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機房土建圖、電氣控制原理圖、電氣敷設圖、電器元件代號說明書、安裝調試說明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出廠明細表(裝箱單)等技術資料。
第七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各項安全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應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維修保養制度;
(三)崗位責任制;
(四)崗位交換班制度;
(五)維修保養人員、電梯司機操作證管理 及培訓制度;
(六)設備檔案管理制度;
(七)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須 知)第八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持電梯技術檔案資料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逐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九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在《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申請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換發新一年度的《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條 除定期檢驗外,下列情況必須申 請安全技術檢驗;
(一)新安裝或經過大修改造后的電梯;
(二)經過重要改裝或嚴重損壞后,經過修 復的電梯;
(三)停止使用超過半年,需重新啟用的電 梯;
(四)發生重大事故,修復后需重新啟用的 電梯。
第十一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電梯的維修保養和日常檢查,制定維修保養計劃,保證電梯在運行時技術狀況良好,并根據設備狀況、運行時間、累計工作量確定檢修周期。
第十二條電梯產權單位應與持有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安全認可證書的企業簽訂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合同,并明確被委托企業的責任。
第十三條產權單位如需自行維護保養電梯,應按電梯數量及工作狀況配備足夠的維護保養人員,其管理部門應將電梯管理人員、維護保養人員、聯系電話及有關資料報送設備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經核準后,方可自行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電梯變更產權時,其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技術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用戶,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轉戶手續。
第十五條電梯機械部分發生嚴重腐蝕、變形、裂紋等缺陷,電氣控制系統紊亂,存在嚴重不安全隱患,已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報廢。報廢的電梯,其產權單位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注銷。報廢后的電梯嚴禁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凡發生電梯事故,產權單位應立即向市及設備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自動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的安全監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第四條設計、制造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制造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制造許可。
第五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產品配件的供應。
第六條銷售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相關制造許可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
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未取得國家制造許可、未按國家規定予以標識或者未作出標識的電梯及其部件,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許可的電梯維修單位承擔。
電梯制造單位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對自己制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應當與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簽訂三方合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
未取得電梯安裝許可的,不得從事電梯拆梯活動。
第八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裝、改造電梯完畢,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明顯位置設置標明電梯安裝、改造單位的永久性銘牌。
第十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完畢并經施工單位自檢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自檢報告》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本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名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 在用的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一年。
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其中檢驗合格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任何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經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電梯進行強制性重復檢驗和收費。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電梯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受檢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十六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期限、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15日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電梯發生故障后,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檢測手段,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并對其施工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質量與安全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四)及時消除電梯事故隱患,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五)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乘梯規定,正確使用電梯。學齡前兒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搭乘無人值守電梯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條電梯事故發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擴大損害后果。
事故電梯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電梯事故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電梯事故進行調查,制作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電梯及其部件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檢驗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核準,對外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或者超范圍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停止檢驗檢測活動,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事故電梯。
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六
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是公司安全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健康持續發展的必要保障,為加強管理,明確要求,規范各類用電行為,特制定本安全節約用電管理制度。
本公司各用電單位及個人.
1、車間內一切照明、電器設備均由所在車間負責管理,第一責任人為車間主任。
2、各辦公室、品質部、開發部倉庫等的照明和電器設備(飲水機、電風扇、電腦、空調等),由各辦公室專門指定人負責管理,各辦公室負責人為用電第一責任人。
3、配電房、試驗室等各種用電設備的使用保養由設備部專人負責。
1、公司生產一部、生產二部、品質部、開發部、宿舍、食堂、走廊等場所的照明設備要根據作息時間及時關閉,堅決杜絕“白晝燈”和“長明燈”現象。
2、各辦公室計算機、打印機、飲水機、空調、電風扇等電源由各部門負責人或指定負責人在下班后關閉電源,如后面的人要繼續使用,則誰用誰關掉。
3、生產方面:加工中心及動力頭在交接班次以及休息時(在中午、下午及夜餐時段各有0.5-1h在待機),未使用的機器及時關閉電源,關閉冷卻泵等相關設備,其次,空壓機也是耗電量比較大的設備,盡量安排集中用氣(中午休息時段應讓空壓機停下來,長時間連續運轉對設備壽命不利),另外,需要安排專門空壓機責任人,負責約11:30分關機,在12:30上班提前5分鐘開機,這中間有1h停機時間。
4、品質部:三座標測量儀因沒有頻繁使用而且24小時處于待機狀態(三座標要用的話提前2小時開啟空調就可正常測量,平時主注意一下濕度),也是一個浪費點,需品質部人員定時定點去查看三坐標測量室的濕度。
5、食堂餐廳就餐后,餐廳的照明設備應該及時關閉,不用的耗電設施也應及時關掉,大功率的設備應有食堂專人負責。
6、照明盡量采用自然光,減少開燈時間,在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及時關閉燈光,減少開燈時間,在能見度良好和非工作時候段及時關閉燈光。電腦在不使用時應關閉電腦以及總電源(所有的電器在待機時都要消耗電能,一臺電腦一年下來光待機就消耗300kw/h電量)。在非上班時段應關閉電腦,在暫時離開時,要把顯示屏關閉,顯示器應設立待機屏幕保護,在一定時間不使用自動關閉。空調使用時,夏季設立為26℃以上,冬季20℃以下,在早上氣溫不高少開空調,把窗戶打開換一下空氣,溫度設立和室外溫差4-5℃才是合理的。建議在春夏季及秋天濕度適合長時間不需要用空調的把電源插頭拔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公司定期派專人進行相應的檢查,如發現違反制度的現象,則對責任人予以追究。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七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和安全文明校園建設,保障學校財物及學生人身財產安全,配合學校節約型校園創建,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目前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生宿舍實行智能控電,宿舍供電按照“電量定額、超額付費、先購后用”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條電量定額:學校按每個學生每月8度電的標準核定,每學期補貼5個月,每間宿舍的總補貼電量按該宿舍實際居住人數核定。每學期開學時學校一次性補貼到位。
第三條超額付費:宿舍實際用電超過宿舍的總額定電量為超額用電,超額部分由學生自己購買,出資方式由同宿舍同學自行商定,電費單價為0.56元/度。
第四條先購后用:超額用電部分實行先預交費購電量再消費的方式。當宿舍可用電量少于5―10度時,用一卡通消費卡到值班室為本宿舍電表充值,宿舍成員應主動進行查詢并及時充值,如果不能及時充值,宿舍將停止供電。
第五條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極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全體學生應牢固樹立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自覺學習和掌握用電常識,做到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六條全體學生應愛護用電設施,如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
第七條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不得私自安裝燈頭、增設供電設施及供電線路;不得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八條學生合理使用電器時,應自覺做到:
1、各類電器應為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且處于安全使用期限內。
2、學生離開宿舍應及時關閉相應電源,不得在無人使用時讓電器處于通電或待機狀態,養成安全、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
第九條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電器、無國家強制性3c安全認證標志或者有故障的電器產品;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接觸配電設施或將照明燈頭、電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帳、棉質、紙質物品等)使用。
第十條智能控電系統支持違章電器識別功能,熱得快、電爐、電熱杯、電飯煲、電炒鍋、電熨斗、電發夾、電熱毯、電熱水器、電水壺、電烙鐵、飲水機、電磁爐、電視機、電取暖器、小型電烘干機、電暖寶等不得在宿舍內使用,如果違規使用,系統將會強制斷電,撤除違章電器后,系統在10分鐘內自動恢復,兩次恢復后,第三次系統將對該宿舍停止供電。
第十一條為節約用電,合理使用空調。夏季氣溫超過30℃,方可開啟空調制冷,冬季氣溫低于5℃,方可開啟空調取暖;學生在使用空調時應注意對空調的維護,發現有異常情況,應迅速到值班室報修,不得私自打開機殼或者拆卸空調機件;雷雨天氣應主動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更換宿舍時該宿舍的同學應配合學校對空調進行移交,如發現人為損壞,應按實賠償。
第十二條學生發現宿舍的用電設施有損壞后應主動、及時向宿舍管理部門申報維修。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變動現有的供電設施和供電線路。因違反本規定造成供配電設施、線路損壞者,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凡因使用違章電器而導致宿舍斷電,第一次發現沒收違章電器,批評教育,第二次發現沒收違章電器,報學生處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凡因使用違章電器等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者,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依照《揚州職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暫行)給予處分;嚴重者,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八
為加強電氣和用電設備的安全檢查,達到生產系統經濟運行。杜絕或減少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企業員工和生產的危害,特制定本規則。
1、認真貫徹落實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電氣系統安全可靠、合理運行。
2、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維修保養制、安全操作制、電氣運行管理制、臨時用電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電氣運行規程,電氣安全技術規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規程,電氣試驗規程,繼電保護維護規程。
4、建立健全電氣設備技術檔案,完善用電統計臺帳,繼電保護整定值計算資料,設備的避雷裝置,接地電阻的測試等記錄。
1、凡所用電氣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合格證件。
2、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接線盒蓋應緊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檢裝置齊全。
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防腐蝕、防潮、防雨雪、防日曬等環境的要求。
4、需防靜電的電氣設備其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連接,不得相互串聯接地。
5、電氣裝置電氣線路均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用金屬制品。電氣開關及正常運行產生火源的電器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其最小距離不應少于3米。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專業性安全檢查第三項內容。
1、各部門電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全格,進行安全教育后持證上崗。
2、各用電部門杜絕超負荷用電,嚴禁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
3、各配電室和配電柜,要防塵、防漏。定期進行清掃,每季度要認真維護一次,并做到記錄清楚,有部門領導簽字。
4、安裝和修理工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電氣照明設備均應符合安全要求,要經常檢查維修,要有安全措施和專人負責。
5、在生產區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對線皮剝落,老化的電線要及時更換。
6、臨時用電必須申請,其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的技術條件,經供電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接線送電。用后應立即拆除。
7、電氣焊凡在廠區進行操作,一定要有安全員,清掃現場可燃物,產配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如在庫房內或車間內動用電氣焊,要經過防火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動工。
8、庫房高度內的電線要穿保護管,電閘箱要用鐵皮包好,周圍要清潔,不能堆放易燃物。
9、各分廠、車間應設安全員,交接班時要對用電設備和電源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安全用電,若不用電時要斷開電源。
1、工作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2、工作時應詳細檢查絕緣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具,儀器、儀表的性能是否良好,要熟知送電前檢查項目和內容。
3、高壓設備的停送電和倒閘操作,必須有電工人操作。操作中認真執行監護,每操作完一項做一記錄,全部操作完成后做仔細復查。
4、高壓設備的操作,嚴禁在分的情況下,拉合隔離開關和戶外跌落保險。
5、尋變壓器設備停電進行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的安全技術措施。
a、將設備斷開電源,要有明顯的開關位置。
b、懸掛有人工作業臺的“禁止合閘”標示牌。
c、將攜帶型接地線的`一端先接到接地網的接口上,然后用驗電合格的驗電器,檢驗施工設備有無電壓。
d、驗明確無電壓后,立即將電線另一端;連接在施工設備的導體上,并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6、不允許在帶負荷的情況下,用“慢合隔離開關”。
7、嚴禁在無斷電保護下,投用高壓隔離開關。
8、檢查運行中的設備,必須有熟練電工進行,禁止取下警告牌及進行柵欄觸及帶電導體,當電器設備停電時應視其隨時來電可能。在未拉開關時或未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
9、當高壓設備導電部分發生接地故障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4―5米,室外設備不得接近故障點8―10米,務必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進行處理。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拉合隔離開關時應帶絕緣手套。操作戶外跌落開關應穿橡膠絕緣鞋站在絕緣臺上如遇雷雨天氣,禁止在室外用絕緣棒進行操作。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九
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用電安全,特制訂如下:
一、學校的一切用電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用電規范,必須按標準購置、安裝。
二、學校用電線路要合理布局,除設學校總電閘外,各層樓面設分電閘,電閘要符合有關標準。
三、要把好用電設備、設施的產品購置、安裝質量關和運行的安全關,要按有關要求定期檢查、維修,每天巡視一次,發現不安全的隱患及時處理。
四、個人要有安全用電的意識,要養成安全用電的良好行為習慣,用電時要按操作規程運作。
五、建立安全用電責任制。每一位用電的教師相應承擔有關的用電責任。
六、學校每學期對師生進行一次安全用電的教育,做到人人學會獨立使用有關的.電器,懂得人離關制的操作程序。
七、對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的有關人員,一經發現,要進行教育、批評,進行記錄,對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用電大檢查。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
(1)學生及工作人員進入實驗機房嚴禁攜帶食品和飲料。
(2)實驗機房內嚴禁吸煙,火種要當場熄滅。
(3)如發現有飲料留在實驗室則立刻帶出實驗室。
(4)開實驗室電源開關時要先確定全部電閘關了,如沒有則要先全部關電閘。先從開總開關開電閘開始,然后在逐個開其他小開關,整個過程要非常注意個人安全問題。
2、細節注意問題。
(1)外來人員需要得到實驗中心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實驗機房。
(2)教室及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設備的操作流程。
(3)嚴禁在實驗室吸煙、進食和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等:嚴禁大聲喧嘩、打鬧和隨意走動。
(4)進入實驗室應愛護公物,不得亂寫亂劃,不得動用其他無關設備。
(5)實驗管理人員要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管理,并檢查實驗室可能存在的各種火災隱患,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6)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衛生,要定時清理實驗室。
3、離開注意條款。
(1)要求學生在離開前應主動清掃、整理桌面衛生,保持抽屜干凈,不得將無用資料甚至垃圾丟放抽屜。
(2)管理人員確定下課后關閉電腦、投影及主控臺其他電器,愛護學校的設備電器。
(3)實驗室管理人員在下班前檢查所以房間的安全情況,當天不再使用的房間要關電閘,先關小開關,然后再關總開關電閘,關窗,關門。
(4)負責清理各實驗室的衛生。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一
1、遵守國家安全用電管理法規,明確用電管理科室,落實用電設施的選型、安裝、維修和日常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
2、用電管理部門應在當地專業部門指導下,加強對配電、發電、用電、備用電源的安全管理,制訂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凡有高壓電、容易觸電傷人的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公共用電設施設備應粘貼銘牌,說明用途。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木,防止引發事故。
4、選用的用電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規范和標準,考慮發展需要,滿足安全要求。安裝用電設施必須由專業部門、專業電工進行,采取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等安全保護措施。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凡移動的電器設備,其電源必須采用橡膠電纜。
5、員工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規操作;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運行;不準私自拆裝電氣設施設備;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私接大功率用電設備。
6、有特殊要求的場所,應按其要求采用用電設備。防止引發火災、爆炸、漏電等安全事故。
7、按規定請專業部門每年對接保護系統進行測試,確保接地保護安全可靠。
8、對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已淘汰的用電設施設備要及時更換。嚴禁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假冒偽劣電器、“三無”產品或無國家強制性安全標志的電器產品。
9、發生用電故障,要立即切斷電源,及時通知管理部門維修,不得擅自處理。故障原因未查明,不得強行接通電源。用電設施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示牌,防止誤操作導致事故發生。
10、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以下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電活動。
1、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房。
2、高壓電房只準合格電工操作,并嚴格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經常監視變電房和低壓室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生故障由電工處理。
3、變電室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兩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如無則省略之)。
4、配電房操作,必須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電時,先合上閘刀開關;
b、停電時,先停空氣開關,后停閘刀開關;
c、設備運行時,嚴禁帶負荷拉閘刀開關;
d、記錄每天的用電情況。
5、每臺生產設備應設專人負責,開機送電前,要檢查所開設備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閘送電。
6、設備使用完畢,長期不用或下班時,要斷開電源開關。
a、每天下班前,車間崗位的班組長負責檢查、停開關、關電房門。
b、遇上加班時,加班后由組長或帶班負責人檢查是否停電、關電房門。
7、按安全消防規定,有防靜電接地夾的設備,使用前一定要夾上接地夾才能開機,使用者要經常檢查接地夾兩端接觸金屬的情況。
8、公布電力故障、搶修、搶救緊急聯系電話。
9、在高壓線路附近或周圍設置警示標志。
1、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電工,不得私自處理,當班電工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機電車間解決。
2、嚴禁任何崗位將溶劑灑在電纜橋架或電纜溝內,如發生此類事件,必須及時通知當班電工處理,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3、出入變電房或配電房,大門必須隨手關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動物溜入電房,造成線路被咬損或短路等故障。
4、高壓設備檢修停送電由崗位工和中控操作員填寫《停電申請單》及《送電申請單》由生產科批準后送交值班電工,值班電工接票要認真核對票及現場后才能執行,值班電工執行后懸掛標示牌及并在回單上加蓋“已執行”章,現場人員見到蓋章票后才能進行設備檢修。
5、高壓開關操作一律執行工作票制度由班長填寫,主任批準后執行。
6、現場低壓設備檢修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崗位檢修停送電需書面通知值班電工,由值班電工斷電掛牌并記錄,同一任務的停送電必須有一人完成,其他人送電時見有牌均不得送電應查看記錄聯系停電電工。
7、各崗位加裝照明、插座、用電設備需由工段長申請生產科批準交由機電車間執行,新加裝照明、插座、用電設備的電工安裝完畢后要填寫施工記錄及材料用量交回車間。
8、辦公大樓、食堂、浴室、員工宿舍樓等的用電、節電規范由行政部單獨制定管理辦法。
9、安全用電納入新進員工職前培訓科目中,并有培訓考核記錄。
10、規定未盡事宜,由公司行政部牽頭動力部門制定臨時規定并及時補充完善本管理辦法。
附件:
《停電申請單》
《送電申請單》
配合管理辦法建議:
1、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2、飲水機使用管理辦法
3、電腦等oa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4、照明燈使用管理辦法
(以上可以寫在一個管理辦法中,也可以分別制定,亦可以加入“用電管理辦法中的節電章節中)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三
(1)、電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門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電工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配電室,應有門禁制度、值班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修等制度。
(4)、配電室高壓絕緣用具應定期檢測。
(5)、配電室內禁放雜物。
(6)、配電室和值班室應當分開,值班室內不許放床。
(7)、配電室應有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8)、配電室房間不漏雨,無孔洞。無穿越配電室內的水、氣管線。
(9)、配電室應有應急照明裝置和配備滅火器材,并定期投放鼠藥。
(10)、配電、供電設備,設施應有可靠的接地保護,而且不允許超負荷使用。
2、在安全用電方面的要求。
(1)、配電箱(柜)附近不許堆放物品,特別是易燃物品。
(2)、配電箱(柜)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箱內不許放雜物。
(3)、電線和通訊等線路不能同走一盒一管,不許纏繞和捆綁在金屬管道和金屬構件上。
(4)、未經允許不得私接亂拉臨時線,和使用電爐子等表面熾熱的電器。
(5)、移動電源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膠護套線,嚴禁使用塑料雙絞線。
(6)、電線接頭必須壓接牢固,并絕緣包扎良好。
(7)、膠蓋閘用于電源開關使用時,膠蓋閘內裝設與設備負荷相匹配的保險絲或易熔片,不準用銅絲或鐵絲替代保險絲。
(8)、凡是設備本身的電源線是三極插頭的,就應采用已接好地線的三孔插座。(接地極不準甩掉不用)。
(9)、對機械設備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禁止同一開關電器同時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含插座)。
(10)、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燈泡要用瓷燈口,庫房內不允許使用60瓦(含)以上的燈泡。
(12)、使用行燈的電壓應為安全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24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和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12v。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并絕緣良好。
(13)、接地線應使用黃、綠雙色專用線,并不許有接頭,線徑不得小于相線線徑的1/2。電源線細時,相線和地線可規格相同,但是地線最小規格不能小于1.5mm2。
(14)、使用碘鎢燈照明時,必須采用密閉式或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的接地保護,不允許用易燃物做支架。
(15)、組合插座應完好無損,不得吊掛使用,嚴禁使用偽劣插座。
(16)、使用1類電動工具時,其接地保護線,絕不允許與工作零線接在一起。
(17)、電氣設備維修、檢修倒閘操作和線路改造等較大工程時,必須經過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電工要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工作?應認真負責,具有專業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
第二條 設備動力科要建立健全電氣方面的技術檔案資料?,如高壓分布圖,低壓分布圖,全廠架空線和電纜設置圖,接地網絡,避雷裝置圖,以及電器設備的技術狀況登記等資料。
第三條 一切電器設備必須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動電動器(如電鉆、電槍等),要戴絕緣手套或配備電器保護裝置手提移動電動器具,保護裝置由設備處每季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條 變電所、各控制室等應符合用電安全規定,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第五條 操作電器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條 自己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按鈕開關、插座以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損或將帶電部分裸露出來。
第七條 操作電氣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隨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條 電氣操作人員要保證電器設備的整潔、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板開關,更不能用金屬物觸及帶電的電器。
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氣設施,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二條 電氣發生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報告?設備動力科、安全環保?科等相關科室,以便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十三條 一般禁止使用臨時線。必須使用時,應經相關安全和技術部門批準。臨時線路應按有關安全規定安裝好,不得隨便亂拉亂拽,還應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第十四條 處罰
(1)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制度,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部門和個人,分別處500元、200元罰款,并責令參加安全學習?。
(2)對違反規定隨意開動電源,在電源裝置上堆放物件的當班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參加安全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確保機場供用電安全,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包括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在內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機場管理機構和供電企業按照產權歸屬原則承擔各自產權范圍內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管理的,應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承擔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條 民航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場用電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機場根據其用電安全重要性可劃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樞紐機場為特級或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干線機場為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支線機場為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已建機場名單由民航管理部門定期公布。新(改、擴)建機場應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明確機場用電安全重要等級。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明確的重要電力用戶等級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配置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同時要滿足電監會有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和《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供電安全管理,保障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
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展機場供電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應當將機場供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四)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做好機場涉網繼電保護定值審核備案,指導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開展定檢校驗和日常維護工作。
(五)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六)協助開展機場用電安全事故調查。
(七)按照電監會有關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規定要求,在重大活動期間做好機場供電保障工作。
(八)按照電監會有關供電企業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用電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程、規范,配備足夠數量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
(二)定期開展機場用電設施預防性試驗和檢修維護工作。
(三)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評估工作,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機場用電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二次系統的整定、定檢和日常維護工作,機場用電系統保護定值應當與機場供電系統保護定值正確配合。
(六)開展機場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應當將用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七)及時整改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九)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化電力設施保護,防止因外力破壞導致停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
(一)按照電監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民用機場受電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二)按照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進網作業人員應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壓設備(含供電線路)的運行、維護、檢修和預試等工作時,應當加強對外委單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機場用電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協商制定機場新(改、擴)建工程供電方案,方案應當滿足機場在供電電源配置、供電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雙方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和管理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場規劃、建設階段用電規劃。
(二)供用電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標準的更新工作。
(三)用電設備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管。
(四)用電安全檢查工作。
(五)用電安全技術培訓。
(六)機場供用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協調、通報的事項。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
(二)相關供電電源結構調整、對機場供電產生影響的運行方式變化、用電負荷變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加強各自產權范圍內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證相關供用電系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電力應急工作:
(一)制定機場供電電源中斷、機場用電設施故障等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險器材等應急救援物資。
(四)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電力供應應急預案,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應當掌握機場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供電企業應當對機場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調試以及外部移動應急電源接入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現場工作規程,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自備應急電源的聯試、聯調工作,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及時可靠投入運行;定期向供電企業提供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資料,并為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在突發大范圍停電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盡快恢復機場供電,減少因停電對飛行安全、機場運行秩序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與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機場突發電力事件聯合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雙方共同參與的突發電力事件應急聯合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推進機場供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供電企業供電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因機場用電系統或機場供電系統故障,對飛行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或迫使機場臨時關閉的,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監管,協調解決供用電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用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機場的35千伏及以上變配電系統、10千伏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等。
(二)機場供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供電企業向機場提供電力的供電系統。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優質15篇)篇十五
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二、電工作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
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方可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并足以危及人生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器工作人員用掌握觸電解救法。
三、電器設備安裝規則。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公司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安裝電器設備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代替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采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豪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保護李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并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設備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采取保護接零活保護接地。
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采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四、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不停電的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停電b驗電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設備。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并行和同桿并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回到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二)、驗電。
2、同桿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
4、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他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掛接地線。
3、掛地線程序先接地線端,后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地”后掛“頭”,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四)、輔助保安線。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1、設備運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2、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并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于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干燥、陰涼的專用柜中。
3、設備運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六、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1、高空作業時不允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面停留或經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在屋頂、桿塔架設、導線或無防護欄的腳手架上等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3、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設備時不得用上下跑鄭方法。
4、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扣、梯子等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5、人在導線或磁瓶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小白繩)或采取其他紡織導線墜落的措施,安全帶、繩應連接在牢固的結構上。
6、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須時應采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7、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進入工作地點應穿無釘軟底鞋,沿瓷瓶串到到線上工作時必須先在架構上栓好安全繩,在進行中檢查瓷瓶串彈簧銷子有無脫落,發現有脫落時應補齊再前進。
七、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把柄的工具監護工作時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忍氣吞聲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3、上桿前應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開地線,復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后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一顆桿上只許一人斷。接導線,上桿斷接戶線時不許在死頭桿上大放,并應照看行人、車輛。
4、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堅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5、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八、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并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臺。
3、變臺圍欄內應堅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4、位于行道樹間的變臺,在最大風偏時,其帶電部位與樹梢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米。
5、水泥電桿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6、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桿根部與槽、坑邊沿應堅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7、塔式起重機附近的架線路,應在臂桿回轉半徑及吊物1.5米以外,達不到此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旋。
8、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采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9、高層建筑施工用的動力照明干線垂直敷設時,應采用護套纜線,當每層設有配電箱時,纜線的固定間距每層不少于兩處,直接引至最高層時,每層不應少于一處。
10、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件必須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12、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作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13、接地線或接零線蹭不得有接頭,與設備及端子連接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并絕緣保護,導線不應隨拉力。
14、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設備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堅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運行。
15、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6、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必要的干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17、三相膠蓋閘一般只可人微言輕斷路開關使用,使用三相膠蓋閘時,應加裝熔斷器膠蓋閘內不許設置熔絲。
18、落地式配電箱的設置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19、用電設備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于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20、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采用套纜線,其長充一般不應大于3米,當采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21、凡移動式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22、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扎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貼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23、局部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異常潮濕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24、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
25、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設備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26、各級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27、觸電急救:
九、脫離電源的方法。
1、脫離電源,如果觸電者尚未脫離電源,救護者不應直接接觸其基身體。應設法迅速使其脫離電源,并防止觸電者摔傷。
(1)、斷開電源開關。
(2)、用相適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3)、現場可采用短路法使開關掉閘或用絕緣桿挑開導線等。
2、急救:觸電者呼吸停止,心臟不跳動,如果沒有其他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必須立即進行搶救,爭分秒是關鍵,請醫生和送醫院過程中,不準間斷搶救,搶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摩為主。
3、其余未列項目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
(一)、獎勵制度。
3、對于能夠及時發現嚴重違章行為消除重大用電隱患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000——5000元。
(二)、處罰制度。
l、每發現一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用電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的操作者罰款100元;
2、對于現場或辦公室、宿舍電器線路安裝不合規格者罰款100元;
3、對于不按要求安裝電器設備造成電氣設備損壞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人員罰款1000元;
4、無證人員善自安裝或拆除帶電設備的人員及違章指揮人員各罰款2000元。